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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6篇)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篇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的范围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掌握辖区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指导乡镇民办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第三章消防监督基础建设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民警应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证件。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

(五)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具体内容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公布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条件和办理结果,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监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民警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其监护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出示消防监督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当场填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2),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其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监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大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居(村)民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的、无损害赔偿关系的、非涉外的且当事人不要求出具火灾调查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卷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当地消防队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火灾发生后及时赶赴火场。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其他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表》,每月3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以及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时,履行公安派出所内部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鉴后执行;

(二)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没收非法物品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四)行政拘留处罚,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鉴;按照前款第(四)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鉴。

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其消防行政处罚案卷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七章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一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工作失职发生火灾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

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

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

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

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

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

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

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二)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实清楚、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本数)、当事人无异议且同时具备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争议条件的火灾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检查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存档备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每周不少于2家,每年至少完成单位总数的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防火检查、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与消防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臵和容器检测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询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防火工作开展和员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演练情况。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一)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情况;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臵是否符合规定;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臵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时,消防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痛性行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未按国家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对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队(消防科)申报备案的;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同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公安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六、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处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做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实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适用《传唤证》。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七、火灾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分)局指挥室和消防部门报告。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参加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在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公安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有不适用第八条的火灾事故,应当书面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调查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2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故当月未能上报的火灾,应在下个月补报。

八、考评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主管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二)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3篇

一、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安派出所由于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贴近基层、熟悉情况的特点, 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 能够有效增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社会控制能力。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保证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般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住宅区, 从整体上推进全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 能够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有效地弥补了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 使消防机构的宏观控制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 能够确保政府消防职能落到实处。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可以有效促进政府消防职能的落实。

(四) 能够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提高人民满意程度。

(五) 能够扩大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促进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化。

据统计, 自2000年德州市公安局制定出台《德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来, 德州市126个公安派出所将消防工作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共组织开展化危品、棉花加工、“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46次, 出动警力4640人次, 检查化危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365个,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902个, 小网吧、小舞厅、小游艺游戏场所等“九小”场所9000个 (次) ,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7600余条。实践证明,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将消防管理范围扩大到基层一线, 对拓宽消防监督管理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促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抓重放轻、抓大放小”新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约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因素

(一) 认识不到位。

受旧有观念和体制的影响, 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火灾事故实行倒查制, 以及消防责任事故追究制政策的出台, 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 对消防监督工作不愿管、不肯管、不去管的思想还普遍存在。

(二) 人员编制少、流动性大。

目前, 德州市的公安派出所干警一般在7人左右,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和流动人口的剧增,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逐年上升, 公安派出所为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 往往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再者, 干警的频繁流动也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 消防监督力量有所削弱。据统计, 2002年德州市公安消防分局培训的第一批126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 目前已有近60%调离了原岗位。

(三) 职责分工不明。

近几年来, 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但操作性不强。如消防法律文书的制作、处罚程序的执行等, 过于原则和笼统, 使公安派出所出现只会检查、不会执法的现象。

(四) 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低。

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 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精通消防业务的干警很少, 很难保证消防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

(五) 考核机制不完善。

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 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 消防工作好坏对公安派出所和个人没有影响。

(六) 缺乏法律保障。

一是《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公安民警行使消防监督权, 弱化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能。二是消防审批程序繁琐, 不利于操作。三是公安派出所过分依赖消防机构, 加大了消防机构的工作量。

(七) 乡镇灭火救援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 我国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主要是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对于点多、面广、线长的乡镇公安派出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扑救, 而以乡镇消防站为核心的灭火救援体系尚在探索过程中。

(八) 消防宣传工作存在死角。

由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范围大, 人员组织松散, 宣传渠道不畅, 难以开展直观、趣味、多样的说教式的消防宣传, 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 群众消防观念淡薄, 消防常识缺乏, 逃生自救能力差, 导致火灾发生多, 损失伤亡大。2000年至2007年, 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中, 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和用火用电用气不慎造成的火灾起数、死人、伤人、损失, 分别占火灾总数的77.4%、71.9%、82.7%和68.6%, 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 树立“一个思想”。

要牢固树立公安、消防是一家, 公安派出所是名正言顺的“消防基层管理组织”的思想。

(二) 转变“两种观念”。

一是转变消防机构“单兵作战”的观念, 树立消防、公安“一盘棋”的观念;二是转变公安派出所“要我管”的观念, 树立“我要管”的观念, 做到责权一致。

(三) 抓好“三个结合”。

一是重点管理与全面兼顾的结合。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必须与其它工作相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重点开展特殊时期、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把消防监督管理纳入责任区民警工作范围, 保证消防监督管理面覆盖辖区, 不留死角。二是专门机关与派出所职能的结合。将公安消防机构与派出所职能紧密结合, 明确授权, 理顺关系, 加强衔接, 避免在消防管理上出现“城郊结合部”和抢着管或都不管的现象。三是业务培训与实际运用的结合。可以推行建立大队 (科) 防火人员派出所联系点制度, 每个防火人员固定联系几个派出所, 具体指导。培训工作应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切实减少和有效避免因执法程序引起的复议、诉讼和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 强化“四个机制”。

一是强化责任倒查机制。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综合考评范围。二是强化民警教育培训机制。派出所民警要达到会宣传培训、会监督检查、会监督管理、会制作法律文书的要求。三是强化执法案件集中审批制。公安派出所的法律文书以公安消防大队的名义做出, 消防执法收入用于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 以缓解派出所消防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四是强化监督指导机制。要尽量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融入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之中, 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下转第175页的权益, 因此必须慎重。

四、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1、诉讼与仲裁的选择问题

一般在合同中, 都有诉讼与仲裁的选择问题。因为仲裁具有保密、快捷、经济的优点,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合同主体都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手段。但是仲裁就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仲裁和诉讼是只能择其一的, 因此, 只有明确约定由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合同最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或者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对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字眼如“对仲裁不服可以进行诉讼”的约定方式都是无效的, 都是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这种情况下, 如果合同出现纠纷, 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

2、采用公证等形式保护好证据, 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是注重证据的。但是, 在实践中部分科研人员由于证据意识缺乏, 所以经常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局面, 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科研院所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地进行证据的收集, 例如保护好相互间经济往来记录和原始档案, 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以提高胜诉的几率。

在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委托人拿很少的出资让国内知名的科研院所做某产品的部分性能的试验, 该工作在该产品的开发的工作总量中只占自己的权益。

3、密切关注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合同有效期

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要求被侵权人能够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合同法规定,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出这个时效, 当事人的权利还是存在的, 但是失去了法院的胜诉权, 就实际意义来说, 一旦超出诉讼时效, 当事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另外, 还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有效期, 特别是在某些新药研究的特殊合同中, 如果合同已经到期而新药研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 应当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延续合同的有效期, 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可能的情况下, 需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宜早不宜迟。

技术合同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技术合同的实际管理工作, 能够有效的规避科研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使科研人员能够更安心的专注于科研, 使科研人员的成果能够有效地被市场认可, 这是作为科研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合同审查的体系, 加强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 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 能够有效地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并积极的防范合同风险, 预防并减少科研院所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的商业风险, 对于科研院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更健康更稳定地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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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探索“五种思路”。

一是消防法规要授予公安派出所相对独立的审批权限, 划清三级管理职能, 使公安派出所做到火灾前有制约权、火灾后有制裁权, 从而提高工作能动性和工作效率。二是要简化执法审批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应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处罚与治安案件程序进行并轨。三是要建立消防民警例会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切实增强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能力。四是市、县两级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公安派出所的督查力度。市级消防机构可成立由现役消防法制员组成的执法督查大队, 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情况进行督查。五是要设立专职消防民警。要借鉴交警和刑侦的做法, 按照区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消防派出所, 承担相应的消防监督职能。

(六) 构建“六类队伍”。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

一、引言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战斗实体,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在当前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开展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各地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有效地延伸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触角。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当前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消防安全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

二、青海省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于问题的认识还不到位

我国的新的消防法律和法规对我们的公安派出所能够参与到消防和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已经予以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公安消防各个机构当中实行的现役制度,对于公安派出所来说,是地方公务员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宣传还不是很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等,现在来说,很多的派出所民警还是对于消防工作不是很重视,甚至是“一知半解”,他们还是具有老观念:比如说消防工作就应该是由消防队来抓的,而且他们觉得消防工作其实就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对于派出所来说是没有任何权利和责任,而他们觉得自己是无需来负责和消防相关的事务的,这种想法就是非常错误的。

(二)警力不足的问题

随着我省的社会经济在不断的迅速发展,各个公安派出所要担负的刑事以及治安和调解任务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大,大多数的派出所已经出现了现有警力不足的问题了,在平常的工作当中,为了能够应付刑事和治安等各种工作,对于那些不是特别十万火急的事情来说,消防监督的管理工作就会常常的被往后放。

(三)业务不熟问题

我们知道,其实消防工作往往是牵涉到很多的行业的,其专业性也是较强的,一般是要求我们从事消防的监督人员都是要具有比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才行,有的甚至要求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最起码也要懂一些基本的消防业务知识才可以进行工作,这也是能够开展消防的监督工作的一个最起码的起点。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省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当中,消防民警大多数都存在着消防业务十分不熟悉的现象。而据我们了解,派出所的民警的消防业务知识是十分匮乏的。对于目前所从事的消防监督工作的大多数民警来说,他们大多是派出所的领导,一般都是从刑事和治安警察的岗位当中被直接的指派过来的,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不少的派出所的消防民警,他们是从未接触过任何的消防监督工作的,大多数时间对于消防的监督工作如何开展是感到无从下手的,这些人员的消防业务知识是极为有限的。

(四)消防机制还不健全

据我们的了解来说,以往的派出所进行的消防工作基本都是派一个分管特种行业的治安民警来兼任的,他们一般都只是顺便看着就了事了。而我国最新的法律和法规则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了派出所的各个消防监督人员的职责以后,我们省从县局一直到派出所都对各个消防工作有了比较高的重视,并在很多部门设置了专门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但是由于消防工作的成绩考核在各个派出所的年终考核当中所占的比例还是较小的,所以部分的派出所还是认为消防工作其实干好干坏都是一个样,因此就出现了派出所的领导对于消防工作还是不够重视的现象,他们开展各类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

三、如何来推动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必须要进一步的强化责任的落实

对于各个县(区)的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来说,必须要实行“一把手”总体负责制,每个局的局长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而主管局长则为直接的消防责任人,对于派出来说,所长为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当中的第一责任人,而对于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来说,要开展全面的落实。每一个公安派出所都必须要明确出一名所领导来具体的负责各个消防业务工作,并进行妥善的组织实施,同时还要固定一名专职的消防民警,来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种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当中的数据以及材料。

(二)要解决好很多民警不想干、不愿干的问题

我们知道,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往往是非常繁重的,针对这样的现状,我们就必须要按照更加爱科学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各级的消防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并提升执法民警列管单位的具体数量比例。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各个派出所的职能来设定一个和基层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现状相匹配的制度,并且要逐渐的弱化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而对于各种建筑消防的设施设置以及运行来说,对于较为专业性的检查项目来说,要逐渐的抽离出来,由专门的单位、检测公司以及消防工程公司来承担。

(三)要充分的发挥各个公安派出所具有的资源优势

尤其是要充分的发挥警力资源的优势,同时还要利用好社会的资源优势以及行政执法的资源优势,只有这样才可以切实的把消防安全工作具体的落实到各个村组和单位,并形成一个有效的群防群治,以及齐抓共管的很好的社会化的消防新局面,这样就可以努力的解决公安派出所具有的警力不足的问题了。

(四)要进一步的加强业务方面的培训,全面的增强人员素质

我们要针对绝大部分的做消防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其实对消防业务还比较生疏的现状,以及他们对消防的法规还不是很熟悉的情况,各个公安机关就要把消防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监督和检查业务的基础知识等逐渐的纳入到全体民警的业务轮训内容当中,从而切实的加大培训的力度,而且还要有计划、有步骤以及有组织地来抓好各个业务培训,并进行非常认真的考核和考察,严格的把关,对那些合格者发给他们上岗证,并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

四、结束语

总之,每个单位的消防工作都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它是需要我们社会的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业来参与和重视。而对于公安派出所能够承担的部分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来说,这是我们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个公安派出所同时也是对乡(镇)以及村一级的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的最主要的力量,所以必须要加强和改进各个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有效的遏制和减少各种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具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继志.当前派出所消防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2,(15).

[2]杨继亮.浅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管理[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6(增刊1).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5篇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 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

(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第八条 社区(驻村)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并建 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见附件);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四)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发出各类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实行消防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查器材装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防火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情况;

(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四)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

(五)抽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一)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十二)乡村、居民小区设置路障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十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按要求改正的,应当按处罚权限依法处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的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 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四)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辖区内单位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未 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现有设施作用,利用街道文化站、农村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大力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确保每年在辖区每个农村、社区都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常见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辖区单位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火灾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第七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执行。

(二)对公民罚款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三)对公民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体系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6篇

发表时间:2006-9-21 16:51: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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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并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负责有关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派出所派驻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辖区防范管理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收集、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信息。

(二)发现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应当督促其

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通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及时组织辖区初起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农村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乡(镇)保安消防队。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的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且不涉及第二方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六)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涉及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监督检查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农业收获季节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发的《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接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论证;对于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自确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暂住人口集中居住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

(十一)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一般隐患,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整改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的延期整改由隐患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重大火灾隐患的复查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的单位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通知派出所派员参加,并将验收、检查意见抄送派出所。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应当遵守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实施处罚;对处警告,对个人处300元以下(含本数)、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对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对个人处300元以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派出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审批;依据《消防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按照治安处罚程序报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制作的消防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其中,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应当以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管理基础工作档案,使用的各类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应定期存档,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应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消防专项办案经费,并按一定比例向公安派出所拨付。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参加复议、诉讼。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在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的范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的使用、管理要求,由省辖市公安局决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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