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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资金管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51

补偿资金管理范文(精选10篇)

补偿资金管理 第1篇

一、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经验

国外很多国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欧美等国家对森林的保护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 采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但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会产生借鉴的作用。具体来说, 其成功经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方式多元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所需的金额巨大, 每个国家的生态资源补偿资金大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 同时还利用发行债券、征收专门税种等多种方式进行筹资, 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充足。例如, 马来西亚设立的森林补偿资金的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拨款以外, 对砍伐树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征收林业发展税;美国采取的是退耕还林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保护, 对自愿放弃耕地的农民按照一定的租金率进行资金补偿, 并且引进了竞标机制确定租金率, 还利用开发提供森林生态服务来筹集资金;日本、德国等国家采取征收资源税和其他融资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哥斯达黎加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等的销售税筹集资金, 并且引进了可确认的贸易补偿手段, 即销售或者转让温室气体使用权来增加财政收入。

2.补偿资金到位及时

由政府拨出的补偿资金能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业主手里, 主要受中间环节的影响, 减少中间环节方可降低资金被分流的可能性和概率。资金流转过的各个职能部门并没有权力分配资金, 而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譬如, 美国等国家都在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将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额直接发放到业主手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资金到位的及时和足额, 保障了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果。

3.私有林是生态效益资金补偿的重点

与我国国情不同, 国外很多国家的绝大部分森林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私有林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 对这部分林业的补助直接影响了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私有林的管理相对于国有林难度大, 国有林可以由政府直接控制、投资和管理, 所以这些国家在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 是以私有林为重点, 弥补业主因为放弃砍伐、生产等而造成的损失, 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矛盾。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开始, 通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协助, 并且在公益林业主的参与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营造了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环境;表明了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视;大力宣传森林生态效益, 增加了全社会对其的认识;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 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环节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第二,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所以资金分配问题的具体操作存在很多缺点和盲点;第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依然存在落实效果不佳、监督不严的问题。

2.补偿标准较低

在理论上, 森林业主所获得补偿标准应该为其放弃这片森林所应该承担的机会成本, 也可以说补偿标准应为森林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收益与业主私人边际收益的差额。但是将这些理论实践到现实中是有很大难度的, 目前我国的补偿资金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 并未引进市场机制, 不能准确衡量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 所以补偿标准也难以与其统一。《办法》中规定的平均补偿标准是每年每亩5元, 近年来大部分省市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 例如海南省到2012年已经上涨到了平均每年每亩20元, 浙江、福建省等大部分省市则上涨到了每年每亩12元。虽然补偿标准有所上升, 但是这种标准无疑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 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展。

3.筹资方式单一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其他筹资方式较少。这种依赖国家财政的办法存在很多问题:其一, 加剧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很可观, 但是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项目也有很多;其二, 若一旦国家财政出现困难, 那么巨额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其三, 中央和地方财政所能给予的补偿是很有限的, 与业主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4.补偿资金在筹资、发放和使用中管理不规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筹集过程中, 对筹资的方式、数量以及具体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放过程中, 涉及到的环节较多, 不能直接把款项发到业主手中, 容易产生资金分流现象, 并且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 发放的随意性比较大, 没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使用过程中, 缺乏必要的监督体制和奖惩机制。

5.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数额每年都在增加, 用款单位也随之在不断增加, 于此同时用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都存在较多的问题。用款单位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核算不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存在问题较多, 会计人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够熟悉, 经常容易出错;对财政拨款的监督通常都是使用事后监督的方式, 会计监督弱化, 补偿资金经常会被改变了用途, 挪为公司私用。

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解决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法律法规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自设立至今已经很长时间了, 但是目前我国尚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益林有偿服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应该以生态建设为核心, 明确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具体环节, 对补偿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等要有明文规定, 并且明确各方责、权、利, 考虑业主的利益, 提高经营者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确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 主要包括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以及受益者的需求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 也关系到其成败, 但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是重点也是难点。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将生态上合理、经济条件允许以及业主接受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第二, 森林可以带来的最大生态环境效益, 将其作为补偿的最大值;第三, 充分考虑到林地所投入的成本。

3.开拓其他筹资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依靠政府拨款, 需要拓展其他筹资方式来减轻财政负担, 增加资金来源, 保证补偿资金可以及时到位。筹资方式的原则应该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让全社会参与其中,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行国债和征收相关税种是筹资的重要方式, 例如征收森林效益税等;效仿国外的管理经验, 引进碳补偿贸易机制,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涉及, 但是我国发展还在初期, 需要解决的问题还较多;补偿资金应该由政府、受益者以及全社会共同承担, 方式可以采取受益者直接给森林投资或者通过门票等形式收费;引进BOT的融资方式, 由政府颁发特许权作为融资的基础, 投资商再根据特许权进行融资和开展建设。

4.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

补偿资金管理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市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试点银行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以及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信用贷款是指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试点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从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合作试点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试点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计信贷项目的相关数据,拨付信贷风险补偿金,受理新型信贷业务发生的贷款贴息,会同相关部门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参与银行的资格审批,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向试点银行推荐企业信贷项目,受理推荐项目的贷款贴息申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项目所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第九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对申请合作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协助提供拟受理推荐项目融资企业的征信状况,并协助市财政局对信贷风险补偿、银行奖励申请以及合作银行的创新型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加强对合作试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贷款计划是指《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对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工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试点采用“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

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项目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操作参照拨贷联动支持计划执行,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若立项项目未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和完工评价后,以事后补助形式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设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贷款。立项制项目所获贷款应按合同书或补助协议所列用途使用,其他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及扩大再生产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第十三条 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支持试点银行与券商、信托、担保等机构合作联合推出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试点银行与融资租赁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担保贷款;支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财政、金融、人行、银监等部门认可开展的其它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经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已出台政策的,在原政策到期前,可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开展上述第三章涵盖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试点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合作试点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五章 对企业的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本办法所支持的信用贷款提供贴息补助。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第十九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项目及国家、省立项项目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度最高为立项金额,在项目完工财政拨款时应相应核减贴息资金。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在获得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并按期支付了利息之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试点银行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信息,核定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贴息资助资金。

第六章 对银行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贷奖联动支持计划。试点银行执行本办法所支持的信贷计划,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试点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贷款的单位、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定原则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机器换人”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77号)执行。

补偿资金管理 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扩大内需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和民生工程支出。广东省政府为了确保广东经济稳定较快增长,化“危”转“机”,加快了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广东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营造了大干快上的干劲和氛围,广东高速公路进入了大发展的新时期。

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新挑战。面对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建设。克服各种困难,化解各种压力,破解各种难题。建设单位对项目存在“基建程序”不完善,部分项目未能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只能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不能满足政策性要求;对工程精细化管理力度不够,不能精益求精,建造精品工程难度大;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等等。

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重中之重,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监管;第二,对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偿者的监管。本文针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单位和收款单位不统一

根据近几年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合同订立、补偿方式、收款单位等都各有不同,体现在:第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合同主体不一,有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等等;第二,补偿方式不同,有地方政府半包干、总包干、按合同单价按实计付;第三,收款单位与合同订立单位不符,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存在委托下一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作为收款单位;第四,建设单位对部分征地拆迁项目委托工程施工单位与受偿者签订补偿协议或合同,由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拆迁管理和资金支付。目前,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我省交通基础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在“合同的订立、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费和工作经费收款单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政策上也没有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线路一般都跨过两个县级以上的区域,建设单位与公路沿线有关地方政府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也可以委托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签订;补偿方式上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半包干、总包干、按单价据实计付;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收款单位也是地方政府指定或委托,有房屋拆迁费、工作经费和奖励金等。由于政策上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在合同订立时主要依靠双方代表谈判确定,时间长,工作效力低,造成了合同订立的主体、补偿方式、收款单位不统一、不规范,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不利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二、拆迁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核定难度大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征地补偿费,主要有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等补偿费;第二类,拆迁补偿费,主要有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补偿费。第一类征地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國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补偿规定,而第二类征地拆迁费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在补偿标准上国家政策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在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的支付控制和合同签订难度大,双方都是合同的利益方,赔偿金额的计算各方根据不同的依据,大部分项目双方计算赔偿金额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一个拆迁项目合同的订立须经过双方多次谈判协商解决,时间长,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由于国家对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对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的合理性缺少了监管。

三、同类征地补偿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标准理解不一,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于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的最低补偿标准有了规定,但没有最高限价规定。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政府规定的补偿费,存在部分地区补偿费超过国家最低补偿标准较高。对受偿者的合理诉求本应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补偿,但由于国家没有对征地补偿费最高限价规定,同类补偿的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标准理解不同,实际赔偿上存在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存在对部分地区政府或受偿者支付较高的补偿费用,出现了对同类征地补偿项目的不同受偿者补偿标准不同的不公平情况。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应对征地受偿者的补偿费将弹性标准过度到具体标准,以便于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的执行和监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支付给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与规定不符,奖金支付标准不一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征地拆迁和公路沿线的治安管理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做得较好的地方政府还支付了奖励金。对工作经费和奖金的支付建设单位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作为付款依据进行支付。

国家对建设单位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标准有了规定,按固定的比例计付,但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个别建设项目由于征地拆迁难度大,时间长,实际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超过国家规定额度,与规定不符,国家应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统一标准根据不同地区,难度大小进行调整。

对于个别建设单位根据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支付了奖励金,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奖励金的支付并未作出规定,存在标准不一,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规范,制定相关规定。

五、在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资金管理不一,缺乏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资金能按时足额给受偿者支付,2005年8月起,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按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规定,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款。在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未能在资金预存前向建设单位提供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项目清单,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对补偿资金管理不到位,经办人业务水平低,缺乏监督机制,未能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预存款资金使用情况资料,也造成建设单位支付手续不够完善,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是合同关系,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难度大。为了强化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严格按规定支付给受偿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政府审计部门应对地方政府使用征地补偿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征地补偿项目标部分准执行难.国家政策滞后

征地补偿项目较多,执行国家最低补偿标准项目有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和工商业基地;执行国家弹性和具体偿标准项目有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和坟墓迁移等补偿费。对征地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和坟墓迁移等补偿费用现执行2003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补偿标准,由于近几年人工成本和物价上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对补偿标准都未进行调整,没有提高相应补偿标准,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执难度大,实际补偿标准都超过规定,如坟墓迁移费补偿规定标准是50-180元,实际补偿费是500-1200元。对补偿标准与实际差异较大,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开展征地补偿调研工作,因地制宜的制定和调整相应补偿标准,维护受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征地补偿规定和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试论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建议

一、引言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主要分为征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和过渡安置费三个部分。由于项目进展的需要, 每次补偿资金兑付的时间都比较紧, 资金量也很大, 很多地区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以下简称征迁补偿资金) 逐级划拨到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单位, 由其分配发放, 但是这种资金管理方式容易导致部分资金被克扣挪用, 甚至出现贪腐行为, 被征迁户最后落实不了自己应得的补偿款, 会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 需要加强对征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笔者选取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为案例, 对其监督管理进行探究, 为其他地区相类似的资金监督管理提供借鉴。

二、征迁补偿资金办理的流程

以笔者所在的蒙城县经济开发区为例, 蒙城县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拨付开发区范围内, 涉及庄周办事处和乐土镇两个乡镇的征迁资金, 资金由管委会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仅2014年度就兑付征迁资金23761.13万元, 其中征地补偿款8567.45万元, 拆迁补偿款9525万元, 过渡安置费5668.68万元。补偿资金量大, 涉及面广, 兑付时间紧。在征迁补偿资金办理时, 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 各征迁工作组提供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分配到户方案, 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拆迁资金需提供与各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过渡安置费需提供乡镇拆迁办审核确认后的到户资金清单和拆迁协议的复印件然后并所在地乡镇政府资金初审表等资料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登记受理。

其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根据项目的实际用地或者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 核对工作组提供的相关数据, 必要时对疑义的问题现场核实, 审核确认, 最后报领导审批。

再次, 开发区财政局结算时根据领导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审批表和乡镇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方案, 将补偿资金由专户拨到银行代发账户由银行代发, 到户存单 (存折) 由工作组监督发放到户, 最后到户花名册由被征迁户和发放人签字后报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装订存档。

三、征迁补偿资金划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金层层划拨中存在挪用情况

在个别地区的征迁资金划拨中, 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如2011年京沪高铁沿线建设中, 个别地方基层单位通过套取、截留、挪用等手段, 违法占有征地拆迁资金高达4.91亿元, 这对当地的群众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社会影响很恶劣。据相关媒体报道, 连徐高速公路在征迁中也存在征迁资金被挪用的现象, 沿线铜山、邳州、新沂3个县下属的一些乡镇, 累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5000余万元, 超过了应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上, 这一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 是多人串通腐败的案件。

2. 征迁补偿资金划拨效率较低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从征地拆迁开始到划拨到被征迁户手中, 需要经过多道手续, 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作, 因此, 资金的划拨效率不高, 被征迁户需要等待较久的时间才能拿到补偿款。造成征迁补偿资金划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程序比较复杂。从笔者上述的征迁资金办理流程可以看到, 从征迁开始到被征迁户拿到钱, 中间有多个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 在确定了资金的数额以后, 由于涉及到的人数多、金额大, 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资金的划拨。

3. 征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够全面

针对征迁补偿金通常数额较大, 在发放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单位较多, 一些基层的村民组在补偿金发放过程中, 即使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影响了资金的安全。这主要是财政单位监督范围有限, 无法全面、准确的对各个基层单位进行监督。这就可能存在补偿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个别基层的村、组领导班子、征迁工作组人员甚至串通在一起, 通过伪造土地、房屋面积来套取征迁补偿款, 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四、加强征迁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的建议

1. 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 保证征迁资金前期资料真实有效

在征迁过程中, 摸底调查、丈量登记、资料初审、签订协议等都是前期关键环节, 彼此关联, 环环相扣, 在任何一个环节监督制约到位, 都可以有效避免影响后期资金安全的行为发生。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对涉及征迁工作的重要环节, 如丈量登记、资料初审、签订协议等, 应由不同部门或不同人员负责, 形成相互制约。二要加强外部监督。对征迁安置政策、征迁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面积、位置、补偿金额等事项都要公开透明, 扩大公示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 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有效的保证了征迁资金前期资料的真实有效, 为后期资金拨付奠定了基础。

2. 减少环节, 封闭运行, 提高资金划拨效率

为了规范征迁补偿资金的发放, 需要减少资金划拨的环节, 应采用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从而提高资金划拨效率, 保证了资金安全。具体做法是财政局在拨付款项时, 根据征迁工作组和村民组提供审核后的到户分配方案和被征迁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偿资金从专户直达银行代发账户, 然后由银行打印到户个人定活两便存单或存折, 并设定支取条件为本人凭身份证支取。如果有个别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分配到户的补偿资金先拨到村民组集体账户上, 由所在地乡镇写出承诺, 以后待分配方案成形后监管发放, 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通过这一措施有效的减少了资金划拨中的环节, 防止经办单位和人员克扣挪用资金的行为, 确保了资金的安全。

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防范腐败行为

征地拆迁中的资料涉及到多个单位, 需要明确各个单位的主体责任。征地拆迁资金发放花名册由征迁组发放人和被征迁户领取存单或存折签字后及时交财政局装订存档。这样一方面可以给相应的责任主体施加压力, 增强工作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 在出现资金贪污挪用以后, 可以快速的查明责任人, 有效的进行责任追踪, 保证资金能够足额、快速的发放到被征迁户的手中。一些大规模征迁工程, 往往涉及到多个责任主体, 这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征迁之前的责任认定工作, 保证在征迁过程中和征迁之后, 能够明确各方的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腐败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的情况, 进行严厉的查处, 对相关的人员追究法律的责任, 通过多种手段来遏制腐败行为。

4. 对征迁资金的发放进行随机的调查, 创新监督形式

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定时回访。调查是完善资金监督管理的必要步骤, 通过对被征迁户的回访, 可以了解到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迁户的手中。调查采用随机的方式, 在调查之前不对外公布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从而防止一些基层干部事前安排的情况出现。如果发现实地调查的情况与上报的情况不符合, 进行及时的追踪,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务必找到差异的原因, 如果是资金被他人挪用,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对资金发放进行事后的调查, 可以进一步的明确资金的到位情况, 也可也对基层干部形成有效的震慑。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以充分推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结合对征迁补偿资金办理的流程的梳理, 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管理, 做好监督工作, 以期使此项工作得到和谐有效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张玮玲, 李绣彬.加强和完善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刍议.财政监督, 2013 (24) .

二酉苗族乡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沅陵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二酉苗族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为经县林业部门区划界定,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批复认可的公益林,公益林补偿资金为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村、组集体和个人

一、责任山、承包山为农户的,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未租赁和未承包的村组集体林地,补偿对象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三、依法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和租赁合同的,有合同约定的,补偿对象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为承包者和租赁者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支出(含项目资金支出和管护资金支出)。

一、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有害 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林区道路的维修和改造、林业执法和公益林管理经费

二、管护资金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和管护,根据不同权属,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由村集体统筹安排,用于专职护林员的管护经费、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抚育改造、以及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村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列支招待费、村办公经费等,也可将集体公益林资金分解到村各农户

2:组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由组集体统筹安排,用于组集体公益林的管护和组集体公益事业开支,也可将组集体公益林资金分解到组农户

3:个人的生态公益林由政府林业部门聘请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到农户

4:依法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和租赁合同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期内,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给承包者和租赁者

第四条:财政所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批准的标准进行,根据二酉苗族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建立专账,资金打到村支书“一卡通”账户上,由村支书写出委托书,委托信用社统一代扣,直接进入村组集体公益林资金账户,如需开支,必须写出报告,报经镇政府领导批准方可

2: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根据财政所和林业站审核的补偿资金花名册直接拨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乡政府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林业站应和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可暂缓支付或扣减资金,情况严重的终止合同,取消补偿资金资格

第七条:林业站应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以村为单位,确定专职管护人员,搞好宣传,建立标牌,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严禁在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工程建设和林木采伐等行为,对造成公益林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

补偿资金管理 第6篇

一、强化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重要性

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必须大力发展交通运输, 加强地域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我国经济的推动下, 铁路建设步伐加快。而铁路项目的建设免不了要进行征迁, 这是项目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而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波及范围较广, 牵涉大面积的群众, 同时补偿资金数额巨大, 由此该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具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们需要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铁路项目建设不但可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也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假如项目征迁资金出现失控, 补偿资金款项没有落实到位, 一方面会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形成阻碍作用, 另一方面会对政府以及征迁户二者之间的关系形成负面的影响, 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 为使铁路项目有序进行, 必须加强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有力控制。

二、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控制存在的问题

(1) 征迁业务混乱无序。铁路项目建设线路非常长, 沿线情况复杂, 涉及的乡镇村庄众多, 加之相关的负责机构对于沿线情况无法全面、系统的掌握, 导致在组织征迁活动时, 制度流于形式, 实际操作混乱无序, 缺乏完整、科学的制度进行指导, 具体的工作流程也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 导致征迁资金落实不到位, 严重影响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计价人员素质欠缺效率不高。由于铁路建设项目涉及范围非常广, 牵涉很多利益群体, 各个阶层参与征迁计价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重征迁轻计价, 有的不了解地方政策, 有的不熟悉计价方案, 有的责任心不强, 导致计价工作效率不高, 甚至停滞不前, 影响征迁进度。

(3) 监督工作不到位。征迁地计价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认真的进行征迁地的测量工作。但是在实际活动中, 由于项目自身过于繁杂, 导致实际的工作存在较多问题, 而由于相关部门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 具体的工作透明度不高, 同时在汇报征迁地测量、资金发放情况过于模糊, 百姓无法很好的了解实际情况, 难以对其有效的监督。

三、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控制的优化对策

(1) 积极配合征迁业务。首先要配合业主单位和地方政府, 召集铁路沿线县 (市、区) 对整条线路进行摸底考察, 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地方的政策和市场行情出台具体的征迁工作指导细则和计价方案;其次要请地亩员或测绘单位对主线用地、扩征地、边、夹角地,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各拆迁户及特殊构建物的面积和数量进行精确的测量, 测量的同时要进行六方确认并签字盖章, 并及时与村、镇、集体及老百姓签订征迁协议。因此就要求相关业务人员非常熟悉地方政策及征迁方案, 既能依法依规地推进征迁工作, 也能更好的协调业主、征迁户和地方的关系, 随时应对和解决征迁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 保障沿线人民群众和地方的利益, 推进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 依法依规计价。各铁路建设指挥部要两手抓, 一边要紧锣密鼓地开展征迁工作, 一边要及时组织人员跟进计价工作。实际操作中, 征迁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计价人员, 因为他们从前期制订征迁细则, 到深入基层开展征迁工作, 再到征迁计价, 他们都需要全程参与, 所以无论对政策方案, 还是对征迁面积、数量和金额, 都更熟悉。因此, 各铁路建设指挥部均要定期组织征迁工作人员学习和讨论, 强化征迁业务能力, 增强工作责任心, 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难点, 大力提高征迁和计价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

(3) 严格资金管控。对于资金支出的全过程加以严密的管控, 切实管理每笔款项的发放。必须保障补偿资金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进行发放, 在发放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严密的身份验证, 确保资金发放到每一个被征迁户, 任何部门不可擅自侵占补偿资金。对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每笔款项必须从审批到发放必须确保准确, 及时核对修正金额存在出入的情况。在对补偿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时, 常常会出现超支现象。这是因为相关报告中有关的单价和征迁数量不符合相关要求, 和实际征迁额存在出入, 导致征迁额虚超;同时还因为征迁单件逐年上涨, 所以会存在超支现象。而资金预算和控制是两个彼此配合却又矛盾方面, 对于超支问题的处理, 不仅需要确保征迁设计的准确性, 在进行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时间造成的资金差额, 可以构建动态控制系统, 动态反馈实际金额和预算金额;同时财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对补偿资金支出进行及时的备案, 合理的确定补偿标准, 利用科学的方式核算资金。对于难以避免的超支情况, 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一情况控制到最小,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部门及时的反馈这一情况, 进而根据实际数计人投资对补偿金进行概算。

(4) 加强监管工作。首先, 强化政府监督。为了对拆迁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 可以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要想确保补偿款项得到合理的发放以及全面的管理, 必须构建系统的监督体系, 保障这部分项目征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严格监督征迁地相关测量和计价活动。其次, 村镇进行公示。对于铁路项目详细的补偿及时向群众公布, 比如通过发放宣传单、有效电视、村镇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此外, 还需要重视上级部门的监督, 提高工作责任感, 认真对待工作, 确保协议的顺利签署。最后, 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开辟老百姓沟通渠道, 建立意见箱或者上门联系登门走访群众, 必须及时的同群众的沟通, 向群众介绍工作的进展, 听取人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

结语: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对于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很大的作用,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给予这部分款项进行严格管控, 确保这部分资金发放到位, 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 促进项目的有序进行。但是当前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之中存在较多问题, 对资金的控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不仅阻碍了项目的有序进行, 严重的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

参考文献

[1].朱毅勇.做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对策探讨.现代经济信息, 2014 (23) .

[2] .曹自安.浅谈如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审计.理财, 2015 (02) .

补偿资金管理 第7篇

1 原北梁地区概况

1.1 北梁地区历史沿革

北梁地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北起110 国道, 南至西脑包大街、东大街、东河村北路, 西至二道沙河, 东至工业区东路, 总面积近13 平方公里。

包头市最早由包头村发展而来, 包头村原址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北梁地区三官庙附近地区, 1697 年康熙皇帝第三次征缴葛尔丹时, 汉蒙商贩、手工业者随军来到包头经营、耕种、定居。之后大批山西人走西口来到包头, 促进了包头的繁荣。

1.2 用地布局、建筑及基础设施

老北梁地区用地主要以居住为主, 兼有部分单位用地, 居民的生活方式简单, 结构单一。给居民的休闲购物带来极大的不便, 同时交通不便也给居民的出行带来很大烦恼。

各项公共施设匮乏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整个地区历史久远, 综合的规划治理建设较少;二是高密度的居住人口, 此地为外来人员提供廉价的出租房, 导致人口的居住密度过高, 人均基础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2 补偿和资金平衡问题分析

2.1 棚改补偿问题分析

(1) 货币补偿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北梁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确定为每平方米3000 元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 按照每平方米3000 元上浮10%给予奖励, 对于先签约先搬家的, 再给予一定奖励。

(2) 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坚持“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等原则, 确定安置房户型为:50、65、75、90 平方米四种户型。对在原有住房产权面积基础上, 选择增加面积的, 扩大10 平方米部分, 以优惠价每平方米1360 元结算;再扩大10 平方米部分, 以优惠价每平方米2000 元结算;再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 元结算。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 在原住房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0%;若选择不增加面积的, 给予每户10000 元奖励。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签约搬家的, 再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征收无批建手续的住房, 按照“征一还一、补交差价”的原则, 户均90 平方米以下按每平方米800 元, 90~150 平方米之间按每平方米1000 元, 150 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1200 元补交差价后, 进行产权调换, 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3) 住房保障政策:对低保户、低收入户、住房面积低于50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对原住房产权面积低于25 平方米的被征收人, 实施50 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 原住宅面积按货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补偿金可用于购买廉租住房产权或购买政府监管的商业项目产权, 实现居住、就业双保障。对原住房产权面积在25~50 平方米之间的被征收人, 实施65 平方米的安置房保障, 其中50 平方米归被征收人, 余下15 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购买, 原住宅产权面积25~40 平方米之间的, 以优惠价每平方米2000 元购买;40~50 平方米之间, 以优惠价每平方米1360 元购买。针对“一房多户、一房多代”中涉及的离退休、低收入双亲或单亲老年人, 通过廉租住房进行住房保障, 其子女实行产权调换。享受住房保障办法的被征收人, 入住时可一次性补贴水电暖生活费用3600 元和首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2 资金平衡分析

(1) 资金总需求: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计划总投资近200 亿元, 其中:征收补偿资金约需33.01 亿元;安置房回购、建设资金约需77.24 亿元;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需48.72 亿元;社会综合服务配套设施约需41.6 亿元。

(2) 资金筹措方式:一是市、区两级计划投入资金52 亿元 (其中:市财政三年共补贴15 亿元, 土地出让收益三年共投入15 亿元, 国债资金投入10 亿元, 东河区政府三年共投入7 亿元, 市本级土地等国有资产出让节余资金分三年共投入5亿元) ;二是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13.2亿元 (财政专项补贴9 亿元, 保障性住房自治区配套补贴资金4.2 亿元) , 三是国家政策补贴资金9.8 亿元 (公租房、棚改房补贴资金) ;四是申请银行贷款125 亿元。

(3) 资金平衡方式:市本级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本息主要通过搬迁腾空后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平衡。按照规划要求, 北梁棚户区13 平方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约6.6 平方公里, 10000 亩, 先期选择2000 亩条件较好的成熟地块, 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利用市场资金推进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 有效解决资金缺口, 缓解政府资金投入压力。同时, 逐步将搬迁腾空的8000 亩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集中进行收储, 并进行土地整理和配套, 待土地升值后适时挂牌出让, 土地出让收益用作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有效防范政府信贷风险。经测算, 北梁棚户区规划建设用地经综合配套后, 按照每亩平均200 万元出让, 可回收土地价款160亿元, 扣除五项基金约27 亿元, 可实现土地收益133 亿元,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实现资金总体平衡。

3 结束语

棚户区改造解决了北梁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是改善北梁居民生活现状的需要、是有效利用历史文化价值的需要、是完善整体城市功能的需要。北梁棚户区改造, 不仅改变了北梁棚户区居民的命运, 而且显著提升了包头市、东河区的整体形象。其资金平衡的方式与特殊的补偿方式, 是值得以后的棚户区改造学习的重要方面。

摘要:棚户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有问题, 棚户区的改造的问题是城市规划范围内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 而棚户区的改造过程中, 资金的平衡, 对拆迁居民的补偿又是进行棚户区改造的重点问题。本文对北梁地区的补偿问题和资金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为以后的棚户区改造在这两方面提供借鉴。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补偿问题,资金平衡

参考文献

[1]浣晓旭.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互动公平均衡评价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 2012.

[2]倪鹏飞.城市贫困住区住房开发问题研究——以辽宁棚户区为例[J].学习与探究, 2013, (3) :92-97.

[3]王海莹.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5.

[4]韩雷.济南市棚户区改造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建筑大学, 2014.

补偿资金管理 第8篇

该专项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 旨在鼓励支持银行向科技型小企业按一定放大倍数发放贷款, 用于补偿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其风险责任由省、各市县、项目单位及贷款银行共同承担。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 市、县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

近日, 2009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首批选择部分省辖市及县级市开展试点工作, 共安排省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 组织银行贷款项目2.14亿元, 每个企业最多可获项目贷款200万元。

补偿资金管理 第9篇

1 总额预算控制下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现状

我国部分地区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的混合支付制度。该支付制度确立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年初预定年末统算、约束和激励并重”三原则, 年初确定预算总额、人次人头比、服务单元定额等指标, 医保年度结束后,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预算总额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人头数, 对当年的预算总额进行调整, 形成统算总额。该支付制度使得政府部门有效地控制了门诊和住院病人的费用增长, 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保证了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周琦荟等[1]研究表明, 此种模式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过快增长, 但医疗机构为防止超出总额, 可能导致擅自减少服务项目, 对于接近总额或超出总额时, 因为总额不够导致医护推诿病人、拒绝病人, 影响患者满意度。

2 总额预算控制下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存在的问题

2.1 制定的单元定额不够科学

总额预算控制下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测算是根据上一年度去测算, 没有根据近几年的费用增长、医保人员的筹资、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2011年以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 药物实行零差价, 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等标准提高了20%-30%。因此, 实际费用均次已高于单元定额。另外, 如果服务单元的费用固定, 服务人次和医院收入直接相关。因此, 医生可能通过诱导需求和分解服务人次增加医院收入和自己收入, 损害了国家和患者的利益。

2.2 付费方式过于简单

付费方式是在总额控制下服务单元付费, 这种付费方式在支付方式、审核方面比较简单, 容易导致分解次数来增加收费, 或者诱导患者需求增加收费。也有部分医院为了控制成本, 可能会减少医疗过程中服务数量, 从而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特别是针对服务均次比较高的病种, 他们可能会拒绝重病人, 或者把门诊病人转成住院病人来收治以降低超标风险。

3 澳大利亚病例组合资金模型现状

DRGS是国家对医院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工具。这种工具在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应用较多。这种资金模型建立在新型病例分类方案——诊断相关分类法。根据病例的病种和病情确定医疗费用的标准, 建立标准化和量化的医疗产出模型, 为客观评价医疗产出提出科学依据[2]。卫生部根据每个DRGS制定合适的权重, 进行医院的资金分配。

在澳大利亚, 每位患者出院后, 工作人员对病例进行审查, 将病例分配到698个DRG中的一个, 根据每家医院的专长和当地居民的服务需要病例组合有差异, 但记录方法一致, 这样就有一个相对公平的病例组合为基础进行医院资金分配体系。出院后代码员将相应的ICD码输入计算机, DRG会赋予一个能反映平均治疗成本的权重, 由卫生部监管医院, 并且每月将资金划拨到医院的银行账户。

如果医院治疗患者的成本低于所有医院的平均数, 则该医院获得的资金数仍然是按照病例组合体系计算得出, 结果就是获得盈利, 医院管理高效。相反, 成本高于平均数, 迫使医院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唯一的途径是将患者尽可能较快出院。由此看来, 在病例组合系统下, 患者住院期应尽可能缩短, 医生压力就比较大。病例组合体系提供了一个详细、精细的途径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监控、分析和比较。病例组合系统是一个平均系统, 对于每个DRG, 它提供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和有用的平均治疗成本的数值。它使得政府能够了解特定治疗的真实成本, 从而为医院制定合理的支付价格。能识别出哪些医院效率高, 哪些医院要提高效率, 促进效率不高的医院提高效率。它为医院间的互相比较提供依据, 识别出降低成本的途径, 它为分析疾病和死亡数据提供了可靠的数据, 使资金分配平衡。

4 病例组合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然, 病例组合体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它可能使得医院对财务效率关注过多, 医院可能被诱导操纵自己的病例组合数据从而能得到一个更多的资金, 从而损失了患者的利益。虽然卫生部也有审计监督医院。但是, 也有部分审计不出来。也有部分医院一些不可控的成本, 产生的支出远远高出病例组合的平均数, 医院亏损, 运转困难。因此, 病例组合并不是十分完美, 但是它为医院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估提供了一个符合逻辑、合理的公平基础。

5 两种资金补偿机制的利弊及借鉴分析

我国实行“按需支付”。国家对医疗的补偿依据是就诊次数、检查及治疗过程。一些医疗机构就开大处方、多做检查、过度服务等获得更多的补偿, 造成医疗费用高涨, 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因此对于我国而言, DRGS模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1 国家会更合理分配卫生资源

病例组合资金模式补偿, 有助于我国强化医院控制费用的自觉性, 使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更注重效率[3]。监管机构通过对DRGS卫生资源的分配, 可减轻国家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抑制医疗费用急速增长。

5.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开展DRGS后, 医院能够提供更全面的质量管理, 必须提供每个医生和科室相关的DRG数据, 制定临床路径, 并通过过程回顾, 进行影响因素分析, 合理控制质量和降低费用。有效激励医院主动改进卫生服务方式,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5.3 加强医院及科室内部计划管理

病例组合信息还可以用于医院计划。在病例组合资金模型中,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必须将费用控制在规定的DRGS支付标准以内才能有盈余, 否则就会亏损[4]。DRGS成为医疗机构各种服务项目盈亏的临界点, 医院必须对科室和医生进行计划管理, 制定各种病例的医疗质量和费用标准, 各种疾病的诊疗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证据性,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明确和量化的指标, 提高管理效率水平, 可减少因过度医疗而导致的纠纷。

5.4 借鉴使用将面临的问题

当然, 我国实行DRGS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建立DRGS分类体系比较复杂, 准确的DRGS分类和高质量的过程是成功实施的关键。如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保证病例记录和出院记录的准确性, 数据正确地输入到相关信息系统, 才能正确地分配DRG。为了保证质量, 管理部门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并且要有专业人才正确编码, 建立信息系统需要一定时间, 所以过程相对漫长。另外, DRGS补偿机制与我国投入不足相互矛盾。实行DRGS要求医生对病人的诊疗规范化、标准化, 缩短平均住院日, 降低医疗费用。但是我国政府目前对医疗投入严重不足, 医疗机构收入依靠服务费和药费, 因此短期内实行难度比较大。

国外实践证明, 病例资金组合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理想的卫生资源管理和疾病组合模式。但是, 在国内也曾经引进了病例组合模式, 提出了DRG补偿模式, 研究了病种临床路径和单病种限价收费模式。但是, 由于卫生体制等原因, 反映应用不理想, 还停留在理论阶段, 实际推广难度很大[5]。国内应慎重考虑引用, 前期应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

6 澳大利亚病例组合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6.1 病例组合的分类体系

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软件及基础临床分类系统的设计和生产。因澳大利亚软件及基础临床分类系统被认为处在领先水平, 输出到许多国家如新加坡、德国、新西兰等在使用, 且AR-DRGS的更新维护由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老年部负责, 系统较全面, 并不断地在研发和完善急诊、非急性、亚急性及社区病人的分类系统。因此, 要想开展DRGS支付方式, 可首选澳大利亚分类体系。国内目前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能力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 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已有的经验分阶段、分批试点, 在充分了解利弊和实施效果后进一步推广。

6.2 病例组合对医院机构影响

由于DRGS技术的复杂性, 有的医务人员可能对系统输出和使用病例组合方式感到不满。医务人员知道收治疑难病人就会出现亏损现象, 如果想要控制成本, 医务人员就容易选择最简单、最低成本的病人。因此, 实行DRGS支付后, 要进行阶段性地对数据进行分析, 建立完整的监控体系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周琦荟, 刘海容, 葛惠雄, 等.医疗保险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制:机遇与挑战并存[J].中国卫生经济, 2013, 11 (32) :21-23.

[2]万崇华, 蔡乐, 杨达宽, 等, 云南省综合性医院患者D R G S组合方式的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 2006, 26 (2) :30.

[3]张音, 刘辉, 谢文新, 等.病例组合方式付费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医院统计, 2004, 11 (3) :241-242.

[4]黄琦.DRGS与我国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 2000, 20 (11) :10-11.

补偿资金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利用效果

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将进入第十个年头,各地在资金利用方面经过多种形式的探索,由采取大病统筹为主到门诊费用兼顾方式的转变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标的关键是如何使用和配置资金,最值得关注的是大病医疗费用的构成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收益程度。

1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的基本状况

1.1 参合人数和参合率逐年增长

2007年及以前的几年时间里,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试点为主,表现为试点县不断增加,参合人数和参合率也在不断提高。2008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省全面铺开,该制度为广大农民所普遍接受,2008-2010年的几年时间内,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的水平,而且逐年提高,参合率上升到96%。

资料来源:根据2009年和2010年安徽统计年鉴整理得到;2007年及以前为试点县的数据。

1.2 住院率大幅提高

在2007年及以前试点为主的几年时间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住院率一直保持在3%左右的水平。2008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住院率大幅度提高,2009年的住院率进一步提高达到6.6%,是2007年及以前各年的2倍以上。

1.3 住院补偿比例大幅度提高

在2007年以前试点为主的几年时间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住院补偿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下的水平。在2007年达到32.9%,2008年之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补偿比例大幅度提高,2008-2009年的住院补偿比例达到46%以上,是2005年的2倍以上。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150元,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46%。其中,在乡镇卫生院达到63%、在县级医院达到52%、在县外达到39%,对大病实行“分费用段保底补偿”,使万元以上的大病住院报销比例超过40%,封顶限额提高到8~10万元(高于国家规定的农民人均收入6倍的标准)。

1.4 补偿人次数快速增加

随着参合人数的增加,受补偿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2005年补偿总人次数为180多万,2007年增加到1000万人以上,2007年补偿人次数超过1000万,补偿人次数占参合总人数的比例为30%;2008年全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后,补偿人次数接近1800万,补偿人次数占参合总人数的比例为39.8%;2009年接近2500万,补偿人次数占参合总人数的比例为53.3%;最近几年的补偿人次数占参合人数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

1.5 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0年全省100%的县(市、区)开展了门诊统筹,在85%的村卫生室开展门诊统筹,门诊报销以户为单位受益率达100%,报销比例达到30%;对20种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按50%报销,同时还对9种特殊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直接比照住院补偿政策报销,明显减轻慢性病家庭的经济负担;在全国率先开展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保障试点,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病种数量扩大到18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净报销比例提高到70%、白血病净报销比例提高到90%;将贫困残疾人装备助听器和假肢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提高了贫困精神病人的住院报销比例,还将9大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报销范围,减轻农村贫困残疾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

2安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资金使用状况

虽然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进行组织实施,但是各地由于在实施环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资金使用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医疗费用及构成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1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状况分析

2.1.1 参合率地区间存在差异。

全省农村人口总体的参合率为93.6%,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淮北和马鞍山的参合率最高,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而全省最低的阜阳和宿州的参合率不足90%,相差在十多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安徽统计年鉴2010年

2.1.2 住院率地区间存在差异。

全省参合农民总体的住院率为6.6%,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宣城的住院率最高为7.8%,而全省最低的芜湖的住院率为5.2%,二者相差2.6个百分点,宣城高出芜湖50%。

2.1.3 住院费用补偿率地区间存在差异。

全省参合农民总体的住院费用补偿率为46.9%,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淮南的住院费用补偿率最高为54.1%,而全省最低的芜湖住院费用补偿率为41.8%,二者相差12.3个百分点。

2.1.4 住院补偿占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地区间存在差异。

全省参合农民总体的住院补偿占费用总支出的比例为89.2%,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六安的住院补偿占费用总支出的比例最高为93.1%,而全省最低的铜陵住院费用补偿率为80%,二者相差13.1个百分点。

2.2 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住院补偿状况分析

国家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出发点是确保大病医疗,因此,分析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尤其是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使用状况更加值得关注[1]。安徽省卫生厅于2008年3月依照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和评估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肺科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安徽省立新安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为第一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并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发布安徽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医疗服务信息,并在2009年扩充了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4家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了数据分析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本文以第一批确定的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使用和支出状况进行分析。

2.2.1 均次费用快速增加。

在第一批确定的12家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均次医疗费用除了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省肿瘤医院增幅较小(省肿瘤医院2010年比2008年下降了9.2%),其余十家医院均大幅度增加,其中2008年均次费用最高的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0年比2008年分别提高了49.6%和43.8%,均次费用均超过了12000元,另外有6家医院的增长幅度超过30%,远远超过农民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

资料来源:安徽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2.2.2 不同医院可报销费用比例存在明显差异。

安徽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体可报销比例为71.9%,住院费用可报销比例最高的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院为82.9%,最低的安徽省立医院南区为62.2%,二者相差20个百分点。可见,不仅在省级定点医院与县乡医院之间存在差异,即使在安徽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资料来源:安徽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2.2.3 实际报销而获得的补偿比例不高。

安徽省级16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实际总体上报销的比例不高,平均补偿比例仅为38.7%。其中,实际报销比例最高的为专科医院—省肺科医院为41.7%,最低的省武警总队医院为35.6%,二者相差6个百分点。可见,尽管各地在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可报销的比例在55%,甚至在60%以上,但是由于存在许多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以外的费用,最终真正报销的比例与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

2.2.4 药品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发生明显变化。

自从2008年安徽省卫生厅确定第一批12家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定点机构以后,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编制医疗费用报表。从报表可以看出,在短短的两年多实际内,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除个别医院基本保持稳定之外,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总体上表现出下降趋势,2010年包括补充的4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内平均下降至32.4%,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为安徽省肺科医院,由2008年下半年的62.8%下降至2009年上半年的51.6%,到2010年进一步下降至43.3%,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但依然是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最高的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也下降了14.7个百分点,下降幅度接近于2008年下半年的三分之一。

资料来源:安徽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2.2.5 目录内药品费用所占比例差异明显。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药品方面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一部分药品费用不是医疗补偿费用的范围内,目录外药费占药费以及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参合农民得到补偿的结果。2010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费占药费的比例平均为31.7%,第一批12家医疗机构目录外药费占药费的比例低于20%的有6家医院,高于30%的有5家医院,其中,目录外药费占药费的比例最高的是安徽省立医院为45.2%,最低的为安徽省立友谊医院13.2%,可见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差异明显。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第一批12家省级定点机构目录外药费占药费的比例下降的有8家,上升的有4家。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个别省级定点机构目录外药费占药费比例的大幅度波动问题。安徽省立医院在2008下半年和2009上半年目录外药费占药费比例均为24.6%,而2010年快速上升至45.2%,另外,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2008下半年和2010年目录外药费占药费比例分别为32.8%和39%,而在2009上半年这一比例却达到62.9%,变化幅度之大明显超过了正常服务范围。

3农村居民收入状况与大病住院费用支付能力比较分析

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到大病住院费用的支付能力,因此,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发生家庭成员患病,尤其是患大病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家庭的支付能力。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即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由于家庭所要承担的庞大的部分医疗费用而延缓或放弃适当的住院治疗[2]。

3.1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家庭医疗费用的支付能力

安徽农村居民按人均纯收入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按照收入的分组状况可以看出,低收入组的比例大幅度下降,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家庭由1995年的88.2%下降到2009年的12.2%;3000-5000元之间的家庭由1995年的11.7%升至2009年的33.2%;5000元以上的家庭由1995年的不足0.1%升至2009年的37.9%;可见,5000元以上的较高收入的家庭得到快速提高。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安徽统计年鉴》整理得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1990年至2009年的近20年时间内人均收入有539元增长到2009年的4504元,年均增长11.8%。同时还要看到,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支水平低于全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尽管安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90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6%,至2009年提升为87.4%,但二者的绝对水平差距由1990年的147元扩大至2009年的649元,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3.2 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降低了抵御疾病等风险的能力

按照我国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结果,安徽省和我国家庭住户的户均人口数量基本一致,户均人口规模快速变化,从1953年的4.30人到1964年的4.08人,1982年的4.64人,1990年4.14人,2000年的3.51人,2010年的3.09人。尤其是自1982年以来的近30年时间里,家庭人口规模变化尤为明显,家庭人口规模下降了1.55人。当家庭中的成员患病,尤其是患上重大疾病时,对于一个小型化的家庭的负担,无论是从家庭成员的照料,还是家庭总收入、收入来源等角度都要比人口较多的家庭抵御疾病等风险的能力要弱得多。

3.3 农村家庭收支相抵后的增长状况

尽管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2009年依然有超过40%的支出用于食品支出,2009年医疗保健支出在农村家庭的比重并不高,仅占6.2%,但如果一个家庭中的一个成员患大病,按照省级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均次住院费用的平均水平超过一万元,扣除报销的3877元的平均水平计算,均次住院费用需要由家庭支出的余额达到6140元。从图2可以看出,安徽省各城市的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支出结余的基本状况,2009年收支相抵后结余最高的为合肥和芜湖在1700元左右,而农村人口最多的阜阳、六安、安庆、亳州等几个地区的参合农民占全省参合人数的46.6%,收支相抵后结余在1000元以内。

农村居民即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按照当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于支付大病住院补偿后家庭需要承担的部分,对于大部分家庭也存在较大的困难,一个家庭成员患重病要花去全家几年的积蓄。因此,对于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12.2%家庭,按照三口之家的平均水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均次住院费用即使没有任何的其他方面的支出,也难以负担这笔费用;对于人均收入2000-3000元之家的16.1%家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均次住院费用支出后,即使在食品支出方面也难以得到保证。对于人均收入3000-4000元之家的18.1%家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均次住院费用支出后,仅仅在食品支出方面得到基本的保证。因此收入水平在4000元以下的47.2%的家庭,难以负担在省级定点机构的住院费用,在家庭成员患大病的情况下,必然造成农村家庭生活与生产的困难。

资料来源:安徽统计年鉴2010年

4多项措施并举降低参合农民大病医疗负担

4.1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机制

注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费用支出构成状况的分析,不仅要控制医疗总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更加需要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医疗仪器的使用必要性等方面加以控制。早在2006年湖南省卫生厅就在湖南医疗卫生系统全面施行“医疗机构十项规定”中明确规定: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设备的检查阳性率要达75%以上,省属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比例不超过43%、中医院不超过46%等具体规定[4]。新农合公布的定点医院服务信息包括医院类型、医院等级、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比例、目录外费用比例、抗生素使用率、CT检查阳性率、B超检查阳性率、磁共振检查阳性率等项目。安徽省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加强管理,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4.2 通过监督、奖罚和引导的方式降低农民负担

在省卫生厅公布的省级定点医院中,既有综合性医院,也有专科医院;既有三级医院,也有二级医院。严禁各类重复检查和不合理生化“套餐”检查,推行影像检查资料和生化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建立单品种药品医院用量和医生用量定期监控公示制度,严禁大处方和滥用抗生素、进口药、贵重药,控制用药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对于违法相关规定的医药和医生加点惩罚力度。公布最近几年的省级定点医院新农合病人服务信息,患者可以将其公布的服务信息加以对比,选择自己认可的医院就医。通过这些医院中次均服务费用高低的比较、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的高低比较、目录外药品比例最高低比较、抗生素使用率、CT检查阳性率的比较。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这这些不同类型、不同等次医院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引导患者到质量优、费用低的医院就医。

4.3 逐步推行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并完善实施方案

在总结评价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在省级医院试行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省级医院进一步扩大新农合20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按照费用较高、影响生命或劳动能力、具有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社会广泛关注、病例数相对较多的基本原则和分级医疗的总体构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将急性早幼粒白血病等20组重大疾病列入2011年度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试点范围,结合基金收支、临床路径制定等情况,继续扩大重大疾病病种数。在2011年安徽省按照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实行打包定额付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4.4 减轻低收入家庭和脆弱家庭的疾病负担

对于低收入家庭和脆弱家庭既要采取措施有利于病人在患病时能够及时入院,也要方便病人及时地获取补偿部分的费用,以达到解决患者家庭进一步筹集治疗费用的难题,以及康复所需要的部分营养费用的支出。同时,对于收入较低的家庭通过合作医疗以外的资金救助等方式多种途径加以解决,尤其是因为家庭成员的患病而缺少生产资金的家庭通过优惠政策加以扶持,防止部分家庭因为疾病负担的加大而致贫[5]。

参考文献

[1]彭现美.转移支付与安徽新型合作医疗[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6:410-413.

[2]彭现美.农民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以安徽省的调查结果为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698-700.

[3]据《安徽统计年鉴2010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

[4]湖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十项规定”[N].湖南日报,20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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