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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影响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海洋环境影响范文(精选12篇)

海洋环境影响 第1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显著提升, 人们对于海洋环境的利用需求以及利用能力都有了显著的提升,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 海洋环境也极大地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海洋工程作为人类进行海洋活动的重大设施, 也是人类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工程。因此, 我们要想了解人类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就必须从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出发来进行研究, 进而使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1 海岸工程影响海洋水质

(1) 海岸工程的运行影响着海水的温度。海岸工程中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机器来带动, 这些机器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热量, 这些热量传递到附近海域当中, 会明显提升海水的温度。海水温度提升之后, 海水中原有的微生物群、鱼虾以及水藻种类就会面临着生存环境的改变, 而这些生物的生存对于温度的要求较高, 因而, 就很容易造成大量海洋生物的死亡, 甚至会造成某些生物的灭绝。

(2) 海岸工程的运行影响着海水的水质。在大部分海岸工程的运转过程中, 都会产生废水, 这些废水虽然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到达了排放的要求, 但是其各项检测指标依然与海水本身有一定差距, 这使得这些废水排放到海洋中之后, 改变了海水原有的水质, 对海水产生了一定的污染, 对近岸生物的生存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另有一些不良分子, 在监管不到的地方, 肆意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排放到海洋之中, 严重地污染了海洋水质, 威胁着海洋生物的生存。而这种污水排放由于远远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 因而对海洋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需要人工来进行处理。

2 海岸工程影响海洋水文动力环境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使得海洋系统内部和大自然外部都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通过这个循环, 海洋系统内部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 海洋外部的大自然也能够在海洋适当运动的带领之下得到良好的循环。但是, 海岸工程对于海洋水文动力环境产生了严重地影响, 使得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的良性循环被打破。

(1) 海岸工程对海湾的纳潮量产生影响。海岸工程的建立, 使得海湾的纳潮量明显减小。这样, 在通过潮水流动来进行的水质交换过程中, 近岸的海水就难以通过潮汐来与深海中的水产生交换, 就造成了海洋当中, 各种不同区域的水质差异较大, 海洋旧有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状况。而纳潮量减少之后, 产生的另一个重要负面影响是, 海洋的自净能力退化, 由于近岸与深海之间的海水交流减少, 因而难以通过潮汐和洋流实现海水自净的效果, 最终使得海洋污染难以有效控制。

(2) 海岸工程对海湾潮流场的影响。海岸工程的存在减缓了进入海湾的潮流的速度, 在潮流速度降低的情况下, 近岸的海水与深海水难以充分地交换, 这样, 就使得近海海域污染较为严重, 同时, 水质与远海差异较大, 变得不适宜生物的生存。

3 海岸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海岸工程对湿地的影响。首先, 海岸工程使得近岸污染物增多, 这些被污染的水进入到近岸湿地当中, 影响着近岸湿地的生态环境。被近岸工程污染的海洋水通过循环进入到湿地当中, 使得湿地中各种污染超标, 造成了湿地生物的减少, 影响着湿地的生态平衡。其次, 海岸工程加速了沿岸土地盐渍化。在海岸工程的影响之下, 沿岸湿地水分蒸发量上升, 使得沿岸湿地的盐渍化程度加快, 使得沿岸湿地变得不适宜生物生存。最后, 海岸工程用水量的增多使得地下水位迅速下降, 容易造成海水倒灌, 既影响人们的正常用水, 也使得近岸湿地的盐碱度失去平衡, 影响湿地生物的生存。

(2) 围海造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围海造田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使得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围海造田影响了潮汐的正常流动, 这使得潮汐的力度减弱, 影响了海水的自净能力, 同时也使得不同水域之间的水质交换变得极为困难, 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此外, 围海造田也影响到了近岸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使得近岸海洋生物大量灭亡, 影响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

4 海岸工程对近海渔业的影响。

(1) 海岸工程破坏了近海鱼类的生存环境。在近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 会产生对海洋的利用, 同时也会向海洋排放一定的废水, 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鱼类一旦吸收这些重金属, 就会产生变异或者灭绝, 这使得近海鱼类的多样性遭到严重地破坏, 进而威胁到整个海洋的生物系统。

(2) 海岸工程使得陆地积蓄的营养物质在短时间内大量向海洋释放, 造成了藻类的大量繁殖。近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使得陆地植被显著减少, 这样, 在海洋运动的过程中, 陆地积蓄的营养物质在短时间内就会大量地随着海水向海洋释放, 这些营养物质为海藻等提供了大量的影响, 使得海藻迅速繁殖。而海藻的迅速大量繁殖, 不仅仅使得其消耗的海洋资源增多, 同时还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物质, 影响着近海鱼类的生长和繁殖。

5 结语

综上所述, 海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使得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 海洋循环功能和自净能力下降等。而这些对海洋产生的影响最终都会回到人类身上, 对人类产生极大的冲击, 包括温室效应、地下水污染以及气候异常等。因此, 我们在建设海岸工程的过程中, 应该尽量考察海岸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减少海岸工程的数量和规模, 同时, 尽量合理选择海岸工程的位置, 严格控制海岸工程运转过程中的废物排放, 使得海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庄军莲.广西涉海工程项目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J].广西科学院学报, 2011 (02) .

[2]马晓菲, 谢文霞, 赵全升.胶州湾生态安全战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05)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2篇

(国海环字〔2008〕36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八条 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地质地貌、水文动力等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

第十条 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七)工程拟采取的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八)公众参与调查情况;

(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的意见,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建设的意见可以采取抽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受海洋工程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向核准部门提供调查对象清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

(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五)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

(六)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材料;

(七)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符合性材料,项目的投资渠道归类说明(注明是政府投资或者是企业投资);

(八)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九)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文件;

(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书组织审查。对需要编制报告表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表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具有核准权限的海洋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踏。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审查会可以邀请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国家海洋咨询中心组织。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应当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会的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并于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二)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

(三)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

(四)工程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

(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技术;

(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

(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八)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九)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核准部门:

(一)建设单位报批文件;

(二)报告书(报批稿)一式7份;

(三)报告书修改说明一式3份;

(四)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核准部门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第二十三条 核准部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报批文件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渔业、海事、军队、发改委等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准后,有以下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工程,其污染物排放的地点、处理的工艺、主要设备、技术指标和技术方法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经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且工程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海洋环境状况等均未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书核准前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的《海洋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部门备案;原核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改作他用的、拆除中有污染物排放或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三十条 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南海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研究 第3篇

摘 要: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极为重要因素,海洋环境安全则关乎国家安全,关乎经济持续发展,关乎人类安全。随着南海问题国际冲突的不断加剧,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既涉及我国的国家利益,也牵动南海周边国家安全以及世界安全。影响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南海海洋环境安全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另一方面,各国应构建综合性的制度,方能保障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从而在构建和谐的国际秩序的同时,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家安全;环境安全;南海海洋环境安全;影响因素;保障措施

1 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国家安全主要指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基于此,人们经常混淆国防与国家安全的概念,用国防的概念来代替国家安全。美国的莱斯特•R•布朗最早认为环境安全应当纳入国家安全。在他看来,“国家安全的关键是确保持续发展,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油井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建立的话,经济的瓦解和崩溃势所难免”[1] 。查德•乌尔曼于1983年在其《重新界定安全》中指出,将国家安全主要定义在军事含义上,表明了对现实的错误设想和虚构,它导致国家注重军事威胁而忽视其他也许更为有害的危险,同时使国际关系出现军事化倾向[2]。巴瑞•布赞明确把安全概念沿垂直和水平两个方向向外延伸,认为人类安全比国家安全更重要,国家只是安全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3]。在1987 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指出,“安全的定义必须扩展,超出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而要包括环境恶化和发展条件遭到的破坏”[4]。该报告认为,环境安全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联合国开发署在1993 年和1994 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安全概念必须改变,由单独强调国家安全转向更多强调人的安全,由通过军备实现安全转向通过人类发展实现安全,由领土安全转向食物、就业和环境安全[5]。此处可见,安全已经被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主要涉及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安全威胁,包括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安全、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传染疾病蔓延、跨国有组织犯罪、小武器走私、贩卖毒品、非法移民、海盗、洗钱等[6]。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多极化的军事力量已经在逐渐弱化传统安全对人类的威胁,而人类社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已导致非传统安全成为威胁国家安全乃至人类安全的最大隐患。全球升温导致的海平面上升,环境难民的出现,因资源衰竭而引发的战争以及瘟疫、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在诸多的非传统安全中,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就成了威胁人类安全最为严重的因素。McNelis 认为,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因素,并且环境问题与暴力冲突有着直接的关系[7]。足见当前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在环境安全问题上,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安全的核心因素。几乎所有的陆源污染物最终都会通过河流融入海洋,海洋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当污染物排放超过海洋环境承载力时,以及过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打破海洋的生境平衡,就会引发海洋环境安全,与陆地的环境安全不同,海洋环境安全一旦引发,需要一个很长的修复周期。基于上述认识,西方社会不仅将海洋环境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角度加以重视,并已付诸行动。美国最早于1991年公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 1994年通过《环境安全技术检验规则》,环境安全上升为国家利益,环境安全纳入美国的防务任务,这其中就包括了海洋环境安全。

2 关于海洋环境安全的概念

在我国,张珞平等首次提出海洋环境安全的概念,并对海洋环境研究和海洋环境管理进行了探讨。张珞平认为,海洋环境安全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我们应考虑海洋环境安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8]。但张珞平未界定海洋环境安全的含义。在确定海洋环境安全的定义时,我们应当首先明晰海洋环境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明晰海洋环境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较为准确界定海洋环境安全的含义。

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环境安全虽然含义大致相同,但采取措施的时间段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海洋环境破坏后的被动保护,后者则侧重于海洋环境未被破坏前的事前主动保护。截止目前,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行动上,我们过多地关注了海洋环境保护,而忽视了海洋环境安全。很明显,将事后保护和事前防御相结合是我们今后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加强海洋环境安全制度研究应成为今后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重点。

海洋环境安全与海洋生态安全关系紧密,其主要区别在于“安全”含义的侧重点不同。海洋环境安全侧重于防治人类活动对各环境要素的污染及破坏,重在对人类活动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的预防和治理,确保海洋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的良好状态,它主要针对海洋污染问题造成的安全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是从生态系统是否被破坏,生态功能是否被损害的角度关注“安全”问题,侧重于对整体自然环境应有之安全状态和人之环境权益受保护状态的监测和维护,旨在保障自然环境处于无危险的状态。如果某个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或数量出现异常,就说明该系统已经处于不安全状态。海洋生态安全是从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结构是否处于平稳状态的角度来进行研究,而不是仅局限于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即海洋环境安全、海洋生物安全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海洋生物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构成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基石,海洋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了海洋生态安全的核心[9]。

以上可见,海洋环境安全是威胁海洋生态安全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海洋环境安全只是海洋生态安全的一个方面,要解决好海洋生态安全首先要解决好海洋环境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就是指与人类生存、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的状况,不被污染,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和威胁,从而保证海洋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以及人类安全处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运行的状态。从长远来讲,我们要改善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但从目前来看,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维护好海洋环境安全,否则,海洋生态安全就是空中楼阁,难以实现。

3 影响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因素及其后果

南海的面积约为360万km2,位于中国、马来西亚、文莱、越南与菲律宾等国之间。南海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是连接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咽喉,经济意义和国防意义均极为重要。近年来南海周边各国都加快了对南海的开发利用,不仅东南亚国家无限度地滥采南海资源,远离南海的美国也觊觎南海的资源,企图能在南海分得一杯羹。环南海各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掠夺式的开发,迅速恶化了南海海洋环境。我国作为南中国海的主权国家,既要加强战略上的戒备,维护南海的国家主权,又要管理好南海的资源环境,我们必须向世人证明,中國有能力处理好南海的各项事务,管理好南海。对南海进行管理过程中,除了对南海的资源进行管理外,南海的环境安全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现有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难以彻底全面解决南海的环境安全。南海周边各国主要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南海的环境安全问题,但公约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利益驱动下,南海各国各行其是,行动很难统一,一盘散沙的结局只能使南海问题及南海的环境持续恶化。1973年12月3日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则在纽约海洋法第一期会议上引用了海尔达尔的话: 忽视海洋就是忽视我们三分之二的地球,毁坏海洋就是毁灭我们的地球。一个死亡的地球无助于任何国家[10]。因此,当务之急,建立强有力的南海环境安全保护机制,改善南海的海洋环境,造福于南海各国的同时也将造福于人类。

威胁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的因素主要来源于污染性因素和非污染性因素两个方面。污染性因素主要有:一是陆源污染。环南海各国毫无节制地向南海排放污染物,是导致南海环境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二是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导致的环境污染。南海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无节制地乱开滥采,已经严重污染了南海海洋环境。三是船舶污染。大量的航行于南海的船舶所造成的油污污染,尤其是那些尚在使用的老龄船漏油问题对南海环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四是人工倾倒垃圾污染。随着海洋战略地位的提高,环南海各国在沿海城市开发中,大量地向南海倾倒各种垃圾,加剧了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五是沿海地区城市化扩张,诸如围填海工程和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既破坏了生态平衡,也危害了局部海洋环境安全。

非污染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滥捕海洋鱼类、滥采海洋矿产等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过度养殖导致赤潮灾害、填海造田、外来物种入侵等,这些都将导致海洋环境的恶化,破坏海洋环境,威胁海洋环境安全。二是缺乏必要的国际合作。解决好南海的环境安全问题,靠一国之力难以完成,南海各国只有求同存异,通力合作,加强对话,建立长效机制,才有可能彻底改变南海海洋环境。三是国内解决海洋环境安全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四是海洋管理的体制混乱,多头管理的结果就会导致有些事务无人问津,而有些事务却大家争着管理。五是缺少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公众参与制度。六是从政府到群众,缺乏自觉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观念和意识。

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引发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会影响到南海的社会安全。自然资源的耗竭、海洋环境的恶化以及自然灾害能够破坏数百万人尤其是渔民赖以为生的自然基础,从而影响到南海各国的社会安全。(2)南海海洋环境安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结构变迁。海平面上升已经导致图瓦卢的举国迁徙和环境难民的出现。南海的海洋环境持续恶化必将给南海社会带来动荡,进一步引发安全问题。(3)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会影响到南海的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陆地资源枯竭之时,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南海的环境问题已经导致南海的资源快速衰竭,如不及时治理,必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会影响到国际关系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乃至人类安全。环境恶化的后果会使一个国家更富有进攻性,可能希望通过将其生态圈扩展到国外、淡化和隐瞒其环境污染以及获得新的资源来弥补其国内的生态赤字,因此,“环境破坏可能导致越来越多源于资源的战争”[11]。以上可见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重要性。

4 保障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措施

4.1 加强国际合作

南海海洋环境安全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维护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需要南海各国通力合作。很多的海洋环境问题出现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单独造成的,但结果却都会影响环南海各国的环境安全。一个国家针对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再好对解决南海环境安全恐怕也无济于事,加强国际化的合作,树立国际海洋环境安全的观念,是解决南海环境安全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维护国际海洋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协商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南海各国应搁置利益,针对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通过对话和磋商,建立由南海各国参与的南海环境安全委员会,筹建南海环境安全的国际统一执法机构,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南海海洋环境安全问题。

4.2 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是南海区域领海面积最大的国家,除了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应同时加强解决南海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上,首先要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海洋环境安全的法律体系,《宪法》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中关于保护海洋生态安全方面的规定,对遏止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12]。但是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缺陷。首先我们要修改《宪法》,强调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开发利用的主体应当在确保海洋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将海洋环境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高度。其次,我们应当对《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应当明确海洋环境安全保护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環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老龄船舶执法主体有登临检查权和处罚权。最后,针对陆源污染,我们应在立法上确立海洋环境安全的指标体系、监测评估体系、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4.3 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安全指标体系

海洋环境安全涉及水质,泥沙、珊瑚礁、大气、鱼类资源等多项指标,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指标体系是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前提和基础。科学的指标体系也是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监测和评估的依据,同时也是海洋执法依据,将指标体系法律制度化,可有效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

4.4 改善目前的海洋管理体制

我国加强并完善了专门的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但是目前仍没有一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也没有哪一个涉海部门能够单独有效地进行海洋综合执法,海洋执法体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缺陷使法律在调整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活动时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无法执行的政策和法律是毫无任何价值可言的,要使保障海洋环境安全的法律真正实现其当初创设的目的,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予以相互配合,否则,对海洋环境安全的保障只能成为空谈。

4.5 转变观念,培养人们自觉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思想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一系列相关条例,但是南海的海洋环境污染仍在加剧。究其原因,主要根源在于,上至政府,下至群众,环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先污染后治理、明防治暗排污的现象,对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治理的艰巨性没有充分认识。意识先于行动,要统一行动首先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通过必要的宣讲教育,使政府和群众转变观念,明确以下认识:(1)国外已经非常重视海洋环境安全。我国从政府到人民,应当将海洋环境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角度。(2)要将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相结合。尤其是要做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工作。(3)既要经济腾飞,又要碧水蓝天,不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我们的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13]。(4)保障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需要综合性全方位的制度构建,单靠一人一政府一国一制度之力,难以实现目标。

4.6 构建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公众参与制度

南海区域的广泛性和海洋行政执法主体的有限性决定了单靠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很难全面维护南海的海洋环境安全,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是解决南海洋环境安全的必由之路。首先,国家应加强环境安全教育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中国南海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意识到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唤醒民众维护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积极性,激发公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自觉性,这样既弥补了海洋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的漏洞,又能有效监督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和其他主体的行为,还能争取到民间环保资金。其次,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将我国的主权的维护与环境安全维护结合起来。目前,南海的主权问题已经愈演愈烈,南海多国不择手段意图扩大他们在南海的地盘,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的主权。我国一方面通过国家力量正面与对方国家斡旋,在国家力量难以介入的敏感区域,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力量碰撞带来的国际冲突。再次,在法律制度上,授予公众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公众只能摇旗呐喊,没有任何维护权利的强有力的武器,其效果显然苍白无力。赋予公众环境公益诉讼权,就是赋予公众参与的有力武器。公益诉讼可以针对国内外一切破坏和威胁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行为。进行国际间的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增强我国在南海国际环保方面的话语权,也可以取得国际舆论和国际环保组织的支持。因此,公众参与机制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意义重大[14]。最后,建立公众参与的奖惩机制,激励民众参与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维护的积极性。

4.7 完善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补偿机制

海洋环境补偿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从事恢复、维持海洋环境功能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即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但前提是这些单位和个人从事了恢复、维持海洋生态功能的活动,海洋环境安全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5]:第一,增加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拨款,这是海洋生态环境补偿金的主要来源;第二,向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征收各种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基金。

4.8 加大奖惩力度

以“危害海洋环境安全罪”入刑,加大惩治力度,同时,设立南海海洋环境安全保护基金,对南海海洋环境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从而引导人们在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与危害南海海洋环境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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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75-77

Research on the South China Sea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Problem

ZHAO Wan-zhong

(Collage of Literature and Laws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Guangdong Zhanjiang 524000,China)

Abstract:Th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of national security, Marin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concern national Security,Sustaine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uman security. Along with the exacerbating of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s international conflict,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Problem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not only relate to our state interests,But also relate to the countries around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world safe.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re rarious aspects.To solve problem of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on the one hand, It’s need to deep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the other hand,What each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comprehensiveness system could indemnify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In the meantime,It could establish harmonious International order,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Key words:nation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security; the South China Sea’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influencing factors ;Safeguards

海洋环境影响 第4篇

1 天津市海洋概况

天津市所辖海域及海岸带位于渤海的西部, 渤海湾顶端。天津市管辖海域面积约3 000 km2, 其中, 潮间带面积约336 km2, 水深0~-5 m的海域面积约847 km2, -5~-15 m的海域面积约746 km2。天津市拥有海岸线153.66 km, 其中大陆岸线全长153.2 km, 其最北端位于天津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北界线与海岸线交点 (涧河口以西约2.4 km处) , 南至歧口[2,3]。

天津市海岸类型均为堆积型平原海岸, 即典型的粉砂、淤泥质海岸, 海岸线平直, 地貌类型比较简单, 浅滩宽度平坦。天津市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 包括滩涂资源、港口资源、海洋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渔业资源和海水资源等, 为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提供了资源条件。

2 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2.1 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

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后, 海洋开发较为活跃, 向陆一侧的岸线已经基本完全开发利用, 向海一侧开发利用程度也较大, 且已经没有自然岸线。根据天津市“908专项”的海域使用现状调查统计[3], 天津市已确权发证项目占用海岸线的比例达33.21%, 主要用海类型有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排污倾倒用海、填海造地用海和特殊用海等。申请中以及规划中用海项目占用海岸线的比例为12.12%, 主要是填海造地用海。泄洪区占用海岸线的比例为18.59%, 未利用海岸线为36.08%。向海一侧的海岸线开发利用, 尤其中部塘沽段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最高, 主要以交通运输用海和填海造地项目占主导地位。

2.2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从用海类型上看, 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类型包括以港口、航道为主的交通运输用海, 以海洋油气开采为主的工业用海, 以工业和城镇建设为主的填海造地用海, 以海水养殖为主的渔业用海。另外, 还有旅游娱乐用海、特殊用海和其他用海。据统计[4], 截至2010年年底, 天津市确权用海近250宗, 用海面积约150 km2, 其中用海宗数最多的是交通运输用海, 近90宗;其次是工业用海、渔业用海和填海造地用海, 用海面积最多的是工业用海, 用海面积为46.4 km2, 其次是填海造地用海、渔业用海和交通运输用海, 用海面积分别为39 km2、35.5 km2和22.3 km2。

从用海性质上看, 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主要以经营性用海为主, 公益性用海较少。据统计[4], 截至2010年年底, 天津市确权的经营性用海约137.7 km2, 公益性用海仅11.9 km2。

2.3 海域使用金征收状况

随着天津市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大, 尤其是填海造地规模的增加, 近年来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呈现递增的趋势 (表1) 。据统计[4], 2004年天津市全年征收海域使用金仅190万元, 征收项目主要来源于旅游娱乐用海、交通运输用海;2006年上升到1 389.52万元;征收项目主要来源于填海造地用海、交通运输用海, 其中填海造地征收海域使用金为875.35万元, 所占比例为63%;2008年, 海域使用金征收剧增到121 575.3万元, 其中101 961.8万元来自围海造地用海, 占83.9%;到2010年征收200 012.32万元, 其中填海造地征收海域使用金183 677.61万元, 所占百分比达91.8%。

3 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的特点分析

3.1 用海类型较单一

天津市海洋开发利用主要以交通运输用海、工业用海和填海造地用海为主, 尽管渔业用海确权宗数较多, 但主要位于天津市海域的最北端和最南端, 用海区域较为狭小, 而且呈现逐年减小的趋势, 到2010年全年已无新增渔业用海确权项目;旅游娱乐用海、特殊用海和其他用海的用海宗数和用海面积均较小, 到目前为止, 3种用海类型仅确权9宗用海, 仅占全市用海总数的3.6%, 用海面积占全市用海总面积的4.35%;另外, 截至目前, 天津市海域还没有确权的海底工程用海[4]。

3.2 交通运输用海举足轻重

天津港作为天津市最大的优势和核心战略资源, 天津港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形势, 关系到天津城市定位的实现, 关系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大局, 交通运输用海在天津市各类用海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见一斑。据统计[4], 20042010年, 天津市交通运输用海累计确权4 167 hm2, 无论在用海宗数还是在用海面积上, 在各类用海中都凸显其优势性, 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天津港海上交通的用海需求。

3.3 填海造地需求量大

近年来, 由于天津市填海造地需求量大, 填海造地呈现出速度快、面积大等特点, 逐渐成为天津市主要的用海类型, 据统计[4,5,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 天津市累计填海造地用海达99.8 km2;另外, 在工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和旅游娱乐用海中, 用于填海造地的海洋达数十平方千米。相反, 尽管渔业用海宗数和面积均占有较高比例, 但渔业用海在各用海类型中所占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 到2010年, 全年已无新增确权渔业用海项目。

4 海洋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天津市海洋的开发利用, 一方面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 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近些年来, 天津市海洋经济基本上沿袭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增长模式, 尤其以填海造地最为明显, 致使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威胁, 生态系统受损, 生态承载力持续下降, 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7,8,9,10,11]。

4.1 陆源入海污染严重, 海洋生态环境堪忧

天津市海洋局就天津市海洋环境状况出台了《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并采取了遏制近岸海域污染的措施, 但是, 陆源污染物排海量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以大沽河为例, 尽管排放入海的污染物量从2005年160 732 t大幅减少到2007年的27 791 t, 但到2009年又增加到38 428 t, 陆源污染物排海依然严重[8,9]。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 直接导致海洋水体、沉积物和生物质量下降;造成重要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功能丧失等更多难以量化的经济损失。

4.2 海域富营养化严重, 生态灾害暴发频繁

20022010年, 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始终是天津市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质, 尤其是塘沽和汉沽附近海域污染更为严重, 部分海域超过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甚至劣四类水质标准, 常年处于富营养化水平[8,9,10], 成为天津市生态灾害赤潮暴发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 天津市赤潮灾害暴发较频繁, 覆盖面积也较大。据统计[12], 20052009年 (图1) , 共发生10次赤潮灾害, 平均每年发生2次, 累计面积约2 130 km2。

其中, 2009年发生两次赤潮, 累计面积超过1 000 km2;其次2006年发生3次赤潮灾害, 累计面积约840 km2;2008年赤潮发生次数和面积均最少, 仅发生一次, 累计面积约30 km2。赤潮发生时, 海水水质恶化、溶解氧含量急剧下降, 营养盐含量、有害物质及毒素增加, 海洋经济生物大量死亡, 生态平衡失调。

4.3近海生物多样性降低,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根据近几年对天津海域生态监控区的调查显示:天津海域所获浮游植物种类数有明显减少;浮游动物种类数有所下降, 生物多样性有所降低;底栖生物的种类有所增加, 但生物密度和生物量均有所降低;监控区内产卵场退化, 鱼卵、仔鱼种类较少, 密度较低。天津市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据中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 “十一五”期间, 天津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有4年处于亚健康状态, 2009年为非健康状态[8,9]。

4.4填海造地需求量较大,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

最近几年, 由于天津市沿海出现“土地赤字”, 填海造地成为滨海新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扩大社会生存和发展空间的便捷方式。大规模填海造地使天津市海洋生态系统的渔业资源、景观多样性和海洋灾害防御等服务功能受损。

4.4.1 填海造地使鱼类生境遭到破坏

鱼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一般在近岸的浅水区或河口附近, 而天津市填海造地主要聚集于这类区域, 而且规模较大, 而大型围填海工程施工时造成的高浓度悬浮颗粒扩散场会对相当大范围内的鱼卵、仔稚鱼造成伤害。鱼类产卵场的破坏使鱼类资源难以补充, 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同时大规模的填海造地改变了水文特征, 影响了鱼类的洄游, 破坏了鱼群的栖息环境, 造成渔业资源锐减。据历史资料统计, 1983年天津市海岸带调查平均每个航次采到鱼卵15 801.22粒, 仔稚鱼10 784.44尾, 而2008年天津市海岸带调查平均每个航次采到1 612粒, 仔稚鱼243尾, 渔业资源量减少明显[13]。

4.4.2 大规模填海造地致使海岸带景观破坏

填海造地工程吹填、掩埋等造成人工景观取代自然景观, 很多有价值的海岸景观资源在填海造地过程中被破坏, 景观整体性遭到破碎, 人类活动干扰特征强烈。海岸带景观多样性的破坏导致生态环境脆弱性加剧。以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为例, 由于南港工业区的填海造地, 位于大港近岸海域的赶海拾贝将成为历史, 海岸带景观已经完全消失殆尽[11]。

另外, 大规模的填海造地还导致滨海湿地减少、水体净化功能降低、加重海岸侵蚀, 削弱海岸防灾减灾能力等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供给和服务等功能下降。

5 结论建议

天津市主要以填海造地用海、交通运输用海以及工业用海等为主要用海方式。近些年来天津市海洋开发规模空前, 海洋资源短缺矛盾凸显, 给天津市海洋生态环境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尤其以填海造地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最为明显:生态承载力持续下降, 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海洋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建议天津市海洋管理部门对海洋开发严格海域使用论证, 充分利用“天津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与管理系统”, 加强填海造地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加强海洋生态修复, 保护海洋生态;加强海洋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 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近年来,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天津市海洋开发规模空前, 尤其是填海造地工程用海, 已经成为天津市用海的主角。海洋的开发利用, 一方面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 导致环境受到污染, 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海洋灾害暴发频繁, 经济损失加重。文章主要对天津市海洋开发现状和海洋开发利用特点、海洋开发利用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以期为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提供借鉴。

海洋环境影响 第5篇

本文在环境影响评价(EIA)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海洋化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自然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影响、美学环境影响以及环保管理水平及治理效果等五方面构建了海洋化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以期对当前海洋化工类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启发.

作 者:杨晓辉 王晓娟 作者单位:杨晓辉(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王晓娟(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管委会,山东,潍坊,261108)

用影像讲述日本海洋环境的故事 第6篇

中村是一名自由摄影家,19岁起就喜欢潜水和照相,喜欢在大自然的环境中感知世界。最初他在某潜水杂志做编辑和摄影师,拍摄的大都是漂亮的水下场景,慢慢地,中村想拍摄一些自己想拍的东西,于是他辞职开始了自由摄影师的生涯。

东京湾——日本经济发展的代价

东京湾位于日本关东,旧称“江户湾”。东京湾是世界上有名的重污染海湾,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水下生态都遭到破坏,东京湾也成为日本居民生活废水的排放地。从7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腾飞,东京湾也开始受到污染。江户时代,日本人很喜爱食用日本近海的鱼类,那里的鱼种类丰富且味道鲜美,作为日本近海主要海域的东京湾也曾是高级生鱼片的代名词。日本著名的“江户前”寿司店的得名就源于江户时代,那时的生鱼片都产自东京湾,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羽田机场和迪斯尼乐园等都是填海建造的,这使得东京湾的面积小了很多,同时却要接受更多的工业污染。

中村31岁成为自由摄影师的时候,正是70年代东京湾污染最严重的时候,那时候东京湾被称作“死海”。中村萌生了到东京湾污染最严重地区的水下看看的念头。在东京湾的水下,能见度一般只有几十厘米;在水下,中村感觉嘴唇发麻,可见当时的工业污染非常严重。一次,中村在东京湾下看到一只产自台湾的蟹,已经濒临死亡。他连续拍了三周,记录了它从濒死到死亡,再到开始腐烂的过程,反映东京湾环境的恶化对水下生物的生命造成了威胁。

在七八十年代,几万渔民在政府的补助下,放弃以捕鱼为生。当时甚至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日本经济发展这么好,应该将东京湾全部填埋掉用于经济发展。80年代末期,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东京湾填海造田的计划中止,一些渔民又干回老本行,渔民总数约为几千人。

70年代中期,日本成立了环境局,现在叫环境省,为企业制定排污标准,使情况有所好转;而至今无法停止的污染是家庭生活污水,这种污染也非常严重,例如家里吃的火锅锅底的油料,以及日常清洁用的化学用品,基本上都是直接排放到海水里,造成污染。所以现在政府也在提倡用纸对废水中的油进行吸附后扔到可燃物的分类中,牛奶喝不完也尽量不倒入下水道:一杯牛奶,要稀释到能让鱼儿生存的程度,需要20大桶的清水。但日本是个多雨国家,大暴雨时,许多地方未经处理的污水也直接被冲刷入海。

“污物摄影师”的美好愿望

中村拍摄的遭受污染的海底照片中,经常能看到沉入海底像淤泥似的工业污染物,中村也因此得一外号,叫“污物摄影师”。一些生物死去,尸体会迅速被其他生物吃掉,补给他物继续成长。中村感叹,这就是大自然的循环。

让中村深感意外的还有一件事,就是他发现已经因污染严重被称作“死海”的东京湾水下,竟然还有许多生物在顽强地繁衍生存。东京湾是一个独特的世界,半封闭的湾状水域,很少有外来物种入侵,东京湾的生态结构也一直比较稳定,几十年来,那里的物种构成也没有太大变化。

在东京湾填海造的土地上,建起的高楼一般都背对东京湾,似乎不愿直面东京湾“死海”的现实。因为好奇想看看水下到底有什么而开始拍摄的中村,多年后希望告诉人们,东京湾下还有很多顽强的生物,和人一样,在此繁衍生息。东京湾作为日本主要的近海海域,那里的鱼类一直是日本人喜爱的美味。中村希望通过拍摄引起人们对东京湾的关注,保护好这个地方。

另外,作为著名旅游胜地的北海道和冲绳,也在中村征夫水下拍摄的范围之内。相比东京湾,这些地方的水下环境好很多。

在东京湾的水下拍摄,中村都是独自进行,所有设备都自己准备,基本不带助手,怕扬起水下的污物影响拍摄效果。因为拍摄成本高,平时中村也会参与一些与环保相关的讲演和讲座,获得一些报酬,以继续拍摄。到现在,35个年头过去了,中村就东京湾的水下做了许多个展,但还没有出过画册,因为中村想把这个拍摄计划一直继续下去,这个项目还没有完结。在每次潜水拍摄的过程中,中村都能发现让自己惊奇的景象,所以他认为现在还不到出一本书的时候。

海洋环境影响 第7篇

2011年3月12日, 以本州岛仙台地区以东120公里为震中, 发生里氏9.0级地震 (日本地震厅公布数据) 。此次地震破坏了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的反应堆, 造成了核泄漏事故。

本题要求对于日本将核污染废水排入海中后, 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由于在一定时间内, 海水流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本着抓住主要变量, 忽略无关以及次要变量的原则, 将海水的流向以及速度定向、定量。从而将问题从现实中抽象出来, 以便于建立数学模型。核污染废水扩散过程与核污染废水扩散速度和洋流的推进作用有关, 核污染废水的扩散速度由其密度梯度决定, 因此我们要研究核污染废水密度的变化规律。核污染废水的扩散可以看作在无穷平面上由瞬间点源导致的扩散过程, 能够由二阶抛物型偏微分方程描述核污染废水密度的变化规律。

1 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模型假设:a.海岸线为南北走向, 理想化为一条直线。b.初始状态为以4km为半径的圆形, 此圆形与海岸线相切, 中心为核电站正东4km处。c.在研究时间内, 洋流的方向与速度不变。并且海水符合斯托克斯法则, 即水温为20℃, 泥沙密度为2.65。在此条件下, 粒径为1微米的颗粒沉降速度为10-4cm/s。而放射性微粒 (中子) 粒径远小于1微米。因此经过计算, 在10d, 20d, 30d以及50d的下沉深度分别为0.864m, 1.728m, 2.592m, 3.456m和4.32m。这远小于初始状态以及以后变化的半径, 因此, 我们把核污染废水的体积V近似为它的面积S。d.不考虑在研究过程中的降雨等影响核污染废水密度的外界因素。e.参与模型变量变化连续且光滑。f.核污染废水中放射性元素不止一种, 主要有放射性铯137、放射性碘131等。本模型建立只研究放射性铯137的扩散。

2 模型建立

第一部分:对于从初始阶段开始, 自身污染半径的扩大, 其速度v与它的密度梯度成正比。由此可得

已知

可得

将 (2) 式代入 (1) 中,

可得

又因为

将 (3) 式代入 (4) 中

求得

根据

可将 (5) 式化简为

第二部分:由第一部分中 (6) 式可以看出, 核泄漏废水扩散半径R与点 (x, y) 的位置无关, 只是关于时间t的函数, 不妨假设其空间二维位置是核泄漏废水扩散面积S的无关变量, 则可确定S与t的函数关系。

计算方案:

下面列出主要影响参数:

海水流速:v=1.8km•h-1

初始污染范围的半径:R0=4km

辐射系数:Q=2.13

扩散系数:k=168.6

第一部分:

(1) t1=240h时, R1=60.0km

(2) t2=480h时, R2=54.0km

(3) t3=720h时, R3=33.0km

(4) t4=1200h时, R4=10.2km

第二部分:

(1) t1=240h时, S1=8.5830103km2

(2) t2=480h时, S2=2.3013104km2

(3) t3=720h时, S3=3.3450104km2

(4) t4=1200h时, S4=4.2768104km2

3 结论分析

无论对于模型如何改进, 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尤其是洋流的无规则性的影响, 对于污染废水走势影响较大。根据我们的模型, 在理想的情况下, 主导日本福岛沿海地区水流的走势及速度是可以确定的。因此, 可以依照主导方向进行模拟, 这一点可以基本吻合客观事实。同时我们发现, 在核污染废水不断移动的过程中, 由于放射性粒子的密度不断下降, 核污染废水的扩散速度是一个由快到慢的过程。因此, 被核污染废水扫过的面积也会不断扩大。洋流与潮汐对核辐射污染物的扩展有较为深厚的影响, 尤其太平洋东海岸, 降水丰富, 形成影响该区域的主导因素:日本海流 (黑潮) 、对马海流分支 (津轻暖流) 以及千岛海流 (亲潮) 的影响。虽然日本政府认为此次排污行动并不会给周边的海域带来严重的后果, 也并未在事件发生后给出准确的数据, 但经过我们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本次受到核辐射影响的海域的面积是巨大的。所以, 我们认为, 日本政府此次的排污行动的后果是严重的。

通过这次建模, 我们发现核污染事件在理想化前提下, 模型能较精准的反映核污染物的扩展程度, 且能大致描述出核污染扩散的二维图像。

在考虑到多方因素 (包括洋流、潮汐等) 的情况下, 模型与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出入, 特别是原油的扩散受到洋流的潜在影响, 而洋流在各区间上的速度不尽相同, 故给我们的模型带来不少挑战。

参考文献

[1]姜启源, 谢金星, 叶俊, 数学模型 (第三版) , 5.7烟雾的扩散与消失[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8第三版.[1]姜启源, 谢金星, 叶俊, 数学模型 (第三版) , 5.7烟雾的扩散与消失[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8第三版.

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进展 第8篇

在全球温室效应显著增强的大背景下,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逐渐加大。目前海洋能已成为各沿海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是主要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发布的海洋能辞典中,对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进行了定义:潮汐能是指海水受月球和太阳对地球产生的引潮力作用而周期性涨落所储存的势能;潮流能是指引潮力使海水产生周期性往复水平运动时所具有的动能,其能量主要集中在狭窄的海峡或某些海湾,潮流发电装置与海流发电装置类似,有时统称为海流发电;波浪能是指海洋表面波浪所具有的动能和势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统称“海洋能”。

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2014年发布的“海洋能———技术、专利、海试现状与展望”报告,目前世界上潮汐能技术是海洋能技术中最为成熟的一种,已得到几十年的应用,包括韩国始华湖潮汐电站、法国朗斯潮汐电站及中国江厦潮汐电站等,技术成熟度为9;潮流能和海流能技术目前已开展单机实况海试,并具备商业多机组示范建设的能力,技术成熟度为7~8;波浪能技术已进行到1∶1工程样机的实海况试验阶段,技术成熟度为6~7。

我国十分重视海洋能的开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积极发展海洋能。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方针,有序开展海洋能资源普查,积极推动海洋能清洁高效利用,开展海洋能发电示范工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在优化能源结构篇章中提出“提高海洋能开发利用水平。建设一批潮汐能、潮流能示范电站,结合海岛用能需求,建设海洋能与风能、太阳能发电等多能互补独立示范电站”。《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明确提出“到2016年,建成具有公共测试泊位的波浪能、潮流能示范电站以及国家级海上试验场”。中国海洋能发展近期目标主要是实现示范电站建设及海上试验场建设。

作为新的规模性海洋资源开发方式,海洋能发电将产生什么样的环境影响,尚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中国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建设小型潮汐电站50多个,大部分电站因选址不当而出现泥沙淤积状况;70年代所建设的潮汐电站中,白沙口电站建站10年,累计淤积泥沙超过30万m3[1];海山潮汐电站进水口位置恰为海水含沙量较大的海区,曾发生库区泥沙淤积问题,经采取机械冲淤等措施后得以持续运营[2]。在当前沿海地区可再生能源需求大、海洋资源开发强度高、海洋环境压力剧增的情况下,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的环境影响问题将成为未来近海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2 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现状

国外多位学者对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开展研究,其中Boehlert和Gill系统地总结海洋能装置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成果,并进行分类分析:海洋能开发利用带来的环境影响源包括装置的物理结构、水动力的变化、能量的转移、设备的化学物质、设备产生的噪声、电缆形成的电磁场等;主要的受体为物理环境、生物栖息地、生物种类、鱼类及渔业资源、海鸟、海洋哺乳动物、生态系统与食物链;主要的影响方式包括短期单一影响、长期单一影响、短期累加影响、长期累加影响,累积影响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上[3]。

同时,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也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10年初,政府间国际组织海洋能系统(OES)成立第四工作组,专门开展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工作,共23个国家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第四工作组在加强各国科研人员联系的同时,建立Tethys数据库,以收集、整理并共享世界各国在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领域的研究成果。第四工作组集合多国多位学者的研究数据,对促进各国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具有重要作用[4]。

2.1 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的主要问题

2.1.1 设备设施影响

海洋能工程建设的海上部分包括海洋能设备安装、海底锚泊设施建设及海底输电电缆铺设等。

在海洋能工程施工期,海洋能设备安装及海底电缆建设与大部分海洋工程类似,都将扰动海洋环境,不仅表现为水质悬浮物的增加,还表现在对底栖生境的破坏。

在海洋能工程运营期,海洋能设备对环境的影响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方向。潮汐电站大坝的建设改变海洋动物的洄游通道,阻止海洋生物的季节性迁徙。潮流能与波浪能设备轮叶的转动改变了海水流速,使部分生物远离工程区域。部分哺乳动物试探性地靠近运营设备,部分鱼类试图穿过运动的轮叶间隙,使海洋动物与设备存在碰撞风险。海洋能设备系泊缆线等锚泊设施容易缠住海鸟等生物并将其困住,使其无法运动。另外,海洋能设备入海为海洋生物提供特殊的生存空间,使之具备人工鱼礁的特性,使海洋生物栖居于工程区域。

2.1.2 噪声影响

海洋能设备安装及运营所产生的噪声将干扰海洋动物的交流、繁殖、定位、捕食等活动行为,较其他海洋生物而言,鱼类及哺乳动物对声环境的依赖程度更高,对其影响将更为明显。项目建设期大量船只频繁作业将对声环境产生较大改变,项目运营期设备转动产生的噪声将长期性地改变该海域的声环境。

2.1.3 海洋物理环境改变影响

海洋物理环境的改变主要表现在设备运转对水动力条件的改变,这一问题也是在潮汐电站运营较长时间以来关注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水动力条件的改变将改变海底输沙,从而影响造滩过程,改变区域性海域近岸生境,甚至有可能导致区域生态系统的变化。另外,海底输沙受到影响也可以对港航资源产生影响,如改变泥沙输运影响航道水深。

2.1.4 其他环境问题影响

海洋能工程建设还将带来化学影响和电磁影响。建设期船舶频繁施工存在溢油风险,海底电缆电力输送将产生电磁辐射。由于这两种影响是海洋工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有较好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防范措施,在目前并没有作为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特征性环境影响问题来进行研究。

2.2 海洋能开发利用环境影响研究的主要方法

2.2.1 现场监测

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现场监测研究开展时间较长、成果较多的项目主要位于英国北爱尔兰斯特兰福德湾(Strangford Lough)、美国华盛顿州Puget Sound、美国缅因州Cobscook海湾以及美国纽约东河(East River)等,监测的主要问题包括海洋动物与设备的直接碰撞、设备噪声影响及水动力条件影响。

根据Keenan的研究,对于英国Strangford Lough湾的潮流能SeaGen的基础监测研究已开展6年。对海洋哺乳动物和海鸟的监测包括空中观测和基于海岸的调查;对海豹的研究是对目标打入标签后,进行空中观测、卫星观测以及船舶观测;对港口海豚的发声研究,采用在港湾中布设TPOD测声仪开展监测;对水下轮叶转动噪声,在设备桩基部位安装测声仪进行监测;对水体动力条件,通过在调查船上安装声学多普勒测流仪来测量不同潮时、不同水深的水流流速[5]。

在Viehman研究案例中,缅因州大学对Cobscook海湾潮流机组附近鱼类开展的研究采用24h不间断水下摄影的方法,分析不同尺寸的鱼类在白天、夜晚的不同行为模式。水下摄影的方法同样应用到密西西比河、纽约东部河流、苏格兰奥克尼郡等地的海流能环境影响研究项目中[6]。

2.2.2 水槽实验模拟

根据Jacobson的研究,在美国电力研究所与美国地质调查实验室等机构共同开展的鱼类与轮叶间相互作用的研究项目中,采用实验室水槽进行模拟,通过将不同大小的鱼放入实验区,观察其存活情况及行为模式的改变情况[7]。

根据Halvorsen的研究,西北太平洋实验室应用水槽设计三文鱼和大嘴鲈鱼的实验,测试其对海洋能设备噪声的行为反应[8]。

2.2.3 数学模型模拟

苏格兰海洋科学协会(Scottish Association for Marine Science)对基于生态系统的三维捕食与被捕食行为模型进行修正,以通过数值模拟研究鱼类、潜水鸟类以及港口海豚与海洋能设备的碰撞风险。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ak Ridge National Laboratory)建立几何学模型(geometric-area model)来解释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与海洋能设备碰撞的概率及后果。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PNNL)和桑迪亚国家实验室(SNL)对肉食鲸进行极端条件的假设,研究假设大型成年肉食鲸由于好奇,将头卡在两片轮叶之间,实验应用数值模拟对其头部所受到的压力进行评估,包括皮肤受压及对身体内部造成的压力。

对于噪声环境影响的数模研究,美国华盛顿大学用模型将装置噪声与环境噪声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化,并测试其对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9]。葡萄牙波浪能中心应用海蛇波浪能装置模拟声源,研究噪声对海豚的影响[10]。

在海流能与波浪能对水动力等物理条件影响的数模研究中,北美及欧洲主要采用折射/衍射模型(REFDIF)对波浪的振幅、周期以及波向进行测算[11]。对于潮流能对水动力条件的影响,英国普利茅斯大学(Plymouth)在潮汐大坝对水循环模式的改变问题上采用3D模型进行模拟研究,加拿大采用3D海洋循环模型(Princeton Ocean Model),美国PNNL采用3D/2D/1D-FVCOM,桑迪亚国家实验室修正3D水动力模型(SNL-EFDC)进行应用,英国Cardiff大学采用2D水力学模型(DIVAST)开展研究。其中在美国PNNL的研究中,3D模型预测的体积通量的减小在23%~36.5%,远远小于1D模型的42.3%及2D模型的41.6%[12]。

2.3 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强度

海洋能项目建设施工期环境影响与其他海洋工程相似,环境影响强度有较为成熟的方法进行评价,因此当前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侧重于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设备运转状态下的环境影响。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强度研究主要包括海洋能建设产生的噪声、海洋动物与海洋能设备的碰撞以及海洋能开发利用对水动力条件的改变这3种影响因素对海洋生物、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强度范围和大小。噪声、碰撞、水动力条件改变的影响强度研究结果如表1至表3所示。

3 我国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的需求及对策

我国海洋能环境管理体制较为完善,在项目申请许可过程中严格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以保证海洋能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对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状态。根据我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能的项目选址可选择矿产能源区的可再生能源区,也可选择与其他用海活动用海兼容性较好的海洋功能区。然而在项目许可过程中,由于我国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的本土研究数据较为缺乏,无法科学界定项目是否符合功能区划管控要求,也难以界定环境影响强度。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海洋能环境影响的基础科学研究。

3.1开展海洋能水动力环境影响研究,科学确定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程度

在海域管理用途管制中,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分为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以及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个级别。一般而言,海洋工程按照项目建设的用海方式即可判定对自然属性的改变级别。如,潮汐水库的堤坝建设,用海方式属于非透水构筑物,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因此选址不能处于“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途管制的海洋功能区内;波浪能和潮流能主要用海方式包括:发电装置和变电设施的用海属于透水构筑物用海,输电缆线属于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维护通道属于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因此波浪能和潮流能项目的用海方式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小、选址受限较小。然而海洋能项目较其他用海工程具有特殊性,海洋能设备运营将扰动水流、改变海域水动力条件,从而改变输沙过程、影响造滩过程,因此缺乏长期科学数据的积累,海洋能运营期是否会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这一问题尚难以明确。

3.2 开展海洋能项目对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影响研究,合理选划项目位置

根据当前公开发布的海洋功能区划,在可再生能源区中,潮汐能区域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波浪能区域主要分布在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海流能区域主要分布在辽宁、浙江、福建[18]。

海洋能功能区所在海域具有不同的有保护价值的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栖息地,具有不同的科学、文化、景观及历史遗迹,具有不同的能提供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以及具有不同的地形地貌及特殊生境。如,辽宁辽东湾和黄海北部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有经济鱼类80余种、典型海岸地质景观80余处;山东海岸由人工海岸、基岩海岸、沙质海岸和粉砂淤泥质海岸构成,浅海、滩涂资源丰富,主要海洋渔业资源有鱼类、虾蟹类、头足类、贝类、棘皮动物类等;浙江海域渔场面积有22.27万km2,近海最佳可捕量占全国的27.3%,是渔业资源蕴藏量最为丰富、渔业生产力最高的渔场;福建省海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渔区之一,分布有闽东、闽外、闽中和闽南-台湾浅滩四大渔场,近海海洋生物约3 312种,其中中华白海豚、中华鲟、文昌鱼等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此外目前已开发的水产养殖品种约100余种;广东省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上升流等多种类型,海洋生产力旺盛,海洋生物资源种类丰富,拥有多种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目前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对我国海洋生物,尤其对重点保护的海洋珍稀动物的影响尚不明确,对水动力条件的改变程度难以界定,故存在对海洋生物资源及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风险。因此对于滨海珍稀的海洋生物资源、日益紧缩的海洋渔业资源以及脆弱性较大的珊瑚礁等特殊生态系统,需重点加强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

3.3 开展海洋能用海活动关系研究,严格制定安全防护距离

用海活动的兼容性是海洋能项目落地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与海洋能用海活动产生利益冲突最主要的是航运活动。潮流能水轮机是潮流能电场的核心装置,根据其基础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桩柱式、座底式和漂浮式3种,座底式对通航的影响最小,其次是桩柱式,对通航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漂浮式;大型潮流电场的存在会改变工程水域的水流条件,水流流速流向发生变化,改变工程区域的通航环境;在潮流能电场建成运行期间,由于海底潮流能装置减少通航水深,航道的通航条件恶化,对航运的影响较大[19]。因此,加强海洋能项目与航运及其他用海活动间的关系研究,科学地对安全距离进行定量,有助于保障安全有序用海。

此外,建议充分利用科研资源、调动科研人员,加强海洋能环境影响学科建设。目前我国拥有山东威海国家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浙江舟山潮流能试验场及示范基地、广东万山波浪能试验场及示范基地三大海上试验场,研究单位共计40家,具备良好的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及技术条件。当前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海洋能环境影响的数据收集及环境问题的研究。

4 结论

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在国外得到广泛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已经取得经验性成果,主要包括:(1)目前海洋能环境影响问题主要为海洋动物与转动轮叶间的碰撞风险;海洋能设备运营产生的噪声对海洋动物产生干扰;海洋能设备运营对水动力条件的改变进而改变泥沙输运,从而影响近岸生态环境及航运条件。(2)海洋能环境影响研究可采用现场监测、水槽实验及数值模拟等方法。建议相较于传统用海项目,根据用海管理需求,应加强开展海洋能水动力环境影响研究,科学确定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程度;开展海洋能项目对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影响研究,合理选划项目位置;开展海洋能用海活动关系研究,严格制定安全防护距离。

摘要: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问题是世界各沿海国普遍关注的新问题。文章通过对近年来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进展进行分析,总结当前主要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热点、研究方法及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强度结果,明确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的不足,并根据海洋能管理需求,提出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研究建议。

海洋环境影响 第9篇

1复杂海洋环境的几种形式

1.1中尺度涡

中尺度海洋涡旋是指一种特性的水团被另一种特性不同的水体所包围,同时自身具有封闭的顺时针和反时针方向旋转运动的海洋中尺度特征。在大洋中,海流流系两侧通常存在环流性涡旋,即中尺度涡。中尺度涡中的温、盐、声的空间结构与涡体外的结构明显不同。中尺度涡直径一般为100Km~200Km,涡流流速可达2Kn~3.9Kn,影响深度可达几百米,且中尺度涡的持续时间很长,有3~6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寿命。

1.2海洋锋

海洋锋一般指性质明显不同的两种或几种水体之间的狭窄过波带。狭义而言,有人将其定义为水团之间的边界线,广义的说,可泛指任一种海洋环境参数的跃变带。海洋锋的持续时间,短者仅数小时,长者可达数月或更长。海洋锋附近流场的分布,具有明显的特征,即平行于锋的流分量,在垂直于锋的方向上常有强烈的水平切变。

1.3内波

除了海面的波动外,在海洋内部也会发生波动形象,称为海洋内波。海洋内波是指密度层化的海水在受外力扰动后,在海水内部产生的波动,其最大振幅发生在海洋内部,具有独特的波形、远距离传播特性和很强的随机性,其波长一般为近百米至几十公里,周期一般为几分钟至几十小时,振幅一般为几米至百米量级。导致海洋内波的发生有两大要素:一是海水稳定分层,密度层化是内波存在的必要条件,密度层化强度越小,内波频率就越低,内波的传播速度就越小;二是存在扰动,如海表层的风、各种海流、海底地形的起伏、地震等引起的海底剧烈震动、船舶或潜体的运动以及鱼群游动等。

1.4海面和海底

在风的作用下,海面会生成波浪,海面波浪既呈现周期性(或准周期性),又呈现随机起伏性。当水中的声波入射到起伏的海面上时,就会产生散射波,其中一部分声能量弥散到散射场,造成能量损失。海底也是影响海洋水声环境极其重要的环境因素。一般可以把地形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阶梯形,这类海底主要是在浅海环境中对水声探测影响较大;第二类为海沟形,这类海底对水声探测的影响也主要表现在浅海海区;第三类是斜坡形,主要在过渡海区和浅海海区对水声探测影响较大;第四类为海山型,主要在深海海区和强切割海区出现。

2海洋水声环境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影响

不同的海洋水声环境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影响各不相同,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性。影响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海洋水声环境种类很多,这里仅从海洋锋、深海会聚区和中尺度涡这几种对其使用影响较大的海洋水声环境作简单的介绍。

2.1海洋锋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影响

例如某海峡附近海域水声环境非常复杂,强劲的黑潮从东边流过,温暖的黑潮水和较冷的陆架水交界处会产生显著的水平温度变化,形成“海洋锋”,由于黑潮强烈搅拌,还会产生涡旋。它们的空间尺度大约几百公里左右,时间尺度几天到几个月,在海洋学中称为中尺度现象。类似的还有近岸的潮汐锋、涌升流锋、河口锋等。锋好似一道水下声屏障,而且还会引起声线弯曲,大大降低水声探测设备的方位精度和探测距离。

2.2深海会聚区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影响

深海声道或声波汇聚,是声波在深海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现象。发生这种现象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海区必须具有足够的深度,这样由声源发出的传播于海水中的声波便不至于触及海底而产生散射,而是通过各层海水的折射向更远处继续传播,形成多个声波会聚的区域,处于会聚区内的水声探测设备便可在该区接收到声波信号,深海的这一特殊的水声传播特性———会聚区现象,将使其作用距离可能增加至几十海里,甚至一百余海里。利用会聚区效应测得的目标信号具有明显的特征。

一是目标信号突然出现、突然消失。这正是由声会聚区和声影区影响所致。由于装载平台与目标都在运动,相互态势随时在变,目标信号突然出现,表明目标驶入声会聚区;目标信号突然消失,表明其驶出目标声会聚区。

二是目标信号持续时间比较短,通常为数分钟。这是由于装载平台与目标相对运动,而会聚区的区域范围一般比较小;

2.3中尺度涡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影响

海洋中尺度涡是海洋中普遍存在的中尺度现象,由于具有较强环流特点和温度、声速结构的变异特性,其对舰船的航行安全和水下隐蔽、目标搜索都会带来重要影响。

一是在舰船行动展开之前,要充分掌握和了解活动海域海洋涡的分布情况,了解是否有海洋涡存在,以及海洋涡的基本属性、水平范围和影响深度,活动海域在海洋涡中的位置等。

二是如果活动海域在海洋涡中,水声探测设备相对于目标位置,适宜在偏冷一侧布设;冷涡时应远离涡中心,暖涡时应偏向涡中心。

3水声探测设备使用的几点思考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由于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在水声领域的广泛应用,水声探测设备的发展非常迅猛,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微处理器的使用,使得其功能极大增强,探测距离越来越远,精度越来越高。下面是对水声探测设备使用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是在提高水声探测设备性能的同时,加强对舰船自身降噪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舰船的自噪声会极大地影响其性能的发挥。

二是应大力加强海洋水声环境建设,开展对海区海洋水文气象、海洋水声环境的研究,搞好预报,并在日常的各项活动中加以运用和检验。

三是在现有水声探测设备条件下,努力提高人员的训练水平,特别是目标识别训练,加大训练难度,提高识别准确率。另外,要加强对水声探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挖掘潜能,使其性能得以充分的发挥。

四是逐步完善规范对舰船噪音的情报收集工作,建立目标噪音特征数据库系统,提高水声探测设备的智能化水平,强化对目标的辅助识别效果。

五是人员要加强对海洋水声环境的掌握和应用,合理利用水声探测设备观察器材,掌握对抗主动权。

参考文献

[1]梁民赞,孟华,陈迎春,卢克华.水声环境复杂性对声呐探测距离的影响[J].舰船科学技术,2013.

海洋环境影响 第10篇

1 S工程项目简介

1.1 工程项目概述

S工程项目位于当地省内滨海经济开发区北部, 某海湾南岸, 距离市区30km, 为了达成省内所颁布的《实施集中集约用海打造经济区草案》, 该省打算启动S工程, 建造一心、两区、三基地围填海经济区工程体系。其中“一心”就是指环海湾区区域交通及物流枢纽中心;“两区”指以循环经济与科学发展为主的核心示范区, 力图打造生态旅游与宜居新环境城区;“三基地”就是指职业教育基地、国家级生态旅游基地以及先进制造业基地。同时, S工程也期待打造以生态旅游度假区整体布局为主的“一轴、两区、多组团”空间结构, 它就包括了以海港路两侧所形成的中央发展轴与视觉景观轴 (一轴) ;欢乐海 (一区) ;以及以滨海旅游组团、居住组团为主的多功能区 (多组团) 。工程项目整体规模相当之大。

为了加速施工进度, 保证施工质量, S工程所采用的是基于疏浚挖泥位置的吹填施工, 它主要采用2000m3/h大型绞吸式挖泥船, 配合泥泵与排泥管道系统进行吹填工程实施。同时, 为了满足技术需要, 还实施了分区域分阶段吹填方式, 配合吹填区与形成工程陆域设计场地, 这也加速了陆域整体形成的进度。

1.2 基于S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内容分析

S围填海工程项目会对当地还与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确保地方海洋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利用, 同时确保海洋主导功能, 文中也根据工程影响探讨了多项主要环境因子的实际变化状况, 主要分析施工运营阶段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各方面影响。

2 S围填海工程建设对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主要影响分析

2.1 S围填海工程施工期对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概述

该工程围填海造堤所形成的陆地面积达到3205.83hm2, 它的陆域主要组成包括了围堰、隔堤建设以及疏浚吹填。从施工运营期整体来看, S工程对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其影响就来自于上述的吹填、围岩及码头建设影响, 它们促使海域悬浮物浓度明显增高, 对水质与生态环境影响颇大。具体来说, 水体中悬浮物浓度会随施工进程而不断升高, 它的提高促使水体中沉积污染物溶出率的升高, 造成局部水域水质污染物浓度的同时升高。当施工进入疏浚开挖进程, 海域内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会被彻底改变, 这会造成疏浚区域内底栖生物的大量死亡损失。

2.2 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该工程项目部分区域位于当地渔业水域, 所以工程实施对渔业水域功能的破坏非常明显, 正如上文所述, 它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底栖生物的危害最大, 使许多底栖生物丧失了栖息地。按照工程项目规划方案, 该工程需要围填海造陆地26km2, 设计3处疏浚区, 疏浚区总面积达到14km2, 在填海和疏浚施工过程中, 区域内的海洋生物95%以上都会死亡, 而且填海区域对原海洋生态环境会造成永久损失, 许多生物链体系无法恢复, 疏浚区方面的海洋生态环境可以恢复。但总体来看, 它对区域内底栖生物的危害损失率可以达到100%。以下给出该地区工程所造成海洋生物损量数据表, 如表1[1]。

3 S围填海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主要影响分析

S工程主要对施工区域海域所存在的人工湿地产生影响, 文中依然从施工期来展开影响分析。

3.1 对人工湿地的主要影响分析

S工程项目周边海域湿地主要以人工湿地及河口湿地为主, 由于围填海工程占用了当地大量的养殖池塘、滩涂区以及盐田, 所以施工过程基本改变了海域区域内的自然属性, 对该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另一方面, 人工湿地的生态功能也发生改变, 某些施工范围内的潮间带生物会被永久性填埋, 特别是溢流口附近水质悬浮物浓度会不断升高。同时在运营期间, 围填海后的海堤部分也会发生近海域涨落潮平均流速变小现象, 特别是对海堤岸线夹角区域的人工湿地及滩涂区会产生基于淤积物质及底质类型的完全改变[2]。

3.2 施工期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改变

由于S工程采用了吹填造陆技术来实施海口疏浚, 所以疏浚及吹填作业对湿地生态系统内部的生物链产生破坏, 特别是在溢流口也极易发生吹填管道破裂风险, 导致大量包括底栖生物在内的多毛类、贝类等活动能力较弱的海洋生物遭受窒息环境而死亡。再一方面, 工程施工过程中还会造成人工湿地系统局部悬浮物物质的浓度陡增, 导致悬浮物呼吸器官的严重堵塞, 最后大量窒息死亡。当然, 在工程竣工后, 人工湿地系统的该方面影响会完全消失, 系统生态恢复正常环境[3]。

4 总结

通过S围填海工程的实际考察发现: (1) 施工过程伤害了底栖生物栖息环境。因此为了更好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及水质环境, 应该尽量选择秋冬季进行施工, 以避开底栖生物繁殖盛期; (2) S围填海工程运营期会产生大量工业及生活污水, 必须对其进行合理排放处理, 避免局部污染对整体海域环境的压力影响, 尤其是要避免赤潮现象。文章中仅仅对围填海工程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危害作出了局部分析, 实际上它所带来的影响还有很多, 也希望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全面深入该课题, 以求得更多收获。

参考文献

[1]张明慧, 陈昌平, 索安宁, 等.围填海的海洋环境影响国内外研究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 2012 (8) :1509~1513.

[2]曾继平.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以潍坊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为例[D].中国海洋大学, 2012:46~66.

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的法律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区;国际法基础;有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2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68-04

一、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介绍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Nature and Nature Resources, IUCN)将海洋环境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定义为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域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①

很多国家依据世界自然联盟的定义,对海洋环境保护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澳大利亚在《建立国家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指南》中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区是“专门用于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并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进行管理的海洋区域(包括陆地、海床和水下底土)。”②美国在2001年国家研究委员会报告中,将海洋环境保护区定义为:“为了特定的保护目的,用于加强海洋资源管理的一种前景广阔的,并作为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来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的涉海区域。”新西兰在《海洋保护区政策和实施计划》中强调保护区是旨在“通过全面保护,特别用来在生境和生态系统层次上维持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功能健康的海域。”

截止到2012年底,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会议报告,全球被保护海域面积已超过830万平方公里,占全球海域面积的2.3%。依据现有国家实践,世界上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环境保护区是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杰弗逊堡国家古迹(Fort Jefferson National Monument)。全球最大的海洋环境保护区——大堡礁国家公园(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是澳大利亚于1979年建立的。此外,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古巴、新西兰和欧盟也在积极推进国内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区系统的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从国家层面发展到国际层面。

二、海洋环境保护区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为沿海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奠定了国际法基础。《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③,还增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根据《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伴随着权利的扩大,沿海国也承担着更多的义务。例如,《公约》要求“沿海国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④沿海国在决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时,“应考虑到与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到严重威胁的水平上”⑤在第十二部分项下,各国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各国都有权针对特定海域的特殊生态条件采取特别措施。⑥根据《公约》第192条,各国无论其地理环境如何或是否是港口国、船旗国和沿海国,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尽管公约没有对“海洋环境”做出明确界定,但依据第1条第4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解释可以推断出涉及到每一个海洋区域的意图。《公约》第193条重申了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将这种主权权利置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前提下。第194条进一步要求各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来源的污染,为此应按照其能力使用最切实可行的方法。依据第194条第5款,这种措施应“包括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跨界鱼类种群的管理,缔约国于1995年8月4日通过了《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尽管协定的关注点仅限于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但体现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协定的通过表明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正式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野。

(二)21世纪议程

1992年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里约会议,与会国通过了旨在促进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议程。⑦议程第15章“促进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对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体现了环境保护区的突出地位和重要意义。议程第17章强调了对“所有海洋环境的保护,包括封闭、半封闭海域和沿海区域,并对其中的生物资源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⑧还鼓励各签署国对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包括已经建立正在管理中的保护区,采取适当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提高海洋物种产量、保护海洋栖息地。⑨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通过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⑩ “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11《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这些战略、计划或方案除其他外应体现本公约内载明与该缔约国有关的措施;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12第8条还特别要求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13

由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用语相对概括和抽象,1995年巴黎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雅加达任务(Jakarta Mandate)将目标明确为保护海洋及沿海生物多样性。142004年2月巴黎第七次会议中,与会各方认识到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正受到人类活动的威胁并出现局部地区恶化,全球、区域和国家管辖下的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正在锐减或消失的现实。15会议决议提到海洋和沿海保护区对于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已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物种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决议呼吁各方建立海洋和沿海管理机制并将海洋和沿海保护区纳入其中,同时要求通过国际合作在国际水域建立海洋和沿海保护区。

三、海洋保护区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权利滥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要求缔约国诚意并不得滥用权利,各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在毛里求斯诉英国有关查戈斯群岛海洋环境保护区的案件中,毛里求斯请求法院判决英国建立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300条的规定。根据维基解密披露的一段关于美国驻英大使与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部长之间的对话显示出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的建立更多的是为了防止原岛民返回该岛,企图通过严格禁止捕鱼限制原岛民获取生存所必要的物质资源。16

《公约》第300条最早源于1977年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探讨,于1978年第七次会议上由墨西哥作为公约中一个新的条款提出。该提案旨在要求各缔约方遵守以下原则:(1)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应损及其他国家的权利或国际社会的利益;(2)善意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1979年第八次会议上,美国提出议案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滥用权利或误用公约所承认的权力。在1980年第九次会议上最终通过了“不得滥用权利”议案,并形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

“诚意”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和“条约必须被遵守”原则。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将该原则具体表述为:“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在Dicitionnaire de la terminologie du droit international中,“滥用权利”是指一国以规避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或在此种情况下行使权利,或以与被承认权利本意相背离的目的行使权利。17

海洋环境保护区的目的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18一国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国权利,这是国际法朴素的价值追求。利用环境保护以实现政治目的明显扭曲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的真实意图。如何避免将保护区作为政治工具和制衡手段,成为今后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二)领土化问题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该制度是国家间利益平衡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自专属经济区制度确立以来,一直受到各种直接地或间接地挑战,其中以环境要求(environmental challenge)最为突出。19实行严格禁止政策(no-take policy)的海洋保护区将可能引发新一轮领土化和地方主义浪潮。20

《公约》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强化。它包含着现存最权威和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条款。21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公约》设置了详尽复杂的条文对世界各国的利益加以协调。第56条确立了沿海国享有以养护、管理鱼类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同时也顾及到沿海渔民社区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特殊要求,要求沿海国在确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时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并允许他们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并禁止任何国家和个人对任何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保护区内部分专属经济区“领土化”的要求,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扩张,打破了制度设计之初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忽视他国利益片面强调环境保护将可能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争端。

进一步来说《公约》第十二部分虽然认可缔约国有权在特定海域针对特殊的生态条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可通过在专属经济区内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永久地禁止获取鱼类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的活动。这些资源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绝对禁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发展的意义,体现着环境极端主义思想。退一步来说,即使这种特殊的“领土化”要求被公约所允许,那么在程序上是否要求相关的国家进行磋商,还是说一国的单方行为就能够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22

(三)环境保护与人权的价值冲突

在多数情况下,环境保护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环境保护也可能构成对人权的侵犯。两种价值的平衡对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国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又与保护和持久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利益。第10条对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应当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且符合保护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法。西北夏威夷群岛的帕帕哈瑙莫夸基亚保护区允许当地居民为维持生存需要获取海洋资源并保留传统实践。23而查戈斯群岛的原岛民是否有权返回该岛的法律问题仍在欧盟人权法院的审理中,英国通过建立完全禁止型海洋环境保护区而实质上排除了岛民获取生存资源的可能,实质上使得原岛民的回归成为不可能,侵犯了岛民的基本人权。参考帕帕哈瑙莫夸基亚保护区的做法,为当地社区提供生存所必须的鱼类资源并允许小范围的商业捕鱼以供应市场的做法才是更合理的。24不做这种变通,单纯依靠进口食品维持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通过建立完全禁止型海洋环境保护区以排除所有人类活动,包括禁止获取为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资源及小范围的商业捕鱼,以达到对环境的周全保护是一种极端做法。从人权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最高价值在于支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置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于不顾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如何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并将环境保护与人权相结合,实现制度价值的最大化是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的意义所在。

四、结论

海洋环境保护区作为保护保全海洋环境资源的一种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高生产力的海洋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保护,缓解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压力,以实现逐步改变海洋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养性、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海洋环境保护区还具有重要的遗产价值和观赏、旅游价值,通过对珍稀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实现人类历史的延续和发展。

目前,针对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建立已形成了一套国际法律框架体系,国际组织也通过指南对保护区制度的建设加以指导和完善,大量国家实践丰富了海洋环境保护区理论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借鉴。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种新制度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如何规制权力滥用,防止“领土化”倾向以及实现价值平衡等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以促进制度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注释:

①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1999: 11.

② Commonwealth marine protected areas program, http://www.environment.gov.au/coasts/mpa/commonwealth/ index.htm1, 访问时间:2012-11-10.

③④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A]. 1982年,第2条; 第61条(2); 第61条(4).

⑥ Jon M. Van Dyke,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 COASTAL LAW & POLY 375 (2008).

⑦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 Social Affairs, Agenda 21: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3-14 June 1992, Rio de Janiero, Brazil, 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ments/agenda21/index.htm.

⑧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 Social Affairs, Agenda 21: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3-14 June 1992, Rio de Janiero, Brazil, 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ments/agenda21/english/agenda21 chapter17.htm.

⑨111213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第7条;第3条;第6条;第8条。

⑩ 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

14 Secretariat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UNEP, Jakarta Mandate: Marine and Coastal Biodiversity Introduction, http://www.biodiv.org/programmes/areas/marine/default.asp.

15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ision VII/5: Marine and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p.11,http://www. biodiv.org/decisions/default.aspx?m=COP-07&id=7742&lg=0.

16 Peter Prows, Mauritius Brings UNCLOS Arbitration Against the United Kingdom over the Chagos Archipelago, 15 AM. SOC'Y OF INT'L LAW 1 (2011). Irini Papanicolopulu,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of the Dispute on the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ound the Chagos Archipelago, 26 INT'L J. MAR. & COASTAL L. 667 (2011).

17 Myron H. Nordquist&Shabtai Rosenne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Marinus Nijhoff Pub. 1995), p. 152.

18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1999, p. 18.

19 Bernard H.Oxman, The Territorial Temptation: A Siren Song at Sea (100 AM. J. OF INT'L L.830 2006), p. 843

20 以毛里求斯诉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的仲裁案为例。

21 John R. Stevenson&Bernard H. Oxman, The Fu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88 AJIL 488, 496 (1994). Secretary of State Christopher offered the same appraisal in his Letter of Submittal of the Convention of September 23, 1994. S. TREATY DOC. NO. 103-39, at V, VIVII (1994).

22 Alison Rieser, The Papahnaumokukea Precedent: Ecosystem-scale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EEZ(Asian 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3 Asian-Pacific L. & Pol'y J. 210 2010), p. 37.

23 Pew Environment Group. Scientists Sign Statement Calling for Large, Ecosystem-scale Marine Reserves. http://www.globaloceanlegacy.org/GOLScienceStatement.pdf.

24 De Santo EM, Jones PJS and Miller AMM, Fortress conservation at sea: a commentary on the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Marine Policy 35 2009), pp. 258-260.

参考文献:

[1]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 1999.

[2]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ision VII/5: Marine and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Feb. 2004).

[3] Myron H. Nordquist & Shabtai Rosenne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Martinus Nijhoff Pub. 1995)

[4] Alison Rieser, The Papahnaumokukea Precedent: Ecosystem-scale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EEZ, Asian 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3 Asian-Pacific L. & Pol'y J. 210 (2010).

[5] Bernard H. Oxman, The Territorial Temptation: A Siren Song at Sea, 100 AM. J. OF INT'L L. 830 (2006).

[6] Irini Papanicolopulu,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of the Dispute on the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ound the Chagos Archipelago, 26 INT'L J. MAR. & COASTAL L. 667 (2011).

[7] John R. Stevenson & Bernard H. Oxman, The Fu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88 AJIL 488, 496 (1994).

[8] Jon M. Van Dyke,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COASTAL LAW&POLY 375 (2008).

海洋环境影响 第12篇

1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由来及其现状

1.1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由来

外来物种, 指出现在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以及潜在扩散范围外的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 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当外来物种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 可能或已经对生态环境、生产和生活造成明显损害和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则称之为外来入侵物种[1]。当入侵物种成功变为生物学优势, 造成本土物种数量减少, 甚至灭绝, 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结构缺损, 组分改变时, 我们就称这种过程为外来物种入侵。

海洋外来物种成功入侵, 主要源于人为因素。入侵途径大致有3种: (1) 人们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 有意引入生存能力强、产量高或具备抗单种灾害能力的生物物种, 用养殖、放流、培育域外生物物种; (2) 通过往来世界各大洋的海运船舶压载水携带的外来物种; (3) 随出入境人员携带生物种类。据评估, 一艘载重10万吨的货船携带的压载水达5万~6万t, 每年全球船舶携带的压载水大约有100亿t, 每天全球在压载水中携带的生物有7 000多种;每过9个星期, 一种新的海洋生物入侵者就会被释放出来。全球已确认有500种左右的生物物种是由船舶压载水传播的。这些外来海洋生物一旦入侵到新的适宜生存的海域, 就可能发生不可控制的“雪崩式”大量繁殖, 疯狂掠夺当地生物的食物, 造成有害寄生虫和病原体的大面积迅猛传播[2]。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 人员往来频繁, 由出入境人员携带生物种类入境的情况越加严峻。

1.2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及危害

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 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统计显示, 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3]。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造成的间接损失每年达千亿元以上。目前我国有488种外来入侵物种, 在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 我国有50余种, 其中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有11种。

我国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据统计, 2001年以前, 从国外引进的海洋鱼类10种、虾类2种、贝类9种、藻类4种, 无意中带入了几百种外来海洋生物[4]。其中危害大、分布广的是大米草。大米草具有较强的入侵性, 对红树林、芦苇和滩涂底栖生物的生长具有较大影响。经40多年的引种、驯化和栽培, 大米草分布已遍布我国大部分沿海滩涂, 北起辽宁锦西, 南至广西北海, 在全国100多个县市的约15 000km的沿海滩涂均有分布, 从1963年的700hm2, 到目前的10万~13万hm2, 其中江苏省沿海滩涂大米草面积约占全部大米草面积的一半。

其他海洋外来入侵物种还有空心莲子草、沙筛贝、日本盘鲍、海湾扇贝等。在引进这些外来物种时, 无意间带来了包括有毒有害的赤潮藻类和病害生物。我国山东至少有外来入侵生物30余种[5]。其他省份也都有类似的情况。但是, 目前我国尚未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种类和分布情况进行全国性的调查。

2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人们引入外来物种的初衷大多是为抵御风浪、保滩护岸, 或是产量高、抗逆性和繁殖力强、经济效益好, 但是一些外来物种却凭借超强的繁殖能力, 形成野外种群, 且种群扩散、漫延, 挤占本土生物生活空间、抢夺食物, 破坏本海域生态系统结构, 影响群落生物多样性, 生物生境破碎化。外来物种入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侵占生物生存空间改变生态结构

外来入侵物种, 凭借其超强的繁殖能力, 挤占其他物种生存空间, 切断生物食物链, 造成生态结构变化。例如, 大米草疯狂漫延, 会严重影响沿海水域的水体质量和生物多样性, 给沿海滩涂、海洋渔业、养殖业、运输业等产生严重损害。以福建霞浦县东吾洋沿海滩涂为例 (图1) , 1983年引入大米草, 之后成为优势植物, 使原来生活在这里的200多种生物消亡了90%, 使近岸红树林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滩涂鱼虾贝藻等海洋生物大量死亡。而黄河三角洲沿海滩涂, 由于大米草竞争取代本土植物, 形成密集的单一米草群落, 从而使涉禽栖息地和觅食的生态丧失, 导致涉禽种群数量减少, 贝类、蟹类、鱼类等其他生物栖息地也同样遭到毁灭性破坏, 使贝类、蟹类、鱼类等多种生物物种窒息死亡, 底栖动物群落的改变, 也会间接影响涉禽种群的数量[6]。另外, 大米草根系发达, 从而堵塞航道, 影响船只航行和进口港口, 破坏输油、输电管线, 也影响滨海旅游。

2.2 造成遗传污染引发生态灾害

外来海洋生物物种还可能与本土生物杂交, 造成遗传污染。我国曾发生过海水养殖对虾、栉孔扇贝大规模病毒病害甚至死亡的情况, 科学界认为很可能是因大规模引进外来养殖贝, 或与引种带来的病毒有关。例如, 从日本引进的虾夷马粪海胆, 从养殖网中逃逸到自然海域环境中, 能够咬断大型海藻根部而破坏海藻床;同时, 它在自然生态中繁殖起来, 与本土光棘海胆争夺食物与生活空间, 对本土海胆生存构成威胁。外来海洋物种入侵的同时携的带病原生物, 容易引起病毒流行, 甚至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我国由船舶压舱水带来的外来赤潮生物, 已发现16个藻种, 外来有毒赤潮藻类, 是赤潮发生频数及风险增加的原因之一。

2.3 造成湿地功能丧失经济损失巨大

据初步统计, 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200亿元[7]。在直接经济损失的背后, 隐藏着湿地重要服务功能的丧失。按目前的估算, 以我国滨海湿地损失51%计算, 由此每年导致的经济损失约460亿美元。

3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对策

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 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需加以统筹规划, 全面实施。但是, 由于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工作涉及面广, 目前还缺少全国性的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调查、风险评估标准、机制及法律体系缺失, 针对这些问题, 建议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3.1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强化管理职能

针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与控制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 确定指导原则和行动指南, 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外来海洋物种入侵的国家体系。

3.2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 提高监管能力

组织制定预防和控制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方针、政策、方法、规划和应急方案, 开展外来物种普查和风险评估等相关业务。加强各部门各层次的监测能力, 部门间责任分明, 分工合作, 加强对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进行实时监控, 形成快速有效的立体网络监测体系。

3.3 建立国际型研究机构, 加强研究能力建设

建立外来海洋物种信息系统, 加强海洋有害外来物种研究机构建设, 全面掌握海洋外来入侵种的综合信息, 编制入侵种目录, 及时了解我国海洋有害外来物种的历史、分布和维护, 建立与国际研究机构交流合作, 共建海洋外来入侵种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3.4 加强科普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 让社会各界和公众认识外来入侵物种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及对人类健康的威胁。同时, 尽快将有害海洋物种名单公布, 严厉打击违法者, 利用宣传教育和惩戒警示, 提高全面物种意识和预防海洋有害物种入侵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HJ624-2011.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S].2011.

[2]刘凯.海洋生物入侵[J].国外科技动态, 2005 (5) .

[3]刘沫茹, 王奇.外来物种入侵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与法律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 (5) .

[4]梁玉波, 王斌.中国外来海洋生物及其影响[J].生物多样性, 2001, 9 (4) :458-486.

[5]田家怡, 闫永利, 李建庆, 等.山东海洋外来入侵生物与防控对策[J].海洋湖沼通报, 2009 (1) :41-46.

[6]陈中义, 李博, 陈家宽.米草属植物入侵的生态后果及管理对策[J].生物多样性, 2004, 12 (2) :28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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