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信访矛盾范文
化解信访矛盾范文(精选12篇)
化解信访矛盾 第1篇
一、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的挑战
(一)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理念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者诉求出现了新的变化:虽然信访者诉求主要是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 但更多的信访者将社会的分配不公、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作为信访理由;虽然多数信访诉求是对政府的管理质疑, 但有的信访是因为政府的服务不到位。这些信访矛盾的新特点形成了对社会管理理念的挑战: (1) 要求公平、平等的信访诉求挑战“注重效率、发展经济”的社会管理理念。 (2) 信访者对政府服务的不满更多, 对管制型社会理念行政挑战。
(二)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模式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构成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案件越来越复杂, 一个信访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多方利益主体, 由于部门之间、机关之间、利益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 矛盾的化解受到制肘。
信访的这一发展态势映衬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中资源不足、应对纠纷模式僵化的问题。矛盾的化解需要各种资源, 我国长期以来运行的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在化解信访矛盾时资源匮乏。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将资源固化, 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人员配备和规则制定, 政府资源缺少有效的流通, 对矛盾的化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 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不能充分整合社会资源, 资源没有最大化利用, 政府权力核心应当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三)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机制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整体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案件数量增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信访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挑战“政府全权负责”的社会管理机制。即使计划经济时代已经结束三十多年了, 但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仍是全面管理, “政府无处不在, 无所不为, 垄断大量社会资源, 既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 又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同时还是社会风险的承担者, 政府习惯于包揽包办。”[1]全能政府的管理导致政府权力高度集中, 许多应该交由社会、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社会事务, 却由政府强行管理, 造成政府工作手忙脚乱、捉襟见肘、疲于应付一些具体信访矛盾和应急处置;该由政府承担的工作———对整体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源头治理, 政府却无力承担。
(四)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方式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者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辅助信访行动, 运用各种策略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数量增多。
信访案件的表现形式的变化使传统社会管理方式中信息沟通不畅问题更为凸显。由于信息不畅, 每个信访机关接访时不知道其他机关对本案的态度和做法, 可能是国家机关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 影响政府公信力;由于分散社会管理, 对信访者的客观情况了解不够, 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解决信访矛盾, 如果要充分去了解每个信访者的客观情况, 又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路
(一)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善治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理念的更新则是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2]社会管理应当秉承“善治”的理念, 所谓“善治”, 就是多种管理机制和方式有机统一, 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理念。这一理念具体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 树立社会公平、福利的社会管理理念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各阶层都对解决公平问题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只有以公平为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 才能让人们心灵平静,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导向, 按照“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分配公平”的要求, 运用灵活的调节手段, 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化解社会矛盾。
风险社会、市场经济的背景下, 人们的社会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由于社会综合管理的不健全、不到位, 人们对社会安全的满意度不高, 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年老保障等方面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无法统辖这些事务, 只有建立起社会福利的理念, 才能让人们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
2. 树立服务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政府就应当为公民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提供服务。相应的, 在社会管理中需要政府摒弃那种“管”与“被管”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 不再将企业、公民为单纯的被管理对象, 而应将其视为服务对象;需要政府具有较强公共服务职能, 提供高质低价的优质的服务;需要把不该政府管的、政府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管理, 可以承担的职责则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服务。实现善治的政府必定是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社会管理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 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 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主体, 尊重社会自治, 助推社会自律, 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3]
(二) 更新社会管理模式:动态治理型
社会管理模式是指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区域, 在社会管理中所共同遵循的世界观、行为方式、管理手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西方国家的经验, 动态治理型社会管理模式应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目标。动态治理性模式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 也不是一种活动, 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 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 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 而是持续的互动。新阶段党中央号召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动态治理的集中体现。
动态灵活的治理型社会管理模式有助于国家机关资源充分利用, 有助于社会资源服务全社会, 灵敏回应公众需求、灵便公共物品供给。一般来说, 社会矛盾主要由国家机关化解, 但这并不表明社会力量不能参与。国家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未必能使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科学的方式是由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合作, 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纠纷。通过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公民参与机制等使纠纷不但从形式上化解, 更从实质上解决, 克服“案结事不了”的尴尬情景。
(三)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合作与法治
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社会管理主体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关键;社会管理规则的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保障。
1. 多元社会主体合作机制
信访对象和范围的广泛、利益诉求和矛盾争议的多元要求社会矛盾化解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指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共同配合化解纠纷, 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这里要特别要重视各种社会组织或自发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需要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社会的形成、包容社会的异质性, 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 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还需要若干配角。”[4]
2. 法律保障社会管理机制
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要保障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 必须完善社会管理规则。完善社会管理规则需要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 配合其他社会主体自治规则的完善。只有具有的了法治保障, 社会主体才能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和自由。有人错误的认为社会矛盾增多, 需要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 导致管理权大于法律, 形成“人治”现象、致使一些信访矛盾社会问题不依法解决, 不断上访, 越解决越难。最有效和重要的社会管理规则就是法律, 法律既是利益协调、矛盾化解的基础, 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准。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的社会管理, 才能达到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
(四)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信息与沟通
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将推动或者改变传统的机制与制度, 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理念, 从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1. 信息手段的应用更加广泛
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 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须依托于信息技术和机制的支撑。在德国, 基于电子政务平台的公民办公室遍布全境, 直接面向普通公民, 基于“让数据而不是让公民跑路”的优点, 确保了公民、企业、院校及其他机构能更方便、快捷和花钱最少又最有效地享受政府的各种服务。[5]我国信访过程中信息的不畅, 使民众存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侥幸心理, 到多个部门重复信访;更由于信息不畅, 信访矛盾涉及的原始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如果在信访矛盾解决过程中, 信息手段的应用更加广泛, 尽快构建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资源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既能节省民众的精力和时间, 也能使信息沟通与传送更为便捷、高效, 减少信息多层次传递造成的误解和延误, 进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大幅度提升社会管理效能。
2. 网格化管理应当因势利导
从各地实践探索来看, 普遍学习美国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手段。美国网络化社会管理是逐步替代官僚制支配、控制之下,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单一化、垂滴式的模式。[6]信访阶段的社会矛盾相对都比较复杂, 不是单个部门、单个工作人员能够解决的, 往往是多方利益主体都有所涉及, 但又涉及的仅仅是一部分。由分散化管理向网格化管理转变, 可以综合推进、统筹考虑矛盾的化解, 避免“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了解与信访事件有关的政策和上访意图;了解信访事件的背景和经过;了解信访者的真实想法;甚至要了解信访者的性格爱好、个人背景、交际圈子, 掌握其影响的人和事, 对症下药。
参考文献
[1][3]王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研究.[博士论文]天津师范大学, 2010:69.
[2]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 (1) .
[4]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 2000 (, 8) .
[5]张敏杰.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新趋势及其启示.浙江社会科学, 2011 (, 6) .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 第2篇
一、引言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 》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二、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桥梁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二)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化解作用
1.律师面对信访人所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三)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缓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难点
(一)律师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配套机制的缺失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2.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理论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 “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五)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物质保障水平较低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 “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客观的说,应当看到当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物质保障水平仍是处在较低的水平,笔者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信访办为例,2009、2010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配套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 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9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五)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08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化解信访矛盾 第3篇
[关键词]涉检信访;第三方;检察室
从近年来的涉检信访看,无论是量的递增,还是质的激化上,都深刻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并预示着检察机关维稳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与长期性。本文拟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就借或引入“第三者”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探讨,以求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一、关于“第三方”的含义、由来及其范围
所谓“第三方”,是指两个具有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该“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一定联系的,也可以是独立两个主体之外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它不同于法律上的“第三方”。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作“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之外的、在法律关系或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诉讼有关的第三人。从我国的现状看,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力量还处于成长之中,借助“第三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才刚刚起步。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类专业化调解组织和民间“老娘舅”、“和事佬”等“第三方”调解力量其作用尚可充分挖掘和发挥。
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要借助或引入的“第三方”力量,其范围可界定为:能够为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各种服务或便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其他社会成员和信访者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
二、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问题与不足
从目前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既有思想等主观方面的,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的,主要是:
(一)创新意识不强,疲于被动应付
信访工作历来奉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即信访件内容涉及哪个单位或部门的,就由哪个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其原本是为了增强有关单位或部门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以便切实把各种社会矛盾或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然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有的涉检信访承办人员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够全面,且缺乏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及时的观念更新,致使这一原则成了束缚自我的“绳索”和因循守旧的“规矩”,总想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优势,凭借自身的信访热情和工作“蛮”劲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但却缺乏工作上的主导性和协调性,以及方法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息诉方法有限,协调缺乏权威
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成效如何,其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案结事了”。然而,一方面,与民事调解、司法调解等社会调解体系相比较,涉检信访工作中的调解与息诉方法有限,渠道比较狭窄,且不善于借助或引入“第三方”等社会力量或一切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开展涉检信访工作。因此,虽然有一部分涉检信访案件通过控申部门与有关责任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了矛盾化解和息诉处置,但也有部分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则成了息诉不了的涉检信访积案;另一方面,控申部门在涉检信访工作的地位虽举足轻重,但由于“谁办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机制,控申部门在主持协调各方开展矛盾化解和息诉工作则往往举步维艰,“案结事了”的过程相对漫长。
(三)权责不尽合理,“防火”意识缺乏
就检察机关而言,只有始终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能发生置于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将矛盾纠纷发生后的化解工作置于其后,注重从工作的源头上把好方向定好位,用好政策执好法,积极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才能有效降低涉检信访率。但是,由于现行体制上存在着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维稳职能不够明确,以及职权行使与责任追究配套机制不尽合理、完善之处,因此,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往往有“重对上负责,轻对下负责”、“重自身工作,轻信访工作”等现象,并在面对自身工作运行中可以发生社会矛盾纠纷时,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很好地解决“为谁而做”、“该怎么做”和“该做什么”等关键问题,因而一定程度上诱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增加了涉检信访率。
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路径及方法
(一)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行性
应当看到,信访工作采取的“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原则虽然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就一定抱得好,因为抱“孩子”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孩子”抱好、抱健康。基于不同的人抱“孩子”的手感姿势可能存在差异,可否换一种思路和方式,如挑选一个上了年纪、生活经历丰富的中老年人来抱一下,哄一阵,“孩子”能安静了,其效果不是更好吗?此外,在各种各样的涉检信访诉求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经济矛盾纠纷,具有可和解、可化解的特点,各专业调解组织、民间的“老娘舅”、“和事佬”等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调解,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带着感情、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从心理上对其积极引导,有效提高了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二)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是应以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街道社区检察室为载体,积极构建借助“第三方”力量的工作平台和人选库。随着我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派驻街道社区检察室工作的陆续铺开,检察机关与乡镇、街道社区的联系将更为紧密。这既为检察机关更好地直面基层群众、促进沟通交流、关心群众疾苦、掌握社情民意创造了条件,也为检察机关更多地了解乡镇、街道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的方法和经验,有效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便利。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基层检察室,积极构筑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尽快掌握并熟悉相关社会资源及人员力量,及时建立可借助或引入的“第三方”人选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角度考量,检察机关应将具有广泛社会阅历、熟悉本地情况、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威望的、热心开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具有一定调解经验、曾经担任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乡镇、街道、居委干部作为“第三方”的主要人选,并适时做好必要的充实调整。
二是应以深入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为契机,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交流互动。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就是一个回应社会诉求、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过程。而乡镇、街道社区是社会最基础的管理部门,终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大量鲜活的社会管理事例与经验。因此,检察机关应以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要求,以深入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为契机,加强与乡镇、街道社区的交流互动,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与方法
首先,从程序上看,检察机关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有关借助或引入“第三方”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严格规制相关案件适用范围,严格履行从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到分管检察长的三级报批手续,严格审核拟借助“第三方”力量的目的、方式,以及“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名单和调解、听证场所的选择等工作内容。
其次,从方法上看,可采取负责涉检信访案件的有关承办人会同“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联合接访、召开听证会以及协同开展说理释法等多种方式。
再次,从工作要求上看,检察机关一是要加强涉检信访的滚动式排摸,以重点化解事项为基础,结合风险评估工作制度,认真选择相关涉检信访案件作为拟借助“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的实例。二是应加强研究,缜密拟制借助“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和息诉的可行性方案和应变预案,确保合力攻坚、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同时,注重发挥“第三方”介入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即在认真把握属地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尺度和基本底线的前提条件下,既要根据不同案情选好、选准可借助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又要善于发挥其特长,充分运用其智慧,有效提高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四是应加强对有关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宣传与学习,以利于扩大社会辐射与效应,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化解信访矛盾 第4篇
(一) 建立全员覆盖的矛盾信息畅通体系
着眼全局, 建立村级信访组织协调制度。本村村委会成立“信访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村党总支书记作为一把手是信访矛盾化解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村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和“信访代理制”活动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具体谋划本村开展活动的实施细则, 狠抓工作落实。加强信访基层基础工作, 努力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快不宜慢、宜缓不宜激的原则, 讲究策略, 注意方式;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坚持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的原则。
立足矛盾预防前移, 建立信访信息反馈制度。对全村2 704户居民, 以居住单元、楼宇为单位划分为20个片区, 明确20名信息员负责矛盾纠纷和群众上访苗头的动态跟踪, 并发动党员骨干和思想骨干、积极分子协助信息员负责了解信息, 同时将物业公司、地区单位、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全部纳入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范围, 实现多方参与、共同负责, 信息员和思想骨干按照属地分类、划片的方式, 定人定责, 每人承包一块自己的“责任田”, 努力做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纠纷第一时间化解、信访隐患第一时间消除。
(二) 明确工作运行模式
1. 建立工作机构。
由党总支书记牵头建立信访领导小组, 具体由总支副书记负责, 成员由总支委员、村民组长、物业组长、科级以上干部、企业厂长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 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和信息员。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召集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研究处理意见或按职责范围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开展矛盾排查工作。信访资料整理和存档。各科室、下属各企业是本村信访工作的承办单位, 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的处理;村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处理并负责答复;本部门、本单位信访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2. 规范工作程序。
村两委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的深入到群众中去, 了解民情民意, 注意发现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及上访案件的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消除。对来反映问题的群众, 做到来访必接、接事必办、接办必果, 按照“问题提出登记代理办理反馈回访”的程序积极办理。对群众反映的诉求, 及时进行登记, 在职能范围内能解决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 不能将矛盾上交。
3. 完善工作制度。
制定了《隐患矛盾信息反馈制度》、《信息员工作方案》、《矛盾处置应急预案》、《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六项具体规定, 定期分析形势, 村主要领导成员每周分析一次信访工作和群众矛盾形势, 组织党员骨干向群众宣传《信访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信访代理工作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 使群众能较好地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 接待日期、地点等公布于众。对接访的案件要按照登记、受理、办理要求逐项落实, 确保领导接访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4. 细化保障措施。
设立了村信访应急工作办公室, 达到“五有” (有组织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标牌) 、“三簿规范翔实” (《信访事项代理登记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会议记录簿》) 。细化了领导、党员骨干和信息员处置矛盾纠纷的工作预案, 对现场事态控制、教育引导, 了解上访人员提出的主要问题, 进行对话, 做好解释疏导和协调联络, 动员家人参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等作出了统筹安排。同时, 注重加强对信员的教育培训, 重点强化信访代理人员的政策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规范操作, 公正处理, 化解矛盾, 让信访群众满意。
二、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特点及成效
1.责任明确。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着眼群众需要, 对村委班子及信访骨干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了任务分工。群众有问题和诉求, 可直接向片区信息员和村干部反映。
2.覆盖面广。从群众反映的问题看, 涉及方方面面, 不仅有日常生活方面的问题, 而且有看似不起眼的小事, 还有涉及面较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妥善化解和处理, 多数都能及时预防和化解。
3.办理及时。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的建立, 改变了传统信访中群众通过走访的形式, 降低了群众的信访成本, 提高了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的积极性, 同时, 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贴近群众、了解群众呼声的作用。而村委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群众诉求能答复的当场给予回复, 不能现场解决的按照程序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体多头上访和重复上访, 促进了社会稳定。
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的建立, 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认可和社会性的广泛好评。这种机制比较快速地畅通了民众诉求, 具体落实了信访工作为民服务的责任, 最为高效地化解了基层矛盾。从实施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首先, 成功化解了农村宅基地腾退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的建立, 提高了拆迁稳控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水平。八家村宅基地腾退范围东至双清路中线, 南至规划红线 (规划消防站项目北侧) , 西至现状高压线, 北至三建大院。拆迁腾退范围内共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近40万平米, 其中共需拆除村集体房屋建筑面积共16万平米。腾退范围内共有农居住户2 704户, 其中农户838户, 涉及中央、市、区属外单位11家, 包括林业大学宿舍、清华大学宿舍、768宿舍、化工建材厂公房、北太平庄直属公房、粮店 (超市发) 、八家合作社、学院路街道科华贸易公司、分局联社、金泰煤厂、市政工程管理处。拆迁工作开始后, 立即启动信访矛盾预警方案, 召开信访骨干会议, 通报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 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并请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 认真对待, 做到有访必接, 防止矛盾激化。对问题复杂、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 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做工作, 做到来访必接、接事必办、接办必果。对上访的老户, 在摸清主要问题的前提下, 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式, 想方设法把他们稳定在当地。八家村宅基地腾退工作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正式启动, 至2010年5月30日奖励期结束已完成拆迁任务的85%, 到2010年12月已基本完成了全部拆迁任务。在拆迁中妥善处理了6起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和事件。
其次, 预防和化解了拆迁后出现的新的矛盾问题。拆迁结束后, 住户分散租住在附近十几公里的区域, 大部分群众对此种现状比较理解, 但仍有一些群众对利益分配、相关安置政策理解存在疑虑, 还有一些存在实际困难的群众和住户, 对此如果处理不当, 容易诱发新的信访问题。为此, 信访领导小组进一步调整预警方案, 组织信息员一家一户了解情况, 征求意见, 分析评估发生矛盾的诱因和情形, 提出预防建议。村两委班子经过研究, 及时组织领导与群众面对面的“恳谈会”, 为11家困难户提供了救济, 有效地减少了矛盾纠纷, 保持了和谐稳定。
最后, 密切了干群党群关系, 增进了内部团结。
通过建立信访矛盾化解机制, 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到群众中, 与群众生活在一起, 并能及时反映群众诉求, 调解矛盾纠纷, 带头开展群众互助活动, 不仅提升了党员干部在广大群众中的公信力, 也使以前家庭和邻居之间的隔阂、矛盾, 以及历史遗留问题, 得到了解决, 全村广大群众团结一心跟党走的信心更加坚定, 建设和谐村庄的热情十分高涨。
三、海淀区构建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的对策思考
(一) 切实重视和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
1. 发挥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作用, 首先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和相关的法规制度。
要从现有的工作环境和机制出发, 在不突破编制体制员额和增加居民负担的前提下, 统筹使用各方力量, 解决好条块结合问题, 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2. 发挥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作用, 最重要的是让信访
工作骨干充分认识到提前化解矛盾与事后化解的巨大差异, 使大家在提前预防中受益, 从而在信访工作中推动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
3. 发挥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作用, 关键是要形成规范的机制。
要通过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 更好地促进信访制度的落实。
4. 发挥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作用, 最突出的是解决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
要着眼于群众需求, 靠前设计工作方案, 通过细致观察, 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要立足于本级解决, 充分发挥各级信访骨干的聪明才智, 实现矛盾问题的村内解决。
(二) 进一步发挥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作用的对策
1.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思路, 变群众上访为信访骨干下访, 拓展信访服务群众的路子。
发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员的作用, 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在身边得到帮助。
2. 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平台。
此平台将信息反馈、组织指挥和实时监控合为一体, 涵盖人、事、物和居住、工作等基础数据, 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 创新信访工作方式, 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3. 完善信访矛盾化解预警机制的评价体系。
在日沟通、周通报、月分析、季考核的基础上, 建立起组织、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考评体系。目前, 八家村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 推进这项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4. 注重研究群众实际需求, 改进服务制度, 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利用走访调查、集中活动、结对互助等形式, 全面了解群众需求, 贴近群众生活, 出台和创新服务群众的政策制度, 切实把化解矛盾的工作落到实处。
5. 加大信访政策宣传力度。
工作中普遍存在信息上下不对称的问题, 老百姓还不能充分认识到政府信访工作的真正目的, 不能达到两者目标的一致性。在信访矛盾化解中, 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 使老百姓真正理解其目的意义, 主动参与其中。
6. 发挥自愿者和群众组织的作用。
化解信访矛盾 第5篇
科学化解内部矛盾
——从集体上访论述维稳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leon
一、从实例看困境 案例一:
(《羊城晚报》2011年11月4日报道)农民工欠薪讨薪,在世人眼里,都是弱者受欺寻求公道,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理所当然是为富不仁的理亏一方。然而近一年来,一些在珠三角各工地“走穴”的工人“草台班子”,却让“讨薪”变了味。
这些在工程劳务关系中受雇于施工单位的某些工人或工人团体,他们没有按口头或书面合同履行工作内容,却要求索取多于劳动应得的报酬。他们常常故意引发事端怠工,再通过向政府部门上访投诉、影响工程正常开展等方式,向施工单位施压索薪。
我们姑且把这些人的所作所为称为——“工闹”。他们利用政府支持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政策,追讨多于其实际劳动所得的报酬。如果施工单位不肯就范,“工闹”便集体上访,或围困施工单位工地或办公室。施工单位在工地瘫痪、政府施压的双重压力下,往往赔钱就范。
案例二:
隶属于某直辖市人力社保局的 “五X技校”创办于1955年,现为该市办“国家重点”技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92年该校领导彻底更换了原教职工队伍,致使退休教职工多达近千人。更换时,除对临近退休的职工提高两级工资办理退休外,此前退休的教职工包括50年代创办初期的老职工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退休教师退休金多在1000元左右。至2010年年底,已有7年未调升过退休金。退休者虽多次向学校及社保局反映,总是被答复说“上级没有文件”。
2011年1月,该校退休职工就该问题向该市社保局正式提出上访,上访者们表示:2009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在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系统外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职教系统的教师也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人群,不应该无视国家的教师法,人为地分为“义务教育教师”和其他教师,至今已七年未调升过退休金的行为应属违法。
2011年1月6日,社保局信访办派员到该校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上访人员出具900元的退休工资单请来员过目,并申诉多数退休教职工的退休金已与企业单位持平,有的还低于企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现实中信访维稳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逃避形成制度性缺陷,致使集体上访事件不断。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员没有缴纳过养老金,也就没有个人账户,此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由开始缴纳养老金时算起,个人账户不完整。
2.企业转制、所有制变更,企业薪酬待遇、退休制度没有及时更新,致使企业自身社保制度存在制度性缺陷,给后来的集体上访埋下了危险的定时炸弹。
(二)“刁衿讼棍”的死灰复燃,恶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刁衿讼棍”原意特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新中国成立后,“讼棍”现象也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一样随之绝迹。然而,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随着人们相互之间交往的增多和各类纠纷的上升,“讼棍”以各种方式唆讼、架讼、霸讼甚至以所谓“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堂而皇之地进入审判庭。由于这些人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他们对法律不懂装懂,任意曲解,对事实随意歪曲,对当事人胡乱许愿,致使许多案件,该调解的调不了,该息诉的不息诉,该执行的执行不了,扰乱了审判秩序,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从困境找原因
(一)利益共损构成集体上访的基础
集体上访的动因从整体上讲根源于利益和需要。需要引起动机,动机支配行动,这是人们心理状态的一个共同规律。集体上访者之间最基本的联系纽带是利益的相关性。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定社会时期的、政治的、经济的原因,引起一部分人利益关系的变化。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方面的一些原因,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相关的利益在各类社会成员中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使他们一度相依,融为一体,为着同一目的而上访。正如案例一说书,在绩效工资改革中一些内退的职工认为,自己在改革中绩效工资这一块吃了亏,于是约同上访,甚至部分情绪激动分子相互串联聚众围攻办公大楼,严重影响党政机关办公,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干群之间的矛盾激化
现阶段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同时,少数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侵害职工利益,使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众认为制度的不公。这种不满的情绪一般会引起两种后果:或公开对立,把矛盾推向极端;或按章上访,寻求一种理智的方式,借助外力来解决矛盾和冲突。后一种往往是社会实践中诸多人的选择。
(三)群众的监督意识增强
随着民主建设日益加强,资讯网络的发达,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及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日益广泛。群众上访反应的情况,来自基层,可以使上级领导机关了解许多一手信息。特别是在某些党风不正的地方或单位,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反映问题的症结所在。
(四)“一票否决”制度存在巨大隐患
在现行的信访制度下,政府往往不会对信访人说“不”——“花钱买稳定”、“销号”、“截访”等行为将各种复杂的现实矛盾转化为庸俗的经济问题,经年久月,政府的权威在一点点失去。片面追求“调解率”,造成有部分上访人亦不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只知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于是层层上访,此种行为漫延将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是制度上的根源 我国的信访机构都是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当事人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当问题得不到解决、解决得不好、解决得不满意时,必然要越级上访或采取他们认为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信访监督机制上。按照规定,信访机构对所受理的信访案件,一是交本机关办理,二是交有关机关处理。各有关机关对直接办理、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必须限期审理,限时回复。但是,在对其监督保障上却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
三、从原因找对策
(一)从心理学角度判别集体上访的类型
在社会管理活动中,集体上访体现的是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政治、经济关系。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能成为活动所映的内容,一切社会成员都可能发起集体上访。
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当人们所从事的有目的的活动遇到干扰和阻碍,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通常会采取积极进取的态度或消极防范的态度,两种态度会造成两种不同的“应激反应”:
1.“理智性对抗”。在理智的驱使下,采取积极进取态度的,往往能够正确审时度势,积极的探索和进取,以至求助于社会组织的管理者,显示预期的目的。
2.“非理智性对抗”。由于情绪的激怒,采取消极防范态度的,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导致攻击性行为的产生。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态度,当人们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他们往往都会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集体上访这种团体的作用和力量,潜伏着一定的破坏性,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审慎对待,认真处理。那么应该如何做好防治工作呢?
(二)理性分析,促进维稳工作的科学发展
1.壮大信访部门工作队伍和提高有关人员素质。提升人员队伍素质的方法有二:一是通过培训提高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二是通过吸纳新成员以补充原队伍专业知识的不足。然而,如上所述,上访人寻求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接访单位无法直接解决相关问题形成一对不可直接调和的矛盾,且在企业实际运营当中,企业不可能长期聘任专业办事员至信访部门解决有关事务问题。
因此,通过临时“专案组”或“主管领导包案”形式专项解决有关上访问题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①有利于接访部门更好地担任客观分析、中间调解的角色,正确代表企业、职工利益。通过成立“专案组”,由接访部分做好牵头、分工工作,职责分明、专业分工,让接访部门能够更好地担当调解角色,为企业、职工争取双赢;
②有利于业务部门了解自身工作的不足、制度的缺陷,让其有一次深刻的工作流程穿越经验,为日后工作、制度的完善提供优秀的案例;
③有利于政工部门的专业化发展,使其队伍能更好地掌握运用党的方针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初次集体上访者的说服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
2.抓苗头,预测动向。信访是一种偶然的特殊的社会现象,但是这种偶然性也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信访工作者要善于捕捉和及时传递那种有代表性的信息。建立持之有效的维稳工作制度,随时分析和掌握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上访的苗头和倾向,做好超前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目前的信访工作中,要从事物的有机联系中预测动向。研判某一段时间、某一社会问题有可能引起的共同性矛盾,如工资、社保以及社会上各种谣言流行的时候等等,都可能成为群众上访的诱因。
3.满腔热忱,工作细心。牢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以饱满的热情地对待来访者,换位思维,理解他们的处境,以替群众办事为己任,把党的温暖送到上访者的心坎上。集体上访者之间一般心理活动较为复杂,容易急躁,相容心理较差,个别情绪很大,信访工作者要达到“制怒”的效果,让上访群众感受到:尊重、理解、信任。首先是尊重他们的感情,不要使他们失望;第二理解他们的心情;第三要以诚相见,把问题摆在桌面上,把政策交给他们,增强他们的信任感,形成感情上的双向交流。这些年在这方面我矿做了大量的工作。
3、综合分析,科学处理。针对上访者提出的问题,综合分析,科学处理,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属于正当合理的要求,要及时按有关政策、秉公处理当办必办,不推不拖,取信于民:
①属于合理、合法的要积极、妥善解决;属于违背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进行说服教育;
②属于举报的要明确立场,及时转达有关部门查处; ③属于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一时难以找到解决办法的,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需表明有关态度,及时向上级请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怎么化解婆媳矛盾 第6篇
善意撒谎,融化矛盾
刘东与尤琪谈恋爱时就遭到刘母的极力反对,正因为这一宿怨,尤琪从嫁入刘家开始,对刘母一声“妈”也没叫过,刘母也耿耿于怀,赌气不理她。只要尤琪不在家,刘母就把气往刘东身上撒,说尤琪架子大、不孝顺、不贤惠。晚上,尤琪则对刘东吹枕头风,说刘母容不下她,经常给脸色看。刘东感到事态严重了,他真担心有一天婆媳矛盾激化那可惨了。
有一次,尤琪患肠炎痊愈后需要喝鲫鱼汤暖暖肠。刘东便叫母亲买了一条活鲫鱼,鲫鱼汤做好后,他把汤端到尤琪床前喂她时说:“这是妈专门为你做的鲜鲫鱼汤,趁热喝了吧。”尤琪一惊,然后用疑惑的双眼盯着他:“这不可能吧?”“这就是你小气了吧。我又不会做汤,难道有假?”之后,婆媳虽然还是不说话,但尤琪对待婆婆的态度变得和善多了。入秋了,刘东买了一条羊绒衫递给刘母说:“琪琪说天气转凉了,她给您买了一件羊绒衫御寒。”刘母不好意思地说:“她前几天过生日,我什么都没有表示,怎么好收她的礼。”在刘东的劝说下,刘母不仅收下了礼物,而且交代刘东要多关心尤琪,别让她累着。也许正是刘东在她们婆媳之间撒的这些善意谎言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感染作用,在一次刘东出差时,尤琪的肠炎又发了,呕吐、腹泻得一塌糊涂,刘母在医院陪伴了尤琪一夜没合眼,第二天早晨出院时,尤琪看着两眼布满血丝的刘母,深情地叫了一声“妈”,刘母感动得热泪盈眶。
当刘母和尤琪的矛盾激化的时候,刘东借助熬鲫鱼汤和买羊绒衫这两件事,运用善意的谎言把婆婆对生病中的媳妇的关怀和疼爱及时表现出来、将媳妇对婆婆入秋后的身体健康的关心跃然在衣物上,不仅传递了婆媳渴望和解的信息,更主要的是打通了彼此心途中的障碍。人心都是肉长的,心还是需要用心去温暖啊。
隔离怨言,弱化矛盾。婆婆与媳妇本来就是两个时代的女人,媳妇的穿着打扮、举止言谈与婆婆所受的教育格格不入,难免会影响婆媳关系,况且父子母女之间都还存在“代沟”呢。当然,大部分婆婆是开明的,不闻不问不管,但如果让她们完全认同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遇到这种矛盾,你就得在母亲或妻子之间设一道“隔离墙”,把一方的怨言隔离起来,由自己独立承担起说服疏导的重任,从而让时间和媳妇的行为方式慢慢改变母亲的传统观念,达到思想、观点、认识的逐步统一。
素馨是一位时尚前卫的女孩,与秋阳结婚后,婆婆多次旁敲侧击,要她好自为之。婆婆见她不听,便对秋阳说:“你再不管你媳妇,我可要找她谈了。瞧她成天穿着暴露的衣服,是让人看她的衣服还是让人家看她的肚脐啊?”秋阳既欣赏素馨的审美素质,也理解妈妈的好心,他说:“妈,这事就不劳烦你了。不过,你也太保守了,如今女孩子穿衣服讲究薄透露是一种时尚,你总不能用你那个年代的审美观点来要求自己的儿媳吧。”没过几天,母亲又对秋阳说:“瞧素馨穿的那条裙子,比短裤还短,像什么样子?”“妈,那叫迷你裙。今年正流行呢。挺好看啊。”秋阳向母亲解释。“我不管是迷你,还是迷他,反正我看不惯。你如果不说,我一会儿就找素馨谈话。”母亲直言不讳。“妈,你可千万别这么做。我知道你肯定是为我们好。可是,你总不能用你们那个时代的审美标准去要求我们啊?现在是一个多元素、多视角、多极化的时代,素馨的穿着打扮不仅代表了一种时装潮流,而且还是他们公司的形象大使呢。”母亲被秋阳说得哑口无言,他知道母亲对他的观点开始认同了。
生花妙语化解教育矛盾 第7篇
师:你给我站起来!怎么又在课堂上打瞌睡?
生:昨晚我头疼, 没睡好。
师:天天头疼, 谁信你的鬼话?!你当我不知道!昨晚电视节目不错吧?!
生: (不语) 。
师:说话啊!哑巴了是不是?就你这素质还想当作家?我看趁早回家睡觉去!
生: (收拾书包准备离开) 。
师:啊!你真想走?你给我站住!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语伤人六月寒。”这位教师在关键时刻却正好犯了为师者的语言大忌。如此蛮横无理、主观臆断、讽刺挖苦、无情打击, 不但于事无补, 反而会促使教育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甚至可能会留下诸多长期无法消除的“后遗症” (如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失范等) 。
因此, 面对课堂上发生的种种教育矛盾, 教师除了要做到不悖师德、不辱师风、不失师爱之外, 还应灵活运用一些语言技巧, 以生花妙语“化干戈为玉帛”, 进而营造并维护高度和谐的课堂氛围及水乳交融的师生关系, 提高德育渗透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超的语言技巧也正是教师人格魅力和教育水平的重要构成和充分体现。
用于化解教育矛盾的语言技巧颇多, 且略举数法。
一、“点石成金”
“点石成金”即教师对学生作出的过激行为不作正面回应, 而是迅速发掘或“创造”出与课堂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某种良性信息并加以放大强化, 从而化被动为主动, 达到教育目的。这里, “课堂突发事件”为“石”, “与课堂突发事件相关的某种良性信息”为“金”, 谓之“点石成金”。
有位新任教的女教师对学生作了自我介绍, 准备开始授课, 她刚把手伸进粉笔盒, 便突然发出一声惊叫。全班哗然。原来, 粉笔盒里蜷伏着一条冬眠的小水蛇。
女教师很快镇定下来, 笑着说:“是一条小水蛇我平生还是第一次这么近看到蛇, 刚才还把它当粉笔捏了一下, 真吓人啊!不过我很佩服这位捕蛇者’, 他肯定是一位非常勇敢的同学。是哪一位?能勇敢地站起来, 让我认识一下吗?”
放水蛇的学生不好意思地站了起来, 教室里的空气有点紧张。女教师非但没有声色俱厉地批评他, 反而对全班学生说:“请大家为他的勇敢喝彩!”教室里响起一片掌声。
女教师又对这个学生说:“我相信, 凭你的勇敢和聪明, 将来一定能成功!不过, 当然不是用在粉笔盒上喽!”又一阵热烈的掌声响起
第二天清晨, 女教师踩着铃声走进教室, 一股清香扑鼻而来讲台上的粉笔盒里插着一簇初绽的水仙花!
女教师的高明之处正在于她没有就学生在粉笔盒里放水蛇这一不尊重师长、干扰课堂教学的恶作剧予以谴责, 而是极其敏锐地捕捉到其中隐含的“勇敢”品质这一闪光点, 反复渲染, 点石成金。这样, 既维护了教师的尊严, 保证了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 又促成了该生的转变, 可谓“一石三鸟”。
二、“声东击西”
“声东击西”即教师对学生作出的违纪行为不作正面回应, 而是“示假隐真”, 或突出“次要目的”, 隐藏“主要目的”, 使教育对象产生“错觉”, 从而在最有利的时机实现教育者的真正目的。“声东击西”的关键和妙处在于“出其不意, 攻其不备”。
有位物理教师刚刚引出新课题“密度的应用”, 便发现两个女生在座位上摆弄一枚银戒指。教师没有立即批评她们, 更没有当场把银戒指没收过来。只见他一边讲课, 一边不动声色地走到那两个女生面前, 拿过银戒指, 风趣地说:“两位同学翻来覆去地观察这枚戒指, 大概怀疑它不是银的吧, 那就让我教给你们鉴别真伪的方法吧。”
这里, 突出“次要目的”教给她们运用“密度”知识鉴别真伪的方法;隐藏“主要目的”批评她们不专心听课, 可谓“声东击西”。而“大概怀疑它不是银的吧”, 运用的是“无中生有”之策, 意在以幽默的方式指出她们的错误, 委婉地批评她们。在教师巧妙的策略之下, 两个女生感到有些错愕, 但很快便发觉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 兴趣盎然地投入课堂学习之中。而“银戒指”这一干扰课堂教学的“罪魁祸首”则瞬间成了导入“密度的应用”这一新课题的精彩“道具”, 一个小小的教学高潮由此而掀起。如此“声东击西”, 真令人击节赞叹!
三、“借薪助火”
“借薪助火”即教师对学生作出的违纪行为不急于作出回应, 而是借助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对象或其他因素, 以柔克刚, 达到教育目的。
一位教师正在兴致勃勃地讲解叶绍翁的七绝《游园不值》, 忽听“砰”的一声, 一个迟到的学生不发一语, “破门而入”。显然, 这是一次严重干扰课堂教学的不良事件, 教室里的空气骤然紧张起来。
只见这位教师面不改色地面向全班学生, 说:“应怜屐齿印苍苔, 小扣柴扉久不开。’诗人设想大概是园主人爱惜园内的青苔, 怕客人的屐齿在上面留下践踏的痕迹, 所以柴扉久扣不开。那么, 为什么是小扣’柴扉而不是猛扣’呢?为什么久扣不开而客人依然是小扣’而不是猛扣’呢?”
学生们纷纷举手发言, 有的认为是诗人尊重对方的感受, 有的认为是诗人有教养、讲文明、懂礼貌。
见“借薪助火” (“薪”为学生“破门而入”一事, “火”为正常的课堂教学) 的目的已达到, 教师才转向那个破门而入的学生, 说:“你认为大家的回答对吗?你是赞成小扣’还是猛扣’呢?”那个学生立即诚恳地承认了错误。
不必针锋相对, 也不用苦口婆心, 教育矛盾就这样在不动声色中朝教育者的预期目标转化, 消弭于无形。“借薪助火”之“润物无声”的功效, 由此可见一斑。
四、“金蝉脱壳”
“金蝉脱壳”即当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棘手问题一时无法作出正面回应时, 将问题暂时搁置, 寻求“脱身”, 从而变被动为主动。“金蝉脱壳”绝非消极回避, 而是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上之策”。
有一次, 笔者到一所小学的二年级某班上写作实验课, 课堂上一个女生突然问我:“老师, 什么是做爱’?”面对一个小学低年级学生, 这个问题我根本无法回答, 但也不能不回答, 更不能回避, 因为消极回避的态度和行为不但会使学生感到更加迷惑, 而且会伤害他们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这时, 施以暂时搁置不失为明智之举。
我稍微停顿了一下, 把她叫到讲台前, 让她试着把讲台搬到一边。只见她使出吃奶的力气, 才把讲台挪动了一点。我摸了摸她的头, 耐心地说:“学知识和搬讲台的道理是一样的。就像你搬不动讲台一样, 你年龄还小, 有些知识你现在还无法弄明白。所以, 什么是做爱’这个问题, 还是让老师暂时帮你保存起来, 等你长大了, 能够理解它的时候, 老师再告诉你。好吗?”“金蝉脱壳”之策, 避免了尴尬, 留下了悬念, 可谓“险”中取胜。
公证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第8篇
一、认识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 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 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显, 信息纷繁复杂, 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 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 呈现多元性、复杂性、群体性、极端性和串联性,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 如何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 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方式, 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是我们公证处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公证工作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
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公证的作用就是为了预防诉讼、避免纠纷, 公证机构对于化解纠纷矛盾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审查作用
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防止不法行为和无效合同的出现。西方学者形象地称公证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 证据作用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 沟通作用
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 公平、公正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 甚至进行调解, 消除彼此之间误解和分歧, 最终达到当事人达到一致的目的, 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 监督作用
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 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 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 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
三、公证工作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指导思路
1.处理好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公证工作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规律和特点,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2.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公证立法宗旨是预防纠纷, 矛盾的解决是创建和谐的最基本的前提, 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 是对立统一的,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 公证工作是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 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3.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 所以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机构, 维护社会的稳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公证员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 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减少矛盾纠纷, 依法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过程, 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
四、公证如何在办理群体性公证事项中发挥息讼减纷作用
这类公证的特点是批量性的, 人员多、时间长, 更需要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因为稳定是大局, 同时兼顾和谐, 既要考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又要考虑为数众多群体的情绪和需求, 既要考虑普遍性, 又要考虑特殊性,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公证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 公证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这类公证由于群众人多, 法律水平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 在人多势众的场合下, 常常会遇到突发事件, 要想办好该类公证, 公证员涵养一定要好, 遇事不慌不忙, 冷静处理, 着眼全局, 随时观察大家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 说服不理解、不理智的群众时, 需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区别对待, 将其引导到一个各方能够理性平和的解决矛盾的途径上, 让当事人面对矛盾和纠纷时理性对待, 而不是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 在稳定局势的前提下方可顺利开展工作。比如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 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 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 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
其次, 公证员需要改变固有的时间观念。办理群体性的公证周一到周五八小时工作制是不适用的, 为了顾及群体中所有当事人, 需要改变工作时间观念, 不分白天与黑夜, 不分休息与否。2010年11月, 笔者参与在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五爱村、永久新农村建设村民安置分房, 对现场抓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考虑到村民们由原来的平房搬迁新楼房, 产生想分到自己中意楼房的急切心情, 派8名公证员到达现场, 五天五夜轮流连续工作, 使700余户村民顺利分到自己满意的房子。类似这样的加班加点工作对应公证员来说, 那是家常便饭。
第三, 公证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精神。涉及老弱病残的, 当事人不能前来办公现场面见公证员, 为了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虽然在批量性公证中, 这样的情况出现的频率较高, 但公证员都要一一上门服务。这些当事人有的在养老院, 有的在医院的病床上, 有的在遥远的山区农村;有的当事人耳背交流困难, 有的当事人因病痛折磨脾气倔强不配合工作, 有的当事人卫生状况极差, 公证员不得不忍耐刺鼻的异味, 等等一切重重困难, 公证员必须面对并顽强地克服, 按照公证程序当面征求他们的意见, 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有效地避免纠纷矛盾的发生, 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四, 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比如在办理涉及“三农”的公证工作。因为农民的基本法律知识普遍欠缺, 加之其文化水平有局限性, 所以在办理涉农公证事项时, 必须先为他们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为南郊区某村农民们办理继承公证时, 当公证员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来签字时, 说:“没事, 我们一家人, 怎么会不相信呢, 用不着都来签字”。甚至有的当事人看到我们工作繁忙, 趁机找来他人代签。有个别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 认为“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 对出嫁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很是费解, 甚至会出现不可理喻的举动, 于是有针对性的普法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公证具有如此强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要心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全面、坚实地履行历史赋予的社会重担, 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更大的贡献。
摘要: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各个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带来的矛盾日趋繁杂, 社会资源分配、侵权行为、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这些矛盾纠纷虽然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可以解决, 但要花费大量的司法、行政执法资源, 公证的及时介入,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从法律上保障各种行为的规范化, 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还可以有效化解矛盾, 有利于减少司法、执法资源浪费,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证职能,群体公证,公证普法,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百度蜡笔作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初探[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Z].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
[3]公证程序规则[Z].2006年5月10司法部103号.
农村人地矛盾化解的对策思考 第9篇
一、农村的人地矛盾表现突出
从各地农民上访反映的实际问题看, 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农村人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放弃承包地, 二轮承包时还继续自愿放弃承包地的户在人也在农户, 现在要求要承包地。主要是由于二轮承包时农民感到各种负担较重, 虽然没有外出务工经商, 但在本地从事二三产业, 其收入高于种地。因此, 放弃了土地承包权。二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到承包地, 暂按机动地管理的户在人不在农户或二轮土地承包时, 因外出多年没有与村联系, 没有统计登记在分地人口内, 村集体没有为其预留承包地的农户, 现在回来要地。三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因欠村集体款只要口粮田的农户, 现在要求补给承包地。还有农户因欠款等原因, 村集体将承包地收回, 农户要求分承包地。四是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由于农民负担过重, 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然后在按机动地价格买回耕种, 由于当时机动地价格低, 农户又不用出“两工”, 这部分农户现在也要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一些村组没有按审批方案标准分给农户承包地, 农户要求按承包地标准补足面积。还有乡 (镇) 办企业职工 (包括粮食、供销、工业等) 现在已下岗, 当时按政策只分得口粮田, 这部分人要求按承包地标准补足面积。六是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村组新增人口包括婚入人口、新出生人口和迁入人口等要求要承包地。有的村机动地超标, 农民要求分这部分土地。七是部分农户为其亲属代要承包地。原承包户已外出多年, 就委托其亲属代为要地。这部分地要出后, 由其亲属代种或享受承包地的粮补等各种待遇。
二、农村的人地矛盾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农村的人地矛盾原因,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期间, 由于当时的农村税费较多, 农民负担较重, 土地产出效益低, 许多农民包括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农民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 预留给这部分农户的承包地, 经村民组研究同意已全部分给其他农户。二是村级集体为解决债务问题, 将土地化解给存款农户并已签订了合同, 现如废止原合同将引发新的矛盾, 从而导致现在回来要地的农户无地可分。三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没有给未登记人口留预留地。一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农户因举家搬迁外地与村失去联系, 二轮土地承包界定分地人口时, 这部分农户没有纳入留预留承包地范围。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 部分村组在征得村民的同意后, 用预留地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给新出生、婚入和迁入等新增人口补地, 致使预留地被分无法满足现在回来要地农民的要求。五是造林及建设占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应预留造林、小流域治理及建设用地等, 但由于当时没有预留足够的面积, 导致造林及建设用地只能占用机动地或农户的预留地。
三、农村的人地矛盾化解对策
解决当前农村的人地矛盾, 必须认真解决好与人地矛盾密切相关的如人口界定、农民欠款和村级债务等问题。为了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就解决农村人地矛盾提出以下对策。
1. 制定统一配套的政策。
目前看, 部分农村人地矛盾完全可以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政策妥善加以解决。但由于各地执行的政策如欠款、户口和人口界定等问题不统一, 造成了农村的人地矛盾。为此, 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出统一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以便于基层准确执行, 化解农村的人地矛盾。
2. 认真清理农村户口。
二轮土地承包时, 一部分农户因种种原因举家搬迁外地, 但户口仍在本地, 后经几次人口普查, 特别是户口进入微机管理后, 户口问题相对减少, 但由于撤乡并村等一些原因, 导致农村又恢复了很多户口, 这些户口是形成农村人地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各地要抓紧对农村户口进行一次清查, 以减少农村人地矛盾和上访案件的发生。
3. 积极化解村级债务。
农村债权债务与土地承包问题密切相关, 是村级债权债务问题引发了土地矛盾, 农村债权债务问题妥善解决和处理可以减少和解决农村的人地矛盾。各地要认真研究农村债权债务问题, 切实搞好清理, 研究制定欠款回收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办法。
4. 提高乡村干部素质。
农村人地矛盾化解的对策思考 第10篇
一、农村的人地矛盾表现突出
从各地农民上访反映的实际问题看, 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农村人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放弃承包地, 二轮承包时还继续自愿放弃承包地的户在人也在农户, 现在要求要承包地。主要是由于二轮承包时农民感到各种负担较重, 虽然没有外出务工经商, 但在本地从事二、三产业, 其收入高于种地。因此, 放弃了土地承包权。二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到承包地, 暂按机动地管理的户在人不在农户或二轮土地承包时, 因外出多年没有与村联系, 没有统计登记在分地人口内, 村集体没有为其预留承包地的农户, 现在回来要地。三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因欠村集体款只要口粮田的农户, 现在要求补给承包地。还有农户因欠款等原因, 村集体将承包地收回, 农户要求分承包地。四是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由于农民负担过重, 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然后在按机动地价格买回耕种, 由于当时机动地价格低, 农户又不用出“两工”, 这部分农户现在也要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一些村组没有按审批方案标准分给农户承包地, 农户要求按承包地标准补足面积。还有乡 (镇) 办企业职工 (包括粮食、供销、工业等) 现在已下岗, 当时按政策只分得口粮田, 这部分人要求按承包地标准补足面积。六是二轮土地承包以来, 村组新增人口包括婚入人口、新出生人口和迁入人口等要求要承包地。有的村机动地超标, 农民要求分这部分土地。七是部分农户为其亲属代要承包地。原承包户已外出多年, 本人没有回来要地, 就委托其亲属代为要地。这部分地要出后, 由其亲属代种或享受承包地的粮补等各种待遇。
二、农村的人地矛盾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农村的人地矛盾原因,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期间, 由于当时的农村税费较多, 农民负担较重, 土地产出效益低, 许多农民包括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农民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 预留给这部分农户的承包地, 经村民组研究同意已全部分给其他农户。二是村级集体为解决债务问题, 将土地化解给存款农户并已签订了合同, 现如废止原合同将引发新的矛盾, 从而导致现在回来要地的农户无地可分。三是二轮土地承包时, 没有给未登记人口留预留地。一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农户因举家搬迁外地与村失去联系, 二轮土地承包界定分地人口时, 这部分农户没有纳入留预留承包地范围。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 部分村组在征得村民的同意后, 用预留地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给新出生、婚入和迁入等新增人口补地, 致使预留地被分无法满足现在回来要地农民的要求。五是造林及建设占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应预留造林、小流域治理及建设用地等, 但由于当时没有预留足够的面积, 导致造林及建设用地只能占用机动地或农户的预留地。
三、农村的人地矛盾化解对策
解决当前农村的人地矛盾, 必须认真解决好与人地矛盾密切相关的如人口界定、农民欠款和村级债务等问题。为了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就解决农村人地矛盾提出以下对策。
1. 制定统一配套的政策
目前看, 部分农村人地矛盾完全可以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政策妥善加以解决。但由于各地执行的政策如欠款、户口和人口界定等问题不统一, 造成了农村的人地矛盾。为此, 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出统一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以便于基层准确执行, 化解农村的人地矛盾。
2. 认真清理农村户口
二轮土地承包时, 一部分农户因种种原因举家搬迁外地, 但户口仍在本地, 后经几次人口普查, 特别是户口进入微机管理后, 户口问题相对减少。但由于撤乡并村等一些原因, 导致农村又恢复了很多户口, 这些户口是形成农村人地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各地要抓紧对农村户口进行一次清查, 以减少农村人地矛盾和上访案件的发生。
3. 积极化解村级债务
农村债权债务与土地承包问题密切相关, 由村级债权债务问题引发了土地矛盾, 农村债权债务问题妥善解决和处理可以减少和解决农村的人地矛盾。各地要认真研究农村债权债务问题, 切实搞好清理, 研究制定欠款回收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办法。
4. 提高乡村干部素质
乡村干部的工作始终面对广大农民, 是农村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 对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农村矛盾是由于乡村干部政策解释和政策执行偏差造成的。所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提高乡村干部的素质, 特别是抓好乡村干部的有关农村政策、法规知识的培训, 提高乡村干部处理和解决农村人地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减少农村人地矛盾的发生。
审查公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第11篇
此案公安机关只笼统对七名犯罪嫌疑人以聚众斗殴罪报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针对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做出适当的从重、从轻的量刑区分,但此案犯罪嫌疑人意见很大,如不仔细甄别妥善处理很难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甚至可能会导致上诉、缠访等群体性事件,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检察人员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运用理性平和执法观,遵循检察官客观公正办案原则,立足工作职能,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检察人员通过做好基础性工作,较好地化解了案中存在诸多的矛盾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详细审查案件,厘清案件矛盾点
本案中,通过提审几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发现谢某一方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存在较大意见:一是谢某宝(谢某父亲)对案件中的各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同强制措施存在意见,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六人被逮捕关押于看守所,且均系外地人,只有一名本地人被取保候审,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中对本地人外地人适用法律明显不公;二是谢某宝认为自己在本次打架过程中没有动手打对方人员,自己只是去劝架的,认定自己聚众斗殴犯罪明显过重;三是谢某认为本案起因系对方犯罪嫌疑人杨某存在重大过错,明知王某是自己的未婚妻却仍与其交往,并主动提出与自己斗殴,而认定自己一方持械聚众斗殴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失公平,且自己在打架后在现场也打电话报警;四是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谢某江认为此案二人虽然参与其中,但没有明显致人身体伤害的事实,事后二人在斗殴现场均有打电话报警的情节。
以上几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反映了案件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逮捕的同城待遇问题。同一起案件为什么有人可以取保候审,有人要关押于看守所,是否真如谢某贵所说是外地人与本地人适用法律之别?二是处罚公正性问题。谢某一方人员持械斗殴,按法律规定均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谢某宝如无明显殴打对方人员情节,谢某贵、谢某江犯罪情节不重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是否适当?三是案件情节问题。谢某一方打架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可有其事,如果存在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调查案后信息,化解犯罪嫌疑人间矛盾
经过提审详细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谢某与其父谢某宝、堂兄弟谢某贵、谢某江是2010年从陕西农村来浙江厂里打工,谢某与未婚妻王某在老家已定婚,现谢某一家四人因此案全部被关押于看守所,而聚众斗殴的另一方杨某某、边某某也是贵州人来浙江打工,只有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是本地人,谢某的父亲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有地域歧视,参与打架的外地人全部被逮捕,而只有本地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显属办案不公。
为此,承办人找到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汪某某向承办人阐明情况,自己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杨某工作的工厂里实习,与杨某相识关系还好,所以杨某让其帮助打架出于义气便参与其中,自己在明年将要大学毕业。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汪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证明,证实汪其某所述确系事实,汪某某系大学三年级学生,现正处于实习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出于此点对汪某某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外犯罪嫌疑人谢某宝称双方在打架时自己是去劝架的,并没有动手打人,承办人经仔细核对证据发现:其一,王某与杨某的产生暧昧关系后,令谢某父子非常气愤,父子二人曾提出找杨某算账,但被谢某江和谢某贵拦住;其二,案发当天,谢某自己一人首先赶到打架现场,而谢某宝同时也叫醒了正在睡觉的谢某江、谢某贵,告诉他们快起来要打架了,并与他们共同赶到斗殴现场;其三,谢某宝到达打架现场后并没有主动劝架,而是和对方人员拉扯。可见,当时谢某宝已意识到到会发生双方打架的事情而又叫了谢某江二人,足以反映其对发生打架并非是想劝架,而是想找对方理论和教训对方。
通过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谢某宝,检察人员向谢某宝阐明汪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客观原因及其本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劝架,而是共同聚众斗殴的参与者,但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可以从犯处理。谢某宝对于检察官的解释表示信服和理解,平息了抱怨和愤怒的情绪。
三、及时补充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针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谢某三人提出案发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的问题,检察机关重点进行了调查核实。谢某称是用女友王某的手机报警,谢某江、谢某贵称是谢某贵让谢某江用其手机报警,三人辩解意图表明案发后均有解决问题积极态度。承办人经调查公安机关110接警单,显示案发当晚22时许有三部手机向110报警,经查询手机号码显示一部是谢某女友手机号码,另一部是谢某贵的手机号码,调查证据显示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述属实。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斗殴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谢某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承办人依法对谢某三人认定为自首。承办人再次提审时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可认定自首。化解了思想疑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均表示认罪伏法。
四、准确认定犯罪情节,确保罪刑均衡
本起聚众斗殴案件参与人数较多,各犯罪嫌疑人在斗殴中作用不一,检察人员在全面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各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区分主、从犯处理。
首先,犯罪嫌疑人谢某、杨某系本起案件的引发者,纠集者,二人提出以斗殴解决争端,并且各自纠集人员,理应为主犯;其二,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边某某在聚众斗殴中态度积极,主动攻击对方,作用明显,造成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边某某还纠集了汪某某共同作案,三人均应为聚众斗殴主犯;其三,谢某宝在其斗殴中与对方人员有拉扯行为,在对方人员被打倒后其阻止同伙人员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汪某某系被边某某纠集,在斗殴前有劝阻同伙放弃使用凶器的行为,汪某某与谢某宝在打架时只是相互推搡,二人在斗殴在作用不大,对谢某宝、汪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检察机关在客观全面审查案情后,通过补充证据,对各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做出认定,从而化解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在开庭审理时各名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人指控犯罪的罪名、情节均无异议,对检察机关公正、严谨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和佩服,无一人上诉。
此案办理中,检察人员一方面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从被动执法向主动化解矛盾延伸,另一方紧密结合办案突出检察人员客观、平和、理性的执法作风,对于突显化解矛盾的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12篇
一、增强医患和谐意识, 促进双向沟通
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沟通不畅。日常工作中, 每个医生由于每天都要面对很多患者, 难免会对个别患者了解不够深入, 照顾不够周到。而作为患者, 则容易因为疾病的痛苦而变得敏感、情绪不稳定, 加上一般患者都缺乏医疗相关知识, 所以就容易怀疑医生不认真给自己看病。如果患者的要求过高, 期望值过大, 医患沟通的效果不仅不能达到, 甚至适得其反, 结果就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因此, 化解医患矛盾的第一步, 就是要增强医生的医患和谐意识, 促进双方的互动沟通, 防患于未然。增强医生的医患和谐意识, 就是要从以疾病治疗为工作中心的传统工作理念转化为以患者为中心的新型工作理念, 将商业关系转变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双向沟通, 要以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为宗旨, 树立医生的医患和谐观念, 加强医生的沟通技能。例如, 对于患者的不稳定情绪要及时安抚, 而不是火上浇油或听之任之;对于患者的无理要求, 要耐心解释, 而不是无动于衷甚至针锋相对;对于患者的不信任, 要用心去化解, 用爱去感化, 而不是漠不关心。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医德医风建设
如果说导致医患沟通障碍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医生和患者身上, 那么基础设施不完善、即政府的投入不足, 导致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 医院迫于生存压力, 只能走向市场化, 另一方面, 国家的宏观政策还不完善, 市场竞争规则也还没有形成, 容易导致“市场失灵”, 具体表现为目前的医疗资源逐步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医院, 这些医院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而其他中小城市的医院则面临着严重资源不足和缺乏卫技人才。医疗服务缺乏应有的公平性这也是医患矛盾发生的重要原因。为了化解医患矛盾, 医院要在自身可控的范围内,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增强医生的医德医风建设, 用一流的“人工服务”弥补医疗基础设施不健全的缺陷。加强医生的德风建设, 一方面要加强医生的自律, 同时还有赖于职业道德培训和道德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 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培训, 使他们牢固树立敬业奉献精神;另一方面, 建立职业道德管理体系, 设立有关医德的奖罚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从激励和监督两个方面促进医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创建多元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社会转型期医患矛盾迅速增加的状况, 医院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 尽快建立一套多元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以便解决已经发生的医患矛盾。这套机制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医患矛盾发生后, 医生要采取冷静、理性的处理方式, 同时, 医院或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接待、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矛盾纠纷。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 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 尽快查明真相, 分清责任;对于有争议的医疗问题, 可以利用各种相关法律文件, 组织院内外的有关专家会诊, 形成缜密的书面意见;从而加强法律效力。对于医患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如患者无理取闹, 坚持高额赔偿, 一定要坚决回绝, 不能使其抱有任何幻想, 必要时,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此时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提前准备好各种证据和材料, 方便司法机关取证, 并做好应诉准备。此外, 医疗机构还可以建立外界干预机制, 例如对于特殊的民事纠纷, 第三方调节机构的介入可以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将纠纷从医院内部转移给第三方处理 (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从而弱化冲突矛盾, 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四、重视媒体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作用
媒体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大作用。过去由于公众普遍缺乏医疗知识, 不理解医患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 加上个别媒体片面强调患者的弱势群体地位, 放大医疗机构中的不良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对医患冲突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公共关系行业的引进, 利用媒介加强组织与公众的沟通, 促进双方相互理解, 帮助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的作用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医疗机构, 也要树立公关意识, 改变以往不重视与媒介沟通的观念, 高度重视与媒体的沟通联系, 主动、及时为媒体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让媒体及时了解情况, 从而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医疗卫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也是新闻宣传的焦点, 不重视与媒体的关系, 医疗机构就不能让公众及时了解真相, 不能掌握话语的主导权, 从而导致流言四起, 危机四伏, 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重视媒体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作用, 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一个良好的组织形象, 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矛盾的社会, 而是可以有效缓解矛盾的社会。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 其矛盾是永恒存在的, 医疗机构不能试图让其消失, 只能让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相对平和的状态。医患矛盾成因错综复杂, 医疗机构要找准原因, 对症下药, 规范和提高自身, 用合理的解决方式化解医患矛盾。
参考文献
[1]王卫华.医患矛盾报道中媒体的社会责任[J].医学与哲学, 2012, (08) :22-24.
[2]陆新娟.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医患矛盾[J].价值工程, 2013, (20) :316-317.
[3]祝司霞.医患矛盾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案探讨[J].医学信息, 2013, (23) :55.
化解信访矛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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