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使我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自今年4月12日起,我乡农村困难群众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低保标准的对象纳入低保。为了做好此次低保调整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调整,是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民政精神,构建和谐北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关注困难群众、以民为本的重要惠民工程。各镇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议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召开必要的镇、村联席会议,认真领会此次调标的重要意义,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调标基础工作,保证做到有条不紊、有序运作。
二、严格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调标,涉及到农村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各镇必须严格程序,保证调标公开、公平、公正。此次调标审批程序分为六个步骤: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交低保申请书及相关证明。
2、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后,经村委会审查小组审查,填写意见后报镇。
3、镇政府接到申报后,由民政助理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报经镇审核小组集体研究,填写审核意见后返村。
4、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公示后,如无疑义,报区民政局审批。
6、区审核批准后,在村进行公告。
申请审批时间要求,按此次调标前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低保的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状况,做到有涨有落、有进有出,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凝聚人心。
各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此次低保调标的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低保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宣传,使低保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从而增强基层组织的凝
聚力和向心力。要把享受低保纳入村规民约,借此达到规范行为,自我管理的目的。要教育低保对象自强、自力,消除单纯依赖思想。鼓励低保户依靠诚实劳动,增加收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为社会做出贡献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2篇
(丹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提高到24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每人每月200元保障标准的镇(区)提高到24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170元低保标准的乡镇统一提高到210元。
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标准提高后,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来确定。
1.执行240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88元(不含288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240元标准的镇(区)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88元(不含288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210元标准的乡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52元(不含252元)。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3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落实国务院印发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节能减排 “十二五”规划》等要求, 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保护生态环境, 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 年 6 月底前, 各省 ( 区、市) 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 2 元, 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 ( 铅、汞、铬、镉、类金属砷) 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 4 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 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 对最多不超过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 ( 区、市) 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 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 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 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 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 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 年底前, 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 2015 年底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 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2016 年底前, 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 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 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 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 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按照各省 ( 区、市) 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1 年本) ( 修正) 》 规定的淘汰类的, 也要按照各省 ( 区、市) 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0% 以上的, 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 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 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 畅通公众表达渠道; 对举报的违法排污, 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曝光一起。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4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5篇
成府发[2007]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农村低保,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将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
(三)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以上述标准为低限,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标准从2007 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保障
本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新增资金,主要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财政对部分区(市)县给予适当补
助,原则上对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新津县补助30%,对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补助5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在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二)积极推行低保金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发放。对不能实行按差额进行发放的,要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实行分档发放。
(三)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低保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流低保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6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住建部日前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考核指标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 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 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摘编自住建部官网)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7篇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马丁法;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财政负担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1-0108-08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5.01.011
收稿日期:2014-09-02;修订日期:2014-12-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政策优化研究——基于养老金与财政动态契合的视角”(14JJD630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化:基于养老金给付与财政补贴的动态契合视角”(713031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优化下的财政适度负担水平研究”(13YJCZH003);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应对辽宁人口老龄化财政政策研究”(L12BRK003)。
作者简介:边恕,经济学博士,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社会保障与民生安全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雅娜,经济学博士,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郝悦,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Urban Resident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Determination and the Index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Design: Illustrated by the Example of Liaoning
BIAN Shu1,2, SUN Yana3, HAO Yue1
(1.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Research,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6,China;
2.Center for Social Security Studies·Social Security and Life Securit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3. Sun Wah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easured and calculated food line, low and high poverty line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ata of Liaoning province using the method of Martin. Comparing with the real low standard this paper found that real standard lies between food line and low poverty line, so it can’t meet the recipients diversity demand. This paper got the dynamic adjustment of low standard of Liaoning province by building an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food price index, consumer prices per capita income combination index, the growth rate of per capita income. After comparing with fiscal moderate burden of Liaoning province, this paper also found that local government can not only bear the burden of adjusted low standard, but also entirely borne the low and high poverty line calculated by Martin method. Finally,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like determining low standard scientifically,realizing the unity of baseline fairness and diverse demand, designing 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 building multivariate security cohesion mechanism.
Keywords:urban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Martin method; lowest standard; adjustment mechanism; financial burden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8篇
低保资金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随着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和保障范围的扩大, 农村低保资金增长的幅度也将随之提高, 必然会累积规模巨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保障规模不断增长的农村低保资金安全, 对于农村低保制度稳定运行, 实现社会政策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的安全使用, 防止农村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拖欠等违法行为, 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
二、保障农村低保资金安全的重大意义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保障农村低保资金安全是整个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如果农村低保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无从谈起。
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
随着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和保障范围的扩大, 农村低保资金增长的幅度也将随之提高, 必然会累积规模巨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保障规模不断增长的农村低保资金安全, 对于农村低保制度稳定运行, 实现社会政策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的安全使用, 防止农村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拖欠等违法行为, 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
2. 实现制度公平性、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前提。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 生存权的保障也是任何政府保障人权的首要任务。云南是一个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欠发达省份, 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据统计, 目前云南129个县中有80个贫困县, 其中有73个国家重点扶贫县, 7个省级扶贫县, 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亟待解决。随着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加速, 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因此, 保障农村低保资金安全不仅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前提, 也是缓解农村贫困状况、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存权利的需要。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包括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 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的社会秩序, 就不可能有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云南城乡居民收入悬殊, 部分贫困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 都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 在云南农村除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人口外, 每年还有许多灾民、特困户和孤老残幼需要扶持与救助。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 势必会影响农村乃至全省的稳定。只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安全得到保障, 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4. 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 以小规模、分散化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弱小的农民个体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化解市场风险。这就需要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资金, 帮助他们化解市场风险。其次, 云南省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为适应土地分散化经营向集中化经营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 稳健安全的使用和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对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流动,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健全云南省农村低保资金安全机制的路径
1. 准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提高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 仍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 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 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 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严格审批程序, 实行“七步四公示制度”。即经由户主申请、村 (居) 民小组推荐并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听证、“两委”初定并张二榜公示、乡镇审核并张三榜公示、民政局审批并张四榜公示的程序严格执行。户主申请时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等相关材料。
2. 多元化筹集农村低保资金。
资金的筹集是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 针对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资金筹集所面临的难题, 有以下解决办法:首先, 改革税制, 筹资农村低保资金。可以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 发挥其社会保障的功能, 推动税制改革。其次, 切出部分扶贫资金用于低保。2010年9月, 云南省启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试点工作。云南省贫困人口众多, 是全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通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能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 真实地掌握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基本情况, 有利于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动态管理。目前每年中央扶贫资金总量超过300亿元, 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00亿元, 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 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每年近140亿元。而民政部门每年支出近14.2亿元为2 289万农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 这些人口中很大部分与贫困人口重合。将农村特困救助与农村低保并轨, 可以在增加少量财政资金的情况下, 扩大保障覆盖面, 尽快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第三,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补充“农村低保基金”。通过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债券、附捐邮票、纪念币以及建立社会保障捐赠资金的形式向社会和民间组织筹集资金, 如定期组织向社会募捐、义演等慈善活动, 依靠民间力量补充农村低保基金。
3. 强化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严格发放审核程序。
对低保对象坚持实行年审制度, 做到“应保尽保, 应退尽退”, “补助有升有降、人员有进有出”, 防止“一保定终身”现象发生。实行一户一档信息化管理和分类管理, 超过标准或死亡的及时调整, 切实保障最困难的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首先, 审核工作中, 以户为单位将现有人口与享受低保补助人员进行对照审查, 核实是否吻合;其次, 统计减员人数和原因, 对不能再享受补助的人员, 及时向户主宣传、解释农村低保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最后, 将因灾、因病急需救助的群众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张榜公示、上报审核等程序, 将其纳入农村低保补助对象, 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应保尽保。
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 对部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采取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 鼓励金融代理机构实行“一折通”发放, 从程序上杜绝拖欠、挪用、截留低保资金情况发生。如楚雄市中山镇从2010年开始, 将农村低保资金由民政办提现后发放现金方式改为由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 代发。通过改变发放方式, 一方面杜绝了大额提取现金以及由此带来的资金不安全和报账不及时的问题。另一方面保证了专款专用和资金的及时兑付。
4. 加强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及监管机制建设, 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水平。
农村低保是一项工作量大、责任重的工作, 需要政策性、原则性、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干部具体负责低保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是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定期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及时开展经验交流,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打造一支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业务精通、公正文明的农村低保工作干部队伍。同时, 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管机制建设, 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水平。对于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 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贪污、挪用、冒领、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其他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5. 加强监督力度, 开展不定期督查, 严格依规查处。
云南省、县纪检监察、县民政部门实行抽查与普查相结合, 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安全, 低保对象是否按时足额领取低保金, 有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冒领、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以及已经不符合享受条件仍在领取、吃低保等情况。同时, 强化政策宣传, 确保低保资金监管、发放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 宣传《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凡是涉及低保资金的问题, 做到即访即查, 查实即纠,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田宏政.农村低保供养法律指南[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8.
[2]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读本[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
[3]柳拯.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过程与实施效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9篇
最近,有部分读者来信询问离休干部瘫痪期间享受护理费的有关政策。1996年我省赣财社字[1996]第100号文件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明文规定: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提高到100元。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又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6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现刊登如下,以资学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人事部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企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我乡农村低保标准的通知 第10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2012年8月20日
关于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待遇如何计发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待遇如何计发作了明确规定。按现行政策,对病退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待遇规定是不同的,应分别处理:
一、病退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形式的一种。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具体计发、支付和待遇调整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办理病退手续时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其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我省历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文件规定执行,在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调待金额仍由单位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国家对病残津贴制度出台前,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缴费满15年的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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