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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精选10篇)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两阶段招标,技术标准

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源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

1. 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发布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它综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些优点,同时又修正了很多缺点,所以两阶段招标具有很多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别进行谈判,从确定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不是随意就可以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失败。经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后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的。②从现有的技术调价来看不能满足招标的要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够满足需求的。③在紧急情况下适用,时间非常紧急不能满足正常招标程序的时间。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投标人不能够对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定价。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对象是价值很低的标准化货物、服务的采购,通过对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审查,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的一种此案够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确立了这种非正式的邀请形式,供应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价,但是没有正式的广告方式。满足询价采购有两个要求:一是采购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货物,这一货物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大,竞争相对比较小。询价采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价格优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这种采购方法。同时,《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规定了这一简单省时的采购程序。

(6)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确立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是很直接的采购方式,与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点是,它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这一方式不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的内容,采购人很容易处于一种对自己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出现,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方式,严格的控制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2.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投标法》采购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绍的各种采购的方式,可以发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适用。例如实践中存在的相当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行业性比较强、技术非常复杂化和设备专业化程度高等,采购人需求的问题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很难能够找到合格的供应商。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公开招标运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求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就是需求明确,潜在投标人已经能够根据需求而准备相关的合同。公开招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越来越重要。

二、两阶段招标方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1.《条例》有关两阶段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很复杂,不能够明确技术规格的招投标项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在第一阶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依照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没有价格内容的技术建议,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最后带有解决方案和价格内容的文件。

目前两阶段招标只规定在《条例》当中,《条例》认为两阶段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两阶段招标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 两阶段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征

第一阶段是技术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就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技术、质量、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除了价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务性的内容广泛发表建议。招标人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很多技术性的建议,但这些内容不能够包含合同的价格,价格内容要放在第二阶段来体现。提交了技术建议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讨论确定最后共同的技术规范。招标人可以通过谈判与投标人达成拟提供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初步锁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在此阶段,价格内容被包含进来,招标人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标人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这一阶段具有邀请招标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有机的糅合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特征。虽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长,但能够很好的解决腐败的问题。以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的招投标作为例子,北京市计委面向国内外分两步进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第一阶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选出五家供应商的作品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有两家联合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只有3家单位能正式竞标。

3. 两阶段招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区别

(1)两阶段招标要分两个阶段,即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最后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再按照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两阶段招标对于那些需求不确定,技术复杂和特殊性质的项目来说有很大的价值,能够显示出自身独立的价值。

(2)两阶段招标有两次谈判,第一阶段采购人对与技术建议有关的任何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也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确立的标准,但是要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帮助投标人完成技术规范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只有一只机会,不能够进行反复的修改,两阶段招标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内容上来说,两阶段招标更加公平,因为竞争性谈判不区分两个阶段,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一对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简便和效率,而两阶段招标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阶段需求的问题解决之后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两阶段招标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标竞争性的要求。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两阶段招标虽然融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就是这两种方式的一个变通适用,它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点。两阶段招标是在拟采购货物、工程的规格或服务的性质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决了采购机构需求的问题,两阶段招标的出现解决了招标法采购方式不足,所以笔者认为两阶段招标的地位问题最终应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规。

三、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 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这四个文件中对两阶段招标有规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确将两阶段招标在国际公开招标中,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示范法》认为两阶段招标可以与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方法选择采用。二者均将两阶段招标视为招标方式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列。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 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 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1)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目前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某种功能或者指标的要求被包含在技术标准的要素之中,而专利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技术要素的某些特征对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三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某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来的技术标准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些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里的技术标准,最后通过专利的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的结合,保护了专利权人应得的利益。

(2)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第一阶段中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第二阶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其应得权益予以保障。目前,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仍然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只允许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第二阶段的参与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议,对于其他更好的报价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综合法的公平和效率,个人认同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予以改变。

第二阶段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应该如何有序进行?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②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专利权人就其技术标准取得专利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向标准的使用者许可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专利许可义务拒绝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使用人使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思路借鉴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个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转11页)(接18页)可后,交纳专利使用费强制使用专利。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那就意味着接受标准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技术标准,而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又依赖于技术标准,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投标人使用专利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工作是没有办法进行的。首先由专利使用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使用费的途径参与到第二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满足了第二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参与投标人使用该专利,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申请来申请强制使用该专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

虽然使用专利技术标准要交纳专利费,但由于技术标准的一些技术信息公开了,反而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开发,降低开发成本,同样这对于参加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扈纪华.《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2].梦晔.公共采购法律导论.中国经济出版杜,2013.

[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04).

[4]赖益凝,刘小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设备招标的两阶段法.建筑经济,2008(02).

[5].曹富国.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研究.中国招标,1998(05).

[6].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04).

[7].温兴海,邱晓玲.工程建设项目两阶段招标的探讨与研究.中国招标,2013(06).

[8]王学先,杨异.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学术论坛,2011(1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投标的策略分析 第2篇

工程投标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工程项目的主渠道,而投标策略的适当应用对于企业能否中标、能否取得更多利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投标企业就要更好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在决定投标成功的各项关键因素上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取得投标成功,最终中标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投标策略的选择

投标策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精心谋划,运用有效的投标策略,制定合理报价,以超越竞争对手,获得成功。

1.选好投标工程项目

多渠道搜集招标项目信息,搞清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资金来源、招标时间、招标条件及潜在的竞争对手等情况,编制招标项目情况一览表,及时补充修改,以供选择和跟踪。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适应本企业的施工能力特点;(2)可以充分发挥本企业的优势,利用现有的设备,充足的技术力量;(3)应适当考虑业主的能力和经验,业主的资金来源是否有可靠的保证,承包条件是否合理;(4)应研究是否需要交纳巨额履约保证金,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业主是否要求贷款、延期付款以及某些承包商是否有优惠和限制条款;(5)本企业的竞争对手是否已经在本项目中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等。

2.充分理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选定需投标的工程项目后,必须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充分理解极为重要。主要有:(1)弄清承包者的责任和报价范围,不致发生任何遗漏;(2)弄清各项技术要求,以便确定经济适用而又能加速工期的施工方案;(3)找出需专门询价的特殊材料、设备,及时调查价格,不致因盲目估价而失误;(4)理出含糊不清的问题,及时提请业主予以澄清;(5)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项目选择过程中了解的内容一一比对,看看是否一致。

3.投标决策

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以及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从企业自身、竞争对手、业主、市场、招标工程、工程现场等掌握足够的信息。对承包风险大,难度大,技术设备、资金不到位的工程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均要主动放弃,否则将陷入工程延长,成本加大的困境,企业的信誉、效益就会受到损害,严重者可能导致企业亏损或破产。如果招标工程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竞争对手的弱项,或业主意向明确,对可以预见的情况如技术、资金等重大问题都可以有解决的对策,就应坚决参加投标。当企业无后继工程,已经出现窝工,或部分亏损,中标后至少可以使部分人员、机械减少窝工减少亏损,应该经过充分论证后,根据企业实力降低报价去投标,确保中标。

是否投标还应该注意竞争对手的实力、优势及投标环境的优劣的情况。竞争对手在建工程也十分重要,如果对手的在建工程即将完工,可能急于获得新项目,报价就不会很高。反之,如果对手的在建项目规模大,时间长,则投标报价可能高。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判断,采取相应对策。

三、投标报价

报价工作是投标过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投标成败。在工程投标中灵活的报价方法非常重要,主要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报价方法:

(1)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书中商务(或报价)标内各分项价格。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能够尽早地回收资金和工程款,缩小投资风验,以最终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

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优点是有助于对工程量进行仔细核对和统筹分析总价相对稳定,不会过高;缺点是单价报高报低的合理幅度难以掌握,单价报得過低会因执行中工程量增加而造成承包商损失,报得过高会因招标人要求压价而使承包商得不偿失。另外,不平衡报价过多过于明显,可能会引起业主的反对,甚至导致废标。所以在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避免盲目报高报低。

(2)优化替代方案报价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相应的方案和报价,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另做一套优化方案并以此方案做出最为适合的报价,可为挤垮竞争对手并为项目争取有利的评标因素。本方法前提是业主允许有投标备选方案并给予了足够的投标时间。

(3)保本或低价投标。对企业开拓新市场,新领域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也应考虑无利润或低价中标,其目的在于挤垮竞争对手,为企业在新领域的后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高利润投标。对于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工期要求紧,专业性强等工程,往往竞争对手较少情况下,在已树立良好信誉企业形象的地域等,业主可能会主动邀请有施工技术、精良的机械设备、信誉质量非常好的有实力的企业来议标。在此情况下,企业往往可通过技术优势来击败对手,并以较高的利润中标。

综上所述,在竞争残酷的建筑工程投标中,承包人除了依靠自身的素质和实力外,更要采取适当的投标策略和技巧,从而提高中标率,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和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参考文献:

[1]汪朝辉.投标风险如何防.施工企业管理.2008(03).

建筑工程投标决策分析 第3篇

1 投标现状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 是促进建筑领域资源合理化配置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是实现公平竞争、打造阳光操作平台的最佳方法。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响应人和相关利益方, 投标人想尽办法中标, 然而现实中的做法是:1) 相互陪标。投标人提前找关系、铺路子, 千方百计拉拢招标有关人员, 与招标人串通, 搞明招暗定, 虚假招标, 使招标人将其内定为中标人, 然后找几家陪标单位, 相互串通, 彼此之间达成协议, 互相陪标, 轮流做庄。2) 资质挂靠。投标人挂靠现象严重, 有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资质, 就花钱借用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 以其名义投标, 中标后向其交纳管理费。3) 非法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 再非法转包或分包, 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甚至多次转手分包。

2 投标前投标决策分析

当得知工程项目待建信息时,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 全面分析待建工程项目的位置、建造的地理环境及工程所在地周边的实际状况。1) 组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有针对性地综合考察, 全面分析工程实施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终汇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从而有理有据地确定是否参与该工程项目。2) 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分析, 看资金是否能保证、施工手续能否齐全、信誉度如何等等。3) 赢余可能性分析, 对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造价、材料价格进行分析, 再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 与本项目的预算成本相比较, 看有没有赚取利润的可能。要确实有效地保证投标工作决策的准确、可行, 首先要认真研究分析市场, 掌握工程所在地的信息动态, 全面准确地估算本施工企业的实力;其次要分析并找出预期期望的利润同实际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对本项目的可实施性进行分类评估、界定;最后要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 从本施工企业的现实出发, 明确目标, 选择方案, 最终界定是否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3 做好投标施工方案分析

根据工程的现实情况, 在调查研究待建项目后, 决定要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就要开始着手准备投标施工方案的编制, 投标施工方案是施工企业对待建工程施工时所做的全面部署, 同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所做的承诺, 并让招标方在充分审阅了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后, 对投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知, 并初步明了投标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现场施工技术水平、拥有机械设备水平, 进而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认同。

根据本施工企业的实际, 由技术部门主持, 对工程项目的主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并针对主要部位确定可操作性强的投标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确定后, 技术措施跟踪, 预算部门精心计算工程项目需投入的有关费用。

在我市某小区28.62万m2住宅工程招标中, 招标方为了能更有效地让投标单位形成竞争并加快施工进度, 将其划分为5个标段。投标方也对工程的特性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分析, 并编制了目标明确、针对性强的施工方案。1) 实行“项目法”施工, 并选派优秀的项目经理来负责现场的具体施工管理。2)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来指导、督促、规范每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做到制度管人, 项目负责制, 赏罚明了制。3) 投标方针对本工程所在的地理位置及技术难度, 由项目经理会同公司劳动力调配部分, 组织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施工班组, 在物力上公司优先供应和串换现场所需的各种物资, 机械部门在混凝土、砂浆机具、发电设备等机械器具上优先供应, 并设专人负责机具的正常运转。4) 在工资保障及财力上, 当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到位时由公司内部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调集筹集。投标单位通过以上的精心策划和精心编制施工方案, 在该小区的投标活动中, 取得了两个标段中标的好成绩。

因此, 施工企业在决定投标后要下大力气来编制施工方案, 为技术标尽可能赢得满分而尽心编制。

4 准确掌握投标报价分析

在激烈的投标活动中, 能否中标, 商务标中的报价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由于在商务标评审工作中, 工程量清单计价商务标所占的比例为80分, 分别由评审报价4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15分、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5分、主要材料报价10分组成, 因此施工单位在购得招标文件后, 要认真细读, 潜心研究。

某小区住宅楼为框剪结构, 地上24层, 地下1层, 总建筑面积20 825.02 m2, 投标单位按现行工程定额所做的措施项目清单评审报价如表1所示。

投标单位在认真分析了本工程的特点及计划采取的施工措施后, 根据公司的库存材料和机具的具体情况, 在模板工程使用上采用公司原有的一部分, 剩余周转部分采用租赁;脚手架工程为本公司多次周转重复摊销使用的钢管脚手架, 另外采用部分租赁;大型机械以最低价外包;生产性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决定, 由于施工人员均是本地工人, 所以只配备必要的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只按定额报价的一半进行了报价。经过充分的考虑与组合, 最终该住宅楼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总价为2 168 248.20元, 比定额报价节约661 616.46元, 最终投标单位在该住宅楼商务标评审中以较为合理的价格优势获得了高分, 最终中标。

通过以上分析, 只要施工企业从自身的实际出发, 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潜力, 努力使商务标的报价对建设单位有足够的吸引力, 在施工时合理安排、充分组合, 调动一切积极的有利因素, 挖掘潜力, 充分增强报价的竞争力, 就能在报价竞争中取得满意的高分, 从而赢得中标。总之, 施工企业在决策确定要投标后, 就要有的放矢, 逐层落实, 层层把关, 以企业的信誉、资质、报价、实力来赢取中标, 只有采取明确目标、健全施工机构、强化报价意识、规范投标行为, 才能提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才能在真正的投标决策中取得中标。

摘要:结合目前建设工程投标现状, 进行了建筑工程投标决策分析, 并通过工程实例对工程投标报价作了论述, 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真正的投标决策中取得中标。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进行的经济活动,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交易成本高、围标串标、秩序混乱等现象,所以必须要对我国建筑市场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招投标体制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1.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督管理不力。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且以立法的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建筑行业,对招投标做出了非常严谨、细致的规划,促使我国社会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招投标监察工作、仲裁规章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很难顺利的开展工作,进而导致我国招投标监督工作缺乏一定的力度,一些监督单位只是将监督工作当成形式,并不会深入的进行监督。另外,由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操作十分的隐蔽,不容易被察觉,即便发现了,处罚也是比较轻的。

1.2串标现象严峻。串标主要是指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来骗取中标的行为,一些投标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在项目投标前的相互串通,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排挤了其他投标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串标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导致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形象受损。串标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投标者之间相互串标,其主要就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好,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方法。其二,一方投标人给其他投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无论是谁中标,将来都会由其来进行承包。

1.3承包单位分包转包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主体部分必须由投标单位单独完成,但是在实际招投标中普遍存在分包、转包现象,对于可以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存在着层层分包的现象,或将主体部分非法转包出去。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往往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最终会造成承包单位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一味的压缩成本,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或偷工减料,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1.4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监管无法有效到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要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代表,并且其主要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必须要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专家评委是由中心专家库当中随机产生。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内的评标专家数目十分的有限,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各个专家之间比较熟悉,如果投标单位与几个专家之间取得协作,建立良好的关系就可能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进而会从根本上失去投标的公正、公平性,所以,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监管工作必须要做到位,避免与投标单位之间的私下接触,减少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1.5施工单位假借资质、弄虚作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方对投标方资质等级有严格的规定,然而,许多企业为了能够牟取利润而不择手段,一些无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假借资质投标,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审核把关不严,过分重视投标报价,并且以其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拿下项目,往往低价抢标,投标单位能不能在这个价位内完成工程,建设方又没有进行充分的考察和分析,只是盲目的选择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在这些低价投标单位中,如果是具有较好信誉的施工企业,就会通过加强管理、节省管理费用等方面来不断的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往往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规操作来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就会导致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存在着诸多质量问题,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

2.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1招标阶段。在招标阶段主要的问题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规避招标,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进而制定施工队伍直接进行发包。其二,虚假招标,主要就是指内定好承包单位,然后将招标走个形式,选择和自身关系比较亲近的施工队伍来进行围标和陪标。其三,项目化整为零,进而达到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无法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而可以对其进行直接发包。

2.2评标阶段。评标阶段依然存在着诸多违规操作,其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参与评标委员是固定的,由于委员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就会导致诸多弊端的发生,比如权钱交易等违规操作。业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收买评委,促使评委为其打高分,左右评标的结果,最终导致招标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其二,建设方与招标代理机构达成一定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会通过预审文件将其往建设方意向方向发展,比如抬高标准或者降低条件等,从而达到操纵评标结果的目的。

2.3定标阶段。在定标阶段,往往会存在着诸多弊端。如果建设单位意向投标单位并没有中标,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会设置诸多障碍,排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提出诸多不合理条件,比如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强迫中标单位承诺签订其他不平等条约,逼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进而出现层层分包或违法转包现象。

3.招投标改进措施及对策分析

3.1建立诚信档案。必须要结合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文件、合同以及业主满意度评价来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进而可以通过诚信档案来及时的了解招标机构的实际情况,提高我国招投标环境和氛围。

3.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在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的时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编制规范,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投标承诺、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款等诸多内容,尤其要重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将其单独列项报价,多措并举,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从根本上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3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合同管理,保护双方的切身利益。合同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的各项约定都是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其他不合法的内容,如果存在一些类似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能形成合同或者法律约束力。

3.4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必须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专家持证上岗,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实行评标专家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完成之后,应该由相应的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纳入到评标专家的诚信档案,不仅有利于规范我国评标行业,还有利于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

3.5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科学的建筑市场体系,尤其是在招投标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违规操作,进而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充分的利用资源并且对其进行配置,另外由于地域限制,政府部门可能会通过权力进行干预,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体系,结合先进的市场管理理念,打破行业、政府以及地域保护主义,政府应该积极的为招投标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彻底杜绝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规操作的出现。

3.6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了能够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不仅需要最为直接的管理以及监督工作,还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其主要面向的对象就是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评标专家以及项目法人等诸多核心成员,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职业操守,塑造良好的职业素养,进而从根本上杜绝贪污受贿、违规操作等现象的出现,为我国建筑行业打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相关人员能自觉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依法办事。

结束语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地解决问题,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一个完整的招投标市场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打造和建设,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推动我国的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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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第5篇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以“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 少数部门滥用权利, 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 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 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而获取中标资格, 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企业中标后, 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从中收取管理费, 以包代管, 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 使得一些资质不够, 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 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同时因为层层“转包”, 中标单位吃掉“肉”后, 剩到最后的施工单位只有“骨头”了, 这也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3)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 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 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较晚, 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 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 步入误区, 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次, 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 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再次, 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素质要求较低。4) 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从法规上说, 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 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 也给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 政府机关越发精简, 配置人员更少。由于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 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 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 缺乏工程项目经验, 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

2 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加大主管人员责任感

作为招标方的代表, 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 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 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 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 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 便放任投标单位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的工程进行招投标, 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想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必须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2.2 改进评标办法, 增加非正常投标成本

减少犯罪的最佳办法就是增加相对犯罪成本。当银行劫匪知道自己精心策划的行动只能抢到相对来说数量很少的钱时, 抢劫就不会发生了。同理, 当串标者发现耗费偌大人力物力也不能达到操控标价, 提升利润空间的目的的话, 就能有效地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相应的做法有:1) 从政策上提高资格预审入围单位数量, 可以达到20家~30家, 用以提高围标成本及风险;2) 高标准制作最高限价, 利用最高限价将工程利润空间限制于一个相对合理水平, 降低围标预期收益。

2.3 调整监管方式, 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 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 加强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国范围内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 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 并向社会公示。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 招标办对此和建设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 使信用差的企业无从立足。

2.4 提高监理作用, 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 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项目一开始就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部组织机构配备等方面资料, 同时不放松过程监理, 从头到尾严禁“转包”现象的发生。

2.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完善

1) 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2) 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 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 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 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 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3) 建立招标代理人员的信誉机制。一旦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要进行严厉的惩处。4) 发挥监管单位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 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 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业主的行为, 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2.6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 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 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 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 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 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 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 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部门协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7 进一步加强规范业主的限价, 使工程建设得到良性发展

现有的体制下, 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大到杭州地铁塌陷, 小到施工作业人员摔下脚手架, 追溯根源还是合同价太低。业主为了节省开支, 不超工程概算, 合同价越低越好。可是随着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 从概算到招标到真正施工, 已经不是一个价格区间了, 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利润, 降低了对安全及质量控制方面的投入。既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又要得到保质保量的工程, 就必须要规范业主的限价意识。不能一味地追求低价, 而舍弃了安全与质量这两个重要的杠杆。

3 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 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 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遏止腐败, 净化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 法制化的轨道, 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摘要:通过分析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从而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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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2004 (12) :2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措施分析 第6篇

关键词:法律监管,资质审核,公平公正

前言

工程招标是建筑企业经常采用的选择施工单位的方法, 其具体操作环节是建设单位将待建工程项目作为标的, 并吸引多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报价, 建设单位最终从施工单位中选择最优报价并达成施工协议。工程招标方法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采用是因为该种方法是通过卖家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达到买家利益最大化, 开展招标活动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投资成本, 保证工程质量, 有助于实现建筑市场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1 目前我国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弊病

1.1 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工程招投标行业起步较晚, 行业法律法规还不甚健全。首先, 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招投标行业法律文件, 但是其只是起到行业引导性法律的作用, 内容较为笼统宽泛, 并未对具体招投标细节做出明确规定, 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方面也未做出详细说明, 缺乏可执行性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效果, 使得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形式, 没有起到法律约束的实质性作用。其次, 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招投标管理惩处条例和办法以及惩处手段缺乏一致性, 中央和地方监督部门各为其主, 各自按照自己的管理方法进行招投标监管工作, 形成重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问题, 招投标企业也难以判断到底应该按照哪一套程序执行招投标操作, 导致招投标行业极易由于多重管理而产生管理漏洞。另外, 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到位, 管理工作和惩罚措施仅仅局限于形式上, 而缺乏实质性作用也制约着招标管理的质量。一些违规企业往往在受到惩处后不实际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加之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

1.2 缺乏有效的市场化监管机制

招标行业的市场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其实际效果。目前在招标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机构大多缺乏从业资质, 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招标行业规定标准不一, 政府在对招标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 致使招标中间机构往往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发生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行业秩序。除此之外, 评标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招标结果难以达到客观公正。评标人员的资质和专业素养有较大差异, 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参杂个人的主观情感因素和喜好因素在里面, 这也给一些投标企业以可乘之机, 暗中对评标人进行贿赂或迎合对方喜好, 造成评标结果严重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1.3 招标市场行业内部乱象丛生

除了外部监管因素不利之外, 招标行业内部管理也比较混乱。首先, 行业内部存在虚假招标情况。有一些招标企业实际已经暗中确定了施工单位, 但碍于行业招投标管理规定, 表面上仍然打着工程招标的幌子, 在招标过程中, 通过缩短招标时间, 设置不平等条款等途径来实现其虚假招标的目的。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串通投标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 不惜以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招标单位的认可, 故意压低投标价格, 而低价成本所带来的影响通常就转嫁到了压缩工程施工成本上, 使得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 招标单位往往会过于关注投标的价格因素, 不惜与一些报价低的投标企业串通, 妨碍了行业内部的正当竞争。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部门私下串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政府管理部门会有意放松对招标企业的监管力度, 间接促成了一些非法招投标行为的达成, 而招标机构也正是利用这一漏洞来获取更多不法的利益。我国的招投标管理体系要想快速的完善和发展, 就必须解决好招投标行业内部存在的乱象。

2 如何对招标市场进行有效管理

2.1 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可行的体制机制, 是避免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招标投标法》的出台, 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 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 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现滞后现象。因此, 必须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 以保障该法的顺利施行。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 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 从而降低预期收益, 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 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忽视工程质量等违规行为, 提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行业协会也要完善行业内部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2.2 加大对投标企业资质的审核力度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对其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进行详细考察, 以判断其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投标人进行挂靠投标等情况的发生, 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要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等进行审查。二是对投标人信誉进行审查, 看投标单位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黑名单之列, 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 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出现过重大的质量事故。三是投标人要求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机械设备的审查, 主要看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是不是和招标人要求的相符, 最好查看有关证书的原件, 防止制造虚假材料;机械设备最好进行实物考察。四是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也是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看投标单位是否做过类似的工程项目, 是否有这方面的施工经验。五是对投标人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假如投标人的资金没有落实, 其他方面的优点再突出也是没有作用, 因为中标后投标人没有良好的资金规模和资金计划, 项目将无法实施, 有可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很大隐患, 甚至造成工程无法实施。

2.3 采用新型成本计价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 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 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 有利于公平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 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 利于风险分担。

2.4 充分发挥标底的作用

对于一个招标项目应如何编制标底, 标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这取决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 如果需要必须经过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但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以防止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

2.5 招标过程要客观公正

评标办法应结合不同的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它是在招标项目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前, 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

3 结束语

工程招标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行业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方法, 为了达到招标工作的预期效果, 招标的全过程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于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此期间, 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业引导作用, 完善行业法律法规, 并对不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招投标企业也要加大对自身的约束力, 积极配合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共同营造一个合理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招标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第7篇

为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推行了招标代理制度。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纪检部门派专员进驻建筑市场实施监管, 国内工程招投标也在逐步完善。但当前我国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如监督管理体制混乱、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和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 恶意围标、哄抬价格, 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本文从图纸设计、招标文件、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评标和专家抽取管理、发包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管理等方面, 详细分析了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些建议。

2 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2.1 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查、环境评价、图纸设计等;其中影响工程招标、造价控制及施工管理的主要环节为图纸设计, 它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对图纸设计有着重要影响。许多发包人为了加快进度, 急于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往往在确定中标方案后, 跳过初步设计, 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导致后期图纸设计功能布局不够科学全面, 图纸设计深度不够, 为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带来很大麻烦, 甚至后期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 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2.2 招标阶段

2.2.1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投保人领会招标意图、理解招标范围、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招标文件编制水平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质量。有些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 内容不全面, 将非实质性的内容列为废标。有的招标文件则对中标企业的风险抵押要求不严, 一旦出现问题, 中标人抵押不足, 造成了风险损失。又或者一些招标文件对合同条款中诸如资金、工期、质量保证、成本降低、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内容审查不严格, 从而使中标人有了可乘之机, 还有一些人为因素, 如有些发包人故意将投标人条件及要求定义的比价苛刻, 有排他嫌疑等。

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是引导投标报价的主要因素。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起草中都能意识到评分办法的重要性。但往往只重视报价评分, 认为报价越低越好, 不了解合理低价的重要性。有些发包人为了给自己评标留有余地, 降低投标报价分比例, 不断提高可控的非技术和非硬性指标分值, 有意倾向或排除标后考虑, 因此缺少对合同文件的严格推敲, 致使合同条款设置不科学, 产生了一些对招标人不利的条款, 也导致后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合同部分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迟迟不能签订合同。

2.2.2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目前, 国内主要采用清单招标形式组织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几乎反映了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 因此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对保证工程预结算至关重要。有些发包人不够重视,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不够细致, 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够详细, 清单中存在施工内容漏项, 为工程后期变更和纠纷埋下了隐患, 造成了工程成本的增加。特别是有些发包人在合理控制价的基础上又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控制价, 貌似为发包人节约了建设成本, 但因超出了承包人合理利润, 难免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2.3 评标阶段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 目前仍采用从政府工程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由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评标。由于招标代理公司、政府评标专家库管理人员以及发包人项目参与人员素质和监督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造成工程报名、工程评标专家信息的泄漏, 严重违反招标工作的保密性, 影响到招标的公平公正性。由于评标时间较短, 评标内容较多, 特别是有些专家评标流于形式, 未能对投标文件中清单报价情况、材料单价等仔细查看, 为投标单位严重偏离市场不平衡报价及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供了机会, 一旦中标, 将对发包人极其不利。

3 建议与对策

3.1 保证图纸设计深度和质量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积极委托审查机构对图纸进行二次审查, 同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图纸进行会审, 最大限度地深化图纸设计内容, 避免因设计不完善, 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施工中大幅度变更。

3.2 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作为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中约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经营状况、在建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企业资料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和“对投标企业实地考察”以及“对施工承包企业的技术力量、项目经理水平、综合实力以及是否有类似工程经验等方面要进行现场查验”, 并明确对“挂靠”投标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

评分办法常用的有经评审后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来确定中标人。作为招标人不能盲目地去追最低价。应根据项目的工期、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分办法。同时应在评分办法中约定限制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有关条款, 如: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水平偏离过多时, 将被视为不合理报价, 其投标文件将被扣分甚至被判作废标等, 避免投标人先中标后索赔的不良竞争手段。

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履约担保、材料价格调整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质保期等影响合同执行的主要条款, 以减少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存在的争议和纠纷, 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3.3 严格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编制

为保证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完整、准确, 避免漏项、缺项、计算错误等, 可委托两家招标代理机构背对背编制工程量清单, 相互核查, 最终确定清单工程量。为避免因清单问题造成争议和带来索赔隐患, 招标人应对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仔细审查, 避免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因清单项目描述不清或所包含的内容是否包含在主体项目中等内容不够明确而引起纠纷。为此,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义, 不提疑义的, 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 即便清单中有少算的工程量, 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用包括在其报价中。

3.4 开评标管理

由于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达数十家, 投标文件多达上百页, 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 因此, 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 专家很难对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 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为此,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 以利于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 为选择最优的投标企业, 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同时, 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 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同时, 在开标前对参与竞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资格预审, 将不满足要求和“挂靠”的投标人提前清除。同时可实行工程量清单清标的方式清除“串标围标”的投标人。

3.5 健全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责任制, 实现监督人员全过程参与监督, 加强对招标人、评委、从业人员及工作人员管理, 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强化招投标市场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 严肃查处相互串通、泄密和搅乱市场等现象。严肃处理转借、挂靠资质及转包分包工程等违法违纪行为, 避免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出现, 推动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

4 结束语

工程的招投标只是工程建设其中的一部分。而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外, 还应加强施工中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 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发挥出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状况, 研究和分析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针对招投标行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为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工程招标,问题,分析,建议

参考文献

[1]霍海亮.高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建筑, 2010, (04) :253-254.

[2]魏玉才, 赵宗祥, 王蔚英.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中国招标, 2008, (5) :112-115.

[3]单国方, 朱翔鹏.浅论现阶段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水利科技, 2010, (2) :163-168.

[4]戴春华.常州推行建设工程远程招投标[N].中国纪检监察报, 2009, (01) .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发展趋势

1 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于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阐述和分析, 文章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陪标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现象严重、招投标过程中的执行标准还没有完全的统一和完善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全程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许多招投标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私下交易, “暗箱”操作, 严重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2)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陪标的问题。存在某些部门滥用职权, 在工程招投标时内定中标施工单位, 而其它单位不过是陪衬而已。并没有竞争的机制, 没有起到资源优化。

(3) 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现象严重。指投标人彼此之间的串标行为, 他们达成共识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抬高或压低控制, 从而得到中标的资格, 造成招投标无法正常完成。

(4) 招投标过程中的执行标准还没有完全的统一和完善。目前我国的评标体制尚未合理, 专业水平也与理想状态差距较大。因此急需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科学评标体制。

(5) 招投标过程中全程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我国建设市场尚未完全规范, 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致使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招投标中违法行为监管力度不大。

2 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趋势

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趋势的阐述和分析, 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这四个方面是招投标过程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在招投标的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及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1 招投标过程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关于招投标立法却与经济发展落后较多, 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所以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已是当务之急, 其有利于对招投标的监管以及违规处罚等的处理依据。不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逍遥于法律之外。

2.2 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在工程的招标过程要全面的公开。其次是工程的资质管理要不断的加强。最后是招投标工作要不断的将执业相关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提高建筑工程的造价方面的管理力度, 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在招投标的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建筑合同在我国现在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单价合同;第二种是总价合同;第三种是成本酬金合同。采用三种合同中的哪一种作为最终的招投标合同, 需要业主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具体的判断。总价合同虽然在工程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此合同的周期长, 竞争的单位少, 容易出现高价中标的状况。单价合同虽然招标的周期较短, 但是最大的缺点是工程的价格存在大幅变动的趋势, 容易让整个工程的造价超标。

2.4 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

关于建筑工程要在市场的范围内实行有效的规范的阐述, 文章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建筑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相关方面的法制教育工作。第二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 要对招投标的代理单位或者机构进行专业教育。第三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宏观的控制。第四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 要切实的落实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第五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要强化监管工作。第六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 要禁止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第七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的过程禁止出现串标的状况。第八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第九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政企分离。第十个方面是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和管制相关人员的工作。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 建筑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相关方面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招投标的过程中, 要明确的告知招投标的参与方应该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教育来让其在整个过程中遵纪守法, 公平竞争。 (2)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 要对招投标的代理单位或者机构进行专业教育。招投标工作的工作流程异常繁琐, 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要对相关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关流程的培训, 让整个招投标工作更加的顺畅。 (3) 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宏观的控制。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工作, 虽然是经济市场作为主导, 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忽视政府职能部分对于相关问题的宏观控制。 (4)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 要切实的落实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文章建议, 为了保障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原则, 要落实相关责任人的终身问责机制, 降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失误, 为我国的建筑工程合理并且科学的节省费用。 (5)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要强化监管工作。任何工程的展开, 都要有相关的监管制度来控制其进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是这样, 有效的监督和监管能够减少或者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失误或者是违法行为。 (6) 在建筑工程中, 要禁止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作为招投标中的重要事项要标明, 中标企业的相关施工不得转包其他的施工方, 这样会严重的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同时转包的工程在工程验收环节也是非常繁琐的, 因此要坚决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7) 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的过程禁止出现串标的状况。我们要科学、合理的规范相关的评标办法和标准, 有效地避免串标的出现, 减少建筑工程招标方的经济损失。 (8) 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建筑行业中, 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平等的、统一的起跑线。我们要坚决的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这样既没有公平可言, 同时也不能让工程得到最优化的施工质量。 (9) 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政企分离。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 应该坚持一切以经济市场的导向为准, 切不可让招投标工作受到行政的干预, 这样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10) 在建筑工程中, 招投标工作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和管制相关人员的工作。招投标工作正常顺利的进行, 必须有相关的规范作为工作指导, 应该在工作过程中, 奖励表现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同时, 对于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的惩罚, 让其在日后的工作中认真负责。

参考文献

[1]刘宇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1.

[2]何伯森,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3]黄一格, 丁新浩.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交易成本探析[J].建筑经济, 2010 (4) .

[4]马勇.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 (6) .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身陷“三无”困境 第9篇

李宪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到目前为止至少经历了三轮。

最早一轮发生在政府部门之间,后来国务院统一了意见要求全国推行。2001年全国推行之时,医药行业几大协会联合上书反对,但也没有提出更好的方案。

这些年来,企业反对声此起彼伏,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也都会有交锋,但这些争论意义不大。

除了“存废之争”,还有“量价挂钩”、“款价挂钩”、“两票制”“双信封”、“单一货源承诺”等至少十几个方面,都是持续有争论无结论。这是造成行业一直混战、内耗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一直在围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权力、利益调配在争论在折腾,但对其本身却缺乏探索和研究。

看上去这是企业和政府间的博弈,实则是政府各部门间的利益博弈。

我认为,这么多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太成功的原因就是:“有方向无路径、有概念无细节、有争论无结论”。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路径出现了什么问题吗?

李宪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通俗地说不就是团购吗,团购肯定是有好处的,问题在于我们有了方向却没有找到路径。

这些年来,政府成为药品供应链的一个节点,有人认为只有政府干预,甚至政府包办才能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政府的介入似乎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利益,约束甚至打破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生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多年事实证明,流通是市场行为,政府介入就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只会增加寻租机会,而不可能修正供应链的模式缺陷。

事实也证明,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直接上阵总是会出错,不是此错就是彼错。只不过现在的错误表现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被异化,它已被异化成地方政府的准入和限价。这不是市场之间的博弈,而是权力和市场的博弈。

《瞭望东方周刊》:既然政府不宜介入过深,为什么要求政府规定一些细节?这样会不会束缚了市场各方的手脚?

李宪法:我个人认为卫生部门十几年前的工作比现在做得细。

比如最初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时候,卫生部是积极倡导的,先后发布了招标采购的规范文件和范本,将药品招标采购的流程、规则、要求说得非常清楚。地方想作修改需要得到卫生部批准、备案。整体工作很细致。

当时一些细致的具体做法,企业界大致也是支持的。可是后来卫生部把自己颁发的文件废止了,背后原因很复杂。

比如,网络技术发展很快,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始推行。可是网上操作和手工操作又有很大的区别,这就意味着要重新订立规范、范本,必然需要更大量的、细致的工作。当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推动起来,很多人不愿再去做这件吃力可能还不讨好的事。

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其他原因。再比如,2007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需要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现准入和限价,导致其被异化。

《瞭望东方周刊》:有哪些方面存在“有概念没细节”的问题?

李宪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需要处理大量操作方面的问题。但没有更细致的要求,各地自行其是,一件好事做得不漂亮,甚至办坏了。

比如“量价挂钩”,其实就是“批量作价”,这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要求。这个“量价挂钩”是国务院文件提出的,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个概念怎样落实。

“量价挂钩”的细节策划非常复杂、专业,在欧美国家这可能诞生出一个新的服务行业。美国大量存在的第三方性质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其使命就是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作出标准的“量价挂钩”合同,通过市场化的纽带将各市场主体(包括医院)联系起来。

可是在中国,很多人反对“量价挂钩”。我仔细观察和思考过,在目前这种被异化的情形下,我觉得反对者说的也有道理。

这件事现在成了一群精明人做的一件粗活,导致各地政府爱怎么干就怎么干,想怎么招就怎么招。今天集中招标,明天交易所,后天不知道怎么玩儿。

《瞭望东方周刊》:那药品交易所这种创新形式究竟好不好?

李宪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了这么多年,可能药交所是最后的归宿,也是最好的归宿。但是,它也有可能导致另外的结局。

我不是反对建立药交所,只是觉得应该统筹考虑全国市场,避免各地盲目攀比、重复建设。重复建设不仅会再一次造成巨大浪费,还会将艰难建立的全国统一市场又割裂开来。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跟一些部委沟通这个事情,2000年我就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药品交易所的建议。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组织了一次调研,当时我就向他提交了建立全国性药品交易所的建议。

以前可能还是觉得条件不具备,现在我觉得机会来了,建立药交所应该成为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的一个改革方向。

药交所能生成一种价格发现和形成机制,它也是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一种药品流通方式。有了药品交易所之后,以前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些争论和问题,就可以找到一种市场化的解决办法。另外,它也将会促使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的融合。

《瞭望东方周刊》:一些地方还想着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药交所等为抓手来降药价。你怎么看?

李宪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决定的是医院药品的购入价格,但是决定医疗总费用的是零售价格。

至于购入价格、零售价格、医疗总费用之间的关系就更复杂了。购入价格低并不意味着老百姓看病费用就会更便宜。采购政策的确很重要,但不是决定性的政策。

总之,老百姓的医疗费用是由药品的采购政策、价格政策、支付政策等方面综合决定的,单方面强调任何一项政策,或者寄希望于任何一项政策来降药价,对解决“看病贵”问题都不会有明显效果。

现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之后,医疗机构的收入并没有减少,有的医务人员回扣照拿不误,企业商业贿赂依然盛行,利益各方皆大欢喜。可是老百姓“看病贵”有本质的改变吗?

此外,国外医院成本支出的大头往往是人力资源,国内医院支出的至少2/ 3往往是物化支出,包括大量浪费、药品回扣等都包括在物化支出里面。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第10篇

1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陪标、串标现象:一些部门滥用权利,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 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 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 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 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而获取中标资格, 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 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从中收取管理费, 以包代管, 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 使得一些资质不够, 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 进入施工现场, 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 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 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 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4 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 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1.5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 以至于有些单位, 单纯着重报价高低, 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 轻定量评分, 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6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 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 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 步入误区, 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2 要解决上述问题,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和思路

2.1 防止投标人互相串标、哄抬标价、投标资质弄虚作假。

如果发现所有投报价都高于估算标底很多, 那么就有可能是集体串标、哄抬标价的结果。处理方法如下:如果时间允许应重新招标;如果时间紧, 重新招标影响工程的总体进度;为了保证投标资质的准确性, 应该在报名时出具投标资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2.2 投标书的划分。

标书划分的目的就是把标书中的硬分与软分区别开来。硬分是客观分, 是实实在在的, 而软分是主观分。硬分在商务标中, 软分在技术标中。对技术标密封保密的要求就是防止打分的评委钻空子, 打权力分、打关系分。

2.3 签署要求明确。

商务标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并将投标授权书附在其内。技术标不用签署, 而且不得含有任何能够识别该单位的记号或字样。开标时, 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 评标期间不得外显。技术标在开标评分之后, 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签署认证。

2.4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控制。

为了避免由于招投标管理的不完善, 给某些人在软分和定标办法上做手脚, 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4.1对于业主, 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2.4.2对于施工单位, 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 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 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 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2.4.3投标定标过程采取百分制评标法。具体做法如下:a.技术标占40%.;商务标占60%.商务标由业主制定基线, 每偏离基线1个百分点扣减3分。基准线的确定:首先, 由业主委托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建议设立这种机构) 按现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标底 (A) 价;其次, 把标段的承包商报价扣除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平均价 (B) 价;第三, 把 (A+B) /2作为平均标底价 (C) 价;第四, 在C价基础上下浮。作为基准线价。b.根据基准线确定有效报价, 高于C价:x%和低于C价x%, 为无效报价。c.技术标分数和商务标分数相加为承包商总分, 根据分数高低现场确定中标单位。采用百分制评标有如下优点:避免承包商联合起来搞标底;避免报价的偏离, 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对标底保密性要求不严, 易操作;减少评标、定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业主可以抵制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干预, 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2.5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保证高质高价。

新的《招投标法》和《评标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不能中标。如果评标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那么很容易出现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原则上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是不能中标的,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第一, 投标方非常想打入这个市场, 建立起自己的形象和业绩后, 在将来的工程中获取利益。第二, 经过事先估算, 在具体施工中有大量索赔发生, 从中谋取利益。经考察如果是一个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 在留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 可以让其中标。否则中标后很少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

3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 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 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遏止腐败, 净化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 法制化的轨道, 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 法制不健全, 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招标,投标,建筑业,招投标

参考文献

[1]苏明辉,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见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的探讨[J].陕西建筑, 2007, 8.

[2]董杰元, 加强施工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J], 科技信息 (科学教研) , 2007, 32.

建筑招标投标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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