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精选8篇)
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第1篇
合作开发项目协议
甲方(投资方):
乙方(开发方):
甲方拥有位于土地一块的使用权,甲方负责提供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该项目的全部资金,乙方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开发和管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开发项目的土地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土地取得方式:出让
4、土地使用性质:住宅
5、土地使用年限:年
6、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部分沿线商铺)
7、土地现状:有部分建筑物
8、土地国有使用证号: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土地地号:
二、合作开发项目的方式
1、合作开发项目的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的全部资金,乙方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乙方按甲方开发项目全部收益的%或纯利润的%运作管理费用(不含税费)。
2、合作开发项目收取运作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a、当项目销售至%时,支付乙方应收取运作管理费%
b、当项目销售至%时,支付乙方应收取运作管理费%
c、当项目销售至%时,支付乙方应收取运作管理费%
余下%的运作管理费按照每销售一套商品房按甲方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支付给乙方,直到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付清。
三、合作开发项目的内容
1、合作开发项目的内容
乙方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和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报建图纸审核,工程施工(以何种方式操作另行商议),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如小区绿化、道路、样板房、排污、排水、电梯采购、水电报装、智能化管理等),项目策划、项目销售以及房产的办理和物业移交(或成立)物业公司管理。
2、合作开发项目的人员配置
乙方负责派一名总指挥,一名报建员、一名项目行政管理,甲方负责派一名副总指挥,一名财务总监,一至二名项目材料采购员,其余人员根据项目运作的要求和原则在当地招聘。
3、合作开发项目的人员生活费用
乙方负责派出的三名人员的工资和旅差费由乙方预支,(在房屋发售至%前分二至三次预支)事后从乙方收益的运作管理费中扣减,三名人员的工资如下:
a、总指挥生活预支费用:元/每月
b、报建员生活预支费用:元/每月
c、项目行政管理预支费用:元/每月
四、合作开发项目的有关约定
整个项目开发的原则上由乙方(总指挥)负责开发和管理,除公
司董事长外其他人员只能协助,不得对项目不利的事进行过多干涉,否则,不利于项目的运作。而各项开发资金由甲方负责监控和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1、开发项目壹万元以下由总指挥签字,副总指挥证明财务人员审核签字支付。
2、开发项目费用壹万元以上由指挥提出申请,副总指挥证明公司董事长批准,财务人员审核签字支付,董事长不在办公室时,可通过电话给财务人员联系确定,先支付后补签,且各方签字的时限为:项目部签字时限为一天,董事长签字时限为一天,财务人员签字时限为一天,一共三天。
3、材料超过拾万元以上要通过公开招标,项目部不得自行处理。
4、项目部每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之前项目开发情况,纠正存在问题,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以确保整个项目顺利进行。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完成该地块的土地证手续,以及后续项目报批的相关资料。
2、负责提供整个项目开发的全部资金。
3、负责提供该项目的办公、办公生活场所及交通工具等费用。
4、负责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重大的人际关系和问题时甲方出面处理,乙方协助。
5、负责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的监督。
6、负责按时支付乙方的运作管理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2、负责提供每月项目运作的进度、资金投入以及质量情况报董事长审查。
3、负责处理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4、负责对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省开支。
5、确保项目开发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六、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经双方同意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的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重裁。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第2篇
甲方:时间:2011年8月1日 乙方: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因经营需要,为了成功取得湖南现代投资公司综合楼酒店(长沙凯莱酒店)家具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特与甲方合作拓展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乙双方以金凤凰家具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为了成功取得该项目业务需共同进行攻关。
2、甲方负责处理和协调该业务的上层人际关系,确保乙方获得该业务。且在议标和定标过程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获得好的成交价和有利的支付方式。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一切相关业务的技术资料和前期工程基本工作(含家具设计和深化方案、正规投标文件等)。
3、乙方负责投标及中标后的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及售后服务。
4、此项目:乙方为该业务开立专门账户,财务实施甲乙方双控,确保专款专用;前期由甲乙双方各出5万元作该项目的费用;在合作经营该项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必须经由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产生。
5、如果该项目需要垫资,甲乙双方各垫资50%,若任何一方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违约,并处罚人民币伍拾万元,由对方解决资金问题。
6、中标后,乙方负责管理施工质量和进度,如因乙方的原因达不到业主的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利润分配:该项目若合作成功,其产生的纯利润按甲方占60%,乙方
占40%进行分配;质保金在到期收到后,扣除售后服务费用后也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8、该项目完工,甲乙双方账目结清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第3篇
会议现场,刘北剑副主席代表中国健美协会,张维建总裁代表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中国健美协会将在未来携手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动全国健身健美运动的开展。
作为中国健身器材行业的领先品牌,中国奥委会健身及按摩器材供应商,舒华自创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中国最广大人群提供专业的健身产品和科学健身理念,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如今,舒华已发展成为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品牌运作为一体的规模化、多元化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分别在福建晋江、泉州台商投资区、河南商丘以及天津西青共拥有四个生产基地,目前已开发包括家用健身器材、商用健身器材、室外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馆等产品,积极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我要签合作协议吗?等 第4篇
问:我朋友现在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营业执照已办好,公司也已开始运作,公司法人代表为另一合伙人,因为两人各占公司一半股份,不知是否应该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如果该签,这个协议又该如何签呢?
读者 时者
答:合伙协议实际上在成立公司之前就应该签订。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之内容签订。
2、能否不写保证书?
问:我原来的单位要我写一份不泄露单位秘密的保证书。我离开公司并没有带走公司的资料,况且那些资料并非我一个人拥有。如果其他人泄漏了资料,而我又写了保证书,老板诬赖是我泄漏的,我岂不是被动了?我不写保证书,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吾生明
答:你当然可以不写保证书,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必须写保证书。但你可以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可以详细地把你所担忧的问题约定进去,同时也可以约束对方。
3、网上卖游戏装备合法吗?
问:我有一个亲戚他现在20岁,他已辍学,现在他经常通过在网上卖一些自己打游戏所获取的一些游戏装备来获得钱财,家人很担忧,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张又又
答:这种做法目前应该是合法的,因为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4、这笔借款会怎样处理?
问:我向公公借钱买房子,公公要我写借条(只需我的签名,不要我丈夫的签名)。我觉得很奇怪。请问:如果我和我丈夫分开了,这笔钱是不是我一人承担。如果和我丈夫同时签名,我们分开了这笔钱又是怎样呢?
读者司明明
答:不管是否有你丈夫的签名,该笔钱都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理所当然应共同承担。
5、公司财产被控股者转移怎么办?
问:我在一家公司有40%的股份(已经法院确认有效),但公司的控股人现把公司的财产已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公司,现在我们合股的公司成了空的,我该怎么办?
读者试支明
答:你可以依据公司法起诉该控股股东。如果被转移的财产量达到一定程度,你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未满试用期离开公司没有工资吗?
问:我准备20天后离开单位,但我还在试用期间,公司是否可以不发给我工资?要是他以试用期未满一个月拒绝支付,我该如何处理?
读者 阿英
答: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不管是否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该公司以此理由拒绝支付,你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他们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资及赔偿损失。
7、怀孕后能领结婚证吗?
问:如果男女双方均为未婚并且已经达到法律许可结婚的年龄,在怀孕的状态下,男女双方要求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并且想生下孩子是否违法?
读者 古意
答:男女双方的要求是合法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是达到结婚年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非三代以内的血亲)男女都可以结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公民的义务,只要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及履行了相关程序,男女双方的生育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8、单位不让我离开合法吗?
问:我在一单位签了5年的合同,现在合同期已满,但我所经手的工作还有一万元的货款没收回,单位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我离开公司。这合法吗?
读者 元强
答:若没有上述约定,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单方解除该劳动关系。你的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
软件开发合作开发协议 第5篇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软件产品,为此,双方就合作事宜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如下协议,以备共同遵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为:,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见《软件需求说明书》(附件一)。开发进度:乙方应按本协议所附的《 软件开发进度计划》(见附件二)完成工作进度: 合作方式:甲方负责**软件的市场推广、销售、售后实施及维护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最终用户要求做好**产品的需求调研、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和相关的售前、售后及培训技术服务支持;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项目收益。利润分配及费用约定: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去最终用户现场出差的差旅食宿费;甲方销售的**软件,乙方提成该软件销售毛利润的50%。(毛利润=软件实际合同销售额-第三方合作成本)利润支付方式:甲方收到项目最终用户款项后支付乙方收益款,乙方承担所得税,由甲方代扣或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票给甲方。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 软件需求说明书》为准。培训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安装调试、售后维护人员2 名,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服务响应:如**软件产品使用运行出现问题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问题不能按期解决,导致影响甲方最终用户正常使用 ,甲方有权扣除部分费用.软件知识产权:(1)**软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在**软件
交付使用时将该软件产品设计资料、产品源代码、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许可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2)乙方应保证其开发成果及其开发过程不侵
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十、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他人或单位合作开发和销售**软件。如有违
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一、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
十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甲方
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 软件需求说明书》
附件二:《 软件开发进度计划》
附件三:甲乙双方身份证明资料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 第6篇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占股70%;乙方出技术,占股30%。
二、合作项目
1、软件项目名称:。
2、开发内容:根据甲乙双方合作的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____________软件的功能开发,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如下:a、根据合作内容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与之相符合的系统。b、供应链系统开发出包含(采购申报,领导审批,财务支付,发货供给功能):
3、系统运行环境包括:
4、项目经营范围:
5、项目经营地址: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四、合作分工
1、乙方应当在天内将软件产品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产品时需要向甲方提交如下材料:
a、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
b、软件的开发计划文件;
c、软件的设计文件;
d、软件的模拟环境;
e、软件的质量保证计划;
f、软件的确认测试计划;
g、软件的源代码;
h、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i、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
3、开发完毕,乙方应将系统的所有文件、源代码移交给甲方。
4、软件产品的交付形式应当为电子档(以作备档)
5、开发阶段的验收:甲方应当按照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
6、产品交付的验收:
(1)验收标准为:
a.程序正常运行;
b.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
c.项目按时完成;
d.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e.将系统架设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上。
(2)验收期限为天时间。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根据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3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0%。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人情况,项目每月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薪酬,但该薪酬一半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另一半计入项目经营成本内。
3、甲方所出资金的固定资产部分按五年折旧,但流动资金部分不计利息。
4、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本次开发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3、乙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
4、乙方有责任对为甲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它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5、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占股______;乙方出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占股______。
第二条、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时间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资质,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向厂家争取到的各种资源。
3、提供各种技术培训支持等。
4、提供乙方产品销售发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交留保证金______万元整,可以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之一交到公司账户,公司出具相应合法收款凭证。在交留保证金后甲方提供相应场地和资源,乙方可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运作,甲方予以认可并出具相应授权,负责__________________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2、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作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与其他厂家和销售商合作。
4、负责人员管理。
5、乙方必需要配合财务工作,按公司财务制度及时完成销售后的款项结算。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收益分配
1、甲方按成本加合理费用与利润,得出的结算价格向乙方汇报。
2、每笔订单结算价格以外的利润部分,扣除______%的固定税收和公司能操作的最低所得税后,余下的利润均归乙方所有。
3、利润部分以业务费用等方式,在订单完成后支取。保证金在协议期内不得支取,期满后予以退还。
4、遇特殊订单,按双方针对该订单的协商结果执行。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第八条、合作保障措施
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第8篇
改革开放以来,闽台农业合作一直走在两岸合作交流的前列,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与台湾仅一水相隔的福建凭借其独特的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法缘相循、商缘相连这“五缘”优势,在闽台农业合作中一直发挥着特殊作用。1978年以来,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两岸农业合作、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台湾农产品集散基地,率先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率先开展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在对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全国的先行地位[1]。据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德章介绍,闽台农业合作带来了福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效应,也为台湾农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大发展空间,绝大部分台资农业企业取得丰厚回报,不少企业投资合作模式呈加速发展态势,真正达到合作双方“共赢”的效果。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并确认该协议于9月12日生效。ECFA的签订和实施是两岸在各自面对区域经济整合和全球化发展趋势之下迈出的极为关键的一大步,为福建带来了大有可为的发展契机,同时也为拓展提升闽台农业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宽广的舞台。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撰文认为,在两岸全面“三通”的形式下,福建区位优势将更加凸显,发展特色产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有助于两岸农业合作的服务业,是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领域。闽台农业合作源远深厚,两地产业互补性强,经过三十年的实践,具有较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总体发展态势趋好、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当前,在福建农业处于传统农业迈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关口以及台湾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拓展空间的新形势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针对基于ECFA下,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闽台农业全面合作,促进产业提升,促进两岸“双赢”,以共同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竞争,对闽台两地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闽台农业合作现状
2.1 福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当前,福建农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迈进现代农业的转型关口期,福建农业的发展目标已从传统的温饱向“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发展[2],农业产业领域不断拓展,农业经营方式正在快速全面的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迅速兴起。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立足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一中心,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力。据统计,福建农业生产总值已从1991年的168.6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26.22亿元,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从1991年的0.20亿元/万人提高到2009年得0.53亿元/万人[3]。此外,福建农业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战略性调整,在保证农、林、牧、渔业产值持续增加的同时,有效改善了农、林、牧、渔业的结构,使各产值比重由1995年52.09:9.48:22.86:15.56调整到2009年的42.31:8.11:18.35:28.28[3]。近年来,福建致力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增加支农项目资金,把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突破口,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不断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使福建农村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2.2 台湾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台湾农业生产现已达到较高水平,基本完成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其农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由于台湾一直努力调降稻米、杂粮、蔗糖等的生产,逐渐减少其种植面积,鼓励农民休耕,致使种植业产值有所下降,从农业生产总产值比重角度分析,种植业所占份额从1949年的76.7%降至2009年的43.92%,减少了近一半;林业从1949年的2.4%降至2009年的0.1%。而同期,畜牧业所占份额从14.3%增长到34.9 %,增长了一倍多;渔业更从6.7%增长至21.1%[4]。在农产品贸易方面,近年来,台湾农产品的出口主要集中在畜牧业和渔业上,约合占70%左右(2007年为70.5%、2008年为70.0%、2009年为65.8%),其中渔业产品占的比重最大(2007年36.4%、2008年39.9%、2009年37.4%);种植业和林业产品出口比重变化不大,种植业的比重在26%左右,林业的比重在4%左右[5]。目前,台湾农业在水产品、园艺产品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蔬菜及其制品、花卉、种苗的出口具有相当实力。在台湾农产品进口中,种植业产品占有最大比重,而且有上升的趋势(2007年60.1%、2008年63.4%、2009年64.5%),畜牧业产品在进口产品中排名第二(2007年19.6%、2008年17.5%、2009年17.5%),但其比重变化不大;林业和渔业的进口产品比重变化也不大(分别为2007年14.2%和6.1%、2008年12.5%和6.6%、2009年9.7%和8.3%)[5]。
2.3 闽台农业产业合作现状
闽台农业合作是闽台经贸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福建农业发展的一大优势。至2011年,闽台农业合作已历经30个年头,从引进台商从事初级农产品的小规模生产开始,逐渐向资金、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一揽子引进转变,从种养等第一产业,向农产品加工、运销以及休闲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并已拓展到农业科教合作、农业经营管理、渔工劳务合作等领域[6]。2005年至今,是闽台农业合作的提升阶段,在该时期内,闽台农业合作有了实质性的飞跃,漳州、福州两个试验区扩大到福建全省,设立了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对台林业交流合作平台三明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创办了四个台湾农民创业园。据统计,2009年,福建省共批办农业台资企业83个,合同利用台资1.7亿美元,累计批办台资农业项目2177个,合同利用台资27.9亿美元,实际到资16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9]。2010年闽台农业合作持续拓展,保持先行,全年全省新批办台资农业项目75个,合同利用台资1.6亿美元,闽台农产品贸易达到5.96亿美元[8],全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204个,合同利用台资28.7亿美元,实际到资16.5亿美元,台资农业项目数、利用台资额持续位居全国第一[9]。纵观闽台农业合作30年的合作历程,福建省累计引进台湾农业良种2500多个,已开发利用的150多个品种;引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5000多台套,栽培、养殖、加工先进实用技术近900项,闽台农产品贸易也大幅提升[10],大大推进了本省农业的发展。随着合作的深入,闽台农业合作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例如农业资源需求增加,尤其是农业用地,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台商普遍感到用地难;投资环境不够完善,影响了台商的投资热情;闽台两地产业对接能力较弱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闽台农业合作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3 ECFA对闽台农业的机遇与挑战
福建和台湾同属亚热带地区,两地气候相同、区位相邻、人文同脉、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在农业资源、农业发展条件上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互补性,台湾主要农作物种类,绝大多数与福建一致,且台湾农作物品种及种质资源数量多、种类齐全,因此闽台合作开发作物品种资源具有广泛的相互适应性。此外,闽台两地一水相连,其海洋环境、渔业资源和农产品结构基本相同,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为闽台农业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前提基础。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ECFA的签署,开启了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新时代,为拓展提升闽台农业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3.1 ECFA简介
ECFA的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减免关税,二是投资保障,三是保护知识产权,涵盖了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目的是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其实ECFA中涉及两岸农业合作的内容并不多,主要为早期收获项目中的大陆对台湾18项农产品零关税进口及投资与经济合作议题下的两岸农业投资与合作问题。早在ECFA签署之前,大陆已对原产台湾的15种水果、11种蔬菜和8种水产品实施了进口零关税。ECFA签署后,大陆对台湾农产品的“免税清单”中又新增了石斑鱼、茶叶、香蕉等18种台湾特产,这不仅为台湾农产品内销渠道不稳、运输成本高、保险耗损过大等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更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3.2 ECFA对闽台两地资源配置方面的影响
闽台两地均具典型的山海资源特征,但在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和市场等生产要素配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福建省土地价格仅为台湾的十分之一,且农地租赁费、开发成本不到岛内的一半;市场方面,福建市场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信息与流通渠道不通畅,交易成本高,而台湾由于发展开放型经济,市场经济经验丰富,具有较完备的现代化农产品运销体系和与世界接轨的经营网络。由此可见,两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绝对比较优势与资源配置效率差异形成的相对比较优势,有很强的互补性及无可替代的分区与特性。ECFA的签署为改变这一情势带来了大好机遇:由于在经济合作中的制度性安排,闽台两地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宽领域里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如台湾农业可以将一部分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转移到福建,从而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农业,同时,福建省也可充分将自身土地、劳动力方面的优势与台湾的资金、技术相结合。这样一来,一方面闽台两地可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最终形成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另一方面,闽台两地农业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分工与合作,避免重复发展和相互竞争,从而推动闽台两地农业合作的有序发展。
3.3 ECFA对闽台市场方面的影响
台湾的外向型经济、岛屿资源的限制以及全球性竞争冲击,使走在现代化前列的台湾农业面临新的挑战。为了摆脱市场竞争与资源限制的压力,台湾必须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而大陆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庞大的内需市场,给台湾带来了一线希望。与台湾仅一水之隔的福建,无疑成为了台湾的最佳选择。ECFA的签署,一方面,有利于台湾农业分享福建巨大的需求市场,ECFA早期收获计划中,18种台湾农产品被列入“免税清单”,加上原有30余种台湾免税农产品,可预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有更多台湾农产品出口福建市场,加速闽台农业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建立“共同市场”是ECFA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当前可在海峡经济区先试行设立闽台自由贸易区,让资源要素在共同市场成员国或地区之间能够有效流动,使闽台农业合作在ECFA的政策框架下,发挥更大的政策创新,以推动闽台农业优势进一步整合,提高闽台农业合作竞争力。
3.4 ECFA对闽台农业在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影响
长远来看,闽台农业合作的目标不应只限于两岸的市场,而应将目标对准全球市场。当前,台湾农业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依然很强,2008年农产品出口贸易依存度为60.73%[11],这种外向型经济决定了台湾农业受国际市场影响的显著性与敏感性。再加上闽台两地产品与市场的相同性,大陆廉价农产品对台湾农产品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一些原先台湾具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已被或正被大陆农产品所替代。ECFA在附件中对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以及降税安排做了明确规定,大陆对于列入早收清单,2009年进口税率超过15%的产品,将在协议实施三年内将关税水平降至0%,而税率在5%到15%的产品,则在两年内可实现零关税。对2009年进口税率在5%(含5%)以下的产品,将在框架协议实施当年实现零关税。台湾方面也有类似安排,对2009年进口税率在7.5%以上的产品,通过逐步抵减,在ECFA实施三内可实现零关税,而进口税率在2.5%到7.5%之间,并被列入早收清单的产品,则会在两年内将进口税率调至0%,税率在2.5%(含2.5%)以下的产品,在协议签订当年即可享受零关税优惠。这将为台湾农业走出困境,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推波助澜,进一步提升闽台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 ECFA下闽台农业合作模式与原则
从近年闽台农业合作的实践来看,闽台农业合作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闽台农业合作的发展而发展。目前,台湾农民创业园可以说是ECFA下闽台农业合作的新模式。它是继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后,祖国大陆在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方面所作的一种更深层次的积极探索,它的创立将为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提供新的平台。就合作主体而言,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创办首先是台湾政府与福建政府之间的合作,需要相关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据东南网-福建日报7月8日讯,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一系列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其次,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全国第一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福清的规划,是国内首次由两岸农业专家和优秀企业家携手合作,达到总面积30万亩,分布在福清8个镇和福清湾、兴化湾一带。再次,是基层行政部间的配合。过去闽台农业合作多是台湾农业企业家和农民受邀来闽投资考察,觉得合适就投资闽省,而2007年以来则出现了闽台基层行政部门牵头,有计划地推进闽台农业合作,这使得闽台农业合作成功性更高,成效更大。最后,闽台农业合作主体应深入到个体之间。台湾农民创业园是台湾农业外移基地,是台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业园内的台资企业充分利用了福建省低廉的劳动力,通过台农先进技术与闽农劳动力的结合,使闽台农业合作更上一个台阶。就合作内容而言,主要是资金、品种与技术合作,福建省通过创办台湾农民创业园,对台农业的资金、良种、技术以及设备引进与合作都进一步加强,台湾对福建的农业转移力度也进一步加大,闽台两地联手发展农业产业已渐入佳境。实际上,台湾农民创业园这种合作模式的核心始终是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原则下对农业资源要素的整合,通过这种整合来提高闽台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利用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台湾扩大了农业发展空间,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另一方面福建借助台湾资本、技术与市场营销网络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提高了本省农业科技水平以及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得人竞争力,推动了当地农产品贸易发展。
5 ECFA下对闽台农业合作的实施建议
5.1 进一步鼓励台商农业直接投资
台商对祖国大陆的农业直接投资分布并不均匀。2003年,福建省排名第一,该省截至2003年年底吸收了投向祖国大陆的台商农业直接投资额的29.12%[12],至2008年底,福建省累计批准台资农业投资金额达6382.5万元,占全国比重24.75%[11],而到2009年该省所占份额下降为24.08%,位列广东省之后[12]。近年来,台商对祖国大陆的农业投资也出现了向东部和中部转移的趋势,台商投资福建省农业的增长率正逐年下降。福建省要想继续保持在农业引资方面的优势地位就必须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把握ECFA下闽台农业合作机遇,争取率先落实ECFA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和有关内容。有关部门要在台资农业企业审批、办照、用地、退税、通关、融资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继续优化农业品种引进、农产品输入等方面的制度和运行方式,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采取更加便利的措施,以此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由于两岸在签署ECFA时强调“两岸经济合作的主体是产业合作”,同时将“产业搭桥”定位为“两岸新兴产业合作”,强调通过“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因此,福建省可通过重点培育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发展农业服务业以及大力发展农资生产企业来完善上下游配套产业,以此来加大台商农业直接投资。可见,ECFA的签署将进一步刺激台商的投资热情,对此,福建省应尽快改善投资环境,以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5.2 完善闽台农业合作机制
回顾闽台农业合作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机制创新是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闽台农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以土地使用优惠条件吸引台商投资。这种合作形式在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台资农业企业而言,由于缺乏健全的机制保障,制约着其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福建农民而言,由于实力、技术以及规模等反面的差异,缺乏规范有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协调、引导,其根本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ECFA下,应探索创新闽台农业合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借鉴台湾农业行之有效的发展机制、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在福建省先行探索,大胆试验。在台资较多的实验区,要扩大合作范围,重点加速引进技术密集型企业,引进股份制缺席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利益分配制度,特别是完善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同时,还可结合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继续扶持一批农民合作组织开展试点,探索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力争闽台农业合作机制上有新突破。
5.3 发展高科技现代农业
长期以来,福建省的农业增长主要依靠资源开发和消耗。这种增长方式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已成为制约福建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发展高科技现代农业,是闽台两地农业进一步合作的重要途径。现代农业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要发展现代农业就要加强农业科技尤其是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研究。台湾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很成功的一面,究其原因,在于台湾始终重视发挥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并在台湾当局推出的《台湾农业建设新方案》中提出了实现现代农业科技重点专业的战略措施和方法。当前,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滞后,在ECFA下,必须抓住农业新技术革命这个契机,确立农业科技先行的发展战略,加大农村科技的投入,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与应用能力,努力在农业科技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带动福建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提升闽台农业合作水平。
5.4 加快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的建设
1997年7月,经国台办、外经贸部、农业部批准在福州市、漳州市设立了全国首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赋予其先行探索、大胆试验的功能。2005年,国台办、商务部、农业部正式批准福建省在原有福州、漳州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建设覆盖全省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这是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的一个极好的机遇,福建省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时机,紧紧把握ECFA带来的新机遇,做好本省对台农业合作的整体规划,在福州、漳州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区基础上,紧接着在其它沿海地区建立一批合作示范区,设立农业引进、示范基地,以加快外资和技术设备引进步伐,推动两地农业交流合作,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作用,充分利用台湾的国际营销渠道把这些示范区打造成多层次、多产业的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推动闽台农业合作的全面开展,从而最终实现通过闽台合作建设台湾海峡农业产业经济区的战略目标。
5.5 发挥优势,先行先试
在福建“两会”中,ECFA成为了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闽台政府应抓住ECFA新机遇,先行先试,充分发挥闽台两地区位优势,加速闽台农业深度合作。闽东南地处南亚热带、自然条件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应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的现代农业;以环闽东、闽中和闽南三大渔场近岸海域为依托的沿海蓝色农业产业带,应按照主攻养殖、发展远洋、深化加工、拓展第三产业的要求,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业生产加工区,壮大现代海洋渔业经济体系;闽西北地区则应重点发展生态型畜牧业等绿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一批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龙头企业,促进优质林产业、园艺产业和生态旅游协调发展。台湾目前技术装备和生产水平都相当先进,近年来由于岛内劳动力成本上升,农业原料价格上涨,较多台商农业企业正在寻找发展的出路。随着ECFA的签订,闽台两地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两地政府更应抓住ECFA这个大好机遇,优先签订一系列相关协议,先试先行,刺激台商到闽投资,推进闽台农业的共同发展。
5.6 创新闽台农业合作政策
直接投资是闽台农业的主要合作方式,而宏观环境和政策始终是台商进行投资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为此,加大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机制的激励效应,对闽台农业合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200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闽台农业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撑。随着ECFA的签署,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闽台农业合作政策进行有效的梳理,对一些不利于合作的政策应予以清除,对各项旨在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必须灵活运用。及时调整“三农”政策,重视农业生产由“量”的增加向“质”的飞跃至关重要。积极争取中央赋予福建更加优惠的政策也必不可少,结合闽台两地的具体实际现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以力促闽台农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了促进闽台农业资源进一步整合和优化配置,可考虑对闽台农业合作的重点区域进行财政补贴,建立闽台农业合作的财政体制,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6 小结
闽台农业合作在促进闽台两地农业发展、提高两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两地农民收入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闽台两地资源要素的互补,两地农业合作快速发展,台湾充分利用福建资源成本和要素成本低廉的优势,以农业投资贸易,带动岛内生物技术和食品加工等产业的发展,直接推进了台湾农业的转型升级。福建则利用台资带来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本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提高了农用地综合社会经济效益。随着ECFA的实施,闽台两地的农业合作前景十分广阔,要充分利用闽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优势,发挥ECFA下的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闽台两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共同造福两地人民。
摘要:ECFA进一步释放闽台两地农业合作动力,通过描述福建与台湾农业产业合作现状,分析ECFA对闽台农业的机遇与挑战,以提出ECFA下闽台农业合作模式与原则,建议在ECFA下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合作机制、发展现代农业等措施,深化闽台农业合作和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造福两地人民。
关键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福建,台湾,农业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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