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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核查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监管核查范文(精选3篇)

监管核查 第1篇

新疆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t,占全国煤炭总预测储量的40.5%,居全国首位,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接替区和战略能源储备区。作为我国煤炭资源储量最丰富的省区,2011年起新疆成为全国第14个大型煤炭基地,并投入巨资重点建设了准东、伊犁等煤炭化工基地。

新疆能源监管办领导十分重视本次监管工作,接到监管任务后有关领导专门召集行业监管处有关人员开会,并带领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专程前往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开展煤化工项目现场监管,听取该公司68万t/a煤基新材料项目建设概况的介绍,查看了煤制甲醇、烯烃以及配套建设的自备发电厂施工现场。

监管核查 第2篇

浙环发〔2011〕78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保管理,督促引导上市与拟上市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行为和环境形象,更好地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避免因上市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特就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

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上市环保核查:

(一)核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元,没有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三)企业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四)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环保设施适应污染治理要求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五)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隐患,可能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引发环境安全事件的企业,必须落实防范和整治措施;

(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配备污染事故防治设施和应急物资等,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每两年一次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七)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八)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省内规定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九)通过ISO14001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十)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台账;

(十一)企业环保信用良好,纳入我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最近1次信用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类企业;

(十二)废水排放口按标准化要求设置,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十三)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十五)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需按期完成上市时承诺的有关整改内容;

(十六)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并同步披露环境安全隐患分析材料。

二、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规程

(一)环保核查规程

对企业申请上市和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环保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1.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分为5个环节,即:企业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环保部门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核查意见公示及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及各类相关材料;

省环保厅受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非我省为主核查的跨省企业,省环保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预审意见;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由我省组织核查的,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存在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及其他问题的企业,还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开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3.对非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4.对核查期内获得 “省环保信用企业(”绿色)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提交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和公示的基础上,省环保厅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5.对核查期后一年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出具补充核查意见的企业,在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补充意见;超出1年不满3年的,在提交补充核查报告、评估机构现场检查、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核查意见;超出3年的,需重新进行核查。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报告,市、县(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企业负责人应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上市企业在履行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按规定终止核查。

2.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及时完成整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出具书面整改承诺,省环保厅将酌情出具核查意见,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整改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并将企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在承诺期满后1个月内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3.重污染行业特别是涉重金属排放的上市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排污情况,周边水、气、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的日常检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企业周边环境安全。

4.证券中介机构应及时提醒拟上市企业或再融资企业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对应经而未经上市环保核查程序擅自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责令企业补做环保核查,并对相关证券中介机构进行通报。

三、建立健全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企业上市环保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梳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名单,提前介入为企业上市做好服务。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办(上市办)对证券中介机构、当地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开展环保培训,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系统了解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流程、环保要求,帮助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前做好环保整改工作。

(二)规范上市环保核查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在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预审意见时,应如实反映企业环保情况,不得瞒报企业近三年的环保违法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故意瞒报行为、应经而未经上市环保核查擅自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件的市、县(市)环保部门,省环保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上市企业日常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环保先进性和示范作用,要建立“一人一企”或“一人多企”的定向联系制度,将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的环保监管包干到人,落实责任,切实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对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重污染企业特别是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当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结果由各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公布。

(四)开展全省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环保检查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份之前开展对已通过核查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检查,由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汇总检查结果,按要求以表格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未及时完成承诺整改事项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上报证监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证监局。

(五)树立一批环保标杆式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要推荐一批污染防治有突出成绩的上市企业,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开展行业内技术交流,提高广大企业环境意识,促进整个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保管

理水平提升。

(六)开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当地上市企业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企业名单等信息,有关信息统一纳入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系统;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各类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上市企业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同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上市企业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必须以环境快报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环保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5.《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环境重大事件。

企业环境信息应严格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行披露,并及时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就披露的环境信息提交环保核查中介机构审核。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企业上市检查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省、市金融(上市)办。

监管核查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方便抽样法选取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入住笔者所在医院内科的174例患者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 (1) 年龄≥18岁; (2) 住院天数≥3 d; (3) 无精神及情绪障碍者; (4) 同意接受调查者。按照患者入院先后顺序分为两组, 试验组88例, 男48例, 女40例, 平均年龄 (55.05±15.73) 岁, 平均住院时间 (9.90±5.30) d;对照组86例, 男49例, 女37例, 平均年龄 (54.62±17.31) 岁, 平均住院时间 (9.74±4.70) d。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见表1。

1.2 方法

1.2.1 干预措施

(1) 试验组:按常规腕带使用及管理流程, 在佩戴腕带前对患者进行目的、意义的宣教, 佩戴后适时进行强化补充宣教。护士按常规进行腕带核查制度的学习培训, 并对护士腕带核查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管, 即科室由护士长1名、护理督导2名, 通过巡查及抽查询问患者的方式轮流每日对护士腕带核查情况进行检查, 每天至少检查20例次。当场发现未执行核对者, 记扣分1次, 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造册登记, 每月统计、评价每人的腕带核查率 (被查腕带核对次数/被查次数×100%) 。与科室绩效奖金挂钩, 根据扣分情况及腕带核查率的高低进行相应的经济奖惩, 对腕带核查率低于80%的护士重新进行腕带身份识别制度的学习与考核。通过以上措施, 科室护士腕带核查率每月逐步提升。该措施执行至第3个月时, 护士腕带核查率平均水平维持在90%以上。 (2) 对照组:按常规进行腕带使用及管理;按常规对患者进行腕带使用目的、意义的宣教;按常规对护士进行腕带识别制度的培训及护理质控管理。

1.2.2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 为自设问卷, 内容包括: (1) 一般状况, 包括性别、年龄、住院天数、文化程度、职业; (2) 对腕带的认知; (3) 佩戴腕带的依从性, 包括:优、良、中/差三个等级, 分别对应“接受”“勉强接受”“不接受”; (4) 不愿意佩戴腕带的原因, 为多个选项, 另设其他项, 可自行填写选项之外的原因。

1.2.3 资料收集方法

调查者在患者出院时, 发放问卷调查表, 尽量让调查对象自行填写, 如因患者不识字或视力模糊, 由调查者进行解释后代为填写。共发放问卷174份, 收回有效问卷174份, 有效回收率100%。

1.3 统计学处理

运用SPSS 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以 (±s) 表示, 采用t检验, 计数资料以率 (%) 表示, 采用χ2检验, 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患者不愿意佩戴腕带的原因

本次研究中两组患者中不愿意佩戴腕带的患者共17例, 主要原因是认为腕带没有任何作用、携带不便、不舒适、对材料过敏等, 见表2。

2.2 佩戴腕带依从性对比

采取腕带核查情况监管后, 试验组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明显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4.682, P<0.05) , 见表3。

2.3 两组患者对腕带认知情况

对照组患者对佩戴腕带的作用和重要性持肯定态度的占28.67%, 试验组患者对佩戴腕带的作用和重要性持肯定态度的占76.72%, 后者明显优于前者,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3 讨论

3.1 腕带核查制度执行的必要性

查对制度是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核心制度。而腕带作为一种标识, 系扣于患者腕部的贴身标识, 能够有效保障随时对患者进行快速准确的识别, 确保标识对佩戴主体的唯一性及正确性[3,4]。从护理角度出发, 护理安全与患者安全息息相关, 特别是对危重症、意识障碍、婴幼儿、老年人、语言及听力障碍及全身麻醉的患者, 在不能清楚表明自己身份时, 标识腕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5,6,7]。在传统查对基础上增加标识腕带的查对, 使护理查对系统更加完善、安全, 是准确识别患者, 减少医疗护理纠纷的有力措施, 是患者的又一道安全屏障[8]。而在治疗和护理操作中, 对腕带进行查对是腕带身份识别制度的核心。

3.2 监管护士腕带核查情况是提高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的有效途径

3.2.1 巩固了宣教的效果

护士在为患者进行各种宣教时, 强调佩戴腕带的重要性及作用, 但在操作时却未做规范到位的腕带核对, 甚至不核对腕带, 给患者造成腕带佩戴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知, 传统口头呼唤姓名的核对方式已经足够了。而试验组中, 护士每次操作前进行核对, 印证了口头宣教的内容, 即腕带佩戴的作用和重要性, 所以说身体力行是最好的“宣教”。

3.2.2 深化了患者对腕带标识的认知程度

对患者进行常规的佩戴腕带的宣教, 以及患者在获取有关腕带信息时, 一般对腕带的定位性质模糊, 较多定位于“标志”“身份”的层面, 认为腕带是“住院患者的标志”“腕带有编号, 相当于住院患者的‘身份证’”等。而护士在工作中每次核对腕带, 体现了腕带的“识别”性质, 即腕带是住院患者的“身份证”, 代表自己的唯一性, 便于各项医疗检查时核对, 防止差错, 保证安全。本试验中, 试验组对腕带的认知程度高达76.72%, 而对照组的认知程度仅为28.67%。

3.2.3 强化了患者的正性体验, 弱化了负性体验

持“勉强接受”态度的患者更容易在某些因素影响下将腕带丢弃或不佩戴, 而这些因素主要表现为佩戴腕带的负性体验, 如“我怕遇见熟人知道我住院了”“腕带佩戴会提醒我是一名患者, 让我伤心”“腕带戴着不舒服”“觉得是一种人格侮辱, 只有犯人和动物才这样”等。护士在工作中经常核对腕带, 强化了“佩戴腕带便于医护人员核查身份, 防止差错, 保证了我的安全”这种正性体验, 相对弱化了负性体验;同时在病区环境中营造了佩戴腕带的良好氛围, 一些想丢弃腕带或不佩戴腕带的患者会接受同病室病友的提醒:假如没有了腕带, 护士不能更好地核对你的身份, 万一发生差错, 会有安全隐患的。个别护士在操作前未做核对, 有患者会主动提出进行核对, 实现了患者依从性与护士执行度的良性循环。本次试验中, 观察组患者实施监管护士腕带核查之后, 其腕带佩戴的依从性高达94.32%, 而对照组仅为86.05%,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综上所述, 在护理管理中将护士的腕带核对执行情况纳入质量控制范畴, 正确引导护理人员将腕带核查工作常规化, 使患者乐于接受佩戴腕带, 能明显提高患者的依从性, 促进腕带识别制度有效执行, 保障患者安全。

摘要:目的:评价监管护士腕带核查情况对内科住院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的影响。方法:将内科住院患者按入院顺序分为试验组 (88例) 和对照组 (86例) 。试验组除常规对护士进行腕带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的学习和培训外, 将护士日常工作中腕带核查情况列为护理质控项目之一, 单独进行评价和监管。对照组只常规对护士进行腕带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的学习和培训, 无单独进行质控监管。比较两组患者佩戴腕带的依从性和对腕带认知情况, 并分析不愿意佩戴腕带的原因。结果:试验组佩戴腕带依从性优良率 (94.32%) 高于对照组 (86.05%) ,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监管护士的腕带核查情况能提高患者佩戴腕带的依从性。

关键词:腕带标识,依从性,护理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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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月玲, 肖淑增.老年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3, 10 (15) :152-153.

[5]张勇, 袁小平, 赵智华.儿科腕带信息核对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现代医药卫生, 2014, 30 (16) :2519-2520.

[6]丁川中, 王爱莲, 仇双.儿科有陪病房标识腕带佩戴依从性调查及护理对策[J].护士进修杂志, 2014, 29 (20) :1891-1895.

[7]蒋利亚, 王黎梅, 王秀娟.住院患者腕带佩戴依从性的调查及对策[J].护理与康复, 2015, 14 (11) :1017-1019.

监管核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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