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精选4篇)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端溪酒店基本情况
端溪酒店是由广东省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与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合作兴建,其中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出地1250平方米,占大楼40%的股份;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出资480万元,占大楼60%的股份。酒店原设计为内部招待所,酒店基建工程于1983年6月动工,1986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楼高9层共31米,建筑面积7130平方米,一楼是大堂、商场,二楼是餐厅,三到九楼是客房。1986年4月至1994年9月,端溪酒店由罗定市乡镇企业局直接负责经营,法定代表人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杏。1994年9月,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将酒店整栋大楼承包给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总经理姜和又将二楼餐厅多次转包。起火前,二楼肥肥火锅城由四川人姚翠萍承包,三至九楼客房由姜和负责经营管理,端溪酒店法定代表人仍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杏。
起火当晚,端溪酒店人住旅客243人,其中有外地来深圳的旅游团6个共139人,其他住客及员工共104人。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1996年7月17日凌晨1:50时,端溪酒店对面市水产批发市场的一名个体户和一名骑单车路过的群众,发现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靠北角的房间起火,即告知在一楼大堂值班的保安员,保安员上二楼看到影碟机房(楼面经理刘毅的住室)着火,见房门上了锁,就回一楼打电话找酒店值班经理,未找到人,然后再上二楼拟用灭火器灭火,但不会使用;打开消火栓开关又无水。此时火已蔓延,该保安员再跑回一楼大堂给各楼层服务员打电话,最后才想起打“119”电话报警,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于2:16时接到报警,先后调动了罗湖、田贝、笋岗、上步、福田等5个消防中
队,共13台消防车120名消防员赶到现场灭火救人。罗湖消防中队首先于2:20时到达现场,由于采取措施得力,仅用10分钟就将火扑灭。
消防员到场后,三至九楼的旅客纷纷涌向窗口,挥动毛巾、床单、衣物呼喊救命。市消防局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利用4台云梯车,在酒店的东西两侧升高救人;同时组织消防员佩戴空气呼吸器各楼层,采取背、抬、扶等方法,共抢救和疏散出222人。
在抢救酒店内被困旅客过程中,广大干警一次又一次冒着生命危险楼内,有些干警将自己戴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呼吸困难的旅客,致使有9名消防队员吸入浓烟晕倒在现场,负伤住院。广大干警这种“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赢得了时间,减少了旅客的伤亡人数,得到了各级领导、被救旅客和广大市民的高度评价。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管局、罗湖公安分局及时调派警力到场,疏导交通,做好警戒,市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运送和抢救伤员。
市领导李德成、何景涣、王顺生、郭荣俊等闻讯赶到现场,组织并部署有关部门抢救伤员,安排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当天上午,广东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陈建辉,省安委会副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翼云等省领导及李容根、黄丽满、李友烈、武捷思等市领导察看了火灾现场,并到医院慰问了伤员。李容根、黄丽满同志受正在省里开会的市委书记厉有为、市长李子彬同志的委托召开了紧急会议,对事故调查、医疗抢救、善后处理工作做了部署。
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公安部派有关领导来深圳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监察部和省监察厅也打电话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情况,并对事故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7月21日上午,刚刚从省里开会回来的市委书记厉有为、市长李子彬立即召开会议,听取事故处理情况,进一步部署事故调查、伤员抢救、善后处理工作,并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这次火灾事故的教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要求市安委会立即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由于这次火灾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多,涉及多个省、市,善后处理工作难度很大,市委、市政府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高度重视,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医疗抢救小组,要求各医疗机构全力以赴抢救危重伤员,并从市外请专家进行会诊;同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贸发局脓游局)、罗湖区政府协助,成立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汤耀治负责开展工作,罗湖区政府、市民政局和市贸发局调派了30台车、250多名工作人员,分30个组接待死难者家属,处理死者的赔偿、遗体火化等善后工作。由于善后处理组同志全力以赴,工作耐心、细致,截止到8月8日,已有28名死者亲属与善后处理组签订协议,还有两名死者的善后工作也将处理完毕。目前,住院治疗的11人中,有7人即将出院返原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部、省公安厅领导和专家的指导下,经过深入调查,查明“717”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刘毅,于7月16日下午5时多打开电风扇至17日凌晨1时许离开住室时,没有把电风扇电源关闭就锁门外出。电风扇在运转中,异物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荷,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是引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g9g巴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忽视用电安全,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无领
导值班等,是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承包端溪酒店的经营管理,防火制度不完善,消防水阀门被关闭,安全疏散口上锁,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酒店服务员、保安员未组织旅客疏散,报警不及时;同时,住店旅客自救能力差,缺乏自救自防的常识,是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惨重伤亡的重要原因。
(四)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作为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该酒店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单位责任
1。肥肥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制度、防火组织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常识培训,致使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忽视用电安全,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是酒店的总承包单位,防火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防范措施不力,对造成特大火灾事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
3.罗定市乡镇企业局是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酒店大楼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致使二楼楼梯口的违章建筑一直未能拆除,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负责筹集并承担这次火灾事故
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有关人员责任
1.刘毅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在宿舍内使用电风扇,外出时未将电风扇电源关闭,致使异物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载,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酿成火灾。防火观念淡薄,用电疏忽大意,是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翠萍探圳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在承包经营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没有组建防火组织,没有制定防火制度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知识培训,员工防火意识淡薄,用电管理混乱。发生火灾时,因无人值班,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姚知道发生火灾后,一直逃避,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善后工作。对消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失职,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姜和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承包端溪酒店经营管理中,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防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没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领导值班制度;恼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没有制定灭火应急方案,没有对员工和保安人员进行过正规的消防培训;酒店发生火灾时服务员和保安员不会使用灭火器灭火,不会组织旅客疏散,未及时报火警;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关闭,导致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酒店安装的防火门长期被打开,发生火灾后使大量有毒的浓烟顺楼梯通道扩散到各楼层,造
成众多人员死伤。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贺光磊端溪酒店工程部经理,在负责酒店室内消火栓系统使用、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被关闭;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火灾后,贺逃避在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和处理善后工作,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主任欧杏,作为端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将酒店承包给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后,对酒店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罗定市人民政府给予其纪律处分。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2篇
1“规定”修订背景
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1999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对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护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火灾总量不断上升,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原“规定”中的一些制度机制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主要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火灾原因认定不科学、责任划分不合理、损失核定不实等问题,导致人民群众满意度下降,与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有关的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加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少,火灾事故调查率低、查清率低、查处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是“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确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事故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水平,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总体结构上由原来的八章减少为六章,由原来的40条增加到48条。与原“规定”相比,更加注重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更加注重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6下六个方面。
2.1 调整管辖分工
2007年6月,公安部将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3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为解决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后的管辖分工问题,2008年3月18日公安部发布第100号令,对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做出调整。“规定”既沿用了第100号令关于管辖分工的规定,同时对未设消防机构的县级公安机关赋予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明确公安派出所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对直辖市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作了补充。
2.2 增设简易程序
“规定”按照火灾的性质、损失和影响大小,除保留一般程序外,在第三章增设了“简易程序”,并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程序和要求,体现了快速、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便民利民,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
2.3 明确火灾原因认定的内容
“规定”首次将灾害成因纳入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范围,把火灾原因认定划分为起火原因认定和灾害成因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要求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要求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这样能较为客观地反映火灾事实和调查情况。灾害成因认定的内容包括: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火灾蔓延、损失情况;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析火灾事故和追究事故责任,为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2.4 规范火灾损失统计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将“核定火灾损失”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另外,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火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均以“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多年来一直使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作为火灾财产损失,其范围小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与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客观反映火灾造成的损失,“规定”采用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作为火灾财产损失数额。同时明确规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仅计算处置费)和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损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2.5 创设便民服务制度
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为推进警务公开,“规定”设定了两项便民服务制度。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火灾事故认定或者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前,要向火灾当事人说明拟作出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作为一般程序调查的必经程序;二是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后,火灾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等火灾事故认定证据。
2.6 明确救济监督途径
新“消防法”将“火灾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审查,但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认定。鉴于火灾事故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旦认定结论不正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规定”设立了复核程序。“复核”既是一种救济途径,也是一种内部监督纠错的手段,复核机构对原认定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审查,对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程序违法的,由复核机构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
3“规定”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关于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标准的确定问题
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各地要在综合分析火灾形势、工作任务和队伍状况的基础上,本着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确定管辖分工和具体标准,防止出现失控漏管、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公安部在备案审查时,如果发现确定的管辖分工和标准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明显与当地实际不相符合的,可以责令重新确定管辖分工和标准。
3.2 关于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的问题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对当事人而言,是指一个当事人对同一起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即当事人对复核结论或者重新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不能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言,是指复核机构对同一起火灾事故只能做出一次复核结论。实践中,如果同一起火灾事故的多个当事人在复核申请期限内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受理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合并办理。
此外,“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称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火灾事故提起的民事诉讼。
3.3 关于火灾损失统计与运用问题
火灾损失包括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两部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发布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58-1998)规定,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分别执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公通字[1992]151号)规定中的“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仅计算处置费)”和“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人员伤亡统计分别按死亡、重伤和轻伤的人数统计,人员伤亡以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和医疗机构执业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总结、分析和研究火灾发生规律、特点的参考依据,不是民事赔偿或者保险理赔的法定证据和唯一证据。因此,受损单位和个人因民事赔偿或者保险理赔等举证需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可以自行收集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证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也可以采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计结果。
4 关于新旧规定的衔接问题
截至2009年5月1日,尚未结束的火灾事故调查仍执行原“规定”;5月1日起,接到报警的火灾事故调查按照“规定”执行。5月1日前已经调查结束的火灾事故,当事人于5月1日后按照原“规定”申请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仍执行原“规定”的重新认定程序。自“规定”生效之日起,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此外,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致谢:本文得到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李淑惠副处长、王刚高级工程师的指导和帮助,借此表示感谢。
摘要:通过介绍新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修订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旧规定的衔接,使广大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火灾损失统计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S],2009.
[2]李建林.火灾事故调查改革与发展[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24(6):773-776.
[3]伍林.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探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24(6):776-777.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3篇
我国每年发生的火灾事故也是相当多, 那么如何针对火灾的发生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或者说如何寻求到一些火灾事件发生的规律, 这对于防范火灾, 减少人力财力损失是很有帮助的, 在这方面, 火灾调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我们就简单论述一下火灾调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以及如何加强和改进我们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 火灾调查工作对于火灾事故发生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可以提供依据, 通过对于火灾发生原因、灾情带来的各方面的损失以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方面考虑可以对火灾责任方进行刑事追究, 这样就可以对非法诱发火灾这类事件进行警告, 以防以后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其次, 火灾调查还可以达到总结经验教训, 并且寻求到解决办法的目的。通过对每次火灾发生的各种诱因进行彻底的调查, 可以对相关部门提出一些预防性的措施, 这样就可以降低相似性的火灾的发生频率。同时这些总结出来的方法还可以作为消防工作决策的依据, 以及作为修改和完善消防法规的依据等。最后, 火灾调查工作可以为一些民事诉讼提供证据, 因为相关的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损失审核等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法院进行判决的依据和条件, 特别是火灾发生后的损失审核将是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 以此来判定是否有罪。综上所述, 火灾调查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无论是对火灾受害方还是当事人来说, 都显得重要, 所以一定要保证该过程的依法执行。
二、当下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没有独立的火灾调查机构, 火灾调查力度被削弱
就目前我国的火灾调查力量来看, 主要执法人员仍是一些兼职的调查人员, 但是由于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并不了解一些基本化的操作以及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所以这样的调查组织根本无法胜任火灾的调查工作, 所以使得火灾调查无法积极的展开, 并且使得调查的根本不全面也不够准确, 无法达到真正了解的目的。再者由于没有专业的机构, 导致对于下级的工作指导无法展开, 同时对于人员培训以及基础工作的展开不能顺利进行, 这样越是使得这个机构的办事能力急剧下降。无法高效的完成相关的工作。
2. 办事人员整体水平不高, 无法跟上新形势
一方面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新工作者不认真学习新的技术, 使得专业的技术手段提高慢, 导致根本无法单独处理一些简单的问题, 另一方面, 从事该工作的老同事对于新技术的态度不够严谨, 不能跟上时代的进步, 一味的专注于老的方法这根本使得整体的水平相对落后, 无法跟上新时代的步伐。由于火灾调查工作在大家眼里显得过于清贫, 没有大的发展前途, 所以很大一部分人员都选择改行, 这也使得人员极度的降低。由于新的人员没有纯熟的技巧, 老的技术人员又不变通, 结果就是导致整体的水平极度落后, 办事效率不高。
3. 领导认识不高, 重视度也不够
一些基层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认识度不高, 平时不重视火灾的预防, 一旦发生火灾才显得极其的关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的安排也不够合理, 火灾人员安排到非火灾行业, 使得他们学非所用, 达不到目的。并且在奖励上也只注重救火人员的嘉奖, 根本忽略了火灾调查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嘉奖, 这样使得工作没有工作的信心。并且一些基础设备的缺乏使得工作的展开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这样就人为的削弱了调查的力度和精确性。
三、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针对现行的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一些缺陷性的问题, 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相应的调查工作, 使得火灾调查工作更加趋于完美, 那么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火灾的预防才会更加有效, 并且我们在面临火灾问题时才能找到更加便捷迅速的解决办法, 下面就列举一些改进和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1. 积极探索和研发新的火灾调查机制, 确保火灾调查工作稳步进行
通过对现有问题的分析, 我们必须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展开进行机制性的管理, 首先建立总的调查队, 然后在总队下建立相应的执法支队, 执法支队下建立调查执法大队, 这样一层一层的建立先来, 同时对人员实行专业分工, 对火灾实行精细化调查, 这样不仅有利于管理, 对于火灾调查工作的展开也显得极其迅速, 对于原因的调查就把握的更加准确了, 这样做就弥补了没有独立机构的缺陷, 使得调查工作的展开更加顺利。同时还应该建立火灾调查装备机制, 确保调查所用到的装备能够齐全并且功能完好, 这对于调查工作的进行可谓是关键的性的影响因素, 所以建立这样的保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2. 建立火灾调查“四个能力”建设机制
对于火灾调查能力的管理要加强, 并且要严格督促改进调查工作中的四个基本环节, 即笔录制作、现场制图、火灾场照以及火灾调查仪器操作。一定要狠抓这四个方面, 这对于确保火灾调查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的作用, 主要目的是提高基层调查工作的软实力。具体化来说就是针对这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要严格落实, 对于现场询问笔录的制作软件、现场制图软件以及排版系统等的学习一定要保证质量, 确保专业技术知识扎实, 这样对于现场办案效率的提升很有帮助。同时也保证火灾调查工作的全面、科学、合理的展开, 使得调查结论更加富有说服力, 并且更具还原性和真实性, 经得起考证。
3. 建立资深的火灾原因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
现在我们的火灾调查工作展开不理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师资队伍太过简陋, 人才的缺失导致本来就薄弱的队伍显得更加运行不流畅, 所以要想提高我们的火灾调查能力, 建立一支师资力量雄厚的队伍是首要任务。对于我们国家来说, 我们可以逐步建立起省级和市级的鉴定机构, 这对于每次火灾发生后的调查有很大帮助, 这样的机构的建立也是的调查工作减轻不少负担。同时建立起省级的调查专家小组, 同时邀请一些电气、化学、物理以及水电方面的专家的加入, 这对于火灾现场的多方面的考察很有帮助, 可以从各个方面考察原因, 对于调查结果的得出更加全面。在面对特大型的火灾事故时, 我们就可以从建立的省级或者市级机构里抽派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调查, 这样火灾调查工作的进行就显得进而有序了。专家的指导也使得调查结果更加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四、结语
火灾的发生在所难免的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那么做好相关的火灾预防就显得及其重要, 对于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很大帮助, 而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之前, 我们更应该注重的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就是火灾调查工作, 这对于火灾起因以及造成的损失都有统计性的作用, 同时经过调查整理还可以得出一些预防性的措施和手段。所以火灾调查工作不仅在调查火灾起因进行相关责任追究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还对于火灾的预防有着极大的帮助性作用, 我们必须积极改进的完善我们的火灾调查工作, 为了将来更好的发展, 我们现在就应该极力着手于改进和加强管理上, 确保该项工作能更加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舒慧慧.创新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运行研究.城市建筑, 2010 (11) .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4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政务微博,网络舆情导控
2015年8月12日23点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事发时,10公里范围内均有震感,爆炸地点附近多处建筑物受到冲击。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①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消防总队指挥方案以及天津市政府应急措施等饱受争议,引起了全国性的舆论关注。与该事件相关的话题迅速占领了微博的热门搜索。微博舆论主要集中于爆炸事故消息的传播、向在天津爆炸事故中牺牲的消防战士致敬、认为指挥灭火不当导致消防员无辜牺牲、对政府部门缺乏危机公关处理能力的质疑、对事故涉案企业背后内幕的讨论等。其中,关于爆炸造成环境污染的谣言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事故地点周边居民的恐慌,威胁了社会的稳定。
“平安天津”是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主要发布天津公安的新闻资讯。截至2016年6月17日,该微博共有粉丝2608945名,发布微博7765条,在事故发生期间活跃度较高,影响力较大。事故发生后的7天内,其每日发布的事故相关信息微博数目如图1。
事故发生后,“平安天津”成为公众了解事故最新进展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在天津市其他政务微博的配合下,如“天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天津交警”(天津公安交通管理官方认证微博),共同发布事故的最新信息,在本次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平安天津”在本次事故中的表现为样本,政务微博可在如下方面作参考: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授权机制
8月13日凌晨2点44分,在事故发生约4小时后,“平安天津”在微博平台发布题为“情况通报”的博客文章,通报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工作等信息,并提醒周围群众远离现场、注意安全。
在这条微博的评论中,多名网友表示“平安天津”发布信息太迟,没有及时对网络谣言进行否认。网友“Michael Plays Metal”评论:请留意网络相关各种言论,避免有人借此事传谣造谣。请不要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避免造成无谓的社会恐慌。热心群众提醒当心虚假募捐及诈骗信息。天佑天津!网友“Binbin斌斌斌”说:不要误转什么有害气体泄露,以免引起恐慌,多关注官方新闻。网友“Charmaine_CC”说:能不能先发布一些确切可靠的“有毒、有害气体”消息,如是否检测浓度,气体扩散范围等,这些无形的伤害往往容易被忽视并且后果严重,也容易造成恐慌和心理压力,谢谢各位,拜托了!
总体来看,评论中多数网友希望官方能够及时发布消息,针对微博上流传的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消息等进行辟谣。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网络平台上可发布海量的信息,并且发布信息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极低,加之公众对于事件的较高关注度和对真实情况的不了解,更容易使谣言得到大范围的传播,造成恐慌。政务微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的态度,及时发布信息进行辟谣等能够在安抚群众方面起到良好的效果。
微博同传统的政务信息输出方式不同,发布前不需要履行层层报批的手续。因此,当突发事件发生的相关信息得到核实后,应迅速发布。实行“事后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在保证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的基础上,使负责人能够最高效、最迅速地将其发布出去。[1]
二、及时回应群众留言,加强良性互动
对于微博网民集中关注的突发事件,及时在微博上与网民进行沟通,有助于赢得网民的理解和支持,强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认同感。[2]
事故处置过程中,共有104名消防员壮烈牺牲。其中,公安消防官兵24人,天津港消防员80人。此次事件中,天津官方对舆论普遍关切的一些核心问题反应迟钝,没有及时满足舆论对权威信息的要求。“是否存在大量高毒性氰化物”“天津港消防支队失联人数”等质疑信息经过多日发酵后才得到回应说明。网络传播中不断生成新的质疑,政府公信力受损。
8月15日17点50分,“平安天津”针对网友留言发布了一篇微博,内容如下:
许多网友在质问为何不珍惜消防员的生命,来听津门铁警的回答:大灾面前,很希望尽力做些什么,表达对冲在一线的消防、武警、公安、医务人员的敬意。其实如果可以,他们的亲人、战友都希望他们可以不冲入危险的一线,但是责任和使命驱使他们必须义无反顾。正是如此,他们才是烈焰酷暑中最可爱的人!
在此条微博的评论下,质疑的声音明显少于前几条一线情况通报的信息微博,网友“Lizzie_DE”评论:希望我们伟大的祖国,能够平等对待和报道编外的合同工消防员和编内的消防员伤亡人数,以及跃进路派出所和交警支队的警员的伤亡人数,我们需要真实的数据!身在国外,才知道自己多么的爱国、爱人民,爱我们的子弟兵。看着网上的报道,不禁流下了热泪,这几天一看新闻就忍不住流泪。希望少些伤亡!
危机爆发后,各种信源被激活,受众对危机事件信息的接收渠道多元,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各类新兴互动媒体传播相互交融,信息多乱繁杂。因此,必须要创造机会和条件实现这种双向交流与沟通,使危机变成机遇。在政府、媒体、受众之间形成一定的信息传播通路,促成多方的相互了解信任和良性互动。
三、利用议题设置,引导舆论
公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是突发事件政府新闻发布传播效果的终端,也是传播的影响目标。在危机的应急阶段,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信源优势,引领不同环节的核心议题,围绕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议题设置”。在传播主体层次决定公众“思考什么问题”,在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稳定舆论和公众情绪。
8月16日0点25分,“平安天津”发布微博:
#一线信息快递#14日塘沽分局刑侦四大队接到命令,负责对距离爆炸现场较近的两个小区进行检查、检测。两天来刑警队员们冒着闷热的天气,穿着内部温度高达40多度的防护服进入现场,对每一户细致搜查,拍照、录像损失情况,个个汗流浃背,浑身湿透,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发现更多的幸存者,统计清楚最终的经济损失。
此条微博下网友的评论多为“辛苦了”等,公众的关注点普遍由对事件原因、消防员指挥失误的追问和伤亡人数报道失实的质疑转移到本条微博的内容。
自媒体时代到来后,微博在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场构建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在信息发布的快捷便利性,在民意表达的畅通灵活性以及舆论影响的广泛深远性上,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因为如此,政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微博舆论的生成模式并利用好这一媒体形式,让微博与传统媒体在互动互制时实现舆论场的自身净化,充分展现微博的舆论功能,构建平衡的网络舆论生态。
参考文献
[1]常洪卫.政务微博舆论“调节”价值及其规范化研究[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5):37.
关于深圳市端溪酒店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