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经营论文范文
保护经营论文范文(精选11篇)
保护经营论文 第1篇
1.1 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认为,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将改变自然生态系统, 但是对自然的保护也很重要。同时, 森林的利用对实现社会目标, 如脱贫等, 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目标必须保持协调。高保护价值森林概念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理念, 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物, 其首要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对地球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而且由于人类活动的破坏, 已经成为非常稀缺的资源, 这些森林是否能得到保存, 关系到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能否维持良好的运转。
1.2 预防原则
高保护价值森林具有特殊的、至关重要的环境、生物多样性、社会和经济价值, 如果不能确定某项经营活动是否会对高保护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那么应该假定存在负面影响, 直到收集到的信息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为止。对高保护价值森要具有损害的经营活动, 在制定措施时应强调其危害性, 不可在高保护价值森林内实施;对目前尚无法确定, 但可能对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产生的影响的经营活动, 则假定该经营活动会产生不利影响而对其进行限制或调整, 因为某些经营活动对高保护价值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的。
1.3 适应性经营原则
高保护价值森林的保护与经营是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对高保护价值森林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 并根据监测结果判断已经进行的保护与经营措施是否维持或提高了森林的高保护价值, 进而不断调整有利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经营措施, 提高高保护价值森林在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服务等方面的高保护价值。
2 高保护价值森林经营模式
2.1 社区共管森林经营模式
社区共管经营模式是一种运用于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 它强调的是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对社区和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整个过程[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护区同当地社区共同制定自然资源管理计划, 共同促进社区自然资源的管理;二是当地社区参与和协助保护区进行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工作, 并使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成为保护区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森林共管可以: (1) 减少对实施法律的需求, 因为违法活动减少, 选派代表参加或共同承担制定政策的任务; (2) 除了自然保护区外, 还需要注意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 (3) 改善自然保护和资源管理[3]。在保证森林管理不会导致森林恶化或是社区内权益分配不均的前提下, 社区共管对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发挥着巨大是作用。
2.2 参与式林业经营模式
在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中, 有很多参与性与共管性的内容。“参与”一般是指一个共同活动的过程, 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活动的所有共同利益者都对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发挥自己的影响, 并分担对整个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参与式林业经营不仅是一种技术、管理举措, 而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 它强调的是一种协调适应弹性经营。该经营模式关键是林业机构的转变, 重要的是社会各利益方的参与, 适合于自然保护区 (或自然保护小区) 的经营和社区林业的经营。
2.3 自然演替模式
生态区位重要和生物多样性程度高的森林应以封禁保护为主, 不宜施以过多的人为干扰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力实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因高保护价值森林包含生物多样性价值富集的森林区域, 因此, 自然演替的经营模式适用于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中的森林。
2.4 近自然经营模式
近自然经营法是在研究原始天然林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交流的基础上, 采取必要的人工技术措施, 在尽量依靠自然的力量经营森林的前提下, 通过构建或恢复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结构的方式, 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各类森林生态系统的综合生产力。该种经营模式适合提供重要生态服务价值森林的经营。
2.5 景观美化模式
景观美化经营模式指的是在美学原理指导下, 通过一定方式提高森林景观的多样性、独特性和美感, 同时还包括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稳定的一切具体措施, 如造林景观规划、抚育景观规划, 以及森林更新景观规划等[5]。此种经营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森林的游憩功能和培育潜在的森林观赏价值, 适合用于具有景观价值森林的经营。
参考文献
[1]温亚利.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2
[2]Liz Alden Wily.社区林业的发展:从满足需求到授予权力[J].林业与社会, 2004 (2)
高保护价值森林认证及经营措施 第2篇
高保护价值森林认证及经营措施
论述了高保护价值森林产生的背景、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认证目的及其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内涵:阐述了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经营措施.
作 者:李玉玺 程金梅 Li Yuxi Cheng Jinmei 作者单位: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 刊 名:林业科技情报 英文刊名: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41(1) 分类号:S7 关键词:高保护价值森林 森林认证 内涵 生态建设 经营措施网吧经营你保护顾客私隐权了吗? 第3篇
案例一:偷拍网吧睡姿贴火爆网络
近期网络上一张帖子异常火爆,帖子的主题是“网管偷拍网吧内各种睡姿”,其中出现的上网顾客睡觉姿势令人瞠目结舌。而这张帖子也被大范围的转贴传播,成为当下网络上的红贴之一。随后有记者找到了最初的发帖人,而发贴人的身份就是一家网吧的网管,并声称这样的照片他还有很多,发上网络的仅仅是一小部分,他所监管的网吧装有监视器,而在网吧中熬夜通宵上网的年轻人非常多,出于无聊,这些照片被拍下,并被传播到网络上。这张帖子被公布后被成为是网吧现场版的“艳照门”!
案例二:进网吧牌照存档惹争议
你试过进入网吧的时候被要求在摄像头前拍照存档吗?你被要求过身份证件要经过扫描仪扫描备份在网吧的电脑中吗?10月16日开始,北京网吧管理出现了一项新规定,这项规定要求北京1500多家网吧在接纳顾客上网时,必须要求顾客站在“北京市网吧上网登记设备”摄像头前拍照,扫描身份证并存档。此举一出立刻引起了无数的争议,人民网对这项措施展开了一项民意调查,调查显示,77.8%的用户反对这一举措,仅有21.2%的调查用户认为此举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
针对这项突如其来的措施,更多的网民认为,这是对上网顾客隐私权的侵犯,不少用户担心,网吧本来就是一个公众场所,是一个各种人群聚集的地方,将照片和身份证件资料全部留档,一旦泄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案例三:网吧出现恶性偷窥事件
今年8月,乌鲁木齐当地媒体报道了一起网吧偷窥事件。在某网吧内,连续多日都有女性顾客在网吧上厕所时看到了闪光灯。其中某女士在向当地警方报案后不久,警方就逮捕了厕所偷拍者。而在嫌疑人的相机内,还找到了其余几张被偷拍女性的照片。上网顾客认为,网吧在对顾客私隐权的保护上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吧顾客私隐权首度被重视
一连串事件为网吧保护顾客隐私的措施敲响了警钟。在这些事例之前,网吧经营中从来没有提及过需要保护顾客隐私权的相关事宜,无论是通宵上网还是卫生间,都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顾客的隐私。不仅网吧没有主动保护顾客隐私,相反在网吧“艳照门”事件中,甚至是网管主动偷拍了大量上网顾客的睡姿照片,进行上传。正如网络上此起彼伏的评论所担忧的:通宵上网的用户在熟睡后网吧是否有义务保障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偷拍照片行为是否已经严重侵害了网吧用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我国民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关律师认为,网管未经他人的允许,偷拍照片并擅自将关于他人私人生活的照片公布于网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网管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根据我们现今的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应归为名誉权之中,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很显然,如果要追究责任,网吧和传播照片的网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有关部门和网吧是否就有权对网吧顾客进行拍照存档呢?北京新出台的规定无疑是站到了风头浪尖上。尽管是出于加强网吧监管力度,但是进网吧就得拍照,且不论这种行为将严重影响顾客上网心情,并且导致网吧的上座率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即使是顾客也会非常担心自己的资料存放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网吧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而此举是否真正能够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仍然是个未知数。比如进入网吧拍照是否得摘除眼镜,是否得衣冠整齐,能否戴帽子等。尤其是在北方地区,冬天戴着帽子,围巾,甚至遮住了脸的顾客进入网吧时,难道网吧的服务员能够强迫他们摘下这一切进行拍照吗?这显然是直接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再试想,拍照存档使用的摄像头能够有多高的辨识度?在给顾客造成诸多不便的同时,能起到的监管力度究竟有多大呢?
而最后网吧女性顾客被偷拍的恶性事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外,网吧对网吧顾客隐私的保护不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网吧中上网,卫生间的条件首先得做到男女分开。目前很多网吧都是一个卫生间男女通用,这与网吧经营面积有限的情况固然有关,然而网吧的卫生间大门却留下了能够给偷拍者下手的空隙,这无疑就是网吧在装修时忽略了保护顾客的问题。同时,网吧允许顾客带相机进入营业场地并任意拍照吗?没有发现也不阻拦,而是让偷拍者大摇大摆在网吧出入并且多次偷拍得手吗?
有鉴于此,网吧应该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侵犯隐私权问题,并保护顾客的隐私呢?
保护顾客隐私方法多,也不难
保护顾客隐私权,是任何一家服务单位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网吧不会因为是公众消费场所而回避责任。健全网吧的管理体制,是保护网吧用户隐私权的唯一途径。
比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网吧要对用户进行存档拍照,但怎样才能简化程序,不影响网吧用户上网呢?这可以建立加强会员制度,实现一次存档,会员续费期内不再存档,当然要求必须是本人持卡才行,并且对顾客做出隐私权决不会外泄的承诺,甚至成为书面协议。这样既符合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又能让顾客觉得他们的权益不会被侵害。而这个规定不仅网吧可以主动去做,相关部门也可以从网吧的实际情况出发,予以法规支持。
当然,这只是在政府部门有类似要求的前提下,而更多的侵犯隐私事件都是在网吧中自发发生的,这就得从网吧的自我监管做起。首先,要检查网吧可能存在侵犯顾客隐私的隐患,比如卫生间不是封闭式的,可能出现偷拍的地方要重新装潢,坚决堵住用户上厕所可能被偷拍的可能。其次,要对网吧的服务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目前火爆的网吧“艳照门”就是网吧工作人员没有良好的自律所造成的结果。虽然网管在拍摄这些照片时本没有恶意,但想想这些照片被公布到网络上,被当事人看到后会让他们产生多少愤怒的情绪都无法估计。而如果有网吧的用户要较真,不仅可能会一纸诉状要求网吧对此进行赔偿,过激者甚至会砸了网吧的经营场所来泄愤。相信网吧业主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吧?
因此,我们建议网吧的业主能够从顾客的隐私权考虑,建立比较完全的用户隐私保护措施。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网吧员工的素质培养,让他们了解保护顾客隐私的重要性,并且主动为用户的私隐信息提供建议和服务。这不仅能提升网吧的整体形象,即使是在有强制要求拍照和身份证件存档的网吧,也能对客户不满的情绪起到良好的缓和作用。同时,加强网吧的巡视工作,对携带相机的用户要提出善意的提醒,告之网吧之内禁止拍照。在卫生间附近可以加强摄像头,但位置要对准卫生间大门的相反位置,这才能保证即能监控不法分子,又能很好的保护客户的私隐权。
农地家庭经营的价值和法律保护 第4篇
关键词:农地,家庭经营,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农地家庭经营明确了土地产权收益的分配, 对于农民来说具有内部的激励性, 在稳定农村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 一家一户经营的模式在减少管理成本上也具有明显优势, 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 有效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 有利于农地基本功能的实现。[1]
然而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 关于农地经营主体问题始终存在争议。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 农地经营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来, 一些地方出现了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长时间、大规模租赁和经营家庭农户承包地的现象。截止2011年上半年, 全国农地流转面积2.07亿亩, 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 比2008年底增长了约1倍, 流转的对象主要有工商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2]2012年6月底, 流入到工商企业的承包耕地面积2500万亩, 比2009年底增长了84.6%。工商企业以及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地抢占家庭承包地资源, 使得农地的家庭经营空间越来越小。同时, 由于家庭维持着一种小规模的经营方式, 效率不高, 因此有学者认为农地的家庭经营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要求, 并以此否定农地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否定农地家庭经营, 让工商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驻农业并成为农地经营主力军的口号。[3]但是, 农地经营的规模化与经济效率之间是否有着必然的联系却是仍然值得商榷的问题, 低效率的家庭经营是否应当将土地要素让渡于效率较高的工商企业也是有待讨论的。
工商企业、社会资本等这些新兴的经营主体给农地经营带来了资本、技术等丰富资源, 但是农地经营的市场化却给农地功能的实现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 农民脱离农地成为雇工而不再是拥有自主经营权的业主, 农地的非农化、非粮化利用, 农地生态平衡的破坏以及农地经营资本化利用带来的市场风险等等。因此, 对农地家庭经营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很有必要, 同时应该高度重视工商企业经营农地对该价值目标的影响, 并从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方面来保护农地家庭经营的价值。
二、农地家庭经营的价值
农地家庭经营作为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在生产效益上有着其独特的价值, 为农地功能的实现及农民利益的维护提供了最有效的经营模式。
1.就业稳定保障方面的价值
当前我国农民的就业选择无非是利用承包耕地从事农业经营, 或者外出务工从事非农就业。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返乡, 说明城市对农村劳动力提供的就业空间有限, 兼业也就成为农民就业的重要形式。正是因为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使得农民工返乡后继续从事农业经营有了条件。由于农地对劳动力的容纳具有很大的弹性, 采取家庭经营的模式, 农民的经营决策就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决定, 经营机制就相对比较灵活。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采取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 此时的农地可吸收大量农村劳动力;农民也可以对土地进行粗放式经营而实现其经营目标, 这时候农地会释放出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所以, 农地的就业保障功能是其他生产要素或者其他产业领域都不能替代的。
从相反方面来说, 如果把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 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会大幅度减少, 使得原有从事农业的农民和返乡农民的就业空间受到挤压, 那些工商企业所吸收不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后回到农村却不能收回自己的土地, 这将对农村就业造成巨大压力。
2.粮食安全方面的价值
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家, 农民自古维持着在农地上进行耕作的习惯。农民经营农地, 与其说是为了经济利益, 更不如说是为了自身的生计安排。农民首先考虑的并不是粮食生产的效率, 而是粮食种植所具有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粮食生产的效益虽然比较低, 但是相应的风险也不大, 小规模的农户承担不起高附加值产业的生产风险, 因此粮食生产成为农户的生产习惯, 同时, 为了保证自身家庭成员的基本粮食消费需求, 农户进行粮食种植则成为其土地经营的不二选择。
如果放弃现在的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模式, 而把农地交给工商企业经营, 则工商企业必然会选择高附加值的产业。[4]而在农业经营领域中, 粮食种植的附加值是最低的, 这就很可能会导致在农业的产业领域中, 粮食的生产比例将严重下降从而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3.闲散资源充分利用的价值
农户家庭经营农地在闲散资源利用方面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农村分散土地的利用。由于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 农业生产受地形特征影响具有很大的分散性, 机械化作业难以得到推广, 那么在此方面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就得到了凸显, 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有利于分散土地的有效利用。首先, 农户家庭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通常会对自家的承包地进行全面利用, 而由于小家庭的灵活性, 这种分散土地的全面利用也是可行且高效的。其次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农地家庭经营的自主性, 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在承包地上的作业形式及时间, 农忙时节进行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工作, 农闲时节则可以对土地进行其他利用, 而不会完全闲散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5]再次是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土地集约化利用是与土地粗放利用相对的概念, 家庭经营模式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全方位集约化利用, 农民因为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会比其他经营主体在同一农地面积上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来实现农地的精耕细作。
而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商企业, 其投资农业领域追求的是具有规模效应的“大农业”形式, 通过大量资本的投入, 租赁成片农村土地进行生产开发, 这就必然会带来因某些自然或者人为因素产生的细碎、小块农地的闲置问题。从历史上来看, 中国古代上千年的土地买卖传统也并未形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反而因为对土地的分块出售导致了可利用农地的畸零散漫状态。类似的, 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也是对农村土地进行切割, 这对我国原本就不具优势的山区农业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革。另外,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工商企业经营农地带来的专业化分工模式无法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稳定就业, 当农闲季节来临, 又将带来大量劳动力的闲置。
4.农村生态维护方面的价值
农地经营采取家庭模式, 在农业生产中利用传统的耕作手段, 无论是农业肥料的使用还是农业废弃物的排放, 在数量和程度上都远小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只要管理得当, 小规模家庭对农村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很难超出自然环境的修复周期, 天然维持着一种农村生态平衡, 相比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对更具有生态维护方面的价值。
当农村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时, 工商企业带来的往往是现代化或者更具体的说是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对农业机械或者农业化肥的投入远大于单个农村家庭的使用量, 而这些工业化的运作模式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比传统的自然生产要大很多, 甚至一些企业在破坏了农地的生产力或者当地的生态环境后不负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后果, 则其对农地功能和农民利益的损害可想而知。
5.对市场风险的有效规避
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对于市场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农地的生产经营既会受到不稳定的自然环境影响, 也会受到来自经济市场的压力, 这些复杂的因素给农地经营带来了明显的不确定性, 为了克服这种不确定性, 经营者需要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 家庭农户因其投资少, 经营范围不宽, 一旦遇到市场的风险冲击时能够较容易地调整经营决策, 改变经济投入方向, 避免自身损失;另外, 假如农户经营已经受到了损失, 家庭农户也会因为其交易量不大而不会对整个农业市场造成太大的波动。
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商企业经营农地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工商企业因为在经营农地的过程中出现了决策失误导致破产, 那么其手中的农地则可能被作为破产财产被清算, 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此时, 以土地入股的农户亦需承担风险, 一方面, 农户的股利分红丧失;另一方面, 农户面临收不回来土地的风险。
另外, 农业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农业经营者须注重质量安全问题。如果让大量的工商企业经营农地, 实行从原料到加工到销售的一条龙式的产业链条, 实行企业规模化管理与生产, 理论上看是有助于保障质量安全的, 但是由于工商企业对农地经营的高商品率, 导致企业对质量安全的关注只是外部制度约束下的被动行为, 而不会转化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在行为。目前, 家庭经营模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经常被指责, 因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角度来说, 两亿三千万农户是很大的监管成本, 但是这并不能因此而得出要减少农业经营主体来改变这种情形的结论。这在逻辑上难以站住脚, 现实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撑工商企业经营农业能够使农产品质量更加安全的结论, 相反的, 小规模经营更能够体现出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种责任。
三、农地家庭经营的法律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 农地家庭经营是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特点的, 农地家庭经营还有巨大的潜力没有发挥出来, 其价值不可忽视。为了实现这些价值目标, 应该做到的是把农地的家庭经营权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 对于现实中关于农地家庭经营体制出现的问题, 应该有的是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而不是动摇该基础体制。
1.稳定农地家庭承包法律关系
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基本生产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颁布实施以来, 农地家庭经营体制得到了很大保障, 但是关于农地家庭承包的稳定工作却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一是关于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却没有农民在对承包地进行投入的增加或者增强地力方面的规定, 这就会导致农民在进行农地承包时存在疑虑和担心。[6]因此, 应当制定农民关于发展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保护措施。
二是关于家庭土地承包面积和四至界限的土地权利确认登记工作、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到户工作等, 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 尽快明确好农地家庭承包的法律关系问题。
三是关于农地家庭承包经营产生的土地承包法律纠纷问题, 应该根据我国农村的特点, 采取调节、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 从而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再者, 要加强土地承包工作的监督管制力度, 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法制化、规范化。[7]
2.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村集体或者工商企业等在进行农地流转时比较注重农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忽视农地的其他功能及其所承载的农户利益, 从而对农地的家庭经营价值造成削弱。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种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 要在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更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8]村集体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而强制流转承包地, 工商企业也不能通过权力寻租等手段获得流转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对违法强制流转农地的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的手段进行追究。
3.设置工商企业经营农地的准入门槛
农地流转给集体和工商企业对于家庭经营带来冲击, 不利于农地功能的实现和农民利益的维护, 因此明确对农村集体和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进行准入限制很有必要。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通知》中指出:“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但是目前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工商企业租地行为进行准入规定。现阶段农村集体和工商企业对农地经营的不良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农地农用功能的破坏和农民利益的损害上, 因此, 对于其他主体经营农地的准入规定不能仅仅停留在“不提倡”上, 而应该进行有效的限制, 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限制和规范农村集体和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措施。纠正地方政府鼓励企业租赁农地的行为, 坚持“农地农用”、“农地农有”。对地方政府不恰当地鼓励企业在农村租赁和经营农地的行为, 应予以纠正和规范。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用途监管, 坚决制止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后直接或间接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确保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确保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决策权、主动权和话语权。工商企业经营领域必须与农业相关;租地企业负有保护农地的责任;企业租地如果没有从事农业生产, 农户和集体有权解除租地合同等。工商企业除可租赁少量农地用于示范或新品种推广外, 不得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村土地。明确农村集体和工商资本的功能定位, 区分企业租赁经营农地与从事农业加工、服务业的关系。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工商资本, 工商资本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但是对企业直接租赁和经营农地要加以限制。
另外, 在农村土地的流转中, 一方面, 应健全农村集体的民主议事机制, 强化农民的话语权, 增强他们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 应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避免农民的权益受到方方面面的侵害。这既是保护农民切实权益的需要, 也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行的需要。
4.实行在农地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营
由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 一家一户的农地经营模式可能难以解决土地生产资料费用高、由于资金缺乏或者市场信息灵敏度差而导致生产效益低等问题。因此, 要实现农地经营的效益目标、安全目标以及农地经营规模的稳定目标, 我们都可以在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经营基础上, 搭建工商企业与农村家庭经营主体的合作桥梁, 实行合作经营。
在农地经营合作体内, 通过不同方式把工商企业的经营优势与农村家庭经营基础实行有效结合, 积极调配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之间的结构关系, 鼓励工商企业多从事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需要较高技术或者是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的产业, 同时鼓励工商企业在经营这些产业时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 提供就业机会。那么如此构建的合作体, 一方面就可以承载农民基于自己农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而享有的一切利益, 包括就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 合作经营在实现农产品供应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方面, 展现了极大的潜力。同时, 合作经营亦能够完成农业现代化所要求的规模化发展方向。因此, 对于农地经营合作组织, 国家应给予在财政税收方面的立法保护措施, 完善合作经营模式、程序, 同时要减少因合作经营而产生的不利于农民及农村发展的不利因素, 理顺在产业关联上的农户与工商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小结
从以上的分析及探讨中可以得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地经营应该说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有效兼顾的一种经营形式。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新时期, 农地的家庭经营仍然会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农业生产的主流形式, 任何取代家庭经营的经营方式, 都会带来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法律和相关政策应当对农地家庭经营提供完善的保护措施, 规范和限制工商企业经营农地, 以保证农地家庭经营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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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云华.我国农地流转的情况与对策[J].中国国情国力, 2012,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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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晓鸣.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J].农村经济, 2011, (02) .
(5) 张进选.家庭经营制:农业生产制度长期的必然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 2003, (05) .
(6) 刘国臻.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问题的法律思考[J].学术研究, 2003, (10) .
(7) 于保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统一性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1.
保护经营论文 第5篇
摘要: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无形资产, 在市场运作中极易受到侵犯。为了保障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性, 提出商业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策略, 主要包括注册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以期推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化和成熟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救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正逐步由国内贸易转向国外贸易或国际贸易, 市场的商业模式也逐渐多样化。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新时期的一种新型营销和服务模式, 在企业中开始大量运作,产权作为现代知识型社会的核心关键词, 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 是系列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集中许可。在产权边界不明、企业多元发展的今天, 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 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商业特许经营概述
(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含义
商业特许经营是具有全球性质的商业服务模式, 它涵盖多个方面的知识理论和资源, 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影响策略、市场竞争等, 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一词最早源于西方的英文单词“franchising”, 意为特许和自由。到21世纪, 它是一种商业的营销与服务模式, 并被各国所广泛运用。然而, 目前国内外对这一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各国均有各自的见解。本研究所指的商业特许经营, 是依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所提出的相关内容而界定的, 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上述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继而定期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综合。经营资源的实际拥有方称为特许人, 而允许被使用的经营者则称为被特许人。
(二)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表现在针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换言之, 即特许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将自身所经营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这一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的, 也可以是有偿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也允许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均可以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进行转让, 但是, 前者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已注册形成的商标、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它是商业特许经营这一营销服务模式得以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基础, 不仅为特许人带来经济收益, 还能够明显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与能力。反之, 若知识产权不存在,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就无法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 特许人需重视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 不同于简单的商业模式中所建立的双方利益互换经营, 而是依托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转让从而在市场中正常运作, 它重视专有技术与企业品牌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在发生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时,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 将包含知识产权内容、如何归属、使用规则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然而, 面对目前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何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法律规范, 成为业界的主要研究与讨论对象。当前,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款, 归纳后主要包含这几方面: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双方的平等性、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条文也有很多,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根据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保护条文, 主要从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这三个动态层面, 为商业特许经营中提供法律保护。
二、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当事人所需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主要是指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附随义务, 包括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从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利益和秩序是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 对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来说, “防患于未然”与“救济于法律”更加倾向于“防患于未然”这项功能。因此, 从科学的角度建立一个行之有效事先预防体系, 即服务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而许可合同的签订则是后续经营工作所展开的依据基础, 签订双方不仅要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还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一) 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以一方切实拥有该知识产权为前提, 即特许人一定是欲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者与使用者, 只有这样, 在法律程序上各项交易内容才行之有效。当特许人提出知识产权转让时, 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要求;同时转让出去后, 自己对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具有权源保障和监督的合法正当性的义务。因此, 特许人只有清楚地了解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条文,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运用法律知识, 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维护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例如, 在注册商标方面, 特许人承担商标的注册义务, 但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 承担注册商标义务的特许人一定是具备相应经营资源的企业, 而并未将商标进行注册的经营者则不能享有专有权。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已经取得专有权的特许人的`合法收益, 提高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信任度。所以, 特许人需要严格的依照法律程序注册商标, 这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同样, 在专利和企业标识等各方面经营资源, 也需要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注册, 以保证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严密性。
(二) 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
知识产权合同成功签订, 双方都经过了谨慎而缜密的磋商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只要有一方对合同的条约不满意, 都可能导致合同签订失败。根据《合同法》, 合同双方均要明确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即被特许人需对事先知晓的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予以保密的先合同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签订成功, 双方都应对合同内容保密, 如若由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要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此外, 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一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后, 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依旧存在, 而被特许人对该产权则已失效。在此情况下, 被特许人也要遵守合同事先所规定的义务, 即先合同义务。
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专利和商业机密来说, 合同签订后所附随的义务对当事人尤为重要。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中强制规定签订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 它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 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存在, 签订双方对此不存有更改与拒绝的权利。因此, 如若双方在合同期间违反先前合同义务, 则构成了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更容易受到权利侵犯。在许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 以商标和企业标志侵权案例最为常见。
近年来, 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护难度逐渐加大。在商业特许经营期间, 能否有效地做好对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商业机密的防范, 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
每个企业要想区别于其他企业, 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标志, 这也是与其他企业所服务的产品最为本质的不同。而商业特许经营的商标注册更是区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主要标识,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有重要意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转让知识产权, 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购买经营权的一个过程。特许人对商标这一经营资源进行转让的时候, 要明确地了解各项备案对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在法律上, 如若没有对商标进行备案, 工商机关可直接对该商标进行注销处理。此外, 在注册商标时, 要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走正常程序。当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将商标进行转让后, 依旧有权利对被特许人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品质等进行监督。
除了商标这一经营资源以外, 企业标志也是经营资源中的主要代表。企业标志不仅包括门店设计、行业形象, 还涉及经营手册和企业商号等, 门店设计和行业形象是企业给顾客的第一印象, 它与企业的经营手册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号的保护在法律层次上容易与商标保护发生冲突, 这是因为其所属的管辖部分不同, 前者采用的是国家统一的审核注册制度, 后者则采用的是区级审核注册制度, 在涉及经营资源的保护上, 两者时常发生冲突。为此, 特许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 将自己的商号名称也注册为商标, 从而使自己的商号也拥有与商标一样严谨的法律维权途径, 以加大对商号的保护力度。
(二)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专有技术一词最早源于西方,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它是经营资源方面的专有名词, 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专利保护权利。商业秘密则是为企业真正谋取利益的要素, 是具有实用性的商业消息。商业秘密不能对外公开, 经营者需对其谨慎保存、防止泄露。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具有商业秘密的所有特点。技术秘密是指专利技术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具有独自的一系列商业手段来谋取利益。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特许人也可将其转让给被特许人, 从而特许人就有了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通过比较分析可发现, 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具有紧密的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不同。专有技术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转让, 而商业秘密则具有完全的保密性。当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受到非法盗取侵权时, 专有技术的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不及商业秘密侵权, 但并不能以此说明专利技术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对商业特许经营来说, 专利技术是其发展的基础, 因此, 无论是专利技术的保密还是商业秘密的保密,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要予以重视, 一但发生侵权秘密泄露问题, 务必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 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也就是特许人对所经营的知识产权有权利进行转让。在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可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转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总体上, 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包含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中的过程保护、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补救等层面。
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主要属于事先防范和过程保护, 而此处主要论述事后救济的注意要点, 即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发生了知识产权转让后合同违约, 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在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 可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内容较为明确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而侵权行为则更具复杂性, 其发生可能同时涉及特许人、被特许人、第三方。发生内部侵权时, 涉事双方均拥有各自的法律条文准则, 可依照法律进行案件裁定。而外部侵权可能来自诸多不确定因素, 法律层次不会面面俱到。在发生外部侵权时,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内容, 由规定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则在诉讼提出之后做出全力帮助, 收集证据, 保障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
四、结论
一直以来,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营销与服务模式存在于市场中, 带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 随着我国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 知识产权转让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 在其运行中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侵犯问题。
本研究论述了法律层次上为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在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过程中, 虽然一些侵权问题难以避免, 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则能够被降低在最小范围。因此, 必须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 包含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 积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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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经营论文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制度设计;农民利益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28-0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流行的观点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的改变。由其他人替代原承包户成为新承包户,拥有原承包户曾近拥有的一切权利。提出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们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就是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承包人依然拥有着承包权,而由别的主体拥有使用权。而在第三种观点中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基本上就是指前面所述的第一种观点,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的改变。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指,作承包人拥有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变化的,而只是将该承包经营权中的某些民事权能转让给他人。因此,在该观点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民事权能的转移。支持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的,而结合民法上物权的相关理论,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一种独立完整的权利。而不是两种权利的结合,因此,上述第二种说法欠妥,笔者不认可。其次,权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客体进行移转,在我国民法上是有依据的。因此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承包经营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前提下转让其中某些权能的观点是合理的。而上述第一种观点是太片面化,不能覆盖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相关学者提出的上述第三种观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将农民利益放置第一位
我国拥有着十几亿的人口,而农民群众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左右,是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的。虽然十几年前我国就基本实现了小康社会,但是该种小康水平还处于不平衡、不全面的发展阶段。若无法使占据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实现小康,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全社会的小康水平,因此,为尽早达到我们国家的全社会的小康水平,就必须更加关注农民、农村问题。将三农问题始终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群众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贡献了许多,在革命年代的贡献已毋庸置疑;从新中国成立后计算,累积起来,按现价可多达几十亿。现如今我国国民每年人均总收入已达到几万元,此时应该是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回馈农村、回报农民的时候了。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如何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为农民群众们增加更多的收入。在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只有让土地产权流动起来,即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为如果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固定的停留在承包户手中,就无法实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从而限制了土地的功能效应发挥更好的作用。农民只能依靠简单原始的劳动耕作来获得收入,最终使农民的收入减少。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出相关政策和工作指导方针,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同时,大力推动和引导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们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因此,农民的利益始终和国家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增加农民的收入,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其实质就是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共同利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基础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混乱、流转行为的不合法等多种流转问题,直接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恶性发展。其关键所在,是很难对承包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统一规制和标准化的管理,归根结底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真正的实现长期稳定。在如今的农村社会中依然大量存在村集体以各种名义将农民拥有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法的拿回,或者任意调整土地的承包关系,使承包户的财产利益很难有保障。因此,只有保证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保证承包户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长期的稳定,也才使农村土地的产权稳定和清晰化,从而使农民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的意识。避免他们由于顾虑土地产权不稳定的因素,而只看重眼前利益,不合理的投资和开发土地,造成对土地这一稀有要素的浪费和破坏。因此,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维护农民和国家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谋生方式已经相当的丰富了。然而,由于社会体制和传统观念等问题,一方面,土地依然承担着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土地生产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依然是相当重要的。他们多数人的感受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生存的保障,缺乏生活的安全感。因此,许多农户甚至宁愿让土地荒废下来而不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因此,只有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土地对农民群众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功能,才能使农民从心底消除离开土地后产生的不安的感受,也才能彻底消除农户们对土地流转后的担忧。而在当前的社会制度中,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不仅很大地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主动性,还阻碍了土地流转中多样化方式的出现。因而,为促进土地流转的普遍化,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
(三)农民个人意愿的尊重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而根据物权基本原理,权利人对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归承包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因此,承包经营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外还享有处分的权利。而且应该是唯一个有权利处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因此,承包人拥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即包括对其进行流转与否、怎样流转等。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作出对权利人拥有的承包经营权有侵犯和干涉的行为来。承包人对其享有绝对的排他权,除自己以外,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干涉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和制度设计时,必须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项法律
当前我们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有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系列问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专项法律,将其从目前的《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章节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这样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范,以便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包括流转合同、流转程序、流转形式、管理监督机构等可以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出现土地流转违法、混乱,农民合法利益保障的现象。另外,也可以纠正目前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放于《土地承包法》中出现的立法结构上的不合理现象。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机制
首先,扩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一方面在人员配备上,对农村经济问题进行管理的人员要扩大队伍建造,保障有充足的管理人员来对农村经济进行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人员的缺乏而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顾此失彼的事情发生。另外在素养和技能提升上,不仅要确保管理人员有相当好的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还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保证每位工作人员都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端正的工作态度,对工作积极负责。其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立流转信息员,及时发现各种流转中的违规行为,以便对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
首先,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制定的方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预防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自行协商订立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农民丧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固定交易场所。所有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固定的地方进行可以形成规范化的交易行为,也便于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还能促进流转信息的畅通。避免现如今很多时候由于信息的不畅通,阻碍土地的流转。再次,设立土地产权评估机构。使农民可以对流转土地的实际价值有准确的认识,减少在流转定价过程中的受损情况。最后,建立动态的定价机制。对于土地的流转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市场定价,按照土地的实际现值土地流转定价可以合理地变动。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值,使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
(四)完善相关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给予就业援助。针对在土地流转中的失地农民,可以在城镇中发展更多适合该群体的就业机会,帮助该农民群体就业。另外,对仍未就业的群众进行各种培训、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服务。总之,采取多种措施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给予更可能多的援助。其次,健全村级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设计由转入方承担本村内部成员的部分保障资金。最后,推广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积极的鼓励农民群众参加新农保。加大宣传力度,尽量使所有农民群众了解到,认识到新农保。并完善相关工作,配备专项业务人员和办事机构。使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事业广泛的、良好的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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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松茸保护区经营管理概述 第7篇
针对林区松茸产量幅减的事实, 除环境、气候影响之外, 大多由粗况管保和违规采集所至, 为促进松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的管理措施制定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使得现有松茸产区生态环境条件得到充分改善, 采集方法运用更为科学;松茸产业主要辐射对象和范围为林区管护职工及多数农户, 林区松茸产业的管理与发展,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新林区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对增加职工和农户的收入、发展林区林下经济、实现林区多业并举具有现实深远意义。
二、经营管理措施
(一) 创新管理机制
根据松茸林地的权属, 将松茸的适生范围划为适宜区和次适宜区, 对区域内松茸各产区各林班进行细致划区专管, 规范地域界限, 对林地实行“家庭承包、集体承包和外来承包”的模式, 采取竞价承包管护的方式获取管护区, 具体落实到户、到人, 同时对采集者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大力宣传松茸保育促繁及规范化采收能有效保护好现有松茸资源, 建立松茸示范管理基地, 积极探索人工促繁的路子开发松茸资源, 提高生态保护的意识, 使管护、采集活动更加规范化, 充分调动当地群众保护松茸产地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让群众从思想上受到启发, 从科技上得到甜头, 从经济上得到实惠。
(二) 依靠科技, 加强产区林地资源的管理
把实施“封山育林”与“封山育茸”相结合,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措施, 严禁在松茸产区进行放牧、砍柴、积肥等活动, 适时调整地被物厚度和森林郁闭度, 时常清除杂草和有害生物, 用纱布或薄膜人工盖膜促繁, 减少鸟害和虫害, 加快松茸生长, 落实责任, 明确人员, 定期组织日常巡护和监督, 对掠夺式和无序的采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 强化采摘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首先要保护好“菌塘”, 严禁采摘童茸、开伞茸和畸形茸, 使产区拥有一定数量的菌丝源, 再次严禁用铁铲或锄头乱挖乱创, 应使用木、竹片进行科学采收, 从而提高了松茸产量和质量。
(四) 落实严管措施, 理顺经营环节
无论是管护区经营者或是委托采集人均要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备案, 办理松茸《入山采集证》,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产区进行无证采挖;收购者也必须办理《松茸收购许可证》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收购, 不得跨区收购, 对未按规定收购或无证收购者, 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拾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松茸收购许可证》, 松茸运输也必须办理《松茸运输证明》, 自觉接受木材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和林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 对松茸的采集、收购、运输活动进行监察, 依法维护管护区经营人、采集人、收购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采集、强行收购、压等压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松茸经营秩序行为予以严肃打击。
三、问题分析及整改建议
(一) 问题分析
第一, 人工促繁的科技措施、意识不强, 表现为个别;第二, 个别采集人员开山采集时间过早, 仍旧大量采集童茸、开伞菌, 而且销售渠道也十分隐蔽;第三, 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仍有使用杀虫剂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第四, 松茸购销加工运作均属个人行为, 规模小且不规范, 管理部门还缺乏长远规划、市场整体制约机制、和宏观指导的参予。
(二) 整改建议
首先, 专业管理组织机构要加大科技指导力度, 全面推行松茸示范基地管理, 结合在林间试验地的研究和观测调查, 降低鸟害等影响, 改善土壤营养条件, 保持松茸产区野生菌的自然生态环境使松茸自然保护区得到良性、可持续发展。
其次, 完善采摘管理、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严厉打击采集童茸、开伞菌的现象。一经发现就地没收并处以重罚。
最后, 主管部门要筛选指定信誉好、经营规模大且规范的松茸开发龙头企业, 统一开拓市场, 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加工模式来促进松茸的开发与保护, 引导区域内松茸产业整体上档次。
摘要:松茸作为一种纯天然珍贵食材受世人所认可并重视, 柳桥沟林场是松茸主产区, 应加大专业管理力度;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拓市场, 以切实保护、利用和管理好现有松茸资源。
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在保护环境中获益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监管,治理,企业
工业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变革, 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 开启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阶段。但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类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欧美国家二百多年的工业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世界污染史。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坚决不能再走以前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那么二十多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没有使得我们的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呢?为此我们又付出了多少代价呢?
2007年, 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达到173.6亿元, 比上年增加20.5%。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3387.6亿元, 比上年增加32.0%, 占当年GDP的1.36%。2008年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达到185.2亿元, 比上年增加6.3%。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4490.3亿元, 比上年增加32.6%, 占当年G D P的1.4 9% (1) 。从数据上来看, 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发展迅速, 但发展的同时所投入的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近年来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以每年千亿元的速度递增, 污染治理费用所占当年GDP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我们投入了这么多, 效果如何呢?目前我国每年产生近10亿吨垃圾, 2009年全国600多个城市共清理垃圾1.6亿吨, 县城的生活垃圾8000多万吨, 农村的生活垃圾约1.5亿吨。全国生活垃圾产生量约4亿吨。 (2) 仅在城市里, 人均垃圾年产量是440公斤, 我们有2/3的城市已经被垃圾包围了, 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5亿平方米。所以, 我们所面对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而且已经成为阻碍我们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我国环境污染的源头主要是来自工业企业和生活垃圾。而在我国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无疑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使得许多企业不愿通过正规渠道来处理垃圾。生活垃圾也同样如此, 大多数未经任何处理就被掩埋。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解决这种问题呢?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甚至是让企业在垃圾处理中获利。如果每家污染企业都能从污染处理中得到利益, 他们绝不会放弃这个获利的机会。我们需要建立“联合经营”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联合经营最重要的就是我们需要把垃圾处理厂变为联合持股公司。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垃圾处理厂都是国有经营的, 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监管而且效率不高。如果把垃圾处理厂变为联合持股公司, 其中51%的股份归国家所有, 这样政府仍然拥有绝对控股权, 而剩余的49%则由参股的污染企业来持有, 这样一来污染企业就变成了垃圾处理厂的股东, 垃圾处理厂的经营状况就直接关系到了污染企业的切身利益, 改变了以往污染企业与垃圾处理厂之间的关系。
例如一个城市中有三家排污企业, 同时有一座专门的垃圾处理厂, 这三家企业集中把垃圾送到这家垃圾处理厂来处理。在没有建立联合持股的垃圾处理厂之前, 三家企业如果要来处理垃圾就需要每家支付一定的处理费用, 这必定会使他们的运营成本提高。但在建立联合持股的垃圾处理厂之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这三家企业处理垃圾同样还是要交钱, 处理成本也是存在的, 但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同样需要处理, 居民也要交钱。因为每家企业都拥有污水处理厂的股份, 原来不折不扣的处理成本现在可以通过处理企业自身以外的垃圾来逐企业自身所需要付出的处理成本就越低。在联合经营共同持股的这个模式下, 垃圾处理就逐渐转变为成本转化成利润的过程。同时企业之间也会形成自发的监督机制, 而且这个监督机制最大的推动力就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我们虽然要严刑峻法, 但总会有漏网之鱼, 也不一定通过道德来自律, 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最为有效的制衡手段。因为垃圾要集中处理, 哪家企业私自违规处理就必定会影响到其他企业的利益, 利益受损的企业肯定就不干了, 他们会向政府报告, 对私自处理的企业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而原来排污较多的企业也会更加注意了, 排污多了就要交更多的处理费用, 这样自己的成本高了, 反而另外的持股企业成本更低了。通过这种模式可以使企业之间相互监管, 方便了政府管理, 因为直接关系到自身利益, 这种监督也是最为有效的。联合经营模式也更有利于污染企业自身管理和技术的进步, 为了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必然会优化自身结构, 采用更加科学的生产方法。
联合经营模式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 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 污染企业之间很有可能再次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关更加有力的监管, 同时通过改变市场激励来改变企业的行为。199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酸雨实行了一种可交易的许可制度。根据这项法律, 可以更具成本—效率地降低排污量的企业可以把他们的排污许可量卖给污染重的企业。 (3) 我们同样可以在联合经营的模式下借鉴这种方法衍生出不同的政策来改变企业的激励, 促使他们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 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利益。只有这样他们互相之间的监督才能保证公平有效。
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原因,保护
经过30多年的实践, 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使我国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促进了我国农村社会的进步。但在全面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 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有的保护。有效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但是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农村的具体表现, 更是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效实现的标志, 是保障她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主要手段。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肤浅的探讨。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因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外嫁, 户口虽然没有迁移, 但原村集体往往以村规民约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土。这种情况, 在资源丰富, 城乡结合处的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
2、出嫁后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 执行“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政策, 对于在二次承包后嫁入的妇女及其子女, 不予以分配土地。
3、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或者无法实际行使。一是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形式, 规定离婚、丧偶妇女必须将户口迁回娘家, 并贯之以“一夫一妻”的原则, 即一个男人, 只能给其一个妻子的土地分配的指标。二是即使在没有收回离婚妇女承包地的农村, 其原来的夫家也会以种种理由, 阻止离婚妇女耕种承包土地。
4、对未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在一些农村, 有以“老婆田”的名义, 给未婚男人多分配土地, 对对未婚女性则不分或少分土地。
5、“农嫁非”的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对于嫁给非农户口的妇女, 无无论妇女本人是否改变其户口性质, 均不分配土, 也不分配宅基地, 不享受集体土的上的任何收益的分配。
6、男到女方落户的上门女婿及其妇女本人, 均不予分配土地。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村, 为阻止本集体组织人口的膨胀, 以村规民约的名义, 对于入赘丈夫及妇女本人均不分配土地。
(二)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危害很大。在中国的这个有着浓厚男权为中心的社会, 以上种种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后果, 就是使得妇女丧失安生立命的土地, 失去了重要的生产资料, 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妇女及其家庭,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得不四处奔走, 越级上访。有些则导致发生剧烈的冲突和对抗, 发生暴力事件。致使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遭到破坏。另一些权力意识不强, 能力柔弱的妇女, 则只能另寻出路, 甚至沦落到靠出卖肉体为生的境况, 成为其生活贫困的根源。如放任这种情况的漫延, 首先, 就会使得本已深入人心的男女平等的观念再一次被颠覆, 男尊女卑的传统将在我国广大农村被慢慢强化。其次是, 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传统被破坏, 使有法不依成为一种习惯。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分析
以上种种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的出现, 既有土地这种稀缺资源限越来越少而人口却越来越多的客观因素的制约, 又有男尊女卑传统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折射出了, 在我国农村, 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主要原因如下:
(一) 从法律政策角度讲, 我国为了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投入, 在二次承包时, 强调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 不允许随时调整土地, 因而也就不能满足婚嫁妇女进出后即有土地的要求。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家庭、户, 而不是个人。《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从法律上讲, 承包方均是家庭或农户, 不是个人。虽然计算每户承包地多少时考虑其人口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确定, 但承包方始终是以户为单位的, 因而承包地的变更是在户的名义下进行的。
2、不留机动田成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一项原则。《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 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 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既然没有机动田, 也就无地可调, 那增人自然就不能实施调整。
3、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从实施土地承包制以来, 中央为调整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 加大土地的投入, 让农民放心经营, 求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 提倡“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由此可见, 随意调整, 收回土地违法;结合不留机动田原则, 即时分田就不可能。
(二) 从基层组织上讲, 基层组织自律不严, 民主法律意识淡薄, 明知法律有规定, 但却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为借口, 拒绝对妇女权益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歧视妇女, 认为妇女低人一等。特别是婚出方认为收回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天经地义。
(三) 从妇女本身讲, 其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维权成本过高, 使得其不能依法维权, 不得不“能忍则忍”、“得过且过”。
(四) 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缺位。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主要是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 法律赋予了这些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管理权力, 以及对于纠纷的调解职责。但由于在基层, 事务烦杂, 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能推则推的心理, 谁也不会主动揽事, 依法监督的力度自然不大。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对策
1、从立法源头上, 加大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 如《土地承包经营法》虽有“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但其仍然只是一种中性的规定。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 农村妇女, 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地位上, 相对于男性, 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中貌似中性的规定, 必定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因此, 在立法中, 应当给处于弱势的一方的妇女更多的保护, 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经营权的行为, 可以进行双倍处罚。其次, 要增进法律的可操作性, 以便于妇女维权时, 便于相关职能部门更好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如将对《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五条加以完善: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后面加上“或者有承包经营能力的个人”, 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扩大为农户和个人, 从而使农村中的广大妇女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 妇女就能摆脱家庭的桎梏, 不论其结婚、离婚等都不会使已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或丢失。若受到侵犯可以独立地享受诉权, 以独立的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与发包方对簿公堂, 从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将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还有利于妇女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妇女因婚姻变动而离开承包地, 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在新的婚姻家庭所在地, 以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获得他人转让的土地。还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入股, 以获得资金从事其他经营, 从而将妇女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以获得更大的发展。
2、增进司法的保护力度, 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在广大的基层政府设立专门农村妇女法律服务或保障机构。农村妇女普遍文化素质低且不懂法, 而土地诉讼专业性要求又很强, 要很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专门的机构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引导她们依法维权。其次, 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庭, 在审判中, 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维护, 以平衡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现实。
3、基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加大对村规民约的审查, 及时制止其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妇女权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 基层人民政府一是可以在村规民约制定之前, 委派法律专业人士加强指导, 防止村规民约违法;二是在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加强审查, 及时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
4、加大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的懂法、守法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都有专门的规定。一是要向广大的村民普及法律知识, 使之知法、懂法, 而自觉守法。二是要向农村妇女重点普法, 使之知法、明法, 依法维权。三是要向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普法宣传, 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 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保护经营论文 第10篇
1 森林高保护价值的定义
常规意义上的森林均具备一定的环境价值与社会价值。但部分森林在具备上述基本价值的基础之上, 还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殊价值。当这种特殊价值意义突出的情况下, 则可以将森林定义为具有高保护价值的特殊森林。我国在此方面所给出的基本定义为: (1) 具有生物多样性价值:主要是指具有区域性、国家性、乃至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价值突出森林区域 (生物类型可包括遗种、濒危种以及特有种等) 。 (2) 具有大片景观水平的森林区域, 且表现出了突出的区域意义、国家意义, 乃至全球意义, 同时, 整个区域当中所生存的绝大部分物种均能够保持丰度的自然格局。 (3) 具有特殊生态系统 (主要包括珍稀性、受威胁性以及濒危性生态系统) , 或者位于该生态系统内部的森林区域。 (4) 在部分情况下能够提供自然性服务功能的森林区域, 主要服务功能面向周边环境, 包括集水区保护以及侵蚀控制等在内。 (5) 能够充分契合当地社区的基本需求:这主要是指这部分森林区域能够满足当地社区在生存以及健康等关键方面的需求。 (6) 对当地社区传统文化特性有突出价值的森林区域。
2 基于县级森林经营的高保护价值森林区划
在我国现行标准与规范作用之下, 对于县级森林经营区划主要可归纳为3个基本层次, 包括: (1) 森林功能区划。 (2) 森林分类区划。 (3) 森林经营管理分类区划。当中, 森林功能区划是以森林系统中林地与森林共同表现出的主导功能为依据进行的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则是以森林所表现出的主导功能作为依据而进行的用途分类, 属于县级森林经营下的微观性区划方式;而经营管理分类则是对具体措施的划分与界定。因此, 建立在县级森林经营基础之上, 来展开对高保护价值森林区划的综合分析, 是可行且必须的。
吉林省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 辖区属于北温带大陆性气候, 岭南气候特征以半大陆海洋性季风气候为主。全年当中7~8月份温度最高, 且降水量集中。11~次年2月为严冬季节。在上述气候特征的作用之下, 使得吉林省集安市有着极为丰富的森林资源 (据统计资料, 辖区内森林覆盖率达到了83.5%) 。原始植被是以红松、柞树、杨树为主的针阔叶混交型原始森林。当中所涵盖的主要森林资源包括:红松、落叶松、云杉、冷杉、榆树、色树、椴树、胡桃楸、水曲柳、杨树、柳树、柞树。因此, 可按照如下方式对高保护价值森林进行区划: (1) 物种保护区:主要是指森林区域当中为省级重点保护区域, 或森林区域属于受威胁物种以及濒危五种的生长环境, 或部分物种季节性利用的生长环境。 (2) 风景保护区:主要是指辖区内所存在的集中性分布天然林以及天然次生林。 (3) 生态系统保护区:主要是指森林区域所处生态系统属于珍稀性生态系统、受威胁性生态系统, 或是濒危性的生态系统。 (4) 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区:主要是指森林区域能够面向周边环境提供一定的生态服务功能 (如:森林区域所覆盖植被作用下土壤对于水源的涵养能力突出;或对周边环境侵蚀有着良好的工作能力;或所覆盖植被以及树种有着突出的耐火性能, 能够作为自然性的火灾屏障) 。 (5) 服务社区保护区:主要是指, 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来源于森林, 且这部分需求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 在对这部分高保护价值森林资源进行区划的过程中, 需要充分结合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同时, 若该森林区域为社会大众提供饮水支持, 则可将其并入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畴。而如果通过人工经营的方式, 在森林经营中获取相应的收入与利益, 则可将其并入商品林的区划范畴。 (6) 文化重要性保护区:主要是针对传统宗教文化而言的。
3 结语
建立在县级森林经营基础之上研究高保护价值森林区划的最显著优势在于:在避免这两个经营系统在独立存在作用下对森林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同时, 也能够实现对森林经营区划体系的合理强化与补充, 因而值得各方人员加以特别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宋唯真, 汪圣礼, 余兵妹等.千岛湖生物多样性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研究[J].林业调查规划, 2009 (5)
[2]何东进, 谢益林, 李树忠等.中国南方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研究[J].福建林学院学报, 2009 (2)
[3]郑良, 朱春全, 牟惠生等.森林经营单位的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与监测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 2010 (3)
[4]吴爱娣, 陈平留, 郑德祥等.浅析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区别[J].林业经济问题, 2009 (1)
保护经营论文 第11篇
1 遂昌县阔叶林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农缺乏合理经营、科学培育的理念
遂昌县天然阔叶林树种杂, 生长慢, 出材率低, 杉木价格高, 阔叶树价格低, 致使林农在林木培育过程中养成“将杉木当树、阔叶树当柴”的习惯, 伐阔留杉、伐阔种杉的行为屡禁不止。林农在进行林木采伐时, 对阔叶树种不论其珍贵与否一律进行采伐, 导致原始天然阔叶林资源逐渐消失, 尤其是江河两岸一重山和乡、村周边地区, 由于其交通方便, 采伐成本低, 这些地方的天然阔叶林成为林农伐木取材的重点, 林分结构受到严重破坏[1]。
1.2 认识不足, 阔叶林价值被忽视
阔叶林是亚热带地带性植物群落, 其林分结构复杂, 生物多样性丰富。由于遂昌县地带性植被是常绿阔叶林, 林区群众普遍认为天然阔叶林采伐后可自然更新, 而忽视其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以及减轻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维持生态平衡、丰富森林景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 遂昌县陆续发展段木香菇、木屑香菇、木耳食用菌生产以及利用阔叶树烧制木炭和制造木制纤维板等, 使自然保护区外的天然阔叶林遭到粗放择伐和皆伐, 其植被群落退化, 逐渐演变为次生阔叶林, 甚至成为杂灌林地和疏林地, 可利用价值很低[2]。
1.3 盗伐、滥伐阔叶树现象时有发生, 林政管理难度大
由于阔叶树价格较低, 所以当地林农不重视对阔叶林的培育和保护, 盗伐、滥伐现象屡禁不止, 阔叶林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此外, 由于当地山区地处偏远, 林农凭证采阔的意识淡薄, 再加上交通不便, 林政管理容易出现漏洞, 执法难度较大。
2 阔叶林保护对策
2.1 增加科技投入, 引进和推广先进的营林技术, 大力营造阔叶林
可通过多种途径营造阔叶林, 从而使阔叶树资源得以增加。一是提高林业工作站营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林农, 从而提高林农的营林技术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科技投入, 研究实用技术,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三是根据山场立地条件做好营林规划, 坚持宜封则封、宜造则造的原则, 多规划营造阔叶树混交林或针阔混交林, 尽量不规划、少规划针叶树纯林[3]。
2.2 坚持依法治林, 促进阔叶林资源持续增长
一是严格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程序, 对加工粗放、木材利用率低的企业限制其投产, 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技术, 促进剩余物、下脚料的循环利用。二是严格执法,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杜绝乱砍滥伐行为。
2.3 加强宣传, 提高对天然阔叶林的认识, 促进经营理念的转变
一是为了保护现有天然阔叶树资源, 必须坚持依法治林, 严格控制阔叶林的采伐审批。二是利用多种宣传工具, 如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 大力宣传阔叶林在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提高林农对阔叶林的认识。三是做到保护和发展并举, 进行适当利用, 切实转变广大林农重取轻予、重采轻培育的错误思想, 以达到持续开发利用阔叶林的目的。
2.4 调整农村农业产业结构, 减少食用菌的生产, 引导林农多渠道就业
为了减少食用菌生产对阔叶林的损耗, 应调整农村农业产业结构, 引导林农进行多渠道就业。一是大力推广沼气利用技术, 鼓励工业采用煤气作为能源, 在建筑上应用钢铁、塑料代替木材等, 从而减少阔叶林资源的能源消耗量。二是引进各种大小企业, 大力推广毛竹高效经营栽培、优质茶叶栽培、高山蔬菜栽培等, 转移农村部分劳动力的就业方向[4]。
3 培育次生阔叶林的营林措施
3.1 封山育林
为了使原林地上的物种得到较好的保护, 使森林进行自然演潜, 可对立地条件差、交通偏远、林木采伐后阔叶幼树较多的林分进行封山育林, 从而达到保持原森林群落物种丰富度、森林生态功能的效果。
3.2 人工培育措施
对于次生阔叶林的改造, 可以采用人工培育的方式进行。以山场的现状为基础, 尽量满足植物的丰富度, 并根据速生为主、慢生为辅, 合理搭配阳性和阴性树种, 乔木、灌木树种有机结合的原则, 采用封育改造、疏伐改造措施, 促进阔叶林的发展。
3.2.1 封育改造。
对低郁闭度次生阔叶林, 视不同封育地类和条件, 通过劈草、除萌、割灌、补植等措施, 保留目的阔叶树种, 定向培育为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3.2.2 疏伐改造。
对郁闭度较大的针阔混交林, 可采用分期分批疏伐影响阔叶树种生长的针叶树或灌木, 疏伐后视情况适当补植, 使阔叶树种的数量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60%。
参考文献
[1]周美玉.龙泉市次生阔叶林培育和保护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3) :238-239.
[2]刘玉红.次生阔叶林培育和保护对策[J].民营科技, 2011 (6) :67.
[3]邱建强, 张福根, 陈锋.遂昌县天然阔叶林资源现状及保护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1) :247-248.
保护经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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