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精选6篇)
公司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工银发[2000]102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各自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附: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三条 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 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 保函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上两和本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保函申请人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级分行、总行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九条 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10%(含)以上;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对不能统一评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比照aa级(含)以上客户标准收取保证金,其他未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用于到期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条 保函申请人应提供保函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有效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aaa级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免予提供反担保。
对提供存单、凭证式国债、工、农、中、建、交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客户,可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对用于质押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凭证,受理行应认真审查其权属和价值及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存款行或承兑行,核对印鉴、密押或密码等方式确认其真实、可靠性。
受理行对上述权利凭证审核无误、同意以其作质押后,应专柜保管、专人负责,以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质权的实现。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押权利凭证不得兑现,但对先于保函到期的权利凭证,受理行可以在凭证到期日后兑现,并将兑现价款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其反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 保函的审批和开具
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转授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对贸易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房地产开发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对交存100%保证金或提供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保函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3.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5.保函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测算申请人是否有到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能力;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审查保函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反担保;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计划财务部门。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查保函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保函总额度内并签署意见,送法律事务部门。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主体资格;
2.是否在授权权限之内;
3.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保函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合理;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法律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四)主管副行长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按规定需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五)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开具人民币保函的,受理行应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在保函申请人按约定存足保证金、提供反担保并缴纳手续费后,信贷部门根据保函审批表和会计部门出具已收妥保证金和手续费的证明填具保函,送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发。
第十五条 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贸易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3年(含),超过上述期限必须报总行审批。不得开具期限敞口保函。
第十六条 开具人民币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额0.5‰~3‰的担保费,每笔保函另收取保函金额万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100元。
第十七条 因担保事项变更,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经担保行同意,可重新订立《开立保函协议》并由担保行开具新的保函。新保函的办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另行收费。原保函和原《开立保函协议》由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三方协议终止。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行开具人民币保函后,应即时登录信贷管理台账,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
(二)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反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保函申请人有违约行为、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价值或反担保能力下降以及其他不利因素,担保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十九条 建立人民币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和标书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保函失效记录等。人民币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保函的履行和垫付处理
第二十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从保函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保函到期当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保函申请人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保函垫付款项向保函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该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人民币保函;对单笔保函垫款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2笔以上垫款的保函申请人,经办行不再为其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七章 总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人民币保函实行总额控制。人民币保函总额按年确定并下达分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及时核定、控制和调整人民币保函总额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1)受理客户提出的人民币保函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2)办理反担保手续;(3)开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4)清收保函垫付款项。其中工商信贷部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项目信贷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住房信贷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
(三)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制订、审查反担保合同、《开立保函协议》和保函文本。
(四)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费收取和保证金专户的管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文下发)。
(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对会计部门提供的保函业务有关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越权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人民币保函垫付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其对保函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保函业务办理权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出具保函(包括反担保)。
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统一使用总行法律事务部制订的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和保函的格式文本。需对文本条款进行一般性调整或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须报总行审批(保函申请人存入100%保证金或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以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类银行担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2篇
协 议 书
甲方(需资方):
乙方(出借方):
第一条:乙方为支持甲方新建开发项目,向甲方出借资金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5%。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资金到位后,应当即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贴息,贴息数额为借款总额的25%(含当年年息),并自第二年起,年满十二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此外,甲方在资金到位后,应当即向参与运作企业一次性支付4%的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企业六证一卡及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乙方确认出借资金并确定出借额度后,即指定操作人员赴甲方所在地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操作程序
1、乙方操作人员应携带有效资金证明(不少于,赴甲方银行,由乙方和甲方银行相互核实资金和担保事宜。甲方同意在乙方进入甲方担保银行前两小时,向乙方支付陆万元,作为核行保证金,同时双控甲方资金壹佰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
2、乙方核实甲方担保银行前,应首先接受银行对其所持的资金证明进行核实,乙方对银行的核实仅限于核实银行签字官员和经办官员身份和任职文件,并核实银行是否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并出具不上网银行保函。在确定身份并肯定答复后,乙方应当即将元人民币转入该银行,并在小时内将全
部借款转入该银行;甲方将壹佰万元保证金支付给乙方,银行开出保保函及贴息承诺书后,乙方将借款金额转入甲方帐户;担保银行应同时将保函和贴息转交给乙方。
3、甲方或甲方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后,亦应当即一次性向参与运作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双方约定进行核行业务不实或当日不能开出同等数额银行保函,甲方所交的陆万元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付乙方人民币伍佰万元作为补偿。
2、以上业务均应在参与运作的企业协助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违约方向该企业赔偿壹百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并履行约定程序和义务,如发生纠纷,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运作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运作方:
银行保函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第3篇
我们的风险系数(年波动率)是以平均周收益率为基准,用以度量周收益率与平均期望率的总体性偏离程度。然而通过波动率来刻画得风险系数只有在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是正态分布或对称分布是才会比较有效。然而,对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率分布的众多实证分析表明,投资收益率往往呈现非对称、非规则性变动。这
衡量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太恰当。这也是产生上述悖论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一系列风险收益调整指标,到底哪个有更高参考的价值呢?那些指标能有效和充分揭示基金绩效呢?目前,大家比较认可的风险收益评价指标是星晨风险评价指标。但它充其量只是提供了一些投资参考而已。因为其所包含的评级周期都是以往数年的,没有考虑股市周期的变化,也不具有前瞻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一项理想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既能评价基金收益符合正态分布的情况,又能评价基金收益不符合正态分布的情况;而且它应当是一个不依赖于任何假设前提的业绩评价指标;它具有良好的前瞻性,拓展性和预测功能,能有效地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信息整合在一起。
上面的指标确实是比较理想主义,因为,要具有所谓的前瞻性、拓展型、预测性绝非一件易事。但它为指标评估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我们相信,今后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接近于我们的理想指标,也会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
四、基金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但成长速度很快,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基金总的资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在就如同我国经济在走向改革开放后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样,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走向开放也是必大势所趋,可以将其概括为三个开放。一是基金运作制度的开放,即走开放式基金之路;二是对外开放;三是对内开放,即对内应该尽快完成从垄断到竞争的过程。
今后,我国的基金业将成为开放式基金的天下,但也将出现海外基金公司与中国基金公司共同“分享”投资市场基金份额的局面。制度化、规范化会成为一种趋势。海外基金所带来机遇与挑战会加速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永良:基金之神乔治索罗斯的基金投资忠告.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32~33
[2]百度知道.[2006~5~29]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
[3]基金基础知识[2007~06~04].http://blog.csdn.net/coldicesnows/
[4]搜狐-财经-基金.http://money.business.sohu.com/jijin.shtml
[5]卢晓平:基金业展望五:基金业发展前景广阔.上海证券报,
[6]刘传葵: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三个开放.上海证券报,2000~
徐亚琴沈和庆绍兴市商业银行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作出的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近年来,保函在促进对外贸易、保证涉外合同的正常履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因其涉及范围广,包含的因素多,具有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本文就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加以阐述。
一、保函业务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信用风险是指担保函项下某一关系人未能执行或不愿执行合同并不履行付款或赔偿责任而给蛋白行带来的损失。这一风险主要来自受益人、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三个方面。
1. 担保行可能会遭受益人的不合理索赔
根据保函的独立性,担保行开出保函的行为与受益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构成了两者之间不依附于合同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合同关系,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主要是保证在收到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索赔书及有关单据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而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往往只接受“见索即付”的保函,即受益人的索赔时无条件的,可以仅凭一份声明书而不是其他佐证文件,如果实际上申请人已履行了合同,受益人仍有可能向担保行无理索赔。
2. 担保行可能承担申请人的违约风险和效益风险
若申请人资信不佳,不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或未按时履约等,银行有可能因申请人的违约而遭致索赔;若申请人由于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或电力供应不足,或因管理不善,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经济效益不高,担保行则可能因申请人无力还款而遭致索赔。
3. 来自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
反担保人的责任就是保证银行对外赔付后,在申请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若反担保人经营状况不佳导致资金偿还能力低下,或反担保人资信较差,不愿承担责任或推脱责任等,同样也构成了担保行的信用风险。
二、采取措施,积极防范信用风险
1. 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审查工作
(1)对申请人的审查。在受理申请人委托之前,应根据保函性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委托银行办理借款保函的客户应为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其他保函业务的客户应为具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企业。然后着重了解其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及经营业绩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出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2)对受益人的审查。由于受益人地处国外,对其审查难度要大一些,除依靠平时积累资料、搜集信息外,还可以通过海外代理行(联行)或商会等民间组织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获得多方协助,以防不法商人进行不合理的索赔,骗取赔偿金的事件发生。
(3)对项目的审查。担保项目原则上必须属投资方向正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影响和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审查时要认真分析该项目在担保期间的发展趋势及与其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分析在这种市场变化之下,申请人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对保函所可能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对金额大、期限长的借款及特殊贸易保函应进行项目评估,通过对保函项目投资的必要性、技术实用性、建设可行性、财务状况、经济效益、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商务合同、结算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保函业务的决策依据,从而改善资产质量、降低风险。
(4)对基础合约的审查。从理论上讲,保函是一项独立于合同的法律文件,保函项下当事人仅受保函条款的约束。但索赔能否发生,关键在于合同是否被正常执行,所以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严谨合理,直接影响到他能否履约。因此,担保行要对合同进行把关,对合同中对我方不利或不合理之处,要建议申请人及时与外商洽谈,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以维护我方利益。
(5)对保函条款的审查。保函是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件,担保行开立的保函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应努力遵循国际惯例,措辞须十分严谨,防止受益人利用保函中的文字失谨或模棱两可的措辞,使担保行处于不利境地。针对索赔条件,担保行应注重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化条件,将无条件的见索即付转化成有条件的凭单付款。另外,担保行应根据保函性质对保函本身的重要内容和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如要求保函金额须明确,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明确或可以推定,以免敞口;预付款保函应有须在收到预付款后方生效的约束性条款;特殊贸易保函应落实返销合同,尽量争取将回购产品的信用证作为付款单据之一;付款、借款、预付款、特殊贸易保函等须加列金额递减条款。
2. 稳妥有效地落实反担保措施
可采取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物权抵押。
(1)收取全额保证金是担保行最为安全和理想的方法,在落实反担保时,应尽可能争取该种方式,但目前,多数申请人资金周转均不充裕,往往没有交足保证金的能力。因此,此种方法使用不甚普遍。
(2)信用反担保是指由第三者出具的反担保函。担保行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出具反担保的单位应为有资金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外贸公司等经济实体,担保行不应接受国家机关或以公义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信用反担保。另外还要严格审查反担保单位的法人地位、经济实力、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并要求其累计反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自身的自由资本;二是对反担保函的审查。反担保函中要明确规定反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其书面化、合法化,其中的付款条件、责任不应低于银行对外担保的责任,要说明反担保函的效力不因反担保机构或人事的变动而受影响,特别要强调当索赔发生时,反担保人授权担保行可直接扣划其在担保行开立的帐户,保证不拒付,不反划。若反担保人未在担保行开户,还需要开户行的确认。为确保担保行的权益,也可以将反担保函加以公证。
(3)反担保的另一种形式即物权抵押。首先要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规其所有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其次,对抵押物权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抵押人以其财产同担保人设定抵押权时,担保人应要求有关部门的证明,以避免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第三,对抵押物作价现额的审查。抵押物作价现额应按种类及变现能力来确定,除债券、存单可按票面金额作价外,其他变现能力差的财产应根据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抵押期限长短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账面净值的70%,通常要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商检局等做出切合实际的估价;最后,办好有关的法律手续,鉴定《抵押担保合同》,通过登记或公证等确立司法权利。
3. 积极参与,加强保函的后期管理
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企业有关设备到货、调试、运转及投产后的效益等情况,了解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重大事件,考察企业是否按保函条款去履行相关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配合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另外,担保行应要求项目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辅助报表中的利润指标、负债指标的分析,准确掌握项目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及时协助、督促企业安排好还款资金。
摘要: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开立的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本文在分析保函业务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防范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对策。
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涉外保函的应用 第4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涉外保函
一、涉外保函的概述
保函是指金融机构应商业交易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保函多为银行保函,但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开具。本文主要站在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开立保函角度,分析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这类保函通常具有抽象性、独立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且属于一种非融资性担保。
保函的实质是将银行信誉用于商业交易中,是申请人对受益人提供的一种保障,即“他违约我付款”的承诺。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作为履约保证,易于被受益人接受,并且灵活性强,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
本文讨论的保函,贯穿了国际工程承包的各个环节:项目投标(投标保函),签约生效(预付款保函),施工建设(履约保函),完工验收(质量保函、留置金保函),有些特殊环节还会涉及到付款保函、关税保函等。近几年我国涉外保函业务呈现出:国别风险较高、业主要求苛刻、工程承包合同与保函文本中的条款多不利于我国企业等特点。由此产生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无条件见索即付。通常情况下,业主为了增强保函的效力及保护程度,要求申请人承诺“无条件见索即付”,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索赔,在不需要其提供任何证明违约的证据的情况下,开立方就要无条件支付以保函金额为限的金额。这种标准条款,对受益人有利,但加大了申请人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二)效期敞口。这种保函要求常见于投标保函的格式规定中,例如“开标后120+28天以内有效”。该条款可以使保函到期日随着开标日期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但是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造成了保函效期“未封口”的缺陷,继而给保函撤销造成麻烦,使开立方承担更长时间的担保责任和更高的担保费费用。
(三)适用法律。通常情况下,保函适用担保人开立保函的机构所在地法律,反担保函适用反担保人开立反担保函的机构所在地法律。但有的强势业主在保函格式中要求遵循受益人当地法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加大了申请人(承包商)被恶意索赔或无法撤销保函的风险。例如,笔者曾经遇到一个保函是要求遵循加拿大(受益人所在国)当地法律,造成了无法撤销的严重后果。虽然经过无数手续,停缴了担保费,但是担保责任仍在。
(四)语言。涉外保函使用的语言除了常用的英语以外,还常常涉及西语、法语等。要格外注意翻译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词不达意的风险。
(五)幣种。涉外保函涉及的币种除了人民币以外,还常常涉及美元、欧元等,甚至有时会用到孟加拉塔卡、乍得西法、安哥拉宽扎、肯尼亚先令等。银行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常常以开出保函当日汇率上浮20%转为美元计价。保函申请人要尤其注意开立小币种保函时所额外承担的汇率风险。
二、保函的开立、修改与撤销常用流程
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开立保函通常采取的流程:收到业务部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书后做初步审核,依据金额权限向财务相关领导申请批准。根据开立要求选择适当的银行,与银行人员及业务人员沟通,及时将保函开出。保函的延期或修改流程与开立流程基本一致,此处不再重复。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涉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对保函开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开立的银行、时间、格式和费率都需要提前沟通协商,不能忽略细节。比如,笔者参与的某国公路项目的预付款保函,由于没有跟银行讨论保函费收取方式的细节,银行在开立时一次性收取了费用,而项目组提出提前撤销或保函减额的可能,造成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被动局面。再如,开立投标保函尤其要求及时性,而所需的报价评审、投议标许可证等资料可能尚未取得,为了不影响投标应预先准备或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与银行协商解决办法。
涉外保函的管理:应做好保函登记与统计工作,对即将到期的保函通知业务人员联系业主办理撤销或延期相关手续。待接到可以撤销或延期的通知后尽快联系银行办理。由于业主或其他原因造成保函正本无法退回的,要及时与银行进行协商,寻求其他途径撤销,以避免风险。
三、涉外保函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站在申请人(承包商)角度,结合上文提到的风险,分析保函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在初审保函格式时,要避免出现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包括:1、保函中没有明确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未明确金额或担保责任包含了除本金外其他无法计算的金额。如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XX(本金)及相关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没有约定)2、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的条款。银行承担的是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承担被担保人的道德风险。如投标保函中的“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3、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4、被担保人违约事项描述不清。
(二)从风险角度考虑,保函应当选择明确的到期日为宜。如果只规定到期条件,将视为无固定效期保函,只能通过业主发撤销电方式撤销,风险很大。1、若难以确定一个准确的到期日,应该仔细定义保函停止生效的时间点。应该对诸如“直到运行满意”、“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用词非常小心,要让事件的发生时间单据化,如“依据合同规定出具质量验收证明之日”、“出具完工证明之日”。2、如果保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证期间或效期,建议至少修改为到期日和到期条件较早发生时保函失效。如“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X天或X年X月X日,二者以先到时间为止”。3、“自动展期”、“不延期即付款”等可展期条款,应尽量规避。若无法规避,则需在履行基础合同时注意延期的情况。如果在保函到期前,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应注意及时将保函进行延期,以避免“断档”风险。4、如遇仲裁(诉讼)则保函延期条款,需注意依据仲裁(判决)结果来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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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款保函应有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条款及减额条款,以避免恶意超额索赔。有效期限应匹配合同项下预付款抵扣期限,一般应短于履约保函;金额应随着工程进度或货物交付而递减。如“保函金额随XX合同项下履行金额递减”等。减额要注意及時性和可操作性,应规定适当的减额方式,包括减额的条件和所需单据等,否则URDG758视同无减额条款,即使是其他规则项下减额也同样很难实现。
(四)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到初验结束,目前许多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履约保函期限覆盖质量维修期,因此需注意不要重复出具质量保函,避免双重担保。
(五)工程类的留置金保函主要注意以下几点:留置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承包商的留置金保函提前生效。金额不应超过工程尾款,通常最多不超过合同的10%。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也可以争取规定:“本留置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迟于XX年XX月XX日”。
(六)基础合同方面。1、合同双方应注意及时沟通,才能保证互相信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在产生误会时,应注意用和平、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避免问题严重化。2、在合同执行中如遇延误,需注意将相关保函进行延期;将合同进展告知银行并及时向银行提交保函展期申请。3、应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避免出现违约行为。4、保函为担保方式,并非支付方式,要力争避免被索赔。如确实违约需支付款项,应与对方协商直接将违约款项支付给客户,尽量避免使用保函。5严格遵照合同执行,必要时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6、合同中未规定需要出具保函的,应审慎办理。7、随时注意交易对手的动态信息。
(七)明确保函遵守的国际惯例。常用的有URDG458/758、 UCP600/ISP98(备用信用证)。与URDG458相比758具有如下特点:1、更注重单据化要求。明确保函如有非单据化或者无法通过担保人自身记录来判断的条款,则视同未有该条款。2、时间要求更加明确。①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拒付也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丧失拒付机会。②对未规定到期条件的敞口保函,则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年后终止,反担保在保函终止后30个日历日终止。3、明确了保函修改的规则。4、明确了担保人在收到“不延期即付款”要求时的处理,在索赔支付上可以推迟付款的时限,即不超过自收到索赔起30个日历日。5、保函撤销。URDG758规定退回保函正本不是保函责任终止的必要条件,只有受益人签署并提交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才是到期前撤销仍有余额保函的必要条件。
保函业务 第5篇
保函业务是指担保公司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1、工程保函········································································►
工程保函是指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双方按规定履约,预防与控制建设合同履约风险,融通担保所开立的保函,主要产品有:
► 银行保函
► 履约保函
► 支付保函
► 投标保函
产品优势:
► 融通担保与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东莞市建设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融通担保是东莞市最早开创工程保函的担保机构之一,产品完善,操作便捷,我公司开立的保函在东莞市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2、诉讼保函········································································►
诉讼保函又称“诉讼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由融通担保向法院提供的保函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融通担保提供的诉讼保函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函。
产品优势:
► 融通担保诉讼保函业务方便、快捷,不占用申请人的自有资产;
保函业务资料清单 第6篇
2)若保函采用我行的格式则不需提交;
3)若采用非我行格式,需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格式至贸金部审核,应在提交纸质格式的同时提供电子版格式;
四、开立保函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的正本复印件 1)经营单位双人面签原件相符;企业盖章;
2)合同买卖双方印章清晰可辨;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名称与合同买卖双方一致;合同载有明确的开立保函条款,包括保函金额、期限等;如为投标保函,需提供招标公告、招标答疑(如有);如为质量保函,需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3)内保外贷保函项下,客户出具《内保外贷业务资金用途说明》,经营单位出具《内保外贷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详细内容请参照我行2015年3月20日《关于明确我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内部操作流程的通知》);
五、保证金相关(如需):
1)保证金开立、存入及冻结确认书; 2)保函保证金质押协议(盖章验印);
六、经营单位审批资料及授信资料:
1)使用授信额度材料清单/低风险业务审核材料清单、法人授信业务实地核保面签工作责任书、授信使用审批意见表(如需);
2)授信批复和额度启用通知书、额度调整通知书(若有),如为低风险业务则提交信贷业务通知书、低风险批复、低风险报告(客户经理需在低风险报告上标注低风险余额);
七、基础材料
1)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需)、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 4)企业工商公示登记信息查询; 5)首次办理保函客户需提交公司章程;
6)《贸易金融业务真实性情况表》(就该笔业务本身的情况进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对手合作情况,是否有合同、发票等);
八、其他材料
1)根据风险管理部和授信管理部2014年5月19日《关于加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管理的通知》及2014年12月10日《关于要求经营单位加强对
公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的通知》要求,综合授信下单笔提款前须查询借款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并提交借款企业《授信情况对比分析说明》。
2)根据授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2014年9月29日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对贸易企业放款要求的通知》要求,贸易企业综合授信下提款需提交《贸易企业综合授信项下具体债项审批意见表》。
3)根据授信管理部2014年9月5日的《关于加强抵押物查册要求的紧急通知》要求,抵押类授信企业综合授信下提款需提交授信批复显示的抵押物的查询信息(即相关的查询结果资料)。备注:分行所在地抵押物查询信息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有效,异地抵押物3个工作日内有效。
九、注:上述材料仅为业务通用材料,如单笔业务有特殊情况需按贸金部要求提交其他补充文件。
广州分行行政公章用印审批单
附件 1
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
编号:
致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1、申请人名称(中文):(英文):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项目名称(中文):
(英文):
项目金额:
合同或协议编号:
资金来源:
3、受益人名称:
地址:
4、保函种类: 有效期限:
保函金额(小写):
(大写):
保函格式:□ 申请人提供,贵行确认 □ 贵行提供,申请人确认
5、开出方式(1):□ 电开 □ 信开(□由贵行邮寄给受益人 □由我公司送达受益人)
开出方式(2):□ 直开 □ 转开 □ 转递 如为转开/转递,转开/转递行名称:
我公司兹申请贵行按上述内容及所附保函格式开立不可撤销保函。我公司在此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贵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出保函及处理该保函项下的一切事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二、我公司保证本申请项下的基础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且基础
交易真实、合法。贵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贵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决定是否接受我公司的保函业务申请。
三、我公司保证在贵行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支付该保函项下的索赔款、手续费、利息及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即备付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贵行有权于发生当日自行等额扣划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人民币/外币帐户,如币种不一致,则按照当日贵行公布的外币汇率牌价进行折算:
1、在贵行由于履行保函项下的责任而支付任何款项时;
2、在贵行要求补偿由于开立或履行保函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时;
3、在贵行要求我公司偿付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欠款利息时(利息按照贵行同期人民币/外币贷款利率计算)。
在该帐户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贵行可自行等额扣划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其他任何帐户。如仍不足补偿,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其它资金支付或偿还。
四、我公司承诺对贵行上述自行扣划我公司帐户的行为不持任何异议,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五、我公司同意无条件地赔偿贵行因履行本保函项下业务而支出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国外银行费用、杂费、诉讼费),并赔偿贵行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贵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计算。
六、我公司保证受益人将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保函正本退还,或向贵行发出解除有关担保责任的函件,否则贵行可继续向我公司收取费用,直至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还贵行或向贵行发出上述函件。
七、该保函及其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及单据,如因邮、电或其他方式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遗失、延迟、错漏,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承诺在贵行解除该保函项下的全部对外责任前和我公司在该保函业务项下承担的全部债务(如有)清偿完毕前一直有效。
九、如保函有效期不确定、担保金额不确定、适用外国法律或惯例、保函条款不规范等,我司承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并将赔偿贵行因此而承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我公司已全面、准确地阅读并理解了本申请书和承诺书各项条款。我公司特作出
如上承诺,保证严格遵守。
十一、(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
1、适用;
2、不适用)本开立保函业务我司将按照如下方式向贵行交纳保证金:我公司将在保函开出前向在贵行处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中存入或汇入 至少相当于开立保函金额百分之(大写)的保证金,并签署了《保函保证金质押协议》(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
1、适用;
2、不适用,协议编号为:)。在贵行解除保函项下付款义务前,我公司无权支取或动用该保证金。
十二、此项保函业务之申请系使用我公司与贵行签署之《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项下保函授信额度,并构成该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我公司将依照该协议之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光大银行(盖章): _____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公司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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