标准转化范文
标准转化范文(精选7篇)
标准转化 第1篇
所谓“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是从系统的视角将课程标准内容通过层级式的转化,直至成为具体的课堂教学的过程。它要求教师整体地思考标准、教材、教学和评价之间的一致性,在自己专业权限范围内自主作出正确的决定。从直观感受看,尽管“基于课程标准教学”教师早已耳熟能详,对其重要性也深信不疑,多年的实践探索也取得了经验和成果,然而当下学校中“基于经验教学”的随意性和“基于教材教学”的狭隘性仍然存在。据此,我们提出并实施了“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区域型转化与指导策略研究”这一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旨在针对现实中的关键问题,依靠我区广大教师,组建由教研、科研和师训员,以及基层学校领导教师组成的研究团队,集众人的智慧攻关,力求在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的区域性实施上取得突破,进而在提质增效的同时,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学校领导、教师和专业人员的课程领导力、执行力和指导力。经过近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本项目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我们在此问题上也取得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基于调研证据梳理现实问题
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把握。因此,作为本项目研究的第一步,2014年12月,我们对全区2700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510份,同时,对我区中小学教研员也进行问卷调查,结合相关的访谈,对我区教师基于课程标准展开教学的情况作了全面了解。经过对数据的分类分析以及相互印证,我们发现经过多年的努力,广大教师对课程标准的重要性已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在实际教学中能有意识地加以体现。然而,问题还是普遍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认知与实际操作相互游离
调研中,有85.05%的教师认为课程标准对自己的教学有影响,其中认为影响很大的有38.12%。但是从教研员这一方的反映来看,有68.75%的人认为当前对基层教师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实际情况并不满意,感到当下教师教学中教学评价同课程标准不一致的占样本的71.88%,其中很不一致甚至脱节的有9.38%。
2.教师缺乏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操作方法和技术
仅以如何制订教学目标这一项来看,虽然调研中有47.56%的教师采取借鉴已有经验,逐层细化目标的方式来落实课程标准,但当被问及具体做法时,则千差万别,显现出很强的随意性,在科学性方面也存在着问题。
3.教师学习解读课程标准流于表面形式,缺少任务驱动下的精准理解
调查显示,虽然有56.60%的教师是通过教研组的研讨来了解课程标准内容的,但跟进的访谈表明,其中不少研讨缺乏针对性,缺少任务驱动下的后续跟进体验,仅是表面文字的解读,实际指导教学的作用并不大。
4.教师对相关专业上能获得指导的欲望较强烈,对具体形式与技术有所期待
从基层教师情况看,有44.75%的教师认为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关键障碍是自身能力有限,获得的专业支持不够,59.24%的教师希望能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尤其是青年与职初期教师),48.28%的人希望能更多的以区县专业机构与学校教师相互介入的方式展开共同研究。从教研员一方来看,有53.13%的人认为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指导,需要在指导与研修方式上加以突破。
鉴于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作出的判断是: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探索与实践尚停留在单项学科与部分学校的单打独斗状态,就一个区域而言,仍缺少一个结构性和系统化的操作实施架构,未能形成整体效应,教师认可并接受的思想仍难以在具体教学行为中具体显现。此种现象既反映出教师掌握的方法、路径和技术工具的缺失与滞后,也显现了相当数量的教师参与相关研修而获得的体验感悟不足,无法嵌入自己的日常教学行为,进而建构起教学新知。
聚焦关键要素明晰探索思路
大致梳理出问题后,我们对该项实验的整体框架进行了深入思考,“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区域型转化与指导策略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首先需要在课程标准和教师教学之间搭建起一个专业的“脚手架”,开发并利用好这个“脚手架”,实现由课程标准到教师教学效益的转化。我们认为,这里主要应聚焦于以下三个关键操作要素:研发从课程标准转化为教师教学的实体性工具;以工具研发为载体的教师教研训一体化机制建设;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实现区教师进修学院各专业部门的功能优化与转型。
我们提出的研究假设是:以上三个操作要素涉及实施转化的载体和工具、路径与策略,以及环境保障等,若能取得突破,就能够从区域的整体视角构建起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操作与运行体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进我们的课程与教学,产生提升教师实践智慧、教学上减负增效的效应。
为此,我们提出了这样的总体探索思路:即,按照精准把握标准,评价先于教学设计的基本思想,以区域层面的《学科教学指南》和学校层面的《学科教学指导手册》两个实体性转化工具研制为载体,在问题解决与任务驱动下,策划和开展各级各类教师研修活动,力求在问题解决的同时,孕育出集教学、研究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学科课程实施体系。
实施三管齐下寻求整体突破
在建立了研究假设,明晰了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我们确立了中小学11门学科,由27所实验学校展开行动研究,具体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初步探索。
1.研发工具,搭建转化的实体性“支架”
课程标准的区域性转化首先需要相应的工具,按照由课程标准到教学的实施过程,我们集中力量分别研发区域性《学科教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校本实施的《学科教学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这两个文本,前者主要是以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参照相关的学科课程资源,将课标进行分解,并对教学评价、教学实施和学科资源利用开发等提出操作性建议,此工具意在将课程标准进行初步细化,形成区域性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操作评价规范,引导和帮助学校教师进行有效教学,它的研发主体是学科教研员和区骨干教师。《学科教学指导手册》是在《指南》的基础上,学校依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对《指南》加以具体化,形成各具特色的校本教学要求与评价规范,进而成为教师展开具体教学设计与课堂教学的重要参考,它的研发主体是学校教研组长和教师。《指南》和《手册》两个工具相互衔接,逐层细化,最终搭建起由课标到具体教学的主要实体性“支架”。
2.以工具研发为驱动,构建教研训一体化的研修体系
研发《指南》和《手册》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少数教师骨干团队关起门来进行撰写,然后组织教师去运用和实施,它是一项众多教师深度参与下的研修抓手,需要以此为载体,系统策划并实施教师团队研修活动。
首先,我们对所有参与实验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理解并明确“为什么做”“做什么”和“怎么做”这三个问题,消除教师的认知盲区和误区,同时按照学科组建了18个研修团队,分别由相关学科教研员领衔,以工具的研发、运用、完善和推广为任务主线,制订研修方案。
各个研修团队在研修活动的策划与开展上力求体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内容的思辨性。始终将探讨的问题置于教师的最近发展区,在“知”与“不知”、“清晰”与“模糊”的灰色地带展开深入的研讨,连续激活教师的经验,展开积极的反思。二是过程的体验性。任务落实到人,采取轮流主讲或承担培训任务等方式,坚持在“做中学”“做中悟”,让教师在完成研发任务的进程中感受并体悟其中蕴涵的思维方式和操作,促进内化。三是思维的引领性。教研员与研修团队教师紧密合作,在共同的探索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作深入细致的指导,从具体方法和技术,到思路和理念,拓展教师的专业视野,提升思考境界。比如,在研修中我们发现化学教师往往将过程性目标当做终结性目标来处理教学的问题,教研员及时在目标分解的专题课例研修中予以澄清和纠正。中学理科和小学数学在分析思维能力的层级划分时,团队引入solo评价原理对不同思维水平的表征技术展开了研究等。四是方法的实证性。研修团队坚持课堂中的实证,搜集有关数据和案例,以事实和数据说话,将研发的工具结合课例分析,展开临床验证,寻找修改完善的科学依据。
依据以上这些基本特征,各团队分别采取任务分解到人的“切块拼接”,或各人承担同一章节或专题研制任务的“同案异构”方式展开研修,部分小学科由于学校教师人数有限,则采取联片研修的方式,分别研制适合不同学校需求的《手册》版本,供不同学校选择试用。为了充分共享不同学校的成果与经验,不少团队将任务分解到小组,采取异质编组与同质编组相结合,灵活变通组合的方式展开研修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教师的接触面,获取更大的信息量。研修团队通过《指南》和《手册》典型章节样例的研制,展开有效解读共享,课堂实践完善迁移,引导教师深刻而系统地审视当下的教学,让他们在参与研发的过程中深刻理解课程标准的内涵,理解并聚焦学科核心素养,把握学科课程的体系,掌握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在一次次的学习、攻关和解读培训中经历前所未有的专业历练。目前部分实验学科已将前期研修成果设计并转化为具有一定结构与开放度的区域性研修课程,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出课程大纲,有的学科形成了基于关键问题的微视频课程,以更有效地进行辐射推广。
在学校层面,各实验学校把承担实验任务当做改进学校课程与教学,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契机,梳理问题和已有经验,主动与实验任务无缝对接,在研发《手册》的过程中,以参与的实验学科为典型案例,整体思考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在各教研组内,通过案例示范先行,全员跟进培训,经验完善固化等途径,尝试在教学流程的源头上做到《手册》内容进教案、进课堂、进磨课活动,让课程标准真正“落地”,同时也进一步彰显出学校的学科教学和校本研修特色。
3.功能整合优化,探索教院各专业部门功能转型的新路
本项目的研究,区教师进修学院的教研、科研、师训、信息中心等专业部门是实施专业引领和指导的核心。为此,我们建立了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题研修制度、专题例会制度、协同整合制度等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在现有体制下,为了有效整合与优化部门的专业功能,我们采取相互嵌入,协同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方式,科研部门提出整体研究方案,展开现状调研,提出实施建议,同时对各实验学科和实验学校研究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对一些成功的经验加以初步提炼,及时在项目组内传播;教研部门承担具体学科工具的研发和教师研修,形成本学科的转化路径与方法以及研修课程;师训部门将各学科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课程,及时纳入区教师培训的整体规划,展开区本培训和研修;而信息中心则与项目组密切合作,发挥技术优势,同步建立基于数据和实证的科研项目研究支撑平台,为项目研究,资料积累集成,成果转化和教师培训提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这些基于功能整合的运行方式,为进一步实现基于课程标准教学背景下,教院专业部门的功能转型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奠定了基础。
主要行动策略与思考
经过近一年多来的探索实践,由“两个转化实体性工具,一个区校联动研修体系,一个教院整合优化机制”所组成的区域性课程实施架构初显端倪,同时也初步总结出五个值得进一步探索并完善的主要行动策略。
1.双向梳理对接。各子项目组和实验学校在充分理解项目实验的背景、任务和内容的前提下,主动而为,双向对接,学校系统客观地分析学校课程教学的现状,从存在问题和已有经验两个视角,梳理出对接点,进而形成行动的切入点和起点。比如,徐汇教院附中基于学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学科校本教学系统,按照项目的要求,组织教师对照标准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同时进一步关注微观层面的课堂教学与评价的一致性;位育初级中学则结合项目实施,重新分析已有试题、“训练属性单”与课程标准之间的本质联系;启新小学、上海交大附小等学校对原有学科课程统整形成的资源进行分析,吸收借鉴《指南》和《手册》的呈现方式与思路,转化为相应的校本《教学指导手册》。同时,各子项目组也对实验校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了解需求,共同协商,进而确定实验的切入点,以更好地符合各类学校的实际,使承担的任务更具针对性。
2.样例示范引领。各学科集中精力和资源,研发出本学科的工具样例,以此作为先导,为其他教师的研发提供范本,减少学校教师的研发困难,引领学校教师展开实践,少走弯路。
3.组合交叉联动。形成纵向上由区校两级,横向上由各个不同学校教师、教研员、科研员、师训员组成的研修团队,实施交叉联动跟进的研修活动。
4.驱动体验感悟。本项目以工具研发为主轴,注意生成,构建起连续而递进性的任务链,团队教师在专业引领下深度介入,强化他们经历全程的体验学习,促进教师原经验的再构。比如,上海小学注重顶层设计,将课程标准、学科课程纲要与手册一体化处理,在暑期培训中组织教师研读课标,再撰写概括性的学期课程纲要,然后再由纲要细化分解,形成《教学指导手册》,体验“厚—薄—厚”的学习经历,一些学校通过研究,把基于标准的教学成果纳入教学五环节中,改进与完善学校的教学管理。
5.同步迁移培训。我们注重将研修中形成的做法、技术和路径及时总结提炼,积极迁移(包括方法迁移、思路迁移等),或形成带有引领性的研修课程,或纳入并完善学校的课程与教学管理体系,实现研究与效益转化同步,除了同步孕育并形成区域层面的教师研修课程之外,各实验学校也注重对实验学科或年级的成果积极进行迁移,把这些典型案例及时在其他学科或年级推广运用,做到边研制、边运用、边推广。
此外,为了保障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区域性转化与指导策略研究进一步取得实效,我区以基于标准教学为主题,正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教学专项视导方案,同时构建并完善教学质量检测管理体系。
我们的项目研究从开题启动到现在,时间不长,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是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总体来讲还处在搭建框架,寻求突破的进程中,与预期比较,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值得进一步作深入探讨和研究。
问题一:在顶层理解与认识层面,基于课程标准教学不仅仅是机械对照,逐条对应,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必须要有所超越,要立足于标准,更要触摸标准背后的意蕴,当前倡导的基于学科基础素养的教学,如何借助于回归学科“原型”教学,进一步在转化“工具”和实施中体现出这些素养,并成为核心。
问题二:在具体实践层面,各实验学科如何在现有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完善两个工具,并梳理出各自的研发路径和关键环节。同时,如何以各类样例的研制、精加工和解读为手段,进一步探索教师培训的资源构建与方式方法,为在生成中建立培训课程奠定基础。
学校层面如何更好地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利用并开发好本校参与实验学科的案例,进一步探索案例转化、推广和教师研修的路径与方法,实现减负增效,并带动教学管理的完善与变革。
问题三:学院各专业部门在项目研究中形成的协同整合工作方式和经验,如何进一步挖掘并完善,进而形成常态机制,为学院基于六大中心的功能转型提供案例。
标准转化 第2篇
关键词:学困生;成因;学习态度;学习意志;转化策略
随着我国新课程改革的进一步实行,高中数学学困生问题已经成为数学教学过程中令教学者颇为头疼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教学质量的提高,对学生今后的全面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如何转化学困生,让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共同进步呢,笔者在本文中就自己的经验谈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高中数学学困生的成因分析
1.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没有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
笔者发现,很多学生在初中的数学成绩还是比较好的,但是一进入高中,数学成绩就直线下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些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课前不认真预习,课堂上讲解的重点和难点自己也没有进行归纳总结,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不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对于老师布置的作业没有足够重视,抱着敷衍老师的态度,马虎了事;课后也不对当天所学的内容进行巩固和复习,对自己的学习缺少客观正确的评估。大多数学困生认为数学学习是为了提高分数,久而久之,学习就成为一项为考试服务的苦差事。
2.学生缺乏学习意志,没有战胜学习困难的信心
学习意志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学生非智力因素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高中数学学习难度较大,学习内容抽象且逻辑性强,较其他学科而言,学生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因此,需要他们具备战胜学习困难的信心和意志力。大部分学困生意志力较弱,一遇到难度较大的题目或者学习内容就知难而退,甚至产生厌学心理,不能让自己静下心来堅持学习。
3.家庭环境对学生学习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些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受家庭的影响很大。这部分学生的父母大都缺乏引导孩子学习的正确方法,平时对孩子的态度粗暴,孩子一方面承受着学习上的压力,一方面又面临着父母不理解的指责,进而产生厌学情绪。而另外一部分父母则是工作狂,很少过问自己孩子的学习,使得孩子染上一些不良的习惯,对学习失去兴趣;也有一些是单亲家庭,孩子的心灵受到一定的伤害,导致这些学生缺少生活和学习的信心;再有一些父母就是望子成龙心切,不考虑孩子的感受,强迫孩子学习、参加各种课外补习班,孩子达不到他们期望的目标就认为孩子不努力,孩子在长期的训斥中产生自卑心理,对学习和考试有恐惧心理。这些都是家庭环境对学生学习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高中学困生转化的有效策略探讨
1.引导学困生具备健康的学习心向
学习心向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身的心理意向,也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动力来源、兴趣激发点及学习态度和求知欲的根本所在。引导学生建立健康的学习心向,就是要让学生产生长期学习的目标,拥有持续学习的动力及学习欲望,进而能够主动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激发其主观能动性,而不再是“要我学”,最终实现自主学习。
2.注重学生数学学习方法的掌握
数学学困生要想学习成绩得以提高,就要爱上数学,会学数学,进而学好数学。这就要求数学考试从学生的兴趣出发,将一些正确的学习方法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注重基本知识的学习,注重知识积累和应用。课前做好预习,课堂上认真听讲,敢于发问、善于发现问题,进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大胆猜想,小心求证,让学生的数学逻辑思维得到培养和训练。教师可以利用经典题型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训练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去归纳总结所学的知识,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结构,并能灵活运用。
3.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从而建立学习自信心
数学学困生在总结自己为什么学不好数学的原因上往往将其归结于自身的不可控制的因素上,对于学习失败的一方面感到羞愧,另一方面就是无奈和不自信,从而放弃自身努力,认为自己就不是学好数学的料。教师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首先帮助学生总结学不好数学的原因,强调自身努力的重要性,对学生取得的每一次进步都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让学生尝到成功的喜悦,从而意识到自己努力的价值,逐步建立起学习自信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高中数学学困生的成因是多方面,有学生自身的原因、教学的原因也有家庭的原因。教师在帮助和引导这部分学生的同时要注重正确方法的运用,还要结合学生家庭情况,从各方面去关心学生,为学困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建立起学习信心,从而提高教学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刘金岭,朱正元.初高中数学教学中融合数学文化的意义[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
助听器安全专用标准解读及转化建议 第3篇
关键词:助听器,电气安全,标准
助听器是用来弥补听力障碍者由于听力损伤所造成缺陷的一种医用电气设备,能够有效地提高听力障碍人士的生活质量。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听器正逐步被人们所接受,也成为市场发展最为迅猛的医疗器械之一。
1.国内外助听器行业标准化状况
目前,助听器的标准化工作归口于SAC/TC23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IEC TC29: 电声学的国内归口组织,它成立于1982年。
近年来,SAC/TC23在助听器的标准化领域已经开展了较多工作,制定了GB/T 14199-2010 《电声学助听器通用规范》;将IEC60118系列中的五个标准翻译并转化成GB/T 25102系列的五个标准。但由于行业管理的差异性,工信部主管的SAC/TC23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与助听器这类医疗器械的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不能保持完全的一致,标准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上影响,很多重要的标准无法制定实施,比如广受企业关注的IEC60601-2-66《助听器及助听器系统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的转化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目前尚无法立项。
2.产业对安全专用标准的迫切需要
常见的助听器均使用内部电源,故安全性一直被忽视,但助听器的使用存在着不在医疗监护环境下,使用者的能力水平存在缺陷,过大的声输出会造成耳聋加重等问题,故还是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笔者曾经在2009年1月期的《中国医疗器械信息》上发表过文章《助听器贯彻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的探索与研究》,对助听器贯彻执行GB9706.1标准进行了逐条的分析与解析, 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共鸣。
助听器作为一种医疗器械,一种医用电气设备,标准化方面应该符合GB9706.1的标准,在没有专用安全要求的时候应该执行通用标准的要求。因此,部分省份要求生产企业全面执行GB9706.1标准。
另外一部分省份认为,助听器是一种内部电源设备,没有发生过安全方面的临床不良事故, 风险较低,故不执行GB9706.1标准,或者部分执行GB9706.1。这样的分歧就造成了国内不同省份的监管不一致的情况,也带来了监督检验上的一系列问题。譬如,关于外部标记中应用部分符号的标识问题,由于工艺和外形体积的限值,行业内均没有标记;但是执行GB9706.1的省份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有相关要求,不执行GB9706.1的省份没有要求,造成了同样的情形,不同的判定结果。
笔者在注册检验和监督检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助听器全面贯彻GB9706.1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助听器体积较小,尤其是定制式助听器不仅体积小而且表面不平整,对于GB9706.1中规定的必须在外部标记中标明的制造商、型式标记、分类等信息存在着无法标识或者无法完整标识的情况。
(2)助听器外壳本身整体既属于外壳部分, 又属于应用部分,两者如何界定。在企业注册产品标准中存在着漏电流检测时执行外壳漏电流和患者漏电流参数两种情况,无法统一要求。
(3)助听器的电磁兼容性要求GB/T 25102.13-2010与YY0505的要求差别较大。
(4)对于助听器常出现的过大的有害的声输出没有约束。
这种情况给监管带来了被动,给助听器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国际IEC组织也发现了该类问题,发布了IEC60601-2-66这份专用安全要求,立足于助听器的特殊性对通用标准进行修订,统一行业认识。笔者作为SAC/TC23的成员, 参与了国际标准IEC60601-2-66前后两个版本的审核投票工作,就上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与国际同行进行了交流。最终,IEC/TC29也采纳了我们的相关建议,尤其对外部标记和应用部分的问题在标准中进行了重点的解释,并给出了针对通标的修正补充内容。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时引用IEC60601-2-66标准,规避了很多不必要的技术问题,但由于国内尚未转化该标准,很多企业在执行相关条款的时候无所适从,甚至反复遭遇到了监督检验的处罚。为了行业的规范发展,我们多次呼吁相关部门立项转化实施IEC60601- 2-66标准。因此,该标准的转化与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助听器行业十分重要。
3.IEC60601-2-66标准解读
IEC60601-2-66《医用电气设备第2-66部分: 助听器及助听器系统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制定了助听器和助听器系统的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要求,将助听器相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要求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主要的性能要求。
该标准由IEC/TC29电声学标技委会负责起草,同时联系了IEC/TC62医用电气标技委会, 是IEC60601系列中的一个专业安全技术要求。
相对与IEC60601-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IEC60601-2- 66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3.1患者和操作者的定义,由于使用助听器的人大多只是听力有障碍的人而不是一个生病的人,且助听器由本人操作使用,所以操作者和患者在本专用标准中可以等同。
3.2明确助听器具有B型应用部分,助听器一般为内部电源供电,但有可能连接到网电源。网电源与助听器之间必须提供一个绝缘, 例如充电器或其他类型的附件。因此,助听器属于B型应用部分设备。
3.3明确外部标记中的应用部分标记不适用,由于助听器通常必须和患者(操作者)接触,“应用部分”这个标记在助听器中没有实际用途与意义。
3.4使用说明书增加了助听器专用功能、警告信息、 操作指令和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内容。
3.5认为电池供电的助听器在电击危险上是安全的,仅要考虑连接到助听器上的电器设备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3.6对于电池供电的助听器可以免除相关漏电流的测试,同时也明确了助听器连接其他医用电器设备时的患者漏电流测试方法。
3.7增加了声能的要求,明确了助听器最大输出声压级可能超过132 d B时需要增加一个特殊的警告通知,并避免无意中暴露在声压级高于132 d B环境。
3.8增加了缠绕的风险。缠绕在患者的脖子上的软电线、助听器或附件的绳索,不应造成患者受伤的风险。分离力不得大于30 N。
3.9增加了遗落在耳道的助听器部件的危险。助听器应可以由患者安全的放入和取出耳道。如果有特殊的助听器很难取出耳道, 使用说明书应提供一个方法来检测它的位置和取出。助听器应设计成在插入或取出耳道过程中零件不散落,在助听器任何部位施加一个3N的力可以将其取出耳道, 取出过程中不应有部件松动。
3.10明确指出由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助听器不会导致电气方面的危险,不需要定义防浸液等级。
可以看出,由于助听器是一种内部电源,低电压、低能量工作的设备,在电气安全上通常可以被认为是安全的,电击危险仅需要考虑与其他电器设备连接时的情况,豁免了一些通标里的要求。专用安全要求增加了助听器一些特殊的危险要求,如声能、缠绕、遗落耳道等。这种修订更适应助听器这种特殊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4.建议早日转化实施该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为了推进医用电声标准化的工作,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于2009年进入了SAC/TC23“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进行了相关的标准化研究工作。目前主持起草了一份助听器国家标准, 参与起草了一份助听器国家标准,并代表SAC/ TC23秘书处参与了IEC60601-2-66国家标准的审定和投票工作。2013年,在我们和助听器企业的共同努力下,SAC/TC23决定转化IEC60601-2- 66标准,且通过了标技委年会的立项审核。随后, 完成了标准草案稿、申报材料的编写以及立项答辩工作。然而,最终立项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作为GB9706.1系列标准,应当协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尚没有医用电声类设备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且本标准的国际IEC组织的对口单位是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因此,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SAC TC29之间需要一个沟通的桥梁。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已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标准管理中心和SAC/TC23提出了成立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声分技术委员会的申请,希望能够作为一个桥梁,做好助听器、听力计等电声类医疗器械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转化 第4篇
参加本届论坛的国内外嘉宾有ISO/TC20/SC16(国际标准化组织航空航天技术委员会无人机系统分委员会)、ASTM F38(材料与试验协会国际组织无人机系统委员会)、SAE International(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DIN NL(德国标准学会航空航天委员会)、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 USC意大利公司、美国诺斯罗普·格鲁门公司;来自国内的研究机构有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无人机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电网公司、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以及中航工业贵飞、大疆、韦加、艾森博、科比特等国内外研究机构和知名无人机制造企业。论坛共有来自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等8个国家的200余位代表出席。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所长梁丽涛在欢迎致辞中表示,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是中国航空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长期以来,积极组织并参与航空行业多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面对民用无人机产业的迅猛发展,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致力于成为无人机系统标准的技术领导者和推动者,并希望通过努力将中国无人机产业市场和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为中国制造助力。通过举办本届论坛,为国内外无人机系统行业组织搭建标准沟通交流的平台,增进技术交流和沟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副主任孙旭亮在论坛讲话中指出,无人机是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的典型产品,可以帮助我们提高生产的效率,拓展观察的视野,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伴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面对各个方面的需求和要求,标准成为当前无人机产业的焦点,国家标准委对此及时关注并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地推进无人机标准化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二是加强无人机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三是推进无人机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四是加强标准技术委员会建设,目前正在推动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无人机系统分技术委员会;五是加快无人机领域标准制订工作;六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支持国内发展无人机团体标准,促进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徐明在演讲中表示,让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前提是不能有安全隐患。无人机系统管理要求复杂,无人机系统行业应用广泛,用户需求各异,技术差异性非常大。因此,必须统筹规划、兼容并蓄,同时加强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国际无人机标准体系架构,为监管提供安全性依据。
据记者了解,目前,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主导的“国家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指南”、分级分类及名词术语标准已经申报立项国家标准。
标准转化 第5篇
这是继国际标准ISO13124:2011《陶瓷材料界面粘结强度试验方法》和ISO17095:2013《陶瓷材料高温界面粘结强度试验方法》后,由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TC)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而成的第三项国际标准。
先进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这个过程并不简单,必须依靠坚实的科研能力与持续的自主创新, 还需要积极深入地参与到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去。
正如CTC首席科学家包亦望教授所说: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博弈过程,体现了技术、 产业乃至国家的综合影响力和话语权。以ISO 13124标准为例。从2007年包亦望教授在国际刊物上发表“相对法”,受到国际同行高度认可,到向ISO提交以“十字交叉法”技术为基础的国际标准提案通过,再到草案投票、专家审核、征集意见、草案修订、审定投票,直到2011年FDIS文件正式发布为ISO标准,经过了将近4年的时间和波折。
也正是在此过程中,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2008年10月韩国首尔举行的第15届国际标准化组织精细陶瓷技术委员会(ISO/TC206)年会正式立项,并成立新的陶瓷粘结(Ceramic Joining)工作组(WG42),即现在的WG8,由中国担任召集国,包亦望教授任工作组组长。这为后两项国际标准的发布以及未来陶瓷建材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30年来,包亦望教授带领团队在国家项目的支持下攻克了脆性材料(陶瓷与玻璃)性能评价领域的多项难题,多项成果达到世界级先进水平,发明的“十字交叉法”、“相对法”、“缺口环法”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结构陶瓷力学性能评价新技术。这些技术已经成功转化为6项ISO国际标准(已完成发布3项,是我国无机非金属领域第一、二项完全由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并主导制定的ISO标准)。
标准转化 第6篇
2008年7月24日13时左右, 被告人夏某经事先踩点来到某处, 用自制开锁工具撬门进入房间内, 盗走一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一个银手镯和三副银耳钉 (经鉴定, 价值合计人民币3345元) , 在被被害人卢某发现后, 为了抗拒抓捕, 在房间内将卢某的手指掰伤后逃出门口, 之后, 被告人夏某在逃离时被群众抓获。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对于被告人夏某在入户实施盗窃金戒指、金项链等物被发现后,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而将被害人弄伤的行为性质, 合议庭均没有异议, 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的规定, 其行为转化构成入户抢劫。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 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形态, 只有既遂形态。理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不存在未遂, 因为转化型抢劫是由“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的, 转化型抢劫的“转化”, 是指整个案件性质的改变, 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时, 全案的性质即已发生改变, 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 因此, 转化型抢劫罪也就应当认定为既遂而不存在未遂, 故夏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 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要根据具体的转化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单纯侵害财产的转化抢劫存在未遂, 但对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转化抢劫不存在未遂状态。这是因为, 《意见》第五条规定了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未达到数额较大, 可以认定为转化抢劫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三种情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与其他四种情形不同, 该种情形把犯罪结果作为转化抢劫的条件, 本身已包含了犯罪结果的因素, 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类似, 不存在未遂, 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 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故被告人夏某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 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抓捕者轻微伤, 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 不能认为只要行为转化构成抢劫罪就一律为抢劫既遂, 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一样, 同样存在既遂未遂情况的区分。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该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 即应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 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 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 故被告人夏某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 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抓捕者轻微伤, 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三、评析
对于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以及认定转化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转化抢劫同样存在未遂状态, 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为准, 具体的理由如下:
1、从刑法理论上讲, 除了过失犯罪以外, 所有故意犯
罪均存在未遂的状态。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 罪质均是抢劫, 犯罪构成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 既然一般抢劫存在既遂未遂, 那么转化抢劫亦应存在既遂未遂。而且,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对适用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具有普遍规制意义。与一般抢劫相比, 可以认为, 转化抢劫的罪责本来相对较轻, 因为毕竟行为人起初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 其主观恶性本来稍微轻于一般抢劫;在其他要件一样的情况下, 显然径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劫去财务的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比转化抢劫者要大, 因此, 对一般抢劫行为所给予的刑法评价的严厉程度理应重于转化抢劫。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在均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 对一般抢劫, 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而对于转化抢劫, 只要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即可认定既遂, 也即一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就转化抢劫既遂, 将导致后者的处罚反比前者更重, 这显然是不妥的, 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劫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只规定了转化抢劫的条件, 并非规定只要转化就构成抢劫既遂。构成抢劫与抢劫既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确定盗窃等行为之后, 仍然存在对转化抢劫后的抢劫行为如何认定既未遂的问题, 这同一般的抢劫一样。因此,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是转化定罪标准, 是否构成犯罪既遂需根据案情的具体明确。
3、《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有关规定,
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当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未达到数额较大,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 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况。该条也只是明确了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具体转化行为属于抢劫的何种形态, 应当受《意见》第十条对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规定的制约, 依据该条的规定进行具体认定。
《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不仅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抢劫, 也同样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 主要理由是:
1、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之犯罪既遂理论, 应当以是否实际劫得财物, 或者有无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 作为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构成要件齐备说, 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主流观点。据此, 对于任何犯罪, 都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齐备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分别认定其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对于类似于抢劫罪的侵害双重客体的结果犯而言, 则应当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对刑法保护的双重客体之一已造成实际侵害, 作为判断其是否已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也就是说, 对此类犯罪, 并不要求必须对两种客体同时构成实际侵害才能认定既遂, 则会带来如下问题:因为行为未遂,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 在造成被害人同样程度的伤害的情况下, 危害程度本来较重的抢劫罪的量刑反倒有可能比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要轻!这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此外, 还应当注意的是, 犯罪构成不仅有定性因素的要求, 也有定量因素的要求, 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由此, 在判断人是否已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还要看该行为对有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是否已达到了法定的程度。以诈骗罪为例, 只有实施诈骗行为, 且实际骗取财物的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方能认定已齐备该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才能认定系诈骗既遂。也正是因此, 《意见》第十条才规定对于抢劫罪, 只有实际劫得财物, 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 才属抢劫既遂。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 但并未实际劫得财物, 仍要以犯罪既遂论, 则会带来刑罚适用过重的问题, 特别是在行为人意图劫取的财物价值本来不大的情况下, 更是如此。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并不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的简单相加, 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犯罪, 即抢劫罪。在刑法规定对相应行为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后, 就应对有关行为作一体评价, 以抢劫罪的基本构成作为其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而不应再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否已经既遂作为判断其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只要具备劫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 均属于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劫得财物, 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 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齐备抢劫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应认定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 夏某某当场抓获, 所盗窃的财物被当场发还, 其并未实际劫取到财物;在抓获过程中, 夏某某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致人轻微伤, 根据《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去财物, 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的规定, 其行为不符合抢劫既遂的特征, 因此, 对夏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标准转化 第7篇
会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高昂博士向与会专家汇报了ISO 55001系列资产管理国际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及标准转化工作组计划。随后,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齐立忠副总工从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资产管理体系指南和手册编制、资产管理评价实施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国家电网公司的资产管理体系实施经验及成效。
各行业代表结合本行业特点,从标准实施效果、 与管理体系类标准的协调性、全寿命周期管理实施、 评估与改进等多个方面对资产管理国际标准转化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建设性意见。
标准转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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