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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基础知识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ipo上市基础知识(精选6篇)

ipo上市基础知识 第1篇

360市场研究网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IPO上市咨询

(2013年最新细分市场+募投可研+招股书底稿)

综合解决方案

北京博思远略咨询有限公司IPO事业部

二零一三年三月

360市场研究网

目录

第一部分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创业板IPO上市审查要点分析...................................3

一、2013年创业板最新审核政策分析.........................................................................3

二、专业机构在企业IPO上市过程中主要作用........................................................4 第二部分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细分市场(行业研究)调查解决方案......................6

一、创业板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细分市场调查政策依据..........................................6

二、细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在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性..................6

三、博思远略IPO细分市场调查研究思路及关键问题说明................................7

四、博思远略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行业研究)调查大纲........................10 第三部分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编制解决方案................................................................................................................................................13

一、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及募投可研的编制要求.......................................13

二、IPO上市募投可研与一般可研报告主要区别.................................................15

三、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15

四、博思远略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基于2013年最新大纲及审查重点)可研方案设计原则..............................................................................................................15

五、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分阶段服务内容................................................16

六、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标准大纲(2013最新版).................17

七、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编制重点解决问题...........................................24 第四部分博思远略最新成功案例展示..........................................................................27

一、行业构成........................................................................................................................27

二、区域构成........................................................................................................................27

三、案例成果展示(包括但不限于)........................................................................27 第五部分博思远略咨询公司介绍...................................................................................29

一、公司基本情况..............................................................................................................29

二、团队构成........................................................................................................................30

三、咨询服务流程..............................................................................................................30

三、博思远略服务优势.....................................................................................................31 第六部分本解决方案关键词............................................................................................33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上市咨询方案;环保基础材料项目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调查;环保基础材料行业研究;证监会发审委;博思远略咨询公司;创业板IPO上市咨询;2013年环保基础材料项目最新募投可研编制方案;发改委甲级资质…….33 360市场研究网

第一部分环保基础材料项目创业板IPO上市审查要点分析

一、2013年创业板最新审核政策分析

企业上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募集资金,而募集资金必须投资相应的项目。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也就是说至少60%—70%的资金应该用于主营业务项目的投资建设。研发类不产生收益的项目应该尽可能少占用募集资金。除了这个直接要求,博思远略咨询公司(甲级资质)根据证监会发审委最新审核政策对所重点审核的节点总结如下:

(1)、规模的合理性

(2)、新产品的技术成熟性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新增收入的匹配性

(4)、与发行人历史数据的匹配性

(5)、研发类项目投资比例的合理性

根据博思远略咨询公司研究发现,创业板企业大多有服务收入比重较高,无形资产较多,企业重置成本低等特征。如果按照企业原有设备规模和技术水平进行项目设计,那么募集资金规模会很小。这使得很多企业在项目设计中做大设备投资、增加土建投资、增加铺底流动资金以完成既定的募集资金目标。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也是造成募集资金运用部分经常被反馈的原因。采取上述策略虽然可以满足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但是固定资产增加过多、比例增大问题难以解释。由于项目收入测算要求严谨保守,那么又出现了投入产出的匹配性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博思远略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募集资金规模能小则小,越小问题越少;

(2)、项目设备尽量采取现有设备的最新升级型号,避免大换血;

(3)、建设规模和项目收入参照现有规模设计,不建议超过当前规模的1.5倍; 360市场研究网

(4)、土建投资最好自有资金出资或者实物出资以表明节约募集资金;

(5)、土建投资比例应少于30%,避免房地产投资嫌疑;

(6)、回收期控制在5年之内,内部收益率不低于20%;

(7)、项目收入规模上限不能高于市场容量预测的增加值;

(8)、选择知名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审核以证明其合理性;

(9)、采用先进设备引起投资规模大增的要说明现有设备的不适用性;

(10)、募投项目市场分析与行业基本情况分析互相支持。

上述策略是上市募投项目设计中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除此之外,上市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重视风险防控措施的论述。做到项目设计合理、风险防控得当、经得起股民推敲,募集资金运用这一部分才算是符合上市要求。

二、专业机构在企业IPO上市过程中主要作用

360市场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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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细分市场(行业研究)调查解决方案

一、创业板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细分市场调查政策依据

二、细分市场调查(行业研究)在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性

360市场研究网

三、博思远略IPO细分市场调查研究思路及关键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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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远略根据大量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咨询项目经验,对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调查研究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做了详细总结,并提出了实际操作建议:

关键问题一:对环保基础材料上市企业所在细分市场和企业定位

需要根据上市企业主要产品和业务选定一个细分市场作为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同的细分市场对应的市盈率不同,会影响募投项目总体的资金规模。360市场研究网

2、不同的细分市场会影响上市企业在该行业的市场地位。

3、主营产品的市场容量及市场份额要依据选定的行业论证。

4、选定的细分市场其发展前景和新产品发展方向会影响上市企业研发方向和研发项目设计。

5、选定的细分市场要与上市企业对自己的定位相匹配。

关键问题二: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容量分析注意要点

上市企业产品细分市场容量大小及其发展趋势是证监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市场容量一般用该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或者市场规模(销售额)来表述。涉及近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历史数据和未来3-5年募投项目达产时的市场容量数据。

产品的未来的市场容量应该是不断增长的,历史的数据则尊重事实。历史数据如果有较大的波动还需要进一步解释其原因,表明其不会对未来有不利影响。如果确实是周期性规律,则要在未来的市场容量预测中考虑该周期性的影响。产品的未来的市场容量还需要保障能够容纳募投项目带来的新增产能。而募投项目新增的产品产量和当前企业的产量之和是未来拟上市企业产品的总产量,其与市场容量的比值即为市场占有率。因此,未来市场容量数据也要考虑企业市场占有率是提升还是下降。企业市场地位的上升与下降要与行业发展的趋势和竞争格局的走势相一致。

关键问题三: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调研数据来源 产品细分市场数据大致有以下几个来源渠道:

公开数据——权威机构或者国家公布的数据,如统计局、海关总署、环保基础材料行业协会、相关网站、环保基础材料行业期刊、环保基础材料杂志、环保基础材料研究院、知名第三方咨询公司等。

产业链数据——上下游产业数据,如关联产品数据、关键的原料或者配件数据可以用来估算产品细分市场数据。

发布数据——根据调研结果,由同行业权威机构(如报纸、协会、期刊杂志等)发布的数据。

推算数据——根据本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公开数据或者发布的数据用合理的估算方法来推算得到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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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思远略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行业研究)调查大纲

一、环保基础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环保基础材料行业概况(重点)

1、企业的行业定位

2、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产业关系

3、行业市场容量分析(总的市场容量、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容量)

4、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三、环保基础材料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1、行业竞争格局(自由竞争、垄断竞争、垄断)

2、市场化程度(完全开放、政府控制、国企垄断、外商主导)

四、环保基础材料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重点)

1、行业内主要企业(3—6家)

2、主要企业市场份额

五、环保基础材料行业进入障碍 360市场研究网

1、技术壁垒

2、政策准入

3、资金规模壁垒

4、人才壁垒

5、品牌壁垒

六、环保基础材料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

1、市场需求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2、市场供给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3、供求格局及其变动原因

七、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重点)

1、近三年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动趋势

2、影响传业利润水平变动的因素分析

八、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产业政策因素

2、技术替代因素

3、行业发展瓶颈

4、国际市场冲击

5、其他因素

九、环保基础材料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1、行业技术发展历程及当前发展水平

2、行业当前主要技术及其特点

十、环保基础材料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重点)

1、生产模式

2、销售模式

3、盈利模式

4、其他特殊模式

十一、环保基础材料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 360市场研究网

1、行业的周期性

2、行业的区域性

3、行业的季节性

十二、环保基础材料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1、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2、上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3、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十三、产品进口国政策及竞争环境

1、产品进口国政策及其影响

2、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

十四、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市场份额及变动趋势

2、主要竞争对手及其简要情况

3、公司的竞争优势

4、公司的竞争劣势

附件:

1、主要结论引用资料

2、市场数据引用材料

3、分析图表参考资料

4、拟发布的数据材料

5、市场容量数据推算表及基本假设

6、竞争对手资料汇总

7、行业研究报告和专家文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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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编制解决方案

一、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及募投可研的编制要求

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通过本次发行募股资金的总量及其依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主要意见;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募股资金运用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实际募股资金量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所筹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披露多募资金的大体安排及资金管理措施,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第一百五十一条如属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立项审批情况(如需要);

(二)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股资金的具体用项及其依据,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三)所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主要技术人员要求,研究与开发措施,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五)投资项目的产出和营销情况,包括产品现有和潜在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产量、价格及产销率,替代产品,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六)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七)闲置资金(若存在)的利用计划,或资金缺口(若存在)的补充来源;

(八)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及处置方式;

(九)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包括现金流、内部收益率、达产期、回收期和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等。

(十)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与他人合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 360市场研究网

投资的,除相应披露上述具体内容外,还应主要披露:

(一)合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合资方的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四)合资协议中有关可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及损失处理的条款,如合资方不能按时投资,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股权投资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应主要披露:

(一)拟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法人的组织及管理情况;

(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在建工程的,应主要披露:

(一)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

(二)投资来源;

(三)还需投资的金额;

(四)负债情况;

(五)建设进度;

(六)计划完成时间;

(七)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的,应主要披露:

(一)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二)收购的股份或资产;

(三)所收购股份或资产的评估、定价等情况;

(四)收购兼并后参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包括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盈利预测、净资产收益率、股东利益等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述应披露的各类募股资金用途,如涉及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360市场研究网

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二、IPO上市募投可研与一般可研报告主要区别

一般来说,中小板、创业板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上市可研)与一般用于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上市募投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纳入上市筹划的总体方案中,因为募集资金的投向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上市的关键问题;

2、上市募投项目可研报告需要上市咨询团队中的各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调查公司)密切配合,特别是应与财务评估机构密切配合,将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产出而导致的资金流的变化纳入到总体财务预测中;

3、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项目的财务分析应该考虑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5、不再要求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三、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IPO上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用于IPO上市项目在国内备案并作为券商招股书底稿提交证监会。

报告一般分为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用于前期获取发改委立项批文,另一个版本则是用于券商招股书编制并作为工作底稿。

立项用IPO上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的项目总投资、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将体现在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中,因此招股书编制用IPO上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保证上述内容不变,只能调整文字、数据的配比、论证方式。

四、博思远略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基于2013年最新大纲及审查重点)可研方案设计原则

1、如果您是外资企业、外商再投资企业募项目获取批复文件需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果企业是内资企业,但项目被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那么募投项目也是项目申请报告。360市场研究网

2、内资企业募投项目一般采取备案制,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此外,企业需要环评审查,项目需要做环评、节能评估;

3、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要解决批复获取和券商底稿两个问题,因此可分成2个版本进行编制。其中发改委申报或核准的需要投资基础数据和建设内容准确论证即可;

4、募投项目设计要求与企业历史财务数据、财务制度具有连贯性,折旧算法、毛利率、各种税率、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比例、周转次数等应该保持一致;

5、募投项目中土地一般要求先行获取,土地投资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算作募集资金;

6、利用既有房产或者在建房产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房产价值可以用募集资金置换,土地价值不可置换;

7、募投项目产品产能设计要考虑产品的市场容量、新增产能的募投项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要考虑原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合计对市场的影响;

8、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9、募投项目一期投资不宜过大,投资过大会造成企业当期损益表现为利润下滑;

10、募投项目与企业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关联性要比较分析,确定是否扩产、升级新产品还是支持企业发展的研发或营销项目;

11、募投项目必要性分析要考虑原有产能是否超负荷、是否改变经营模式以提高利润水平、是否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是否增加投资获得关键环节生产自动化、是否是募投项目带来新的客户、是否是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是否填补行业空白、是否是支持企业转型等等;

12、募投项目的设备选型重点考虑各个项目的同类设备价格是否一致,是否有设备可以公用,对于使用企业现有设备、配套设施、人员的需要考虑对原有企业生产能力的影响;

13、募投项目如果是将企业原来外包的业务转为自主生产,那么项目的收入要包含原有业务收入和增加投资带来的新增收入两部分。

五、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分阶段服务内容

博思远略编制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撰写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及各个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等关键指标数据,完成备案核准版可研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撰写,上报获取批文。同期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到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查。360市场研究网

第二阶段:根据券商招股书需要,详细撰写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背景、市场容量分析、营销推广策略、设备选型表、投资构成描述、效益成本分析等部分。

博思远略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为券商招股书编制提供全方位工作底稿及数据资料核实服务。

六、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标准大纲(2013最新版)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

2.1 公司介绍

2.2 公司项目承办的技术基础和优势(重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重点)

4.1产业发展要求

4.2 市场发展与竞争要求

4.3 产品技术发展要求

4.4 企业发展的要求

4.5 项目建设的意义与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的关联

(二)环保基础材料项目概况

1、拟建项目

2、建设规模与目标

3、主要建设条件

4、项目总投资及效益情况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主要问题说明

1、项目资金来源问题

2、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3、项目供电供水保障问题 360市场研究网

二、环保基础材料市场分析

(一)市场容量分析

(二)产品目标市场

(三)产品价格

(四)营销策略

1、营销策略

2、营销模式

3、促销措施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项目产品方案

(二)项目建设规模

四、场址选择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1、项目选址

2、建设地条件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项目技术方案

1、项目主要技术

2、项目工艺流程

(二)项目设备方案

1、设备选型原则

2、项目设备选型表

(三)项目工程方案

1、项目主要构、建筑物

2、项目建筑工程造价

六、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

(一)项目主要原料材料

(二)能源供应

(三)主要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年需要量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360市场研究网

1、平面布置

2、竖向布置及道路

3、总平面图

4、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二)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外运输设施及设备

(三)公共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通信系统设计方案

4、通风采暖工程

5、防雷设计

八、节能方案分析

(一)节能措施

1、节能依据

2、设计原则

3、节能方案

(二)能耗指标分析

1、用能标准与能耗计算方法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九、节水措施

(一)节水措施

(二)水耗指标分析

十、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

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3、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 360市场研究网

2、运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

3、环境管理措施

(四)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五)特殊环境影响

十一、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设计依据

2、设计执行的主要标准

3、设计内容及原则

4、职业安全

5、职业卫生

6、辅助卫生用室

7、职业安全卫生机构

(二)消防

1、设计依据

2、总平面布置

3、建筑部分

4、电气部分

5、给排水部分

十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一)组织机构

1、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管理机构组织方案

(二)人力资源配置

1、生产作业班次

2、项目劳动定员

3、职工工资福利

4、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5、员工培训

十三、环保基础材料项目实施进度

(一)建设工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

十四、招标方案 360市场研究网

(一)编制招标计划的依据

(二)招标内容

十五、环保基础材料项目投资估算

(一)项目投资估算依据

(二)项目建设投资估算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3、安装及装修工程费

4、土地购置及整理费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6、基本预备费

7、涨价预备费

8、建设期利息

(三)流动资金估算

(四)项目总投资

(五)投资使用计划

(六)贷款偿还计划

十六、环保基础材料项目融资方案

(一)资本金筹措

(二)债务资金筹措

(三)融资方案分析

十七、环保基础材料项目财务评价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项目测算参考依据

2、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二)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1、销售收入

2、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

(三)总成本费用估算

1、直接成本

2、工资及福利费用

3、折旧及摊销

4、修理费 360市场研究网

5、财务费用

6、其它费用

7、总成本费用

(四)财务评价报表

1、项目损益及利润分配表

2、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3、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评价指标

1、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2、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

(六)不确定性分析

1、敏感性分析

2、盈亏平衡分析

(七)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投资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1、募集资金运用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2、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1 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2 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3、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3.1 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及其影响

3.2 对收入和利润水平的影响

3.3 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投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十八、环保基础材料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

十九、环保基础材料项目风险分析

(一)项目风险因素识别

1、法律及政策风险

2、市场风险

3、建设风险

4、环保风险 360市场研究网

(二)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1、法律及政策风险防控措施

2、市场风险防控措施

3、建设风险防控措施

4、环保风险防控措施

二十、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表:

1、附表1 项目建筑工程费估算表

2、附表2 项目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估算表

3、附表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表

4、附表4 流动资金估算表

6、附表5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6、附表6 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表

7、附表7 项目贷款偿还计划表

8、附表8 项目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

9、附表9 项目摊销估算表

10、附表10 项目折旧估算表

11、附表11 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12、附表12 项目损益及利润分配表

13、附表13 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14、附表14 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附件:

1、项目立项(备案、核准)请示

2、公司执照及工商材料

3、场址测绘图与建设地址图

4、董事会投资决议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行资信证明

7、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60市场研究网

8、项目经办人证件及法人委托书

10、土地房产证明及合同

11、公司近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12、其他相关的声明、承诺及协议

13、财务评价附表

七、博思远略IPO募投项目可研编制重点解决问题

360市场研究网

IPO上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性质可分为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包括技改),按照业务性质可分为有收入的生产经营类项目和无收入的研发营销类项目。IPO上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主要涉及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市场容 360市场研究网

量论证、投资方案的合理性、财务指标的承继性、对公司发展的影响等。

360市场研究网

第四部分博思远略最新成功案例展示

一、行业构成

二、区域构成

三、案例成果展示(包括但不限于)

360市场研究网

北京某科技公司地震数据处理中心及研发中心项目 江苏某公司一卡通系列产品生产项目 北京通州某企业轨道列车通信系统项目 河北某科技公司物联网应用项目

广东某企业柔性太阳能光伏组件细分市场调查项目 浙江某公司水处理设备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 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配套结构件项目

广东某生物医药公司生殖健康医疗器械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 天津某公司发动机铝合金缸体生产项目细分市场调查 福建某公司汽车起重机塑料板材配件项目 湖南某公司液压齿轮油泵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 四川某公司恒温器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 江苏某公司湖泊蓝藻治理技术及设备项目 广东某公司功能性薄膜项目 浙江某公司塑料改性剂生产项目 ……..28 360市场研究网

第五部分博思远略咨询公司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北京博思远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远略”)是依托国家科技部情报所、人民大学、国家图书馆、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国家发改委等机构的资源与专家人才优势成立的高端智囊决策咨询机构。

博思远略致力于为各级政府部门、内外资企业集团、成长期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提供360度全方位专业决策咨询服务,服务范围涉及产业研究分析、市场调查与研究、项目投资分析(发改委甲级资质)、IPO上市咨询、市场竞争情报分析、高新企业发展咨询、产业规划咨询及管理咨询服务。在300多个重要产业及其上下游衍生市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特别是在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方面,凭借专业数据库资源、前瞻性研究方法、权威专家顾问团队等优势已成为中国最专业权威的研究机构之一。

截止2012年12月博思远略平均每年承担的重大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项目有1200多项;每年协助3-4家高科技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IPO成功上市,研究成果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及各大投资机构的严苛审核。凭借360投资情报研究中心这一平台,定期发布项目投融资信息,并拥有国内最精准的高新项目投资数据库,已成为国内影响力最大的投资机构及企业家交流平台。旗下产品品牌包括《博思远略新兴产业观察》、《高科技企业财富月刊》、《360投资情报研究》、《中国项目投资汇编(涵盖七大新兴产业)》、《行业投资分析报告(涵盖3000多个细分市场)》以及每年定期举办的“中国高成长企业投融资论坛”,该论坛已经成为透视国内高成长企业发展趋势的风向标。博思远略拥有一支熟悉中国本土市场并深谙客户需求的专业研究团队。他们具有专业的市场研究、企业管理、政策研究、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统计学、投融资、城市规划、项目策划、工程技术等背景。每一位咨询顾问都是客户的合作伙伴,从首次需求沟通到最终项目汇报,从细分数据调研到具体投资方案设计。博思远略提供的是中国市场研究和投融资咨询行业第一流的服务。

360市场研究网和360投资情报研究中心是博思远略旗下领先的中国市场研究与投资决策咨询领域的两大门户网站。以强大的投资数据库为基础,致力于为业界人士提供最及时、准确、深入的市场情报,并整合十余年的投资研究资源,倾力打造具备丰富数据支持及深入分析的投资咨询专业化网站。360市场研究网

博思远略始终坚持客观、科学、严谨的研究和咨询态度、保持对市场敏锐的洞察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为中国经济健康、高效、公平、稳健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团队构成

目前,博思远略IPO咨询团队由40多名专门从事IPO上市咨询工作的项目经理,他们来自券商、设计院、咨询公司、市场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先后成功为150多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IPO全程咨询、募投可研编制、上市细分市场调查等咨询服务,涉足IT通信、新能源、机械、化工、医药、建材、软件、农业、服装、食品、轻工、物流、文化、新材料、传媒等80多个细分行业。

优秀的人才+专业的服务态度+贴心的换位服务模式为您的企业成功上市提供最可靠的保障。

三、咨询服务流程

博思远略环保基础材料项目上市咨询服务全程共需要30—60天,其中现场办公时间为30天,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企业调查、IPO行研初稿、立项用可研报告编制阶段现场工作5—10天,业务与技术行研与募集资金投向部分招股书底稿撰写阶段现场工作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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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思远略服务优势

1、公司连续多年对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进行跟踪分析,积累了丰富的产业发展数据;

2、由环保基础材料行业资深专家、博士、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项目小组,专家团队核心成员均具有多年项目实际操作经验,具有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及IPO上市中各关键环节的丰富实际操作经验;

3、截至2011年6月,累计完成近千项重大项目(提供的案例展示均有完整文档与合同,并非网上随手抄来,签约客户可查验),为项目方完满实现了编制报告的目标,诸如上市募投可研、立项、项目可研、申请资金、申请用地、银行贷款、进行环评、申请设备配置单及工商注册等,成功率达到95%以上。成功及失败案例的积累,使我们项目运作经验更加丰富;

4、公司拥有系统完整的产业政策、标准与市场数据资料TZ360-Database具体包括:拥有连续10年涵盖我国近千个细分行业、近万家企业的数据积累,并且这个数据还在不断持续更新。强大的数据库积累是我们能够快速准备把握环保基础材料项目所处行业和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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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根据项目行业和地域的不同,安排最适合的项目团队执行。安排在IPO上市咨询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际案例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在创业板IPO上市过程中能够结合项目行业特点对项目筛选、项目申报以及上市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关键问题提供可供借鉴的咨询建议。

6、公司具有业内最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从项目实施到项目审核再到项目终稿提交,每一步都有完善的客户服务档案,特别针对客户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设有专人负责解答及报告修改,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长期售后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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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本解决方案关键词

环保基础材料项目上市咨询方案;环保基础材料项目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基础材料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环保基础材料细分市场调查;环保基础材料行业研究;证监会发审委;博思远略咨询公司;创业板IPO上市咨询;2013年环保基础材料项目最新募投可研编制方案;发改委甲级资质……

【完】更多案例详情及资料索取请联系博思远略咨询公司IPO事业部

ipo上市基础知识 第2篇

一、IPO实务研讨外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何时开 实践操作有分歧

话说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创立大会是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前召开还是审批后召开,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做法。

一、法规背景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我国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作了规定。《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此前的相关文件为《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则对进行工商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法规,企业采用变更公司类型方式设立(实为变更)股份公司(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改)的,应当参照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审批、登记、备案材料,无需召开创立大会。

而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2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已失效)、《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已失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则要求提供创立大会的相关文件,核查企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及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那好吧,为了满足各位爷的要求,咱就把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中的创立大会程序嫁接到公司类型变更程序中来,就发展出实践中“有限公司董事会——有限公司股东会——创立大会”的公司类型变更程序(股改程序)。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为中外合资企业),中间还需要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且由于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则无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实践中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做法,即:

(一)公司董事会——主管部门审批——创立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创立大会——主管部门审批。干说无用,上案例。

二、相关案例

(一)先批后开 根据得利斯(002330)的律师工作报告,2007年10月19日,得利斯有限董事会决议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11月26日,取得《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得利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19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资审字〔2007〕0443号);2007年11月29日,召开创立大会。

号称新三板第一家挂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展唐科技(430635)的法律意见书记载,展唐有限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2013年5月8日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2013年5月10日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201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先开后批

科传股份(430371)法律意见书显示,2008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发起设立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外经贸资批〔2009〕474号);2009年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外资证字〔2009〕0302号)。

格利尔(831641)法律意见书载明,2014年2月24日,公司召开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4年3月5日,徐州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徐商务审字〔2014〕8号),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先开还是先批,原本不是个问题,后来就成了不是问题的问题。个人认为,可能先开更顺一点。

三、申请IPO或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案例研究案例研究

37号文背景下

(一)否认境内自然人身份,否认返程投资(1)恒大文化(2015年11月30日,新三板挂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先生通过多层境内外股权控制关系,间接持有拟挂牌公司64.23%股份。

经恒大文化律师核查,许家印先生为中国国籍,于2006年9月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鉴于许家印先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并非境内居民,恒大文化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权架构设置不涉及37号文所规定的返程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小结

笔者认为,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因此,若发行人/拟挂牌律师以投资主体国籍不符合37号文的规定为由否认外汇登记义务的,除须否认中国居民身份外,还须否认其并非为37号文规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二)否认“以投融资为目的”,否认特殊目的公司(1)乐宝股份(2015年12月14日,新三板挂牌)

远景生物(香港)设立于2003年1月17日。乐宝股份申请挂牌时,远景生物持有乐宝股份66.21%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巍长有持有远景生物100%股权。

公司律师认为,远景生物设立目的是为了在香港从事贸易业务,在香港有实际经营,而并非“以投融资为目的”,因此,远景生物并非37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2015 年11月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长有声明,其成为香港居民后自主创业,不存在作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综上,乐宝股份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不涉及返程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小结

笔者认为,在37号文的背景下,如境外公司已对境内公司投资,则发行人/拟挂牌公司律师以“非投融资为目的”为理由否认“特殊目的公司”难度较大。但根据乐宝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信息,远景生物的经营范围为“蜂产品的销售,蜂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远景生物非37号文规定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

13号文背景下

(1)三力新材(2015年12月15日,新三板挂牌)

本诺(香港)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成立时的股东为王晓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和丁峰。本诺(香港)成立时,本诺(香港)的股东未实际出资。

2004年9月,三力本诺(三力新材前身)设立时,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85%股权;经数次增资及股权变更,2013年5月,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32.03%股权;2015年6月,本诺(香港)将其持有的三力本诺的全部股权转让予融华国际(香港)。

融华国际设立于2015年6月1日,融华国际的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其中三力新材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光和位立夫妇共计持有融华国际77.31%股权。三力本诺股改时,融华国际为三力新材的发起人之一;三力新材申请新三板挂牌时,融华国际持有三力新材29.95%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①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融华国际(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13号文背景下)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6月1日生效的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办理外汇登记业务下放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经核查,融华国际的六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5年6月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办理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②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本诺(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75号文及37号文背景下)

公司律师认为,本诺(香港)不以“境外融投资”为目的,不属于75号文及37号文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进行外汇登记。且三力新材股改之前,本诺(香港)已经将所持有拟挂牌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融华国际,融华国际已经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胶州市支局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拟挂牌公司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或政策法规的行为,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或政策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此外,拟挂牌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做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2)小结

三力新材挂牌案例中,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融华国际设立于13号文生效后,该投资行为应适用13号文的相关规定。拟挂牌公司律师根据13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义务发表意见,认为境内自然人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即履行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义务。

与融华国际不同,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本诺(香港)及通过转股持有本诺(香港)股权的投资行为,适用75号文与37号文,因此公司律师根据75号文、37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合规性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拟挂牌公司股东如为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且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时未履行外汇登记手续的,为避免风险,境内投资者可以考虑在13号文的背景下重新设立一境外公司,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后受让原境外公司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权。

总结

在处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未进行外汇登记问题时,可以借鉴以下思路处理:

1、补办登记

尽可能补办外汇登记、由外汇主管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2、解释合规性

如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获外汇补登记/备案无现实可能性,则发行人/公司律师可以结合投资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案例发表合规性意见,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四、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重要探索

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有是没有明确地定论。案例情况

中能电气(300062):返程投资弄假成真; 向日葵(300111):自然人增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九州通(600998):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

博深工具(002282):外国国籍不等于外资股东身份。案例评析

1.向日葵对暂行办法的扩展解释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解决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增加自然人股东的问题,同时公司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的批复,案例中的解决办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规则来适用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是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

2.九州通的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更多,关于境内自然人增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工商局已经有所突破,而该案例既取得了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3.博深工具的问题比较浅显,最后解决的方案也符合主流的观点,那就是股东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能认为该股东所持股份为外资股,如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4.中能电气的解释是在是很大胆,也很嚣张。说白了中能电气是典型的返程投资案例,通过两个股东的外国国籍搞成了真正的外资企业,希望是第一家也是最后一家。辽汇发(2005)第92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法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五、IPO笔记之:关于外资转内资所涉部门及相关程序

案例假设:

拟发行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拟开展由相关自然人(如实际控制人)及/或相关公司收购外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事宜(下称“外资转内资事宜”)。笔者对该外资转内资事宜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及相关程序予以小结,所涉程序及相关材料以深圳为例。

(一)、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及整体流程

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

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下文所述。

(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

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

3、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4、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

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就资信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和具体形式,根据我们经验,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存款余额的证明即可。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6、备

:http://#11

(二)工商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事项: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3、受理地点: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4、办理时限:公司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

6、备

:http://

(三)外汇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核准(含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及购付汇手续)

3、受理地点:若购买股权中方为自然人的,购付汇手续到拟发行人注册地外汇局即深圳外管局申请,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若购买股权中方为境内公司的,到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境内收购方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若股权收购方在深圳的,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入“资本项目办事指南” →“市场业务” →“股权转让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

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方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方加盖公章(若收购方为自然人,我们认为由自然人签字即可):

①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③股权转让协议;

④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⑥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⑦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方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股权并购后企业无外方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手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6、备

:http://wgj.sz.gov.cn/zbxmbszn08/tzyw/gqzr/200908/t20090810_1158864.htm

(四)税务主管部门

1、若拟发行人成立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则可能需补税(延伸阅读附后);

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

3、补缴增值税(如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4、除此之前,鉴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主要如下:

(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

(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备

:http:///portal/site/site/portal/szds/content.jsp[contentId=2768][categoryId=3194][siteName=szds][categoryCode=001004014001]

(五)海关主管部门

1、补缴关税(如需)

公司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述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则可能需补缴关税,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如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发行人若属于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情况下,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注销该证书,取得《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即海关完税凭证。

延伸阅读: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外资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问题(以下ZT自Brook的网易博客)在企业IPO改制重组过程中,发行申请人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设立并经营后不满10年即转为内资企业(如股份公司),同时按税法规定补缴了以前减免的所得税。有观点认为,该等补缴所得税费用应追溯调整增加实际享受优惠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补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有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根据会里最新的政策,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稳健的且不会得到认可,该税务处理与民营企业刻意隐瞒利润调整之后补缴以前税款的思路完全一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注意该种调整对于当期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条件,虽然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影响不大。对于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追溯调整配比的理由,以下解释非常到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补缴以前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行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也不是会计差错;

2、关于所得税返还,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会计当期,不做追溯调整,这样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所得税补缴与返还同属于政策性行为,应比照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一般均准备进行长期经营,由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无法预见在未来不到十年的期间里变更公司形式,且这种可能性极低,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4、关于不追溯调整,是否导致违背成本费用不配比,我们认为,发行人补缴以前减免所得税的行为是因企业转制造成,该项支出与此经济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公司的改制成本,应当计入经济行为发生的当期;此外,公司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政策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下从事生产经营,其经营成果的取得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下完成的,当时的税负也是与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完全相匹配的;

5、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考虑到该费用为一次性支出,可将其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六、IPO案例学习之龙津药业(002750)外资股东出资未到位之规范

反馈意见二(2)外方股东美亚集团的背景,美亚集团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况及和解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美亚集团出资一直未到位并于1999年5月21日退出,公司成立时是否符合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龙津有限的成立。

答复: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龙津有限成立时的工商档案资料,调查美亚集团的背景资料,查阅了美亚集团与昆明群星制药厂有关诉讼文书及和解协议、划款凭证等资料,并查阅了当时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经核查,美亚集团的背景及和解执行情况、龙津有限成立过程及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如下:

1、美亚集团的背景

美国美亚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merica Asia Group Co.,注册地址:美国洛杉矶,地址:650 W.Duarte Dr., #408, Arcadia, Ca 91007,法定代表人:张孟林。

2、美亚集团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况及与美亚集团的和解情况 根据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于1996年9月4日签订的《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五章违约责任”规定:”第15.1条: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第5.4条规定依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5%违约金给守约他方,逾期超过二个月以上的,除累计交付应交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15.2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过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过期后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鉴于美亚集团对龙津有限的出资一直没有到位,1997年6月17日,昆明群星制药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亚集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等。1998年1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后,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行和解,1998年3月19日,龙津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美亚集团退出合资公司。龙津有限由昆明群星制药厂继续管理并由昆明群星制药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1998年3月22日,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签署了关于美亚集团退出龙津有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书中约定,鉴于合资公司亏损,原美亚集团在合资公司的110万元人民币投资由昆明群星制药厂负责从合资公司清退65万元人民币给美亚集团。美亚集团收到清退资金后,不再对合资公司的其他任何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分配要求。同时还约定,按合资公司《合同》规定,合资公司保留一段时间,昆明群星制药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截至1998年8月31日,龙津有限共分5次向美亚集团指定账户以电汇形式划款60万元。

1998年9月14日,美亚集团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提交仲裁委员会称,双方寻求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基本履行完毕,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对合资纠纷依法作出裁决。1998年9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98)贸仲裁字第0401号《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并确认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9年3月9日,龙津有限以现金方式将现金4万元交予美亚集团指定收款人。至此龙津有限共计向美亚集团支付款项共计64万元,尚余1万元未予支付。根据当事人樊献俄出具的说明,该1万元系由于当时美亚集团代理销售龙津有限产品时尚余部分货物未销售完毕且未退回龙津有限,龙津有限已据此将该笔货款与上述款项相抵销。因此,龙津有限对美亚集团的款项清退手续已履行完毕。

根据昆明群星制药厂向昆明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关于修改公司合同的报告》,美亚集团于1999年5月21日退出龙津有限。

3、龙津有限的成立过程及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

1996年8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对外经济贸易协作办公室出具了《关于中外合资”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官外经复(1996)34号),同意合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6年9月4日,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签订合营合同,同意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方式成立”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375万元,其中昆明群星制药厂认缴5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40%,以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宿舍等作价投入;美亚集团认缴825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0%,以外币现汇投入。

1996年9月9日,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合资经营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昆外审办引(1996)91号),同意设立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1996年9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滇胞字【1996】057号)。1996年9月16日,龙津有限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企合滇总字第00083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龙津有限注册资本为1,375万元,注册地址为昆明市新闻路下段大观楼,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和销售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中、西医药。

1997年4月4日,云南云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云高师(97)资验字第50号《验资报告》,对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进行了审验。经审验,龙津有限注册资本为1,375万元,截止1996年12月31日,龙津有限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为人民币55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机械设备和职工宿舍)人民币90万元,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人民币460万元。到位的注册资金中,昆明群星制药厂投入人民币550万元,美亚集团投入0元。本次为龙津有限第一期验资。

该期出资中,中方昆明群星制药厂投入为550万元,外方美亚集团已投入的出资部分110万元由于手续不够完备,此次验资暂不予认定。

4、昆明市商务局就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问题的说明 2011年4月,昆明市商务局就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说明:”自1996年龙津有限成立至2003年其引入境外股东立兴实业期间,原外方股东美亚集团以及中翰国际的出资均未到位。上述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形不符合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但龙津有限中方股东昆明群星制药厂为维护自身及龙津有限的合法权益,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已经于2003年积极寻找了新的合营者立兴实业,并已出资到位;上述龙津有限各投资方的出资方式均符合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5、龙津有限成立时关于公司成立和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及遵循情况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龙津有限在履行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手续并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就已合法成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美亚集团未能如期足额缴付出资,不符合合资双方签署的合营合同的约定,昆明群星制药厂作为守约方于1997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于1998年3月达成和解协议,同时龙津有限亦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另寻新的合作伙伴,已经于2003年积极寻找了新的合营者立兴实业,并已出资到位,且取得昆明市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6、经发行人律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解,目前发行人与美亚集团不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发行人律师认为:

1、由于龙津有限对美亚集团的款项清退手续已履行完毕,且因美亚集团至今未就剩余1万元款项继续要求龙津有限归还,该事项早已过诉讼时效,美亚集团已失去了继续主张还款的权利,美亚集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

2、美亚集团未能如期足额缴付出资,不符合合资双方签署的合营合同的约定及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但该等事项属于龙津有限成立后的出资瑕疵,不影响龙津有限的成立。此外,龙津有限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于2003年寻找了新的合营者并已出资到位,且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该等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改制上市须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我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组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我国的主要存在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通常也被称为“三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增强外资吸引力,我国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其中,扶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实现上市,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就是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出台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的出台,不仅推动了我国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外国投资者通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成为可能,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从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出发,结合相关实践经验,来简析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改制上市须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拟改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依据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设立方式、程序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暂行规定》未规定的公司的其他事宜,《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改组及上市等事宜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成为我国当时乃至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9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通知指出,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由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a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2001年5月1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2001年11月5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重申及完善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等事宜,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推动了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2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2]17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该规定的出台,国祥股份(600340)作为首家外商投资企业于2003年12月30日通过ipo成功登录a股市场。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外,主要的政策法规依据就是《暂行规定》、《若干意见》及《特别规定》,并且《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就是改革企业运行体制,其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广义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本文所讲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则专指将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与内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大致相同,一般都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改制与设立

设立改制筹备小组,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分别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拟订改制重组方案,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起草、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认缴股款,召开创立大会、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三)申请文件的申报

公司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四)申请文件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创业板无此要求),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五)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六)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与内资企业改制上市流程不同的是: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后,应当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并根据改制企业评估后净资产金额分别情况转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参见2008年08月1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并缴足认购的股本金后方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发行与上市阶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完成后,还应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就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其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依《公司法》及《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根据《暂行规定》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起人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与改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除应具备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同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中国股东且不得为自然人股东(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换句话说,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完成改制上市,必须在改制阶段引入中国非自然人股东。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还应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另外,《暂行规定》关于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旧《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的,但随着《公司法》的修改,这一规定已严于现行《公司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实践中,在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作出修订前,发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3年后方能转让的规定仍应遵守。

(二)发行人股本及股权结构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管理办法》则要求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因此,单纯考虑设立股份公司而不考虑发行上市,国家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如果考虑发行上市因素,国家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前股本总额的要求则完全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理论上可以理解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只要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即可,这样,如果同样选择在创业板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的发行前注册资本就明显高于国家对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注册资本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内外资上市条件的不平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另外,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改制完成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才能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属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否则,改制完成后的企业将不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外资股的持股比例问题,《若干意见》要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以上这些特殊的持股比例要求,改制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要给予足够重视,否则,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可能使企业为上市多走弯路,甚至使企业因改制方案失败而最终无法成功上市。

(三)盈利记录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但反观《公司法》却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连续盈利方面的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的要求较内资企业更为严格。虽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也需要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但由于两类企业可以进行改制的时点的不同,客观上还是会因改制的迟延造成上市辅导、制作申请文件、申报材料等工作的相应迟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

此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为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类企业,准备在创业板上市时,情况则会显得更加不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之规定,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并未作出“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对于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将会使其上市进程明显落后于内资企业。这不能不说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特殊要求。而在商务部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之前,“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默默遵守。

(四)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特殊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及《若干意见》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正式规定,该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施行后废止,目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为我国最新的外商投资方向指南。而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也已经历四次修订,每次修订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在不同时期外资利用的政策导向。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为最新的政策指引。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作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判断依据,作出准确的判断,保障企业改制上市的成功。

(五)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对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在信息披露方面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根据《特别规定》的规定,遵循以下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适用):

1、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风险。

2、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的,亦应作出披露。

3、应详细披露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况的,还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②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的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的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量。属于生产加工型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渠道。

③与其外国股东签定的市场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

4、应详细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

四、改革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政策的建议

内外有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而实行多年,这一政策也直接导致了外资企业长期享受着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外资企业长期享有的“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享受的政策环境将更加公平、公正,并将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商务部在《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战略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这说明,取消“内外有别”的外资利用政策,还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已经成为中国外资利用政策改革的方向。然而,考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依据,却又显现出内外资区别对待的痕迹,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将内外资企业置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因此,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现行改制上市政策应当成为有关部门考虑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特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出以下建议:

(一)取消发起人须有中国股东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外国股东与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法人。从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中国股东,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满足这一要求并非难事,但对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这却是个不小的问题。一个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在我国境内完成改制上市,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引入一个中国股东;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在我国境内完成改制上市,同样也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引入一个中国股东。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其并未对公司作内外资的区分,故并不禁止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暂行规定》却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出须有中国股东的限制性规定,客观上造成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因不愿或无法引入中国投资者而无法完成在我国境内的改制上市。笔者以为,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暂行规定》性质上仅仅为部门规章,其与《公司法》并非同一机关制定,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规定,其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发生冲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依法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另外,既然外商独资企业同为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在当下取消“内外有别”的外资利用政策背景下,外商独资企业理应获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政策法律环境。因此,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有中国股东的规定。

(二)取消两项盈利记录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也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无论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对于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未对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改组前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上述两项盈利记录要求。

(三)修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以使《暂行规定》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持一致。这样一来,不仅《暂行规定》与《公司法》不再冲突,而且《暂行规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对分别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提供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平等的上市机会。

(四)修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

根据《暂行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仅仅被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笔者建议,商务部应适时修订《暂行规定》,以使《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与《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星光农机IPO获批拟上市 第3篇

4月3日凌晨, 星光农机发布招股意向书,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 000万股, 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亿股, 将于2015年4月14日进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3 000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步发行数量为2 000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星光农机主营业务为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主要产品为星光系列联合收割机, 可用于水稻、小麦及油菜等农作物的收获, 是国内水稻和油菜联合收割机的主流机型, 也是小麦联合收割机的2大机型之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拟将全部用于新建年产2万台多功能高效联合收割机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4.98亿元, 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围观者说

@农机君 (微信号:nyjxzz)

结合2015年3月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的这条新闻来看, 至少能够得出一个结论, 农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是越来越成熟了。农机领域上市公司的不断涌现, 也说明农机企业从总体来说在运营管理和盈利能力上正在逐步提升, 这的确是件好事。

@umbrella37

星光农机是受益农业现代化的知名国产联合收割机厂商。公司是国内联合收割机市场中的知名品牌之一, 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向发行人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文件, 按销售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数量, 2014年公司在行业中的排名为第3名。

@《中国技术市场报》金融证券中心刘晨

星光农机在农业机械的研发、制造等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其产品良好的使用效果, 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 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一致认可。此次上市对于公司跨越式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星光农机将借助资本市场之力及自身技术优势, 大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农机评论V

星光农机上市赶上好时候了!吉人自有天相。大盘嗖嗖地上涨, 有一次一天涨近百点, 星光农机在此节点IPO真是赶上好时候了。即使短期内大盘有小幅调整, 也不会影响总体牛市行情。祝贺星光农机!希望农机行业多来几个上市公司。

@农业机械杂志社社长刘振营

星光用了10年时间打造成功了一个产品。目前的问题是产品单一, 要做到产品线快速扩张, 并非易事。

@星光农机吧某股票分析师:

浅析IPO成功上市的关键 第4篇

关键词:IPO;券商;顺利过会;代持一个企业上市了,上市其实就是一种进入资本的行为, IPO上市是企业上市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你要遭遇很多问题。掌握处理问题的秘诀,往往能够事半功倍。

一、寻找最有把握的券商的秘诀

寻找最有把握的券商模式是什么样子的,券商是具有资格和牌照的在证券上帮你做事的人,类似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有很多。比如:北京有一个很好的治眼睛的医院,叫同仁医院,听说过吧,北京还有一个很好治骨头的医院,叫积水潭医院,这两个医院都是中国太著名太著名的医院,都是三甲医院,都是著名的医院,那如果你眼睛有病了,会不会去找积水潭医院去治呢?不可能,你发现不光是有牌照,更重要的是它诊治哪些病人?医好的案例最多最重要。正是同仁医院医好的眼睛案例最多,所以他变得在眼睛上面很有名气;而积水潭医院医好的骨科案例最多,所以他变得在骨科上很有名气。我说到这,是不是你们明白了?

在中国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有一个栏目叫“白皮书”,这个栏目记载了从1982年到现在所有上市企业的所有背景包括保荐这家企业上市的券商是谁,哪个团队保荐的,保荐代表人和所有参与的人名,甚至地址电话。那么这个白皮书提供给你的是什么?

如果你是一个化工类企业,你是不是把这3年以来相关资料打出来列个表,然后主动去找在化工类企业中上市成功率最高的券商。这个道理是不是跟我们日常的道理是一样的,一个学理科的孩子上哪个学校,学文科的上哪个学校等等,道理都是一样的。再著名的大学也不可能所有方面都是最优秀的。

那么如果你是化工类的企业,找到了化工类企业成功率最高的券商,他告诉你,别着急,你应该等明年再上,一二三四五做做改变就可以了,那你是今年努力一定要上还是听他的话明年再上,听话最好吧,因为它经验最丰富吧。如果他今年就能拿你去挣承销费,他会不会放着今年不挣,要等明年?当然不会,所以他想明年挣你的承销费,就证明明年的把握比今年大多了。你最佳的状态是能上市,而不是说找的医生越多越好,你需要治好病。那么有这样的券商进入了帮你,你觉得你的股权私募投资也好,你的会计师、审计评估、律师也好,都不用着急找了,当这些人发现一个做化工最好的券商,把今年挣承销费的宝压在你这个企业身上的时候,记住了他一年只能申请一单。那么当他把宝押在你身上的时候,你觉得他身边那些私募投资方、会计师、律师会不会同样把最重的宝押在你身上呢?因为从你这可能挣钱的机会是最大的,这个在经验上,在化工类企业最有经验的券商都认可你,你的机会是最大的。

二、顺利过会的秘诀

除此以外,券商即便帮你做了,在最后发审委过会之前,你可能还要做一件事,这件事情很多券商可能都不知道该做。但他应该做!证监会发审委里面的委员,绝大部分起作用的关键的都是专家,比如说张三是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四是君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明白这个意思吗?所以这些人你们能不能去贿赂他们或者搞关系啊?

做事情时,法律风险是第一位的,任何违法的事不要干,你别觉得你做了违法的事,国家看不见,只是国家想不想管的问题,如果有一天国家想管了,只要你做过,你记住了,被揪出来,你就够呛。所以我们的人生原则,法律风险,绝对不碰,不能违法,任何违法的事不干。

正式的过会之前需要做什么一个步骤,什么样的东西就能保证你在过会的时候把握性大呢?我问大家,在我们正式活动、考试、比赛之前,都要进行模拟考试。模拟考试谁来做,张三是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我不可能去碰他,我有没有可能会花钱请到其他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做我的专家?

这些人跟张三在一起工作了10年,他们的水平跟张三差不多,张三的思维模式他们也很了解,我能请他们吗?我请他们违法吗?违反规定吗?不违法,也不违反规定!所以现在做一屋子专家全是我请的,全是现有发审委委员的………。这些人的技术操盘水平实力和感觉跟现有委员什么状态大家去想。那么我的案子出来,有没有毛病,他们看吧,他们提问题我回答不上来,他们还得帮我想答案吧,因为他们是我花钱请的专家。两次大规模的模拟过会以后,你最终过会的经验是不是老丰富了,很多东西你都很清晰了,然后你发现这个道理其实我们已经用了好几百年、好几千年了。

三、成功投资拟上市公司的秘诀

还有人说,我不是在上市过程中这个A企业IPO,我是投资在A企业的B企业,叫投资于拟上市公司,那我B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B要注意的点很关键,因为根据咱们证监会的统计资料和数据表明,中国投资于拟上市公司的成功率,退出的还不到

1%。像我们在中国深证创新投,号称是最牛最牛的公司了,去年中国业绩最棒的公司它公开的数据,投了企业将近200家,而能上市退出的不过20多家,10%这是号称最牛的了,但是这些他投的数据很多人不相信,都觉得它实际投的数额要大的比这个大的多的多。因为这些专业的投资机构他可以投100家,200家,其中几家上市,他就能赚钱,来规避风险,你不一样,如果你是个企业家,你会不会所有的钱,只投给一家,那这一家赔掉了,你是不是就赔掉了所有的钱,这里面有没有一个秘诀,能让你上市的时候,保证你更好一点呢?这个秘诀是什么?告诉大家,两个字“代持”。

什么叫代持,就是让别的机构代替你持有股权,代替持有股权什么概念。

如果一家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这家公司的原有老板,第二大股东是你,证监会批准的可能性是什么呀?另外一家大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这家公司的原有老板,第二大股东是中银国际,中国银行的投资银行部,我问你,这两家公司如果规模差不多,那家公司更容易被通过呢?是民营的还是国有的啊,当然是国有的,明白吗?2%的代持费用,把你的1个亿投资交给中银国际,让他代替你持有在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是签署了法律文件,你是代持的最后实际股权拥有方,所以尽管你为了你的1个亿投资交了200万,可是显示在证监会的名单是这样的,第一大股东是一个名人,第二大股东是国有企业,第三是个大国有,第四还是个大金融机构,你们会发现这种情况,你过会的通过率将会大大提高,这一点是很多证券公司的券商也不会和不知道的。

代持本身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这些大国有企业的机构会不会贪污你的股权啊,当然不会有人贪污了,因为代持2%的费用收起来了,如果他贪污了你,他贪污所得一定是交国家的,等于为了国家做贡献了,如果你花钱找人打断腿的一定是他,所以为了国家做贡献,自己的腿被打折的情况可能他不会忍受出现,所以你的风险是很小很小的。当然这个最隐蔽的秘密,看你们怎么去用吧。

参考文献:

[1] [美]汉姆·列维.投资学[M].任淮秀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美]马歇儿,班赛尔.金融工程[M].1宋蓬明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上市合作协议IPO 第5篇

合同编号:-AJ-20100528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时间: 2010年5月28日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说明:甲方是 公司;

乙方是以美国证券市场私募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投资银行。

定义:美国主板:特指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或者纳斯达克主板。

上市公司:指经过法律结构重组后在美国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司。

证券监管机构:特指美国证监会(SEC)。

会计准则:特指美国的会计准则(US GAAP)。

年:是指连续的12个月,而非一个完整日历或财政。

上市日:指SEC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日。

PCAOB: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鉴于:1.甲方为获得更快的发展和更广阔的空间而赴美上市的现实需要及迫切要求;

2.乙方拥有强大的美国资本市场网络背景及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以上各方,为了达致资源和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之目的,经坦诚沟通和友好协商,现 就下述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标

1.1 甲方接受乙方辅导、完成财务和法律结构重组,在美国主板挂牌交易,成为一家股份制公众上市公司;

1.2 上市时,乙方帮助甲方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融资金额计划初定 万美元,具体数额视乎当时市场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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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市后,乙方帮助甲方开展财经公关活动,提升股票交易量和稳定股票价格,提高上市公司

市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合作内容

2.1 聘任

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赴美上市融资的境内外总协调人兼财务顾问,负责统筹甲方赴美上市融

资之所有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任并委派专人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

2.2 排他性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是次赴美上市融资的唯一财务顾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聘请、委派其他机构或个人参与财务顾问的工作;

2.3 有效期

本协议的条款自正式的签署日起的36个月内有效,如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商定延长本协议

有效期。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向乙方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提供上市所需的一切文件和资料;

3.2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初始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准确;

3.3 甲方保证所有签署的文件均系自愿且获得合法授权的,且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下述文件:甲方的章程、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要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3.4甲方应按时、真实、充分地回答乙方、其他专业机构以及SEC的提问;

3.5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为上市公司安排的路演、新闻发布会、基金推介会等活动;

3.6甲方应成立专门班子配合乙方开展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指财务体系、法律体系及商业模式设计

等工作)并负责为乙方提供专门用于前述目的之办公场所和食宿安排;

3.7甲方有向乙方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负责策划并实施甲方在美国上市融资;

4.2 乙方负责指导、帮助、配合甲方完成上市前的全部准备工作(指财务体系、法 律体系及商

业模式设计等工作),以使乙方符合美国的法律要求及上市资格;

4.3 乙方负责为甲方挑选合格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并支付相关费用;

4.4 乙方应自行为甲方提供有关美国法律、会计准则、交易规则的咨询;

4.5 乙方应向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人及个人投资者进行宣传和推介上市公司;

4.6 乙方应为甲方联络投资人并与投资人进行交易;

4.7 乙方应配合甲方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所需的上市及相关文件;

4.8 乙方应自行或指定中介机构为甲方推介各种金融工具。

五、费用及承担

5.1 上市费用

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文件制作费、财经公关费、路演推介

费等;

5.2 上市日后的费用及承担

上市日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文件制作费、评估费、广告和分析师费、财经公关费、实体公司美国分公司年费等,上述费用均由上市公司支付。

5.3承担

(A)甲方支付上市费用 300万给乙方,重组后, 甲方实际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75%股权, 乙

方持有25%的股权(含给美国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中国审计师

和美国GAAP审计师、美国评估师、财经公关、等。。专业服务提供者等股份)。乙方委托的律

师负责帮助安排该交易的全部法律文本及工作程序。

或(B)甲方支付上市费用 500万给乙方,重组后, 甲方实际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78%股权, 乙

方持有22%的股权(含给美国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中国审计师

和美国GAAP审计师、美国评估师、财经公关、等。。专业服务提供者等股份)。乙方委托的律

师负责帮助安排该交易的全部法律文本及工作程序。

或(C)甲方支付上市费用 1200万给乙方,重组后, 甲方实际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85%股权, 乙

方持有15%的股权(含给美国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中国审计师

和美国GAAP审计师、美国评估师、财经公关、等。。专业服务提供者等股份)。乙方委托的律

师负责帮助安排该交易的全部法律文本及工作程序。

(上述三种方案,按费用支付模式选择其中一种)

六、报酬和交割

6.1 股权

甲方同意乙方以其顾问服务(上市辅导、模式设计、业务咨询等)和垫付的上市费用中获取重

组后的上市公司 %的股权;交割时间为甲方完成设立海外控股结构或特殊目的公司后,第一次

变更股权时,甲方将海外控股结构或特殊目的公司按上述比例过户或增发股份至乙方以及乙方指

定的个人、单位、团体之名下,以此作为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报酬的支付;

6.2 融资服务费

在完成融资之后(包括首期融资及后续融资),甲方将已实际进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下属各级子公司、或其股东的融资总额,支付10%的现金给乙方,交割时间为甲方收

到融资款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时将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每笔私募融资价值10%的认股权

证(Warrants), 其行权价格将与当次私募的价格一致,6.3 介绍和引入的约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在期满之后24个月,如果甲方通过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或引入的投资

者完成了融资,甲方均应付按此协议中的第六条第二款的支付乙方融资服务费。

七、违约及处罚

7.1 甲方违约行为

甲方未能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及承诺,或其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视为甲方和乙方的违约;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终止、中止上市或本合同及其项下的交易,视为甲方的违约。

7.2 违约处罚

甲方须赔偿乙方200万美元(大写:贰佰万美元)。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于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帐户内。

7.3 乙方违约行为

在甲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在完成全部上市前重组和准备工作后,上市公司未能挂牌上市,视为乙方违约(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或非丙方过错的情形除外);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内容,视为乙方违约。

7.4违约处罚

上述违约行为发生时,丙方应退回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并承担股权过户的相关费用。同时,丙方此前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所支付的上市费用,除了直接支付给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部分,乙方应退回给甲方。

八、适用法律

在与当地法律条文没有抵触的情况下,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美国上市公司所在州的法律。

九、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般性条款

10.1 通知

任何通知、同意、请求、要求及其他因此合同需要或此合同允许的信息传达必须以文字记载。

以上信息必须以亲自送达、挂号信、电邮、电报或传真送达对方。以上通讯应该记载对方在本

合同上的姓名及地址。如不是亲自送达对方,下列情况会被当作已经送达:挂号信邮寄十二天

后;电报、电邮或传真发出七十二小时后;

10.2保密协定

双方必须对于本合同内容、相关商业行为及交易文件有保密的义务;

10.3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标的所达成的唯一协议,并取替在此之前就该标的所达成的一切

协议和谅解。未经本合同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订或终止本合同。未经其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或其按本合同享有的权益或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并签署、盖章:

甲方:乙方:

ipo上市是什么意思 第6篇

好处

募集资金,吸引投资者;增强流通性;提高知名度和员工认同感;回报个人和风险投资;利于完善企业制度,便于管理。

坏处

审计成本增加,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募股上市后,上市公司影响加大路演和定价时易于被券商炒作;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风投等容易获利退场。

参与角色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ipo上市基础知识

ipo上市基础知识(精选6篇)ipo上市基础知识 第1篇360市场研究网环保基础材料项目IPO上市咨询(2013年最新细分市场+募投可研+招股书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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