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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精选6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1篇

(四)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进实检到行,查监试国理验关

家、检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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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对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十)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六)对受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检测报告和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推选;

(八)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九)协助厅质监站组织本地区监理、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协助厅质监站做好项目监理、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

(十一)定期向厅质监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信息;(十二)

权的其

责。

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

2、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登记情况(提供电子版本)、监理工作计划;

3、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4、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基建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复印 件,工5程、总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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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计划书》(附件3);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件7、3)《 345对、、,质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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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数据应准确、真实;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

试验检测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此前省交通厅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

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25 = 500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2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水运站、分站职责

(九)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

(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十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

(十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条 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八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

(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

(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检测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通过省站岗位登记后,可在本单位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由部总站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由省站颁发。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第三十五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检测工程师核查结果报总站。检测员核查结果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检测人员在整改期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通过计量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从事特种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国家对其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检测能力核查。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承但工地临时试验室委托和竣(交)工检测委托。同时,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托。

第四十条 对于钢铰线、大型支座等重要路用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测,应采用见证取样制度。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应送至取得《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部分项目时,检测机构需经委托方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第四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当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省站备案。工作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环境场所的变动情况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承担主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务情况、试验检测项目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行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情况、受到奖励或违规处罚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省站应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省站将给予整改期限。《等级证书》由部总站颁发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省站将建议部总站给予相应处罚;《等级证书》由省站颁发的,省站将视情况注销其《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七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3篇

1 实现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的原则

1.1 全业务上网

我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全业务上网, 数据库后台统一管理, 各业务平台用户管理相互独立, 信息数据流相互关联、线路清晰、功能完善。业务涵盖了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监理、检测、施工市场监管。

1.2 数据唯一

该业务系统建设, 从开始就坚持数据唯一性原则, 统一采用网上流程化管理模式, 与监督业务紧密结合, 合理划分各级用户的权限, 明确信息管理责任, 借助网络工具优化工作流程, 系统设计中严格各数据管理, 确保数据谁录入, 谁有权限修改, 其他人员只有审核、退回、浏览、查询等功能, 避免数据冗余与冲突, 并确保数据录入人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3 流程化管理

业务定位准确, 各处室职能划分清晰, 合理的业务流程结构设计避免了业务交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源紊乱, 也是数据唯一性的保证。功能制定合理, 根据业务分工, 将不同的功能分给不同用户, 以监理人员执业上岗为例, 其流程如图1。

通过上述流程保证了该监理人员自己录入的个人信息不被更改, 考试管理员录入的证书编号准确无误, 企业选择的人员具有足够的资格, 人员的业绩由监督工程师一人录入及时准确, 执业经历自动入库真实可靠。

2 各业务需求与模块构成

2.1 市场监管的需求

施工市场: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批;

监理市场:监理企业管理、监理人员管理、监理信息管理、监理信用评价数据上报;

检测市场:检测机构管理模块 (基本信息、等级评定、能力认定、外埠检测机构管理、试验检测专家库) 、检测工作动态管理、检测信息。

2.2 质量与安全监督的需求

质量监督公共模块:数据交换、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录入、项目督查、企业信用评价、质量鉴定信息录入等。

材料抽检:主要应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材料监督。

安全监督模块: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考试系统、证书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事故、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月报。

2.3 考试管理的需求

主要应用于监理、检测、安全人员考试。

各模块相对独立, 数据流条理清晰, 如图2所示, 实现了全省各监理、检测、施工市场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从外网及内网不同的用户端注册、统一入库登记备案, 并将信息分类汇总等, 从而建立了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数据库;结合质监系统日常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将工程质量与安全实体监督、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监督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 企业及人员从市场信息库中提取, 实现对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对企业业绩进行信息维护, 对从业人员流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使项目监督、市场监管、人员管理等业务流程成为有机的整体, 加强了对建设市场动态管理能力。

3 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特点

3.1 业务模块集成度高、数据共享能力强

每一个用户登录后, 所有的主要功能都可体现在同一界面的左侧功能栏上。监督人员可以在自己的用户端查询全省质监系统的所有相关业务数据, 并且只能在管理员授权的范围内维护数据。各市公路质监处、水运站, 根据业务往来设计工作流程, 形成各地区监督一次性抽检指标合格率等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统计汇总, 改变了以往电子邮件传送、数据信息人工统计汇总等效率低、准确性差的工作方式, 加强了质监系统内部管理数据的传递。各级用户对同一数据库进行查询和信息维护, 即实现了数据共享, 也保证了数据的唯一和安全。

3.2 用户交互性好

用户在操作的过程中, 系统根据既定的规则, 自动给用户以提示, 例如:对录入的身份证号位数和规则进行校验, 对检测机构提交的信息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校验, 系统会自动提示错误信息如业务范围不足、人数不够等, 若需多个页面录入信息一般都配有操作手册、流程图或相应的提示, 帮助新手用户完成操作。

3.3 用户层级管理、权限明晰

各业务平台相互独立, 用户分级管理, 各级用户权责明确, 权限划分明确, 每个操作权限只对应一个特定的用户, 确保了各操作人员与数据的一一对应关系, 而且具有审批权限的用户不具有修改数据的权利, 形成了高质量的安全管理机制, 不仅确保了数据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 还避免了工作推委、责任不清等现象的发生。

3.4 严格管理, 确保数据安全

明确各级用户的权限和责任, 严格管理, 确保数据安全。网管只对各个人员进行功能授权和分配初始用户名和密码, 而无法知道各用户更改后的密码, 各用户对其用户密码的安全性及其用户端的信息负责;项目信息管理上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设立项目录入信息时限, 当项目交工或竣工后, 部分或全部信息将被锁定, 保护历史数据, 如有特殊情况, 需向组长及网管对指定信息进行解锁申请;包括网管在内的所有用户操作均留下日志, 便于在数据异常时查找原因, 也规范了各级用户的操作。

4 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是现代化管理的手段

4.1 业务处理能力提高

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与水运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场监管等业务工作实现网络管理, 内外网结合使各机构资质审报与能力认定、各类人员考试管理等业务的远程办理成为可能, 实现了网上信息报送、审核、信息发布、自动打证等业务网上办理。简化了手续, 更加方便操作, 如自从考试系统应用以来, 考试报名由考生自己从外网填报个人信息与上传照片, 直接数据入库, 完成分类汇总等功能, 同时上传电子照片免去了传统的上千个准考证照片粘贴、盖章、领证等工作, 完全实现了准考证自动生成、考生外网打印等功能, 为考生及业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同时电子照片应用于准考证与资格证,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替考现象的出现。

4.2 业务办理程序规范

规范了原手工的业务流程, 而且每一步骤按要求设计为一环扣一环, 如材料抽检的封条引用了二维码做为二次盲样处理的主要手段, 仅用扫描枪一扫二维码就可传递大量的材料信息, 并把大量的人工编二次盲样码、找对、后期试验结果与标准校核等大量的工作交给了后台做自动数据处理, 即提高了工作效率, 又规范、严格了业务办理, 完善的流程设计从根本上避免了工作人员操作出错及违规办理的情况, 还有利于监督人员摆脱人情和利益纠葛。

4.3 信息分析能力的增强, 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

管理信息传递速度快, 存贮量大, 利用信息化管理可以对数据快速归类、分析、汇总, 提高了信息的再生能力, 同时数据向各管理部门共享并促进沟通交流, 使决策者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便于通过对历史信息的分析, 形成有效的决策, 实现信息数据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的有机流动。

总之, 信息化在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了监督工作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实现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转变, 从而成为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在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用, 监督工作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省质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业务上网、流程化管理, 具有业务模块集成度高、数据共享能力、用户交互性好、权限层级管理、数据安全等特点, 成为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信息技术,监督管理,集成,共享,分级,安全

参考文献

[1]林文水, 王建东.工作流技术在法院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2]黎冬媛, 周文辉, 莫剑斌.基于NET的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设计[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3]王伟, 程耕国.基于分级管理的权限控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第4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隨着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越来越重要,尽管各级政府、水运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运工程质量,必须下大力气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要从当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水运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既要地上工程,又有水上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较多,因而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更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因而其法律规制作用有限,直接导致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够到位,缺乏有效性和执行力,因而必须对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要想抓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保障,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很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因而自身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费用,水运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也没有配强、配足、配齐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很多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否则无法更好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很多水运工程都没有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而且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无法保证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升水运工程质量至关重视,我国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尽快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提高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位阶。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建设的规范化标准,特别是要对旧规范、旧标准、旧流程以及旧行业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修改和完善,使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良好运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取得良好的成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给予经济、行政乃至法律制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能够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三)健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着眼于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全面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全员监督管理“三全原则”的落实力度,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的质量监督管理“联运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到整改环节。要大力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综上所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建设、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将水运监督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监督管理模式,确保水运工作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张冰鹤.关于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探讨[J].水运工程,2009(04)

[2] 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05)

[3] 梁邦军.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思路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11)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5篇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

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

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场、检验、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

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

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其他咨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

(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合同;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水运工程开工有关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工程质量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测结论、复查结果等。

(二)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评价、交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三)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工程自检评定情况、监理抽检评定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

质量核验意见。验证性检测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竣工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检测结论、竣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结果等。

(二)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中提出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组织整改,编制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试运行期间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管养(使用)单位应对试运营期间发现的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质量复测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

考,包括竣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竣工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报告质量监理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推行 “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从业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6篇

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3〕30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改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竞争择优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7月29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

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是指潜在投标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的工程类别报名,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随机分配标段,发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并按评标价得分和信用评价得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公路工程机电三大系统(含隧道机电)、先行控制性工程、航电枢纽船闸及厂坝工程、水运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等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的项目或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从其招标规定。

BOT项目的施工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批复进行。

第二章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第四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第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招标工程类别及其标段划分、招标方式、评审办法、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及须提供的资料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分为土建工程(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通信管道预埋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七个工程类别。水运工程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四个工程类别。招标人可根据资质、业绩等要求细分招标工程类别。

第三章 分类资格预审

第七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自身资质类别、等级和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一般只能获得一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机会,对最近1年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潜在投标人,在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内每次投标给予增加一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机会的奖励;对最近3年连续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级的潜在投标人,在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内给予在一次投标中增加一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机会的奖励,增加后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总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招标的标段总数。如某项目只包含一个标段,则不进行奖励增加。

第八条 招标人不接受存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结果最近1年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最近2年连续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C级、最近3年连续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和水运工程最近1年内有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潜在投标人报名。

第九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参与同一工程类别报名时,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总数量(含奖励增加数量)不得超过该工程类别的标段总数。

第十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数量,招标人可组织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只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列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响应情况,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结果应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和片面摘录。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审查。审查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只有完全满足初步审查的申请文件才能进入详细审查,详细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项目经理与总工)、信誉情况等强制性资格审查,对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通过审查的条件。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不通过资格审查条件。对细微偏差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一般不否决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委员会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若经澄清、补正仍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按否决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若通过某一招标工程类别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

第四章 随机分配标段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随机确定每一招标工程类别各标段的潜在投标人,母子(分)公司、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人应分配至不同标段。如某招标工程类别只包含一个标段,则不需进行随机摇号确定标段。

第十五条 随机摇号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当日发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自愿购买(具体发售时间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公布)。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等。

第五章 合理低价法评标与定标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于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一般项目)或28天(重大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资料、承诺函、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评标价得分和信用评价得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由招标人对投标人或利益相关人的质疑和异议进行受理与处理。公示期满之后,对无异议且无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诚信档案。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二十条 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备案、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审查、摇号确定标段、开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或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本项目各标段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并证实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和信用评价得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当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相同时,以我省最近1年信用等级较高者优先;当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和最近1年信用等级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的评标办法。

一、招标人发布最高限价(一般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售),最迟应于开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各潜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二、评标价的确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

一、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方法

二、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三、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招标人最高限价×60%+所有投标人评标价(或去掉最高和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40%)×0.88。投标报价低于理论成本价的,不否决其投标,但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四、评标价平均值的确定

除一、三点规定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外,其它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五、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限价×权重C1+评标价平均值×权重C2)(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一般范围为1%~5%,于开标现场随机公开抽取每个标段的下浮系数,系数数量不少于5个。

对于桥梁、路面等材料费用比重较大的工程,C1取0.6,C2取0.4;对于路基、隧道等材料费用比重较小的工程,C1取0.5,C2取0.5,具体情况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

六、评标价的偏差率

评标价的偏差率是指某一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的偏差比例。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七、评分公式

(一)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

评标价得分=99-偏差率×100×扣分幅度E1

(二)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 评标价得分=99-偏差率×100×扣分幅度E2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和E2值,但E1应大于E2。一般情况下,E1取2,E2取1。

附件2

注:1.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评价得分为某一施工企业近3年信用等级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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