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精选6篇)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第1篇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姓名:王建龙班级:12级工程造价(1)班学号: 指导教师:岳学杰完成时间:2014.6.1
2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王建龙
(新乡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工程造价一班12063010120)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
引言: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 2001年4月6日,亚峰公司参与了绿色药业公司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亚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亚峰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1—019号的“中标通知书”。绿色药业公司不同意确定亚峰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亚峰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绿色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
程,即缔约阶段。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中标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8千元的诉讼请求。
[分析]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同时明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新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一、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订立过程,而招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中标通知书”,即只有当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志。所以说,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本案中原告参与被告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即是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被告否认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原告举出的公证文书中也未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已经有招标人的授权;被告未给原告核发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举出的中
标通知书是直接由招投标办公室单独核发。因此,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承诺通知,是投标办公室超越了自身的权利,而擅自给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造成的。本案中原告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招标人核发,说明原告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人”。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被告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
三、被告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本案被告一方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的招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不同意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拒绝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被告的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原告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则应视为原告的先合同义务。故本案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其次,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在缔约过程中,即使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但并非其过错亦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之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第三,由于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或过错,即使原告有信赖利益损失,也由于被告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应赔偿。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通常采用的竞争方式。本案判决揭示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只有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招投标活动起着良好的司法导向。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
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参考文献:
[1] 马庆华/主编 《建设法规》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13
[2] 钱闪光、姚激、杨中/主编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14
[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第2篇
一、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住宅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校长室、办公室、财务室、总务处领导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具体实施由校长为组长,会同办公室、财务室、总务处及涉及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 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总务处主要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附表一)的审批程序,经学校董事会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3、规划技术部负责提供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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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聘请专业造价工程师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价。
五、招投标工作划分
第七条 在开发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时,由总务处组织编制甲供材、甲分包、甲控材清单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招投标规模及招投标方式
第八条 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理及施工可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包括竞标和定向议标。
施工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时,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50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竞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定向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定向议标工程由总务处直接委托,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开招标按工程所在地招标站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邀请招标可按照招标站的规定进行,也可参照招标站的规定,采用学校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资格预审后,将资格预审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审批程序报审;工程竞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凡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所在地入区施工许可证、入区投标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招标主办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拟选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报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竞标工作。参加招(竞)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第十条 进行邀请招标、竞标应该遵循原则:
1、招标主办部门对邀请招标或竞标工程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简洁明了的招(竞)标文件,按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发至各竞标单位。总务处主持开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五人以上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组长由总务主任担任,评标结果由评标小组确认,按照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执行。
2、建设工程招标应严格控制定向议标,除造价在10万元以下工程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实行定向议标外,其他工程定向议标必须向学校董事会提出正式申请,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
3、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承包商选择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在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立的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评价与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工程建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4、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分包施工队伍。对于在投标文件中未给与注明的,在施工开始后不能进行再分包。
5、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发区开发的项目要有入区许可证。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对于曾经与泰丰集团合作并有上佳表现,在泰丰集团承包商评价中有较好声誉的监理、施工单位,可以简化资格预审程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运营管理部组织牵头,按第四条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3家资审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董事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主持招标的经办人拟定,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
●
●
●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投标辅助资料。
第十七条 职责及分工
建设工期按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批准的工期计划编制;标段的划分以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安排为原则;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规程估算价款的1%——5%计取;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达到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度及约束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应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A.招标文件的审查由总务处经办,交由学校办公室流转签批。审查人填写《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董事长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B.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招标经办部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八、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学校授权的招投标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当地招标站的规定,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备案。
B.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评标
A、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招标站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B、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等材料选择及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对于施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评审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备质量、特殊工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B.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
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运营管理部造价工程师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定标
A.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2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2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查、董事长审批。
B.根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相关部门审查、董事长审批签字的《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经办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C.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经办部门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董事长。
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经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招投标工作纪律
A.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B.运营管理部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相关方透露。
C.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董事会。
电力工程建设中招投标制度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经济,招标,投标
1 招投标制度
电力工程中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必然性。一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并进一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等法规做出详细规定。大部分110kV以上的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实均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畴。二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电力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在项目做出可行决策后, 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勘察设计将项目设想完美地转化为可实施的蓝图, 通过项目实施将设计蓝图转化为工程实体, 并进行合理的项目投资控制。据统计, 勘察设计费只占电力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 而对于项目投资的影响却超过80%。通过实施专业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 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 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 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
2 招投标特点
(1) 程序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 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 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 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3) 公开性。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 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这样, 招标投标活动完全被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4) 一次成交。
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 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 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 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 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 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以上四要素, 是招标投标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 它们基本反映了招标投标采购的本质, 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3 招投标优点
(1) 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投标, 往往使工程成本显著降低, 而这种成本降低, 主要是靠施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来获得的;至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由于有合同文件的约束, 业主和监理单位执行监督检查, 并不因成本的降低而受影响。
(2) 有利于实现项目法人的目标。
在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中, 项目法人 (业主、发包人) 处于主导地位, 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都是由它聘请的咨询设计单位拟订, 最后由它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建设时间和质量标准, 都明确写人上述文件。承包人通过竞争中标后,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 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要求, 从而使工程项目快、好、省地建成, 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
(3) 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自己。
采用招标投标制后, 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 加人了竞争行列。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并求得发展, 他将要不断地努力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提高劳动生产率, 重视经济效益。通过这些努力, 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只有这样, 施工单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 使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
在实行招标投标制过程中, 工程项目家经济合同法的指导和约束。工程建设中所有问题的解决, 都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 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经济合同法办事, 减少了许多扯皮和纠纷。
4 招投标程序
工程招投标程序如下:
(1) 招投标代理合同 (如果请代理) ; (2) 确定发包初步方案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等等) ; (3) 制定招标公告; (4) 招标办审核 (项目登记、录入发包方案、审核公告并发布等) ; (5) 投标人报名; (6) 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材料; (7) 资格预审 (合格就入围、抽签入围、评分入围等) ; (8) 招标文件 (代理编制、招标人审核、招标办审批、投标人购买) ; (9) 现场踏勘、提疑、答疑; (10) 公布限价; (11) 开标、评标、定标; (12) 中标公示; (13) 发布中标通知书; (14) 签订合同; (15) 招标备案、合同备案。
5 招投标的目标
(1) 按期完工。
按期完工是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工程, 并通过竣工验收。实践经验证明, 工期在经营管理中常常具有主导的影响作用。许多承包商往往在施工初期抓得不紧, 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 而导致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比合同计划进度缓慢;后期为了加快施工进度, 总是难以避免地使费用大增, 甚至造成亏损, 并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 控制工程的建设工期是经营承包项目的首要环节。为了控制工期, 做到按期完工, 必须有一个严密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坚持按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制定, 并报送项目法人, 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 随着对工地施工条件的进一步了解, 以及施工设备、材料的具体供应情况, 不可避免地要对原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修改。这时, 承包人应认真研究,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在不影响竣工日期的前期下, 周密组织施工。坚持执行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重要方法, 是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密切配合, 认真地完成本身职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深人工地现场, 了解情况, 解决问题, 并坚持召开施工现场调度会。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每天召开现场会。现场会应简练精干, 只布置下一步的工作, 调配人力和机械设备, 以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 而不应讨论已完成的工作, 以免陷人繁琐的议论甚至互相埋怨和扯皮;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监督检查, 按时召开各种会议, 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质量是按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技术条款进行施工, 不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施工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是承包人施工时的工艺技术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中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3) 不超概预算。
不超概预算是指工程建成后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概预算成本。这是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了做到不超概预算, 把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计划成本 (概预算成本) 以内, 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要分别建立各项财务记账和成本对比分析, 以确切掌握该项目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实际开支状况;此外, 要建立财务支出和现金需用预报, 即经常定期地分析剩余工程量的开支包括单项工程的开支和总开支。项目法人方面可以适当压缩一些可以减掉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争取最终支出不超过概预算成本。承包人方面, 对于成本超过标书单价的项目, 要采取措施使收支平衡。
(4) 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 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
在工程建设中, 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如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 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5) 深人现场, 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 对照图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它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 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 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 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才能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6 评标方法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 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要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人数规定5人以上单数, 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要求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专家从国家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不得进入评委。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不得受外界干预。《招标投标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规范运作, 确保评标的公证性。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 比较投标人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三种: (1) 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 然后, 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比较。估值后价格 (评标价) 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 打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得分, 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 可作为中选投标。 (3)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作为中选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0.引言
任何机制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有效地监督约束之下,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无限扩张,所以,任何一个完善的机制都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的直接对象就是各项招投标的机制及其运行情况,实质上招投标监督的最终目标是发包过程中的权力运行,使权力真正按照制度的要求发挥应有的功能,保障招投标的有效运行。
1.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设单位方面
(1)工程报建时工程的肢解发包及标段划分不合理。在工程发包中,建设单位常常把应该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为很多标段发包。虽然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发包人不能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不能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但没有规定最小的发包单位,对什么是合理的标段没有明确指明。部分建设单位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常常把应该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成很多标段发包。(2)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后,不注重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单靠审查投标单位提供的证件确定投标企业,使不具备条件的“游击队伍”靠借用、挂靠资质取得投标资格,甚至在资格预审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等。(3)询标过程中压价现象严重。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一些建设单位,在询标过程中却把主要精力放在压低工程价格上。(4)评标过程暗箱操作,定标过程缺乏透明度。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已内定施工队伍,为达到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和评标办法,在开标时只公布投标人报价,而不宣布业主的标底和评标办法。开标前提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条文”,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2投标单位方面
(1)各地现行的招标过程中,要求招标单位相对较少,这样投标单位就彼此达成协议,出现围标、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2)投标报名弄虚作假,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提供不真实资料,造成不公平竞争。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3)恶意竞争投标。在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地区,由于目前无标底招标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成本价核准方法,部分投标企业利用这点,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先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想办法和建设方搞好关系,设法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材料,以此来获得利润。
1.3政府监督部门方面
(1)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不完善。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有些行政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这种同体监督体制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2)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监督的动力,缺少对权利的监督意识,而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督职能不明确,监督力量不够,对很多招投标活动缺乏同步跟踪监督。监督执法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缺少应有的保障。现行的处罚手段主要对事,很少直按针对具体的责任人,对违规者的震慑力不够。
2.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的措施
2.1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在招投标中,政府应发挥最重要的导向职能,而在监管等方面可以有限进入,逐步退出。因为招投标管理、监督和服务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二种职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要有效解决我国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中多头管理、同体监督的问题,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要求,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应该分设,监督机构要相对独立。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招投标管理机构;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三是招投标服务机构,使招标监督、管理、服务二种职能相互独立,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体制。
2.2继续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服务型政府是在法治前提下进行的,作为完善招投标制度的依据,法律制度是重要前提。政府需要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配套法律制度。在理顺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改变我国现有的招投标法律体系数量繁多、细则不明确,而且标准不一、零散和不系统,甚至相互抵触的体系的局面。在完善、统一监管机构的同时,必须对目前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比较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2.3实现平等主体的公平竞争,严格市场准入
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體系,对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健康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有很多优秀的、诚信守法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就是由于准入门槛低、过度竞争所导致的。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则把利益与信用联系起来,没有信用就失去市场,被市场淘汰,这样可以有效制约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建立有关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制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资格标准体系和相应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通过长期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诚信度的考察,确定一批优秀施工队伍入选政府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库。政府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必须优先邀请该企业库中的企业参与。同时,对这些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及时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以此促进施工企业珍惜诚信,始终重视自身行为的规范。此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关键要靠行政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下保证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4实施全方位监督
(1)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制度,包括招投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信息,让招投标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下运作,让更多人来关注招投标活动,聚集更广泛的监督力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招投标业务档案是衡量和检验招标工作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事后接受监督的重要依据。当一项招投标业务完成后,应立刻对招投标业务的资料整理归档封存,防止更改、损害业务档案。(2)加强社会监督。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保持社会监督随时随地存在。通过加强宣传招投标知识、法规和信息,对招投标活动广泛宣传报道,公开每一项招投标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让全社会在了解的基础上参与监督,这是最广泛、最有效、最公正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
[2]周红.略论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J].人大研究.2002.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5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三、招标组成人员及职责
1、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参加人员为合同部造价代表及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代表、财务部业务人员。
2、职责:负责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
3、简单工程比选由公司自主完成,其它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招标管理
1、由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或比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实施具体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2、对于公司采用bt代建的项目,由公司招标管理主要人员对bt业主招投标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有序。
五、招标范围
1、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XX]9号)、《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府发〔XX〕13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2、比选:在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要求的,均从其规定,对于个别紧急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比选方式。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根据公司项目实际,参考龙泉驿区基建项目代理机构库方式,建立单独的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在信息库中产生。在信息库建立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1、公司招标一律实行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执行。
2、工程公开(参照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执行;工程公开(参照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及公司内部修编的通用范本执行。邀请比选得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八、招投标管理分工
1、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招投标的全过程管理,提出招标方案、条件、预算控制价、初拟合同。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2、工程部负责测算工期,确定招标范围,以及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并为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 第6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三、招标组成人员及职责
1、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参加人员为合同部造价代表及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代表、财务部业务人员。
2、职责:负责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
3、简单工程比选由公司自主完成,其它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招标管理
1、由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或比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实施具体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2、对于公司采用bt代建的项目,由公司招标管理主要人员对bt业主招投标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有序。
五、招标范围
1、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XX]9号)、《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府发〔XX〕13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2、比选:在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要求的,均从其规定,对于个别紧急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比选方式。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根据公司项目实际,参考龙泉驿区基建项目代理机构库方式,建立单独的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在信息库中产生。在信息库建立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1、公司招标一律实行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执行。
2、工程公开(参照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执行;工程公开(参照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及公司内部修编的通用范本执行。邀请比选得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八、招投标管理分工
1、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招投标的全过程管理,提出招标方案、条件、预算控制价、初拟合同。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2、工程部负责测算工期,确定招标范围,以及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并为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3、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条件等其它相关财务工作条款。
4、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配合工作。
九、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代理机构代表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开选)
(1)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组建或从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根据招标文件对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3、投标文件评审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4、定标
(1)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若公示合格后直接确定第一名为候选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第一名放弃中标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次顺排。
(2)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计划合同部负责协调代理机构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计划合同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合同计划合同部编制或审核的工程标底及预算控制价应当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制度归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释。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规则,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限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规则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组织、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职责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收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要求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要求,提供应有的待遇,充足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推行职位职责制,实行考勤、考核规则,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职责的工作立场。
第十二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收益。
第十三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背公司章程和各项规则的做法,都要予以追究。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原则
第二条 凡集团公司内部的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归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内各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对集团公司立项的招标项目,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1、发布招标信息;
2、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3、组织投标企业报名;
4、核准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并确定投标人;
5、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6、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7、签发中标通知书;
8、对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经验,定期向市招投标办、主管局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项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四)服从集体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过程严格保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投标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评标定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二)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给予客观评价。
(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第七条 招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国有主渠道的原则;
(三)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在保证质量、数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支出的原则。
第三章 招标范围、标底及方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
(一)采暖期煤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凡集团公司内部施工不具备资质,需外委施工的技改大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大型设备采购及原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标底:
(一)煤炭采购的标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情况设定上限栏标价,投标人报价超出上限栏标价视为废标。
(二)技改大修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情况由集团公司自行制定标底。
(三)设备及材料采购采用竞价投标、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第四章 投标条件及投标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项目经营许可证,并且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国内法人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煤炭采购投标人需提供煤炭生产经营项目许可证和煤炭等级鉴定证书,技改大修工程投标人需提供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资质施工许可证,设备材料采购投标人需提供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行业技术标准认证材料);
(二)投标人主要情况(按调查表项目填写);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确定办法
(一)公开招标项目和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二)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与择优确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五章 招标投标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三)发放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名并报送投标文书及其它资料;
(五)核准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并主持。
(二)开标会议应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三)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招标人当众宣读标函的内容,不得改变和发挥。监唱人员执投标文件正本,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标函正本内容不一致,监唱人员应及时提出质疑,并执行标函正本。
(四)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3、宣布评标机构成员名单;
4、宣布监唱、记录人员名单;
5、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7、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8、宣读投标文件(按递交标书先后顺序进行);
9、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0、复会;
11、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宣读审定后的标底价格;
12、由招示管理办公室宣布评标结果;
13、会议结束。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要改
变或补充应由招标人在预备会前提出,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二)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格按评标原则、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投标人或其他人员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三)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人员可以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七条 定标:
(一)按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指标及内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定,招标人可宣布招标失败:
1、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幅度;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后,重新组织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中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签定合同:
凡要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经有主管经理复核后的合同及时呈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依据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可采取总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项目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项目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守工作机密,坚决杜绝串通投标、哄抬标价、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炭采购、技改工程、设备采购单项招投标参照本管理制度在招标前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章 附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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