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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51

保密审查范文(精选8篇)

保密审查 第1篇

稿件保密审查意见回执

《 》编辑部:

我单位 同志为你刊撰写的题目为(稿件编号:)经审查,不涉及保密问题,可以公开发表。

作者签字 单位保密机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审查 第2篇

经审查,我单位同志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附件材料》(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的有关法规,不涉及国家秘密。

特此证明。

材料提供者所在单位保密部门(签字、盖章):

年月日

正根据保密制度和科技期刊管理的有关规定,请作者在向我刊投稿时务必在本单位做好保密审查,尤其各研究所来稿,作者做好后可随投稿一起通过传真(传真号:0816—2282073)或将保密证明清晰扫描后E—mail寄给我刊。所有来稿在文章被录用发表前必须做好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证明

由我单位,用文撰写的关于的科学研究学术论文篇份,共页,磁(光)盘张。经专业审查,不涉及保密范围,同意在公开发表。

项目负责人(导师):学院负责人:

年月日单位印章

备注:若申请公开发表论文作者中含有涉密人员,需经校科研院或国防院审核签字、盖印后,校保密办才能出具不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发表的证明。

在保密认证审查末次会议上,林左鸣代表中航工业完全接受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同意审查结论,并表示中航工业将认真研究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和奖惩办法,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林左鸣同时要求总部各部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巩固总部保密认证成果,建立保密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总部保密工作科学发展,同时促进全行业保密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保密审查 第3篇

一、《保密审查办法》意义探寻

1.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

从宏观方面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 十七大报告中, 胡锦涛同志提出,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 建设服务型政府,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 更要从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 而且需要从贯彻落实上提供实现条件。《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保密审查办法》是对《条例》有关保密审查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只有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把住保密工作的重要关口, 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 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加快我国民主建设进程。

从微观方面看, 《保密审查办法》通过对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责任的确定、保密审查内容及程序的规范, 为行政机关审查政府信息提供了依据, 从而减轻行政机关压力。《保密审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中的疑惑或者责任不清问题, 提高了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意识和行政机关社会责任感, 从而增强了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自觉性。

2.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应对当前保密工作严峻形势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保密审查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工作任务越来越紧迫。一方面, 在互联网条件下, 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 就会失控, 不可能有补救措施, 会很快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扩大, 以获取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为主的窃取秘密活动呈明显上升趋势, 而且从政府公开信息中搜集整理获取情报信息的比比皆是。这就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应对保密工作严峻形势。

3.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 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但同时也要看到,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无节制、无条件的。政府信息中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大量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如果这些一旦泄露, 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 应当认真贯彻《保密审查办法》, 做到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不该公开的绝对不能公开。

4. 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

面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是《条例》赋予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职责和权力。《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保密审查, 确实是为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设置了一个天然保护屏障。保密审查责任归行政机关, 作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只有查阅场所职责, 没有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职责。但是按照《保密法》“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求, 提供政府信息者信息放大和扩大影响的责任是不可免除的, 这就给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带来了压力。《保密审查办法办法》实施,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一个受益者, 它从保密审查责任中解脱出来, 只负应负的服务责任。经过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给公民带来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规定, 如工资、劳保、医疗等政策, 不仅能使公民直接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而且也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二、《保密审查办法》要点剖析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保密审查办法。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明确保密审查适用机构为各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与民生相关的组织也进行扩大适用, 即规定本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也适用这一办法。

2.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

科学机制是行政机关合理运行的保证。首先,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 如“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审查, 同时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如“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次, 明确了保密审查机制,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 保密工作机构协助以及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这样就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保密审查工作网络。

3. 强调保密审查原则。

《保密审查办法》基本上保留了《保密法》的精髓, 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服务时, 应注意政府信息保密问题, 要有发现可能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要有按照《保密审查办法》应急处理失泄密文件的能力, 把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后一关, 避免造成损失。

4. 明确保密审查内容。

《保密审查办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作出规定, 审查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 主要包括: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5. 保密审查行政救济。

首先, 确定保密审查的监督机构,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其次, 明确行政处罚规定,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一是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二是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三是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四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保密审查办法》评价

1.《保密审查办法》为人民群众获得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化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指出还有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密审查办法》成为政府信息服务于民的最有效、最具体措施。它的施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由理论变为现实, 解决了保密审查责任不清和交叉问题, 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保障了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

2. 保密审查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发展。

保守国家秘密历来就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一旦泄露, 必将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等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 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体现行政机关信息保护能力。只有将经过严格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 才能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事业长久持续发展。

3. 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社会责任。

《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保密审查原则及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复审、批准等, 均赋予了各级行政机关社会责任,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落实。

4.《保密审查办法》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查阅保驾护航。

保密审查 第4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就是说,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要先过“保密审查”关,审查无误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甚至禁止公开,这对于各个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来说,是一个新的实践难题。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制作的,还是获取的政府信息,只要适用《条例》的规定,就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呢?结合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践,首先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我们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了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主管领导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操作上,我们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实行三步走:

第一步:初审。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初次保密审查。即由承办人员及相关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然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相关科室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进行复审。这些部门或者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科室首先进行审查是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确定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主要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通常称为“保密范围”。这些保密范围是我们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密审查必须遵循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它包括政府所掌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私人的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秘密,或者其向政府提供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将个人隐私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但如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不公开一样,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是可以公开的。当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是否涉及其他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会产生大量工作秘密,一般也不适宜公开。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工作被动,影响决策过程或者引起公众混乱,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而,对于这类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必須认真对待,权衡利弊,审慎把握,掌握好此类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步,复审。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对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专题复审,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说明理由,将审查结论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对于一些较特殊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采取不同的处理:一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我们对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区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再及时公开,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于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我们仍然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从而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三步:审核批准。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上述初审、复审意见,审核批准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整个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明确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产生实效。

我们明确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法追究《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政府门户网站安全保密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保密: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使区一级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行政机关的网站都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通畅链接。根据实际情况,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为各行政机关提供统一标准规范的信息平台,并按照“谁上网公开、谁管理负责”的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发布。

(二)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安全保密:

区级网络平台建设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根据网络安全保密要求,对办公资源网和政务外网严格实施了物理隔离,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接入审批制度,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对政府中心机房重新规划,内外网两套网络设备完全独立,各信息点按单双号分配为内、外网信息点,并重新调整配线架,将内外网信息点配线分开。内、外网服务器通过网闸进行数据交换。

1、内、外网应用规划:区政府网络办公系统及各种文件服务器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在内网平台。区政府信息门户、区政府外部邮件系统、网上申报、数据直报等对外服务系统建设在外网平台。

2、内、外网接入管理与监控:各单位现有计算机首先保证内网需求,全部接入内网作为网络办公系统终端。接入内网计算机全部登记造册,并通过保密局监控系统监控非法外联行为。工作性质需求须接入外网的计算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先由单位自己核准,再报区保密局审批,并登记造册存档。符合物理隔离条件的计算机可接入外网,终端电脑采取隔离卡方案。外网平台进行地址绑定和行为监控,控制非法接入,规范上网行为。

三、保密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突出的问题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由于对有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把握不准,特别是对敏感信息审查把握不准,导致一些行政机关以保密为借口,宁可不公开或少公开政府信息,认为政府信息“保密保得越多越保险”,反映出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于谨慎的观念。

二是保密知识比较缺乏。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对国家秘密界定不清,对本行业的保密范围掌握不准,程序不够熟悉,不能及时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定密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

三是审查制度不够完善。一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机关制定或修订的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过于简单,有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规范和指导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要善于通过对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分析权衡,决定公开的内容和时机。

(二)加强学习,保放适度。

定密是基础性工作。定密不准、不当,不论是对保密工作,还是信息公开工作,都有全局性影响。该定密的信息没有定密,会导致国家秘密信息不当公开,造成泄密;不该定的信息定密或者不该继续保密的信息不及时解密,会加大保密审查工作难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保放有度。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探索,完善制度。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从公开和保密两个角度来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范围,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保密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善于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保密审查自查报告 第5篇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和单位安全和利益的工作,做好保密工作是我们的基本职责。我局领导历来就十分重视保密工作,每年年初就将保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承办日常工作。领导班子在做好保密带头作用的同时,时时开展保密法规、政策宣传,不定期对单位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保密工作的落实,推进了保密工作纵深发展。

二、加强学习、增强认识

今年年初我局组织各科室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保密法律法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升了职工对保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单位及时制定了《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了涉密载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防护能力。全年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三、严格管理、措施到位

保密审查自查报告 第6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始终坚持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自觉执行和遵守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年度内单位保密工作及时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并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确定由纪检室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制度,强化教育。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屯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屯溪区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保密职责、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将制定的制度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从制度上保证保密工作务实高效。二是有重点地开展对保密干部、涉密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将学习《保密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重要学习内容,按要求上报总结材料,定期组织保密兼职人员开展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保密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能力信息公开保密自查报告信息公开保密自查报告。三是坚持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保密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三、措施到位,严格管理。加强对涉密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信息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现象。二是建立健全财政信息上报审核制度,严格遵守了“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经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批准后才进行公开。对单位信息设有专人报送,严格网上保密报送制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了单位信息工作的万无一失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密协议审查要点 第7篇

在提供审查保密协议审查意见之前,首先要审查以下重点事项:

1.明确保密协议的缔约方

要明确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向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公司商务人员及法律顾问需要特别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缔约方的保密协议签署方。

2.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地位

保密协议中的义务是否是双向(Reciprocal)还是单向(Unilateral)?还是仅仅一方是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一方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己方是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或者是两个角色均有?明确好角色后,就能确定如何在保密协议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在并购交易中,卖方往往要求买方不得披露正在谈判的交易及交易细节,从买方角度看,买方也往往希望卖方不得向其他买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细节,否则卖方会利用此点来制造交易的气氛,哄抬价格。

3.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潜在商业交易评价,还是信息交换,抑或是其他商业目的?审阅的保密协议自身是否是其他协议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信息接收方希望将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写得越广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尽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协议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确而清楚的进行描述。

4.保密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如何构成的?是缔结协议之前和/或之后从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英文用“any and all information”)?是书面信息、口头信息还是电子信息?抑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信息时,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披露方标明“保密”的信息方构成保密信息,这样增加信息披露方的义务和减少可能主张保密信息的范围;另,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口头信息非书面化不得主张属于保密信息;这些要求通常会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对。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诉讼中的有关保密信息,需要确保受到“client-attorney privilege”保护的信息不能因为披露而丧失其特权。

5.何种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一般来说,以下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签署之前为信息接收方所知晓的信息; 2)公众范畴内所知的信息;

3)从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非经披露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如果想将某类信息不包含在保密信息中,应当明确的将其写入排除范围内且写明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6.保密信息可在多大范围内披露及要求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及保密信息泄漏后的责任范围

在多大范围内保密信息可以披露?信息披露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缩小披露范围;反之,信息接收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扩大披露范围。比如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保密信息可向自己的员工、关联公司、外部顾问、融资方、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信息接收方和信息披露方往往会在哪些人构成“员工”、哪些人构成公司代表等进行谈判。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加上任何披露的第三方均需要“on need-to-know” basis(有必要知晓)的限制。给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的披露往往也成为谈判的焦点。

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向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前需要征得其同意,但信息接收方往往会通过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分来进行限制。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披露方是要求签“背靠背”的保密协议或者承诺,还是要求在“背靠背”协议中可以直接追究信息接收方所披露对象的责任?如果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接收方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对信息接收方所有披露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仅对信息接收方披露给第三方的高管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对因信息接收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泄漏负责,均是谈判中沟通的重点。比如,在保密协议的沟通过程中,信心披露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接收方对因其雇员、顾问、银行等而造成的任何保密信息泄漏承担责任。

7.保密协议的期限

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果来自上家,应注意对上家的保密责任的期限,需要传递到下家。特别如果信息披露方的信息来源是政府,需要明确对政府的保密义务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信息披露方的披露范围、对象、或期限。保密信息在相关法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下保密期限的长短,也是信息披露方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信息接收方来说,一个无限期保密的保密协议,肯定是非常大的限制,因此,保密期限的长短,也往往会成为保密协议谈判的一个焦点。

8.保密协议的终止条款

在何种情况下保密协议终止?信息披露方是否有任意终止权?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在保密协议涵盖的业务或者交易达成约束性协议时,保密协议一般需要终止或者被取代。进一步的,是否需要在保密协议中规定终止时确定具体终止时间和提供通知,也是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谈判点之一,信息接收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披露方在行使任意终止权之前的一段时间以书面提前通知。

9.后协议义务如何规定

在保密协议中,还需要约定协议终止后各方的义务,如:一方是否需要返还获得的资料?何时返还?是否需要销毁根据保密协议获得的资料?如何证明已经销毁?是否需要信息接收方出具相关高管的书面证明(Officer Certificate)保证已经销毁(甚至是保证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任何第三方销毁)?如果法律法规有备份的要求,是否可以备份;如果计算机系统自动备份了保密信息,则在不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备份能不能被允许等,均要约定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资料(即基于保密信息做成的汇报、报告等资料)是否需要销毁或者返还的问题,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可接受衍生资料销毁而非返还,但信息接收方一般会拒绝返还包含了自身分析的保密协议载体。

10.保密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要求明确任何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得因保密协议的签署而移转;而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写明在不使用保密信息和使用保密信息仅限于保密协议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不得限制信息接收方开发类似的技术。在有些保密协议中,还会写明在保密协议的目的限制下使用保密信息得到的新数据、新技术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权约定。

11.保密协议本身的保密性

注意保密协议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保密协议所涵盖的交易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

12.如何保密的约定

一般来说协议中有个大帽子,要求信息接收方对接收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详细的保密约定,比如要求采用合理手段保证保密性;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者程序来进行保密;甚至要求将保密信息放在柜子里,双人开启等具体描述放到保密协议中。

13.保密协议的陈述与保证(R&W,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对比其他并购的交易文件(比如资产、股权买卖文件),保密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不多,核心主要是是否有权披露的陈述与保证。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不会主动在协议中保证其有权披露,信息接收方应注意要求信息披露方保证有权披露,并保证披露不损害第三方的之权益。

笔者曾经在代表公司从事一个海外并购交易时(作为信息接收一方),收到资源国政府的一封信,指责信息披露方无权披露相关项目的保密信息的,同时要求笔者所服务的公司将所有资料退回该资源国政府并承诺保密,由于笔者在审阅保密协议的时候,特意要求项目的信息披露方作出了有关保证有权披露的陈述与保证,并就该陈述与保证要求了Indemnity(保障),公司有理、有节的拒绝了该资源国政府的要求,并向信息披露方提示可能其保障义务将被触发,有效的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一般信息披露方在保密协议中会要求排除保密信息的精确性及完整性方面的陈述与保证。这是基于国际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的Sophisticated Businessman(精明商人)的假设,信息接收方应该能够依靠自身的行业经验、技术实力、商务实力、法律实力去鉴别信息披露方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商务及法律信息的精确及完整性,除非信息披露方故意提供误导性的信息。

14.除保密协议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信息接收方在何种情况下可披露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法庭命令、有权判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此种情况下,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信息披露方有通知义务。信息披露方常常会要求权利要求信息接收方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反对该种要求。反过来,信息接收方会要求信息披露方对反对上述要求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承担。此种情况下,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信息披露方给予免责(“Indemnify”)。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并购中,最好约定明确信息接收方依据法令主动披露是否是违反保密协议-在实践中,笔者曾见过有的并购交易从友好收购(Friendly takeover)变为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时,利用“依据法令主动披露”一条在发起代理权征集时向美国证监会披露相关信息时引用此条,从而引发了保密协议双方的诉讼。

15.违反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Remedies)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均要求在损害赔偿之外,有申请禁令(Injunction)和其他任何可行的救济的权利。信息接收方一般同意损害赔偿与申请禁令的救济,但不同意其他任何可行的救济的权利。在何种情况下信息披露方可以申请禁令,往往成为披露方与接收方之间的争论点。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在其怀疑或者其认为保密信息有泄露时,就有权申请禁令。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在申请禁令的条件下加入合理的标准或者有相当程度的证据或确信的标准。违反保密协议的间接损失是否排除也是保密协议签署双方考虑的因素之一。注意:在保密协议中保留申请禁令及其他可行的救济方式时,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则有可能使信息披露方不能获得禁令。

16.保密协议的管辖法和争议解决方式(Governing law and Disputes resolution)

中立地的管辖法或者英国法。如果涉及到石油业上游合同,资源国法也有可能被提出作为管辖法。一般来说,在非熟悉的法域作为管辖法时,需要征求当地律师对保密协议文本的法律意见。信息披露方比较愿意用法庭的争议解决解决方式;仲裁也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在约定何种实体法管辖的时候,注意将相关法域的冲突法规则排除适用。17.不绕过(“Non-circumvent”)条款

有些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在得知部分项目信息后,就开始到处寻找潜在买方,但其实这些中介公司往往并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披露人。这些中介公司往往会在保密协议中要求不绕过条款。不绕过条款一般会规定,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就保密协议所述项目,信息接收方不得再绕过信息披露方去找任何第三方寻求所述项目的合作机会。如果在协议中发现此等条款,需要非常小心,一定需要注意确认信息披露方是否有权披露及信息披露方是否是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信息披露方是否采用此条款来锁定信息披露方的商业选择范围及灵活性。

18.限制行为条款

在保密协议中是否有守门人条款(“Gatekeeper”,意为未经允许,不得与信息披露方员工接触,免除对经营的干扰和信息源的统一)不得竞争条款(“Non-compete”,意为一方不能利用获得的保密信息进行竞争目的)、不得买卖股权条款(“Standstill”条款,特别是上市公司并购保密协议常见,意思为在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讨论潜在交易后的一段时间,不得在公开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因为信息接收方可能通过保密信息获取了其他人无法获知的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Standstill条款的关键在于弄明白证券法上强制性限制,如果披露方要求比证券法规所要求的限制期更长,则需要谈判确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间,出现了恶意收购方的时候,信息接收方往往会在协议里要求一个恶意收购时Standstill不能限制信息接收方)、不得招揽条款(“No Solicitation”,意为不得签署保密协议后,对信息披露方的雇员进行招揽,当然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禁止招揽只适用于某些高管或者特定人群,或者要求时间限制,如果是信息披露方的雇员主动应聘或者根据招聘广告应聘不受此限制)的限制。

19.控制权变更(COC,即Change of Control)条款

此条款在油气业的一般保密协议中不多见,但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也能见到。一般是信息披露方提出,如果在信息接收方发生控制权变更时,信息披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转让条款(Assignment)

信息披露方一般会要求非经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转让。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较为宽松的条款,比如转让给自身的关联公司可以不经过信息披露方的同意;比如在信息接收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信息接收方有权将保密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1.信息披露方审查协议的特殊注意事项

如果是代表信息披露方审查保密协议,除了以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注意:

1)保密信息的披露并非转让信息上的任何权利;

2)对信息接收方来说没有提供任何的独家谈判、独家披露的安排; 3)提供保密信息不意味着发盘或者要约; 4)对信息的完整与准确性不提供保证。

22.信息接收方审查协议的特殊注意事项

如果是代表信息接收方审查保密协议,除了以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注意:

1)信息接收方是尽“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rs或Reasonable Efforts)还是尽“最大努力”(Best Endeavors或Best Efforts)保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努力程度往往成为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的谈判点;

2)是否要对违反保密协议给予信息披露方以赔偿(“indemnify”),还是仅仅是违约损害赔偿(damages);

3)是否要求独家谈判、独家披露权(exclusivity)?

23.可能涉及反垄断调查的特别注意事项

当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是竞争者且双方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在向彼此披露价格、市场情况及敏感性的竞争信息时,需要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时即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此时应考虑相关敏感信息应在交易后期进行、或者在相关反垄断审批已经获得或者交易完成后再行披露。否则,在交易还未完成时,有可能带来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

24.注意与学校或者学术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时,注意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问题。

25.与政府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时不能违法我国保密法

注意与政府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时,相关的国家保密法是否要求强制披露有关保密信息的问题。在近来的保密协议谈判中,外国公司出现了要求中国公司承诺披露的保密信息不违反中国国家保密法的趋势。

26.商业秘密与技术诀窍的特殊约定

注意对含有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或者Know-how(技术诀窍)的保密信息进行特殊约定。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和对公司至关重要,如果在披露的保密信息中含有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需要对其明确表明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的性质并进行特殊约定;或者将该等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在交易的后期进行披露。

27.头脑印象(Mental Impression)的问题

专业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在浏览保密信息的时候,往往在大脑中会留下印象,从而不由自主的在以后工作中使用,该等头脑印象往往被排除在保密协议保护范围中。

28.MFN(most favorable nation)最惠国条款

保密审查 第8篇

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实现国防现代化的重要行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防军工企业是国家科技秘密高度集中的地方,大量产生、传递、使用、贮存着国家科技秘密,这些秘密不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相连,关系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科技保密管理在国防军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1 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小核心、大协作、高水平、寓军于民的军品科研生产新体系的形成,使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防范泄密事件给国家和国防军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早在2002年7月,国家保密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联合制定下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国保发[2002]4号),正式建立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制度。2008年12月国家保密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又联合修订印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一、二、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国保发[2008]8号),进一步完善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国防军工企业加强科技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领导责任制,从日常保密工作和科技交流,以及计算机网络通讯、科技秘密载体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以审查认证合格评定作为企业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我国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机构得到加强,保密责任制得到落实,保密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同时也培养锻炼了保密工作队伍,提高了企业对泄密事件的防范能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在维护国家政治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在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检查评价过程中,传统的做法是由专家对被评单位保密系统进行考察研究,依据考察的结果打分,最后将打分的总和作为评价的依据。由于保密检查评价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同时人脑的思维和控制具有模糊性和非定量性,检查评价者的个人偏好必定使检查评价结果产生偏差。就目前已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企业情况看,保密工作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让国家科技保密管理部门很难了解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虽然都通过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但由于对检查评价标准的掌握不同,检查人员的来源、知识结构、经历不同,使检查评价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认证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现行的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只有获得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国防军工企业才有资格接受国家的军品生产任务。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秘密的安全、科技保密管理部门的决策和工作成效,更关系到被审查认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认证的动机也影响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质量。

通过对几年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实践的总结,我们发现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科学性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的遴选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审查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特别是对于影响科技保密工作成效的保密决策、保密文化、保密意识等因素的评价,更是定性的多,可量化的少;宏观性多,微观性少。所以对其评价指标的确定必须层层论证和推论,使其真正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而达到对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客观评价的目的。然而,目前在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作为评价指标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在评价因素及权重的确定和评价指标间相关性方面缺乏科学依据。

(2)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结果缺乏科学性

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影响因素很多,很难完全用定量的指标进行评价,靠专家打分后简单平均得出结果科学依据不足。模糊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BP神经网络法、密切值法模型、灰色聚类法等方法是系统工程理论中典型的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多目标、多层次评价方法,依据这些方法进行的评价可增加对事物判断的客观性,在综合评价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的限制,以及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特点,这些方法还没有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保密检查评价中得到应用。

(3)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过程控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对企业保密检查的方法没有统一规定,查什么、怎么查、需要哪些支持证据等没有统一要求,检查的随机性很强,审查认证过程缺少控制。以至于在审查认证中企业无所适从,忙于应付检查组的临时事务,很难通过审查认证过程自我发现问题和总结教训,进而改进科技保密工作。由于审查认证过程缺乏有效控制,也使一些企业有机可趁,蒙混过关。加之检查组人员结构和个人偏好不同,检查的侧重点不同,也影响了检查结果的可信度。

(4)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员队伍组成缺乏科学性

当今国际上各类认证(合格评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考核,才能取得认证员资质。而且认证员的资质不是终生的,还必须在达到相关要求基础上,每年进行注册,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虽然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开展多年,但至今没有相对稳定的认证员队伍,更没有对认证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3 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科学性改进

3.1 建立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是正确评价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前提,而衡量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优劣的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客观、全面的反映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特点和认证要求。应在深入、全面研究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特点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国防科技保密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力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状况,能客观反映各评价指标之间关系,能普遍适用于国防军工企业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应有如下步骤:

3.1.1 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初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等保密法规、规章要求,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基于企业科技保密工作影响因素初选评价指标。

3.1.2 确定初选指标的隶属度。过多的不必要的指标,不仅会增加评价的成本,甚至对评价结果具有不必要的干扰性。所以要对理论遴选和主观确定的指标进行隶属度分析,去除隶属度较低的指标项,以增强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保密工作资深专家进行问卷调查,将结果汇总、整合,得到认证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指标数据。

3.1.3 进行各指标间相关性分析。对经过隶属度筛选的第二轮认证评价指标,还要考虑去除一些存在着高度相关性的部分。指标间的高相关性可以导致被评价对像某些信息的重复使用,指标间相关性越高,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越差。通过对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删除一些隶属度偏低与其他评价指标高度相关的指标,以消除或降低评价指标重复反映评价对象信息而带来的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3.2 建立科学的评价模型,进行综合评价

建立科学的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系统和评价分析模型,是获得真实、可信的评价结果的重要基础。根据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的特点,可以借鉴前人在多目标评价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

由于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得出的结果是一个集合,它能较为准确地刻划事物本身的模糊状况。而影响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的某些因素是模糊的,所以科技保密工作评价具有模糊性。因此,可以将其引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除此以外,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也可以尝试采用其他科学的评价方法,以获得真实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结果。

3.3 加强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过程质量控制

3.3.1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减少认证过程中的扯皮、推诿或政出多门,保证认证工作的权威性。

3.3.2 制定规范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程序文件,明确保密检查内容、要求、途径和审查认证证据,甚至需要设计统一的认证报告、记录和表格的格式等。

3.3.3 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后监督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予以训诫或取消其保密认证资格和接受国防军工生产任务的资质。

3.3.4 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监督举报制度,对已通过认证企业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纠正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的不正当行为等。

3.4 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员队伍

组建由国防科技保密专家和国防保密工作第一线工作人员组成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员队伍,对认证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保证其熟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程序、认证标准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并对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 结语

针对国防军工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科学性的深入研究,可以丰富和发展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多目标评价技术,规范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提高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管理水平,有效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为国防军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针对不同时期国防科技工业保密需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作相应修改和扩充。也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得出结果后进行集成,以克服单一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使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更具有科学性。

摘要:在总结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保密审查认证过程质量控制、认证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使国家相关部门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或保密检查中适时掌握国防军工企业科技保密工作现状,为国防科技保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保密审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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