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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研究会章程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国学研究会章程(精选6篇)

国学研究会章程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国学社是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精华,传统道德规范,精深的哲学思想为宗旨,提升学校文化内力,大造学校品牌教育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国学社是在学校领导下的群众文化社团,推进学校“包容产生和谐,学习推动创新,卓越成就未来”的办学思想。凝聚优秀的教师文化团队,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服务教育,深化教学,提高质量。

第三条 社团宗旨

(一)弘扬国学精华,提升校园得人文环境,打造团对的文化凝聚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二)激发和引导师生积极研究国学精髓,促进师生做人与做学问齐头并进。

(三)培养师生的合作与关爱精神,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凝聚力。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法规,维护社会环境和秩序的稳定。

第四条 社团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自觉遵守个方的监督。

第五条 本社团接受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社团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核同国本社团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人事安排。

(六)领导本社团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团设社长_人,副社长_人,部长若干,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

(三)工作学习勤奋刻苦,有奉献精神。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服从学校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制定有关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

(四)加强校内外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的形象。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立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社团开展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四)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条 团队成员的退出与保留。

(一)教师离校,学生毕业,自动退出。

(二)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退出。

(三)违纪违法的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面向全校招收会员,欢迎自愿参加,会员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加入社团的意愿。

(二) 愿意参加社团的活动。

(三) 拥护社团的章程。

(四) 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四条 会员入社团的程序

(一) 本人提出申请。

(二)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对社团工作享有参有权。

(二) 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 享有本社团提供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 享有本社团提供的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五) 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的权利。

(六) 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

(二) 服从社团的领导,维护社团的声誉。

(三) 积极参加社团发起的各项活动。

(四) 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社团开展的国学活动

(一)每周一期<论语>解读

(二)每周一次国学讲座

(三)不定期解答社员的疑难

(四)拟定校本读物

(五)专栏知识介绍

(六)访谈

第十八条 本社团每月出一份简报,介绍社团开展活动的情况,介绍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社团创办一个网页,以便工作的开展与交流。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对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和人员信息,要及时的记录、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工作不与学校其他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事前要有计划,时候要有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国学研究会章程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毕节学院国学协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由广大国学爱好者组成的,经毕节学院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具有以“扬我国学,铸我国魂”为宗旨的学生团体组织.本会以“自强不息”为会训,通过开设传统文化教程,邀请名师举办文化讲座一系列活动,提高会员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加强我校学术氛围,繁荣校园文化。.第一条:协会名称:毕节学院国学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 扬我国学,铸我国魂

第三条:协会性质

毕节学院国学协会,经毕节学院院团委及毕节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注册,受毕节学院团总支直接领导,以传承华夏文明、兴复国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的学术型为主协会。

第四条:挂靠单位:毕节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二章 :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协会内部专题辩论会、演讲大赛的原则上在每周末举办。(在学校考试期间可取消)

<二>定期播放国学范围之内的视频讲座。

<三>每月邀请我校资深教师为我协会会员做专题讲座。

<四>组织撰写国学评论文章并积极向《毕节学院报》以及社会刊物投稿。<五>组织协会内外部参加社会上国学范围内各类比赛。

<六>定期举办大型国学学习交流活动。

<七>邀请外校名师来我院开办讲座

<八>同校内校外社团进行联谊

<九>组织联欢会、郊游等文娱俱乐活动

<十>积极参加毕节学院团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一>积极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组织会员在社会上开展国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一条: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为主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从事国学研究或国学爱好者

<四>热爱集体活动,乐于服务同学,愿为本协会效力者

第三条:会员入会成序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通过毕节学院国学协会组织的面试活动。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会员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或免费权

<四>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 会员享有监督协会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 会员享有职务变迁和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并备案

<六>积极参加协会举办各种学术学习活动

<七>团结协会会友,扩大协会影响

<八>不以协会名义搞个人行为

第六条:会员退会条件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二>会员如果一月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大身体疾病,学校正常放假等)

<三>会员一年都没有上台为会员做演讲、辩论专题活动。(除非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重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协会机构以及个干事职能与义务

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供给5名

<一>负责国学会每周每月活动和对重大事务的处理

<二>领导国学会工作,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三>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四>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期末工作总结

<五>对各部工作配合,支持,监督

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

理事会成员产生方式:有会长提名,由会员大会通过。

会长:<一>制定协会发展方针,把握协会发展方向。

<二>提名各部门部长,由理事会通过。

<三>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产生方式:由第一届会长提名下任会长一名,理事会推荐两名,副会长一名由此四名候选人进行就职竞选。(为避免会长提名人为副会长,会长提名不得为副会长)

任期:一年,可连任。

副会长:<一>协助会长做好工作,会长因放假,生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有副会长全权负责协会重大事物。

<二>重点把握各部的工作。

<三>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四>会议.日志记录,资料整理汇集保管与上缴。

<五>后勤保障工作

任期:一年,可连任。

副会长产生方式:由会长提名两名,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各部部长副部长:其职能具体见下第五章会内各部组织

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二条:协会制度

<一>国学会本着建立学习型组织,促进交流及合作精神,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以及对国学会全体会员负责的态度,特制定例会制度

<二>要求开会简短,效率高,每次会议由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可安排专题讲座或国学心得交流会。<四>本协会会长或各部门部长须接受理事会及全体会员监督。

<五>协会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六>全体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

第五章协会部门

第一条:会内各部组织之间团结互助,协调工作

第二条:根据具体活动成立各部

第三条:会内部门划分及其职能如下:

编辑部:组织向《毕节学院报》或其他社会刊物进行投稿。进行协会内外部征文大赛等事宜。组织部:组织协会演讲、专家专题讲座、辩论大赛、国学知识普及活动等事宜,文娱活动与俱乐部联系合作。

财务部:

<一>负责会费管理及本会一切财务帐目

<二>全部财务预算.总结.监督

<三>每月将本会财务状况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四>秉持公正、公开原则,凡有营私舞弊等现象发生,部长对此负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处分、开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外联部:负责校内校外联谊,公关及寻求赞助

学术部:

<一> 配合理事会、会长制定协会内部在个阶段的国学研究重点、协会发展方向。<二> 学术部下辖两组:学术组和书画组

学术组:负责策划本会活动计划并积极认真执行以及负责配合会长的各项工作。书画组:负责宣传,技艺切磋 及书画习作。

网络部:负责国学会的网页.邮箱.博客的制作,更新与管理。

俱乐部:负责文娱俱乐

暂拟设置以上八部,如有需要再行调整

第六章会内财务

第一条:为了建立会员档案和会员卡及其他活动的正常经费,根据学校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协会可在每学期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内财务亦可由接受捐赠,资助等合法方式取得.第二条;会内财务应由财务部长看管,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或报销。每次支出须盖协会公章。

第三条:会内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分明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四条:财务运行状况应定期(每年年底)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审查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会内财产

第六条:财务管理人员换届时必须经过接管登记,帐目清楚方可离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国学会全体会员,由协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由会长与理事负责组织修改章程。须一半以上会员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条:本章程由毕节学院国学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国学研究会章程 第3篇

由南昌大学国学研究院承办的“国学研究与国学教育研讨会”日前在南昌大学举行。经过交流与探讨, 专家们对于国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专家们认为:所谓国学, 就是依赖中国传统的文字、音韵、训诂所指向的特殊思维路径, 在融贯经史子、参究天地人的整体观照之中, 研究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思想观念、言说方式与行为方式;在当代学术文化的语境之中, 融旧开新, 再续敬德尊圣、平等向善、知止乐天的人文传统, 培植理想的未来人性, 构建新型的情理范式, 重铸炎黄子孙的民族心魂;以独立自信的人文情怀, 豁达开朗的文化胸襟, 积极参与当代世界人文价值与全球普适伦理的文化重建。概而言之, 融旧开新, 再续华夏人文慧命;敬德尊圣, 重铸炎黄民族心魂。这就是当代国学的文化生命与历史使命。

关于国学的学科定位, 专家们一致认为, 按照当前学科门类的划分, 以二十四部书的知识体系及其价值功能为基本内涵的国学, 应该是个大的“学科门类”或者至少是个“一级学科”, 它不应该隶属于当代人文学科所谓文学、历史、哲学任何一个学科分支之下。否则, 与国学教育的创办初衷相悖, 也与传统国学的学术理路不协。

清华国学研究院另议 第4篇

上世纪二十年代教育界的“改大”(升格为大学)之风、学术领域“整理国故”的强力吁求以及美国决定退还第二批庚款的利益驱动,促使清华同期成立大学部和研究院两个新设机构,欲求走出昔日留美预备学校的有限格局,开拓更广阔发展空间。清华学校的独特性,使其具备如此的财力和预期实力。创办研究院的初衷是多科并举,整体推进,可是国学优势一枝独秀,竟演变成大冠之下独木支撑,且有喧宾夺主之势。当年的清华校长曹云祥可谓颇有作为,正是在他任内,学校的“改大”进程迈出实质步伐,又顺从“舆情”,开启清华“教授治校”机制。他启用《学衡》主编吴宓筹办研究院事宜,使得这位自“东南大学校长风潮”之后流落东北的“潦倒学人”有了用武之地,骤然焕发出活力。

吴宓乃哈佛硕士,而国学根基深厚,尤为突出的是他的学术识力和眼光,他对早年陈寅恪的赏识和推重,带有几分预见性。在筹组清华研究院过程中,他充当执行人角色,作用非比寻常。王国维和梁启超二位接受清华礼聘,均为吴宓躬身亲为,特别是王国维先生深感这位筹备主任虽具西洋教育背景,却肯深施大礼诚待学人,显现古人礼仪风范,遂放下往昔“矜持”身段,慨然应允举家迁入清华园。其后吴宓又与观堂先生熟商,订立研究院章程,奠定了该机构的基本“法度”。此外,推荐和聘任陈寅恪来清华执教,吴宓应居首功。随着诸位大师相继到来,研究院国学科的筹建顺风顺水,吴宓发展国学研究院的雄心也变得愈发膨胀。

言及国学研究院的创建,胡适和梁启超二人的作用不可轻忽。胡适作为“史前”的清华人,又是“整理国故”倡导者,他对国学研究院的构想和建言,几乎全盘为曹校长所接受,清华方面亦曾请他出任“山长”角色,胡适自然敬谢不敏。梁启超从民国政坛败退下来,虽思伺机再起,然“讲学”风气已自北大弥散开来,任公反而要跟着走了(梁漱溟语)。他不甘在思想学术上落于人后,力求找回属于他“自己的时代”,二十年代他设帐南开,又讲学东南、清华等学府,俨然回归学界。然外界仍以研究系魁首目之,讲学举动似属韬晦之略。可是任公的“趣味主义”确乎真实存在,他与清华校方的渊源非同一般,国学研究院的酝酿显然也有他的推力因素。他在清华时的助教蒋善国忆述:“其实国学院机构之成立,完全由于任公一人之提倡。”虽稍嫌夸张,却也道出了梁的特殊影响力。任公日后在清华得享“特殊礼遇”,多少佐证了此类说法。

许多研究者交口称道“研究院章程”,赞其具有典范意味。该机构的宗旨为“研究高深学术,造成专门人才”,在先设国学一科的情况,研究内容主要为中国文史哲及语言,培养目的为“以著述为毕生职业者和各级学校之国学教师”。关于研究院教员,分为教授和讲师,教授须“宏博精深、学有专长之学者”,讲师须“对于某种学科素有研究之学者”。专任教授与特别讲师的区别,主要是专职与兼任之不同。关于学生,录取资格相对宽泛:大学毕业生或具有相当程度者;学校教师或学术机关人员,“具有学识和经验者”;具有经史小学等根柢的自修之士。入学考题分为三部分:一、“经史小学”基础问答题;二、作文;三、在中国文、史、哲、经学、小学、外文(英或法或德文)、自然科学(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及语言学八门中任选三门作答即可。显然,具有文史根柢者可以从容选答,发挥特长,顺利过关。无论师、生,均须“常川住宿,屏绝外务,潜心研究”。学生免交学费及住宿费,每学期交膳食费约三十五元,预存赔偿费五元,零用支出自备。学生在校研究以一年为期,完成论文且合格者,准予毕业,遇选题较难而成绩较优者,经教授同意,可续行研究一至二年。

该章程的特色部分在“研究方法”一项,开列九条之多。开宗明义即“本院略仿旧日书院及英国大学(导师)制度:研究之法,注重个人自修,教授专任指导,其分组不以学科,而以教授个人为主,期使学员与教授关系异常密切,而学员在此短时期中,于国学根柢及治学方法,均能确有所获”。这里的不以学科分组,而以教授个人为主,凸显了教授自主作用,随后成立的五个研究室,即分别由梁、王、赵、陈及李济主导。开学之初,教授公布指导范围,学员自由选择导师,师生间确定指导关系后,“教授于专从本人请业之学员,应订定时间,常与接谈,考询成绩,指示方法及应读书籍”。此外,教授还须承担“普通演讲”,每星期至少一小时,“本院学员均须到场听受”。“章程”要求“教授学员当随时切磋问题,砥砺观摩,俾养成敦厚善良之学风,而收浸润熏陶之效”。师生两方面教与学均具主动性,在密切接触请业之中增进情感,传承学术,培育学风。

近代学校体制引入中国后,教育界有识之士渐渐感到学校教学过程生硬机械,昔日书院那种师生间情谊融融的气氛难以再现,像梁漱溟、钱穆之类自学成才者对于大学环境均感不适。作为补救之道,希冀将传统书院精神融入近代学校体制,以收两全其美之效,清华研究院章程实则此类努力的有益尝试。应当说,在国学研究这一特定领域,大师级学者形成“学术磁场”,众弟子环绕周边观摩请业,不难形成人们想望中旧时书院的那种预期效果。该章程从制度层面构设复制了古代书院再生于近代学校体制之内的绮丽场景。从当年学生的忆述文字中,后人分明感触到那种理想的教育境界,这应是该章程获享赞誉的主因所在。

就实施层面而言,清华以其特殊财力和地位,确乎出手不凡,礼聘到梁启超、王国维两位大师级学者及潜力无限的青年才俊。相比较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此前仅聘请罗振玉、王国维为通信导师,且为时短暂的情形,清华方面明显胜出一筹,这也与清华的政治色彩较北大淡漠有关。在罗、王之学已成“显学”的背景之下,潜心考订古学、成果丰硕的王国维受到各方服膺,其保皇之政治立场反而为人们所忽略不计。观堂先生常年追随罗振玉,受益多多,其转向古学即受雪堂影响,而偏于守旧,亦与罗相关。他基本上属于自修成名,无疑天分极高,然若无罗氏及东洋学圈的陶染,能否达此高峰,恐亦难说。他自日本返沪后,在哈同花园内的仓圣明智大学任教,游离于国内正规高等教育界之外。当其学术地位已成,北大以蔡元培校长之尊,佐以沈兼士、马衡等硕学人士请其“出山”,由此才开启了其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执教生涯。惜之因为北大一篇指斥皇室之文惹恼观堂先生,竟愤然斩断与最高学府的这段因缘。随着溥仪出宫,王氏失去“南书房行走”一职,就在他生计无着落之时,清华研究院为他提供了理想去处。在清华园的两年,是王国维一生中的最后时光,他的生活得以安顿,内心怡然,其学术成就更得到一个被广泛认可和传承的天赐良机。从最终结果看,清华国学研究院可谓他一生历经“漂泊”之后的最好归宿。

比王国维年长四岁的梁启超,一生跌宕起伏,大部分时间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而最后十余年则相对稳健沉寂。他的公共形象主色调无疑属政治中人,可是“舆论骄子”和文章高手,又使他在清末思想文化界独步一时。与默默治学功底深厚的王国维不同,他应是那种“感应敏速而能发皇于外”的文墨快手。他的时代感和趣味导向,从外部看来显得“流质易变”,似乎有歉深沉,可是异乎寻常的才气和原本并不缺乏的定力,在年逾不惑之后,竟在国学领域大放异彩,且一发而不可收。在他内心一定有着与“五四”新文化派(如胡适)一较高下的强烈冲动,当政治上东山再起的可能越来越渺茫之时,便愈加倾力于学术和教育。他筹谋在天津设立半学校半书院性质的“文化学院”,显然他同样深信:“没有不在政治上发挥作用的思想和文化。”在诸事不成之后,清华研究院的筹办为他提供了一个难得的现成平台。后来任公自述:身体久病,独拳拳于清华,难于割舍。可见他对清华国学研究院的依恋,有些出人意表之外。在清华,虽有人以“政客”目之,亦有学生微责其学问半为“入门之学”,但毕竟“跟随从学者”(请其指导论文之学生)为数最众,大体超过观堂先生一倍之多。即使在旧学尚有吸引力的时代里,青年学子也更倾心于像梁启超这样才华横溢、知名度高、社会资源充盈的特殊学者。梁任公在清华纵然难以忘情于政治,然其导师本职(至少在前期)做得中规中矩,游刃有余,其精神追求在此觅得最佳栖息之所。国学研究院第一届学生周传儒即指出:任公在清华“实为一生用力最专、治学最勤、写作最富之时期。……其实欲包举二千年来中国学术文化合于一炉而冶之”。就此而言,执教清华成为他终结多姿多彩人生的命中归宿。

学界常以所谓“四大导师”显示清华国学研究院的师资实力,据说这源自时任清华教务长的张彭春之口。实则,赵元任、陈寅恪初入清华时的声望远不能与王、梁二位比肩而论,他们毕竟刚刚留学归来,赵虽有博士学衔,且在美国大学一度任教,仍属初出茅庐;而陈虽博学,然知识构成带有明显个性特征,不易融入学校课程体系之中,难免所谓“曲高和寡”窘境。事实上,赵元任擅长的“语音学”,陈寅恪掌握的多种“已然死亡的语言”和西方汉学中的东方文献之类,在具有不同程度国学根柢的学生们看来,西洋背景过于浓重,与他们所理解和认同的国学内容颇有距离,以致难以接受。研究院第一届学生曾经集体抵制赵元任的“语音学”考试,也甚少有学生请赵作论文导师,加之元任先生经常外出进行语言调查,在校时日有限。

陈寅恪上课,多数学生感觉“程度不够”,没有兴趣,几乎没有人请陈先生指导论文,尽管课下交流学生们也承认陈师学问渊博。“生源兴旺”的前两届学生中,绝大多数请梁启超、王国维作论文导师,只个别学生跟从赵元任、李济(特别讲师)研究语言或人类学。处境尴尬的陈先生曾作诗调侃众学生师从梁、王二师乃“南海圣人,再传弟子;大清皇帝,同学少年”,既是揶揄,也似自嘲。有学者指出,在清华国学研究院的不妙处境,促使陈寅恪学术转向中古史,在魏晋隋唐史领域成就斐然。然而那已是“后清华”时期获得的荣耀,将之前移至国学研究院时期加以称颂,不仅时间错位,也势必遮蔽前期的真实情景。赵元任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赵、陈在清华国学研究院尚是学界新人,以其潜在学养而论,他们的学术前程实际是以“清华前期”为起点蹒跚颠簸着扬帆起航的,而并非“天才婴儿”的第一声啼哭就是一首小诗。

清华国学研究院先后招收四届学生,第一届新生二十九人,第二届新生二十九人,第三届新生十三人,第四届新生三人,四年毕业生总数七十人。首届学生入学考试,科目虽多,然几乎不出经史小学范围,招致校内一些人诟病。第二年入学考试明显增加了题量和难度,并与所选学科挂钩。前两届考生中,出身中小学教员者占将近百分之四十七,具有大学学历者占近百分之三十二,平均年龄为二十四岁,高低年龄差达十四岁之多。学生年龄偏大,却有社会阅历,且文史根柢相对厚实,一些人此前已有著述。有研究者认为,总体上他们的实际学力高于现今文史专业研究生,但也有学者指出,由于考生的整体学历偏低,尚不能称作与本科相衔接的研究生教育。第一届毕业生公布成绩,排列等级,颁授奖学金,比较正规。第二届毕业生既未排列成绩,亦未发奖学金,仅举办成果展览。第三届毕业生因评阅成绩的梁启超正在病中,尚未给出成绩,因而未公布成绩,连毕业证书亦迟发,属后补。可见研究院办学的大致走势。全部毕业生中,研究中国文学者居多,其次为中国历史、哲学及其他,他们离校之后,从事本业者比重相当高,其中三分之一在文史类领域颇有成就。这一结果应当说颇为丰硕,与当年梁任公对众弟子的预估大致吻合。不过倘略微苛刻评说,则不免联想起章太炎曾发过的高论,大意是说:大国手门下,只能出二国手;二国手门下,却能出大国手。因大国手的门生,往往恪遵师意,不敢独立思考,故不能大成,如顾炎武门下,高者不过潘耒之辈;而二国手的门生,在老师的基础上,不断前进,往往能青出于蓝,如江永的门下,就有戴震这样的高足。人们留意到,国学研究院学生们的专业范围比较狭窄,远逊于他们导师的博学程度,这在近代中国大概也属无可奈何之事。

当然,大师与弟子们的教学细节不乏生动之处。梁启超显然着力营造书院式氛围。在第一届学生开学典礼后的茶话会上,他特别讲述了“旧日书院之情形”,有些悬为高镜意味。他倡导“养成做学问的能力,养成做学问的习惯”,大谈治学方法和“论文式研究”,进而主张“治学与做人并重”,形成一种“尊师重道”风气。任公具有“通儒”资质,他的底蕴是希求“经师人师合一,道德学问打通”,将个人与社会、学术与政治连成一片。学界评价他“所长在通识,考据无甚稀奇”,学生们回忆他授课时才气纵横,对史料如数家珍,诚可谓“巴州诗句澶州策,信手拈来尽可惊”。可是梁启超在学生们面前对同事王国维表现出充分尊重,他在校内演讲时说:“教授方面以王先生最为难得,高我十倍。”王国维的为师风范则是另一景致,据弟子徐中舒追忆:“余以研究考古故,与先生接谈问难之时尤多,先生谈话雅尚质朴,毫无华饰。非有所问,不轻发言;有时或至默坐相对,爇卷烟自遣,片刻可尽数支;有时或欲发挥,亦仅略举大意,数言而止;遇有疑难问题不能解者,先生即称不知,故先生谈话,除与学术有关者外,可记者绝少也。”虽则寡言,却难掩学问的深厚,以至连清华校仆亦闻知:拖发辫者乃本校最有学问之人。

王国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所作“普通演讲”的题目先后有:古史新证、说文练习、古金文学、礼记、尚书等,基本为其研究心得。他在前两个学年公布的指导学科范围是:经学(书、诗、礼)、小学(训诂、古文字学、古韵)、上古史、金石学、中国文学,显示出专精的特点。梁启超“普通演讲”的题目则有:中国通史、历史研究法、儒家哲学、读书示例—荀子等,其前两年指导学科范围是:诸子、中国佛教史、宋元明学术史、清代学术史、中国文学史、中国哲学史、中国文化史、东西交通史、中国史、史学研究法、儒家哲学、中国文学。其治学领域宽泛,主旨在通,比较接近现代学科分野。第一届学生中(含旧制大学部学生三人)请梁指导论文者二十三人,请王指导论文者十二人。第二届学生中(含上届留院继续研究者七人)请梁指导者二十二人,请王指导者十二人,请赵元任、梁启超共同指导者一人,请李济指导者一人。可见梁、王二师“人气”之高。

国学教育向来尊崇“熟读精审,循序渐进,虚心涵泳,切己体察”的学习领悟路径,强调自主性。清华国学研究院自不例外,其自由论学之风尤为可贵。第一届学生姚名达在院学习三年之久,其间他修订了王国维《观堂集林》中的一处舛误。他刊载于《国学月报》上的《友座私语》云:“静安先生,禀二百载朴学昌盛之业,值三十年史料出现之富,其所著作,皆有发明,考证至此,极矣。然对于新出史料,或昧其出土确地。如商三句兵,初以为出于保定清苑之南乡,有跋著在《观堂集林》,嗣又手批云:‘后知三器本出易州’。不知其所据者何人之言。而竟因此而断为‘殷时北方侯国之器’,‘商之文化,时已沾溉北上’。又谓‘盖商自侯冥治河,已徙居河北,远至易水左右’,‘则今保定(后改易州)有殷人遗器,固不足怪’。先生盖已深信其说不谬矣。然以吾闻之陆沂教授,则此三器实出陕西,陕西商人携至保定,北京延古斋肆主陈养余君得之,以转售于罗叔言参事,先生则又见于参事许,盖以见闻授受,至五六次,真相渐昧矣。陈君昨年亲语教授,此器断非保定易州出。……读先生之文者,幸留意焉。”可见即使大师亦不免疏漏,质疑而非盲从,方可做真学问。

梁启超在一次对学生的演讲中,提及中国的蓄妾问题,语意略显暧昧,大概缘于社会积习较深,未提出果决主张。留美预备部学生王政听后不以为然,他写《为蓄妾问题质疑梁任公先生》一函递交梁师。信中写道:“由各方面观察,蓄妾制均无存在之理由。吾国法律许置妾,是吾国法律的缺点,吾辈负有改造社会之责任,当思所以补救之方。即事实一时不能做到,言论间亦不妨尽量发表。……政自幼读先生伟著,以其思想新颖,立论精确也。今于蓄妾制一段虽不敢苟同,犹疑先生有未尽之论,故不揣冒昧,敢以上闻。”梁启超阅罢此信,交给《清华周刊》公开发表,并在信后附上跋语,略作申论。自由论学之风,彰显了“独立之意志,自由之思想”的学府内涵。清华研究院第三届学生蓝文徵忆述当年师生均“以学问道义相期”情形,称该院“穆然有鹅湖、鹿洞遗风”。第一届学生吴其昌亦有此喻。南宋赣地的鹅湖、白鹿洞两书院,承载当年朱熹、陆九渊讲学论道古风,以清华国学研究院比附之,应是至高的赞许。

王国维早先论及学校教育曾说过:“一校之中实行教授之人多,而名为管理之人少,则一校之成绩必可观矣。”清华国学研究院机构基本由教授、讲师、助教组成,行政人员极少,且不乏兼职者。前两年的办学成绩有目共睹,梁启超不禁欣欣然:“吾院苟继续努力,必成国学重镇无疑。”同在北京城内的北大研究所国学门虽成立在先,然清华的经费、师资和环境均较之优越,加之,清华的“密集谨严”胜过北大的“自由松散”,超越势头已然明显。不过,初期主持院务的吴宓因为诸事顺遂,曾冒然提出扩充研究院议案:增聘教授,扩大招生名额,增加经费预算,甚而主张专办国学研究院,这实质上更改了最初的“研究院章程”。在校务会议上,吴案遭否决,教务长张彭春针对性提议:“此后研究院应改变性质,明定宗旨,缩小范围,只作高深之研究,而不教授普通国学。教授概不添聘,学生甄取从严,或用津贴之法,冀得合格之专门研究生。”该提议获得通过。吴宓反对,要求复议,复议结果几乎维持原议,只稍作缓冲。吴宓随后辞去研究院主任一职,转任外文系教授。其间,研究院教授们的态度耐人寻味:梁启超坚定支持吴宓,而赵元任、李济则赞同校务会议决定,王国维不置可否,态度模糊(陈寅恪尚未到校)。应当说,校务会议的决定带有清华校内的主流背景,扩充计划搁浅,国学研究院扩张路径被阻塞。

清华国学研究院由盛而衰的转折,应是王国维的自沉。原本被人们忽略不计的保皇因素,在南方北伐硝烟日近之际,忽然间“灵光一现”,令国人震惊,也使研究院师生哀鸿一片,这位大师的骤然离去,就国学研究院而言其影响可谓至深至巨。其后另一主干教授梁启超由于身体欠佳等因,时常离校,致使“常川住院”规定形同虚设,更带来雪上加霜效应。研究院第三届新生王省对梁氏长时间缺课颇感义愤,向校方递交意见书,要求有所匡正。校评议会仅含糊回应,引发王省不满,遂投书《世界日报》,敦促清华评议会作出果断决定。梁启超提出辞职,引发清华校内“挽梁”行动,评议会最终将王省开除,而暗中与此关联的曹云祥校长和朱君毅教授亦相继去职。不妨说,“王省事件”可能牵涉清华权力机构(如董事会)的“内争”,似乎也隐含某些南方革命气息因素。梁启超就曾指斥国学研究院内有国、共两党人员若干云云,其政治立场明显对立,这未尝不是激进青年借故发难的缘由。经此事件,研究院之衰相愈加显现。梁启超虽被慰留,但活力大减,终流于“通信导师”,与前期已不可同日而语。研究院后期,陈寅恪几乎独力支撑,增聘了马衡、林宰平二位兼职讲师,亦曾邀聘章太炎、罗振玉和陈垣诸位,希图重振雄风,却均未如愿。

原本西学氛围浓重的清华园,竟然出现一个大师云集的国学院,耗费甚巨不说,其势头亦盖过科学诸科,校园中的困惑和质疑始终不断。有统计显示,1911年至1929年间清华留美学生总计一千一百余人,其中学工科者为百分之三十一,学理科者为百分之十,学商科者为百分之十一,学政法经济等科者为百分之二十五,学农医者近百分之十一,学文史哲者为百分之七,学军事者为百分之二,其他百分之三。可知,选择理工农医等实科者过半,选择社会科学及商科者达三分之一强,而文史哲学生不足十分之一,如此的校园学科倾向,形成国学研究院挥之不去的外部压力就不足为怪了。究竟科学与国学孰先的问题,实则已有答案,此乃近代社会发展大势使然。“整理国故”之风确曾吹进清华,据贺麟回忆:清华学生中曾流行携带《资治通鉴》、《文选》、《十三经注疏》及诸子等线装书出洋。然而从学科分布来看,毕竟为少数。即使赞誉清华国学研究院的学者亦承认:该院主要导师“不恰当地过分迷恋旧文化”。在清华决意“改大”,努力靠拢现代大学体制进程中,越发感到国学研究院自成系统,同其他教学机构不相衔接,与大学体制难以融合,呈现结构性矛盾,因而对其批评之声也就不绝于耳。

身为大学部文科教师的哈佛博士钱端升,从一开始就反对设立研究院,主张办大学须优先筑牢文理科基础,然后发展应用学科,国学固然重要,但无需设专门机构,那样既靡费资金,又导致管理混乱,像梁启超、王国维如此令人尊仰的学者应纳入大学文科之中发挥作用。理科教授陈桢则从学科均衡角度批评“考古优先”做法,提出应重点培育社会急需的自然科学。教育学教授邱椿指责研究院只设国学科乃是畸形发育,国学“高高在上”压低其他学科,实属复旧。清华“改大”前后,一批本校毕业留美学成归来回校任教的少壮派教师渐成主导力量,他们引领学术,积极参与校政,力主教授治校,钱端升等便是其代表。

因而,与吴宓扩充国学研究院计划遭遇顿挫几乎同时,教职员大会于1926年4月中旬通过《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其中规划筹组与大学本科相衔接的大学院,“至民国十九年(1930)大学院成立后,研究院即行停办”,这既留出了过渡性阶段,也规定了研究院的“大限”,内中清华各种力量间的博弈已清晰可见。即使王国维、梁启超二位大师健在如初,国学研究院的命运恐怕也难以逆转。可是,由于清华学生会的介入和强烈要求,大学院“早产”,研究院随即终结。大学部学生们的诉求更多出自利益考量,他们指责:“国学研究院人数极少,而所耗甚巨,影响于清华之发展实大。”此处的“所耗甚巨”,应指国学研究院教授高薪、学生免缴学费、图书购置费数额过大等项。王国维的聘书明文规定:“每月薪金银币四百元,按月照送”;梁启超的薪酬尚难查考,但从清华校方为他提供号称“外国地”的北院2号住宅远胜过其他三位导师的南院房舍推测,其收入应高于王、赵、陈诸位。清华一般教授月薪到了罗家伦时代经大事兴革方达到三百六十元以上,大学部学生每年须缴纳学费四十元,罗校长减免为二十元,学生尚不满足,要求全免。待遇相对特殊,应是国学研究院频遭责难的另一因由。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国学社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一〉理念

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

〈二〉宗旨

为师院的每一位普通同学提供一个平台---得以接近,了解,交流,承传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积极部分,并能尝试能用自己的心得来解决生命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自己做起,影响身边的人,立足师院,垂范天下。

〈三〉方向

美德社、懿行社、复兴中华文化社。

第二章 社团定位

〈四〉基本价值观

善良 诚实 奉献坦率 合作

〈五〉气质描述

1我们懂得欣赏别人,赞美别人。

2我们在这里要交一辈子的朋友。

3我们拥有海纳百川的气度,理解别人,包容别人,乐于与别人合作,即使我们拥有不同的价值观。

4我们讨论的圆桌永远没有长幼尊卑的席次。

5我们希望看到内部争论,激烈的辩论。当我们不能论证一件事情的成立之前,我们不能自己欺骗自己。因为我们相信,如果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我们也无法说服别人。

6我们倡导多多否定自己,即“勿我”。我们不要死抱着以前对于某个问题的理解,要敢于承认自己的偏见并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

7我们懂得用点滴的善行去修养自己。

8我们懂得为这个社团乃至这个世界无私的奉献是一种快乐。

9我们的骨干和社员都可以找到学业与社团活动的平衡点,并能互相从中获益。

〈六〉原则与操守

1我们不苛求理论上和考据上的完美,而更注重实践。

2我们不倡导空谈。开会尽量简洁明快,而将时间留给学习

3我们对“国学”有自己的理解,但不进行学术上的定义。

4我们不供奉任何一位国学大师的言行作为对于经典的最终解释。

5我们不进行任何宗教活动,社员对于文庙,道观,寺院的参访属于游学范畴,不支持,不指导任何社员进行宗教活动。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尊重宗教礼仪,在宗教场所不宣传无神论等非宗教信仰的内容。

6我们不支持拥有宗教信仰的同学在社团内部发展其宗教事业。

7我们不进行政治活动。

8我们面对强势的语言和诱惑时,可以保持沉默,但是我们不能撒谎和献媚。

9我们可以接受个人,公司和团体的捐助,但是附加条款不能违背国家现有法律,并保证该笔款项的来源正当,使用得当(具体请参第〈十一〉条)。10一切的活动和学习并不拘泥于形式,但以提高所有社员个人修养为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权利

1参加国学社的活动。

2分享国学社的公共资源,并参加对外交流的活动。

3优秀的作品被置于精华区或者国学社博客,并择优编录出版。4推荐新会员

5对社长,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主管进行监督。

6注销会籍

〈八〉会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爱护国学社的名誉,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国学社的名义募集资金,接受采访。

3活跃国学社版面,多发表积极团结的言论。

4尽可能多参加国学社的活动

5宣传国学社,广募英才。

6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为社团筹集经费,组织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主要干部、选举和财务细则

〈九〉组织

理事会:会长一名;会员5-7名。

执行委员会(部长会):由社长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处理社内日常事务(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各部部长一名及副部长若干名)。

〈十〉主要干部

1理事长和理事:

决定社团发展方向及社内重大事件仲裁、执行委员会人事任免,修改本章程(具体参见附则)。

2社长: 统筹社团日常活动运行,代表社团出席各种重大场合。发现和培养下一任社长和骨干。

3副社长:在社长不在的状态下承担社长的责任;在社长因各种原因突然不能担任社长的状态下自动成为代理社长。在社友会无负责人时临时代理社友会负责人。

4社友会:为尽量的保留资源,并为老社员提供一个空间,特设立社友会。社友会由已毕业,但还愿意为社团提供服务的老社员组成。社友会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社团发展的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裁决。但社友会不得干扰理事会的裁决结果。附注:社友会是德望所在,若社团出现意见上的大分裂,可以请社友会出面调解。

5外联部:负责处理社外关系、赞助等事宜。外联部负责整理社团各种对外关系和资料。

6内联部:负责社内联谊、社员资料管理和发群邮。

7实践部:负责社内日常周末活动和借教室等事宜。

8宣传部:负责策划和宣传,制作、贴海报和发站内通知等。

9文化部:负责社内文化活动,即讲座、读书会和文字起草工作。

〈十一〉人事变更

1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每年选举一次,全体社员都有资格申请理事一职。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者陈述对本社团的认识,和自己对社团发展的思路。理事选举会由个人陈述、答辩等过程组成,所有社员都有旁听权。由现理事会成员决定申请者是否成为理事。2社长的产生:

全体理事会/部长会成员都有资格申请社长一职。申请者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陈述对本社团的认识,和自己对社团发展的思路。选举会上各申请人做陈述和答辩,并经理事会讨论无异议(获4/5或5/7票数以上)即通过。

3部长的产生:

由现任社长和理事长共同商议并征得被提名者的同意后决定。

4副部长的产生:

由部长推荐,本人同意,经社长和理事长批准即可。若部长无人推荐,则由部长、社长和理事长三人共同商议,征得本人同意即可。理事会成员和部长会成员无交集。社长的弹劾:

当社长出现方向上的错误,或其他事务问题时,启动社长弹劾机制。弹劾由社友会发起,书面陈述弹劾理由并递交到理事会。由理事会进行调查,社长答辩,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弹劾社长,获半数以上票数同意弹劾即弹劾成功。7 理事会成员的弹劾:

当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出现方向上的错误,或其他事务问题时,启动理事会弹劾机制。弹劾由社友会发起,书面陈述弹劾理由并递交给社长,社长暂时代替被弹劾成员的理事名额,作为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查,被弹劾人员答辩,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弹劾该理事会成员,获半数以上票数同意弹劾即弹劾成功。8 社友会有义务在接到社员报告时即展开调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弹劾机制。社友会与理事会、部长会无交集。社友会无成员时由副社长充当临时负责人。

〈十二〉活动

1读书沙龙:

是本社团固定的活动。

每周一次的读书沙龙活动,为时两个小时。名字暂定为:“读书-品茶-谈心”。这项活动是凝聚骨干核心的主要活动。这项活动也是我社区别于其他传统社团的唯一特征性活动。本活动面向所有注册社员,欢迎有志于成为骨干的同学可以参加,我们将进行签到,假期参访团队的选拔将以此项考核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之一。

2讲座:

延请校内外学者进行现场讲授。

3参访和旅行:

吉首市内的参访。

4聚会:座谈;品茶;笛箫;古琴;聚餐;棋牌。

社内聚餐次数:作为对骨干社员的回报之一,社内每年可以有不超过2次的聚餐,每次所支付资金限额为30元/人;超出部分自理。有企业家专项赞助的聚会则不在此列。

第六章 附则

本社团的会址设在北京大学校内。

〈十三〉本章程由本届理事会、部长会全体通过,具备社内最高约束力。各部门及个人都必须遵守。

1本章程是社团众发起者根据建社初期的诸位同仁的共同理念所精思修订。

2本章程参考了大多数骨干和社内外有识之士的意见,经过认真反复论证,才获得共识。符合时代精神,也对未来的国学社诸位骨干同仁的工作具备指导意义。

3本章程自成立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此日之后的任何一任理事会、社长和骨干同学能够认真阅读并认真执行。

〈十四〉本章程的修订:

必须所有理事共同商议并与社长获得共识才可以进行修订,并在修订后请附加新的备注,备注中请注明:

a修订条款原条目

b修订条款后条目

c修订之时该任理事长、社长姓名

d修订时间

e修订原因。

(例:本届国学社欲改“文化部”为“文字部”。需在本章程后添加: 备注一

a〈十〉主要干部8文化部:负责社内文化活动,即讲座、读书会和文字起草工作。

d 2010年X月X日。

e 此处从略)

5本章程第一章、〈十二〉条第1款和〈十三〉〈十四〉条不得修订。

国学研究会章程 第6篇

一、样本、变量与指标

(一) 样本

本研究以公开性和权威性为原则来选取境内外大学章程样本。公开性是指大学章程来自境内外大学官方网站或公开出版的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权威性是指所选取大学章程的大学在世界大学各种排行榜中具有比较高的知名度, 大多数大学都是中国语境中的研究型大学或世界一流大学。基于获取大学章程文本诸多条件的限制, 最终本研究选取的章程文本见表1。

(二) 编码原则与程序

格式化的编码种类是决定政策内容分析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认为, 编码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第一, 尽量完美, 在一个编码系统中能够将所有相关的条目都包括在其中;第二, 主题之间相互排斥, 不允许用两个以上的编码代表同一个主题;第三, 编码之间保持独立, 一个编码单元的设定不应当受其他单元的影响[2]。

本研究采用自然编码和结构化编码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整个编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根据样本选取原则,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境内外知名大学章程文本; (2) 拟定编码目的、编码原则、编码方式、编码程序、编码表等信息; (3) 选取10个章程文本进行编码, 检验编码表的信度和效度; (4) 在试测的基础上, 根据效度和效度检验结果再次修正一级、二级编码主题, 直到获得比较高的编码信度; (5) 调整编码表后, 再次计算编码信度; (6) 研究者对所选取的大学章程文本进行独立编码。

数据来源:湛中乐.大学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和震.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51-5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5:附录;《东京大学的概要 (2009-2010) 》[EB/OL]http://www.u-tokyo.ac.jp/pdf/gaiyo-c-09-10.Pdf 2010-05-05;《交通大学校史》撰写组.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各所选大学的官方网站。

(三) 变量与指标

根据本研究的假设, 研究者独立编制了编码表。2010年10月18-22日, 研究者邀请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一名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博士生, 一同对所选取的章程文本中的10个样本进行第一次信度检验;在第一次信度检验的基础上, 重新调整了编码表, 2010年10月25-27日, 再次邀请第一次参与信度检验的统计者根据调整后的编码表参与信度检验, 最后获得的编码表信度系数Kappa (1) 值为0.647。编码表的效度主要通过专家评判来保证。本研究中的编码表由周光礼教授审定, 同时征求了国内2位教育政策专家、2位统计测量专家的意见。根据信度和效度测量结果, 最后确定的大学章程编码统计的变量与指标如表2所示。

注:A-D为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维度, E-N为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维度。

二、统计结果的整体描述

2010年11月15日-28日, 笔者根据最后确定的编码表独立对所选取的81个大学章程文本进行编码;2010年12月3-8日再次对编码进行修订;2010年12月9-10日把数据输入电脑, 运用SPSS11.5进行统计分析, 形成以下统计结果:一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中的比重排序见表3。从Pearson卡方检验来看, 14个一级编码主题的系数均小于0.05, 说明所有的一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二级编码主题除N2的系数为0.248、大于0.05外, 其余38个二级编码主题的系数均小于0.05, 说明这38个二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一) 大学与政府关系维度

加拿大、日本、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以及《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均不重视“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构成”, 而美国、英国、香港地区、德国、法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则非常重视该一级主题编码, 所占比例分别为80.0%、60.0%、100.0%、50.0%、100.0%、83.3%和100.0%。日本、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以及《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均不重视“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德国、法国、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则非常重视, 所占比例分别为100.0%、100.0%、100.0%、66.7%、100.0%、100.0%、100.0%、100.0%。法国、日本的大学章程很难完整反映“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的大学章程由于时间久远且比较成熟, 因此这些国家/地区的章程一般只规定章程的修改程序和主体, 而德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三个时期的章程大多规定了“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日本、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不重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其他关系”, 而香港地区、法国以及中国大陆近年来制定的章程则比较重视该编码, 所占比例分别为80.0%、100.0%、63.3%, 其他国家/地区则各有部分体现。

(二) 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维度

“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和“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是除日本之外所有的国家/地区中大学章程最为重视的编码主题。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德国、法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三个时期的章程中, 除美国大学章程有关学校层面的行政和学术决策机构的规定所占比例为66.7%之外, 其余的均为100.0%。“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编码主题中, 除美国和日本以外, 其他国家/地区的章程有关校长、副校长、行政和学术政策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均为100.0%。各个国家/地区的章程也比较重视“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

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方面,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法国、日本、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章程很少有此规定。但大部分的国家/地区的章程比较重视“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的关系”。大学成员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方面, 除日本外其他的国家/地区的章程都非常重视教职工的权利, 但学生的参与权则不如教职工的参与权受重视。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部分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没有规定“一般事务处理程序”, 但这一编码主题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章程中体现得比较充分, 所占比例为40.0%、100.0%和66.7%。另一方面, 大部分的国家/地区的章程并不重视“成员权利救济及程序”, 只有中国大陆近年来制定的大学章程, 以及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的章程有所涉及。

三、大学章程的类型特质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 本研究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 把现代大学章程分为三种理想类型: (1)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 (P4) , 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等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 (2)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 (P2) , 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 以及大陆民国时期的部分大学章程; (3)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 (P3) , 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除此之外, 还有一种古典大学章程, 即中世纪大学章程 (P1) 。

(一)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本研究的统计结果显示,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有:第一, 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第二, 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的运行程序;第三, 强调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第四, 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第五, 规定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第六, 明确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具体见表4。

1. 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从文本上来看, 二者都非常重视校内外人士共同参与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是法人董事会 (理事会) , 其中美国大学董事会素有“外行董事会”之称, 即相对于大学教师行会而言是由非教授人员构成,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会成员大多有校外人士构成, 二是即使校内成员通常是由非教授人员充任。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为了获得州政府的财政支持, 一般都是用董事会一定的席位去做交换, 因此州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当然成员。英国大学理事会一般也是由校外人士组成, 但20世纪60年代后, 随着治校民主化的趋势, 理事会逐渐吸收教学人员和学生。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耶鲁大学董事会由19名成员组成, 他们分别是:3名当然成员, 由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副州长充任;10名原董事的继承人, 原董事均有权推选各自的继承人;6名校友, 由校友董事成员经选举产生。《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包括:作为当然成员的州长、教育厅长、环境资源厅长和校长, 6名由州长任命的董事, 9名由校友会选举的董事, 6名地方农业等组织的代表以及6名工商业界代表。《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规定, 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成员包括:作为当然成员的宾夕法尼亚州长和校长, 不超过10个退休董事作为特许董事, 最多14个校友董事, 另外还有州立法会任命的4个董事等。《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理事会成员由主席根据法令第3条第 (5) 款 (b) 项的规定而任命;校长、副校长、帝国学院联盟主席为当然成员;根据规章规定的方式从大学的高级工作人员中任命5个成员;根据规章规定从教职员中选举一位成员;9位外部成员, 由理事会增选。

2. 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重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以程序来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耶鲁大学章程》第1条规定:非因特殊事由, 校长及董事会需按规定至少每年召开5次正式会议;特殊情况下, 可由校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如校长因故缺席, 则由秘书按照本章程所确定的相关规则召集。会议召开前5天, 秘书须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形式向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会议通知还需附载将要讨论的主要事项的陈述。《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理事会一个学年至少必须召开3次会议, 但是如果由理事会主席召集或不少于1/3成员书面申请, 则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员应当为10个。另外, 为了保证章程目的的实现, 可以召开一种会议决议方式的“特别决议”, 召开这个会议至少要提前21天发出通知, 不少于理事会2/3多数成员的3/4出席会议并表决。

3. 强调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都非常重视或比较重视“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以及“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通常具有法人地位, 董事会拥有大学的一切权力, 但董事会又把除校长任免权和章程制定权以外的所有权力委托给校长行使。除此之外, 大学层面一般又有一个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学术评议会。这样, 董事会牵制校长, 而校长与评议会之间则永远处于争权斗争、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之中。校长一般充当评议会主席, 执行评议会决议。如《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 伯明翰大学设有校议事会 (count) , 讨论本校的重大问题;最高管理机构是校理事会 (council) , 它在王国法律和学校章程及条例的约束下, 在本校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权力, 掌管本校财政并制定规则以妥善处理校内事务。大学设有校评议会 (senate) , 其依据大学章程和条例对校理事会负责, 管理和指导本校的学术事务。大学还设有名誉校长、常务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审计员等。

4. 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

大学权力运行的程序正义既体现在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章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上, 还体现在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上。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比较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 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则很少关注。如《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因纪律、健康以及其他原因被解雇时, 可以要求进行听证, 听证组的决议都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书面报告应送达员工并向理事会主席汇报, 主席将会把决定报告给理事会。《伯明翰大学章程》也规定了处分程序:小的过错应当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做出处理;当问题比较严重但又尚未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时的程序是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还详细规定了严重纪律问题的处理程序。《悉尼大学章程》规定, 针对学生违纪的指控应当举行听证并做出决定:副校长决定亲自举行听证, 则听证应当尽快举行;副校长将违纪指控交给学生训导陪审团的, 学生训导陪审团应当尽快举行听证。

5. 规定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在“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其他关系”方面表现出比较大的差异。盎格鲁-撒克逊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中, 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比较松散, 大学与政府之间是基于绩效-评估的契约关系。“由于特定传统”, 政府“尊重院校自治和个人的学术自由, 政府羞于’提出国家的目标”[3], 但二战以来大学逐渐成为国家的财产, 追求公共利益。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关注“学校使命”的阐述和“政府在大学中的代表”, 也关注学校“法人属性/法人地位”和“咨询建议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有关“学校使命”的表述, 体现了大学不仅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组织, 还是一个追求学术真理的机构, 大学既要服务国家、民族的利益, 同时大学还服务于全人类的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多样化。大学有公立与私立之分, 而公立大学的法人身份也很不一致, 比如美国州立大学的法人身份有四种之多, 包括州宪法意义的法人、州法律意义的法人、完全意义的政府附属机构以及私法人。因此大学章程一般会规定本大学的法人身份, 如《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帝国理工学院是基于皇家大宪章而建立的, 大学的宗旨是提供最优秀的专业教学和最先进的培训、教育、研究、科学学术、技术和医学, 尤其是促进它们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其次, 促成大学的这些专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共同合作、交流。《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伯明翰大学自创立之日起, 就是一个永续存在的社会法人, 并拥有名为“伯明翰大学”的公章, 自此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能力去起诉、应诉, 以及从事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伯明翰大学是为了促进文艺、科学和学术, 是一所教学与研究兼顾的大学, 目的是促进独创性研究。《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991年法案》规定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以法人团体形式存续, 拥有印章, 并规定了大学的功能。

6. 明确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重视“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 大学章程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款来制定, 甚至是由政府立法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美国州立大学章程是由州立法会制定, 而英国大学章程的修改须经枢密院和女王批准。大学章程获得了政府的批准, 既可以约束大学, 也能够约束政府。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整体比较成熟, 存在时间久远, 因此章程很少出现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如《耶鲁大学章程》第61条规定:本章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规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会出席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补充或更换;修改后, 新的章程条款取代旧的章程条款。在章程修改过程中, 所有修改、补充、完善或更换建议, 必须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各董事会成员, 或者将修改动议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董事会各位成员。《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对章程的修改需要获得枢密院的批准。

(二)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本研究的统计结果显示,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有:第一, 强调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优先权;第二, 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第三, 大学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边界不清晰;第四, 强调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自治;第五, 重视大学使命的阐释;第六, 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具体见表5。

1. 强调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优先权。

在罗马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中, 大学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领土的统治权是政府举办、管理大学的法理基础。大学与政府之间是基于绩效-评估的公务分权关系, 大学经费大多来自政府拨款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大学的人事权受政府控制, 教育奉行国家主义的价值观, 大学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己任[4]。相对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 罗马传统大学继承了更多中世纪大学的特征, 其中之一就是教授在大学中的权力很大。17世纪时, 罗马传统大学由中世纪的“精神的手工业者行会”发展成为“教授大学”;19世纪末, 罗马传统大学逐渐削减教授的权力, 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吸收非教授教学人员、辅助人员;20世纪60年代的民主运动后, 大学还吸收在校学生参与大学治理, 一度实行学生、初级教学人员和高级教授的“三三三制”。现在, 罗马传统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不仅有教授、非教授教学人员、辅助人员、学生代表等, 还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 大学走向了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 但政府拥有优先权。

根据是否拥有校长人事权 (任命、选举、推荐) 和章程制定权, 是判断一个机构能不能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标准。柏林洪堡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法人董事会、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 (也称“大评议会”) 等三个机构组成。《柏林洪堡大学章程》第2条第 (2) 款规定法人董事会由9名享有表决权的成员构成, 其中联邦州政府负责大学事务的代表及校长为当然成员, 其他成员则由柏林洪堡大学学术评议会选举产生, 但选举产生的法人董事会应当经过州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第33条规定, 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 报请教育部聘任之,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21人组成, 其中教育部遴派代表3人。

2. 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一样,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也非常重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柏林洪堡大学章程》第2条第 (9) 款规定:如无特殊规定, 法人董事会决议达成相对多数即视为获得通过。法人董事会可举行公开会议, 邀请本章程第51条第3款中之政府代表、大学其他人员以及校外人员旁听, 其会议日程及决议必须公开。《巴黎第一大学章程》第15条规定了校长选举办法, 选举在即将卸任的校长任期结束前至少30天举行;在校长空缺或遇到障碍的情况下, 在确认该事实的后一月由学区长大学训导长组织进行;如果设置了临时主管人也可由临时主管人召集, 但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5天进行。开始选举前, 委员会可以听取候选人资格宣告和投票说明。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5轮投票仍未获得确定结果则暂时休会, 选举延期到一周以后进行。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第12条、台湾《中央大学组织规程》第38条规定: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并主持之,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或经校务代表1/5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 校长应于15日内召开之。

3. 大学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力边界不清晰。

罗马传统大学在17世纪就发展成为“教授大学”, 学校层面几乎没有权力, 校长也是一个虚职, 大学的决策由教授组成的评议会负责。19世纪以来, 罗马传统大学经历了一个逐步加强学校层面权力的过程, 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 大学一般设有专职校长, 以及由校内外人士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如德国的董事会、法国的校务委员会等) , 还有一个学术评议会。在法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 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既是行政决策机构也是学术决策机构, 而且由校长统领这些机构。因此罗马传统大学在学校层面出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但边界不清晰的局面。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第3、5条规定了学术评议会享有的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同时法人董事会可以要求校管理层和大学各自治委员会向其做报告并可向负责高校管理的柏林政府部门、柏林市政府以及市议会提交建议或请求其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鉴定。第10条规定的校长及校长委员会职权与学术评议会的职权也存在重叠之处。《巴黎第一大学章程》第14条规定:大学校长通过决策, 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审议, 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通过提出建议、意见和愿望实现对本大学的行政管理。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第4条规定:本大学置校长一人, 综理校务, 负校务发展之责并执行校务会议之决议, 对外代表本大学。第9条规定:本大学设校务会议, 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 议决校务重大事项。校务会议下设各种常设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

4. 强调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自治。

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关系是个大学内部权力纵向分配的问题, 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科层式和自治式/联邦式两种。本研究认为判断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关系的关键是看基层学术组织的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负责人由大学层面的最高权力机构或校长、校长领导的各种委员会任命, 那么二者之间是一种典型的科层关系;如果负责人由基层学术组织选举产生, 或者基层学术组织选举、学校层面的机构任命/聘任, 则二者是联邦式/自治式的关系。本研究81个章程文本中,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比较清晰地规定了“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的关系”, 占样本总数的比例为75.0%, 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的比例为44.8%和12.5%。罗马传统大学受政府控制比较严, 但大学内部教授行会权力却又比较大, 大学一度成为“教授大学”, 即使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学最高权力机构逐渐由校内外人士构成, 但基层学术组织的变化不大, 院系主任基本还是由院系教授会选举产生, 因此学校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一般采用自治式关系。如《波鸿-鲁尔大学校法》第39条规定:按北菜茵-威斯特法伦州学术性高等学校法规定, 系是鲁尔大学的基本组织单位。系在不违背鲁尔大学总职责的前提下, 独立完成其领域内的研究、教学和学习任务。第44条规定:系主任在鲁尔大学范围内代表系, 在职责范围内主持系的工作;系主任是系务会议主席, 筹备系务会议所举行的会议并执行决议;系主任由系务会议从系务会议的教授中选举。台湾《中央大学组织规程》等章程也规定了大学院长由学院组成遴选委员会从教授中选举产生2-3人为候选人, 报校长选择其中一个并聘任;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由该系 (所) 推选2-3位副教授以上教师为候选人, 签请院长转请校长择聘之。

5. 重视大学使命的阐释。

罗马传统国家法律体系中一般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大学的公法人地位, 因此大学章程很少规定大学的法人属性。但罗马传统大学非常重视大学使命的阐释, 从中反映出大学既是公共机构, 也是一个追求真理的学术机构。如《波鸿-鲁尔大学校法》第2条第 (2) 款指出:鲁尔大学的使命以科学及社会需要为基础。学校通过完成使命参与发展文化、社会福利、经济和技术, 从而参与构成个人和社会的政治未来;它为维护和平而进行研究和教学, 并深知其为保障世界和平应尽的义务;鲁尔大学通过完成这项使命履行其社会职责。《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第2条规定:通过高水平的科学文化教育, 学校培养出的学生可以从事基础或应用科学研究、大学和大学预备班教学和中学教学, 还可以更广泛地在国家行政部门、地方行政区域以及地方行政区域的公共机构和企业任职。台湾《中央大学组织规程》第3条指出:“本大学以诚朴为校训。以培育人才、追求卓越为办学目标。其设立之宗旨在于:一、秉持学术独立之精神, 追求真知。二、继承人文陶冶之传统, 涵养德性。三、承担社会服务之职责, 推广新知。四、珍惜资源与历史业绩, 承先启后。”尤为值得一提的是, 日本国立大学的章程大部分篇幅都是学校使命的表述, 整个章程几乎成了学校使命的宣言书, 其中《九州大学宪章》第2条指出:九州大学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在不同领域提升个人在日本的领导能力, 通过推进世界进程从而在全世界、尤其在亚洲发挥积极作用[5]。

6. 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存在的时间没有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那么长, 但也运行了近半个世纪, 因此章程一般也只规定了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 也有部分章程规定了制定主体和程序。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指出:柏林洪堡大学全校大会根据2003年2月13日版柏林高校法第3条第1款及第3款 (GVBl第82页) , 于2005年11月22日制定通过本章程.并根据2004年12月2日版公务人员薪金改革重置法 (GVBl第484页) 对其进行了修改。柏林洪堡大学对本章程的执行由负责高校管理的柏林政府部门依据柏林高校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学术评议会2005年11月22日通过的决议以及校参议委员会依柏林高校法第64条的规定于2006的5月2日通过的批准决议, 于2006年6月1日予以批准。第45条规定: (1) 本章程自刊登在《Amtlichen Mitteilungsblatt der HumboldtUniversitat zu Berlin》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校大会多数成员同意 (C2) 。对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上须经过两次宣读。对本章程的修改须公布在《Amtlichen Mitteilungsblattder HumboldtUniversit zu Berlin》上。《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是根据1987年8月26日第87-695号法令制定, 根据2000年7月18日第2000-681号法令修订。

(三)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是罗马传统高等教育体系的极端变种, 该体系的大学章程除具有罗马体系大学章程的特征外, 还具有另外两个特征:第一, 强调共产党绝对领导大学, 要求大学设立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大学内部的核心岗位由具有共产党身份的人士把持;第二, 大学一度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强大的行政权力淹没了学术权力, 即使到现在, 中国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被行政人员的控制而沦为一个泛行政化机构”[6]。本研究的统计结果显示,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有:第一, 强调党组织对大学的直接领导, 但决策权与执行权区分度低;第二, 形式上规定了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第三, 规定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设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第四, 规定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五, 明确规定了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具体见表6。

1. 强调党组织对大学的直接领导, 决策权与执行权区分度低。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在学校层面的权力结构方面非常趋同, 主要原因是《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大学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如《北京师范大学暂行规程》 (1950年) 第19条规定:本校为校长负责制, 设校长一人, 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呈经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第22条规定:本校设教务长一人, 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推动、检查、督导全校教学工作;第24条规定:本校设行政处, 设处长一人, 在校长领导下, 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第27条规定,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校务委员会, 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8条规定: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第11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第12条规定: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第13条规定:教学委员会是本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第14条规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本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第17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54条还规定了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 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2. 形式上规定了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大学章程大多设有教职工代表大会, 这一点在本研究选取的大学章程文本中也高度趋同。本研究认为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意义、形式意义。《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5条规定: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48条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 还享有参与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3. 规定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设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不太重视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的规定, 但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比较重视“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机构”和“基层学术组织执行机构”, 占样本数的比例均为75.0%。如《北京师范大学暂行规程》 (1950年) 第26条规定:本校各系科为教学行政的基层组织, 各设系主任一人, 由校长就教授中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任命之。《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38条规定:学院 (学科)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制订教学计划, 进行教学评估;第39-40条规定: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 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负有学科建设方案、人才引进、教学体系建设等有关教授治学方面的职能;第43条规定学部设置学部长, 第44条规定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第29条规定学院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第32条规定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第33条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 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依照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4. 规定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由于教育法律对大学法人身份规定不清晰, 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大学的法人属性争议很大, 因此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通常对此做出说明, 或界定为民事法人, 或非营利组织, 或事业单位法人等。同时,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还很关注大学使命、咨询机构等。如《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第5条规定: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6条规定: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 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4条规定:本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第5条规定:本校的使命是:以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 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第4条:学校由国家设立, 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具有法人资格。

5. 明确规定了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

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 当时的北京师范大学和湖南农学院曾经有过章程, 但后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 被很多研究者认为“大学不需要章程”。由于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大学章程处于建设期,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在不同的章程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制定和修改的主体也不太规范。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包括行使审议和表决通过权、审定/决定/批准权的主体。具体来看, 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有3种类型[7]:一是单独由教代会行使审议和表决通过权;二是在教代会之外还规定其他机构, 如党委会/党代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室一起分享章程的审议和表决通过权, 如吉林大学章程由“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审议, 党代会通过”;三是在审议通过主体之外, 还规定了审定/决定/批准主体。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通常包括提案、起草、审议和表决通过、核准和公布几个阶段, 其中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是核心。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章程规定了“核准”或“备案”。有些只规定了备案程序, 其中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吉林大学章程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等则规定同时向教育部和大学所属地方政府备案。有些大学章程只规定了核准程序, 有些则规定了核准和备案二选一。二是有些章程既规定了核准程序, 也规定了备案程序。

四、结论

大学作为一种公共组织和学术组织, 由利益相关者共同享有其权力。为达成大学使命, 大学需要构建大学内外部法律关系、保证大学权力正常运行。大学之所以需要章程, 就是为了保证大学权力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追求真理。大学章程与大学权力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如果说大学章程是形式, 那么大学权力就是内容;如果说大学章程是末, 大学权力则是本, 因此离开大学权力来研究大学章程将失去大学章程的本质含义, 而离开大学章程来讨论大学权力, 权力也将失去规范运行的载体。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 大学章程可以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分别是中世纪大学章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其中中世纪大学章程属于古典大学章程, 其他三种类型章程属于现代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规定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战以后,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盎格鲁-撒克逊体系的大学从“自治组织”到“公共机构”, 罗马体系的大学从政府的附属机构发展成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公务分权的公共组织, 社会主义体系的大学也从革命党的“阶级斗争工具”发展成为一种服务执政党和国家的“公共机构”。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常集中体现在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判断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主要是看该机构是否具有指定大学章程的权力和选举、任命校长的权力。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内部权力配置。大学内部权力配置大致沿着中世纪大学内部权力由全员共享到近代大学权力由教授把持、再到现代大学权力由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的路径发展变化, 因此, 在某种程度上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的变化是向中世纪大学的回归, 当然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 而是法治化的回归。现代大学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 大学内部权力横向和纵向的配置不再集中在少数教授或校长等行政人员手中, 大学内部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一种网状的权力结构。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重点是规定大学内部权力配置, 包括学校层面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权和制定权等, 以及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大学权力通常可以分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大学权力通过大学章程来规范其运行, 能够更好地实现大学使命。

大学利益相关者通过大学章程参与大学治理。现代大学作为一种公共组织, 行使公共权力, 大学权力的主体必须是公众, 即大学权力由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阿特巴赫指出, “大学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机构, 而是一个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各种团体组成的社会”[8]。大学就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9], 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民主和参与成为大学章程的核心关键词。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4个层次:核心利益相关者, 包括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重要利益相关者, 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边缘利益相关者, 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10]。不同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分享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广度和深度并不一致, 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势在必行。大学章程为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 (通常是获取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席位) 提供平台, 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分配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席位。

大学章程要体现权力运行“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大学从中世纪的“精神手工业者共同体”发展成为公共组织, 现代大学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为使大学权力运行更好地实现实行公共利益和追求学术真理, 大学章程必须体现程序正义精神, 因为法治社会是不能容忍“无程序的法律”。“无程序的法律”意味着没有程序制约的实体规则得不到一致的、普遍的、公开的执行, 大学章程完全可能演变成专制的恶法。大学章程在规范大学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体现出“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一方面是指大学权力运行要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另一方面是指权力运行不能过度强调程序公正而牺牲运行效率, 大学权力运行要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现代大学章程中的权力运行程序必须实现程序本身的自治, 做到程序参与、程序公开、当事人平等。大学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要尽量让所有利益相关者知晓权力运行程序, 熟悉重大事项决策和一般事项处理程序。通常来说, 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运行程序主要体现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划程序、协商程序、审议审批程序等, 特别是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和校长选拔任用程序。由于行政权力运行有天然的效率优先属性, 因此大学章程在规范大学行政权力时要通过必要的程序来制衡行政权力;而学术权力则有过度强调民主的危险, 因此大学章程在规范学术权力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要防止权力的低效率运行。

摘要: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是进一步推进大学章程的研究基础。笔者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 在对来自10个国家/地区81个大学章程文本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 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 把现代大学章程分为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

关键词:现代大学章程,政策内容分析法,分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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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卉, 周光礼.我国公立大学治理变革的困境与破解——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的分析[C]//办学体制改革与学校发展——现实问题与政策、法律创新.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第六届年会论文集,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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