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精选10篇)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是为民服务的窗口。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体现政府部门良好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比例不足总数的10%,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保持和发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态势,努力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深入,基本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新格局。
——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与行政执法职能相一致,婚姻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婚姻登记服务场所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婚姻登记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婚姻登记流程更加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逐步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制;
——婚姻登记干部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婚姻登记员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婚姻登记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普遍提升;
——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手段不断丰富,现代科技成果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初步实现。
力争到,全国85%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其中,大中城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西部地区70%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对于实行集中登记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应当把握时机、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行,并做好档案移交和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分层次推进,在县级集中登记的基础上,可由县(区)民政局在乡镇设点登记或巡回登记,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登记。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地区,应当从方便群众出发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登记,同时加大对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改善婚姻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
1.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和内部环境建设。婚姻登记应有条件较好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外醒目处应悬挂名称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场所内应分设婚姻登记室(区)、候登室(区)、档案室,并有醒目指示牌。
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解答咨询,下同),按照《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156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婚姻登记室(区)和候登室(区)面积,做到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积极推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地分离,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也应逐步推行。
2.不断改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应当配置宽敞桌面,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候登室(区)应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使用;公开摆放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登记量大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设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1.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进程。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表,实现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计算机数量应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要利用发展电子政务的契机,认真规划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力争到,中东部地区的省份建成或初步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到,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基本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登
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已实现省内联网登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网上预约登记、应用身份证阅读器等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
(四)强化婚姻登记业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婚姻登记“零差错”,对婚姻登记机关无有效投诉。
2.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展示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当事人免费查询。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婚姻登记与有偿服务要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
3.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婚姻当事人办事的制度。
(五)拓展婚姻登记服务领域。
1.积极推广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设立颁证厅,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提高婚姻当事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识,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
2.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引导公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大力宣传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婚姻道德规范,形成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
3.配合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举办婚前体检、优生优育等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政府投入、多方合作、资源共享的方式,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婚姻指导、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书刊。
4.开展婚姻指导服务。探索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婚姻家庭领域的专家学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志愿服务,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
(六)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人才管理机制。完善婚姻登记员选拔录用机制,做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完善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机制,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完善婚姻登记员绩效考核机制,做到测评、优奖劣汰,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力争到,全国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总人数的85%。
2.开展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婚姻登记员英语、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精心设计培训方案,努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地市级以上(含)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3.制定并完善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帮助婚姻登记员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不断改进婚姻登记工作作风,进一步形成整洁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的工作形象,提高婚姻登记质量和服务质量。
4.维护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减轻婚姻登记员工作负担,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人员调配和轮班休假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应将规范化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有效结合起来,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如期完成。
(一)建立健全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领导机制。
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民政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婚姻管理部门职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强化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健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激励机制。
立足基层,充分调动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学习交流,促进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定期通报本地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进展状况,注意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民政部将及时推广各地在规范化建设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激励机制。
(三)着力解决婚姻登记编制、经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编制、财政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合理配备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是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增加婚姻管理工作经费,将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确保婚姻登记机关日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四)加强婚姻管理工作研究。
认真研究婚姻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婚姻管理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新理论、新现象,夯实婚姻管理工作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理论保障。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2篇
总的看,我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下,近年来紧紧围绕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干部队伍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能力这个中心,在登记场所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上有了新的提升,为实现民政部“十一五”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湖北省仍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一是登记机构不健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五年多,全州至今仍有三个县的民政局没有设立婚姻登记机构,更谈不上办理婚姻登记,存在事实上的不作为。二是人员配备不达标。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标准配足工作人员,且现有工作人员90%以上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三是工作场所面积狭小。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一家达到民政部规定的场所面积要求。四是设施设备配置差。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计算机配置量不到工作人员总数的50%,且老化现象严重。五是工作经费预算少。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三个县市婚姻登记处,尚有一家为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两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最多的,每年也只有2万元。六是信息管理层次低。全州各婚姻登记机关,20xx年以前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毁损严重,尚存的且均为纸质文档。七是为民服务创新少。宣誓颁证、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婚庆服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对于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是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今明两年,要按以人为本的要求,结合省民政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围绕《婚姻登记条例》的深入贯彻,建立健全县市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尚未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和已经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单位,必须按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xx]70号)精神,尽快设立县市民政局直属的婚姻登记处,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释义》规定婚姻登记人员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的要求,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人员的标准,给婚姻登记处配备公务员或具有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婚姻登记人员。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必须直接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将工作任务推给乡镇登记处代理。否则,上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不作为行为。
二、围绕改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登记场所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第一印象,它包括服务用房和服务手段等多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县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根据功能需要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等候登记室、档案室和颁证厅。登记场所面积,县市年登记总量低于3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高于3000对的,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是要完善服务设施。结、离婚登记室要配备开放式工作台;候登室要配备足够的桌、椅、样表、笔墨等用品,根据需要配备排队叫号装置。三是要优化场所环境。登记场所内部布局要符合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的要求。登记场所外部,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和办公时间公示牌。四是要将仍在县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办公的婚姻登记机关尽快撤出。对撤出有困难的,应按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婚姻登记场所。
三、围绕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3篇
1 加强组织领导,思想上高度重视
婚姻登记档案是登记机关在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凭证作用的工作记录,内容繁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凭证价值和历史凭证价值的资料。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之一,便是对这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协商与沟通,不断地提高认识,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健全档案室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的硬件建设,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2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婚姻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证。面对信息量庞大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与办法的指引,工作人员就会无章可循,工作就会无从开展。同时,婚姻登记档案也不同于一般档案,除了具有其他档案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例如:法定性、更加严密的保密性等。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员职责》《保密工作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应急预案》等,使各项工作、流程均能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确保依法行政、程序合法,从而保证档案信息的保密性,使登记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采用现代化手段,加强信息化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迈入信息化渠道,实现了高效的信息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漫长的保管期限,档案形成过程的动态性等特点,以及群众对登记档案信息利用率日益提高的需求,均需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从传统的书面档案转向电子档案管理。将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积极应用到婚姻登记档案中,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使婚姻登记机构、司法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获取相关的档案信息,防止并且减少一些婚姻方面违法现象的出现,而且能够做到更加准确、高效地获取所需的各类信息,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在婚姻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中,同时需要密切注意网络管理的安全性、隐私性等问题,以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和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4 加强学习,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具体参与者与主要实施者,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素质如何,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成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让每个人都有加油、充电的机会,会让许多人职业能力有所提高,提高档案人员专业素养和水平,能够加速档案工作的开展,因此,具体主管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对于其业务能力的提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除了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由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涉及当事人的各项隐私,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职业素养的提升同样至关重要,民政部门应当注意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保护好婚姻当事人的各项利益。
5 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加强职责考核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研究发现,一个没有受到激励的人,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30%,而当他受到激劢时,其能力可以发挥至80%。职业认同是指个体对所从事职业的肯定性评价,是职业人发展的内在激励因素,是人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达成组织目标的心理基础。在坚持“公平、公正、差别激励、适时激励”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激励,能够刺激档案管理人员将积极的正面情绪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达到激励的作用。同时,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与标准,着重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与工作实绩,从而调整档案人员工作行为,使其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地去完成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姜雪,李昕岑,巩春兰.我国档案管理人员职业现状与继续教育[J].继续教育,2013(1).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4篇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产权的确认,同时也是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的过程。我们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的法定程序。一是严格登记审核,从事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土地权利人土地申请资料时严格把关,对于不能提供完整资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不予登记。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规定,即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准登记;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严把土地登记关口,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严肃性和权威性。土地登记工作达到了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程序合法的要求,提高了土地登记质量。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严格土地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周力刚,男,吉林省东丰县人,吉林农业大学本科,就职于东丰县国土資源局农村土地管理总站,农村土地管理总站办公室主任。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5篇
一是学习教育到位。坚持把学法、学习业务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及“三新”主题教育和“创建学习型机关”,并有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学习园地。
二是加强婚姻登记工作队伍建设。我们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熟练掌握婚姻登记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实行了3人审查制度,互相监督制约,严格按照相关证件,依法进行办理。
三是环境设施到位。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和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立了“绿色通道”配备专职服务引导员,全面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共享。
四是措施到位。坚持“四严禁,一杜绝”,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登记;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收取押金等商品,严禁以婚姻服务等名义收费,杜绝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坚决执行“四不办”:手续不全不办理,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办。
五是规范从政到位。坚持以民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谐登记的原则。确保工作人员言有信、举有得、行有规的良好形象。
六是规范服务方式到位。我们在服务态度上,无论是对于结婚还是离婚的,对于年轻的还是年长的,我们都是笑脸相迎,热心服务,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细心的询问,细心的解答,并为其提供正确的政
策指导。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6篇
去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务字[2003]16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x民字[2005]59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婚姻登记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执法程序、规范公务行为,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现将我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下辖4个乡镇,1个街道,人口18万人。去年以来,我局共计办理结婚登记1087对,离婚登记124对,补领婚姻登记33对。
二、主要做法:
(一)狠抓“五个到位”
一是教育到位。我局坚持把学法、学习业务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认真。组织婚[-http://找文章,到]姻登记员学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专业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我区婚姻登记员都经市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执证上岗。通过抓学习教育,努力增强做好规范化工作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二是组织到位。建立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婚姻登记人员具体抓,进一步推进了规范化工作。
三是认识到位。我局认为,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是民政部门为加强婚姻登记工作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把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摆上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确保了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措施到位。坚持实行“四严禁一杜绝”: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登记;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婚登过程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严禁以婚姻服务等名义收费;杜绝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坚决执行“五不办”:当事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办;当事人不到场不办;当事人不履行声明不办;当事人手续不齐或不符不办;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办。
五是检查到位。在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中,我局建立和完善了监督机制,开展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婚姻登记质量。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有组织、有领导、有监督的开展。
(二)强化“七项规范”
在推进民政业务规范化建设中,我局遵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七项项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是规范业务工作。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婚姻登记工作实行流程作业,明确工作标准,规范办事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依法进行登记。一切都按章程和法定程序办事,不搞主观随意性。
三是规范内部管理。建立了婚姻登记员考勤、考评、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信誉。
四是规范办公场所。去年我局增加了办公场地,将离婚与结婚登记实行分开办公,结束了混合办公的不合理局面,方便了办事群众。
五是规范从政行为。坚持以民为本,执法为民,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信用承诺制、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言有信、举有德、行有规,慎言慎行。
六是规范服务方式。在服务态度上无论是对于结婚的还是离婚的,无论是对于年轻的还是年长的,登记员都是笑脸相迎,热情服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我们都会耐心解释,并为其办证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努力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声问候、一定答复,力争实现一流服务、一流效率、一流形象。
七规范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三)搞好“两个结合”
去年以来,我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民为本,执法为民,通过抓结合使规范化建设取得良好的成效。
一是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主要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民政工作者特别是婚姻登记人员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出发,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取、情为民所系。因此,我们注重把规范化建设与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围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是与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在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中,我局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组织婚姻登记员对照岗位职责,诚心找问题,主动抓整改,对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力求更加规范全面,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积极推动规范化建设向纵深方向拓展。目前,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工作目标均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7篇
温州市地处浙江南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全市幅员面积11784平方公里,下辖11个县(市、区),人口800多万,目前全市共设臵婚姻登记处12个(1个行政机构、11个事业机构),婚姻登记员87人,年办理结婚登记近10万件、离婚登记1万多件、补发结、离婚登记证件4万多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万多份,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近几年来,我市的婚姻登记工作,始终牢固树立为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以不断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为中心环节,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围绕“环境设臵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便民化”的工作目标,着力加强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登记窗口服务环境,提高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登记机关内部管理,使我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整体推进且各具特色的良好态势,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08年,全市12个婚姻登记处被民政部授予“2007-2008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责任,整体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婚姻登记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理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把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作为树立为民服务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列入民政事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1、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为强化各地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责任意识,我们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了责任目标管理,市局与县(市、区)民政局签订责任状,对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场所、机构、编制、人员配臵等规范化建设要求的重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对完成和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从而提高了各地推进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2、高位推进,解决发展难题。由于婚姻登记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百姓,一直以来是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门面”,不希望让其撤出大厅,从而成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发展难题。为此,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从出政策、下文件,到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上门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交涉,先后将几个婚姻登记处撤出了行政审批中心。真正落实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明确要求的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办理婚姻登记场所的规定,使人性化服务落到实处。
3、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发展。为提高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我们采取“树典型、找思路、促发展”的方法,首先在鹿城区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经验。随后,我们及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总结推广。同时,还多次组织各地外出考察学习,使大家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标准、个性化服务理念等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入了解,从而推动了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程。
二、多措并举,切实改善婚姻登记服务环境
婚姻登记处是民政部门服务社会最大的窗口单位,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的交流,登记处服务环境的好坏体现了民政部门的 社会形象。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着力加强登记处基础建设,努力改善服务环境。
1、加大投入,推进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近年来,我市十分注重婚姻登记机关的窗口形象,切实加强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都把最好的房子、最先进的办公设备配给婚姻登记处,把业务素质最好的工作人员安排到婚姻登记工作岗位,并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按《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均达150平方米以上。都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服务区、颁证大厅。登记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服务区整洁优美、舒适温馨,给结婚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自行研发婚姻登记软件版本,于2007年5月实行全市婚姻登记系统联网,信息资料计算机管理。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2010年4月开设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制度。逐步实现了服务手段信息化,登记环境优美化的总体要求。
2、积极争取,解决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等问题。为此,我们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将人员编制、经费落实难的情况反映给市政府,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开始了集中登记,至2007年5月,经过多方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的集中登记、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11个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方便群众,完善登记场所服务功能。为充分体现婚姻登记工 作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我们对登记处各功能区进行统一规划;候登室强调舒适整洁,配备足够的桌椅和各种登记文书样本,提供空调、电视、饮水机、报刊杂志等,优化候登环境;结婚登记室侧重亲民便民,统一设立低位敞开登记台,使登记员与当事人相对平坐,平等交流;离婚登记室布局庄严简洁,空间相对独立,保护个人隐私;颁证室注重温馨浪漫,鲜花铺陈,国徽高悬,见证神圣时刻;档案室设臵规范,立卷及时完整,装订整齐统一,查询方便快捷。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推出免费颁证、法律咨询、证照拍摄、婚检咨询等服务,深受当事人欢迎。
三、提高素质,着力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员是婚姻登记执法主体,登记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整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形象和工作的成败。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臵来抓,有效提高了登记队伍综合素质。
1、严格把关,注重婚姻登记队伍建设。一流的设施需要一流的队伍才能发挥最大效率。为此,我们注重婚姻登记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坚持完善婚姻登记人员录用机制,将一大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使登记人员素质有了质的飞跃,年龄结构更趋合理。全市婚姻登记人员87人,大专以上学历83人,年轻化和知识化水平要求达到95%以上。
2、强化学习,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我们制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分两类,一类是综合培训学习,每两年举办一次,分期分批进行,力求全员参训。这类培训内容有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学习、礼节礼仪培训、业务的总结交流、分管领导亲临培训班作动员和讲座等。另一类是业务培训。这一类培训是部分在岗婚姻登记员(轮训),以及各县(市、区)新进登记员或调整的新上 岗的婚姻登记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对新上岗登记员颁发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通过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引导婚姻登记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优质高效、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公正、素质良好的婚姻登记工作队伍。
四、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
婚姻登记工作是展现民政形象的重要窗口,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工作稍有失误就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坚持把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1、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为增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让婚姻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及程序,我们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统一要求各婚姻登记处做到“四上墙”(婚姻法律法规、登记处管辖权及依据、登记处职责、登记的要件和程序);“四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登记员职责及照片、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电话);“二告知”(登记后的法律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坚持照章办事,对群众不理解的尽量耐心解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予以制止,杜绝“权力登记”、“人情登记”,有效地维护了婚姻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严格程序,规范登记行为。严格登记程序,是维护婚姻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应坚持以“《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依据,做到“一对照”:身份证、户口簿相对照,看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一致;“二审查”:审查是否自愿登记,审查有否不宜登记的情况;“三不登”: 不到法定年龄不登记,双方当事人不到场不登记,不履行声明不登记;“四严禁”: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登记中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严禁以婚姻服务等名义强制收费。
3、完善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婚姻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了服务意识。主要做到:一是坚持“两分离”“三分开”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分执法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实现依法登记与婚姻服务相分离,取消了非自愿婚姻服务项目,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坚持婚姻服务实行完全自愿及价格公示的原则。二是要求所有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或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和商业化运作,严禁婚姻登记机关配套搞强制性服务和以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杜绝了乱收费现象,减轻了婚姻当事人的负担。三是加强督查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当事人,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政府“两免”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是关键,结婚和生育既是个人和家庭的大事,也是社会的大事。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是当前政府部门实施民心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通过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提高我市出生人口质量、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和传染性疾病,对构建幸福家庭,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根据2009年4月15日《关于印发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27号)精神,我们对配合做好计生部门实施“两免”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专门部署,首先,明确在配合做好“两免”工作的前提下,要确保婚姻登记机关的主体地位不变,在严格婚姻登记执法程序的过程中,不得对婚姻登记程序设臵附加条件。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实施“两免”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新婚男女青年结婚登记时,积极引导和动员他们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内可设立婚检和优生咨询室,为“两免”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以永嘉县为试点,在婚姻登记大厅设立婚检和优生咨询室,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防治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结婚当事人进行免费体检,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服务。二是乐清、苍南、平阳、文成等地结合各地实际,将妇幼保健站、计生指导站迁移至婚姻登记机关附近,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婚检率,更是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样做既明确了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执法主体地位,又运用婚姻登记窗口的有利条件,推进了婚检工作。从当前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全市各地的婚检率均达到甚至超过50%以上,为我们更好地巩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果探索了一条可行性途径。
搞笑的婚姻登记 第8篇
宋玉说:“我们登记。”男的没抬头,问:“你们登多少钱的记?”宋玉和孟倩倩疑惑不解。男的指指窗口玻璃上贴的一张纸,纸上写着: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五十元、免费、奖励一百元。金额后写着:一年、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
孟倩倩问:“这是什么意思?”窗口里那个女的抹一把脸上的汗说:“你们也看到了,来我们这里的人非常多。现在的人好像都喜欢结了婚就离婚,离了婚又结婚,不瞒你说,我们是拼着命在从事这项工作的。经常有同志累得在岗位上吐血。所以,为了尽可能维护我们的健康,新出台了这项规定,如果结婚时间短的收费就高些;如果二十年不离婚,那就免费;如果三十年不离婚,我们还会额外奖励一百元。你们俩准备几年后离婚?”
宋玉说:“我说几年就几年吗?这事情谁也说不清楚。”男的说:“是这样,我们实行多退少补、违约加罚的原则。如果你登记五年的婚姻,结果三年就来离婚,那么我们不仅要加收差额,而且加倍。现在你明白了吗?”宋玉和孟倩倩同时说:“明白了。”窗口里的两个工作人员也同时说:“好,你们商量一下,别急着做决定。”
宋玉和孟倩倩商量了一下,最后决定登记五年的婚姻。窗口里的那个男的冲着旁边的一个门指指说:“好,你们去那个屋,宣一下誓。”
宋玉和孟倩倩离开窗口,推开宣誓室的门,屋里端坐着一个老太太,气氛很庄严。老太太说:“我们也知道宣誓这东西没什么用,但还是搞一下好。调查表明,搞过宣誓的夫妻比没搞宣誓的夫妻婚姻解体的时间大约可以延迟五至六个月。”
老太太问:“你们的姓名?”宋玉和孟倩倩说了。
老太太说:“首先,请你们俩如实回答下面的问题:你们是自愿结婚的吗?”宋玉和孟倩倩刚要回答,老太太摆摆手:“有三个答案供你们选择:A自愿;B不自愿;C说不清楚。”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你们能做到吗?A能做到;B做不到;C看情况而定。”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照顾的义务,你们能做到吗?A,能做到;B,做不到;C,到时候再说。”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你们能自始至终地善待双方的老人吗?A能;B不能;C给钱就能,不给钱不能。”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你们能忠于对方,保证不出轨吗?A能;B不能;C不知道。”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你們准备在什么时候出轨?A一年;B三年;C随时。”宋玉和孟倩倩同时选择了C。
老太太问:“你们信仰上帝吗?”宋玉和孟倩倩点点头。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9篇
(民函[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应当按照《条例》第二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应当送达本辖区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再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但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剩余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登记专用印章的移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移交的指导、督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在本部门或当地政府的网站上公布。调整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时,应当及时变更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和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工作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对婚姻登记证件印制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制作的婚姻登记证件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基层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从指定的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证件(婚姻登记证件样本附后)。
6.协调解决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
要积极协调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落实办公经费。
7.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实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等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将辖区登记机关设置、登记机关建设、登记员配置、登记信息、证件使用与管理等纳入电子政务的建设。
(二)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要按照《规范》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把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宣传法律、文明执法的模范。
要从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登记机关设置提示板,尽到告知的义务。要制作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单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认真执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第四、五、六、七章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使婚姻登记员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装整洁。要把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婚姻登记员队伍打造成为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队伍。
三、步骤和方法
(一)2005年4-9月为学习培训阶段。婚姻登记机关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深刻理解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掌握《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为推动各地学习培训,我部将在5-8月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培训,采取现场示范、观摩等方式,帮助婚姻登记机关理解和把握规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开展制度建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严谨的,进行修订和补充;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废止。
(三)2006年3-6月进行自查和改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是否合法,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对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给予表彰,对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要进行指导,帮助改进。
(四)2006年下半年进行省际交流和互查。我部将在2006年下半年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形成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指导性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附件:婚姻登记证件样本(略)
民政部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第10篇
一、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
二、服务对象
在山东省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
三、服务内容
1.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离婚登记;3.补发婚姻登记证;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撤销受胁迫的婚姻;6.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服务部门
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等。
六、服务流程 1.结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常住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香港居民身份证;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居民身份证;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男女双方的申请,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同结婚登记,只是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当事人应声明本人与对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申请;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询问当事人意愿,见证当事人声明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⑥交纳《结婚证》工本费;⑦颁发《结婚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⑨归档。
2.离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⑤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⑥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⑦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内地居民:①居民身份证;②常住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香港、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华侨:①护照;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阅知《离婚登记告知单》、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⑥收取《离婚证》工本费;⑦颁发《离婚证》;⑧注销当事人结婚证,退还当事人被注销的《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处保存复印件;⑨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⑩归档。
3.补领婚姻登记证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流程办理。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办理机关:记机关。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与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无需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②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③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书;⑥收取补发的婚姻证件工本费;⑦颁发补发的婚姻登记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⑨归档。
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当事人已经离婚或丧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②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③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④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出具本辖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基层组织申请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③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申请人、管辖权和申请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档案查询;④对证件、证明审查、核对;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④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关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申请书、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局批准并印发;⑥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⑧归档。
七、服务要求 婚姻登记处应达到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1.婚姻登记员:①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业务法规政策,熟练使用计算机等设备;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执法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③遵守行为礼仪规范,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举止得体,用语文明。
2.场所设施:①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服务设施,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功能分区科学、合理;②服务手段信息化,实现在线实时登记。
3.管理服务:①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体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各项管理制度;③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示婚姻登记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④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⑤拓展婚姻登记服务领域,推广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有利于婚姻幸福、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规范,倡导文明、简约婚俗新风;⑥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招募专职婚姻家庭辅导员,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⑦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婚姻档案齐全完整,规范档案管理、移交和利用。
八、服务考核
1.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2.无搭车收费、乱收费和强制婚检行为。3.群众满意率为100%。
九、服务监督
1.按照婚姻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群众投诉、上访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婚姻登记机关应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制度,明确监督员的职责、监督方式和整改措施,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依法整改、反馈整改意见。
3.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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