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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精选10篇)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1篇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2篇

(经201 年

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本办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办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推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靠群众、加强监督。第二条 纪检监督对象

(一)本办所属职能部门(包含项目组)和各级党组织;

(二)本办全体工作人员;

(三)部门主要领导、项目组负责人和采购、合同、行政、财务管理主办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四)服务于本办工程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

本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本办党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办的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本办党委、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的内容和任务

(一)执行监察

1、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及执行勤政廉政情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情况,执行本办的规则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及合法、依法实施工程管理活动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国家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按程序合法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6、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察。

(二)绩效监察

1、监督检查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是否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公众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形象观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工程管理理念、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按本办内部确定的责任目标和计划组织有效的安排和实施;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因玩忽职守使政府、本办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收到损失或损害;

6、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

(三)违纪监察

1、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查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3、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贪污腐败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一)检察权

1、按照党委、纪委领导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纪检 检查对象召开的会议;

2、有权召集与纪检检查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

3、有权要求纪检监察对象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4、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刁难或设置障碍。

(二)调查权

1、有权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和本办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2、为了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和非法所得。

(三)建议权

1、对纪检监察对象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规定等,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2、对纪检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党委、纪委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本办领导政令,有权要求或建议其正确执行;

3、对纪检监察对象在人员任(聘)用、奖惩等方面处理不适当的,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4、对于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对于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建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5、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人员,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有权建议按程序给予恰当的处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本办党委、纪委要求,确定纪检监察项目,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经办党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前要提起将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基本方式告知纪检监察对象,提出要求,让其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三)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纪检监察对象的汇报和情况介绍。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调查、审阅文件资料、查看实物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据监督检查的情况拟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纪检监察对象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报告报给本办党委、纪委领导阅示后,下达纪检监察对象执行。

(五)纪检监察对象认为监督监察报告中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或者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或者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可以提出异议。

(六)对纪检监察对象提出的异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给予纠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原纪检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一)纪检监察人员与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纪检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纪检监察对象以及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回避由本办党委、纪委领导决定,其他纪检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决定。

(三)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退;情急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对纪检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2、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泄露保密事项的;

5、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6、其他有碍工程管理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第八条

奖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本办可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工作问题较多的纪检监察对象,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奖惩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2、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第九条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3篇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 靖宇县环保局于2011年在原有噪声区划的基础上, 按照《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技术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重新制定靖宇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一、靖宇县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 《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与靖宇县城市现状差别较大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是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而靖宇县建设部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 与城市现状差别就很大, 且在2010年废止。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 , 规划虽已成形, 但尚未通过上级部门的审批, 没有确定执行。造成一定时期《城市总体规划》的空白, 给噪声区划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 城市用地统计资料缺乏, 统计数据笼统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噪声区划中的一项重要依据。但国土资源部门只能提供县域的总体用地分类数据, 而噪声区划需要用到每一个功能区甚至每个区划单元的各类用地数据。按照噪声区划的技术规定, 用地项目不全, 各类用地详细数据缺乏, 增加了噪声区划的工作难度, 加大了工作量。

(三) 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功能区主要功能与现状不符

按照县政府的总体规划, 靖宇县城西部划分出一个生态开发区和一个物流产业园区, 在生态开发区内以招商引资企业为主, 本地一些小型企业为辅, 基本符合其主导功能。但物流产业园区内企业很少, 居民、农田、林地混杂, 噪声标准在此区域无法得到统一。县城东部的工业区情况复杂, 有正常运营的企业, 有建设过程中的企业, 还有散落的村庄。因此企业建设和生产噪声扰民的情况一直存在。如何界定成为区划工作的难题。

二、解决办法

(一)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 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 在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噪声区划范围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 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我们将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 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未建成的规划区内, 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规定区域类型。按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 城市共划分五种标准适用区域 (0类~4类) , 其中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 区域界限明确。据此规定靖宇县无0类标准适用区。县域无内河航道。穿越城区的铁路, 原处于建设初期, 现已因故停建, 故沿线两侧仍执行原所属区域标准。未来将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原工业区内靖宇县最大的企业化工厂已破产7年, 该区域现在没有较大的企业, 已成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 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标准适用区。靖宇县县城东部, 珠子河以南, 朝长公路以东, 能源路以北, 东方街以西, 面积4.79平方公里。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集中区, 执行3类适用区标准。靖宇县县城西部生态经济开发区, 南起农夫山泉水厂;西界由农夫山泉水厂与靖白公路交汇处经接至水泥厂;北界由水泥厂北围墙向东至珠子河;东界由珠子河经县标, 沿国防路、靖宇大街西出口、职业高中西侧、保安村北侧、保安林场东、林场胡同、鹿鸣街至恶河、沿恶河左岸上溯到靖宇陵园、直接至农夫山泉水厂。面积17.5平方公里。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经济开发区, 执行3类适用区标准。

城市主干路增加一条交通干线, 该路正在施工建设中, 规划预计2012年竣工通车。交通干线靖宇大街和西大街的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 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的区域适用相邻区域标准。

(二) 按噪声功能区划的技术规定, 认真详细地调查各类城市用地的具体数据

准确调查是噪声区划的基础, 为了调查的准确、详细, 采取以道路、河流为边界划分单元, 调查的数据全面、科学、细致、准确。我们对噪声区划中要求的各类用地按项目进行认真区分, 实地测量, 调查了各单位实际用地性质、噪声源情况, 掌握适用环保工作的城市用地统计资料, 保证了此次工作的质量和精度。

(三) 充分了解县城声环境质量现状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按此次区划要求, 我们搜集了五年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 对建成区重新进行了区域环境噪声布点, 由环境监测站对靖宇县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进行现状摸底监测, 从中得到县域声环境质量的特征和变化规律, 为此次噪声区划提供科学依据。统计分析了五年来靖宇县环境监测站的噪声监测资料, 更详细、全面地得到近几年的声环境变化趋势及声源影响范围、分布规律, 使噪声区划有了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持。此次噪声区划是靖宇县开展的第三次噪声区划, 充分吸取了前两次噪声区划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调整, 在原有噪声区划的基础上, 重新计算分析确定了新的噪声区划方案, 保持了噪声管理与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四) 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噪声区划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为使噪声区划更科学合理, 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首先要明确噪声区划的目的。噪声区划是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 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以此为工作的基本原则, 许多问题就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其次要做到依法划分。本次噪声区划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 》等法规技术文件。使噪声区划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划分。同时要征求城建、规划、公安、文化、工商、交通运输、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总之, 噪声区划工作是为环境管理服务, 使之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 做到区划科学合理才能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摘要:对靖宇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 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4篇

摘要: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公共物品性等特点,使得市场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失灵,这就需要依靠政府进行干预来补救,但政府的干预需力求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以避免干预过分不足造成政府失灵。

关键词: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干预

1市场制度环保领域的失灵

1.1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

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外部性,特别是环境损害会造成外部不经济,这致使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对环境损害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却转嫁给社会公众来承担。

1.2环境资源的公共财产特性

环境资源的不可分性是环境公共财产特性的重要原因,此特性必然导致企业滥用环境资源。

1.3环境资源的价值未得到应有重视

1.4环境损害的时间分布不均衡性

可能在相当常的时间内,环境损害的增长是缓慢的,是属于一个量变的范围。但当超过一个阀值后,就会产生质变,恶化程度就会迅速增长,但这时在补救就太迟了。在达到阀值以前,人们不会将即将到来的供给的突然减少计算到与他人讨价还价中,因此在市场上没有一种价格心系会提醒人们节约使用该资源,,但一旦按以前的成本交易,就会将对环境后再生资源的破坏推过阀值。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靠政府进行干预来补救因市场失灵长生的弊病,因为政府天生就是一种克服外部性和产权不明等问题的制度安排。发达国家从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历程中总结出的规律也表明:“经济靠市场,环境靠政府”。

2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的行为改变几个经济量变,从而改变经济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最后使他们自动的做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事情上来。

改进产权制度

就是通过明确产权,为环境资源寻找代言人,激励拥有产权的人们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最后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较小的政策投入获得较大的结果。比如对一条河流的保护,可以成立一家环境公司,这家公司的利益,就来自河流生态平衡和环境优美所产生的效益,为了他自己的利益,他就会主动与河边上的那些排放污水的厂家去交涉。实际上,这家公司是在经营环境,将环境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

2.1实行环境资源核算

传统的GDP的指标体系已不能正确反映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反,对环境资源的无限制消耗却成为GDP增长的助推器。因此,要积极实行环境资源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环境污染的报告问题都可以通过其价值量的形式,在经济指标中得到反映。

2.2足额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是建立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使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一种手段。通过收费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并将其价格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从而改变市场价格信号以劝阻某种有害的环境消费后生产行为,同时也刺激了污染削减技术,其收入还可以为政府治理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2.3财政投入政策

具体来说,包括一下两方面的内容:(1)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直接投资。政府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来源,增加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资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2)财政补贴。做法对植树造林、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社会经济活动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

3结语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5篇

摘要:节能减排是我们国家当前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基层环境监查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整治,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和节能减排新思路新办法的学习,拓宽环境监察职能.作 者:韩古月 陈猛 作者单位:韩古月(大庆市红岗区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大庆,163511)

陈猛(大庆市红岗区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大庆,163511;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庆分院,黑龙江,大庆,163000)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6篇

为深入推进我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优美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依据

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站所、各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主体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结果报乡党委、政府审定。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运用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站所、各村的工作目标考核,并同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2.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3.根据有关规定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二)制度建设

1.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2.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经费落实,能够保障管理人员正常履职。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举报机构,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4.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5.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档案制度。6.定期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三)宣传教育

1.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

2.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报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绩效

1.城乡环境及秩序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2.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情况 3绿化、美化、亮化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计分

依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式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通过明查、暗访方式,采取交叉检查、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由乡纪委、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小组办公室、乡督查组组织不低于2次考核的方式进行,并按月通报情况。

第九条 考核程序

各村在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周二将自查报告送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小组办公室,乡督查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评价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含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与上级检查、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依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附则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7篇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第三条 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项目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第五条 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 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 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第七条项目办协调处受理和调查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项目办领导、处室负责人违反党纪行为,由上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由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案件,项目办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第八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调查和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九条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和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第十条对举报的受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予以受理,按项目办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的来访拆求,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案件线索进行登记、初步筛选和分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部门报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一)经初核,反映问题真实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二)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立案。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立案意见并报领导审定后,提交党(纪)委研究。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通报被调查人员所在党组织。第十三条 调查。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领导审定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阅批。调查认为检举真实的案件,履行审查程序。调查认为检举失实的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报告,报领导阅批后,提交党(纪)委研究销案。

第十四条 审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领导阅批后上报党(纪)委研究。对涉嫌违法的线索经党(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处理。按照党(纪)委通过的处理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有关单位(部室)具体实施,处理决定需及时通报有关党组织。第十六条整理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完成案件全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章 纪检监察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案件分级管理责任。各分办要及时向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分办内发生的纪检监察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纪检监察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大胆执纪执法,遵守原则,敢于斗硬,不徇私枉法,注重调查研究,廉洁奉公,努力为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贡献。对项目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个人,项目办领导有权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项目办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项目办检查发现或员工举报纪检监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办协调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第8篇

据环保部官网消息, 2014年1月2日,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年向媒体通报, 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 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确定其信用等级, 并向社会公开, 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 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 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 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 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 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 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这位负责人表示, 《办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 由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重污染行业内企业,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三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 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 即在上一年度, 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 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红牌) 。四是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措施。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四类企业, 《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与约束性措施, 旨在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谈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9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档案管理 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b)-0180-01

环境保护档案是国家环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环保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在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的今天,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而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工作也不能忽视。要对环境档案的工作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制定出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提高环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其更好的为环保事业服务。

1 环境保护档案内容概述

1.1 人员技术档案

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环保人员、基础设施、自然条件等都是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而在这众多的因素中,人员因素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环保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人员技术档案就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专业技能、表彰情况等进行记录,并要妥善保管。

1.2 环境影响科研报告档案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合同、委托书、会议内容、最终稿件、报告书、数据资料等都属于环境影响科研报告档案的范畴。

1.3 环境保护设备仪器档案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用到一些设备仪器,这些设备的运转情况都会对环境监测的结果产生影响。对于设备仪器的相关的信息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设备的购买时间、运转情况和报废处理等情节要进行记录保管。

1.4 环境影响专业的电子档案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的档案管理业逐步呈现了电子信息化的趋势。这种电子档案是在原有的纸制档案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严格按照《档案著录规则》进行著录,保证电子档案和纸制的档案内容一致[1]。

2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明显问题

2.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

就目前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情况来看,很多档案管理人员都没有把管理工作做到位,其中主要的表现就是没有对管理制定出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就导致档案的管理人员在对档案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中没有全身心的投入,往往对一些文件材料不完整和破损的现象进行了忽略。没有形成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档案管系统,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2.2 环境保护档案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在环境档案的管理中对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率较低,档案信息的深层次开发书面也不足,使得环境保护档案对国家的环保事业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进行服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虽然已经编写出了相关的科研资料,但研究的层面的还不够深入,还不能提供出全方位和具有说服力的资料,另外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面不够全面,也没有实现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资源共享,这些都阻碍了档案管理的发展。

2.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不够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并没完全带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部分单位还使用传统的方法对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管理,因为很多档案的管理人工操作管理,每天都对相关的资料进行抄写,具有较大的工作量和任务量,劳动强度很大,而且工作的效率低下,因为疲劳工作也很难保证工作的质量。

2.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化不强

因为档案管理工作系统性,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拥有较高的素质,然而在实际的档案管理中,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特别是在较为基础的环保部门中,“三多一少”的现象普遍存在,也就是在档案管理人员中,不是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较多、没有参加过环保专业培训的人员较多、身兼多种职务的档案管理人员较多[2]。除此之外,一些档案管理水平相对来说较高的老员工相继退休后,刚刚上任的新档案管理人员缺少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方法。

3 提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效途径

3.1 提高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在档案的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对于档案的管理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非常重要,特别是管理的领导,一定要对该项工作有充足的重视,领导要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为管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另外要转变档案管理人员的传统的管理理念,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并要带领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管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进行观摩学习,领导要带头学习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自上而下的提高对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的认识。

3.2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及相关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只有实现标准化和专业化才能满足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要建立起适合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必然的要求。要把《中国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规范》作为制度制定的依据,结合当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情况[3],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有制度可遵循,有标准可参考,并要确保制度能够真正实施落地。促进档案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3.3 完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中也需要更多的电子档案,因此要加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对于档案管理中所需的硬件设施要加大经费的投入,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另外要建立起安全的档案管理网络系统,购买性能优越、物美价廉的电子软件,不仅能够节省资金,还能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要在计算机中对档案的目录进行编辑,另外,也要建立对档案的借阅和管理系统,系统中的查找、记录和注销等功能,是得对档案的查询和借阅更加方便,能够有效的提高档案的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并能够保证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3.4 加大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

档案管理人员每天都要与众多的档案进行接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好坏。档案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在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今天,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要定期的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使其对原有的技能进行巩固,对环保科技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同时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还要不断对其进行管理技术的升级和创新,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操作和使用,以此来提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4 结语

环境保护是不变的主题,当今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而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提高其的管理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研究,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制度出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对档案资源的挖掘,发挥出档案的最大功能优势,实现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品才.环保档案特点及其对环保档案管理的影响分析[J].机电兵船档案,2011(2).

[2]张怡芳.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与利用[J].档案与建设,2012(4).

纪检监察工作考评办法(推荐) 第10篇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加强乡镇、农村(社区)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完成2012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纪委及书记、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

二、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本

办法采用量化计分,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党风廉政责任落实及廉洁自律和宣教工作(15分)

1、协助党委、政府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有领导小组,有责任分工,有责任追究办法,聘有监督员,班子及党政一把手每年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总结。(4分)

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上级每年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内容。制定本乡镇管辖的其他干部及村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实施办法,抓好村级廉洁自律工作。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将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发言材料报相关单位。(4分)

3、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大力宣传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乡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乡村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开展正反典型教育,进行各种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自行组织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对本乡镇村党员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全年不少于2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效制度,并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中央、省提出的纠正少数乡镇干部的“走读”现象。(3分)

4、及时准确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全年向区纪委监察局提供信息不少于8条。信息设附加分,所提供的信息凡被区、市、省、中央纪检监察刊物录用的,按录用层次和内容情况每条加0.5分-10分;认真做好党风廉政教育资料的订发和学习宣传工作;每年撰写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纪检监察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调研文章1篇以上,在各级报刊上公开发表的,酌情加1-3分。(4分,每差一条扣0.5分)

(二)查案工作(24分)

1、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有案必查,违纪必究”的原则,紧贴本单位改革、稳定、发展中心,认真及时发现违纪线索。年内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件,其中经济案件至少1件,并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立案和结案表,认真做好案件检查登记工作,因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结案的,应有书面报告报区纪委。(每差一个案件扣8分)

2、查处案件设附加分,每增加1件案件视案情难易及影响力加3-10分;同时,凡属乡镇纪委管辖对象有违纪现象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违纪不究的,本项全不得分。(但案情复杂的应事先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案件重要线索或市纪委监察局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情况除外);

(三)案件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18分)

1、坚持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狠抓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合格率达100%。(4分)

2、乡镇纪委自办的案件,应先自行审理,并撰写审理报告。如需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的,应在自行审结之日起七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报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协审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确,确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的,应在退补之日起二十日内补证结束;如发现定性或量纪不当,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协审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案。(5分)

3、乡镇纪委在接到区纪委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宣布执行,并应在宣布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5分)

4、乡镇纪委自办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区纪委案管部门(案件审理室)提供案件涉及的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同时应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案件结案情况书面报送区纪委案管部门。(4分)

(四)信访举报工作(14分)

1、领导重视,明确领导分工,把信访举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齐信访队伍,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做好信访举报件档案文书管理。(2分)

2、办理信访件

(1)对上级下转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反馈(2分);(2)信访件承办反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手续完备(4分);(3)当年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2分);

3、信访信息:全年完成信访信息4条。(每差一条扣1分)

(五)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14分)

1、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力度,无重大农民负担问题发生。配合加强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中小学乱收费、公路“三乱”等各项纠风的治理工作。(4分)

2、做好本乡镇预算外资金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无“三乱”等违纪行为。探索开展乡镇财务管理中心,切实加强村财管理。(3分)

3、做好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以及村务公开工作,有公开栏,做到定期检查,资料建档,抓好落实。探索建设招投标中心新形式,严格规范和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4分)

4、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开展纠风和“三乱”的检查,受理投诉,及时查处,并主动向区纪委监察局提供属本级管辖的不正之风线索,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工作。(3分)

5、及时掌握和上报本乡镇在贯彻执行土地、矿业、林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因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的信息。若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酌情扣分。

(六)班子队伍建设(10分)

1、乡镇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无违纪情况;

2、乡镇纪委、监察室组织健全,纪委委员人数5人,并明确其中1名为专职纪委委员;

3、所属支部都设纪检委员;

4、各行政村、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健全、运转正常,硬件建设达到“七有”;

5、乡镇纪委硬件建设实现“十有”;制度健全,运作正常。(5分)

6、纪委书记分管的其它工作与纪检工作密切相关,既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有利于发挥纪检职能并促进其它各项分管的工作;

7、注重业务学习,坚持每季一次的纪检工作例会制度。年初有工作计划,有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

8、纪委书记自身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勤奋实干、公认度高。

(七)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5分)

三、考评办法

采取台账管理、平时抽查和专项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台账管理。由区纪委监察局相关室对所部署的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加分、扣分累计。半年和年底各通报1次,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平时抽查。委局领导和机关各室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抽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按3分、2分,0分,-2分记入台账。

(三)专项述职述廉。根据区纪委监察局的安排部署,每年年底前,乡镇纪委书记就工作完成等情况向纪委常委会(扩大)进行专项述职述廉,由参与人员对其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结果为优秀的计20分,称职的计15分,基本称职不得分,不称职扣10分。

四、加减分因素

(一)加分因素

1、当年单项工作受到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表彰或接受省级、市级会议观摩的,分别加6分、4分。

2、当年在省级、市级、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书面交流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3、报送信息被中央、省、市、区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1分。

4、案件加分。自办2件案件,加15分。超出2件,每件加5分;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区纪委办理案件,每件加5分。

5、经区纪委常委会审定为特色工作的,每项加5分。

6、同一工作受到多次表彰的,以最高加分计,不重复加分。

(二)减分因素

1、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完成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室交办的工作任务,每项扣4分;凡要求报告的事项不及时报告每次扣3分。

2、压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经群众举报被区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的,每件扣10分;无自办案件扣10分。

3、全年报送信息少于6条或不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总结及相关资料的,扣10分。

五、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台帐管理占50%,平时抽查占30%,专项述职占20%。在基础分上实行加分和扣分。即:

考核得分=台账管理得分+平时抽查得分+专项述职折合得分+加分-扣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环境监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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