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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精选6篇)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

湖北宜昌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宜昌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1日14时40分许,宜昌市兴山县312省道129Km+650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4.1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对现场施救和善后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段轮一副省长率领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尤习贵、省公安厅副厅长周家柱和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马国宪等领导干部连夜赶赴事故现场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于10月8日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省政府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鄂D14566号牌的宇通牌ZK6798H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35人,实际载客35人),车辆发动机号:G08YC601001,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8月15日,检验合格至2012年2月29日。肇事车辆属于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乘客座位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该车辆从2006年至今共有43起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

该车辆实际所有人情况是:在荆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该车所有人为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购车发票(发票号码00604392)显示为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购置。法定文书证明该车属于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实际车辆权属及变更情况为: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机构代码证,公司员工赵家新、张申军、张勇等3人出资于2006年8月11日购置该车,并由张勇出面以该公司名义到荆州市 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行驶证。2010年11月22日,黄黎泉、张明雷、黄林、张振亚等四人共同出资从赵家新、张申军、张勇处购得该车辆,成为该车实际车主。2011年3月12日,张明雷、黄林(均为九州公司驾驶员)两人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珍签订挂靠经营合同。该车相关证件的所有人均未发生变化,仍为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对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技术状况、事故前的瞬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证明:1.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的转向、制动系统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2.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轮胎胎面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3.由于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撞倒4根防护立柱,撞断波形钢防护栏后顺路肩坠落到护坡,再翻入河中,不符合《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的要求,不具备事故前瞬间车速的鉴定条件。

(二)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肇事车辆驾驶员熊浩,男,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南路35号居民(身份证号:***078),1977年8月出生,系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汇通分公司驾驶员,非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持准驾车型A1、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 档案编号:421000071124),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2月10日,审验合格至2012年2月。

通过湖北省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查询,驾驶人熊浩从2005年至今的6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10次而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一)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新珍,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同年获得省运管局《关于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从事省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客421003200001,经营范围是:旅游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省际包车客运。该公司现有旅游客车56辆,全部按规定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安装了GPS卫星定位设备。按照荆州市中心城区现行的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工作体制,该公司属于荆州区管辖的民营运输企业,公司共有员工128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10人,具有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合格驾驶员118人。

(二)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焦凌云,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地址为沙市区公园路39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L-HUB04022,经营范围是: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代售机票等。2005年6月10日,该旅行社注册成立了荆东路门市部,位于荆州区荆东路27-14号,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L-HUB04022-JZ-FWWD0020,经营范围是: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

三、道路状况、当天气象及路面监管情况

(一)道路状况

事发路段位于312省道129km+650m处(兴山县峡口镇白鹤村下阳坡路段),呈南北走向,北面通往神农架林区,南面通往兴山县峡口镇,道路东侧紧靠山体,西侧毗临三峡水库香溪河。该路段为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宽8米,道路线形为微弯,无道路中心分道线,设计车速为40公里/小时。行车方向左侧路肩宽0.4米,右侧路肩宽0.25米,路段纵坡度2%,横向纵坡度0.8%。东侧路肩旁设有排水沟(沟深0.2米,宽0.5米),西侧路边设有波形钢防护栏,距地高0.8米,路肩外是垂直高度7.25米的陡坎,坎下为109.1米的斜向陡坡香溪河岸,道路路面与水库水平面垂直高度为76米。当日路段视线良好。

距事故地点往南20米处的路肩上设有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牌。提示文字内容为“事故多发路段,前有路障,减速慢行”,并配有易于侧滑的警示标志,同时还设有闪烁的警示信号灯(处于红黄交替闪 烁状态)。

该路段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其技术标准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CB01-2003)。该路段波型钢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于2007年9月6日开始施工,2007年11月3日通过验收,项目建设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JTG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

(二)当天气象

事故发生时,兴山县全县范围内为阴雨天气,普降小到中雨(降水量为16.5毫米),导致该路段路面湿滑。

(三)路面监管

事发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为兴山县公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兴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峡口中队。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1日8时,熊浩驾驶临时租用的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载35名乘客由荆州市城区出发,拟前往神农架林区旅游。当日14时40分,该车由南往北行驶至312省道129km+650m处时,因车辆侧滑失控,撞毁路段西侧波形钢防护栏后驶出有效路面,坠入路肩外陡坎下,沿斜坡翻滚后沉于三峡水库香溪河中。造成该车乘客16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道路安全设施和车辆受损的重大道 路交通事故。

五、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政府立即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段轮一副省长率领省市公安、交通、安监、卫生、民政、旅游、外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兴山县,看望慰问伤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伤员救治及善后工作。省安监局主要领导现场办公,指导宜昌、荆州两地相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治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救援总共出动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118人,2艘巡逻艇、1艘民用渡船进行水上搜救,前后出动30台次急救车辆和80多名医护人员,调动宜昌市专业水平最好的6名医疗专家连夜赶赴兴山县,全力开展急救和转送伤员等医疗救助工作。

宜昌、荆州两地合作制定周密细致的善后工作方案,成立善后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遇难者善后、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食宿接待、赔付商谈和打捞肇事车辆等工作。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6名遇难者的遗体及时火化,19名伤员先后治愈出院,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伤亡人员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保持了社会稳定。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熊浩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在阴雨天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未按限制速度40公里/小时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侧滑失控,撞毁路段西侧波形钢防护栏后坠入坎下并沿斜坡翻滚沉于三峡水库香溪河中,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荆州市九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车合同管理混乱,旅游包车标志牌发放审查不严,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该公司与肇事车辆(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采取挂靠经营形式,没有对挂靠车辆的经营和安全实施有效管理。公司车辆安全例检流于形式,对驾驶员管理不严,致使非本公司驾驶员熊浩持无效包车合同,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领取到荆州至神农架的旅游包车标志牌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2.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该旅行社荆东路门市部负责人吕万文不严格按照规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随意向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提供门市部公章。在明知本旅行社规定门市部 印章不能用于签订旅游包车合同的情况下,为该车旅游出行在空白合同上签章,为该车出行提供了便利,造成严重后果。

3.荆州市荆州区运管所

荆州市荆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办不力。旅游客运包车线路牌发放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审核不严格。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线路牌使用存在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致使本次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在没有提供有效旅游包车合同的情况下顺利获取旅游包车线路牌。

4.荆州市旅游局

荆州市旅游局未认真贯彻执行省旅游局《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和《关于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鄂旅游文〔2011〕111号),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旅行社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检查不深入,对旅行社门市部违规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对部分旅行社及其门市部存在的合同和印章管理混乱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致使盖有旅行社和门市部公章的空白旅游包车合同书保存在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是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管未做到全覆盖,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大队领导和中队领导未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未严格落实“六个必查”工作措施,使该公司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治。

6.荆州区政府及主管部门

荆州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新珍,女,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熊浩,男,肇事车辆驾驶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明龙,男,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明雷,男,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股东之一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刘虹,女,荆州区运管所运政员,负责旅游客车线路牌发放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领线路牌未按要求审核,发放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周治虹,女,中共党员,荆州区运管所副所长。分管道路运输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旅游客车线路牌发放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邓书全,荆州市旅游局副调研员,负责质量规范与管理科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2011年8月22日,在全省贯彻落实《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中,未按照 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旅行社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旅行社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姚军,中共党员,荆州区交通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对所属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李轶群,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金涛,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宣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联系一中队和三中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中队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六个必查”工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唐华林,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所属中队和干警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没有严格落实“六个必查”工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在检察机关调查中如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荆州区人民政府向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建议荆州区政府对荆州区交通局给予通报批评。

3.建议荆州市运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荆州市九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4.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凌云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5.建议由荆州市旅游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和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6.建议由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荆东路门市部工商营业执照,并将处 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7.建议责成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荆东路门市部负责人吕万文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荆州市旅游局、荆州市安监局。

8.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省安监局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旅游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旅游客运交通安全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依法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旅游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租(使)用车辆安全行为,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承揽业务、统一签订合同、统一调度车辆、统一结算运费和统一管理驾驶员。落实“三证一牌一单”(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安全检测合格单),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租赁费、承包费等方式变相挂靠经营。旅行社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足额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与具备旅 游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用车合同,实行“公对公”结算,严禁租(使)用没有合法旅游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车辆从事旅游运营。要切实加强旅游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撤销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照。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违法运输行为,着力提升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源头管理,改善交通安全环境

一是加强客运驾驶员,尤其是旅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审验等关口,对辖区内所有客运驾驶员都要依法进行培训,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件。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目标,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等严格审查。对客运旅游租(使)用车辆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准入。三是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已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报告当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兴山县政府和交通部门要下大力治理山区道路安全隐患,要对危险路段采取加固护坡、铺设沥青、增设减速(防滑)带、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切实从人、车、路、管等各个环节严把交通安全关口,确保交通安全。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联合专项整治,强化驾驶员和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一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恶劣气候、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重点旅游景区往返路段,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道路安全整治合力。严格落实旅游客车和客运车辆运营中的安全例行检查,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对我省事故多发、易发险情路段加强巡逻管控,严肃查处违法占道、违章停靠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三是整合GPS监控平台,充分利用GPS等高科技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停车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重点场所采取悬挂大幅标语、播放光碟、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农村、运输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在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要加强气象、公安、交通、安监等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全省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宜昌市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发布处室:执法监察二处

发布时间: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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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2篇

原因分析

1、膨胀机设备设计或制造缺陷,经调查,苏氧生产的膨胀机在金龙也出现过类似故障。

3、轴承损坏原因为轴内端伞形螺母脱落,使膨胀机叶轮送动,转子失去动平衡导致轴承抱死。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3篇

调查报告认定, 爆炸是由硝化棉积热自燃引发, 当地党委、政府存在诸多问题, 123人被问责, 建议处置天津滨海新区书记宗国英, 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何树山, 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 海关总署副署长鲁培军等5名省部级高官。

事件回顾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 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最先起火。22时52分, 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 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此同时,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队紧急赶赴现场,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

22时56分,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首先到场, 指挥员向瑞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具体起火物质, 但现场工作人员均不知情。随后, 组织现场吊车清理被集装箱占用的消防通道, 以便消防车靠近灭火, 但未果。在这种情况下, 为阻止火势蔓延, 消防员利用水枪、车载炮冷却保护毗邻集装箱堆垛。后因现场火势猛烈、辐射热太高, 指挥员命令所有消防车和人员立即撤出运抵区, 在外围利用车载炮射水控制火势蔓延, 根据现场情况, 指挥员又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请求增援,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五大队、一大队赶赴现场。与此同时,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根据报警量激增的情况, 立即增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其所属特勤队、八大街中队, 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天保大道中队, 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响螺湾中队、新北路中队前往增援。至此,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共向现场调派了3个大队、6个中队、36辆消防车、200人参与灭火救援。

23时08分, 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八大街中队到场, 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 并组织在瑞海公司东门外侧建立供水线路, 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进行泡沫覆盖保护。23时13分许, 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三大街中队等增援力量陆续到场, 分别在跃进路、吉运二道建立供水线路, 在运抵区外围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堆垛进行射水冷却和泡沫覆盖保护。同时, 组织疏散瑞海公司和相邻企业在场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群众100余人。

23时34分06秒, 第一次爆炸发生, 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15吨TNT当量;30秒后, 更剧烈的第二次爆炸发生, 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23时40分, 天津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再次调集9个消防中队35辆消防车赶赴增援。

2015年8月13日凌晨1时左右, 在天津港大楼前广场应急指挥车上正式宣布成立了总指挥部, 地点设在区政府指挥中心, 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黄兴国担任总指挥, 市委副书记王东峰、副市长王宏江、副市长何树山和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以灭火、防爆、防化、防疫、防污染为重点, 统筹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安监、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力量, 积极稳妥推进救援处置工作。共动员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达1.6万多人, 动用装备、车辆2000多台, 其中解放军2207人, 339台装备;武警部队2368人, 181台装备;公安消防部队1728人, 195部消防车;公安其他警种2307人;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人员243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区市防爆、防化、防疫、灭火、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938人, 以及其他方面的救援力量和装备。公安部先后调集河北、北京、辽宁、山东、山西、江苏、湖北、上海8省市公安消防部队的化工抢险、核生化侦检等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参与救援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会同解放军 (北京军区卫戍区防化团、解放军舟桥部队、预备役力量) 、武警部队等组成多个搜救小组, 反复侦检、深入搜救, 针对现场存放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理化性质, 利用泡沫、干沙、干粉进行分类防控灭火。

2015年8月14日16时40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此次事故中, 事故中心区为受损最严重区域, 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 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 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 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 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 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 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 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 (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 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 、8人失踪 (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 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 , 798人受伤 (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 , 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 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 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件处理

2015年8月13日, 事故发生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爆炸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尽快控制消除火情, 全力救治伤员,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立即作出批示, 要求全力组织力量扑灭爆炸火势, 并对现场进行深入搜救, 注意做好科学施救,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抓紧组织精干医护力量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最大限度减少因伤死亡;查明事故原因, 及时公开透明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 要督促各地强化责任, 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8月16日, 李克强在天津主持召开会议, 部署“8·12”火灾爆炸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他指出, 这起事故涉及到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章行为, 一定要彻查追责, 公布所有调查结果, 给死难者家属一个交代, 给天津市民一个交代, 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给历史一个交代。

2015年8月16日,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消息, 最高检已派员介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 渎职侵权检察厅第一时间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 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 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立足于检察职能, 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

2015年8月18日, 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爆炸遇难者“七日祭”。天津港全港船舶鸣笛3分钟, 向遇难同胞致哀。

2015年8月18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有关规定, 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已成立并全面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由公安部牵头, 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参加, 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任组长。调查组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一查到底, 严肃追责, 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2015年9月5日, 爆炸核心区现场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核心区内三堆集装箱已经有两堆清理完毕, 天津建工二建公司和天津建工总包的施工队伍正在对跃进路派出所办公大楼进行拆除, 爆炸点南侧基本清除完毕, 露出大量空地。

2015年9月9日, 据天津港消防支队牺牲消防员的家属介绍, 天津港消防支队目前确认牺牲的消防员已被追认为烈士, 并每人获赔230万, 其中, 烈士褒扬金约为94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为63万, 其余组成部分还有天津港集团赔偿40万、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9万左右、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10万、天津港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款项10万左右、丧葬费4万左右。这个赔偿数字与2015哈尔滨“1·2”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相同, 都是获赔230万。2015年9月29日, 首批赔付款项拨付到位。

2015年9月25日-11月, 事故受损房屋收购和修缮签约工作目前基本结束。截至10月30日, 已有9545户受损业主签约, 加上已同意签约但不在天津的300余户业主, 签约进度达到99.8%。现已完成维修受损房屋12499户, 占总维修户数的71.3%。此外, 室内财产定损工作也进展顺利, 目前已有13000多户完成验收, 占总数的95%, 进入了收尾阶段。

2015年12月15日, 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在出席《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时表示, 关于“8.12”天津港爆炸事故, 目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 有些事故原因要进一步查清、责任要进一步明确。

2016年2月14日, 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后续重化工项目搬迁事宜正在稳步进行中, 已有多家企业制定搬迁方案, 搬往滨海新区南部规划的南港工业区内, 实现集中布局发展。

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给滨海新区的发展留下了深刻教训。根据当地安监局统计, 事故发生后, 全区共有583家危化企业纳入排查范围。这其中列入“红表”需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的企业有85家, 其中9家已整改完毕, 10家制定了搬迁方案, 另外66家也已签字确认制定相关方案。

天津滨海新区还将进一步调整全区化工产业布局, 初步考虑今后只允许南港工业区新增化工项目, 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填平补齐不再扩大规模,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及其他功能区、街镇不再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实现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南港工业区集中。

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 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专题听取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率有关负责同志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进行研究部署。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具体指导天津市开展处置工作和防范发生次生灾害事故。2015年8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 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 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明,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 在高温 (天气) 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 积热自燃, 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 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调查组认定,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 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 安全管理极其混乱, 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调查组建议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 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调查组还建议, 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 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即: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 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 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 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 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规范其从业行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热点释疑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 记者就“8·12”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 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事故调查|瑞海董某之父曾任公安局长

记者:瑞海公司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起火和爆炸原因是什么?

答:事故现场经过火灾、爆炸, 现场破坏严重, 情况复杂、危险。为查明“怎么着的、怎么炸的”等问题, 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消防、化工、刑侦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参加技术组, 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 事发前,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 共计11383.79吨, 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 氰化钠680.5吨, 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

其中, 运抵区 (也称海关监管区) 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 共计4840.42吨, 包括硝酸铵800吨, 氰化钠360吨, 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 在高温 (天气) 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 积热自燃, 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 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 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 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 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 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记者: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答: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 为民营企业, 员工72人。

调查发现, 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 熟悉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的行政许可及其审批程序。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 (券) 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 拉拢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原分管领导以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原负责人, 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 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 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 (已去世) 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 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 对瑞海公司无法定许可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 调查组没有发现该公司人员的亲属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责任追究|天津港、海关、海事局及区规划局均存腐败

记者:瑞海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调查认定瑞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达10项之多。瑞海公司安全管理极其混乱, 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 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 贻误了疏散时机, 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 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2.无证违法经营。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 也没有许可证, 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通过送钱、送购物卡 (券) 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 拉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在行政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

4.违规存放硝酸铵。违反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 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反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混存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 间距严重不足, 超高堆码大量存在。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违反行业标准, 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 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野蛮装卸行为。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没有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没有作业资格证书, 缺乏对运输、储存、装卸危险货物和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应有的安全知识。

10.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按有关法规规定制订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

记者:瑞海公司严重违法建设经营, 为何能长期存在?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负有哪些责任?追责情况如何?

答:调查组认定,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 有的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未认真履行职责, 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 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 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 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瑞海公司13人, 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海关、安全监管和规划部门以及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 (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 ;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 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 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另外,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吊销证照、撤销资质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记者:在事故调查期间, 是否还发现存在腐败问题?

答:调查发现, 存在腐败行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12名存在受贿问题 (厅局级4人、县处级8人) 。目前, 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已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处置方案|“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爆炸”不成立

记者:消防处置是否得当?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答:通过查阅值班记录、出警命令记录, 调查了解到, 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 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 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 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 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 但均未被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 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 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 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 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 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 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

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 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 代价惨痛, 教训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 远远超出设计上限, 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 埋下巨大隐患。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 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的情况, 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 尤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 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 爆炸发生前现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 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 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 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 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 猝不及防, 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总结教训, 为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提出了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处置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能力;加强火场侦查装备、远程灭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等特殊装备建设;加强企业专职队建设, 增强早发现、处置初期火的能力;建立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消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记者: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了现场危化品爆炸, 这个说法是否属实?

答:调查显示, 一方面, 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 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 事故当天运抵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 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 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环境影响|事故对大气的影响已基本消除

记者: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答: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 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 爆炸发生后, 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 逐渐漂移消散, 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 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 8月25日以后, 事故中心区外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 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 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 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 经有效处置, 达标排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 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 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 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 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目前, 事故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区外围受污染的地表水体已全部达标处理并排放, 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开展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

记者:事故发生后, 采取了哪些应急措施?

答:一是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二是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处理处置。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 包括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的围埝, 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等, 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 并按照浓度高低, 科学、多途径地开展了污水处置, 实现了达标排放。三是严格规范废物转移处置工作, 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记者: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 环保部门还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将如何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答:主要是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照“科学、安全、无害化”的原则, 全面开展废物清理、环境风险评估及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一是安全有序推进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为确保安全, 处置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将爆炸现场的废物划分为废弃化学品、污染土壤、燃烧遗留废弃物等类别, 分类处置, 明确专业处置单位、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目前, 场地内约10万方的建筑垃圾正在清理中, 小块建筑垃圾运至水泥厂进行处置 (已清理过半) , 大块建筑垃圾洗消合格后, 拟用于现场爆炸大坑回填 (已基本洗消完毕) ;事故中心区的废集装箱、报废汽车经过洗消后已运至钢管集团公司熔炼处理;场地内的危化品、污染土等危废正在由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已处理过半) 。针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 已进行了拉森桩阻隔止水施工, 防止地下水进一步外扩污染。

二是科学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 开展了分区、分阶段的场地调查评估。截至目前, 调查范围总计57万平方米, 整个调查过程共获取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数据近百万个。

目前, 正在根据调查结果, 组织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公布过程|报告结果公布在法定时间内

记者: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2日, 至今已经5个多月。很多人关心, 这样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 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答:国务院第493号令, 也就是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 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 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应当说, 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 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4篇

往往在这个时候,两位检察官早已离开位于最高检南楼2417室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正在赶赴事故发生地的途中。

“从2011年开始,受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先后介入了6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现任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主任的牛正良告诉《方圆》记者,“表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悄然成立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在2011年年初才获批准成立,在办公室成立之前,渎职侵权检察厅内部其实也有专人负责督办指导全国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在特大、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际,渎职侵权检察厅也会派检察官参与调查。

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的构想是在2006年萌生的。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告诉《方圆》记者,他在2006年年底提出了“建立重大责任事故特派检察员制度”的构想,那时候他刚刚调到渎检厅。“当时参加一个会议,国资委一名处长提出,当重大央企发生严重事故,国资委应该派人参加国务院成立的调查组。”正是这名国资委处长的提议让他产生了这个想法。

李忠诚的构想在渎职侵权检察厅内部也形成了共识,并以文字形式向上呈报。在2008年的《渎职侵权检察厅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中,不仅列举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等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还直接建议成立专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机构,并配齐配强人员。

“级别提高有助于开展工作,同时也会增强了调查专员责任感和事业心。”对于新机构的级别,李忠诚的想法是成立一个厅级单位,由最高检直管或由渎检厅代管。

这个想法并没有立即付诸实现,新机构的成立还需要各方进行论证,直到2010年,它终于迎来了契机。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继续把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要求严查重特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随即,2011年年初,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获批在渎职侵权检察厅成立,级别为处级。

同最高检其他处级岗位一样,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初,主任一职实行了竞争上岗,共有9人报名参加了笔试,其中5人进入面试。上世纪90年代即进入渎检厅,参与办理了大量渎职侵权案件的牛正良最终胜出,成为第一任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主任。

只办特大事故和部分重大事故

“在2009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共发生140多万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们不可能参与每起事故的调查,需要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的案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直接参与调查的都是特大和重大事故或者其他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事故。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了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情况的不同,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会赶赴其中一些事故的现场参与事故调查。”

2012年,国内发生的包茂高速公路交通车祸和攀枝花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这两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均受最高检指派,加入了国务院成立的调查组,参与了事故的调查。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人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渎职侵权检察厅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

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导致3名幼儿当场死亡、8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4名幼儿受伤。事故发生后,渎职侵权检察厅高度重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迅速赶赴案发现场,与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三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及时成立专案组。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个事故是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

第一件大案即是动车事故

2011年年初,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刚成立时,办公室的编制人员只有两名,其中的一名后来还去了地方挂职锻炼。

于是,牛正良上任伊始便成了“光杆司令”,直到2011年9月曹书君从武警部队转业进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

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動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国务院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

这次事故的调查耗费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还要赶赴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外地取证,在铁道部、国资委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后来,该案交由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目前尚未提起公诉。

虽然温州动车事故的调查耗时耗力,但是此次调查之行也让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事故调查的协调和时机很重要

作为最高检派遣的事故调查检察官,牛正良和曹书君在调查中多是担任督办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案情的查办主要依靠事发地的检察机关,甚至是多地的检察机关协同调查。

2012年8月26日,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运送甲醇货运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引发甲醇泄漏并导致两车起火,造成36人遇难,3人受伤。在最高检的协调下,陕西、河南和内蒙古三地的检察机关同时介入调查。

“内蒙古检察院负责调查其营运执照的管理上是否有渎职失职行为,陕西省检察院负责调查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区的设计施工上有无渎职问题,而河南省检察院则调查在特种货运车辆管理和营运执照管理上的渎职问题。”牛正良表示,既然要调查事故,就一定要彻查,任何一个相关环节都不应该漏掉,这种情况下,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和包茂高速公路车祸调查一样,在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段车祸的调查中,山东和河南两地的检察机关也是同时介入。

不过密切配合不等同于完全依靠,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经验不足,存在坐等政府调查组移送案件线索的问题,这个问题让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与政府调查组同步开展调查的做法更受推崇。“之所以提倡同步开展调查的做法,因为这样可以及时发现事故的性质,发现事故背后的渎职问题,掌握现场的原始证据,及时查办相关渎职犯罪,更重要的是这时期的干扰阻力最小。”

其实事故发生的初期也是检察机关立案的最好时机,最真实的事故现场和群情激愤的舆论能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利的执法办案环境。

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当时正在为温州动车事故调查取证,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师宗县,连同云南省检察院、曲靖市检察院和师宗县检察院,组成检察专案组,一同开展渎职犯罪调查。11月17日便对包括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孙忠桥、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长吴平生等9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要选准突破口

虽然多数时候地方检察机关是事故调查的主力军,但牛正良和曹书君有时也会在办案第一线“冲锋陷阵”。

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后的调查并不顺利,煤矿老板跳楼自杀让调查线索一度中断。“我自己都不懂,怎么指导别人开展调查?”为了弄清矿井作业层面是否按规定设计生产,入职才一年的曹书君甚至穿戴齐了整套矿工装备,步行到了地下2000米的作业层面。

“矿道很低很窄,只能猫着腰,有些地方要爬着才能过去,周围一片漆黑,越到下面越感到胸闷,有种缺氧的感觉。”2000米的路程,曹书君花了两个小时才从矿道里爬了出来,直接瘫坐在了地上,差点虚脱,这是他第一次下井。

除此之外,调查这类发生在偏远地区的事故,办案环境的艰苦也很难为外人所想象。

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前,喻中升是渎检厅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检察官之一,有一次他和同事调查一起煤矿火工品爆炸事故时,人家想撵他走,又找不出理由,就编个借口说,县里接待条件有限,仅有的一个招待所让客人住满了,再来人就没地方安排了。喻中升提议到老乡家住,谁料被告知:住老乡家里不能保证其安全。最后他们居然被安排到县政府一个废弃的澡堂子里住了三天,被霉味、臭味呛得喘不过气来。

即使现在经济条件好了许多,但是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在办理这类事故时,依然会遭遇条件恶劣的情况,有时候要借宿当地老乡家,更多的时候只能和民工、矿工等挤在一起吃住,“有时候能有个帐篷,已经是很好的待遇了。”

像这样的“冲锋陷阵”还有很多。在最有利的时机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固然很好,但实际上,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通常不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他们被通知的时间非常靠后。“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检察机关的敏感性,有些地方不敏感,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在前期掌握一些必要的证据。”牛正良表示,在这个时候就要选准突破口,他把这比喻成“厨师和鱼”的关系。“优秀的厨师能把一条普通的鱼做的异常鲜美,平庸的厨师能把一条石斑鱼做得十分乏味。”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的一个铅锌矿发生透水事故,81名矿工被困井下,当时南丹县委书记和县长均已得知,但是他们却选择瞒报。东窗事发后,国务院在8月6日成立调查组,此时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地方官员早已经安排好一切,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地方检察院一筹莫展。

“县委主要领导滥用职权,瞒报事故,还阻止其他人上报,没有及时救援,扩大了损失后果,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牛正良就把突破口放在了“瞒报事故”上,当时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瞒报事故”一项,为此地方检察机关还和牛正良有过讨论。最后地方检察机关还是接受了牛正良的意见,依法立案68件共74人,其中包括了36个处级干部和9个厅级干部,其中县委书记万瑞忠被执行死刑,在当时轰动一时,取得了非常好的警示效果。

甘肃庆阳校车事故的调查同样是峰回路转。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市正宁县发生校车事故,死亡21人,当地检察机关介入了该事故调查后派遣了9人加入到政府成立的调查组中,但是这9人被分入不同的小组,司法调查工作遇到巨大阻力,停滞不前,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赶赴事发地,连同甘肃省检察院、庆阳市检察院和正宁县检察院,共同研究,展开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调查。

当时地方检察院坦言,担心立案后社会舆论会把所有压力施加到检察院身上,牛正良分析后认定,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社会舆论更会施加压力。经过讨论分析,决定将突破点放在了教育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管理部门上。

“甘肃庆阳校车私自改装,作为幼儿园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是否知道?营运四年,交通主管部门是否知道?地处镇区,乡镇分管领导又是否知情?”而随后的调查也正如先前的判断,教育主管部门应付上级,根本没有按规定定时检查;交通管理部门每次都是罚款了事;乡镇分管领导则知情不作为。事后包括正宁县及榆林子镇政府、教育、交警部门其他责任人在内,被追责的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总共有16名。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办发[2011]144号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 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

(二)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

(三)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

(四)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五)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六)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

(七)各营业网点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

(八)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

(九)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第八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七类”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告。(二)发生的盗窃案件。(三)发生的抢劫案件。(四)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五)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六)绑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

(七)配置的枪支弹药发生丢失、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管理人员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由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岗位空缺的情况。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3天以上(含3天)。

(四)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

(五)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以上情况。

(六)信用社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七)信用社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

第十条报告单位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升级,计算机硬件等设置出现故障等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遭受损失或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单位接受重大外部监管(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情况,需要报告。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信用社、联社科室或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采取快报和专题报告两种方式报告情况。

(一)快报方式:主要用于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事项概况。

(二)专题报告:主要用于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各类案件平息后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及其他需要专题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报告单位发生以下事件,应按如下要求报告:

(一)报告单位发生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要立即按快报格式通过加密传真报告或专人报告。要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取款人数、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态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

(二)报告单位发生“七类"案件、经济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自然灾害,应在24小时内按快报格式报告。要填报“五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发生自然灾害的,还要同时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和人员受伤害程度等情况。

(三)发生重大变动、接受重大外部监管的事项,应采用专题报告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报告单位报送专题报告时,应对整个事件的过程、加强内控管理的整改措施等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七条报告要求文字简练,内容真实、准确,所有报告、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情况,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 报告的处理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处理,由信用社各科室分别受理。接到重大事项报告时,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信用社科室应按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问责制的要求,信用社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实行问责制,要求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作好报告处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要完善信用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应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上报上一级监管或行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各科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档案,对有关资料、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各科室、分社及信用社各级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6篇

故调查报告范文

**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6年4月4日19时30分许,**省**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贵**的中型客车,在途经**县**乡**村至**村通村水泥路上时,坠入道路左侧垂高51m的以那河河床,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并进一

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情况。

贵**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万达牌**,所有人:**省**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xx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xx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h。该车由**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管理,以全额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驾驶员**经营。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

…………

车。17时19分许,该车装载乘客

往**方向行驶。17时27分,**在正常行驶途中从仪表盘下取出动态监控终端电源线并扯断,致使该车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掉线。18时和18时13分,该车在307省道**县以那段两次停车,共有5名乘客上车;18时52分,3名乘客下车;19时02分至19时12分,该车在武佐河大桥**县境内停车加水,期间又有4名乘客上车;19时17分,1名乘客下车,此时该车共载24人。19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307省道170km+100m与**县**乡**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通往**乡**的通村公路,车辆通过限宽水泥墩时,左前轮刮擦左侧限宽水泥墩后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与斜坡上的石块接触后,再翻坠到以那河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人**在内的20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拨打电话报

警并立即自发进行救援。4月4日19时36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县**乡**村一辆客车翻到以那河里;19时37分至39分,指令县交警大队、**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出警,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9时42分,**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时12分,县刑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特警大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救援;21时08分,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成立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组开展工作;21时许,第一位伤员抬上救护车;22时许,另外3名伤员送医院抢救。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月5日凌晨1时许,遇难者遗体分送**县、**县、黔西县殡仪馆停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6时许,现场清理完毕;8时许,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带领省政府办公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精选6篇)湖北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湖北宜昌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宜昌兴山县“10·1”重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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