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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法治”建设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51

班级“法治”建设(精选10篇)

班级“法治”建设 第1篇

因此, 我们要大力提倡搞“法治”管理。这里的“法治”是个通俗说法, 所以加上引号。简言之, 就是要在班集体中用班级管理制度来解决、处理班集体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在这个过程中要体现出“法治”精神, 这个规章制度, 就绝不能单纯由班主任制定, 也不能由班主任和几个班干部来制定, 而应由老师加上全体班集体成员来制定、来通过。

这个相当于“班级法律”的班级规章制度就应该具有以下特性:

1. 广泛性。

即这个班规制定以后, 应该包罗班上方方面面的问题, 从学习纪律到清洁卫生, 从戴红领巾到做“两操”, 以及各种常规等等。也就是说, 凡是以后班上出现的问题都可能在其中找到解决的办法。

2. 可行性。

这一点非常重要, 即这个班规要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 这个班规才可能对班级管理产生实效, 否则再完美、再丰富的条款都会成为纸上谈兵。例如, 许多班级的班规中可能都会规定“爱祖国, 爱人民”这一条, 可爱不爱祖国、人民是很精神的东西, 怎么去判定、评价呢?如果在班规上表述为:升旗仪式必须肃立, 两眼向国旗行注目礼, 举手行队礼, 认真唱国歌, 这就很具体了。学生做到没做到, 一看便知, 就具有极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了。

3. 惩罚性。

即没有按照规定来执行要受到一定的惩罚。现在, 在教育中提到惩罚已是一个敏感问题, 因为有相当一些人在内心已把惩罚同体罚联系了起来。其实, 教育中应该也必须有惩罚, 但这种惩罚决不等同于体罚。教育中的惩罚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精神惩罚, 如犯了错误作自我批评, 书面检讨, 受到纪律处分;二是行为上的惩罚, 就是“强制性的重复性行为、弥补性行为”。对于小学生而言, 没有惩罚性的班规很难在其内心行为习惯上刻下烙印, 具有惩罚性的班规才会有威慑力、强制力, 才能收到管理实效。

4. 互相制约性:

即这个制定的班规应面向所有师生, 并对所有师生相互间能产生制约, 包括师师之间、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决不能只面向学生, 只面向学生中的非班干部, 学生中成绩不优者, 表现不优者, 应表现为对班级所有师生一视同仁的制约与惩罚。例如, 班规中如果规定老师拖堂要有惩罚, 就一定要落实, 比方罚讲个故事、说个笑话什么的。学生没扫地第二天重扫由生活委员监督, 可生活委员袒护怎么办?就安排一个人负责监督生活委员是否坚持原则, 这就体现了学生之间的互相制约, 确保了班规面前人人平等, 以及班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5.“弹性”。

这里所说的“弹性”是指班规不要过死, 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例如迟到, 如果直接规定为不准迟到, 不如规定为家离学校近者每期迟到不超过两次, 家远者不超过三次。这样规定并不是允许学生可以迟到两次、三次, 而是充分考虑到小学生毕竟有这样那样的客观情况, 如生病、下雨、遇到突发情况, 看起来降低了要求, 实际体现了可操作性。超过这两次、三次者受到处罚时才会心服口服, 有了这个弹性, 班规也就多了体贴温情的一面, 让学生更心甘情愿遵守它、服从它。

具有这五性的带“法治”色彩的班规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解放了班主任。课堂纪律、迟到早退、清洁卫生等具体事务, 班规相应规定了谁负责, 没有作到的有办法有处理, 有人去监督, 不需要班主任一一操心了, 使班主任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去关注学生的心灵, 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

促进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与效率。这种班规的实施与执行过程, 其实就是个把学生推向班级管理前台的过程, 能有效锻炼其自主管理能力, 并在这种自主管理实践中不断提升其管理效率, 让学生在自主管理中学会管理, 学会自主。

班级“法治”建设 第2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提升法治能力建设法治人社 第3篇

一、坚定法治信仰,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共识

坚定法治信仰是法治能力提升之基。 一个人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 才会在具体行动上有奋发向上的作为。 广大人社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 就要做到始终坚信法治, 始终服膺法治, 始终敬畏法治,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的共识。

始终坚信法治。 人社工作是保障民生的事业, 每一项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法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 作为人社干部, 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 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 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始终服膺法治。 《中庸》有言, “ 得一善, 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一种善。 人社干部要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 要带头学习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要做到在任何时候、 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

始终敬畏法治。 心有敬畏, 则行有所止。 现实中, 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 人社干部要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对法纪要心存戒惧, 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 “红线”、“底线”和“高压线”, 必然会遭到 “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

二、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提升法治能力核心是要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物标准的思维。 当前干部思维上, 仍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维, 情大于法的 “情理式” 思维, “摆平就是水平”的“管控式”思维, 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社系统的形象。 人社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突出表现为我们想问题、 办事情时应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每一名人社干部都要在行使自身岗位权力的过程中, 全面审视自己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牢固树立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以规则为核心, 依靠既定的规则昭示公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以及如何行为, 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靠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按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 人社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 在具体的人社各类工作中, 要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坚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规则不搞特殊和例外, 严格依规则办事。

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 要深刻认识到, 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 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人社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 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 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 才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难题

提高法治能力, 关键是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人社干部坚持依法决策、文明执法、阳光行政, 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人社系统的公信力, 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人社系统的行政能力,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的难题。

坚持依法决策。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要力戒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 人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 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 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从源头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 依法行政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人社干部要依据人社法律法规, 细化执法操作流程, 明确执法权限和界限, 注重执法中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让人社干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 树立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班级“法治”建设 第4篇

关键词:气象;依法治国;法治;理念;思维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的客观表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建立,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一、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靈魂,体现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它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中并受其制约。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实现的根本保障;二是限制公权力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精神;三是公正是法治实现最普遍的价值表述;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法治思维是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依照法律的逻辑规则,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事务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法律权威、宪法至上思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合法性优先思维。即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要把合法性评价放在优先位置考虑,要根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包括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等等。三是人民主权思维。法治是民主的法制,人民主权是民主的本质体现。因此,法治思维也成为人民主权思维的本质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上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做到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四是权利义务思维。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的问题,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尊重他人权利是法治思维的表现,侵犯他人权利则是人治思维的表现。五是正当程序思维。正当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重要条件[1]。六是法律效率思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对于个案的实体正义同样不可或缺。七是逻辑推理思维。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讲法说理,运用法律逻辑规则、法律谁规则和法律解释规则等进行思维决策,探寻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2]

综上可知,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运用法治方式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当前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现状分析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中国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依法治国执政理政能力逐步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也得到了较高的提升,诸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法律语言已经是全民耳熟能详。但同时,受到中国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制约,在法治实践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仍层出不穷、不可忽视。比如“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3]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都能背上几句法律格言、法律精神甚至法律条文,但是没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没有“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的法律权威的意识,仍残存着人治大于法治的心理。同时,在法律规则涉及自身时,总是想着无数的借口采取利已原则,对法律制裁存有侥幸心理。

2.法律执行不到位

不少人戏称如今是“拼爹拼妈”时代,这里的“拼爹拼妈”拼的更多的是背后的权力。从法治精神上讲,权力应该依法运行,严守现代法治“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然而当前的许多诸如“拼爹拼妈”等权力滥用现象,使法律规则效力被减损,而法律监督体系的执行不到位更是无形中助长了权力滥用,破坏法律权威。

三、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几点想法

1.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法律在一个国家中是否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区分这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标准。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治的认同,没有了这种认同,法治就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来说,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秉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大旗,为官者依法用权、执政为民;执法者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全社会共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2.充分建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由此可知,法律不应该只是写在纸上,也从来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虚无飘渺的东西,它是环绕在我们生活周围的鲜活的细节,可查可考,也只有在这些实践细节中,法律才得以铭刻在人民内心,法治精神才得以传承。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习并熟练掌握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维护他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持之以恒,时刻坚信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时刻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时长日久,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自会深入骨髓。

3.坚持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法治从国家层面上说就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则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九点意见: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四是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五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七是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八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九是加強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这九点意见指向明确且操作性强,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都要不断自觉审视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手段、目的等是否合法,自觉将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同时加强依法监督,坚决抵制和打击行政腐败,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4.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是一个全民的概念,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提升全民法律素养,着力法治精神的发扬和传承,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基础和保证力量。

有效普法,就是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体现在各类课程教育当中,从“学生”抓起;就是要把法治教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体现在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从日常抓起;就是要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各类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防灾减灾月、世界环保日等开展专题宣传教育,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就是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尤其是执行监督法律执行的法律,以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践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法定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总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不可一蹴而就,我们需要的是牢记初心、紧跟当前、立足长远、不断前进,在法治实践的道路上一步一步走出我们自己的法治之路。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2013.

[2]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第5篇

一、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2013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要固化于公民的内心,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在原有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个集成。法治中国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也包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习近平同志曾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首次提出了“法治浙江”的建设要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形成法治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就是指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法治一方面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仅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具体案例的深刻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法治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只有立法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与诉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遵法、懂法、用法,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法治观念和宣传教育,使得人人都守法,人人都懂法,人人都遵法,人人都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氛围。每个人都奉法为最高的规则,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努力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都按照统一的规则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是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要一体建设,同时要共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1999年提出了依法行政,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的依法治国方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不能简单地说只搞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就可以不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关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思维——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第6篇

一、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必须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与“人治思维”有着本质的不同。“法治思维”包含五个层面的内涵:第一, 心中有法, 有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 自觉地把法律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准则。第二, 遇事找法, 要寻找法律依据。第三, 做决策、处理问题,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第四, 权不离法, 把权力运行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第五,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处理问题要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法治思维”包括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思维、治官治权思维五种思维。

在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进程中, 要求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和职工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 把法治思维作为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思维方式。

二、“法治思维”是“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所谓“灵魂”, 指生命, 也比喻事物中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因素。而宗教认为, 灵魂是附在人的躯体上作为主宰的一种东西。灵魂离开躯体后人即死亡, 或者成为行尸走肉。

2015年2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 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 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什么关系?所谓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显而易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人社系统每一位领导、干部、职工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 取决于对法治人社建设理解的深度。因此, “法治思维”是“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是生命。人人树立法治思维, 让“法治思维”进入我们内心, 溶入血液, 渗入身体的每一个细胞, “法治人社”建设就不会流于形式, 不会走形走样, 人社事业就能沿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轨道持久、健康发展。

三、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必须培养和强化法治思维

“好雨知时节”, “润物细无声”。法治思维就像一粒种子, 从萌芽到怒放, 需要平时点点滴滴的培养和呵护。

1. 就个人而言,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首要选择。

学习宪法,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文件, 深刻领会建设法治政府的内涵;学习业务法律知识, 在“职权法定”的前提下, 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为行政相对人服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思想长期沐浴在法律知识的阳光下, 自然会散发出法治思维的光芒。

2. 就单位而言, 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是培养全体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通过12333咨询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电台电视台、无纸化学法系统、《工作信息》、《人社时讯》、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大屏幕、大讲堂、法治讲座、案例分析会、文化衫、宣传片等各种方式和平台, 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强化法治思维, 效果显著。

3. 就政府而言, 创造一个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的机制体制十分重要。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使人社工作有法可依, 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当前, 人事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仍无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不完善;劳动关系领域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不断通过立法工作加以解决。同时, 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 必须形成依法才能成事、违法必然碰壁的工作机制, 给法治思维的生长提供雨露、适宜的温度和土壤。

班级“法治”建设 第7篇

建设法治文化, 首先必须有法治文化理论的引领。 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作为涉及整个社会、整个时代和全体民众的浩大工程, 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 近几年来, 法治文化建设受到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法治文化的实践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 硕果累累。 但是, 我们也必须看到, 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一本系统阐述法治文化理论的书籍。 而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 很多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处于摸索阶段, 有的只是涉及法治文化的表层, 基本上仍然属于普及法律知识阶段, 没有进入引领法治文化的实质领域, 或者说, 他们所建设的还不是真正的法治文化。 因此, 张建华撰写的法治文化理论专著《法治文化读本》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治文化读本 》以法治建设为核心价值理念, 认为法治文化是党和政府倡导、主导形成的, 全社会各类群体所共有的、以建设法治社会, 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以法治价值理念为核心, 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方式、法治意识形态、法治生活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观念形态或精神因素。

该书结合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实际, 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角度全方位阐述了法治文化理论。 全书共7 章, 26.7 万字。

第一章法治文化概论全面阐述了法治文化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以及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作用。

第二章法治文化理念阐述了法治文化理念的概念、特征、核心以及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生而平等的价值理念、基本人权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权力制约的价值理念、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程序合法的价值理念、促进发展的价值理念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法治精神阐述了法治精神概念、 特点、重要作用以及法治崇拜精神、法治为民精神、法律边界精神、利益割舍精神、诚实守信精神、知足节欲精神、制怒忍让精神、慎微慎独精神、防范维权精神、献身法治精神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法治思维方式阐述了法治思维方式概念、特点、重要作用以及法律角度思维、法治途径思维、法治客观思维、法治中庸思维、法治创新思维、法治换位思维、法治效率思维、法治双赢思维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法治生活文化阐述了法治生活文化的概念、特征、价值意义以及包括法治饮食文化、法治酒文化、法治服饰文化、法治居住文化、法治出行文化、法治购物文化、法治娱乐文化、法治庆典文化、法治性文化、法治邻里文化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法治文化载体阐述了法治文化载体的概念、价值意义以及法治道德文化、法治宗教文化、法治典型文化、法治诗词文化、法治歌曲文化、法治故事文化、法治书画摄影文化、法治相声小品文化、法治戏曲文化、法治物质文化载体等基本内容。

第七章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简要阐述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途径和科学方法。

班级“法治”建设 第8篇

关键词:法治,二元结构,乡土秩序,路径选择

1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1.1 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国家的实现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进入了法律制度建设的繁荣时期, 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界限的不断明晰, 部门法的体系和内容不断的完善, 从1979年到今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 有关法律的决定、法律解释共486件, 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迄今为止, 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10多件, 行政法规650多件, 地方性法规7500件,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律条例的出台和数量的不断增加不必然代表着法治国家的实现, 事实上, 国家法的实施和生效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像我们期盼和想象的那样乐观。

1.2 中国的城乡法治二元结构

自工业化改革实施以来, 我国逐渐的形成了一种经济以及制度层面的断裂结构, 农村相对于城市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法律制度建设都处于一种落后的状态,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域体现出不同的效果这种现象的产生基于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传统, 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中国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的差距主要有人们观念上对法律的认知不同, 形成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条件、政治基础条件、价值基础条件都有很大的差别, 并1且在法律基础设施以及法律职业者群体的素质要求上, 农村与城市相比, 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差别的出现是不随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只有挖掘出形成这种差距的深层次的原因, 才能打破这种法治二元结构, 形成统一的法治体系。

2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原因分析

2.1“乡土”秩序导致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曾经指出, 中国的本质特点是具有乡土性的, 按不同的血缘和地缘关系, 人们之间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呈水波纹状的不断向外扩散的网络结构, 在内层中心的那部分人群就形成了一个具有传统特色的“熟人社会”, 他们的行为规则依据历代相传的村规民约, 凡事都追求一种宗族内部的协调解决方式, 不是以法律的强制力而是以一种道德舆论的压力迫使每个内部成员按照既定的模式去预设自己生活以及进行各种行为的轨迹, “我们把乡土社会活生生的存在的这种礼俗、人情、习惯、族规、族法等称为中国式的‘民间法’”, 按照梁治平先生观点的解释, 梁先生认为, 在中国传统语汇中, 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 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以用民间法加以区别。我们所说的法治二元结构具体的就体现在这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冲突之中。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根本上反映出两种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 农民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观念和理想阻隔了外来法治文化在农村领域的渗透, 因为农村并不具备建立现代法治的条件和土壤。

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相背离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乡土社会不具备现代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 其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体制。而自给自足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社会的利益层次比较简单, 社会分化程度较低。自然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 用以调整人际关系、解决纠纷的主要是以家族为中心构成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

2.1.2 乡土社会不具备法治社会形成的政治基础———政治民主。

法治建设需要国家社会的多数成员的共同劳动与共同参与, 法治化总是以政府民主为基础。我国的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但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 而在农村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太深, 行政权力干预过甚, 代表农民农村的利益集团相对缺失, 使得法律的贯彻执行不能引起农民的广泛认同, 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丧失了应有的地位和尊严。

2.1.3 乡土社会不具备法治社会形成的文化意识基础。

法治需要以法律文化为基础和前提。法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杰.科特莱尔讲道“法律直接随着文化而变化, 文化贫乏时, 法律也贫乏, 文化发达的地方, 法律也就繁荣。”法律文化分为内在的隐文化和外在于社会制度的显文化, 隐文化在我国农村尤其缺乏。显性文化则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组织等, 在农村, 法治化所需要的司法的独立, 法律组织的健全,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有相应的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都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 也是农村法治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2.2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于建立法治社会的影响

恩格斯曾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 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 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所以分析中国现今的城乡法治断裂的现状, 必须回到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中去。

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现代化进程, 加速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转变, 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 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主要不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上, 而是完全脱胎于一个生产力极度落后的半殖民地办封建社会, 所以中国最广大的区域仍然是农村, 绝大多数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农村, 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仍然是那里主要的生产方式。这就形成了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别具个性的二元经济结构形态, 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观念, 乡土社会中的民间秩序, 由于其根深蒂固不能可能短期内消除, 因此, 中国在改革转型时期, 由于经济上的二元性, 法律文化现象二元并存的状况就不可避免。

从以上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 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在农村的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有来自经济和传统文化两个方面的制约。首先, 应当认识到, 这种问题的产生是合理的, 但是也是急需解决的, 城市农村法治链条的断裂使得我国的法治现状呈现出一种“木桶效应”, 且最低的那块木板就是农村。

3 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农村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统一的一个瓶颈,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 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个决定性的因素。

3.1 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 中国才能实现“法治”

据有关统计, “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时, 中国仍然有农村人口74471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57.01%。”从这个比例上看, 农村人口依然是占绝大比例, 因此, 单从人数上说, 量变引起质变, 只有在农村实现现代法治, 才能从根本上加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的农村人口流动态势, 城镇化水平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 农村法治改革是“标本兼治”的一种路径模式。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了1.2亿, 这些流动人口中有80%~90%是农民, 他们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打工, 从一个乡土社会突然进入到经济发达并且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的新鲜环境中, 他们自然就有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 新的社会规则秩序导致不可避免的与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团体产生摩擦和冲突。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农民进城以后不能够很好的遵守法律法规, 时有违法现象发生。为了急于改善生活条件, 也有人铤而走险, 以身试法。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 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 如果在农村能够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重新构建起新的乡土秩序, 那么, 农民工在进城打工之前就能对城市的法律规则, 社会秩序有个心理上的接受和认同, 有个感性基础, 就能更快的融入新的环境, 通过这种人口的流动, 他们也能将在城市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认识重新的引入农村, 无形中促进城乡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和统一。

3.2 和城市接轨———培育农村的法治基础, 走出农村法治困境

现代西方法治主要分为两种, 即民主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 我们追求的是民主实质法治。我国国情决定了实现法治应以政府推进型为主, 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 需要加大对农村法治基础的培育。

加快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步伐。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仍须对农民权益给予更大的保护, 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 应完善财产权制度。建立市场契约制度, 市场经济以“契约”为基础, 而我国的广大农民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还不够, 应当培育其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民主治村, 以权利制约权力。针对目前农村法治的困境, 加强对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培育是重要方面。其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 还可以提高农民的知政参政率, 为农民参与法律的贯彻落实政策提供合法的途径, 体现农民群体的真实意志。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培育社会法律文化。权利是法的内核, 要强化对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 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 要强化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 同时提供更加健全的法律设施, 设立独立的法律执行机构。

农村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只有实现农村的法治, 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乡土秩序与国家法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统一体系形成的现实障碍, 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 才能推进农村法治, 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 农民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的建立, 农村法律设施和机构的健全, 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是些基础性的问题。农村实现了法治, 对于城市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安定也有重要的意义, 对农村法治的重视应该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政策导向和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5月版。

[3]何勤华、仁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版。

[4]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年5月版。

[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版。

[6]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和民间法》, 《开放时代》, 2001年第9期。

中庸的法治建设 第9篇

关键词:中庸;法治建设;传统思想

一、中庸-理性-法治

“中庸”思想在我国从古至今可谓源远流长,中庸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所以我们也常称儒家思想为中庸之道。

早在《论语·雍也》中就出现了中庸这一概念:“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其意大致为中庸是道德的至高境界,但现在人们已经把它遗忘不再提起了。在《论语·尧曰》中提到孔子对“允执其中”的中庸实践要求。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在《论语》:子贡问:“师与商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过犹不及”是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要走极端的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在孔子的中庸思想中,还只是一种道德学说。

在《礼记·中庸》中“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大意是说喜怒哀乐是人性的组成部分,未发的静态就是中,是人性的本质所在。而“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将是否中庸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尺度了。

到了宋朝,朱熹对“中庸”含义的界定是:“中者,无过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可见,在宋明理学中把庸解释为不易,把中解释为天下正道的观点的。

在近代,现代的儒家学者陈科华对“中庸”思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追求目标是和谐。是着眼于从动态的方面讲处世的灵活性,是一种“历史学”的处世哲学。而香港中文大学的社会学系和心理学系,以张德胜和金耀基两位先生为首几位学者把“中庸理性”看作是迄今为止产生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沟通理性之外相并列的一种理性。由此,说中庸是理性的表现是成立的。

人类社会自16世纪以来,宗教、道德被法律所取代,法律成为整合社会的基本规范,而自19世纪以来,法律更是丰富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得以在科学的殿堂栖身。那么人类自18世纪启蒙运动之后,理性也在西方社会逐渐取代宗教的地位,成为统合社会的力量。由此看来,法律和理性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理性说,法律的意志与理性结合说也成为通行的对法律本质的解释。因此说法律是理性的表现也应该是成立的。既然中庸思想和法同为理性的表现,那么二者之间也就必然可以关联。

二、法治-中庸

(一)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调和利益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分析所言,“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然而,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不只是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一方为某个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与另一方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社会的平衡,调和国家、政府、社会的矛盾,中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是社会民众矛盾的居中调解人,不应当以各种面具在许多场合与民争利,做某一方利益的片面代表,甚至是充当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帮手,更不应该在利益冲突中谋求自身的任何利益,也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

(二)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培植信仰

许章润先生曾经说过:“司法是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对于老百姓而言,他们不易明白太深奥的专业道理,他们主要是通过自己在生活中的亲身体会,所见所闻来作出判断。只有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老百姓的普遍的支持和信服,才能实现法治。因此,只有坚持人们参与法律生活,借助人们通过亲自参与法律实践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使得个人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达到对法律的依归,才能得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不是抽象的逻辑演绎过程,只有在亲身实践的体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

1.普及法律知识。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反之亦然,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我国法治系统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的阻却性力量,是远远高于物质或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刻层次。普法以加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我国几次普法实践可以看出普法的成效,虽然,人们法律意识离法治状态的要求很远,但是相比先前的法律意识形态已有很大进步。

2.完善司法体制运行。在和政治体制改革“良性互动”的前提下,通过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创新,突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的理念,完善司法运行体制、治理司法腐败,进而强化司法信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平等、民主、科学、人权、宪政”的法治理想,使我国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从依赖“关系”到崇尚司法。

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实现有着重大作用。就我国而言,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可以帮助广大人民改变以往对法律的漠然态度。改变法律工具论的想法,坚信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神,而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这正是宣扬法律信仰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丹宁.法律的训诫[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班级“法治”建设 第10篇

一、“平安校园”建设的目标和意义

通过开展“平安校园”建设, “巩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基层单位分工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安全稳定工作格局, 健全完善机构人员齐备、责任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到位、组织保障有力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 促进校园平安和谐”。做到校园安全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有效、秩序良好。

要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作为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的保障工程, 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基础工程, 惠及广大师生的民心工程, 认真做好、抓好。

二、如何理解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颁布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如法规、法律。这里体现了三个内涵:国家颁布制定、具有强制性质和行为规则。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违背、必须遵守和执行。化解社会矛盾, 用法治精神和手段, 同样, 建设“平安校园”更应用法治手段和法治办法。

(一) 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广大师生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修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学校的各个工作岗位上, 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事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因此, 我们在“平安校园”建设中要培养证据意识, 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 发生任何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都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 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 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特征。

以上三者的有机结合, 构成了基本的法治思维的要件, 所以, 我们在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中必须有这样的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遵纪守法, 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按法律办事。因此, 学习熟悉法律法规, 特别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不断修改、完善的新的法律内容、条款, 对于我们建设“平安校园”十分必要。

(二) 什么是法治方式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就是规则, 按规则来规范学校的行为, 规范师生员工的行为。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反映师生的期望, 符合师生的利益, 要体现师生员工的共同信念、共同理想。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为都应在国家法律、学校规章框架下进行, 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 教与学的过程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更应如此。

2.科学立制

从国家层面而言,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学校层面, 通过科学地建章立制, 构建起遵章守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教学相长的社会主义“平安校园”。

3.严格执法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如果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以及各种纠纷, 其解决的过程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4.公正执行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诸多问题以及各类矛盾的处理、解决要公开, 要公平, 要公正, 惩恶扬善, 匡正压邪。

5.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 保护人权, 其实质是保障师生员工每个人的人权, 规范职能部门的公权。“平安校园”建设过程中, 必须考虑以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权为重要内容, 这也是“平安校园”的重要标志。

6.全员守法

守法是全体师生员工的责任, 也是全体师生员工的福祉。守法是应尽的义务, 是维权的有力保证。全体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对于建设“平安校园”, 实现校园平安稳定意义重大。

7.法律、制度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的师生员工具有平等的政治权、经济权、受教育权、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任重道远

当我们了解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之后, 可以发现,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平安校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任重而道远。

(一) 学校各级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要了解建设“平安校园”的主要内容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教工委曾出台文件, 针对北京市属院校, 提出了“平安校园”建设的六大体系, 其内容概括如下:

(1) 整合优化学校组织领导体系, 强化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2) 健全完善学校维护稳定工作体系, 巩固和发展校园持续稳定的局面; (3) 建立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全力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4) 建设校园综合防控体系, 不断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5) 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最大限度减少不安定因素; (6) 健全完善校园应急处置体系, 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每一项体系建设都有明确而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我们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

(二) 落实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 需要合理安排时间进度, 以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学校的各个部门, 甚至每个人。要把实际工作的完成情况, 列入对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三) 要用“两少、两高、两尊重”做好“平安校园”建设

“平安校园”建设中, 要做到“两少、两高、两尊重”。“两少”就是要尊重广大教职员工的自我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建设“平安校园”的主体地位, 少干预、少条条框框。在法治框架内, 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该下放的彻底下放。“两高”就是高效服务、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就是学校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执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更高。高度透明就是学校的各种安全方案、各类安全检查、“平安校园”的建设内容等都要依法公开、透明。“两尊重”就是要尊重办学以及“平安校园”的创建规律, 尊重师生员工的创造精神。只有不断从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上汲取智慧和力量, 才能建成老师、学生、家长、社会满意的“平安校园”。

摘要:法治是建设“平安校园”所遵循的重要内容, 是建设“平安校园”的前提和基础。“平安校园”建设的一切过程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以法律为依据,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平安校园”的建设工作。

关键词:法治,平安校园,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EB/OR].京教工[2011]32号文件.

[3]新华大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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