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
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精选8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 第1篇
吉林省分公司反洗钱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和《吉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督促辖内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省公司决定在公司系统内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现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从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过重点检查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强化反洗钱工作履职意识,努力开创反洗钱工作新局面。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否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部门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是否设立反洗钱岗位;反洗钱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反洗钱法律法规,是否具备反洗钱工作履职要求。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与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能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流程中。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是否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客户风险等级。
(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是否反映业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保存的交易记录是否能反映交易真实情况。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在单笔交易或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大额交易,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是否做到及时报告;报告信息是否准确,要素是否完整。
(六)代理协议反洗钱条款补充情况
通过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的保险业务,是否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是否能按照我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是否能够通过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及时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七)宣传和培训情况
是否按省公司要求,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留存宣传资料或影像文件;是否对总、省公司下发的反洗钱文件进行了宣导和落实;是否对培训情况(培训签到表、课件、现场照片)进行记录。
(八)反洗钱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档案和宣传培训档案;档案内容是否能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履行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中心支公司自查阶段(11月20日至30日)
中心支公司应应结合监管要求和省公司重点检查内容制定反洗钱自查工作计划,自查范围应涵盖中支本级及所辖县级机构。
第二阶段:省公司抽查阶段(12月5日至16日)
根据前期各级机构上报的反洗钱自律评估情况及本次自查情况,对部分中心支公司、县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考核评估阶段(12月19日至12月30日)按照年初与各中心支公司签署的《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状》的相关要求,对2011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责任机构进行奖惩。
四、几点要求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今年九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监管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责,统筹考虑了各类保险市场主体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是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出台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在指导全行业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同时,也预示着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愈发趋严的形势。10月27日,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经营机构进行了反洗钱工作培训,明确指出各保监局在日后的综合性检查中,将加大反洗钱检查力度,并于明年开展《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各中心支公司主要领导务必认清当前的监管形势,高度重视,将此次检查作为增强反洗钱工作理念,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统筹兼顾,周密安排
反洗钱工作涉及多部门,覆盖业务资金链条的多个业务环节,各中心支公司要统筹安排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全面、彻底自查。
(三)强化督导,及时整改
各机构应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问题突出、管控不力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强化对整改工作的督导落实,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能够有效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各中心支公司及所辖县级机构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反洗钱自查整改工作,由中心支公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级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上报省公司合规管理部。
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 第2篇
一、期货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内容简述
1、营业部根据中国证监局及公司总部发洗钱内控制度要求,开展相应反洗钱工作;
2、根据《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营业部负责人为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反洗钱工作具体联络人;
3、执行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等各项反洗钱事宜;组织开展营业部员工反洗钱培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教育;
4、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等各项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等机关报备,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
5、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对证券交易、资产转移等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6、划分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7、对监控系统内发生的可疑交易和账户及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可疑情形,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的,按规定上报;
8、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证监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反洗钱信息;
9、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配合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业务检查,负责对检查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10、按公司规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根据有权机关要求,落实对可疑账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等措施;
11、其他各项反洗钱监管机构及公司部署的反洗钱工作。
二、期货公司营业部合规专员的权利简述
营业部合规专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所在营业部所有会议,调阅所有文件、资料和档案,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等。
2、履行职责时,有权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对所在营业部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3、履行职责时,有权不受任何压力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各部门应支持和配合营业部合规专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正当理由限制、阻挠合规专员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越过合规管理部门直接向合规专员下达指令或干扰工作。
4、合规专员对于违法违规的指令或者授意,合规专员有权予以拒绝;必要时,可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5、履行职责时,有权回避与合规专员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期货营业部不得要求合规专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6、合规专员发现所在营业部运行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利予以制止。
三、期货公司营业部合规专员的职责简述
营业部合规专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首席风险官和合规部门的授权,认真做好所在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工作。
2、督促所在营业部有效贯彻落实期货业务相关法规、自律规则及各项制度;牵头负责所在营业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同时,还应对各项制度、政策及指南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将有关制度缺陷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反馈。
3、关注所在营业部和员工合规理念与合规意识的培养,积极组织各项合规培训活动。包括对新员工的合规培训及所有员工的合规培训,不断总结合规培训工作经验,持续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努力提升本机构合规培训工作质量。
4、为所在营业部全体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准则提供指导和咨询,帮助本机构准确解读和正确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合规专员应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外部专业机构及监管部门寻求支持。
5、对所在营业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揭示本机构运行中的合规风险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合规专员应向有关岗位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追踪。
6、对所在营业部制定的各项政策、程序、指南以及对外报送的各项材料进行合规审核评价,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各项制度或材料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及材料等符合要求。
7、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本机构的影响。同时,应重点关注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政策,及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及合规部门传达有关文件要求,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8、实时监测所在营业部运行中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关键业务环节,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收集、筛选和风险业务运行数据,衡量和评估合规风险。合规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监测、人员资格及执业行为监测及业务程序操作监测等。合规监测应形成工作日志,并对监测到的异常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9、对已识别的合规风险采取有效的处臵措施,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努力降低合规风险事件对于本机构的影响,有效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隐患得到妥善处臵。
10、及时将有关合规管理情况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及外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11、保持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全力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及会议,及时提出监管建议,有效传达各项监管政策措施等。
12、协助处理涉及所在营业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13、对所在营业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合规执行情况,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或考核意见。
14、将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记录。
四、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检查重点包括:
监管部门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公司治理方面
1、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是否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2、公司“三会”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4、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是否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是否损害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5、公司及股东是否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6、期货公司是否确保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权,是否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7、首席风险官是否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二)、内部控制方面
1、公司和营业部的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运营和监管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架构是否健全,是否设臵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财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合规等各项业务是否有效运转并符合监管要求。
4、公司是否建立了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5、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并有效执行。
6、公司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稽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有效执行。
7、公司是否建立了自有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对资金用途和划拨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8、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是否有效执行。(三)、客户资产保护方面
1、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期货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4、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5、开户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6、交易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四)、资本充足方面
1、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是否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3、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五)、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1、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
2、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
3、应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系统情况。(六)、信息公示方面
1、信息公示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2、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信息是否能够按规定及时公示,并在规定地点、通过规定渠道公示。
4、信息公示是否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信息公示工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五、期货公司主要业务环节风险点概述及举例
(一)市场开发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开发的客户无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
2、片面强调期货市场的高收益,未对客户充分进行风险揭示;
3、向客户做出不符合规定的承诺和保证,误导客户盲目入市;
4、开发人员与客户勾结,使用不当手段谋取期货公司利益。风险管理要点:
1、正确筛选、识别潜在客户;
2、对潜在客户进行专门的期货专业知识培训;
3、客观地向潜在客户揭示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期货投资的风险教育;
4、尽可能对潜在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
(二)开户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客户未以真实身份开户;
2、客户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
3、合同审核不严;
4、在输客户编码、初始密码和银期转账时工作不细致;
5、委托居间人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风险管理要点
1、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核;
2、客户的相关证件及影像采集必须真实、有效,严格执行实名制开户;
3、认真签订书面经纪合同,印鉴、签字齐全一致,特别指定事项明确,不能出现涂改、漏填和错填;
4、客户的初始密码一定要保留交付凭证;
5、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执行有效;
6、合同签署实行总部授权签署制度。
(三)交易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全权委托、主动透支、混码交易(现已不常见);
2、接受不当交易、交割指令:非客户或者指令下达人下达、交易指令不全,缺少品种合约数量方向开平;
3、交易指令保存不全:书面、录音、电子方式;
4、承诺盈利、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5、员工参与期货交易;
6、错误执行客户电话交易指令或执行指令时无留痕;
7、交割手续不全、交割违约;
8、客户出金未留足交割费用。风险管理要点
1、拒绝不合规定的委托;
2、禁止盈利承诺;
3、不做不合规定的约定;
4、不以各种方式参与期货交易:技术手段、自律、检查惩罚;
5、做好交易指令保存工作:录音多介质、多地点备份;
6、发生错单,应果断以市价平仓,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7、相关人员熟悉交割、仓单程序:交割:集中交割、滚动交割、期货转现货;仓单业务:生成、交割预报、仓单流通、注销、质押、退质;
8、交割过程提前提高保证金、实行全程单据管理;出金时计算好相应资金并留足。
(四)客户服务环节 主要风险点
1、期货知识、法规规则制度的培训有偏差或者重大遗漏;
2、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3、回答客户疑问的答案不正确;
4、处理客户投诉、办理客户各项业务办理不及时、准确;
5、网上交易故障时未能及时解决客户下单问题;
6、指导客户时有诱导下单之嫌。风险管理要点
1、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客户禁止事项;
2、加强培训,提升客服人员素质;
3、对不能确定的问题,要求证后再向客户传达;
4、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及办业务的要求;
5、加强应急演练;
6、指导客户交易时,要说明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入市结果自行承担并揭示风险。
(五)风控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对盘中满仓操作、透支交易等风险隐患心存侥幸,没有果断平仓;
2、在行情波动较大或处于不利状态时无法顺利平仓;
3、对客户强平后沟通不够,导致客户不满使客户流失;
4、强平不当;手数不当、方向不当;
5、客户与公司因强行平仓而导致法律纠纷; 风险管理要点
1、交易过程中要进行风险实时监控,监控的重点是风险账户及临近风险的账户、行情剧烈波动时的反向持仓、临近调整期的持仓、大持仓;
2、研发部加强行情研判,就中、长期走势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3、风控人员风险提示、风险通知、强平相结合;
4、当客户处于追加保证金状态或强行平仓状态时,要及时通知客户;
5、若客户保证金比率低于规定比例,必须坚决平仓,同时,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6、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列清单,决定次日是否采取集合总价强平,提前确定强平顺序,果断强平;
7、加强培训,使风控员提高强平水平。
(六)结算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客户保证金比率设臵过小,行情波动较大时客户保证金账户出现穿仓的风险;
2、结算数据与交易所结算数据不一致;
3、客户出金或入金出现风险隐患;
4、单人单岗,缺乏监督、校验机制;
5、结算数据及其备份的遗失和损失。风险管理要点
1、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优势,根据行情波动和市场状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比率;
2、每日与交易所结算数据严格核对,务必准确一致;
3、做好财务、结算对账工作;
4、加强岗位间相互审核、监督,人员定期轮岗;
5、做好数据备份和保管工作。
(七)财务环节 主要风险点
1、客户资金来源不合法合规或涉及客户洗钱;
2、入金和出金与其它部门缺乏衔接;
3、客户保证金与资本金被挪用;
4、财务账簿与结算数据不一致;
5、财务系统内部管理缺陷和漏洞可能导致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6、营业部私自开设银行账号; 风险管理要点
1、对入金要严格审核,并尽可能了解资金来源,禁止非结算账户出入金;
2、不允许在途资金下单;
3、严格审核出金;
4、客户保证金必须与自有资金分开、单独开户分别管理;
5、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公司资本金;
6、核对银期转账余额并及时与结算部门核对财务数据;
7、营业部印章由总部管理。
(八)居间人管理环节 主要风险点
1、表见代理:为招揽客户,往往自称公司员工;佣金机制;
2、不当承诺、代客理财
3、承担全权委托责任、商业贿赂或者合谋侵害客户权益责任: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居间人代客做单发生亏损,客户状告公司赔偿,法院通常判定期货公司对客户亏损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风险管理要点
1、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尽到提示义务,即明确公司、客户、居间人三者关系,对居间人身份予以明示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2、加强居间人培训,督促其遵守居间协议的约定。
(九)技术环节 主要风险点
1、电脑系统、网络系统因硬件或软件的原因而出现故障;
2、业务部门电脑系统出现故障;
3、由于黑客入侵或内部网络泄密导致公司或客户重要资料的泄露;
4、设备设施、交易网络异常或中断,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交易;
5、各个部门相关备份数据的遗失;
6、技术系统落后。风险管理要点
1、制定各种制度以及标准来保护系统的高度安全机能,并按标准建立安全的管理、备份以及维修管理体制;
2、定期对全公司的电脑系统、网络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
3、网上交易系统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
4、构建有力的公司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5、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的丢失、银期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有灾难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6、对主要电脑设备和网络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
7、安装两套不同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确保网上交易安全、可靠;
8、对公司重要的数据进行多地点和多介质的备份;
9、开发、购买适合客户需要的各种技术系统。例
1、风险点:居间人管理环节“居间人代客理财、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防范措施:加强居间人合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一、按流程开发、培训教育、考核居间人,从源头上把好关,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管理及再教育,按规定进行考核,督促居间人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开展居间业务并遵守居间协议的约定;
二、营业部应定期、不定期举办基础知识讲座和法律法规介绍,以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鼓励居间人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结束时,对当期参加培训的居间人进行测试;
三、地方监管局对居间人行为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地方监管局要求制定辖区内营业部居间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地方监管局关于居间人行为的各项监管规定。例
2、风险点:市场开发环节“向客户做出不符合规定的承诺和保证” 防范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公司营销人员行为,控制业务风险。
一、严格执行营销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二、加强对营销人员的业务管理;
三、加强营销人员职业操守及行为规范管理;
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式探索 第3篇
一、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仍停留在规则为本的基础上,未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自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各级人民银行每年都要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在我国反洗钱工作刚起步阶段,这种强调合规、注重形式的反洗钱检查,较好地督促了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于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但是随着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合规性反洗钱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显现出来,下面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内控制度建设为例,说明合规性反洗钱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反洗钱检查之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直接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下,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以客户洗钱风险的程度开展有针对性的识别措施,包括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等。而在现阶段的反洗钱检查中,检查更多地关注客户的证件是否有效、客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对于客户留存证件与开户人是否一致、客户信息是否真实,没有关注。因此,金融机构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简化为客户证件识别工作,只关注客户使用的证件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客户身份、职业、财产等状况不关心。风险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变成了规则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反洗钱检查之可疑交易报告
虽然人民银行一直在推风险为本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包括试点金融机构自定义可疑交易标准、开展可疑交易类型分析等,但是仍然有较多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过度依赖系统,缺乏必要的人工分析判断,只要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就全部上报可疑交易。而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中,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检查,主要是关注其报告流程,可疑交易系统处理是否及时,对于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没有关注。
(三)反洗钱检查之内控制度建设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目标清晰的风险控制政策,能够按照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措施能够有机融合于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良好的架构、合理的配置以及强有力的约束力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标志。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不断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机构也在努力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金融机构建立起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不是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是应付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很多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由其反洗钱部门人员制定,完全脱离其业务环境,而其一线操作人员甚至都不知道相关的制度。
二、我国反洗钱检查应如何转变才能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
(一)明确反洗钱检查目的,统一规定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
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立项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不一,有的行采取的是拉网式普查,有的行采取的是在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查对象,还有的行甚至将反洗钱检查纳入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立项的随意性,必然带来检查目的的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明确反洗钱检查目的。美国《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中,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计划应先分析以下内容:非现场监管信息、前期的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银行管理层在检查人员发出的请求函中填写完成的项目、银行的BSA/AML风险评估、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现金及银行检索系统,Web Currency and Banking Retrieval System,Web CBRS)。从美国的经验看,反洗钱检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必须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经过前期的监管活动来确认被检查对象的风险状况,只有风险状况高的机构才会被列入反洗钱检查对象。这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洗钱检查,是近几年美国反洗钱检查频繁出现巨额罚款的原因。
(二)放弃“大而全”的检查方式,按照风险确定检查重点
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多为全面检查,从客户身份识别到可疑交易报告、案件协查等,这种“大而全”的检查方式,受制于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的限制,检查人员只能从随机抽取的业务数据中,找出违反反洗钱法规的内容,如客户证件过期、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等,这也就成为了规则为本的检查方式。按照风险为本的要求,反洗钱检查应该是对其风险程度高,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检查。例如英国反洗钱监管部门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模型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会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采取小机构监管、部分监管和全面监管三种不同模式。
小机构监管模式,对于占金融机构总数95%的小型金融机构,其风险影响程度为低级,或者影响程度为较低级且可能性评估为低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小机构监管模式,很少直接开展针对性检查,而主要依靠非现场监管方式。
部分监管,对于影响程度为较低级且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评估为高级的机构,以及影响程度评估为较高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评估为低级的机构,监管部门采取部分监管方式,从数量上看,纳入这种监管模式的机构占3%。监管部门对纳入部分监管模式的金融机构进行为期一天的现场检查,仅涉及核心领域或需要重点检查的问题。
全面监管,对于影响程度为较高级且出现问题可能性评估为高级的机构,以及影响程度为高级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全面监管模式。
从英国监管经验看,其反洗钱检查对象仅占其全部金融机构的5%,而全面检查的仅占2%。因此,反洗钱检查并不是开展得越频繁,效果就越好。有重点、有目的的反洗钱检查才能达到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
(三)针对漏洞进行处罚,提高反洗钱检查的威慑力
我国反洗钱检查在处罚上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运用不规范的问题,很多行在反洗钱处罚中引用了《反洗钱法》第32条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下调”了处罚标准。反观国外反洗钱处罚力度,2010年8月2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处以56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理由是该行违反了英国《2007年反洗钱条例》。2012年7月17日,美国参议院常务调查委员会对汇丰银行美国分行涉嫌洗钱活动举行听证会,最终处罚金19.34亿美元。
(四)借助外部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检查
2015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部分银行对持他人证件开户的客户未尽到识别义务,导致冒名开户的发生,这是我国新闻媒体首次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对反洗钱工作的关注显然是我国反洗钱工作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如何利用新闻媒体甚至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应该是我国需要解决的课题。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应该有相应的敏锐性,对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反洗钱违规行为,至少应该及时介入调查,发现违规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应该坚决给予处罚。如此才能保护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监督的积极性,解决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第一,精简检查项目,提高检查质量。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被检查单位同样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接待检查。精简检查项目,提高检查质量更能够体现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反洗钱检查应该成为高悬在反洗钱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反洗钱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制度,而不是一把“扫帚”,天天打扫,天天还有灰尘。
第二,制定风险为本检查手册,提供规范化检查指引。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不同类型的反洗钱金融机构,还涉及其所有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因此,反洗钱检查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检查人员,还需要对反洗钱检查整个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确保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法标准统一,检查程序合规。
第三,加强司法合作,提高检查的针对性。目前,反洗钱司法合作主要体现在可疑交易线索移交、情报会商及案件协查方面。在反洗钱检查方面,事实上也可以开展司法合作。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涉及洗钱的上游犯罪时,可以将相关案件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和账户信息与人民银行共享,由人民银行评估相关金融机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其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如果发现其反洗钱控制措施存在瑕疵,人民银行可以立即开展针对性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对相关机构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彻底的诊断,因此可以提高反洗钱检查的针对性。
第四,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检查的严肃性。人民银行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时,应注重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反洗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占比确定反洗钱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反洗钱量化标准应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摘要:反洗钱检查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思路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反洗钱风险防范活动。从风险为本和规则为本的反洗钱检查方式的区别入手,阐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方式和做法,并提出工作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检查,思路,建议
参考文献
[1]唐旭,蔡忆莲,刘争鸣.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李东荣,冯菊平,刘争鸣.FATF建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性及有效性评估方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正逐步加强 第4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保监会;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一、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中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直至2006年,我国反洗钱规则才正式开始覆盖保险行业。2010年8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和方面分别设定了反洗钱要求。2011年9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有效地弥补了现行的保险法暂不完善的部分。
二、《管理办法》的影响
《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反洗钱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下便是《管理办法》较之之前的补充规范之处。
1.《保险法》第68条中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中加入了“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等要求。
2.《保险法》第70条中规定了对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加入了“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等材料要求。
3.《保险法》第80条中规定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更重复了这项要求,防止“黑钱”流出国内。
4.《保险法》第90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注意事项,《管理办法》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等有关规定。
5.《保险法》第112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也强调了此项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信息完全。
6.《保险法》第116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管理办法》就“保密因反洗钱要求而收取的客户信息、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以及明确了代理人、经纪人的审查、代理义务。
7.《保险法》第155条中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管理办法》中补充了监督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反洗钱报告”等工作要求。
8.《保险法》第164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中补充了对洗钱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也对保险合同部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不足与想法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保险业法的部分加以规范,而很少涉及保险合同部分,因此法律效应并没有体现在每一个与保险合同有法律关系的人身上。因此笔者提出了几个粗糙的想法:
1.《管理办法》中对核保、承包、退保等环节未作出详细地安排,大多数条款都是在监管环节(设计保险业法)上加大了力度,即“治标不治本”,未从根源上发现并即时遏制保险洗钱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应该加入更多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规定,具体讲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让每一个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监管人都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而非单纯地依靠监管部门的被动作用。
2.特别应完善对退保过程的要求,重视退保考核,反对只注重保单成交量、对退保金只是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扣减的现状,加强对“退保金”科目的单独核算,规范化退保支付方式。
3.《管理办法》未对之前对保险业洗钱的各种规定进行统一汇总,因此可能造成“九龙治水、处处漏水”的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可以将涉及保险业洗钱的各个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补充完善。
4.更多健全核保制度,多一重“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切断“洗钱分子”的不法行为,譬如:对于购买团体保险需要全体被保险人的确认机制,并予以每个被保险人单独的保险单,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保单。
5.对一些险种,特别是寿险类产品做出保险费支付的有关规定,遏制“趸缴即领”等洗钱行为的发生。
6.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迅速实现保险业客户识别系统建立。形成全国保险业反洗钱的“统一线”,从全国范围内打击洗钱行为,避免洗钱分子流窜作案、异地转移的作案方式。
7.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形成年度固定报告机制。
8.因为洗钱行为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小的经营风险与外在成本,因此在无外在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反洗钱工作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保监会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反洗钱工作。
9.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加强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法律效应,对中介公司加强法律监督、责任承担机制。改变现在单纯以保单成交量为业绩考核标准的薪酬体系,减少代理人、中介与投保人合同犯案的可能性。
反洗钱检查准备材料 第5篇
一、组织机构情况: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是否明确; 是否
2、营业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
3、是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信息员管理制度,是否有信息员。是否
4、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调整,并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报送市行。
二、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是否
2、各行工作计划中是否安排、部署反洗钱工作;是否
3、反洗钱领导小组是否召开过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有会议记录。是否
4、是否组织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工作检查;检查的次数;是否有检查记录。是否
5、大额支付交易是否登记、可疑资金交易是否上报;是否
6、是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档案;是否
三、对反洗钱业务培训情况:
1、反洗钱培训内容;反洗钱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反洗钱业务实际操作;反洗钱资金交易模版的填报。是否
2、反洗钱培训人数;是否有培训记录;是否
3、反洗钱培训效果;反洗钱人员应熟知以上反洗钱知识,能够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正确填写反洗钱有关模版和报表,熟知反洗钱风险点。是否
四、反洗钱业务宣传情况:
是否进行反洗钱宣传,宣传方式。是否
外汇反洗钱检查工作 第6篇
近日,为有效防范反洗钱风险,工商银行济宁分行在全市外汇业务网点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市13个网点进行了外汇反洗钱专项检查,业务覆盖面达到100%,从而进一步夯实了外汇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基础,确保各项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工作。为指导支行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该行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检查范围,并要求主管反洗钱的行长、网点负责人在支行自查报告和检查底稿上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和提高对外汇反洗钱的重视度。
二是明确检查重点,防范风险点。本次外汇反洗钱检查涉及客户身份识别中的跨境汇款尤其是速汇金等业务产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大可交易报告中的信息报送至反洗钱系统、可疑交易报告中的客户拆分汇款、短期内多次频繁结汇等方面,针对风险易发点重点检查并现场提示支行,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彻底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我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条 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 xx.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负责反洗钱检查人员。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成员。
第七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查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部门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检查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入部门前5天送达备查部门,另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对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入部门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入部门前报送或入部门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条 检查组在组织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部门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 现场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对当日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上报情况进行检查:
(二)逐日查对是否有漏报和错报情况;
(三)检查组调阅被查部门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
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部门,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部门,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部门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属于现场整改各限期整改两项,并进行跟踪监督,留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中国保险机构反洗钱博弈分析 第8篇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 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 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 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 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 趸交即领, 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 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 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 但受益人是乙, 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其次, 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 退保自由”原则, 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 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 因而隐蔽性较强, 查处难度更大。再次, 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 如长险短做, 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 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 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 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 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 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1.1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 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2008年2月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 (草案) 》, 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 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 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 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 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1.2 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 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 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 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 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 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 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 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 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 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 (10万以上) 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 保留线索。
1.3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根据科斯定理, 只有当交易费用为零时, 市场才不会失灵, 但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均为正, 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 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 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 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对国内而言, 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 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 对国外而言, 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 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1.4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 提高保险业的声誉
要查与研相结合, 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 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 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 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 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 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 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 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 提高保险业声誉, 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2 保险业洗钱者与保险机构的博弈分析
2.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首先把博弈分为无中央银行介入和有中央银行介入两种情况。
(1) 无中央银行介入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种博弈模式下, 洗钱者与保险机构双方都了解对方的战略及支付函数。根据上文的成本收益分析, 假设洗钱者洗钱成功的收益即所洗得黑钱为R1, 支付手续费等固定成本为F (很明显, F
对于保险机构, 其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为C2和R2, 如果采取不反洗钱的策略, 来自洗钱者洗钱过程中的手续费F。假设金融机构与洗钱者都是理性的, 而且金融机构设定的反洗钱机制是有效的, 即只要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洗钱活动就会被发现。则可以得到如下的博弈组合:
对该策略组合进行分析:对于洗钱者来说, 由上表可以看出, 其策略选择完全取决于保险机构的策略。如果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 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将是负值, 而不洗钱则收益为0, 因此洗钱者的策略将是不洗钱;如果保险机构的策略是纵容洗钱, 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是“R1-F”为正值, 大于不洗钱的收益, 洗钱者将选择洗钱。
对保险机构而言, 其策略选择的关键在于“R2-C2”的大小。因为无论洗钱者的策略如何, 如果“R2-C2”的值是大于0的, 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反洗钱都将是其最优的策略组合。如果“R2-C2”的值小于0, 那么保险机构的策略将始终是纵容洗钱。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 要想有效遏制洗钱活动, 保险机构必须采取反洗钱措施, 如果反洗钱的成本是一定的, 那我们就应该设法增加其反洗钱的收益, 或使其纵容洗钱产生一定的成本, 这就要引入反洗钱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
(2) 引入中央银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个模式下, 中央银行主要是针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成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因此只会对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产生影响。
设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后中央银行会给与专项补贴S, 查处洗钱活动后中央银行会给与奖励E, 而纵容洗钱则会受到处罚P, 且取消补贴S。则表3-2将转化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在引入中央银行的奖惩措施后, 在洗钱者收益函数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发生的改变:其反洗钱的收益增加, 而纵容洗钱的收益减少 (成本增加) , 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险机构积极的采取反洗钱措施, 对打击洗钱活动有明显的效果。至于具体中央银行的处罚或奖励力度我们将放在后文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博弈分析的章节中进行介绍。
2.2 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个模型中, 双方不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假设保险机构进行反洗钱的概率为θ, 洗钱者进行洗钱的概率为λ。
给定θ, 洗钱者进入 (λ=1) 或不进入 (λ=0) 的期望收益为:
EL (θ, 1) = (-F-R1-C1) θ+ (R1-F) (1-θ) =R1-F- (2R1+C1) θ
EL (θ, 0) =0
令EL (θ, 1) =EL (θ, 0) 得
R1-F= (2R1+C1) θ (1)
即θ*= (R1-F) / (2R1+C1) 是洗钱者是否进行洗钱活动选择的临界点。如果洗钱者认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概率大于 (R1-F) / (2R1+C1) , 则其最优选择是放弃洗钱犯罪;如果洗钱者认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概率小于 (R1-F) / (2R1+C1) , 则其最优选择是洗钱。
给定λ, 保险机构反洗钱 (θ=1) 或纵容洗钱 (θ=0) 的期望收益为:
EB (1, λ) = (F+E+S+R2-C2) λ+ (S+R2-C2) (1-λ) = (F+E) λ+ (S+R2-C2)
EB (0, λ) = (F-P) λ-0 (1-λ) = (F-P) λ
令EB (1, λ) =EB (0, λ) 得:
(F+E) λ+ (S+R2-C2) = (F-P) λ
即λ*= (C2-S-R2) / (E+P) (2)
由此可知, (C2-S-R2) / (E+P) 是保险机构选择策略的临界点。当保险机构认为洗钱者洗钱的概率大于 (C2-S-R2) / (E+P) 时, 其最优选择是反洗钱;当保险机构认为洗钱者洗钱的概率小于 (C2-S-R2) / (E+P) 时, 其最优选择是纵容洗钱。
因此, 在中央银行介入的保险机构与洗钱者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 其均衡解是:θ* (R1-F) / (2R1+C1) , λ* (C2-S-R2) / (E+P) 。由此可知, 在均衡状态下, 有 (C2-S-R2) / (E+P) 比例的洗钱者挺而走险进行洗钱活动, 而保险机构以 (R1-F) / (2R1+C1) 的概率对可疑交易进行抽查。
3 结语
针对中国现有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和制度的不足, 结合博弈分析对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提出以下看法:
(1) 加快保险业反洗钱基本法的制定, 从法律法规层面和金融规章制度层面全面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使各级机构在查处洗钱行为时有法可依。
(2) 在金融体系中需要尽快健全监管机制, 从控制现金流动、建立对一线反洗钱机构的考评奖惩机制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遏制洗钱犯罪活动。
(3)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合作和交流, 在全球反洗钱行动中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李若谷.反洗钱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2]孟建华.洗钱与银行业机构反洗钱[M].北京: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
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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