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精选10篇)
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第1篇
韩国是中国的重要合作伙伴:中韩两国1992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和合作。随着中韩两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经济实力不断提升, 两国的贸易摩擦也频频发生, 致使两国不得不积极动用国际法来维护各自国家的经济利益。反倾销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广泛被使用的贸易保护形式, 也频繁出现在中韩贸易之间。截至2013年, 韩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多达25起。鉴于中韩未来发展前景, 研究韩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特征, 其决定因素以及对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试图首先对韩国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特征进行梳理总结, 利用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 对韩国1995-2013年间对中国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从总量、发展趋势、国别分布、产业分布和措施分布这五个角度进行了统计分析, 从而为韩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有效性研究提供基础。
二、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本文的分析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 (Global Antidumping Data- base) 。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是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反倾销研究最重要的数据库之一。该数据库按照不同发起国对反倾销案例进行了汇总。对于每个案例, 数据库都能给出案例审查的信息、所涉及产品信息、调查发起的本国企业信息、被调查国企业信息。在案例审查的信息中, 能够查询到案件的发起国, 被调查国, 调查发起日期, 倾销和损害初裁的日期、结果, 倾销和损害终裁日期、结果, 最终关税水平等。从而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一国反倾销调查的全貌。
三、韩国反倾销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
1.总量分析
自1995年韩国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 至2013年12月, 韩国累计发起的反倾销数量为121起, 仅占全世界所有国家发起反倾销数量的2.68%, 所占比例非常少。而韩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为25起, 占韩国累计发起反倾销数量的20.66%, 所占比例相对较少。而同期, 针对韩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数量达到331件, 占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7.32%, 所占比例非常少。而中国对韩国发起反倾销数量为32起, 占针对韩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的9.67%, 所占比例较少。所以, 不难看出, 韩国在遭遇反倾销与发起反倾销之间在数量上和相对比率上所存在的差异较为明显, 存在比较小的差异。然而, 韩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与遭遇反倾销之间在数量和相对比率上存在巨大的差异。
2.时间趋势分析
如图1所示, 韩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 与韩国所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所呈现出的下降趋势形成正相关关系。然而, 韩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在2003年最多达到18起, 韩国遭受反倾销调查, 在1999年最多达到35起。而1995年至2013年, 韩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数量为25起, 中国对韩国发起反倾销数量为32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韩国所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次数比韩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次数多。
韩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方面的两个发展阶段。从1995年至2007年13年间韩国累计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为103起, 平均每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为7起, 而2008年和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以及金融危机之后, 韩国累计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每年基本上维持在5次以下, 只有2013年达到了8次。然而, 从1995年至2013年19年间, 韩国对中国累计发起反倾销25起, 平均每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为1起。
3.韩国对华反倾销的横向比较
由图2可以看出, 韩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国是中国 (25次) 、日本 (19次) 、美国 (14次) 、印度尼西亚 (7次) 。韩国主要反倾销的国家中国与韩国经济交往密切, 两国经济上互补性强, 合作远远大于竞争。
同时, 韩国对外反倾销数量与被反倾销数量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例如印度对韩国发起反倾销的数量高达53起, 而韩国对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数量仅仅为4起。即使韩国对欧盟、墨西哥等国家没有实施反倾销调查, 却遭到了欧盟、墨西哥等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欧盟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达到了28起。综上可以看出, 中韩贸易收支不平衡, 中国对韩国贸易赤字持续增加。
4.产业分布
产业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标准。本文从韩国对中国反倾销产品行业分布进行统计分析。从图3的角度进行考察, 能够更清楚地看到韩国对我国反倾销的行业分布。如图3所示, 主要还是集中在有机化工行业, 达到6次之多。其次是无机化学品, 达到了5次。如果算上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也达到了3次之多。然后是纸及其制品、化学纤维长丝、塑料及其制品。 韩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标选择与中国对韩出口的结构非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 韩国试图通过反倾销抑制相关产品出口的意图非常明显。
5.裁定结果分布
在所有25件韩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例中, 其中有19件以最终采取措施结案, 有1件在初裁阶段被否定, 有5件在终裁阶段被否定。首先, 韩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指控的成功结案率是比较高的, 成功案例占到总反倾销案例的76%。然而, 终裁否定结案的案例比较少, 占到总反倾销案例的20%。同时, 初裁否定结案的案例更加稀少, 仅占总反倾销案例的4%。 根据韩国对华发起反倾销数量相对较少, 一方面说明韩国在反倾销诉讼方面是比较审慎的, 而另外一方面, 不排除韩国对华反倾销的目标可能在于充分利用反倾销本身存在的“威慑”效应, 即即使反倾销调查最终没有肯定判决, 也能够对相关产品的进口产生破坏效应。
三、结论
本文运用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中国海关数据库 (Chinese Customs Database) 和WITS数据库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 tion) 对韩国1995年至2013年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图4表明, 1995年至2013年这19年间, 韩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调查为25起, 中国对韩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调查为32起。韩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与遭遇反倾销之间在数量和相对比率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时, 韩国与中国是重要的合作伙伴关系, 两国建交后, 贸易增长, 贸易摩擦也频频发生。韩国反倾销诉讼的国别分析进一步表明, 韩国对华反倾销数量与被反倾销数量之间没有相关的联系。
分析结果表明, 韩国对华发起反倾销数量相对较少, 韩国在反倾销诉讼方面是比较谨慎的。对韩国而言, 应该正确认识中国市场对韩国的重要地位, 积极促进中韩贸易的顺利发展。
本文的研究是进一步研究韩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成效的基础性工作, 具体的影响是否存在, 影响程度有多大还需要更加严格的计量检验。
摘要:文章利用世界银行反倾销调查数据库, 针对韩国对华1995-2013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从总量、发展趋势、国别分布、产业分布和最终措施分布这五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韩国对华反倾销比较频繁, 尽管中国入世以来, 反倾销的总体数量在下降, 但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 近年来, 韩国对华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率并不高, 表明韩国对华反倾销可能更多着眼于反倾销的“威慑效应”。最后, 韩国对华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和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 比较明显地针对了中国对韩出口的主要商品类别。
关键词:韩国对华反倾销,入世,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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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技术性贸易壁垒
论文摘要:在WTO框架下,传统的贸易壁垒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为保护本国,纷纷转向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由此产生了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在全球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和欧盟这两个世界庞然大物都持续低迷,一直无法彻底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在这种尴尬情况下,中国却一往直前,经济迅猛增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对中国采取了贸易保护的伎俩。致使中国频频遭受起反倾销,同时也引起一些旁观的国家的行动。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低于正常价值。2 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后果的行为。
一、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背景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
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大户就有20多家,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温州打火机产业蒸蒸日上,出口量猛增,对欧美的打火机制造商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到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所以可以说,欧盟对中国打火机产业的抵制是由来已久的。
二、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温州打火机产业的反应
消息传来,温州整个打火机行业为之震惊,它无异于“雪上加霜”。根据欧盟方面的规定,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18天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欧盟这一棒打下来,一时间,着实把温州打火机行业“将”了一军。起初,大部分企业感到灾难临头,大事不妙,又不知咋办才好。这个问题很现实。应诉反倾销国家是不能出面的,它必须靠企业自己应对。可是,这又谈何容易!温州打火机行业特色是清一色民营企业,企业个数虽多,产业的整体规模也不小,但单体实力偏小。要叫哪一家企业站出来,单枪匹马与强大的欧盟斗,谁也不敢贸然冒这个险。主要原因是,他们一不懂WTO游戏规则;二不知这场“洋官司”的深浅;三叫任何一家企业花上百万元“官司费”压力太大。且此案关系到全行业,单家企业难以决断和左右。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中国五金机电协会组织有关应诉反倾销的专家来到温州,帮助厂商们共商大计。有关专家研究局势,分析利弊,并介绍WTO规则和指点应对“洋官司”的路径。广大企业经营者最终形成共识:不进则退。若不应诉或在被反倾销诉败,则中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将被加征100--150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打火机从此从欧洲市场全线败退。更严峻的是,它将引发其他国外市场制约中国打火机的连锁反应。面对这样的困境,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周大虎等协会领导人在有关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经与有关国际间精通WTO的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广大企业主底气更足了。他们感到欧盟反倾销立案并不可怕,其
行为不公正,甚至是在滥用反倾销。而我方真理在握,抵制反倾销的理由充足。由此,广大企业明确了前进方向,树立了应诉的信心。最后,及时作出了积极应诉的重大举措。
三、温州打火机产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结果
在决定应诉以后,协会在应诉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站在本行业的利益角度,一方面,开展各种舆论宣传,介绍中国打火机产品优势和价格真相,批评不符事实的“倾销”之说。另一方面调动各种关系,向欧盟游说,强调阻止中国打火机对本行业会产生危害,从而给政府施压。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行业制定的主要应诉对策,是组织15家企业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理由之一: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的、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大相径庭,中方根本就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产业损害。比如:你做电风扇,我做空调。空调自然比电风扇舒服。但空调的价格与电风扇的价格差不多,消费者买我的不买你的,导致你的产品滑坡。这不能说对你造成“产业损害”。理由之二:中国打火机产业均属民营企业,不存在政府补贴问题,构成低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实行专业化生产、化协作。因此,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畴。比如,拥有1000名员工的龙头企业浙江大虎打火机厂,与周围四五十家专业化零部件配套厂(约1.5万名员工)建立起金字塔型的分工协作机制。双方丝毫没有产权关系,但又相互依存。龙头厂只管设计、模具和总装。零部件通过“货比三家”,以市场价向协作厂采购。这样,既保证了产品的高质量,又保证了经营的低成本。在2002年9月至12月期间,欧盟官员多次来到温州、宁波,对“东方”、“新海”、尼博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最终对温州打火机协会和5家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表示将如实向欧盟报告。中国打火机行业提出的正当理由和不懈的努力,终于对欧盟及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产生重要影响。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行业(主要来自温州)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虽然技术性贸易
壁垒还在依然存在,但是这场官司却意味深长,他是我国进入WTO后打赢的国际“洋官司”第一案。
四、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的反思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是喜忧并存,喜的是我国的在贸易的带动下高速发展,一路成长为贸易大国,在世界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忧的是,在这种贸易高速发展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国家的嫉妒,开始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来抑制我国的出口,和保护其本国利益。而我国初入世贸组织时期由于缺乏国际性人才,不懂WTO游戏规则,只是我国出口企业频繁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反倾销。数据如图:
如图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逐年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受到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中国厂商应该积极应诉,拿起WTO法律武器,与其他国家抗争。在WTO规则下,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应如何面对外国反倾销?
(一)企业自身应该采取一定措施
1.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利益,我国一度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可是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应盲目乐观,要认清我国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我们的出口产品模式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的都是一些价格低廉,档次偏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经常以价低取胜,这就为其他国家对我国一些而产品进行反倾销创造了条件。而欧美国家出口的大多是高科技产品,价格较高的高档次产品。我国企业要认
识到我们的不足,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力度,打造世界级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质优取胜,获得更高的利益。
2.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诉反倾销
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反倾销,不要惧怕,认真充分学习相关法规,掌握其运行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沟通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规范的管理基础将有利于及时向外方提供“正常价值”资料,能够使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迅速调用有关产品生产、的信息,以便于正确决策、迅速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在此次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反倾销的初步阶段,由于当地企业不了解WTO规则而险些放弃应诉,险些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行业协会应采取对策
应诉反倾销不能由政府出面,必须是民间行为,但各家单体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其成效也是有限,也不能惠及全行业,来挽救大多数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命运。而这时,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的行业协会就应该采取行动,力挽狂澜。为企业分析应诉利弊,为企业聘请相关人员,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不但如此,行业协会也应在自身建设上加大力度,培训培养了解WTO框架下各方面知识的人才,不至于发生反倾销时,无从下手或不敢下手的事。还应拓宽本身的信息系统,为企业或得及时的贸易信息。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当时中国厂商一点消息都没有,措手不及,最终导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全面消失。所以畅通覆盖面广的消息对于企业面对反倾销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家应采取的手段
1.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
欧盟虽然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它迄今为止未认可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和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核心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不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始终是“拦路虎”。而在WTO框架下“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标准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意味着该当国不能按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将会找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用类似的产品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以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我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歧视。所以政府应积极同世界其他国家沟通,争取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投身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中。
2.规范企业行为
政府在必要时应通过改变税率的方法规范国内企业的行为,帮助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战略;规范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严格控制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以防止价格太低而使进口国家对国内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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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高频率使用的原因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反倾销 高频率 使用 原因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贸易壁垒被拆除,许多国家把反倾销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贸易行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手段,而反倾销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或减少进口数量。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GATT和WTO均赋予它合法的地位。《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后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简称《反倾销协议》。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和反倾销的斗争日益激烈。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每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数不断上升。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
一、全球反倾销调查现状
1、全球状况
第一、反倾销调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前,每年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总和平均为30起,20世纪80年代后,反倾销调查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1600余起,平均每年160起,特别是到了90年代,这一数字已上升到2200起。
第二、20世纪80年代前,几乎所有的反倾销活动都由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发起。80-90年代,发达国家使用率达到98%,90年代后,这个比率只占50%。其后,发展中国家成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力。20世纪80年代前发展中国家几乎不用反倾销措施,80-90年代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数量只占总量的2%,90年代后这一比率上升到50%。
2、针对中国的使用情况
第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快速上升趋势。据世贸组织统计,自该组织1995年成立至今,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占整个成员方的六分之一,自1995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连续11年第一。
第二、发起国家多,而且倾销发起方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据统计,截至2005年,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欧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发展中国家中比较突出的是印度。
二、反倾销高频使用的原因分析
1、反倾销自身的特点
第一、反倾销的定义较为灵活。所谓“公平价值”和“实质性损害的确定”难以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在确定上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因而为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条件。
第二、反倾销使用上的便利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申诉上的便利性,进口国如果认为进口商品的价格较低,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影响到国内某一产业的发展,不管进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都可依据进口国的判断和特定的目的提起反倾销调查;二是采取临时措施的便利性,进口国在提起反倾销调查后,就可依据自己的判断采取临时措施,达到短时间内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三是对倾销的认定的便利性,关于出口价格、正常价格的认定,可以依据提起调查方的目的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WTO反倾销协议》对此并没有统一和严格的规定。四是对于损害的模糊的界定。这些因素都导致反倾销措施使用上的便利性。
第三、达到效果的显著性。一旦进口国对某种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该种商品进口数量会在短期内立即减少,从而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目的。
第四、裁决上的主观性。一是关于构成倾销条件的认定有极大的主观性。对于正常价格的认定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不同的标准;二是关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上,提起调查方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经济或政治需要确定被调查国的地位类别,从而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在反倾销裁决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WTO赋予其合法地位
《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关于审议《关于实施194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第十七条第六款的决定,赋予了反倾销以合法的地位。
3、反倾销措施的优势
与传统的保护贸易措施相比,它地位合法,使用便利,起效时间短且效果明显,使用成本低,不易引起贸易报复,与其他救济措施相比,它也表现出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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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产品和案件的统计分析 第4篇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竞争变得愈加激烈,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使用日趋频繁。作为新兴的贸易大国, 中国屡受反倾销之害。根据1995年以后WTO每半年公布一次的反倾销统计数据, 对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反倾销案件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 全球共有43个WTO成员发起了3 30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 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40起, 占其中案件数的19.36%, 名列第一。名列第二和第三的分别是韩国 (247起) 和美国 (183起) 。全球共有39个国家实施了2 106起最终反倾销措施, 其中针对中国的有441起, 占总数的20.94%, 名列第一。名列第二和第三的分别是韩国 (146起) 和美国 (112起) 。中国已是遭受反倾销诉讼数量最多、受害最大的国家。
一、对华反倾销的产品和案件的综合统计
从1979年欧盟对中国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 中国就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从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种类来看, 品种越来越多, 截至2008年6月对华反倾销商品涉及4 000多种。下表列示了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类别 (按HS分类) 和相关的案件数量。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国外对华反倾销主要集中于低附加值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上, 比如, 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塑料橡胶制品、杂制品和陶瓷玻璃制品上。这七类产品按立案数从多到少依次为:贱金属及其制品146件, 化工产品134件, 机电产品76件, 纺织品54件, 塑料橡胶制品46件, 杂制品44件, 陶瓷玻璃制品36件。这一排序和世界各产业遭受反倾销案件重轻排序是一致的。按对华立案数占世界立案数的比例排序依次为:杂制品54.3%, 陶瓷玻璃制品32.7%, 机电产品24.9%, 纺织品21.4%, 化工产品20.1%, 贱金属16.1%, 塑料橡胶制品10.8%。其中, 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塑料橡胶制品低于平均数19.4%。除了这七类产品外, 其他有些产品对华的立案数来并不多, 但是对华立案数占世界立案数的比例却比较高。
按对华实施最终措施案件数从多到少排序, 前七类产品分别为:化工产品103起, 贱金属及其制品95起, 机电产品44起, 纺织品37起, 杂制品34起, 塑料橡胶制品32起, 陶瓷玻璃制品22起。按对华实施最终措施数占世界实施最终措施案件总数的比例排序依次为:杂制品60.7%, 陶瓷玻璃制品36.7%, 机电产品26.2%, 化工产品24.2%, 纺织品21.4%, 贱金属及其制品15.1%, 塑料橡胶制品11.6%。其中, 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塑料橡胶制品低于平均数20.9%。除此之外, 皮革制品和鞋帽制品虽对华实施最终措施数并不多, 分别为2起和14起, 但占世界实施措施案件数的比重却远远超过了50%, 分别为100%和70%。
二、对华反倾销集中性产品和案件的统计分析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从案件的绝对数上看主要集中在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塑料橡胶制品、杂制品和陶瓷玻璃制品上。下表集中分析了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这七类产品的相关数据, 列示了对华各类产品反倾销案件数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和世界各类产品反倾销案件数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
下表显示, 对华进行反倾销比较集中的七类产品立案调查数合计为536起, 占对华立案调查总数640起的83.8%, 这一比例和世界相同比例的83.1%基本一致。其中, 贱金属及其制品虽然从立案调查数上看位居第一, 为146起, 占对华立案调查数的22.8%, 低于世界总体水平27.4%。对塑料橡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占对华立案调查总数的比重为7.2%, 也远远低于世界水平12.9%。化工产品、机电制品、纺织品、杂制品、陶瓷玻璃制品的对华立案调查数占对华立案调查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0.9%、11.9%、8.4%、6.9%、5.6%, 都高于世界总体比例的20.2%、9.2%、7.6%、2.5%、3.3%。
注释:“合计”指对七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合计;“总数”指对全部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总计。资料来源:WTO网站, AD Sectoral:Distribution of Initiations 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 01/01/95 To 30/06/08.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statistics
从实施最终措施数来看, 按对华实施最终措施数从多到少的排序依次为化工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杂制品、塑料橡胶制品、陶瓷玻璃制品, 这一排序和按对华立案调查数的排序不同。对中国七类主要产品实施最终措施数为367起, 占对华实施最终措施总数441起的83.2%, 略低于世界相同比重的84.9%。对中国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塑料橡胶制品实施最终措施的比重分别为21.5%和7.3%, 都低于世界相应比重29.9%和13.1%。, 其他的五类产品高于世界相同比重, 尤其是陶瓷玻璃制品和杂制品, 分别是世界比重的1.8倍和2.9倍。
三、对华反倾销倾向性产品和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上是从绝对数上分析了对华反倾销集中性比较高的产品和案件, 得出中国哪些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案件数比较多。
按照对华世界立案调查比从高到低排序, 前七位依次为:皮革制品、鞋帽等产品、杂制品、运输设备、光学仪器、陶瓷玻璃制品、未分类产品。对华这七类产品的立案调查合计数虽然只占对华立案调查总数的20.3%, 但是占世界对这七类产品立案调查合计数的39.3%。其中, 皮革制品的对华世界立案调查比为100%, 也就是说, 世界有关皮革制品的反倾销案件全都是针对中国的。针对鞋帽等产品和杂制品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占的比例都超过了50%, 分别为57.1%和54.3%。
按照对华世界实施最终措施比从高到低排序, 前七位依次为:皮革制品、鞋帽等产品、杂制品、运输设备、陶瓷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植物产品。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对华这七类产品实施最终措施案件数合计为97起, 占对华总数的22.2%, 但是占世界实施最终措施案件数却高达46.9%。和按照对华世界立案调查比排序略有不同, 植物产品按照对华世界立案调查比排序, 没有进入前七位, 但按照对华世界实施最终措施比排序排名第七, 说明对植物产品实施最终措施的倾向性比立案调查的倾向性更高。
结论和启示
1.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大都集中在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性产品上。比如: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塑料橡胶制品、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和杂制品上, 这些产品大部分为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的, 所属行业往往是企业总数多, 生产相对过剩的产业, 这些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比其他产业要大。由于这些产业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 这些产业往往会采取低价竞争的经营战略, 因此易遭反倾销调查。
2. 有些产品虽然在绝对数上对对华反倾销的影响不大, 但其占世界同类产品反倾销案件数的比重却很高, 比如皮革制品、鞋帽等制品、杂制品, 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数的比例都超过了一半。并且对华反倾销倾向性比较高的产品对华世界实施最终措施比都高于对华世界立案调查比, 说明中国还未健全针对这类产品的应诉机制。
3. 行业协会应分析并根据本行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特点, 建立本行业特有的预警机制, 对所属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 积极地协助企业应诉。除此之外, 行业协会还应发挥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作用, 对本行业所属企业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 根据国际需求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 改变低附加值、高能耗的出口产品结构, 组织企业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 改变低价竞争的营销策略。
摘要: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诉讼数量最多, 受害最大的国家, 对华反倾销产品和案件的统计分析, 不仅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采取反倾销预警和应对措施, 也有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的改变。通过对华反倾销产品和案件的综合统计分析, 并且对华反倾销集中性和倾向性较高的七类产品及其案件的重点分析, 揭示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关键词:对华反倾销,产品,案件,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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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威慑视角的反倾销分析 第5篇
1 反倾销威慑的博弈分析
下面我们将利用信号传递博弈的架构, 来模拟一个反倾销摩擦过程中的国家行为。在下面的表格中, 我们假定反倾销涉及有两个国家, 分别为甲国和乙国, 甲国在博弈中先采取行动。甲国可以采取维持和试探两种策略。甲国首先可以采取试探行动, 来判断乙国是强硬国还是软弱国。当它选择试探策略时, 甲国企业开始对乙国进行倾销, 此时乙国有三种应对策略:发出强信号、发出弱信号甚至不发出信号, 甲国最终将根据乙国的策略来决定是维持现状还是发出挑战, 如果乙国是软弱国或弱信号国, 那么甲国挑战成功, 如果乙国是强信号国, 甲乙两国将面临贸易战的结局。如果甲国采取的仍然是维持策略, 那么保持现状是博弈的唯一结局。
从上表可以看出, 博弈的结果有三种:甲国胜、维持现状、贸易战。显然, 第一种是甲国期望的最佳结局, 当然, 维持现状还是选择贸易战则要根据不同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 而这种权衡主要体现为乙国发出信号的强弱, 因此, 对甲国而言, 如何区分强信号与弱信号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为有时软弱国也可能会发出一些干扰信号, 使得甲国误认为是强信号。对乙国而言, 如果乙国是强硬国, 贸易战将是其偏好;如果乙国是软弱国或弱信号国, 甲国胜是其不可避免的结局;如果乙国要实现维持现状这种最佳结局, 释放有效的强信号是其关键, 要达到这种目的, 必然要求乙国的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外交等各种手段来显示其斗争的实力, 迫使甲国放弃反倾销的策略。
2 我国反倾销威慑成功的案例分析
2002年底, 为了减缓中国焦炭对欧盟焦炭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冲击, 应Eucoke-EEIG公司的申请, 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焦碳煤启动反倾销措施中期评审程序。由于焦炭是钢铁生产的上游原材料, 因此, 钢铁产业和焦炭产业的价格密切相关。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不久, 从2003年开始, 由于世界钢材的需求量持续上升, 世界各国焦煤供应增加较少, 导致焦炭增长跟不上钢铁增长的需要, 国际焦炭市场持续紧张, 国际焦炭价格不断上扬。在这种背景下, 中国政府一方面为了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 另一个方面更为了有效的反击欧盟的反倾销, 中国于2004年1月1日推出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 将焦炭出口配额从1200万吨削减到900万吨。同时, 在外交上, 2004年5月6日, 中国总理温家宝和商务部长薄熙来在访问欧盟总部时表达了对焦炭纠纷的关注。在这一系列措施的影响下, 欧盟委员会决定从2004年3月20日起9个月内暂停对从我国进口的直径大于80毫米的焦炭煤实施反倾销措施。
在本例中, 我们可以将欧盟中国分别看作甲国和乙国。当欧盟做出试探行为以后, 中国在国际和国内对焦碳煤的需求增加的情况下, 一方面从经济角度发出了一个强硬信号即减少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使欧盟的企业意识到反倾销将增大其成本从而导致较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从外交角度表达了中国政府抵制反倾销坚定立场, 双管齐下迫使欧盟在权衡利弊后不得不暂停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看到, 在这个反倾销摩擦过程中, 尽管中国国内焦碳煤市场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中国政府果断坚决的强硬姿态才是影响这场博弈的关键。
3 增强中国反倾销威慑的途径
3.1 加强反倾销的监控与预警
要实现反倾销的预先估计、推测和通报, 建立完善的反倾销监控和预警系统是关键。在日常的国际贸易中, 政府和企业应当根据科学性、易测性、综合性、层次性等原则选择适当的预警指标, 对反倾销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当反倾销的风险较大时, 政府和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化解手段, 尽可能避免反倾销的发生;如果反倾销无法避免, 则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应对, 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3.2 积极发挥外交作用
积极发挥外交作用是增强国家反倾销威慑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表明反倾销的态度和立场, 降低对方采取反倾销政策的信心。在平时的外交事务中, 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友好国家, 尽可能减少敌对国家, 降低反倾销发生的风险。当然对于那些故意针对我国企业而实行不公正反倾销的国家, 中国政府应当积极主动的通过外交手段迫使他们放弃不公正的反倾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政府可通过和外国政府的会晤, 表明抵制反倾销的坚定立场和实力, 同时, 将反倾销问题列为双边谈判的重要内容, 对外国政府施加影响, 解决不公正反倾销的问题。而对于目的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 则由中国政府出面, 对其进行经济报复。
3.3 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
健全的反倾销法律可以使我们在反倾销摩擦中占据主动的地位。在反倾销中, 只有具有了法律基础, 威胁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才能成为一种可置信的威胁, 因此, 健全的法律是增强我国反倾销体系威慑能力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 一方面, 我国要加快《反倾销法》的制定并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 另一个方面, 我们要处理好反规避的行为, 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当成立一个独立且职责明确能专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权力机构, 配备一批懂得经济学、财税和法律的专业人员, 保证反倾销主管机构高效的运行。
3.4 充分利用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
在反倾销中, 利益集团主要通过游说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 以达到自身特定的目的。因此, 利益集团成为影响反倾销的重要因素。由于每个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反倾销发生时, 某些集团的利益会增加, 而某些集团的利益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减少, 因此获得好处的集团自然会拥护政府的决策, 相反, 利益受损的集团则希望政府改变决策, 暂停反倾销的实施。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逐将会引发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从而使得利益集团能够借助主流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影响政府和议会的决策。所以, 面对反倾销, 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 让该国反对反倾销的利益集团去游说政府, 从而达到终止反倾销的目的。
3.5 导入补偿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
国家应通过补偿激励机制的导入来规范外贸出口秩序, 对不正当降价促销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补偿激励机制的“谁应诉, 谁受益”原则能有效的解决企业搭便车而导致的企业应诉率低的难题, 同时通过加大奖惩力度, 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 奖励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 处罚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 补偿激励机制将极大的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从而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威慑力。
摘要:在研究对外反倾销的影响因素中, 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主要从国内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利益集团游说以及国际间政治博弈等角度进行分析, 而反倾销被诉国的反倾销威慑力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反倾销威慑的博弈分析, 发现反倾销报复行为可以有效抑制反倾销。所以政府和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提高我国反倾销威慑的能力, 以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关键词:反倾销威慑,博弈分析预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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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中的环境约束分析 第6篇
1. 国外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影响反倾销应诉的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及范围等有关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 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随着乌拉圭回合结束和W T O的成立, 世界各国关税逐步降低, 传统贸易保护工具不再适应。与此同时, 全球经济的不景气和一些国家的经济衰退, 以及世界经济区域性组织进程的不断加快, 使得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等国近年来不断扩大的反倾销调查范围, 提高反倾销的税率, 使用反倾销来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的合法手段。我国如此激烈的国际贸易现状对反倾销应诉环境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 国内外的法律环境与制度环境。
美国以及欧盟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 他们提起诉讼的依据就是国际反倾销法及各国的反倾销法规, 这些构成我国反倾销应诉的外部法律环境。
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中, 包括了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和“特殊保障条款”, 这两条在中国入世后的15年以及12年内将长期有效。这样的严苛条款造成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法律环境障碍。欧盟在其《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中允许中国出口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有条件市场经济地位。这些条件包括: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发生重大扭曲;企业对价格成本和输入的决策是依据市场信号做出的, 不事实上存在政府的重大干预;企业有一套而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清楚的会计账目, 该帐目按照国际会计标准, 被独立审计, 并适用于所有目的等。由此可见, 美国欧盟等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及其在反倾销中适用的替代国方法带有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明显痕迹,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被采纳程度极低, 进而导致在应诉中获胜的几率很低。
判断一国或地区的产品是否有倾销的行为, 重要的一项标准是该国的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满足反倾销调查的要求, 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便构成影响我国反倾销应诉会计的内部法律环境。随着我国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 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更高, 规范化程度也更高。
3. 企业内部管理会计环境。
企业内部管理会计环境影响反倾销应诉提供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以及应诉的效率。我国企业频频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内部原因是管理会计应用不到位。一些出口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应用管理会计, 但大多是些初级工作, 只是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如财务分析、利润分析、固定资产分析等。而采用“成本性态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和折现的现金流量法”等现代科学的管理会计方法, 用于促进整个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分析, 则瘳瘳无几。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存在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症状, 也因此使得他们更加难以应对国外愈演愈烈的反倾销攻势。另外, 我国企业在实行管理会计时往往以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作为指导, 只注重战术性的问题, 而忽略了对全局长期战略性研究。因此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 不仅不能准确地提供有关内部实行管理会计及成本会计的调查报告, 而且也影响在应诉过程中效率。
4. 社会文化科技环境。
对于众多的反倾销诉讼, 中国企业从心理上来说怕打官司, 中国人向来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 认为参与反倾销应诉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担心反倾销应诉会影响企业形象。所以, 很多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起诉时, 往往选择逃避, 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不愿出钱打官司, 都想“搭便车”, 不能及时、有效地应诉, 导致最后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我国目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主要还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 出口企业主要采取低价出口策略。事实上,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也会大大提高。同时, 在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 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中也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因此, 企业在发展中必须重视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才能使自己在国际贸易舞台上争取主动地位, 避免倾销的起诉。
二、我国优化反倾销应诉环境的对策
1. 经济环境的优化措施。
国际贸易环境优化方面, 政府间可以就存在的贸易摩擦进行双边及多边的磋商, 通过制定双边及多边条约来规范相互间的反倾销调查问题, 消除歧视性做法, 尤其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性结合的价格管理体制。
2. 法律环境的优化政策。
我们应加大对WTO规则中反倾销协议、各国反倾销的相关法规的认识深度, 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的经验, 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及贸易规则的修订, 争取发言权, 维护我国利益。
3. 企业内部管理环境的优化建议。
实施有效的管理会计方式, 实施科学成本性态分析, 使出口企业成本核算带有反倾销的导向 (孙铮, 刘浩, 2005) ;设计并完善有助于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 为应诉反倾销打下良好的基础。
4. 文化科技环境的优化对策
我国企业应转变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利用反倾销法规规避风险, 遇到反倾销起诉时, 积极应诉, 争取应当权益;我国出口企业应不断提高本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提高技术层次, 开发并建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系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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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会计研究, 2005年第1期
中国企业应对印度反倾销的博弈分析 第7篇
(一) 对华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加
印度对华的反倾销开始于1994年, 当年只有2件, 但随着中印两国贸易的进一步开展, 以及印度国内的保护主义的兴起, 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急剧增加, 据印度《金融快报》2009年4月报道, 印度是世贸组织成员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 20022003年度印度对30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其中针对中国的有15项, 占印度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的50%。2007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数量达11件, 而2008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数目达到13起, 均占据印度对外反倾销国家的首位。据WTO统计数据显示, 从1994年到2008年底, 印度共对中国发起123起反倾销调查, 中国成为印度对外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
(二) 涉案总额越来越高和个案金额越来越大
自2005年以来, 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总金额和个案金额日趋增加。200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全年涉案额为2277万美元;2005年印度对华总额达2.81亿美元, 全年的10起调查案件中有5起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2006年上半年7起案件中有4起超过1000万美元;2008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启动了13起反倾销调查, 总金额高达13亿美元。
(三) 针对性越来越强
在印度对外反倾销案件中, 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越来越多。中国历年来在全球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 涉案金额美国和欧盟占了大头, 但立案数印度第一。而在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印度的立案数和涉案金额都位居前列。2006年, 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土耳其立案数不过5起, 涉案金额5996万美元。同年, 东盟10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共4起, 涉案金额1.4亿美元。另据统计, 自WTO成立至今, 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占同期所有WTO成员反倾销案件的1/5。
二、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状况
尽管印度是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是, 中国企业的应诉率普遍较低, 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截至2005年底, 已经结案的76件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 中国被诉企业应诉的案件有30件, 未应诉的案件有46件, 应诉率约为47.3%。而2008年除去2起印度当局主动发起、主动终止的案件, 14起作出终裁的案件中, 中国企业应诉的只有8起, 仅比2007年 (11起终裁案件, 应诉6起) 略有提高。如果再扣除虽有一企业应诉、但因未按要求补充信息而被视为“不合作方”的苛性钠案, 则只有7起应诉, 应诉率刚到50%。在这7起案件中,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只有瓷砖日落复审案 (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并被认定不构成倾销) 。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印度反倾销总局数据整理
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 有些案件也只有极少数被诉企业应诉, 有些企业仅在初裁阶段应诉, 而在终裁阶段没有参加应诉;有些企业仅仅发表了一份口头声明而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有效的调查问卷, 即使提交了调查问卷的应诉企业, 由于提交信息不够完整、全面, 有的甚至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其提交的信息也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加之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 以及困扰中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
三、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博弈分析
当印度对中国某类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诉时, 出口商是否应诉可以用以下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为简化分析, 我们假设: (1) 被诉产品只有两家实力相当的出口企业A和B。 (2) 应诉成本为a, 胜诉的总收益为2b;如果一方申诉且胜诉而另一方不申诉, 不申诉方的市场份额被对方获得。 (3) 如果应诉, 胜诉的概率为μ。 (4) 如果败诉, 高额反倾销税使得出口商失去国外的市场份额。
分两种情况讨论:
1.进口国对涉案企业区别征税, 即对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不同。
(1) 如果应诉且胜诉, 博弈的支付 (payoff) 矩阵如图2:
(2) 如果应诉且败诉, 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3:
如果进口国对涉案企业分别征税, 出口企业A或B的行动策略如下:以A为例, A应诉获得的收益分两种情况, 如果对方B也应诉, A应诉的期望收益为μ (b-a) + (1-μ) (-a) ;如果B不应诉, A应诉的期望收益为μ (2b-a) + (1-μ) (-a) 。A不应诉的收益, 不论B应诉与否, 都是0。因此, 如果B应诉, 当μ (b-a) + (1-μ) (-a) >0, 即b>a/μ时, A就会应诉;如果B不应诉, μ (2b-a) + (1-μ) (-a) >0, 即b>a/2μ时, A就会应诉。综合来看, 只要b>a/, 企业A就一定会应诉。同理只要b>a/μ, 企业B也一定会应诉。
2.进口国对涉案企业不加区分统一征税, 即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相同。
(1) 如果应诉且胜诉, 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4:
(2) 如果应诉且败诉, 博弈的支付矩阵同图5:
对于进口国对涉案企业不加区分统一征税的情况, 我们仍先以A为例, A应诉的期望收益为μ (b-a) + (1-μ) (-a) =μb-a。A不应诉获得的支付分两种情况:如果B应诉, A的期望收益为bμ+ (1-μ) 0=b;如果B也不应诉, A的期望收益为0。因为A应诉的期望收益一定小于A不应诉而B应诉情况下A的收益, 所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 A会期望搭B的便车而选择“不应诉”。同理, “免费搭车”心理也会使得B选择“不应诉”。
综上所述, 进口国对涉案出口企业区别征税, 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涉案出口企业就会应诉;如果进口国对涉案出口企业不区别征税, 涉案出口企业的“免费搭车”心理会使得他们选择“不应诉”。而现实的情况是印度往往不区别对待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 实行所谓“一国一税”制, 这就会增强国内企业的免费搭车心理, 导致企业的低应诉率。而且被诉产品往往不只涉及到两家企业, 而是很多企业, 有占出口额大部分的企业, 有占出口额较多的企业, 还有出口额较少的企业, 他们在面对诉讼时, 免费搭车的心理会更强。这也是中国企业消极应诉的实际原因所在。
四、解决方法发挥行业协会反倾销诉讼的作用
(一) 组织企业甚至代表行业开展反倾销申诉
根据反倾销预警的情况和结果, 当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倾销的冲击时, 应及时提请反倾销调查, 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 反倾销是代表一个产业的行动, 而不是某个企业的行动, 反倾销申诉应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
因此, 行业协会具有特别的优势, 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企业召开反倾销会议, 协调企业的行为和立场, 沟通各方面信息和情况, 协助企业共同对倾销行为采取适当对策。甚至在有些情况下, 尤其在国内企业比较分散的情况下, 行业协会可以单独代表国内企业作为申请人。例如在过去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中, 由于国内的生产企业比较多, 而且比较分散, 中国化纤协会率先代表400多家会员企业的利益, 直接向调查机关提请反倾销调查, 及时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 协助和协调国内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
行业协会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 与各个企业之间也保持经常沟通。由于行业协会更加了解国内生产企业的状况以及它们的利益, 行业协会更能充分发挥其协调的作用。因此行业出口产品在遭受国外反倾销时,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积极对外应诉。
行业协会在积极协调国内企业应诉的同时, 在有些情况下,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 直接参加应诉, 并提供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体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 争取国内应诉企业的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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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第8篇
反倾销是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也有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产业。中国已连续十四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指控对象国。
反倾销被广泛和频繁使用是因其具有针对性强、启动便利、短期效果明显的特点。反倾销的申诉、调查以及最后征收的反倾销税, 都是针对具体的对象国 (Named country) 的具体企业和具体产品, 仅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并按照裁定的倾销幅度来决定反倾销税。
一、贸易转向效应 (trade diversion effect)
1. 贸易转向及表现形式。
贸易转向的概念是普鲁萨在研究关税同盟时提出的。在一般情况下,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只针对部分出口国家的部分出口企业, 而且不同的企业往往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也不相同。由此, 这种差别待遇导致贸易转向效应的产生。首先, 由于针对部分出口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导致对象国出口量减少 (威胁效应或调查效应) , 而其他非对象国的出口量会有所增加;其次, 反倾销会导致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上升, 这又会刺激那些潜在的出口商的出口。
贸易转向有两种表现形式。 (1) 进口转向效应。这种效应是针对进口国而言的, 由于对象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使其销售价格上升, 削弱了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 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相反, 非对象国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 竞争力强, 市场份额上升。这势必造成进口来源从被指控倾销国转移到未被指控倾销国, 引起进口转向效应。 (2) 市场转向效应 (或称出口转向效应) 。这种效应是针对出口国而言的, 当出口产品被指控倾销, 并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 出口产品被部分甚至完全挤出进口国市场, 为了弥补反倾销所带来的损失, 被指控企业不得不寻求新的出口市场, 从而导致市场转向效应的发生。
2. 影响贸易转向效果的因素。
被反倾销起诉的对象国越少, 裁决的反倾销税率或者预测的税率越高, 涉案产品的范围越窄, 贸易转向效应越明显。而且prusa (1997) 还发现, 即使对象国被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被驳回, 贸易转向效应仍存在。
非对象国的产能及对对象国产品的替代程度。如果非对象国的产品是倾销进口品的良好替代品, 且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那么贸易转向效应就比较明显。比如, 丙稀酸酯和邻苯二酚案例, 就是因贸易转移效应太过明显而对不同进口来源国两次提出反倾销立案的产品。特别是丙稀酸酯产品, 由于中国的进口供货商较多, 征税之后的关税差别使得进口份额发生了由德、美、日向韩、马、新、印的大量转移。相反, 如果对象国是中国的主要供应商, 就不容易发生贸易转移, 比如聚氯乙稀案例。
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产能及对倾销产品的替代程度。如果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产能有限, 且产品的性能、结构、质量不能完全满足下游行业的需求, 对倾销产品的进口限制只会加大国内供需缺口, 可能导致更多的贸易转向。
进口产品行业特点。如果是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国际竞争激烈, 供给对价格“敏感”, 即供给的价格弹性大, 产品一旦受限引起进口国价格上涨, 便会使其他国家的出口供给迅速增加, 这样反倾销措施所带来的可能是更多的贸易转移效应, 贸易保护的效果未必达到进口国的预期目标。
最后, 当倾销国接受自愿出口限制或价格承诺的方式来避免征收反倾销税时, 贸易转向的效果更加明显, 因为这两种方式导致价格上升更快, 进而导致更多的贸易转向。
二、反倾销进口转向效应分析的理论模型
假定有A、B、C三国, A国净进口国 (假定为中国) , B、C均为净出口国。A国的总进量为X, 以横轴长度表示。其中B国、C国对A国的出口量分别为XB、XC, 沿横轴从左向右表示B国对A国的出口量增加;沿横轴从右向左表示C国对A国的出口量增加。以EDB、EDC分别表示A国对B国和C国产品的需求曲线。
在自由贸易情况下, 即A国对B、C两国的产品都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B、C两国向A国的出口量和出口价格由EDB和EDC的交点决定。在均衡点1, B国向A国的出口量为XB1, C国向A国的出口量为XC1, 两个市场的出口价格是相等的, 即
如果A国对B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t, 而对C国仍实行自由贸易时, A国产品的进口流向就会发生变化。在A国市场上, B国产品价格会由PB1上升到PB2 (=PB1+t) , 使A国对B国产品的需求从1点移至2点, 相应的, B国对A国的出口量从XB1减少到XB2。由于在A国市场, 产品此时已处于超额需求状态, C国会降低产品价格, 使其供给价格相对B国而言较低, C国市场产品价格由PC1降低到PC2, 引起A国对C国产品的需求从1点移至3点, 相应地导致C国对A国的出口量从XC1增加到XC2。
三、贸易转向效应对中国的影响
贸易转向效应会弱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相关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效果。如果贸易转向效应大于贸易威胁效应, 会出现进口量比实施反倾销保护前多的情况, 反倾销保护的实施效果未必达到进口国的预期目标, 真正受益的可能不是进口国的进口竞争产业, 而是那些未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
当国外产品在中国遭受反倾销控诉后, 出口国会将产品转向别国, 中国同类竞争产品在这些国家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会遭到挤占。
反倾销贸易转向效应会加大反倾销的成本与风险, 甚至还会引起对象国的报复。一些外国企业会通过汇率变动等手段把反倾销税转嫁给受保护的国内消费者, 给进口国企业和消费者造成更大的福利损失。进口反倾销措施不但会影响到国内申诉产业, 通过间接传递机制, 还会对国内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而且反倾销有时会引发贸易争端, 并影响到中国其他产品的出口。
对象国亦可绕道而行, 通过和未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合资或合作办厂, 绕开反倾销关税壁垒, 进入中国市场进行产品倾销, 以维持其市场份额。目前, 国外应对中国的反倾销有从规避转向直接投资的趋势, 避开中国的反倾销, 还可以利用中国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低价优势。如果中国同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规避措施, 会限制外商直接投资增加, 外商会转向到其他国家直接投资。中国当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日益增大, 反倾销政策与投资政策的协调非常关键。
受贸易转向效应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反倾销并不一定使价格出现明显的上升, 其对国内厂商的贸易保护效果有限。像美国对虾反倾销案件中, 征收反倾销税并未出现价格明显上升的现象, 其中2004年反倾销调查和初裁税非但未使价格上涨反而进一步下跌, 这一结果与以往报道的反倾销会使产品价格提高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
四、中国应对反倾销贸易转向效应的对策
中国进行反倾销要避免贸易转向效应削弱反倾销的作用。具体的应对策略如下: (1) 对同一进口产品的多个进口来源国进行反倾销的累积评估, 适当的扩大对象国范围, 有效地防止那些潜在的倾销国。有效地预防对象国向非对象国, 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国向低税率国家, 涉案产品向未涉案产品的贸易转向。 (2) 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加大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措施, 避免对象国出口企业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规避中国的反倾销, 同时对上下游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保护, 加大对整个市场的保护力度。 (3) 要适度把握立案的最佳时机。有时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时, 贸易转向已经发生, 产业巨额损失已无法避免, 或者提起反倾销申诉时, 国内行业的市场状况已经正在好转, 使得产业倾销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难度加大。要适时的立案, 使其最大力度的保护国内产业和消费者。 (4) 遵循适度保护的原则, 综合使用一些其他“合规性”贸易壁垒措施, 如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 环保标准, 售后服务标准, 进出口检验标准等, 还可以对一些具有传统优势的产品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质量标准。 (5)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 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 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 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6) 政府应积极争取市场化国家地位, 以避免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待遇。同时政府应该给予企业政策上的支持, 鼓励企业积极诉诸反倾销调查, 既可以“以牙还牙”, 也可以“先发制人”。由于中国是反倾销的历史不长, 经验也不丰富, 所以要根据中国产业需要和实际损害情况, 适当的进行反倾销模仿, 节省成本提高中国对外反倾销效益, 发挥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威力。
结语
反倾销作为国际商业竞争中的防御性武器, 是一把“双刃剑”, 无论是对倾销国还是被倾销国, 都有一定的损失, 即反倾销具有两面性。需要对其引发的经济效应进行全面的考察, 并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
了解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转向效应, 以适当把握反倾销的力度, 是中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课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 要考虑到相关者的利益, 并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长远利益, 考虑到国家整体福利水平设计出既满足产业救济目的又符合公共利益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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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第9篇
摘要:随着2001 年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与世界各国尤其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往来呈现出良好态势。目前,倾销与反倾销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中国遭遇欧盟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从回顾倾销与反倾销的理论文献到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从而找出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多方面原因并给出对策和建议。
關键词:反倾销;欧盟;对策
一、引言
自2001 年加人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其中,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出口规模由入世前的第六位升至2010 年的第一位到15779 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比重的9.6%。2011 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贸易总额达到36421 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本文总结分析欧盟对我国出口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对我国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推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作为欧盟最大的进口国,我国特别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青睐。从世贸组织成立至今,我国一共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99 起,遭遇反倾销措施70 起,我国一直是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特别是近几年,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欧盟各国经济环境恶化,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国内失业现象严重。国内矛盾尖锐,基于这样的环境,欧盟用反倾销措施打击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工业的意图显著。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1、欧盟方面的原因
(1) 欧盟反倾销法对华不利因素——非市场经济国标准
1998 年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对华反倾销案件调查,都是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裁决。由于欧盟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格的确定是通过选择市场经济参照国的相同产品的国内价格来进行的,因此这一标准的适用带有很大的歧视性和非合理性,使中国企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2)欧盟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近年来,欧盟经济的低迷给欧盟的对外贸易带来了压力,欧盟对外贸易状况不容乐观。由于欧盟对外贸易的主要出口商品是制成品,而欧盟国家内部整体实力参差不齐,总体竞争力不强,缺乏需求弹性的初级产品方面则主要依赖进口,而在2006 年欧盟及欧元区的产品贸易中,初级产品贸易逆差的上升远远快于制成品顺差的上升速度,并且由于这部份进口持续增加没有减少,这样直接导致了欧盟对外贸易赤字的不断恶化。
2、中国企业自身原因
(1)出口产业结构不健全引起低价竞争
尽管近几年世界经济增长步伐放缓,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依然迅速,同美、欧等国贸易顺差日趋扩大。然而不难发现,由于中国自主研发的核心科技产品极少,绝大部分高科技产品如机械设备、器材以及运输工具等都依赖于欧美进口,导致中国大部分出口产品依然为纺织、轻工、化工和机电等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业。
(2)内需疲软导致企业生产过剩
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减缓,中国经常项目盈余,国家储蓄存款过多,难以拉动国内消费。投资减少、内需疲软导致资本的过度供给。在这种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中国贸易出口量仍然逆市而上。这是因为内需不足引起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生产过剩,如服装鞋帽、小家电等低成本、低附加值、易生产的产品产量大于国内需求量,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厂家只有通过低价出口竞争国外市场,形成对出口的过度依赖。
三、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
1、加强对外交涉力度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所面临的不公正问题。欧盟频频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由于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使得我国在应诉欧盟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频遭败诉,这不仅切断了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脉搏,更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舞台中的地位难以提升。因此,作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WTO 成员国及其评审机制来努力争取市场经济位,抓住双边谈判的契机,使更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摆脱经济体制被歧视的现状。
2、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获得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主动地位,避免陷入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面。加入WTO 后,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无疑是重要和必要的,但不能一遇到贸易争端就立即采用,而是应谨慎、善意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为辅的原则,谨慎研究策略,争取与共同利益方联盟,在多投诉方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加强实力。我国国内立法应尽量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接轨。
3、规范贸易秩序,优化出口结构
企业应当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贸易秩序。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企业贸易秩序混乱,恶性无序竞争、故意打低价价格战,结果导致出口数量疯长而价格急剧下跌。这样一来极易给欧盟等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因此企业在出口同类产品时,应当相互协调好价格和数量的平衡,并切实保证质量,议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协商一致的出口策略来共同维护出口秩序。(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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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反倾销制度及任意性因素的分析 第10篇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 各式各样自的反倾销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 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较其他国家更加完善。
一、美欧的反倾销机构
美国的反倾销机构由美国商务部 (USDOC或Doe)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两部分组成, 在反倾销调查中平行受案, 各司其职。商务部是美国联邦政府主管商业政策和商业活动的行政部门, 机构庞大, 人员达3万多, 它所属的国际贸易署下设有进口管理局, 具体负责对倾销投拆进行调查, 以确定外国商品是否从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 并计算倾销幅度的大小。最终裁决和复查结果由部长助理以部长名义做出, 并公布在官方的《联邦纪事》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党派和政府的准司法性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在反倾销方面, 委员会负责对倾销案件中的损害问题进行调查, 就进口的倾销商品或受补贴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做出初步裁决与最终裁决。如果该委员会裁决有关进口产品对美日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确实是以低于价值销售, 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由海关执行征税。
另外, 美国还有两个与反倾销调查及争议有关的司法救济法院, 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主要职能的审理包括反倾销调查行政裁决在内的各种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如果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对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裁决仍不满意, 可继续申诉到联系巡回上诉法院。这两个法院在案件审理和裁决上不受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制约, 从而常常是外国企业在美国寻求商业保护时的可选途径。
欧盟的反倾销机构也由两部分构成, 即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与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两个机构平行受案, 分工制约的双轨制运行机制不同, 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主要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无论案件的受理过程还是在实际的反倾销调查中, 欧盟委员会的代表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可以召集顾问委员会, 会同成员方代表, 共同对是否构成倾销, 倾销幅度的计算, 倾销是否造成对欧盟相关产业的损害, 以及这种损害是否应由欧盟采用反倾销措施加以补救一系列问题进行同步的审查和裁决。只有在确定最终反倾销税时, 其行动才会受到欧盟理事会的制约。因此, 欧盟的反倾销程序属于单轨制, 而且反倾销法属于单轨制, 而且反倾销法没有举行正式听证会的规定, 也无严格的调查时间限制, 并允许单方面接解。
二、反倾销调查的实施程序
美国和欧盟除反倾销机构的设置及其分工职责不同外, 二者在反倾销的实施程充上, 如起诉、受是、初步裁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的规定上都大同小异。 (见下图1, 图2)
英美法系都非常重视“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对实体权利的保护, 反倾销法也不例外。美国历年的反倾销法都对反倾销的程序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现根据1989年4月28日生效的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及《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争法》探讨美国反倾销的实施程序。
1、起诉及立案调查。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 对倾销的诉讼可分由反倾销机构提起, 或由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美国商务部根据所掌握的资料, 并有确凿证据证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 就可在美国联帮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不过由反倾销机构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由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产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公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行业协会或商业协会。申诉书必须同时递交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的20天内要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如果决定立案调查, 应在美国《联邦纪事》上发面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7天内开始调查, 无须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 但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申诉案件的决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 通常要在宣布立案后1-2周内向有关出品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 并要求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 如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量、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理力争和证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 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 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被诉公司有义务配合调查顺利开展, 如果被诉公司不予合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均有权利用可得到的“最佳资料”做出裁决, 必要时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从投诉方取得资料。
2、初裁。
初裁包括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和商务部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 必须在45天内做出是否造成“损害”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初裁之前, 通常要举行听证会, 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并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初裁的结果是否定的, 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 诉讼程序结束;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 调查继续进行, 等待商务部的初裁结果。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商务部在接到申诉后的160天内必须做出进出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 (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 。如果初裁是肯定的, 则立即下令暂停被调查商品完税通关;如被调查商品需要完税通关, 则必须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或银行保证等临时措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 都将继续调查, 以对倾销存在与否及倾销幅度做出终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 可要求总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但是申请人无权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初裁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3、核查及终裁。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 将进行核查, 并举行听证会, 以便做出最终裁决。商务部在初裁之后, 继续其调查程序。通常的情况是, 商务部派专人到出口另进行实地核查, 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核查期间, 接受调查的企业和其他有关方面须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做出最终裁决。做出终裁之前, 如果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 商务部应举行听证会, 以便让利害关系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 商务部于初裁后75天内做出终裁 (情况复杂, 可顺延60天) 。如果商务部终裁结果是否定的, 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必再就损害做出终裁, 调查程序立即终止。如果商务部终裁结果是肯定的, 应裁定具体的倾销幅度, 并等待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损害的终裁结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后45天内做出。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的终裁结果, 反倾销程序终止;如果终裁结果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结果后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以上所有的终裁结果也必须在《联邦纪事》上公布。
4、年度行政复议及日落审查过程。
某倾销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已期满1年, 从第二年开始, 每年都由美国商务部对该商品上一年度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 若连续3年审查结果均达到低于0.5%的最低倾销幅度或不存的倾销, 则可由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 反倾销税命令执行期满5年, 对被征收反倾销商品应进行日落审查过程, 即由商务部审查, 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后, 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或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 如果命令撤消, 对美国同类产品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或再次发生。若以上任何一个审查结论是否定的, 反倾销命令须终止。日落审查过程一般应在法定启动期限, 即反倾销税命令执行期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5、司法救济。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处理有关反倾销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可以是外国出口厂商、外国政府, 本国的进口商、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行政终裁不服, 上诉人可以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 如仍不服, 可再上诉至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诉讼时效为30天, 即上诉人应于反倾销行政终裁决定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应在做出判决后的10天内公布于《联邦纪事》。
三、美欧反倾销中的任意性因素
W T O反倾销制度是为了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 但却常常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片面保护本国低效率产业的手段。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对一些概念的认定经常存在较大随意性, 带有明显的保护倾向, 从而出现被称之为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现象。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反倾销协议》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在国内反倾销立法时, 对一些关键问题要么不作规定, 要么规定得模棱两可, 从而为反倾销实践的任意性埋下伏笔;二是《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得使用的措施, 国内反倾销立法中强作维护本国利益的规定;三是即使本国反倾销立法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置本国反倾销法律于不顾, 做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裁定。具体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同类产品”的释义。
《反倾销协议》对“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完全相同 (identical) 的产品, 即“在所有方面都同涉案产品相似 (alike) ”, 或虽非所有方面相同, “但具有非常相似特性的其他产品”。美国1989年反倾销条例对同类产品则解释为“此种或类似产品” (such or similar merchandise) , 并赋予其不同含义; (1) 被诉倾销产品本身, 或者与被诉产品的物理特征相同并且在同一个国家由同一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 (2) 与被诉倾销产品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 其零部件或原材料以及使用目的与被诉倾销的产品相同, 并且在商业价值上大致相等产品; (3) 与被诉倾销产品在同一国同由同一生产商生产, 属于同一商品类别, 使用目的相同, 并且商业部认为可与被诉产品进行合理比较的产品。由上述可见, 《反倾销协议》注重的是产品物理特征相同外, 还可采用“使用目的相同”“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相同”“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相同”等作为确定“同类产品”的标准, 使“同类产品”的外延变得更宽泛。此外, 按照美国反倾销条款的规定, 关于“损害”的初裁必须在45天内做出, 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常会以此为由, 在初裁阶段采用“连续统一体原则” (continuum principle) 来确定国内产品是否与被诉倾销产品属同类产品。所谓“连续统一体原则”是指一系列的略有差别的产品构成一个连续统一体, 这些产品之间可能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 据此, 委员会可在初裁时将这一系列产品视为“同类产品”, 因此, 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 很少出现裁定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生产的情况, 这就为美国国内产业寻求反倾销保护提供了便利。
欧盟反倾销条例关于“同类产品”的解释与《反倾销协议》完全一致, 强调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必须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或近乎相同, 才能被认为是同类产品, 如果两者在物理特征上没有密切联系, 也不能认定为是同类产品。然而在实践中, 虽然审查同类产品时主要是考虑其物理特征, 但如果物理特征的相同性不够充分, 欧盟委员会也会将产品的相互替代性作为一个辅助性因素加以考虑。如对中国的天然菱镁与希腊产天然菱镁的化学成分存在较大差别, 应属不同类产品, 但欧盟委员会则认为, 虽然两种产品的化学成分确实存在一些差别, 但所含的Mg0成分都在70%~90%之间, 而且二者都是为相同目的使用于相同工业, 因而根据其相互替代性裁定为“同类产品”。此外, 欧盟反倾销实践中, 很少会出现已被裁定倾销的产品会因“损害”裁定不成立而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 因欧盟内不存在同类产品生产而终止损害调查的情形更属罕见。
总之, 虽然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有所不同, 但在实践中的做法却基本一致, 即为了方便调查, 都夸大“同类产品”的外延, 以便将更多有差别的产品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2、关于“国内产业”的释义。
“国内产业”在美欧反倾销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 反倾销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任意性。另外, 美国反倾销条例中还有所谓“农产品例外”条款, 即如果反倾销涉及农产品, 也有可能将农产品的原料生产商 (种植商、养殖商) 和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商一同纳入国内产业的范围。欧盟的反倾销实践, 并不要求“国内产业”如同《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那样“是合计产量占同类产品产量的50%或50%以上的生产商”, 同时还认为, 欧盟成员中一个大国的产量可以被认为是构成了欧盟总产量的“一个较大部分”;除此之外还有所谓“欧盟剩余生产商地位”的裁定标准, 即虽然占欧盟某产业大部分产量的生产商未提起反倾销诉讼或认为未受到倾销进口产品“损害”, 但考虑到除这些生产商之外的“剩余生产商”的地位, 仍应认为这些剩余生产商就构成了欧盟“国内产业的一个较大的部分”。
3、关于“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反倾销协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正常的市场价值没有做出正面回答, 只是《关贸总协定》在其附件9“关于第6条的注释”中提出了这个问题, 但却授权各国自行解决, 于是美欧等各国都纷纷在各自反倾销法律中做出了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反倾销规定起源于美欧等西方国家, 并成为实施有效贸易保护的工具。美国《1974年贸易法》专门写列入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针对当时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 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公平价值”。这一歧视性规定沿袭至今, 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逐步完善。欧盟最早于1986年在其共同体459/68条例中提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要采取特殊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 后红1979年1681/79条例和1988年2432/88条例逐步趋于完善。目前, 美国采用“替代国”制度, 欧共体采用“类比国”制度, 但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总之, 美国和欧盟选择替代国 (类比国) 或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往往以当局的主观意志为标准, 有着很大的任意性。
摘要:反倾销是中国作为WTO组织成员所面的重问题, 在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中国名列前茅, 尤其是欧美国家所占数额更大。因此,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机构, 反倾销调查的实施程序, 分析了美欧反倾销中的任意性因素。这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任意性因素,制度
参考文献
[1]、罗小明、赵晓晨等主编, 《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及其在中国的实施》, 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日第1版, P25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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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清津著, 《WTO反倾销规则》,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 P199
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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