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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精选10篇)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1篇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

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法律层而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

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披露范围尚不规范

虽然,早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频率远不能满足公众的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甚至可以说,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十分不透明的状态,并未做到信息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与《概密法》的规定,立法部门仅仅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列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目前,小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存在侵害。而对公众的公开信息申请,有的搪塞,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责任机制与救治机制不合理

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用行政方式。比如对于范围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与付款。然而,目前的罚款上限与罚款的力度,相比于违法企业单位所获取的利润,是九牛一毛。可以说单靠罚款,已经无法阻挡部分违法企业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有所加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种局面是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与管理的短板。同时,我国对于救济途径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一)环评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条文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这个条文在现实环境中难以具备操作性,是一种宏观}h},或者可以称之为口号性的条文。这也造成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太过宽泛,在实际运用时对于环评的主体范围就显得模糊不清,不具备操作性。目前,一些听证会或者是由民众参与的会议,邀请的与会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众。要么是被代表,要么邀请的民意代表并未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沦为举手投票的机器。环境评估中的公众主体随意扩大化,也不利于立法效率提高与立法资源的节约。

(二)环评的范围不广泛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项目规划中的环评,而在综合利用相关环节,却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际上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其实并不多,如政府决策中涉及到环境影响等情形就未作出规定。相反,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些项目要进行环评做出了规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评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要进一步细化。

(三)环评的时间介入晚

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公众介入环境评估的具体时间,最早应该是在规划草案或者是建设项目报送审批之前。除此两种阶段,在其他阶段公众都是无权参与的。而相较于英美等国,公众参与的是整个环境评估的各个阶段。同时,在具体环境评估过程中,施工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只是象征性或者是程序性的过程,对于环境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未过多的话语权。

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予以约束。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2篇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现状的分析与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开发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之前,预测这些活动对环境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破坏,提出可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然而目前,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程度和范围都很不够,使得管理部门在决策中无法实现科学、民主和客观.本文对如何改善这一现状提出了建议.

作 者:袁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MPA中心,广西,南宁,530004;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南宁,530031刊 名: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年,卷(期):9(1)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分析 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3篇

1 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 美国将环境影响评价 (EIA) 纳入《国家环境政策法》时, 已开始注意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1973年我国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在之后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没有系统规定公众参与的内容, 但中国独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方式, 可以说是中国公众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 或者说是中国特色公众参与的基础[3]。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 该项目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的问题。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时机和方式。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22日正式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及其参与形式, 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引起关注是在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 该《条例》将公众参与列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规定围填海工程必需举行听证会。2004年3月25日发布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9485-2004) 要求必须制订公众参与的方案, 要包括公众参与的方法和形式等。

2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分析

2.1 海洋环境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性

进入2l世纪, 人类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大, 一系列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 大规模、高强度的不当海洋开发加速了我国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恶化[4]。

海洋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多功能耦合系统, 相对于陆地环境, 海洋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全球海洋连通和区域分异性、海水物理化学性质的特异性, 海洋生态系统的庞杂耦合性, 海水运动形态效应的复杂性, 海洋大系统的多方位开放性, 海洋环境功能多层次重叠性, 海洋资源的时间空间变动性等。这些特性决定了海洋污染具有复杂性、持续时间长、扩散范围广、防治难和危害大等诸多特点, 进而决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性。同时, 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与地表水、气象、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其他介质的环境影响相比, 具有显著的综合性和复合性的特点[4]。涉海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海水水质和海洋沉积物污染方面, 也体现在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

2.2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日益完善, 我国民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已有了明显的提高,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成效也日益显著。但在目前工作中,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尚存在诸多问题。

2.2.1 公众参与对象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公众参与的基础是选定有效的公众, 现行法规对公众参与对象的选取缺乏可操作性规定, 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1) 公众海洋意识尤其是海洋生态意识不高, 主动参与意识薄弱。

公众往往没有意识到建设项目损害了自己的海洋环境利益, 被动参与往往应付了事, 使得公众参与的结果失去作用。海洋意识是以人们对海洋的认识为核心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心理性禀赋, 是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中的具有明显海洋内容倾向的意识能力[5]。李华等在2005年对广州6所大学850名大学生进行了有关海洋权益和海洋环境知识的调查。调查显示:18.08%的学生完全不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有75.03%的学生能正确答出我国有960万km2的陆地领土, 但有13.38%的学生完全不知道我国还有300万km2的管辖海域面积[6]。这表明我国公众的海洋意识匮乏相当严重。海洋意识匮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影响不容忽视。

(2) 公众对涉海工程缺乏相关的知识储备。

与一些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相比陆地工程没有那么明显, 一般公众很难有直观的概念, 大多数公众由于受文化程度的限制, 缺乏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海洋知识, 使得公众对涉海项目缺乏足够的认识, 在进行公众参与时, 不能全面准确地意识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如, 对海水动力等环境影响。

(3) 对不同人群的参与比例缺乏论证。

受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关注程度高于其他人群, 对工程造成的未知影响估计更充分[7], 这部分人群应视为公众参与的重点有效人群。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协调各个人群的比例缺乏有效参考, 随意性较大。

2.2.2 公众参与过程缺乏交流, 参与方法局限性大

在海洋工程实践中, 尤其在业主与公众双向沟通中, 往往出现交流渠道不畅或交流程度不足, 导致信息不对称, 进而可能导致公众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造成误解与偏见[8]。由于交流不充分导致的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 在陆域环境影响评价中已经出现, 可以作为借鉴。如, 在广州市大坦沙资源电厂项目环评的公众意见调查中, 发现在评价范围内可能受较大影响的公众其反对或拒绝的几乎占100%, 同时注意到绝大部分公众对项目的了解很浮浅, 并不了解项目的技术水平[9]。正是由于项目建设方没有与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公众在未考虑整体环境利益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意愿给出无效的意见。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公众参与的方法为“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本身存在“其他形式”的规定就使得公众参与方式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最常用的问卷调查的缺点是:在缺乏有效交流的情况下, 部分被调查者对工程不了解、未仔细考虑各种利害关系时进行调查;问卷设计不科学, 常常避重就轻;调查时间、地点不固定;参与公众态度马虎, 往往不愿留下真实姓名, 使得调查没有连续性, 无法反馈调查信息[10,11]。

2.2.3 公众参与时机有待改善

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最早阶段, 是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的公布报告书草案摘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进行公众参与对于报批的报告书的影响微乎其微, 就算形成意见也很难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很大的影响[2]。

2.2.4 对调查结果缺乏科学分析

目前环评报告中对公众参与结果的分析方法是以图表的形式罗列并加以简单的陈述, 但由于参与人员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社会经验, 及其所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差异性, 其意见必然存在非公正性、非客观性因素。不同群体的意见对于最终决策的影响程度不同, 受工程影响严重人群的意见应该占有较大权重, 如果单纯从同意与否来进行统计, 必然会造成不同利益群体意见相互抵消, 从而使得最终结果中各利益群体意见在最终决策中得不到充分体现。

3 对策

上述问题, 使实践中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从而在最终决策时公众参与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 有必要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进行完善。

3.1 提高公众海洋意识

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有赖于公众海洋意识的提高。当公众的海洋意识提高以后, 在参与涉海工程时, 会更加全面地审视工程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将海洋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结合, 这样的公众在参与调查时给出的意见对于科学决策是十分有用的。2010年5月发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0》表明国家已经高度重视公众海洋意识的提高。但是, 在政府政策引导的过程中, 还需要加强海洋意识教育以及宣传的力度。

3.2 制订公众参与库

公众参与应该在项目初期就开始实施, 在项目初期选定固定人群作为此次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对象, 即此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库, 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传统公众参与中人员流动性大、缺乏连贯性的问题。通过优化公众参与库的成员结构、着重对公众参与库的成员公开信息和信息交流, 解决公众参与对象有效性不高以及信息交流不充分的问题。参与库的建立可以使参与人群相对稳定, 对建设项目信息了解较为系统全面, 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海洋工程特殊性所导致的公众参与人员的盲目性, 有利于公众深入参与环评, 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参与意识[7]。对于公众参与库各库员间比例及总库人数, 可针对不同项目在论证后确定。

3.3充分发挥民间环境组织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作用

环境非政府组织 (NGOs)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 在8090年代获得高速发展, 迄今为止, 它们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关注和反应使之成为环保领域重要的先导者。环保民间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 截至2008年10月, 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组织3 539家[12]。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现已逐步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 为国家环保事业建言献策, 开展社会监督, 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推动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环境NGOs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以下优势。

(1) 环境NGOs的定位中包括进行公众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可以预想隶属于环境NGOs的海洋环保组织的出现对于公众海洋意识的提高将起到较好的作用。

(2) 环境NGOs的发起人和主要成员多为社会精英, 对环境的忧虑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 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13], 从而有效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3) 环境NGOs既有与政府沟通的渠道, 又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 既可以将项目信息充分传达给公众, 又可以将公众意见有效整合, 从而有效提高公众参与过程中项目方和公众的交流, 避免因交流不畅导致的公众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可以有效地组织公众参与库或者组织听证会等, 让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4) 环境NGOs与媒体关系通畅, 更利于借助媒体得到全社会公众的支持, 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13]。

3.4 建立公众参与定量评价体系

目前实践中对公众参与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无法保证重点参与人群意见得到充分体现, 亟须建立定量评价体系来解决这一问题。定量评价体系是在评价初期对评价指标和参与人群分别赋予分值和权重, 通过计算最终分值, 以量化的结果给出公众参与意见的统计结果, 从而消除在分析公众参与结果时主观因素的干扰, 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有利于最终的科学决策。陆长青等[14]通过矩阵法对结果进行统计处理, 计算结果通过正负数及数值大小来反映公众对项目认可与否以及认可或反对的程度;刘年丰[15]和郭娜等[7]则是通过计算公众认可度, 参照公众认可等级来分析公众对工程的意见。权重应针对不同项目通过科学论证确定。定量评价体系可以克服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定性主观性、程序乱、被征询公众缺乏代表性、评价方法的不科学, 公众意见的结果难以用于决策等问题。使之趋向科学化、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和定量化[14]。

3.5 立法的完善

立法的完善主要立足于增加目前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和方法的细化程序性条款, 增加政府的监督职责, 并增设详细的法则;同时着手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和司法保障机制, 建立公民诉讼制度, 当公民环境权益因为政府机构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审查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诉诸法律[2]。鉴于海洋环境及海洋污染的特殊性, 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细化, 增加针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

4 结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4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监督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就整体国际社会发展而言,起步较晚,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目前公众参与评价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重视。而如何优化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流程也成为了重要课题,不仅需要从制度法规层面进行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实际的操作流程,以保障公众参评的权益,增强其监督作用。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

公众参与是指就政府部门或主办单位在事件决策或实施的环节中加强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过程,帮助公众认识和理解政府部门或主办单位的相关决策,增强公众的项目认可程度,促进项目在公众范围内的良好推行。就发达国家而言,在环保事业中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相关的制度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对于公众参与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决策范围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非常强,同时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6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条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部分的流程进行了相关界定和规范,但还是存在一些包括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面对如今公众参与环节中存在的不足,也需要相关环境部门采取更加富有针对性的策略来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进程,同时提升其服务质量,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环保意识不足。实质上,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关于公众参与的参与程度是与各国自身的政治民主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的。就我国而言,个体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较为密切,关于环保的话题也能在网络上引起一定反响。但公众实际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却还是存在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公众环保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同时相关的环保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并未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因此就整体环保评价工作而言,公众参与在其中所占据的比例相对来说较小。

(二)公众参与的代表性和时效性不强。就目前而言,许多相关的环保单位在决策进程中更为重视的是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也是公众范围内的一部分,其意见和建议也会更加专业,但广泛意义上的普通观众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普通公众往往会受到更大的环境影响。因此需要拓宽公众参与的代表性,让普通民众也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能够保障能在决策过程之中收集到更多的贴近实际生活的意见和反馈。另外,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效性而言,公众参评或是公众反馈意见的收集往往是在环境保护草案等进入报送审批环节之间才开始进行的,在这个环节之中,环境保护的相关草案已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修改和基本定稿,因此公众参与评价的意见得到真正采纳,并重新写入草案作为最后定稿并进行实施的可能性并不太高。因此由于公众参与的时效性不强,导致公众参与较为滞后,难以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监督作用。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大多为听证会、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但就听证会及座谈会等方式而言,能够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并不广泛,因此问卷调查的形式能够应用到更大的公众受众范围。但在问卷调查的方式之中,问卷调查本身的内容和格式较为单一,同时以选择题为主,会比较影响公众的思维思路。同时还因为问卷回收率无法保证的问题,则较难收集到公众比较全面的真实信息,容易造成公众参与信息失真的问题。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优化对策

(一)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动意识。就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报告显示,其中公民参与环境活动过程之中的高度参与比例为8.3%,而低度参与的比例却为65.9%,这足以说明我国公民参与环保相关活动的总体程度较低。因此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首先需要增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意识,同时还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受众范围。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单位的参与,同时更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因此需要真正调动公众参与其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今自媒体时代盛行,微博、微信等多个SNS社区平台发展迅速,政府相关部门或环保单位可以利用这类平台的官方公众号来进行环保信息的相关推广,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其次,是需要拓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畴,不仅需要包括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防护,污染治理等内容,还需要对相关决策及法规信息进行公开,并实时更新。

(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只有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及流程进行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才能真正保障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相关权益。目前就我国而言,公众参评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建设并不十分完善,因此需要对此环节进行完善,才能真正增强公众参评的监督作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之中,一方面需要给公众提供相应平台来帮助公众提出自身意见和问题,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相关环保单位也需要就公众参评中提出来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避免出现公众意见提出之后便没有后续下文。因此在公众参评的流程之中,公众的意见反馈机制和回应机制都应该进行完善和加强,以保证公众参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之中的相关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结束语:相对于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度并不深,应用范围也并不广泛,无论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界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参与实践过程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意识层面和社会实践过程两方面着手,不仅需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动意识,还需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真正保障公民参与的监督作用。

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论文 第5篇

一、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现状

1.参与的效果甚微

相关的部门让公众参与评价的方法一般为调查问卷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相关的部门在建设工程以前未做好宣传工作,公众对环境工程一无所知,且部分公众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他们不了解调查问卷里的专有名词,所以根本无法有效的参与的问题。

2.参与的内容片面

相关的部门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然而这些问卷的内容是被相关的部门预设的,公众能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不多。相关的部门了解公众的意见时,往往也仅仅将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一下,看看数据的结果。

3.参与的结果滞后

部分相关的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的时候,没有事先的做好工程宣传,没有在工程开始以前询问公众的意见;在工程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部门没有向公众详细的说明工程开展的情况,也没有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只有在工程完成以后,相关的部门才形式化的发放一下调查问卷,形式化的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这种方法使公众即使参与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的开展情况也几乎成定局。

二、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措施

1.吸收国外的经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国外先进的国家做环境工程时,非常重视公众的意见,他们调查公众的意见时,会根据公处居住住的范围、公众的年龄、公众的性别、公众受教育的程度等情况做科学的模型评估,然后选取一个最能代表公众意见的范围人群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他们相关的部门有时还会以座谈会等方式与各类社会群体近距离的沟通。国内要做好公众参与影响评价,就要吸收国外的经验,用科学的方法选取参与影响评价的人群。

2.利用网络的渠道,扩大环境工程的宣传

目前的社会正在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公众将能从计算机、移动设备中接受各种信息。相关的部门要建设专门的环境工程网站,然后定期的公布与环境工程相关的信息。比如相关的部门要在工程开展以前要公布环境工程的意向、在环境工程开展的过程中要做好财务、技术方面的公布工作;在环境工程完成以后要公布与质量相关的信息、相关的部门只有做好环境工程的宣传,才能打好环境工程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

3.开辟参与的平台,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

相关的部门要用多种方法收集公众的意见。以网络的渠道来说,相关的`部门可用发放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专门论坛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微博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以实体的方式来说,相关的部门要定期用座谈会、新闻访谈节目等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

4.公布公众的意见,透明影响评价的成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6篇

摘要: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公众本身存在以下问题:参与公众的参与水平发育不均衡;参与公众本身整体上正处于发育阶段;参与公众的结构不合理;参与公众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且发展不平衡;参与公众的参与需求旺盛但理性、能力不足;参与公众参与过程中理性和情绪的失衡。至少在现阶段,作为参与主体的公众仍然处于发育阶段,其成熟程度还难以支撑充分有效有序大规模的政治参与。所以,不仅要促进公众参与,更要促进公众本身的发育和成熟。促进参与公众本身发展的措施包括:推动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由金字塔形结构向菱形结构的转变;普及政策参与的公民教育;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公共政策;参与公众;政策参与;政策制定

扩大公众参与,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不仅是整个政治文明建设的趋势、潮流,而且已经是党和政府明确的目标和价值导向。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就很有必要对作为参与主体的公众本身的发育和成熟程度进行分析,以此为制定和推行相应的政策和策略奠定认识基础。目前对公众参与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意义、渠道等方面,对参与公众本身的发育和成熟程度缺乏深入的研究。但是,不深入认识和把握参与公众本身的发育和成熟程度,就难以有效应对和引导公众参与的潮流。本文集中分析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公众的发育和成熟程度,并就促进参与公众的发育和成熟提出若干建议。

一、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

公众的发展现状

1 参与公众的参与水平发育不均衡

首先,参与主体权利利益意识的不均衡。一般而言,大城市的公众权利意识要强一些,农村和小城镇的公众权利意识要弱些;教育程度高的公众权利意识要强一些,教育程度低的公众要相对弱些;涉及直接利益的公众参与意识要强些,不涉及直接利益的公众参与意识要弱些。大中城市的文教科研、党政机关的从业者因其工作性质、文化素质和政治信息接受程度等原因,参与意识较强;而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大多数,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参与意识相对弱一些。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高度不平衡所导致的公众参与意识的不均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并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发育[1]。

其次,公众的政策影响能力不均衡。由于教育水准、参与能力、组织程度,以及与政策制定体系的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等原因,不同的公众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能力是存在巨大差异的。某些垄断行业能够强有力地施加影响以阻碍某些不合理制度的修订,而大多数弱势群体自身对政策制定的影响能力是相当有限的,他们更多依靠有正义感的记者、学者、官员来间接影响政策制定。一般认为,在权利意识、组织水平和政策影响能力之间是有正相关关系的;但从权利意识到组织水平,再从组织水平到政策影响能力,显然已经融入了更多也更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

2 参与公众本身整体上正处于发育阶段

在时间维度上,参与公众还处于转型过渡期,由于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作为政策参与主体的公众在一段时期内将不可能作为成熟的参与者出现在政策制定的政治舞台上。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政策制定主体还是相对中立的观察者都不能期望公众的政策参与行为规范成熟,也意味着不恰当、不适合、不规范的行为都是可能经常出现的;而这也更需要宽容和引导,而不是封杀和遏制。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参与公众恰恰好似一个正在发育的少年,鲁莽、偏执往往都是难免的。

3 参与公众的结构不合理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中,中等收入阶层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公众政治参与的主导力量。我国目前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是金字塔形结构,而不是菱形结构,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现阶段,精英阶层是少数,中间阶层也大大发育不足,中下层占绝对多数。而这种社会结构进一步转换到政策影响能力上,差距更大。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精英集团对政策的影响过大。“十几年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目前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总体性资本对政治和社会决策的影响和左右。总体性资本的精英集团虽然人数很少,但对于社会决策的影响力颇大。总体性资本影响决策是对于中间层参与决策的最大的威胁。”[2]其次,社会中间层虽然快速发育,但是政策影响能力很低,因为中间阶层是一个很松散的集合[3]。再次,庞大的中下阶层对于公共政策制定影响力更弱。现阶段,由于社会精英

集团影响过大、中等收入阶层发育严重不足、中下阶层规模过大所导致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不合理必然不利于形成健康有序良性的公众公共政策参与。

4 参与公众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且发展不平衡

首先,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并存。从表面上看,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发达完善,组织健全完备:工人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妇女有妇女联合会,青年有共青团、青联、学生会,工商业从业者有工商联,消费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似乎除了农民没有相应的组织之外,其他社会群体都有相应的正式组织。但是,至少在现阶段,这些组织更多的只是动员性、执行性参与,在表达自己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功能还发挥得远远不够。正式组织的参与功能发挥不足,非正式组织同时大量存在。例如,农民集体上访时的组织就是典型的为表达群体利益的非正式的、临时性的组织。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正式组织的参与功能发挥不够,才导致了非正式组织出现,并补充甚至代替正式组织发挥参与功能。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7篇

浅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

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分析了当前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作 者:刘越 作者单位:泗洪县环境监测站,江苏,泗洪,223900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35)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问题 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8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级,公众参与,问题,对策

所谓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相关的规划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的机关、团体、当地的政府等, 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到规划、建设项目及政府政策和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也就是行使人们的参与权, 对那些可能给环境造成重要影响的活动进行监督。

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越来越完善, 公众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也越来越深,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性能也越来越多。目前, 虽然我国公众参与的规定有实质性的进展, 但与国际先进国家相比,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建设也节省大量的问题。

1.1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单一

在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仍然以问卷调查和听证会的形式参与。相对而言, 通过新闻媒体、报纸、互联网等参与的却很少, 主动通过传真、书信、邮件等方式的更是九牛一毛, 这样就导致了公众反馈的渠道不畅通, 使得环境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问卷调查, 内容设置的不够全面, 而且过于专业化, 调查的问题针对性不强, 对每一个需要进行环评的项目都用一张纸进行调查, 这样就使得公众参与的针对性比较差, 无法给出公众有利的指导, 公众不能准确的回答调查提出的问题, 这样就会影响调查的结果。

1.2 参与意识不强, 缺乏主动性

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都授予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参与权, 但是受到专业知识水平、认知程度等的局限和外界的影响, 大部分的民众还是不能真正地参与到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总的来说, 我国的民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不高的环境素养和法制意识,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比较低, 对调查的项目所持的态度往往会出现坚决的反对、违心签署和不闻不问的情形。

1.3 重视程度较弱

从目前情形来看, 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高度关注, 从而环境影响评价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项目建设单位、评审单位, 甚至是公众本身都没有重视发挥公众自身的作用。在环评中把政绩和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公众参与就成了环评中可有可无的部分, 从整体的工作时间来看, 公众参与的时间占全部工作时间的一小部分。

1.4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并且也是公民行使参与权的前提。实际上, 信息公开是当今民主社会的一个标准和条件, 但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只是一部分。对于民众来说, 无论是环境项目的信息, 还是该项目在建设中和建设后对自己产生的影响, 要想提前获取都是非常困难的, 这样民众在参与环评过程中就会处于弱势的地位。作为项目建设的主体, 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应该主动地给民众提供相关的信息, 让民众了解项目的原由、影响等。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如何公开?如何保障公众获取这些信息?如何引导公众的参与?这些问题的解决, 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政府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认识。政府认识提高了, 公众的信息就会增多, 人们就会参与意见, 这样才能实现公众的参与权。

2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策

让公众参与, 就是为了找寻更多的意见, 以免出现决策的失误, 对环境造成破坏, 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既然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就要进行沟通, 避免做出失误的决策。为了,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也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规范和改进。

2.1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强化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参与的基础条件就是要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 只有真正的掌握了科学的保护环境知识, 才能以主人翁的意识去积极地参与环境的评价, 其提出的相关意见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 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一方面, 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的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从而加快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 使得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使环境意识能够深入人心, 进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 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保护环境应该从幼儿抓起, 让环保的意识从小就深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中。在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过程中, 要充分的利用媒体的宣传唤起人们对环境的重视, 切实发挥好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2.2 积极主动的促进环境信息公开

目前, 公众参与的力度不够, 主要是因为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环境信息不了解, 这样就会影响参与的积极性, 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也受到了影响。而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都有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 我国一直在打造阳光政府和政府信息公开, 为的就是让公众更多的了解政府的工作。同样环境事业也需要信息公开。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 来确保建设项目或是规划项目的由来和计划、调查情况、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等事实及时的告知公众, 或是通过某一种方式接受民众的查阅。及时的出台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和制度, 保障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避免出现为了经济的发展牺牲环境的情况。

2.3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要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 就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形式和程序。根据各个国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的法律法规, 主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民有权自愿成立公民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 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公民或公众环境团体有权就环境资源问题或事务进行信访、抗议、请愿、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应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及其效力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以增加论证会、听证会等增强操作性。

3 结论

综上所述,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环保总局也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工作, 不断的探索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最大限度的听取公众的建议。

参考文献

[1]王晓晶.浅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5, (3) :87-89.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9篇

摘 要: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目前中国不论是环保制度建立还是环境监督,政府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公众的参与存在着环保知识认知较差、参与程度较低且多位末端参与、参与制度不完善及环保民间组织发展面临困难等诸多问题。应通过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及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等手段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NGO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66-03

自19世纪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它给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包括加快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而危害生物的健康,制约着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等,并诱发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与利益政治纠葛。目前中国正处在以重化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能源消耗来实现,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争先进位,纷纷将加速工业化作为工作重点,能源高消耗污染高排放很可能呈密集增长的态势,环境保护形势将愈发严峻[1]。

中国对环保的重视始于1978年,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应制定环境保护法。三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如1984年将环保提到“基本国策”的地位,1994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2003年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等。然而,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我们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人们对此也越来越不满,涉及空气、水、土壤的全方位污染,令环境问题成为中国当前最为敏感的社会性问题,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2]。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的《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显示,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4个城市的近80%受访者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优于经济发展,接近一半的民众认为政府应将额外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这一数字超过了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多盖廉租房和发展经济;67%的民众甚至愿意以捐款、纳税和提高水价的方式出资来改善所居住城市水的环境。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应共同保护环境,尤其是离不开公众参与。而在中国不论是环保制度建立还是环境监督,政府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公众的参与程度太低。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

1.公众环保意愿较高

环境保护是将环境作为保护对象,以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如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环境污染而采取的各种行为。近几年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公众环保意愿较高,其高环保意识主要集中在家庭生活层面。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与新浪环保联合发布的“2010中国公众环保指数”表明,73.2%的公众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会优先选择环境保护,而且86.8%的公众认为我国环保已经紧迫;《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报告》也表明,77.2%的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优于经济发展,并且48.3%的民众认为政府应将额外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这一数字超过了用于改善医疗条件(28.0%),多盖廉租房(9.0%)和发展经济(4.9%)。但这两份报告也显示,人们的高环保意识主要集中在家庭生活层面如将生活垃圾分类、节约水电等,而在办公场所和社会参与层面的环保意识相对较低。

2.公众参与渠道、方式多样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组成环保团体、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节、环保请求权及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除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条文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条文中列举了“论证会、听证会”以及规定了抽象的“其他形式”方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较多,如2012年年初浙江省绍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众参与的实施意见》,从信息公开、环保审批、信访处理、环境执法、案件审议、环境维权等10方面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辟了多条渠道。

3.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单个法律规定中

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比较分散,仅仅体现单个法律规定中。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公众参与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4.环保民间组织发展迅速

环保民间组织,即环保NGO,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它们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新角色,广泛参与环保领域的社会活动。近年来,环保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它们在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6年4月发布的《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从数量上看,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团体2768家,其中政府发起成立的1382家,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202家,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1116家,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68家。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年10月发布的《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截至当时,中国环保民间组织总量已达3500余家,至2012年则达到4000多家。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公众环保知识认知较差

《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报告》关于环保知识认知方面调查的问题涉及对于节能发电方式的认知、对PM2.5和气候变暖及造成环境污染原因认知、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及日常行为对环境影响认知等等。调查表明,民众对环保基本知识的认知度不容乐观,较高认知度仅限于如可再生能源、节能发电方式等常识性部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今年雾霾天气席卷我国数十城市,但是民众对于PM2.5认知度不高,54.8%表示不清楚,不了解或者非常不了解。同时,仍有37.4%民众认为自身日常行为对环境不存在什么影响。

2.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且多位末端参与

公众参与程度较低。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与新浪环保联合发布的2010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显示,在20项环保行为中,二分之一的环保行为采取率都在30%以下,尤其是社会参与方面,环保行动力明显弱化。从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来看公众参与程度也不容乐观:①从地域上看,中部地区选择从未参加过环保活动的比率最高(18.71%),其次是东部(15.91%)与西部(14.67%);从性别上看,男性中从未参加过环保的占52.01%,女性中也达到47.99%,而且女性在接受高价环保产品方面比率低于男性,但在参加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方面却高于男性;从年龄来看,45岁以上人群未参加过环保活动的比率最高,接近23%,18~30岁人群未参加过环保活动的比率最低,为14.55%;从学历来看,初中以下从未参加过环保活动的比率最高,达到了25.92%,其次为研究生以上学历(21.7%)。

公众参与多为末端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形式可分为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末端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政策、规划制定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之后的参与[4]。大多数居民都是在受到影响后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12369环境信访热线、新闻媒体、市长信箱等渠道投诉,或者采取联名书信的方式向环保部门以及上级政府投诉。

3.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在宪法层面上,环境权利缺失,宪法中未赋予公民环境权,各项单行法则无法据以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的其他单行法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该类规定只是一种事后救济,不是公众参与的首选。对于公众如何实施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各级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宣传报道,使公众有所了解,然后让公众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参与,但最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公众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公众意见处理被形式化。

4.环保民间组织发展面临许多困难

2010年12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设立了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并把“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其主要任务。尽管如此,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政府和公众的认知程度、经费、参与政策制定和社会监督的能力和渠道、公众参与环保民间组织活动、以及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局限。

三、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

1.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公众参与意识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中,区分层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有区别地开展工作。首先,加强对领导决策层的环保宣传,使领导干部切实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地位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是显示政绩的唯一标准。其次,加强对企业干部的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污染治理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报道,增强其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提高企业治污主动性和自觉性。第三,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环保宣传教育,通过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宣传环保意义,介绍环保知识,讲解环保法规,推广环保产品等,强化公众的忧患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第四,加强对学生的环保宣传教育,让广大青少年和儿童从小就树立环保意识,掌握环保知识,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5]。

2.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热情。首先,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城市环境质量、城市噪声、城乡饮用水水质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特别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告知公众污染源、污染将给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及应该如何防护,引导公众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的应对措施,齐心协力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6]。其次,要加大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制度。要从宪法层面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权利,地方在制定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时也要以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权利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形式和程序,尤其是要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程序、方式及其效力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第三,要探索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励机制,倡导公众及时通过“12345”热线电话和“12369”环境信访投诉热线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低碳、环保、绿色,激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近十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他们联合各方力量,通过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为政府建言献策,通过咨询与监督引导企业走低碳环保之路,通过联合媒体、开展环保公益项目提升公众环保参与的意识和积极性,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形式,维护公众的利益。这些组织是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推动国家环境法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①政府应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各种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成立,对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经费困难问题的社会组织也要大力给予财政支持。同时各级政府要重视来自保护民间组织的声音,多层次地搭建政府与其座谈、对话的平台,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环保民间组织的意见,鼓励其积极参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提供公众参与水平。发挥好环保社团和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对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效益,是政府环保机构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

[1]宋马林,王舒鸿.环境规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J].经济研究,2013,(3):122-134.

[2]刘鉴强.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卓光俊.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2.

[5]曾宪华.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EB/OL].http://wen

ku.baidu.com/view/667219836bec0975f465e242.html.

[6]温克刚.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R].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2006.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第10篇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有了信息以后,我们就要采取实体的共同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叫做,公众参与环境下评价,我们国家在2002年制定,环境下评价当中在第五条当中原则的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这样的内容。

在十一条当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到规划环评当中的一些基本的规则,21条规定了,公众参与到建设环评的基本规则比方说建设项目当中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等的方式来征求公众的意见。我们这次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的信息原则上要公开环评报告文件的完整信息,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我们以往在公开过程当中,发展处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专家参与为主,第二个阶段是公众真正地参与。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信息发布会、公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为了具体规范这个内容,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制定了一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细化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一共分成五章四十条,其中第三条就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一共分三节,具体规定了各种形式。

这是曾经的社会关注热点非常高的一个厦门px事件的一个信息公开的公众参与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当时政府因为没有做足够的信息披露,后来迫于公众的压力,又重新来组织公众座谈会,比方说里面很有意思的一个细节,好多人报名参加,但是我们座位空间和时间有限,那就大家报名了以后把身份证号码提供,让小朋友去抓乒乓球,抓出来这个号码以后,对号入座,让大家来参加听众会。这是讲的第二种方式,第三种方式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这个是在2003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通过了一部对于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里程碑式的立法叫做《行政许可法》,这里面的第46条、第47条规定和第48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听证在我们国家是有法可依的。这是在2004年8月18号举行的一个有关《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我在这里把立法听证会的主要的程序列了一下,因为我们目前对于立法听证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的程序,我们主要要参考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来设置这个内容。

五、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个公众参与的方式叫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目前比较热的一个环境法治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原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原则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写得非常好,但是落不到实处,没法执行,什么叫检举控告?是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权力吗?所以这个条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使用。

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过程当中,在查处破换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过程当中,附带地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这里列举了1998到2002年的几起典型的案例。最有意思的是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大家都知道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当时发生以后,北京大学汪教授等一些学者学究们学生们就联合起来提起了一个针对松花江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接着,在2007年的时候,法院开始探索环境司法工作,在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基层法院当中的初审的环保法庭以及上诉的中级法院的一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开始了我们国家有关环境司法的探索。在2007年的时候,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在2009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推动下开始了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民诉法原来规定,你要提起一个诉讼,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这个案子跟我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是没有办法去提起诉讼的。好,那我们就要回答这个问题了,远在北京的环保公益组织怎么样跟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个污染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怎么样去突破这个条款呢?为了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们必须先进行一些试点的探索。我个人认为有三个典型的案子是我们非常值得总结的,也是为我们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55条增加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奠定了一个实践基础。

第一个案子就是2009年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个案子,当地有一家公司从国外进口铁矿石,铁矿石在搬运卸载过程当中粉尘很厉害,含有重金属的粉尘污染了周边的河道,河道水都变成了红色,还有树叶上面全部有红色的铁矿粉末,周边居民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都有像前几天刮了pm10沙尘暴来了,车上都有一层黄土一样,它是一层红土,所以老百姓对这个很不满,要提起一个环境公益诉讼,那当时经过探索以后,已经建立了环保法庭的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了以后,由这个小区里面姓朱的一个女同志作为第一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第二原告,两个原告共同地去提起一个诉讼,法院受理了,这就是第一起ngu组织作为第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一个并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受理以后,法院正准备审理的时候,被告主动提出来要调解要纠正他的违法行为,后来最终这件案子是以调解结束。

第二个案子值得我们来总结回顾的是,发生在贵州省清镇市的一个环境公益诉讼的案子,这个案子的被告是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我们看到这里照片上很漂亮,山边上水湖边上有一栋城堡,这个城堡是打算做一个百花湖冷饮店,把土地征用了以后要建设,国土资源局给它批了土地,所以这个案子打的是一个曲线救国。要把废弃在那儿的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这个城堡给它移调,那直接打民事诉讼很难打,所以变相地打一个行政管理诉讼,怎么打?因为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了土地给冷饮公司用,但是冷饮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能在两年内建设完成,它闲置这块土地超过两年,所以中华环保联合会准备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它就首先委托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一个律师函的方式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去函,向它举报这个事实,并且建议它依法无偿收回这块土地,并且最后写到如果你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话,我们将在多少天以后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中华环保联合会就依据行政不作为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理以后,这个国土资源局就当了被告,它要求原告撤诉,它积极地履职了。反过头来赶紧把土地收回,作出了一个收回土地的决定书,又把这个抄报给了原告,要求原告撤诉,最终原告没有直接撤诉,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当中最后做出了一个当庭撤诉的决定。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比刚才进一步了,刚才是一个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ngo组织与一个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这次是一个ngo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告提起的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又近了一步。

第三个案子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当地昆明市的一个ngo组织,两家ngo组织共同去针对贵阳市的一个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去提起一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是当地有一家造纸厂排放污水,把这个污水白天存在溶洞当中,天黑了偷偷地把这个溶洞里的水放出来,污染了当地的河流,所以环保组织跟这个造纸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这个案子受理了,所以这个案子又往前进了一步。

这个案子比前两个案子又往前走了一步。这个案子是一个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ngo组织提起的一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胜诉了。所以这三个案子和其他一系列案子成为我们国家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第55条新增的一个条款的一个实践基础。民诉法第55条新增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个规定相对来说还比较粗,但它是民诉法当中的一个衔接条款,需要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具体来落实,把它细化落地。

所以在2014年环保法修改当中,专门规定了一个58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两个条件,这个社会组织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个要在社区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它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超过五年,并且近五年没有违法记录,这些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当然这个条款只是原则规定,因为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是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综合性的立法,我们把它叫做基本法,所以它没有办法规定的特别详细。但它规定了这样的一个衔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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