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意义(精选8篇)
法治文化的意义 第1篇
文化对法治的意义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
钱穆老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包罗万象,无处不在,无所不有,它体现了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和发展质量。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人类的正义感、是非感不是天生固有的,而是文化教育的产物,离开社会文化的教化,人就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文化不仅培养人的习惯和气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导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人类社会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种种矛盾,必须依靠文化的熏陶、教化和激励功能,只有通过文化的作用,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和谐,才能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学会把法律放在历史的、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看待。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外在工具,而且更是关系到权利、正义、民主、自由和秩序等价值,它能够被信仰作为精神寄托和文化情感。只有全体成员都能理解和推行的法律,才能树立权威,没有文化的熏陶、文化的支撑,很难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治会走得通、行得顺,文化影响着法治的走向。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条就是遵守契约、信守约定。当今中国的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法没有得到有效遵循,法的执行被扭曲、改变。法律制定出来,没有人去遵守、信奉,那法律就形同虚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倚重于法外因素,抛弃法律于不顾,接受、迎合法律之外的东西,这不仅是在影响和伤害着公民的权利,而且更是在冲击和破坏法律的权威与价值。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不是把法律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要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是全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信守约定、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文化精神,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满意就会大打折扣,一些本来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也会受到质疑。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重要的是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和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法治才有出路。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国家的列车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要信仰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统一,尺度一致。人们之所以不信仰法律,原因就在于法律多变、善变,法律因人因事而异。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自觉地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否则,将宪法和法律仅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是有损于法治建设本身的行为。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氛围或环境,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如此的,就必须如此办理;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严格执法,应该成为每个执法者依法办事的法律美德和文化追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的东西必须转化为精神的内容才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原因在于,物质是死的,而利用物质的精神的主体———人,才是活的。讲文化,不能把人排除出去,如果没有人的素质,没有人的修养,说文化是讲不通的。龙应台女士在谈到文化时,曾这样说过,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自己、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多个方面。在一个文化厚实深沉的社会里,人懂得尊重自己,他就不会苟且,不苟且的人就有品位;人懂得尊重别人,他就不霸道,不霸道的人就有道德;人懂得尊重自然,他就不会掠夺,对自然不不掠夺,他才有永续的智能。人的素质、德性、能力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治文化建设才有扎实的基础。中国人往往把没有素质的人叫做“草包”,所谓“草包”就是肚子里没货的人,没有“货”,就是不懂人类文明、没有基本的知识,一个没有素质的人就是没有文化的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把提升人的法律素质,提高人的法律水平作为第一要务。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中国法治的模式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领导层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将很难摆脱人治传统的影响。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文化,法治要发挥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必须加大法制的宣传。要通过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图书、教育、培训等形式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向社会渗透、辐射司法者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及精神境界,让社会成员得到感召、得到教育。公众法律意识状况,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法治文化必须是大众文化,是让老百姓明白法理,普及法律知识的文化,而不是高深莫测、让人琢磨不透的学术文化,要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真谛和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文化的意义 第2篇
在探讨现代法治的社会生存问题时, 我们无奈地发现:依附传统社会组织文化,意味着对现代文明的背叛。
为何出现此种状况?盖因五千年的本位文化,走向了自身的负极。 在其正极,它在自然经济和自然社会的整合上,绩效显明。当世界其余地区处于分散、孤立状态,社会初级连带关系未能形成,社会整合效应微弱的时候,统合下的东方人群,集体的力量,催生出令人望背的人类初级文明。
物极必反。过分的相信集体的力量,演进到社会权威的一元独尊。二千年来,在这个社会集体里,排斥非集体性的势力,将此作为社会整合的要务。在构建这个集体的指挥系统上,王权绝对化,社会不再有并行的权威;在精神体系上,百家的罢黜,礼教取得了超越一切的`地位。因此,这个集体总体上只有一个英明伟大的王,一种无以二解的礼。民众成为匍匐其下的存在。没人再可比王更聪明、再可公然逾越礼。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数以万万计的头脑,成为了虚设。不再有好奇、独立的思想,世界已经被固化、被解释。不再有创造的活力,无以发育追寻事理的科学。这样的机理,人民发达了服从的智慧,在其它方面,日渐傻瓜化。
一元独尊的社会权威,导致人民人格丧失。人们不得不去歌赞古今不同形式的王和礼。诚实因而不再是社会美德,日渐发生道德的沦丧。不可独立的人,除了对王和小王的敬畏,亦不再亲近神灵,甚至将此视为荒唐。灵魂失落,人群分出敌我、阶级,同族相残,不觉其耻,为神光普照民族不可理喻。人的不平等被文化绳索固定,公平成为不可能。无以发育个人的权利。个体普遍萎灭,集体终于变为病夫。
在一元独尊文化下,制度畸化亦十分显明,社会容不下独立司法权威,它甚至也容不下一个独立的舆论体系。
我们就是在这样一块现实的土地,试图通过法治迈进现代文明。它要崭新昭示的,是独立人的权利、合理设立的社会权威,从而焕发人的创造力,实现集体的重生。这是本位文化下,推进法治的意义所在。
须迅急作为的,是进行文化的改造或者换乘。包容性的多元文化社会的积极构造,社会精神和权威的双重重置,平等博爱和现代法治的两造并进,是对既往文化的矫正,是拯救东亚母亲的方术,是救治亿万萎弱同胞的良药,是现代社会的新新人类-法律家,从人类文明的雪山之巅为母亲和同胞采来的救命灵芝。
巨大的任务,让法律家的心灵不免为此震颤,不得不为生长在这个巨变时代而惊奇。法律家同盟,一个自由心灵的同盟,将与其他自由心灵汇合,作为一元独尊文化的历史终结者, 为未来而生,为未来准备:将用崭新的伟大的法典,构筑人民权利的长城,使其成为民族历史上永不消失的巍峨景观;正义女神雅斯托莉雅,在独立司法体系建构完毕后,亦将翩然而至。
法治文化的意义 第3篇
一、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基层部队法治文化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中对军队基层单位进行如下定义:“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基层部队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取向构建强军文化的结果,又是法治文化在基层部队这一特定领域的表达形式,是基层部队在长期的战斗历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基层部队特色的、体现着官兵对于法治的精神、理念、价值取向的理解,是官兵法治行为和基层部队法治文化环境建设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基层部队法治文化的实践对象是广大基层官兵,实践领域是广大官兵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制度文化生活。这种文化是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既吸收现代法治文化的合理成分,又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以民主为基础和核心,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切合基层部队实际的现代军事文化。这种文化是法治制度文化和法治观念文化有机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全体基层官兵在基层部队法律关系中所形成的法治精神意识、法治规范制度和法治行为方式,应在基层部队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展开和体现。其中观念文化包含全体官兵在基层部队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而制度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包括我国所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的制度文化,从狭义上讲是指与我军基层部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基层部队自身的规章制度。
(二)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建设”,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创新事业,增加新设施。任何一种制度想要在现实生活中落实并产生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就必须同民众的文化观念之间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和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发生扭曲甚至失去意义。军队是具有一定阶级属性,带有政治性的特殊团体,是一个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基层部队是军队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军队全部战斗力的基础,处于部队建设的第一线和最前沿。由于基层部队的特殊性,必须建设一个完整的、适应基层部队的法治文化体系,才能为维护基层部队安全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基层建设的好坏,是基层部队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步,也是事关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全面建设的重要环节。
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是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军队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和关键性作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军队法治建设理论在基层部队的具体实施。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内部的要求,用法治的思想、原则、方法及理念,在法定的权限之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基层部队的内部事务,培育官兵法治意识、强化官兵法治思维,树立官兵法治信仰,营造法治文化建设环境,完善法治文化建设机制,以坚持树立法律权威、坚持铸魂育人、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根本及唯一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真善美的价值追求为原则,为实现基层部队科学化、合理化、正规化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基层部队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理念,这是法治得以在基层部队实现的思想保证,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基层部队领导干部和普通官兵都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都要有依规则办事的法治思维,使法律法规在基层部队内得到普遍的信仰。因此,基层部队在切实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践中、即规则落实的过程中,要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和加大法治宣传,形成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基层部队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和改进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理念,快速转变治军思想,切实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规范、激励和导向功能,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官兵法治行为,协调基层部队内部各种矛盾的解决,激发官兵法治监督意识,营造基层部队气正风清的良好氛围,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引导官兵在日常实践中潜移默化地养成遵纪守法的文化自觉,使法治从一种客观的存在,变成官兵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宏观来看,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符合依法治国的背景,更要着眼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新形势下推进军队法治建设,努力建设符合强军目标及法治中国要求的强大法治军队。因此,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军队法治建设自身的需要,更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军队、国家与社会共同建设维护。微观来看,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体现在军队管理及军人法治素养培养上,具体包含转变治军观念、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建设基层部队法治人才队伍等方面。
二、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主席强调,军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必须坚持一切建设和工作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能打仗打胜仗是基层部队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部队战斗力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根本指向。当前,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部队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依靠统一严格的法规制度,将战斗力各个系统、各个要素有机聚合起来。新修订的《基层建设纲要》中针对能打仗、打胜仗这一核心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战斗力建设的要素和途径。当前,体制编制立法不断完善,军队编制结构更加合理,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然而制度的存在是一回事,制度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战斗力的提升需要法律法规的落实才能得以实现。通过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养成官兵法治意识,培塑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引导官兵按照法律法规的指引安排自觉的行为,形成一定法治行为方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军令畅通,维护良好秩序,不断提高军队正规化水平,营造和谐军营氛围,促进团结协作,促进基层部队战斗力生成。
(二)是实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迫切需要
依法治军作为一种治军方式,就是要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把党关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主张,把我军治军的成功经验,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军队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为以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发了学术界的研究热情。伴随着这些重要思想在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践中的应用,全军上下深入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我国基层部队目前已经普遍建立了法治机构,法治教育逐步得到重视。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基层仍然是法治军队建设过程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习主席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没有这一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难以推进的。新形势下的依法治军理论是一种先进的治军方式,不仅要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要注重全体官兵的主动参与,调动官兵参与法治行为的积极性,通过构建适应基层部队的法治文化,切实把法治内化为官兵的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因此,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现实指导。
(三)是保证军队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
法治是治军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军队改革的基本遵循,在军队改革过程中发挥着稳定秩序的重要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和继续的关键所在,全面深化国防与军队改革需要法治的全程参与,因此,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军队体制调整改革”重要任务,四中全会法治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军队制度调整改革”重要任务,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工作部署。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组建新的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并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军队法治编制的深度调整,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新形势下的改革强军迫切要求建立系统军事法治文化体系。基层部队改革是深入开展国防与军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如果没有基层军队的全面改革,整个军队的深层改革进程必定难以顺利推进。可以说,基层部队改革是此次军队改革得以实现的基础,更是重点、难点和焦点。因此,推动深化军队改革的顺利进行,迫切呼吁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先行,以改革为时代背景推进基层部队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不断完善基层部队法治文化体系,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保障,推动基层部队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军队改革与法治文化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强军目标早日实现。
摘要:军队是国防之基,兴国之本。基层部队是军队的重要组成部队,是军队全部战斗力的基础。当前,法治成为治军的基本方式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文化基础。基层部队作为一个特殊团体,需要建立相应的法治文化体系作为文化支撑,才能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有效应对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适应我军现代化战略转型。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基层部队
参考文献
[1]李德顺.法治文化纲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1).
[2]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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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意义 第4篇
[关键词]中学;法治文化;意义;实践
中学法治文化内涵丰富,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阐释。但是实际上各位学者对学校法治文化的阐释并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解释而已。无论何种阐释,大家一致认为,在中学普及法治文化,是中学学校未来发展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也是学校走向法制化管理的关键所在。
一、在中学普及法治文化的意义
1、有利于中学学校实现依法治校
法治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典型标志,任何社会组织以及机构都应该依照法治办事。中学学校承载着祖国未来栋梁的教育责任,普及法治文化,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学学校深化自身改革的需要。但现如今我国大多数中学学校都未普及法治文化,或者即便开展了相关方面的工作,也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如果没有法治文化长期的熏陶,依法治校将无从谈起。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有45%的中学没有健全规章制度体系,而有超过50%的学生对自身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清晰的认识。通常情况下,中学学校只是通过开展讲座、课堂灌输等方式来讲解法治知识,这些方式非常枯燥,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法治文化普及效果不理想。因此从整体上来讲,当前我国中学法治文化建设水平还比较低,与依法治校还相距甚远。但是如果中学能够加大普及法治文化的力度,丰富教师的法治知识,并向学生灌输相应的法治文化知识,整个校园都处于一种浓重的法治文化氛围中,相信学校依法治校的目标将会很快实现。
2、有利于中学治理能力的提高
在中学普及法治文化,需要学校制度建设方面的变革支持,而在这一变革中,学校管理能力定会提升。首先,学校管理模式由传统的“校长治校”将会改变为“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与学生都不再崇尚校长权威,而是信服于法治权威。
现如今,很多公办学校已经有了自主办学权,而教师也主要以聘任为主,总之,各个方面的改变,使得学校治理更加复杂,纠纷越来越多,这就决定了学校不可能成为封闭式的教学机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学校在这纷繁复杂的关系中必须与法律接轨,即构建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校园。而做到这一点,法治文化的普及必不可少。其次,我国很多中学治理能力都不是很强,一些学校甚至没有依法治校的意识,而与之相关的监督机构也不够健全,要促进中学治理能力提升,就必须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的普及工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3、有利于中学更好的实现育人功能
中学法治文化普及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能够让学校中的各个主体都具备法治品质,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让师生更加重视法治,以此实现学校教学育人的功能。第一,学校可以通过普及法治文化,让师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第二,随着法律知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学校应该培养师生的规则意识,让师生具有权利意识;第三,师生通过对法治文化的了解,会更加的信任法律,拥有法治情感;第四,师生逐渐将法治意识应用在日常教育与学习中,具备一定的法治能力。
二、在中学普及法治文化的实践
在中学普及法治文化具有诸多意义,而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普及是各个中学需要关心的问题。依据中学特点,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实践。
1、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以文本形式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章程是中学教育教学和办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各项活动的“最高宪章”,是学校优化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现代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
2、创新法治教育的形式和载体
学校有必要在现有条件下加强法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立足课堂,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必修课内容,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的同时,一是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在法治宣传和教育中的作用落到实处;二是尽量引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学校师生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如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定期邀请职业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的家长到学校进行普法知识讲座,这样既可以发挥家长的优势而弥补学校法律专业师资缺乏的现状,还能在法治教育方面探索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新途径;三是改革现有法治教学方式方法。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学校要从学生的身心特点出发,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和实效性。如开展法治社会实践活动并形成调查报告,举办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法院审判旁听等对于学生具有吸引力的活动和形式,提供给学生从事讨论、批判、参与实践的机会,积极探索增强学校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教育形式与途径。
3、中学法治文化中行为法治因子的培植
主体观念法治是内因动力,学校制度法治是外因规范,观念法治“主动”催生学校各主体行为法治化,学校制度法治以规范的约束力“强制”学校各主体实现行为法治化。学校主体行为法治化的体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化和合法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职权有序开展办学活动,“依法治校”作为一个动态的体制机制得以切实运行。二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一方面,学校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保证学生能够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和公正评价,对于学生的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另一方面,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法定权益,做好教职工岗位聘任和管理工作。三是学校安全管理和涉校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合法。学校应当建立校内调解、申诉和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校内未决纠纷,学校积极采取校外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以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依法承担义务和责任,也要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中学法治文化建设主体应该是管理者以及师生。管理者要组织各项法治活动,让师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個初步的了解,而后能够对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最后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己的行动,以此推动法治学校的建设,让学校更好的实现教学育人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黄浩.校长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角色定位[J].考试,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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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金塔.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刍议[J].福建基础教育研究,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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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意义 第5篇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包容万象、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涵盖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方面,它根植于人民大众的土壤,经过五千年的锤炼,成为中华民族兴国安邦、炎黄子孙安身立命的文化根本,成为支撑中华文化的精神脊梁,成为推动中华文化发扬光大、绵延不断、生生不息的力量之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综观中华文明,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今时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营养和精髓,以传统文化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传统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资源汲取。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我们研究借鉴中华文明中的传统文化精华,可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帮助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因此我们应当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精华。比如仁爱、诚信、孝悌、礼义、廉耻,以及传统哲学“天人合一”理念中保护环境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传统文化中这些深入人心的精华,值得我们研究、继承、创新,使之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所用。例如儒、释、道思想主要着眼于调整社会道德伦理、人的内心信念,法家思想则着重于调整社会外在关系、人的外部行为。法家思想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基本思想的源头,其学术主张的精华部分不失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盛宴。
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第6篇
文章提交者:利中国加贴在中国历史铁血论坛http://bbs.tiexue.net/bbs73-0-1.html
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其丰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论了。从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代的法治理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对比古今法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法家所讲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是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法家认为:“法生于君”。[4]“法审则上尊而不侵。”所谓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5]。“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则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甚至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适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君权。而我国的法治理论的首要内涵,即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而且在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由此可见,我国法治社会的贯彻,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内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罚也。”而且这个“刑”还是“重刑”。重刑主义是秦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家认为,少数人的善良无补于整个社会之治,法家治国关注的是大多数的人,治国不能以治良民的方法治奸民,而是要以治奸民的方法治良民,“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主张治国莫若用重刑,对犯罪不管轻重,一律从重处罚,他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0],目的就是用重刑震慑住人们的犯罪行为,是“刑重者民不敢犯”[11]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12]。而且,但我国现代刑法,则坚持罪刑相当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的含义是:凡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刑罚,相应的也要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五条就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代的法治观点,更多地倾向于“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而且,我们也逐渐认识到,“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与那些心灵僵硬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13]。我国现代法治已觉悟到,人们所苦的并不仅是重刑,轻刑亦为人们所苦,过重的刑罚指挥导致人们的厌恶和憎恨。切不可把刑罚的效力于过分的严厉性混淆起来,前者与后者是完全相反的,一切人们都赞助公正的温和的法律,一切人都反对残酷的法律。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目标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而我国现代的法治则更多的以保护公民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目的。法家思想中,所谓“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14] “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15]。这些都非常蝼蛄的点明了法治的目标是使老百姓不敢有丝毫的反抗,所谓“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严刑者,民之所谓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陈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不起。”[16]这些,一语道破了加重处罚,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触犯法律,结果也就达到了法治的目标。但是现代的中国法治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自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之后,国家十分重视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除了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外,还建立健全了权利救济制度。立法机关通过颁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从制度上较好的解决了防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和对已发生的侵权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法家思想中,对于法本身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即它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要严格执行。尽管法家也强调法必须顺乎自然,合乎民心,“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17],但是就法是否合乎正义,法家始终站在君主一边,提君主利益辩护。但是我国的现代法治要求发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法家思想的法治理念是“以法治国”,而我国现代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却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差别。在中文中,“以”和“依”的含义就不同,前者主要有“用”“拿”的意思;后者则主要是“依靠”“依从”“按照”的意思。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法家所强调的法治,实际上是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作为统治者的为政之具和统治策略,因此很明显的打上了人治的烙印,这样的法治,即成为人治的法治,专制的法治,最终即归于人治主义一途。而我国的依法治国原则,则是把法作为一种文明价值的体现,作为一种文明理念的灌输,作为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和内在精神,它要求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的科学规划,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在法律秩序的层面,人们普遍的依据法律规则,制度,原则去从事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形成一种严格有序,井井有条的状态,并使违法犯罪现象大为减少。在这种法治中,人们要树立的是法律至上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追求的是民主,平等,自由和正义的价值。
但是,我们要本着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问题,用现代法治的视角来看待法家理论时,自然不应忘记它的种种缺陷,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家思想中有些部分在今天仍然具有普遍价值和指导意义,能够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家所借鉴利用。
1)“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
法家的刑无等级思想是基于当时领主贵族特权猖獗,守旧势力严重阻碍改革进行的社会状况下而产生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8]是对这种思想的最好总结,法家主张适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9]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20]。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又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1],“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22],“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3]。这些反特权主张,在当时贵族特权登记制度的社会条件下无疑是振聋发聩的时代呐喊,当然,如前文所说,君主专制下的法治不可能真正实践到避免所有特权,但是不可否认的,在当代人有少数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总以为有特权在身,以权试法,而法家这些法特权的思想,无疑是具有先进教育意义的。
2)“明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24]。法家强调,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情感不能代替法,个人的好恶,恩怨情仇都必须服从法,天下为公则天下大治。法家强调法的公正性原则,主张行法,司法必须公正无私。商鞅认为,严格依法办事,这就是“公”,反之为了私利而损害法的施行,这就是“私”,法就是要奉公去私。他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分明,而不以私害法则治。”[25]。君主和大臣都放松法度,依任私议,国家必定混乱。确定法律就是为了明确人们言行的当与不当,即“明分”,只有保证了法的公正性,不以私害法,国家才能走上有序的轨道。“夫信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类者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26]。法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慎到对此也有很好的阐述,他说:“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而私议不行。”[27],慎到还认为,公正是立法,执法的第一要义,法律公正就要抛弃一切徇私和偏私的做法。“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28]。应该说,法家的这种观点对现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以私害法的情况在我们当今社会仍是屡见不鲜。我们应借鉴法家“明法去私”的思想,执法必严,公正办案,铲除“人情官司”“权钱交易”等问题,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
3)“法与时移”,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家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要求。商鞅说:“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不宜于是则行之则不干。”[29]韩非子也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事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30]所谓“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而“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虽然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与法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但时代却同样在不断变化,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从数量上来看,我国制定的法律是比较齐全的,较建国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如:现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行政救济权利的途径却很有限;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法律制度,如:债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缺失的部分应当补充制定,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
4)法要“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法家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使之明白易知”[31],“布之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让“全民皆知其所避就”[32],而今天,我们仍把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广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懂法,守法,护法。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干部无视法的存在,认为权大于法,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已经迫在眉睫。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间,同样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托熟人,甚至进行钱色交易,而不根据法律寻求解决的途径。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办事成本的提高。因此,当务之急,党和国家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如:电视,报纸,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并且坚持进行法制教育,使全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论。
------------------[1] 《慎法》
[2] 《管子·七臣七主》
[3] 《商君书·定分》
[4] 《管子·任法》
[5] 《韩非子·有度》
[6] 《韩非子·六反》
[7] 《韩非子·有变》
[8]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31页
[9] 《商君书·去疆》
[10] 《商君书·开塞》
[11] 《商君书·画策》
[12] 《韩非子·解老》
[1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14] 《韩非子·画策》
[15] 《商君书·说民》
[16] 《韩非子·奸劫弑臣》
[17] 《韩非子·安危》
[18]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19] 《韩非子·有度》
[20] 《韩非子·有变》
[21] 《商君书·赏刑》
[22] 《商君书·修权》
[23] 《史记·商君列传》
[24] 《韩非子·饰邪》
[25] 《商君书·修权》
[26] 《商君书·修权》
[27] 《慎子逸文》
[28] 《威德》
[29] 《商君书·壹言》
[30] 《韩非子·心度》
[31] 《商君书·定分》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第7篇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哲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给人以很多的借鉴和启迪。
一.韩非奉行法治的优越性
中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韩非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倡导依法治国,韩非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其合理性,为法治思想扫除心理和思想上的障碍。韩非所有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出发点是法制,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选择甚至唯一出路。对于这个思想前提,韩非做了说明。
(一)道的无为与依法赏罚蕴含了法治的正当性
韩非认为,人要图谋远虑、功成名就,就必须效仿道家的虚静”无为” ①。(“无为”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他告诫君主,携带喜恶之心对待百姓只能引来麻烦而事与愿违,达不到治国的目的;治理国家应不存喜恶之心,推行法治、依法赏罚。
(二)人的自私自利推导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说,统治天下、治理国家应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那么,什么才是人性的本来面目呢?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韩非子·心度》)“好利恶害,①源于 “《韩非子》与道家”一贴 来自国学数典论坛数典研究(原创文章、不发布书籍)发表于 2010-12-29 16:50:30 本帖最后由 抱真子 于 2010-12-31 12:45 编辑
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在韩非看来人不仅好逸恶劳、天生懒惰,而且自私自利、勾心斗角。对于本性如此的人,若不用法加以惩治,必然发生混乱;如果依法赏罚,则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法的功效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强调法术的功效性,他指出,实行法治,暂时痛苦却可以长久得利;实行仁道,苟乐而后患无穷。②进言之,推崇法治是因为法术具有工具价值,依靠法术治理国家能够事半功倍。在韩非看来,法具有工具性,便于处理各种事物,为了增强它的效果,在立法之时就对功害进行了权衡和取舍。
(四)时代变化和道德软弱印证了法治的唯一性
在利用道德手段治理国家这个问题上,韩非反驳说,古代资源多,人口少,人民生活不费力就可以吃饱穿暖,所以不必争夺。如今的社会人口越来越多,竞争日益激烈。时代变化,治理国家的措施也要相应改变。识时务者应抛弃先王的老条框,针对新情况制定出新方法和对策,韩非呼吁不断变法,随着时代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他强调,法术优于道德,道德的仁义只能起到纵容娇惯的作用,不能改变人好逸恶劳的本性。
总而言之,韩非在这四个方面互相印证了他奉行法治的信心,并为依法治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韩非奉行法治的理论基础 ②《殊途而同归,墨子与韩非子哲学的比较研究》 作者:魏义霞 来源:《齐鲁学刊》 时间:2009年第三期 出处:新法家
在这方面,韩非的法学思想以法、术、势为核心展开,并在法、术、势三位一体③的建构和实施中伸张了自己的法治路线和立法原则。
(一)法、术、势三位一体
法家学派源远流长,韩非的法学建构离不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先驱,是对其吸收和借鉴的结果。法、术、势也不是韩非的独创。关于这三派,有更权威的描述。我且引用。民国时期的史学家张荫麟在他的唯一的一部史学著作《中国人史纲》中这样写道:‚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他形成恐怕的对象,好像压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在借鉴前人思想资料的过程中,韩非进行了自己的理论创新,他强调法术势三位一体,相互作用,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巨大的威力。
(二)禁心、禁言、禁事的法治层次
韩非认为法治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即禁心、禁言、禁事。按照韩非的说法,法治达到极致,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动、言论,而且可以规范人的思想。人们迫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造次的结果是法、术、势巨大威力的体现。③《韩非的法、术、势思想述论》 作者:娄松 吉林大学 来源: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6年
其实,法家推行的法治和儒家的得知主张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具体地说,道德给人提供的是最高理想和审美目标。道德给人提供了无限的可塑空间,使人充分发挥其内在潜能;法律规则规定了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
三.在韩非思想下的和谐社会法治
(一).韩非启示之道德与法
众所周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场空前的伟大壮举,这种新型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与传统道德观念发生偏离和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和谐社会需要与之配套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当前,人的道德水平也参次不齐加之物质利益的诱惑,让每个人都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那等于天方夜谭。
在这种情况下,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的多。有人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吸毒贩毒等丑恶现象说成是道德滑坡和精神堕落,这是不全面的。如果说这些现象的泛滥是一种道德滑坡,那么,导致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的不健全。许多人趁改革之机,钻法律的空子,加之打击不力,致使问题越聚越多。
要根治这些问题,加强道德教育很必要。但其根本出路健全法治制度,用完备、详尽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每一位公民的行为。韩非认为,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韩非这段话引人深思:“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
(二)韩非启示之法治与普法
韩非认为,要真正推行法治,首先必须转变观念。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凡事都讲以礼相待。这种观念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从根本意义上说,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以法律为依据来理顺各种关系。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这方面,韩非以法为治的言论具有不容低估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法治实现的前提是法律法规的详尽健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这无疑具有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治建设也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然而,许多环节仍处在初步阶段,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想象仍然存在。尤其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时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空白和欠缺更是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许多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就根本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遵循,这给执法人员判案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造成了公民行动和思想上的困惑。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完善法制法规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实现是靠人来完成的。有了法律条文是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让它深入人心,成为有力的武器。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即最大限度的让每一位公民都知法、懂法。在成立新中国后,我国曾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扫盲工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盲比例很高,大多数中国人还不习惯办公证、请律师、签合同或订协议,有些人甚至一直沉睡在礼乐教化,一诺千金的神话中。这种现实状况要求
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加大普法的广度和力度。使法律走进每位公民的心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形成一股无形强大的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方面,韩非及法家的思想言论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浅谈反腐的法治意义 第8篇
(一) 制度人文历史因素
中华五千年的历史留下的一些问题与腐败的产生有密切联系:其中之一就是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这个制度中核心制度中就包含“家长制”与“官本位”。这两大以官为中心而不以民为重的制度正是我国腐败能够遗传滋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
(二) 社会分配不公
改革计划经济体制,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取得了很可观的成就, 但是这却也孕育了贪污受贿的温床。没有受到限制的权力可以在这个体制下为了追求利益而将权力不公正的使用, 这使得有钱的人用钱买权, 有权的人以权生钱, 而这将导致有权有钱的人更加有权有钱, 进而更加严重地增加社会贫富差距, 直到社会贫富分层严重。形成一种为官廉政却贫困, 为官腐败却富有的情况。
(三) 反腐机制不健全
1. 立法的缺位、无法可依。近来, 我国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变为现实, 但还没有一部与预防、控制、惩罚腐败的法律都没有。这使得国家想要反腐的相关人员有心无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纪委、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苦于没有反腐武器而使得反腐之路困难重重。
2. 法律设置的现有防治腐败犯罪的机构设置分散、运行复杂, 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 各部门运行不统一, 反复打击力度小、权力小, 无法深入开展。国家机构在预防监督职能方面逐渐形式化, 尤其是对部门领导人不敢监督现象严重。
二、我国的反腐败现状
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腐败感受指数, 对世界各国的腐败程度进行了调查测定, 数据较为权威。从1995年以后的三年期间, 我国的反腐败指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在2000年、2005年以及2010年分别有所回落, 但是总体仍为上升趋势, 2013党的十八大召开后, 大规模反腐行动启动, 这使得当年我国的反腐败指数成为近几年得分最高的一年, 在全球范围内排名进入前80。
三、反腐的法治改革措施
伴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 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响应法治反腐的进行。
(一)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党章规定, 各级纪检委员应当在同级党委以及上级纪委的共同领导下进行纪检工作。但是由于同级党委的领导可能会导致同级纪委无法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并作出了两个为主的决定。
一是《决定》明确规定, 调查办理腐败案件要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同级党委领导为辅, 案件的线索证据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这样即使对同级党委报告后也能够对其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从制度中解决同级党委为包庇腐败人员在查办反腐案件是隐瞒不报的问题。二是《决定》明确规定, 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拔、提名以上级纪委的考查为主。直接由上级部门选拔上来的人选能够与上级纪委联系更加密切, 而且, 不通过同级党委的考察, 能够有效的杜绝纪委工作人员受到同级党委以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做出的威胁。且也杜绝纪委人员因为人情关系对党委官员的贪污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掩盖。这为纪检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 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二)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反腐工作人员的权力明确具体的设置出来。调查、处理腐败案件的各个关键点要预先设立好。比如调查手段可以更加宽泛、多样, 以方便发现罪证为主, 从腐败发生前就使其知难而退。调查人员人身安全要进行严密保护, 使得调查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另外, 纪检委员会应当脱离同级党委会的领导, 与同级党委会分权制衡, 只服从上级纪检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充分享有独立调查权。
二要建立健全防止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解决制度。首先从杜绝以权谋私开始。建立严苛的反腐败惩治制度, 严格处罚腐败官员以及贿赂人, 形成公正严明的社会风气。设置完善的回避制度。而且在金钱至上的当今社会, 应当要努力改变官员的态度, 在体制中设立相应的鼓励机制, 使得真正为百姓着想的官员能够得到奖励, 而且需要改变为官只盲目为政绩的现象。
三要本着信息公开, 权利公开, 财产公开的原则, 监督领导干部子女从业财产出国等事项的进行, 健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透明的制度。使得领导以身作则, 不仅接受纪委的监督, 更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办法。可使纪委分管上访监督部门, 专门汇集、调查各地群众的上访事件, 从内到外, 广泛的对领导进行监督。
(三) 司法财政独立
在1998年的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研讨会上, 贺卫方教授就说过:“法院之所以对于一些政府内部的腐败案件审判艰难, 就是因为其仍然受到政府的领导与控制, 来自上级的暗中的压力使得法院无法顺利的、公正的对一些案件进行判决。而现如今, 对于法官的监督权, 似乎也处于一种滥用的境地。对法官的束缚较多, 使其无法真正独立、按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审判, 这不仅是对法官的束缚, 也是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一种束缚。
但是相关专业人员还是提出观点, 认为目前对于直接制定司法独立的具体制度还为时尚早, 提出成熟的方案尚且无法实现, 但是能做的事还是有的, 比如首先制定司法独立预算制度, 司法的预算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批准。
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 为了探索司法财政独立制度, 从而建立省级以上检察院预算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保障的制度, 省级以下检察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的制度的试点。这是实现司法经费独立的第一步, 实现司法独立后, 才能谈真正的司法监督。
(四) 借鉴国外
国外普遍实行一种“阳光行动”的监督制度。而且, 国外政府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的程度已经较高, 且制度体系较为成熟, 便于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其次, 香港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严厉程度已经达到一个高度。其设立的廉政公署拥有独立的权力、财政, 能够有效的监督政府避免腐败大面积增生, 而且, 会对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廉政教育也非常到位。纵观各国, 无一不是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反腐法律监督体系, 这些机制与法律正是我国需要借鉴的。
四、结语
法治为反腐提供精神指引。法治为反腐寻求社会共识。法治为反腐降低社会风险。反腐对依法治国的推进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从党内着手依法办事, 实施法治反腐, 实际上是从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之中开始推行法治, 国家政权开始重视法治, 开始依法管理政府公务人员, 依法管理政府, 政府规范的依法办事, 那么国家也必将会走上依法治国的正轨。所以, 大力实施依法反腐的深远法治意义实际上在于, 其影响能够溯及到将来我国的法治之路。从上到下, 从国家到个人,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针。反腐只不过是打响了依法治国道路上的第一枪。
摘要:若想从源头解决腐败问题, 只有法治制腐。法治为反腐提供精神指引, 为反腐寻求社会共识, 为反腐降低社会风险。当代法治反腐为依法治国道路扫清了源头上的障碍。反腐对依法治国的推进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从党内着手依法办事, 实施法治反腐, 实际上是从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之中开始推行法治, 国家政权开始重视法治, 开始依法管理政府公务人员, 依法管理政府, 政府规范的依法办事, 那么国家也必将会走上依法治国的正轨。
关键词:反腐,法治
参考文献
[1]法学研究编辑部.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 1998, (4) .
[2]江国华.法治反腐策略研究[J].法治建设, 2014, (6) :102-102.
法治文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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