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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精选14篇)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1篇

书证与证人证言(书面式)有什么区别?

询问笔录是书证,请问为何不是证人证言?书证与证人证言(书面式)有什么区别?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法院要求书证提交原件而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进行处罚的原因。

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书面证言因其表现形式的书面化而具有书证的某些证据法上的特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的直接后果是这两种证据在诉讼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书证适用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对其真伪、证据力作出判断;书面证言则适用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2篇

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业: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电 话:

证明内容: 我对 受伤害一事证明如下: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

证人:(签名)

****年**月**日

浅谈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业务 第3篇

一、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在法庭上都可能作伪证, 别说是在庭外。威胁、利诱等因素都可能促使证人提供伪证, 如劳动合同纠纷, 一方是用人单位, 另一方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要求在职的员工为其作证, 员工为保住饭碗, 很可能违心作伪证。所以在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时, 除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了解有关情况外, 笔者看来, 为使证人“不愿”与“不能”作虚假证言, 还需考虑再设置两道屏障:

(一) 证人宣誓。让证人宣誓是从心理上对证人作伪证设置的一道屏障, 它使证人意识到作证的严肃性。现在法制尚不健全, 采用宣誓这种形式, 有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鉴于证人法律认知的参差, 公证员应在证人宣誓前, 向证人清楚解释作假证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增强宣誓的作用。

(二) 交叉询问。可借鉴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 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 有助于揭示证人证言中的不实与矛盾之处。

二、确定证人的资格

(一) 审查证人的身份真实与否, 可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证明等证件的查核, 询问个人基本情况, 对证人作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确保证人不是冒名顶替。

(二) 确认证人有无作证能力, 通常以《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为标准, 界定如下:10周岁以下者一般不能作证;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者可以在其监护人监护下作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或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作证的可民作证, 18周岁以上者有作证能力 (1)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作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作证, 但限于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

(三) 确认证人的“关联性”, 公证员确认的证人一般宜限于以耳闻、目睹、触摸等靠感官直接感知案情的人。对于靠传闻得知案情的人, 因其证言很难确实肯定地反映事实, 其不确定性会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所以, 这类证人不采为宜。

三、保全证人证言的方式方法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公证员询问证人;二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证人;三是证人自己陈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式, 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 能更直接反映问题, 虽容易出现诱导性发问, 但公证员可以制止, 公证员在这种询问方式中类似于法官的角色。如果让公证员询问, 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会限于程序化, 会让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 不能有的放矢, 与第三种的方式相似, 问题在于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 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 证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 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要保障公证机构的证明具有公信力, 就应使证明真实反映客观事实。而最能真实反映证人证言的, 莫过于将证人作证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这就不会有记录证言时书面证言反映口头证言的偏差, 同时确保证人所作证言全部得以记录。虽然我国证人证言分为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 视听资料只被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运用, 但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中提到“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这一规定可看作证人证言形式的补充。传统的公证证明都是出具公证书, 书面表述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文书。笔者认为。随着科技进步, 电子音像技术应更多地被运用到司法工作中, 现在, 法庭中大都配备了音像器材, 以音像形式出具证明是法律所允许的, 也是可行的。公证书加附件 (书面证言、音像资料) 的形式现在已有被使用, 被认可。"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现也正被法庭采用, 证人在公证处, 在公证员监督下提供证言, 同时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 实时向法庭传送。

“证人证言”在英美证据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而在我国, 证人证言仅是七大证据种类之一, 并非定案的唯一根据 (2)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证人证言的作用会越来越突显, 由公证机构保全证人证言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摘要: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解决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难题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保全证据证言公证存在的问题, 笔者拟从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实务中如何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如何确定证人的资格、保全证人证言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业务

参考文献

[1]田平安.《证人证言初论》.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4篇

下跪三次,恩人挺身作证

苗红家住吉林省九台市,她和丈夫感情不和,总是打打闹闹,后来,他们离婚了,孩子判给了苗红。邻居刘杰是个老实人,1998年,他在九台市开了一家小饭店。1999年初,32岁的苗红来到刘杰开的饭店做服务员。

1999年2月份,刘杰打算经营一家稍大点的饭店,就把已经停业的一家美容院里的沙发等物品买下来。3月13日,苗红在美容院里无聊地摆着扑克牌。这时,长春市某出租车公司九台分公司经理张铁峰满嘴酒气地走进了美容院,见美容院已经停业,就嚷着要玩扑克。刘杰根本不认识张铁峰,但见他醉醺醺的、口气还很强硬,有些害怕,就同意玩一会,张铁峰提出玩钱,半个小时后,刘杰赢了70多元。这时,刘杰提出不玩了,并把所赢的钱还给了张铁峰,张铁峰却让刘杰拿着这些钱去买水果。

刘杰买水果回来,发现前屋没有人,后屋传出了呼救和叫骂声。刘杰跑到后屋踹开门后,眼前的一幕让他大吃一惊:张铁峰和苗红都赤裸着身体,张铁峰骑在苗红身上,正挥舞着拳头殴打苗红的头部。张铁峰见刘杰进来就破口大骂,拿起镜子朝刘杰的头部砸去,然后穿上衣服扬长而去。

苗红哭着穿上衣服,求刘杰陪她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询问情况后,立即寻找张铁峰,张铁峰交待了强奸苗红的经过。当晚,刘杰把苗红送到了医院,但后半夜,进派出所不到12小时的张铁峰就被放了出来。

得知张铁峰被放的消息,苗红和母亲赵某第二天就来到九台市公安局,询问张铁峰被放的理由。公安局有关人员回答说:“张铁峰是否要逮捕,我们要报到检察院报批。”3月20日,张铁峰涉嫌强奸一案的卷宗被转到九台市检察院批捕科。批捕科的办案人员告诉母女俩,张铁峰是否构成强奸,事实还不是很清楚,需要重新取证,证据的重要部分就是目击人的证词。

苗红和她母亲急忙找到刘杰,苗母“扑通”一声跪在刘杰的面前,老泪纵横地说:“只有你作证,我们才能打赢官司,要不我姑娘受这么大的污辱,她一时想不开寻个短见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而此时,刘杰的女儿正在住院,刘杰告诉她们,待女儿的病情好点再说。母女俩跪下求刘杰作证的事在九台市传开了,当晚,刘杰接到好几个匿名电话:你放明白点,少管闲事,要管,有你好瞧的!刘杰听到恐吓,心里有些犹豫了。

几天后,苗红母女又一次找到刘杰家,苗母又哭着跪在刘杰面前说:“你就帮帮她吧,说句公道话还不行吗?”心里犹豫的刘杰推说女儿的病还没有好,实在离不开,再三说明,劝走了母女俩。

又过了几天,刘杰正和几个朋友在外办事,苗红母女又追上刘杰,当着众人的面跪在大街上哭诉着说:“你不作证,我姑娘得冤死啊!”白发苍苍的苗母跪在地上,颤抖着抱着刘杰的双腿,她哭泣着说:“你要是不答应我们,我就不起来了,死给你看!”看着这对可怜的母女,刘杰终于下了决心说:“好吧,我答应你们。”第二天,他们去了检察院,向办案人员作了陈述,4月8日,九台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张铁峰批捕。接着把卷宗退回到九台市公安局,同时在网上通缉张铁峰。

好心人反被诬陷

张铁峰“离开”派出所后,先在长春躲了一段时间,后来听说被害人到处告状,自己又被检察机关批捕,便急忙带着妻儿逃到了河北省秦皇岛市,花9万元钱买了一辆捷达出租车,以开出租车为生。涉嫌强奸的事一天不摆平,张铁峰在外就一天也得不到安宁,于是,他打发妻子回家乡摆平此事,他妻子托人找到苗红,对苗红说:“张家也没有多少钱,他拿了3000元钱让我交给你,你看在张铁峰酒后无德的分上就放他一马吧!”

苗红对张铁峰恨之入骨,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张妻看3000元钱没办成事,就回到秦皇岛市。苗红带着心灵的伤痛远走他乡打工谋生。但她一天也没忘记自己所受的屈辱,每次回到家乡,就和母亲到公安局督促抓人,每次都失望而归。

2001年9月,一场全国性的网上抓捕逃犯开始了。张铁峰到北京办事,被北京警方留置审查,张铁峰这才落网,被押回九台市看守所。

张铁峰突然被抓,惊动了他的朋友和家人,他妻子急忙把出租车卖了7万元钱,求一个朋友出面把事摆平。他们商量后,决定出2万元钱去买苗红的口供。这位朋友找到苗红的母亲,苗母马上给远在通化打工的苗红打电话,很快,苗红回到了九台市,在那个人的游说下,这个当年曾接受过刘杰不少帮助、曾经三次跪在地上求他作证的妇女,终于被2万元钱打动,昧着良心同意了。接着,几个人又在一起商量对刘杰的证言怎么处理。几经协商,苗红竟然说:“我就说刘杰和张铁峰有过节,是他授意我说张铁峰强奸我的!”

2001年10月4日,正是农历八月十八,最肮脏的一幕在苗红家中开始了。给张铁峰办事的人,拿着崭新的2万元钱来到苗红的家中。当初势不两立的原告、被告和颜悦色,握手言和。苗红对办事人说:“这事就算了结了,我再也不告了!”

2001年11月末,九台市公安局预审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退捕,检察院没有批,但公安局还是给张铁峰办了取保候审,张铁峰出来后从此杳无踪迹。

刘杰知道张铁峰抓了又放,但苗红收黑钱诬陷他的事他还不知道。2001年11月末,刘杰在街上遇见了九台市检察院的一位办案人员,他说:“你上哪儿去了,苗红改口供了,说你唆使她陷害张铁峰,公安局预审科要对张退捕,我没批,我们要找你复核证言,公安局说到处找不到你。你那证言到底是怎么回事?”

听到此言,刘杰大吃一惊,他万万没有想到曾经帮助过的苗红竟然昧着良心这样诬陷自己!他肺都要气炸了,对办案人说:“天啊,她这样做还是人吗?这不是她被强奸,这分明是在“强奸”我啊!”

踏遍东北,他终将恩将仇报的人送进监牢

2001年12月15日,刘杰单独找到检察院新来的王永江检察长,举报了这起触目惊心的案件。王永江检察长特别重视,找到法纪科的办案人员说:“不管涉及到谁,有什么背景,一定要一查到底!”并要求刘杰协助他们找到苗红。

近几年的经历使刘杰意识到,好人可以做,但也必须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他买了一个微型录音机,把自己能搜集到的证人证言尽量录下来。就在刘杰只身南下寻找苗红时,2002年1月19日,张铁峰朋友来到刘杰家说:“我们做笔交易吧,给你5000元钱,再有人找你调查,你就别作证了。”刘杰断然拒绝了。但他把两个人的谈话都录了下来。

他通过多方面打听,了解到苗红可能在通化市、白山市一带躲避。可他家的积蓄已经被他花光了,他就来到长春市的妹妹家借了2000元钱上路。他先来到长白山脚下的白山市,从一个打工的女服务员口中打听到苗红可能在洗浴中心当按摩女。这可难住了刘杰,白山市的洗浴中心50多家,苗红到底在哪家?他挨家打听有没有叫苗红的人,连续一周一无所获。一个在长白山度假村打更的老人告诉他:“哪有你这么找人的,按摩女没有叫真名的,最好的办法是到洗浴中心按摩。”一句话提醒了刘杰,可是他从没进过这样的场所,也讨厌这种场所,况且身上带的钱也所剩无几了。

一天,他在街上看到一个拾破烂的人,心中突然有了灵感,何不装成卖破烂的在各个场所暗访?他从垃圾场拾了几件破衣服穿在身上,然后脸也不洗,日夜转悠在各个娱乐场所的大门口。为了等那里的服务人员出来,他经常在凛冽的寒风中一守就是一夜。一天夜里,他正蹲在一家洗浴中心的大门口,一伙喝醉酒的年轻人到这里洗澡,发现刘杰盯着他们看,就上前给了刘杰一顿拳脚,打得他满脸是血……

这件事过后,整个白山市都流传着一个要饭花子还想找按摩女的事。在这种屈辱中,刘杰的身份已暴露,他不得不离开白山市。

借的钱很快就花光了,刘杰省吃俭用,在白山市他几乎每天就吃一顿饭,渴了就到公共厕所的水龙头接水喝,夜晚他就走进火车站的候车室过夜,当有警察驱赶时,他就露宿街头。

可是刘杰并没有被困难吓倒,他先后跑遍了松原市,白山市、公主岭、沈阳等8个城市追寻苗红。

刘杰所有的支出都是自费的,他长时间不回家,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妻子总是劝他:“算了,咱们找不到她又怎么样?我就不信还能把你送进监狱,好好过自己的日子吧,况且那个姓张的咱们也惹不起,将来还不出大事?”可刘杰还是没有听从劝说,在他看来尊严是无价的,他一定要讨回自己的清白,多次劝说没有作用,妻子提出离婚,他们相濡以沫十几年,最终在许多人惋惜的目光中分手了。刘杰拉扯着两个孩子既当爹又当妈,尽管这样,他也一刻没有停止寻找苗红的脚步。

2002年春节到了,除夕晚上,刘杰正在火车上往家赶,他想苗红很可能春节回家过年,而自己半年多没有陪孩子了,怎么也要陪孩子过一个年啊。于是他就花钱雇了两名三轮车夫在苗家周围暗查,如果发现苗红回来立刻通知他。2002年2月26日,一名车夫打来电话:苗红回来了!他马上给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打电话,检察干警迅速赶到,将苗红带走。

苗红被带到九台市检察院,开始她还昧着良心说刘杰指使她以强奸罪名陷害张铁峰。在检察院干警的政策攻心下,过了午夜,她才说出了为钱出卖良心的经过。至此,这起令人震惊的黑幕交易终于被掀开了一角!

证人证言格式 第5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签字或盖章:

证人证言证明力 第6篇

我叫####,男,汉族,###年9月12日生,住#############。身份证号:######,手机号:#####,因路途遥远及工作原因,不能出庭作证,请法庭允许我作书面证言如下:

###################################################3

本人保证上述证言是真实的,愿接收法庭调查和承担虚假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签名)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7篇

证人有如下特点:(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l)证人证言是与案件有关的言辞。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所以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案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事情的陈述,只能是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重现,不能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析和对事实的一种猜测和推论。(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比较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真假交错,证人证言既不能轻信,也不能轻易否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有证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就是说,证人必须以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为条件。它主要包括那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得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用,可以在终止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成为证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本文参考资料来源于:

论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第8篇

在我国,现行法律虽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来加以规定,但是证人证言的可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对其认证的复杂性 (1) ,法官在许多情形下仅将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辅助性证据来加以使用,即便那些出庭证人所陈述的证言也是如此。当证人证言为孤证时,法官在认定该类证据时更是慎之又慎。证据制度设计不足的现状,使得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同时虚假陈述的证言肆意泛滥却得不到有效遏制,使得法官在是否决定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证据方面有较大的随意性。

现行证据法的弊端已使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效力受到严峻挑战,为解决证人证言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意见证据排除及其例外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其亲身经历或体验的事实进行推测所得而提供到法庭上的意见证言。英美法系将证人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而意见证据规则是区别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的标准。排除意见证据规则即仅许可专业人员以意见或推测的形式提供证言,其他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所直接了解的事实,他一般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意见和结论 (2) 。正如高德勋爵在惠灵顿诉休森有限公司一案中所说:“旁观者对于一起事故通常有着完整和彻底的观察。一个除外的问题是,在他可以告诉法庭他看到的每一件事的同时,他不能表达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过失的意见。这种要求的原因通常是过失问题由法庭决定,而他的意见实际是不相关的。他能够证明的任何事实都是相关的,而他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7条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该条所表达的限制性规定即为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设立这一规则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相对于某一行业的专家而言,普通人不具备提出结论性意见的专门知识,缺少基本的技能训练或经验;二是防止侵害法官的机能,法官有能力对证人作证的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证人的意见证言有可能会干扰法官的正当判断。若将证人提供的结论性意见作为陈述的内容,无异于超越了证人证言制度设计的本来机能,进而无异于允许证人代法官行使认定证据的职权。

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如果证人不是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纳: (1) 意见证言切合于该证人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 (2) 对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认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且如不以意见证言的形式作证,则对所证明的事实很难表达清楚。对上述意见证言,一般可以采纳。

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对有关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有必要对证人证言中那些有意或无意,有推测、推断或评论性意味的证言作出审查判断,以便对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估。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证据的定义至少应当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传闻证据,或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或者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的法庭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原作出意思者并未出庭;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一般来讲,传闻证据之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涉及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得在法庭中提出和作为定案的根据。

排除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所具有的仅次于陪审团制度的最显著的特征。之所以确立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是基于证据价值因素考虑: (1) 采用陪审团审理方式时,传闻证言有将陪审团引入歧途的可能; (2) 传闻证言中的重复性陈述有产生差错和偏见的危险,并且,陈述的事实情节越复杂,重述的次数越多,这种危险性就会越大; (3) 未经诉讼参与人的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其价值在于使一方当事人有充分机会对对方当事人的证人进行反询问,借以辩明事实真伪,传闻证据因无从对该证人加以反询问,无法担保其真实性,应予排除; (4) 有时存在着极大的说谎可能性,但当事人基于条件所限无法对其进行揭露 (4) 。

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确认传闻规则基于上述根据外,同时基于直接审理主义的要求。直接审理原则 (在场原则) ,即法院在审理时,各诉讼主体都必须亲自到庭审现场,面对面地且在精神上或体力上均有能力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参与诉讼程序,否则即应停止审理。 (5) 法官根据其陈述的态度、表情、语气、动作等证人现场综合表现对证言的真实性加以审查,以便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获得可信的事实根据,判断是否予以排除。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国对于无陪审案件的证据,不管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一律先行收集,到认定事实之时才考虑是否要排除的问题。乃至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也认为,在实务操作上,现在美国法官适用的传闻证据规则,要比法律条文上的规定自由得多。

在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并未对传闻证言加以限制,证人既可以就亲历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也可以转述他人所告知的案情。例如《民诉证据规定》第57条第1款规定:“法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在设置传闻规则的同时,也设定了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例如,为了解决到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以及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作证。”这是为了弥补由于我国目前对证人权益保障以及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缺陷。同时《民诉证据规定》第56条指出:“《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上述这些例外情形作为一种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传闻规则的法律效果。

要强化适用排除传闻证言规则的理由:第一,我国没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证据资格的判断一般由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相关程序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第二,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义务不明确,证人权利无保障,使得在实际诉讼中证人出庭存在很大的困难;第三,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必要的对抗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直接接受法庭的调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排除传闻规则。这样做既能够有效发挥证人证言的实效,又能较好地遏制法官利用现有“证人证言”制度中的这一漏洞在证据认定方面的擅断行为,保障程序和实体公正。在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司法现状之下,排除传闻证言规则更有其现实意义。

三、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对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适用补强规则,所以需要补强的证人证言一般情况下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仅该证人证言还不能实现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有效对应,还需旁证来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即是补强证据规则的体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这些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相应效力,正是由于该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或瑕疵,影响了其在证明效力上的价值评价。这些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约束而并非完全排斥,且在总的价值取向上是保证程序正义,同时兼顾实体正义。

四、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美国学者Morgan的定义,“所谓最佳证据规则,在现在则为关于文书内容之证据容许性之法则,该法则需要提出文书原本,如果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的说明以前,则拒绝其他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认为某种形式的证据原始文书更具有可信性,因此证据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该文书所载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优先提供原始文书,而不是复制品,只有满足法律要求的条件,复制品才与原始文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准确地说,最佳证据规则并不是一项证据排除规则,只是一项规定优先采用某种证据的规则,因此也有学者将它称为“优先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必须由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涉及到证据本身有无缺陷及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问题,在没有规则限制的情况下,法官可能对同一证据在取舍上出现偏差,极易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系国家设置了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尽量控制法官的权限,制衡法官的任意性。我国立法也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体现了法定证据主义的色彩,规定了在若干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对同一待证事实所适用的证明力认定规则。其规定的规则为法官在判断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但对于待证事实比较多的案件,若待证事实有一项不能得到证明,证据的链条就无法连接,案件事实实际上就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法官“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进行分析时,才能依照本规则认定。

五、结语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最为复杂的人证证据,法官在对该类证据进行自由评估时,应遵循上述一系列证据规则,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才能防止法官仅仅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防止法官在裁判权上任意性过强,防止主观擅断。同时,又可避免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纳缩手缩脚,使事实无法得到及时认定的情况出现。这既为诉讼当事人带来程序正义,又带来实体正义,达到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以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摘要:在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 常会遇到对证人证言的认定问题。在认定该类证据过程中, 若能以系列证据规则来制约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估, 则会使认定更具客观性, 使司法权威得到强化, 确保司法公正。

关键词: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规则,补强规则,最佳规则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第403页.

[2]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第407页.

[3]宋春雨.《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理解与我国专家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创新[J].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4]何家弘.刑事证据审判认证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第21页.

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 第9篇

实务中我们常说“违纪处理难”,无非是说在很多情况下单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单位的主张,于是很多单位试图找本单位的员工作为证人,用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那么证人证言的效力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证人证言不同于书证与物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为此一般来讲,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对作证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公法中刑诉就要求证人需要当庭接受公诉人或被告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在私法领域如劳动法,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应该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写成笔录的证言签字(盖章)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如果仲裁庭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予采信证言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以上我们只分析了证人证言本身的效力,那么对于证人的范围而言则有不同的认定。如单位在发生争议以后愿意找自己单位的员工出具证言,应该说此时不管员工能否出庭作证,被采纳的几率都非常小甚至不予采纳,尤其是在没有其他实际证据支撑的时候就更难实现作证的根本目的。因为作证员工大多数还在职,与单位存在有一定的厉害关系,很可能因为受胁迫或者被诱导而出具有利于单位不利于员工的不实证言,为此,仲裁庭或法院对于只有员工证言的问题一般不予采纳。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第10篇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证明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岗位: 地址: 本人证明: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证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人: 年 月 日

备注:

1、证明内容需包含详细的时间、地点、当时从事的具体事项,看见、听见的具体经过。

证人证言保证书 第11篇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____(签名)

证人证言公证书 第12篇

()××字第××号

申请人: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公证事项: 委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于××年××月××日××时××分,在××省××市××街××号对证人××就××一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证人证言》一份共××页,并由××(证人)签名予以确认。兹证明证人××在上述谈话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人××阅读了全文,其在原件上签名属实。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 第13篇

一、证明人:

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所属部门 工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2、与被证明人关系:

3、事故发生时是否在现场:是□,不是□

二、被证明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_ 所属部门 工种

三、证言(主要内容:事故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受伤害部位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盖手印):

日期: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14篇

诉讼法学,2009,硕士

【摘要】 本文从刑事证人及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证据能力的一般理论,通过研究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两方面的司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刑事证人证言的现状进行考察,理性探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人证言运用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了相关对策,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构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及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分别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通过分析比较,揭示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及证人证言的含义以及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继而论述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诉讼价值。这一部分是后三部分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是对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研究。文章通过对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含义的揭示以及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判断方法的探讨,得出了通过对证言运用形成心理分析法、作证动机分析法、关联性分析法、对比分析法、询问记录分析法五种判断方法的配合使用,才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的最佳效果。第三部分分析论了证人证言证明力特性,提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主要受证人的品行及能力、证言的相关性及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三大影响因素...更多还原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ed with the basic concept of criminal witness and witness testimony, combined with the general theory of competency of evidence, by studying the theory and juridical practice about competency of evidence of the criminal witness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witness testimony, exploring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 testimony at home and abroad by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 rationally discuss the problems in witness testimony of china, and also give the relevant suggestions according t...更多还原

【关键词】 证人; 证人证言;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质证程序;

【Key words】 witness; witness testimony; competency of evidence; power of testimony; cross-examination proceedings;摘要 5-7

Abstract 7-8

引言 10-1

1第1章 刑事证人证言概述 11-17

1.1 刑事证人的概念、特点和范围 11-13

1.1.1 刑事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11-12

1.1.2 刑事证人的范围 12-13

1.2 刑事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13-14

1.3 刑事证人证言的意义 14-17

第2章 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17-22

2.1 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含义 17-18

2.2 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方法 18-22

第3章 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22-29

3.1 证人证言证明力及其影响因素 22-23

3.2 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规则的建构 23-29

3.2.1 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规则的现状 23-25

3.2.2 我国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规则应考虑的因素 25-26

3.2.3 我国确立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规则的具体设想 26-29

第4章 我国刑事审判中运用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9-48

4.1 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及其对策 29-37

4.1.1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29-30

4.1.2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和成因 30-32

4.1.3 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32-37

4.2 我国刑事证言的当庭质证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7-48

4.2.1 国外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规则 37-43

4.2.2 我国刑事证言的当庭质证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3-48

结语 48-49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家暴证人证言范文(精选14篇)家暴证人证言范文 第1篇书证与证人证言(书面式)有什么区别?询问笔录是书证,请问为何不是证人证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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