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安全生产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制(精选14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制 第1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技术主管、分管区队的领导下,组织本班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
作,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指示;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和安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措施,清楚了解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通风、排水、运输等生产系统,清楚所掘巷道地质水文预测情况,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遵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四、严格执行公司和本区各项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
化,并负责好本掘进迎头的考核落实工作。
五、按作业规程组织施工,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解决分析存在的问题,抓
好事故分析处理工作。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及工作安排。
六、注重发挥各班组长的作用,积极采纳职工合理化建议,根据本掘进迎头的实际,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做到分工明确,劳动力搭配合理,班子团结,劳动组织合理。
七、对于现场及上级领导提出的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对于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向区领导汇报,提出要求安排整改。
八、当本掘进头发生各类事故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处
理;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线路撤离现场。
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分工
不细、指挥不利或把关不严等造成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班组长安全生产制 第2篇
1、班组现场 1.
1、小家
1.2、各种资料全部整齐规范地放在学习桌上。1.
3、桌椅清洁明亮、物品整齐干净规范摆放。1.
4、小家园地的内容要规范,资料统一打印粘贴。
1.5、小家的桌椅必须整洁、整齐、规范地摆放在小家内,不得抬到休息室或其他地方。
2、更衣室
2.1、毛巾折叠成方条按编号整齐挂放。
2.2、更衣柜编号,一人一柜,个人衣物、鞋袜必须放入更衣柜。2.
3、所有需晾晒的衣服必须统一整齐挂在衣架上。2.
4、更衣柜时常清洁,柜顶、柜脚无杂物、灰尘。
3、休息室
3.1、二大员记录、安全日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行车运行记录统一用夹子挂放在靠窗户一侧的记录栏内。工艺实施细则、窖本记录统一整齐摆放在抽屉内。
3.2、记录桌统一摆放在记录栏下,桌上不能摆放任何杂物,桌内物品有序,无杂物。
3.3、饮水机统一摆放在进门的墙边,与门平行;随时保持饮水机的清洁,无积尘、无污迹。
4、泥池房
4.1、泥池房时常通风,池内不得有积水,封窖泥摊平,不得高于水位线。
4.2、泥池四壁保持整洁,无霉团、泥垢。
4.3、泥池内的工用具清洁后整齐规范地摆放在泥房内。4.
4、手推车清洁、无霉变,规范摆放。
5、休息室门口
5.1、休息室门口保持整洁,通道每天用拖帕拖干净。5.2、所有记录表格必须贴在记录栏内。
5.3、墙上除挂钟和文化牌外不得乱挂其他物品。文化牌保持清洁。5.4、拖鞋必须擦干后,按顺序规范摆放。5.5、磅秤按厂部要求定置摆放,常清洁。
6、接酒池
6.1、接酒池内酒桶整齐摆放。
6.2、泡掀桶内的水要保持干净,掀要统一整齐摆放。6.3、接酒用的工具统一放在墙下台上。6.4、随时保持接酒池内任何部位的清洁。6.5、汽阀、水阀保持干净,不漏汽,不漏水。6.6、暗沟时常冲洗,无淤堵塞积物。
7、甑子、水缸
7.1、水缸、甑子、过汽管、吊杆、甑台周围保持每排清洁。7.2、抬箢、耙梳整齐摆放在甑子挡墙和水缸的空隙处。
7.3、在下、造沙期间,水缸盖放置在指定位置;未使用时,放在保管室。
8、凉堂
8.1、凉堂内工具统一放在标示牌下。
8.2、鼓风机使用后擦干净,顺序正对摆放在一二号窖对面墙下。8.3、打糟机每排打完糟子后摆在甑子对面墙下。
8.4、随时保持消防器材的干净、无蜘蛛网,按指定位置整洁统一摆放。8.5、配电柜、配电箱的柜外、顶部要随时清扫,顶部无杂物,外壳无积尘。柜内由维修工负责。
8.6、打糟机、鼓风机不使用时,拔掉插头、把缆线挽好绕在扶手上。8.7、运输谷壳时从大门进入,分发到各班,口袋折叠整齐摆放。8.8、曲药整齐摆放,口袋折叠整齐摆放。
8.9、糟醅每排必须收边(收成方块形),收完糟子后必须打扫凉堂,保持凉堂整洁。
8.10、拉耙靠在指定的空隙的墙脚边。
9、窖坑
9.1、根据生产轮次的特点,下窖架按厂部要求整理干净平放在窖梁上。9.2、尾酒罐(坛)每排保持整体的光亮、清洁。9.3、窖梁保持每天清扫,清洁。
9.3、保持盖窖薄膜干净、整洁,开窖的薄膜折叠整齐摆放在靠尾酒罐的窖梁上。
9.4、随时保持窖面干净,窖泥不开裂。
10、行车
10.1、行车整体卫生保持干净。
10.2、抱斗每排清铲,每周对抱斗清洗一次。
10.3、挂钩、抱斗放在指定位置。10.4、确保两班公共区域的卫生。
11、维修班
11.1、维修工具及配件摆放整齐、有序,修理间无杂乱现象。11.2、废弃物品按指定地点整齐、有序摆放。
11.3、维修设备用机油必须放在指定地点,维修设备后,及时将油污清理干净。
12、保管室:
12.1、做好所管设备和其它物资的防潮、防锈、防尘、防霉等工作,使所保管的设备与物品处于卫生、干净状态。
12.2、认真管好各种设备和用品,做到堆放整齐,安排有序。
13、澡堂:
13.1、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13.2、每日对室内垃圾、污物进行一次冲洗、清理,及时清扫污水。13.3、每日开放前的澡堂地面无积水。
13.4、每周对澡堂内各墙面瓷砖进行洗刷,保持洁净无污迹。13.5、澡堂内外要保持无蛛网、无痰迹。
14、厂内公共现场:
14.1、时常清洁各柜子柜顶、柜脚,保持柜子无杂物、无灰尘;
14.2、所有过道、地面随时保持干净,瓷砖每天擦洗一次,楼道内无蜘蛛网。灯罩、灯泡、灯管随时清洁,窗户、窗台每天擦一次保持明净,窗台无灰尘。
14.3、楼梯、墙砖、栏杆每天擦一次,保持清洁,无积垢。梯步瓷砖时常清洁无积垢,楼梯间无蜘蛛网。
14.4、吊扇随时保持干净,无蜘蛛网、积尘。14.5、电线随时保持干净,无积尘。
14.6、及时打扫现场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吸烟、乱丢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干净,无卫生死角。
14.7门、窗洁净无灰尘,室内物品无积尘。
15、办公室:
15.1 办公室物品摆放标准:
15.1.1、办公桌、计算机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可摆放过多物品,做到整洁美观。
15.1.2、资料柜内的书籍、资料、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5.1.3、扫帚、抹布、毛巾、清洁用品、纸箱、废纸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不可放在明显位置或随意、随处乱放。
15.1.4、室内办公桌隔板或临近的墙面上不能张贴、悬挂各种宣传画、资料等。
15.1.5、属于各自的物品摆放在各自的位置上,不得随处、随意乱放。15.2办公室卫生标准:
15.2.1、室内地面、窗台面等每天清扫一次,保持清洁无积尘、积水。15.2.2、杂物、垃圾及时清扫。
15.2.3、办公桌面、会议桌面、椅子、计算机、电话、资料柜、饮水机(柜)清洁、无污垢。
15.2.4、烟缸、纸篓要勤倒,茶杯要清洗并消毒,做到烟缸无堆积烟蒂烟灰、纸篓干净、茶杯干净。
企业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 第3篇
培训对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等。
培训内容: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班组长必须具备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班组长的领导、沟通协调、监督指导的技能等。
培训时间:2天。
培训方式:我们可以组织在企业内开展班组长培训, 具体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分组讨论、观看DVD、分角色发表等。
热忱欢迎有培训意向的企业和个人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培训部 (国家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联系。
联系人:胡福静王莺张玉
电话:010-84911125 84911135
班组长安全述职中的问题 第4篇
一、述职材料空洞无物,华而不实。述职材料的内容没有结合班组安全管理的实践来撰写,写得多做得少,语言华而不实,没有将班组安全管理的问题和好的经验总结出来。
二、千篇一律,互为拷贝。一是一味模仿别人的材料,盲目照搬照抄他人的观点,缺少自己的安全管理个性;二是拷贝自己的观点,将以前述职材料进行复写和拷贝,下次述职时改头换面地重复述职。
三、没有创新思维,维持现状。没有在借鉴好的安全管理做法和经验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创新,所开展的班组安全活动只是人云亦云,班组安全管理活动缺少吸引力。
四、述职时紧张,声音轻柔。班组长欠缺语言表达能力,欠缺交流与沟通能力,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沟通能力。
班组长安全生产制 第5篇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 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系统各单位,本部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6篇
一、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带头并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发现有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纠正,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三、认真向班组成员宣传贯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严各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组织作业。
四、随时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五、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组织救护和报告现场负责人并协助事故调查。
七、严格按照宿舍管理制度管好本班组宿舍,保持室内外文明整洁,防止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发生。
八、认真做好重大节前,节后的稳定和来去往返人员的安全事项。
九、认真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7篇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班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指导和督促员工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要求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负责对新工人、转岗、复岗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不合格的工人不安排上岗工作。
4、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逐人检查核定是否达到上岗作业的安全标准,未达到标准不能安排上岗;班中检查安全,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
5、亲自指导和组织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每班班前会上根据生产任务、工作环境及职工身体和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工作。
6、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7、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记录。
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9、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2、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反映,参加班组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操作制度、遵守岗位操作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6、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搞好作业现场卫生,环境要整洁,实现文明生产。
各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各科室严格按照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安全生产工作,各副总、各经理按照各自所分管工作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逐人检查核定是否达到上岗作业的安全标准,未达到标准不能上岗;班中检查安全,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
3、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4、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
5、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章、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6、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得有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成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2、车间班组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3、安全专业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4、对于电气装置、起重机械、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冻、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7、要害部门重点检查制度。包括:变电站、配电室、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提升装置、火药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4、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5、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6、实行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保证体系,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7、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8、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于精心操作、忠于职守、设备使用维护良好者,将给予奖励。
加工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在开始实习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扣紧袖口,头发较长的工人一律戴帽子,不准戴手套、围巾进行工作,毛衣必须穿在里面,以免被卷入机床旋转部分,发生事故。
2、未能了解机床性能或未经指导同意,不得任意启动机床进行工作。
3、工作前必须先把刀具、工件夹得牢固可。
4、按照螺母或螺钉头的大小选用合适搬手,搬手用完后必须取下(特别是运转部分)。
5、不准把任何刀具、量具、工件及其他东西放在机床床面上或产生运动的部分。
6、二人或二人以上,同在一台机床上进行工作时,必须分工明确,彼此照顾。特别在开动机床时,开车者必须向他人声明开车。
7、开车前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用手试动车头、刀架、工作台、及其他运转部分,在工作时是否会彼此碰撞,或受到阻碍。
(2)检查各手把是否已放在一定位置。
(3)一切防护装置必须盖好,装牢。
(4)不准把刀具先切在工件上再开车。
(5)把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必须请实习指导技工检查一遍才能开车。
8、开车后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不要用手接触工件、刀具及机床其他运转部分,身体也不要在机床上。
(2)不准用棉纱或其他东西擦拭机床和工件(必要时必须停车)。
(3)吃刀时必须缓慢小心,以免损坏刀具或机床。
(4)切削时头不要与工太接近,切实注意,不可在正对切屑飞出方向来观察加工。
(5)机床运转时不可变换速度。
(6)切下之切屑(特别是带状切屑)不要用手去清除,以免割破手指。
(7)如遇刀具断裂、马达、机床发生不正常音响或漏电及操作发生故障时,立即停车并报告指导技工及时处理。
(8)机床开车后,电机不转,立即关闭机床电源,以免烧坏电机。
9、实习时必须全神贯注,尤其在机床自动走刀时应特别注意,严禁不停车就离开工作地点。
班组长精益化安全管理技能提升 第8篇
2.即将成为基层管理人员的班组骨干等时间:11月18—19日地点:上海课题二《施工安全与企业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培训对象: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时间:12月15—16日地点:上海联系人:徐霞电话:0512-68700719、180-1543-9156 (微信) 编辑刘培培训机构:上海顶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机构简介:顶优咨询是专注在企业安全环境管理 (HSE) 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7年, 总部坐落于上海, 并在苏州、北京、深圳、长沙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最专业的安全环境管理培训与咨询服务机构”, 始终以“先进和实用的管理理论、工具和业界最佳实践, 帮助组织和个人创造更大价值”为使命, 不断研发差异化的培训产品, 结合专业的培训服务流程,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人才培养解决方案”。公司核心管理层和咨询顾问均来自世界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 从事安全环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生产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经验, 累计举办公开课已经超过2500场次, 受训人数累积超过7万人次, 课程平均满意度达95%, 部分课程满意度高达98%以上。课题一《班组长精益化安全管理技能提升》培训对象:1.班组长、工位长、工段长等一线主管课程收获管理意识掌握班组长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四大角色, 并引导学员认识到班组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和管理方向风险系统控制技术使用班组布局图, 快速识别班组存在的风险, 并基于风险制定系统的管控措施, 用于现场目视化、员工培训等, 切实降低事故风险检查与隐患治理技巧掌握识别班组隐患、善意提醒不安全行为、根治隐患确保不重复发生的等管理技巧班组日常管理活动掌握班会、日常改善、安全绩效管理、安全活动等班组必须的管理活动的实施技巧, 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课程收获掌握施工商不同管理节点要领, 系统的从施工商的引进审核、资质审查、过程管控、作业后评估等方面阐述施工管理体系的构建掌握施工商作业过程中的高风险作业的风险识别、对策和管控知识安
生产管理之班组长的作用 第9篇
1、生产技术型:
生产技术型的班组长往往都是些业务尖子,但缺少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工作方法通常都比较简单,常常用对待机器的方法来对待人,用对待自然科学的方式对待很多社会现象的人际关系,因此对这一类的班组长有必要进行人际关系方面的学习。
2、盲目执行型:
盲目执行型的班组长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他们往往缺乏创新和管理能力,常常表现为态度的作风生硬,给人一种官僚主义的感觉。
3、大撒把型:
在企业中,有些班组长本身不是很乐意担任这一职务,所以上任后往往采取无为而治的做法,在工作中往往表現为得过且过,对工作没有责任心。所以这样的班组长实际上完全是徒有虚名,因此在班组长中势必也没有任何威信。
4、劳动模范型:
在工作中,劳动模范型的班组长一般能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但却不适合担任领导工作,因此,对这部分人如果不进行管理能力方面的学习是很难胜任领导工作的。
5、哥们义气型:
哥们义气型的班组长对待班组成员常常是称兄道弟,像哥们一样,在工作中自然也容易义气、感情用事、缺乏原则性,实际上早已把自己混同于非正式的小团体的小头目,没有发挥应有的班组长的作用。总之,现在的班组长由于种种原因,普遍缺乏令人满意的管理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所以导致了很好的企业决策在最基层却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还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那么,又如何做好班组长?首先,你应当知道在企业里所扮演的角色。准确的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司领导对自己的期望以及员工对你的期望,准确的来讲有三个方面:
一、对自己角色的规范、权利和义务的准确把握。班组长要代表三个立场:对下代表经营者的立场,对上代表生产者的立场,对待直接上司既代表员工的立场,同时又代表上级的辅助人员的立场。如果班组长不清楚这一规范,也不知道自己究其有多少权利、义务、职责、应扮演何种角色,那么他虽然占据着班组长的位置,即未能发挥班组长的作用,是没有实际价值的班组长。当然,在对自己角色的把握上也不可过激,西方把这种现象称为印象整式,说得通俗些就是“装蒜”,以至不认识或不了解下级群众。
二、了解领导的期望:作为下级,必须准确地了解领导的指示,以及领导指示的背景,环境和领导的风格。有时候作为下级的你费了很大的力气做某事,但并不是领导所希望的,结果费了力气反而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当然,也有可能你是正确的,但是领导不了解,怎么办呢?这时要选择适当时机把自己的建议呈上,让领导比较全面,准确地接受或者采纳你的建议。现在西方有一种说法:驾驭好你的领导,即要了解领导的风格,才能更好地协调好关系,开展工作。
三、了解下级对你的期望:下级对于上级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期望:
1、办事要公道。办事要公道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非常难,我国由于过去长期受传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公平常常被错当成平均主义,所以需要班组长在分配工作中做到办事公道,奖罚分明,分配利益也要做到公道,只有这样才能服众。
2、关心部下。缺乏对员工在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和了解,员工自然也会不满意你。
3、目标明确。目标明确是做领导的一个重要和最起码的前提,作为一个班组长,目标也应非常明确,否则就纯粹是一个糊涂官:
4、准确发布命令。班组长作为一线的指挥者,发布命令的准确程度应像机场上的管制员给飞行员发而命令一样的准确,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在命令的传播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造成工作中的事故。
5、及时指导。工作中,下属总是希望自己能时常得到上级的及时指导,因为上司的及时指导就是对下属的关注和培训。
6、需用荣誉。作为班组长还应该做到非常慷慨地把荣誉和奖金分给大家,你部下的劳动模范越多,你的工作就能做得越好:
一般来说,做好生产现场的班组长应当了解以上的问题,但这远远不够,还必须更仔细,更准确的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领导习惯以及员工的性格特征,和车间设备的使用状况。
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 第10篇
根据我公司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拟定对全公司的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意识培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通过对班组长进行现场的“一对一”安全检查实施培训,强化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推进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人员
接受培训的人员是各车间和后勤部门的班组长,以及车间在册的全体管理人员,各部门的部长(主任)。
实施培训工作由公司级安全员进行,拟定每位班组长进行不小于一小时的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的现场培训,相关管理人员陪同学习。
三、计划
1,车间提供班组长人员名单和管理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提供后勤班组长人员名单。2,技术部根据这些名单,制定培训计划表,各部门、车间人员必须根据计划表安排时间接受脱产培训。车间全体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培训。检查过程中公司级安全员可以对一些隐患进行拍照并公示,这些隐患如果能够及时整改,不列入考核扣罚范围。
3,受培训人员在接受培训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班前需要组织内部班组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报给技术部。技术部根据检查记录进行判定受培训人员是否具备进行安全检查的能力,未达标者需要进一步接受培训。
4,需要请假人员需要提前一天向技术部提出,由技术部进行调整。无故缺勤者每次扣罚部门/车间安全考核分2分。
附表1:接受培训人员名单和时间表
附表2: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一对一”培养签到表
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11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班前讲话。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前教育。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2篇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三坚持(上班前坚持讲安全,工作前坚持查安全,工作中坚持抓安全)。
2、组织开展好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对新调进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组织本班工人学习安全规程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气架子等防护设备。
4、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发生人身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提出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接受改进措施,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和自检工作。
安全生产的《刑法》规制探析 第13篇
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涵,生产安全是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秩序是安全发展最为重要的方法;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与刑法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两者之间关系的途径,实现《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刑法》的安全生产规制功能,促进安全发展理念的落实。
1 安全生产实践对刑罚的诉求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但是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理念并没有完全树立;一旦安全与效益之间产生矛盾,安全往往被置后。究其原因,从立法上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设计还有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执法上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相对比较单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还有待加强。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在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中,罚款往往占多数,而且罚款的数额又相对较轻。这就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本能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提供了可能。虽然近年来的立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但仍未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预期收效。一方面是行政处罚设计本身的操作性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地域广大,地区差异太大, 对一个地区比较管用的行政处罚,到了另一地区就起不了应有的作用;再一个方面是,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在规模和创利能力等方面差异极大,也造成了同一行政处罚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比较管用,而对另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却起不了作用。由此,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很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实呼唤刑罚这一从整体而言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必须在安全生产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现实中,行政处罚不能实现的执法效果刑罚却能实现。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刑罚的主要承担主体具有平等性。只要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管是高官还是平民,也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应当用自己的身体去承担刑事责任(主刑),而且刑罚的效果对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这与同一个行政处罚对不同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结果。所以,刑罚对任何一个人都能产生相同的制裁效果,能够有效引导人们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罚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处以罚金外,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科以相应的刑罚。三是刑事责任必须由责任人自己承担,不能由他人替代,任何人都不可能逃脱刑罚的制裁。刑罚显然是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相同的制裁效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裁方法,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就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有待提高,或者说违法的成本远远小于守法的成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才会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才会频频发生。
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是当前改变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重要的有效途径之一。
2 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的刑罚规范
从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看,《安全生产法》中的刑罚规范都是准用性规范,其特点是:规定较少,也比较原则;有些规定缺乏对应性,操作性不强。具体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依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比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整个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有关安全生产的刑罚规范来看,最主要的规定方式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个空的刑罚规范。而关于“比照”的规定,事实上就是刑法学上关于类推的规定,但是,我国《刑法》自1997年进行修订以来就已经取消了关于类推的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法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违法的,也是空的。关于“依照《刑法》XX条……”的规定方式是最好的,非常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效果显而易见,而且可以有效实现其他专门法律对刑法典的有效补位功能。
3 《安全生产法》与《刑法》衔接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实践活动证明,安全生产工作领域非常需要刑罚规范,没有刑罚的威慑作用作为支撑,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就难以保障,所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不少刑事责任的内容,表现出了强烈的刑罚诉求。到目前为止,《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已达十二个,从具体的《安全生产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关系现状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二者都采用了“准用性规范”的方式来规定相关的内容,形成了“相互谦让”又都不负责任的局面。《刑法》把认定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任务留给了《安全生产法》,如《刑法》规定的“管理规定”;而《安全生产法》又把在安全生产领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任务交给了《刑法》,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许多内容都变得不确定而难以把握,必然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落实。
(2)二者基本上是各自独自做出单方性规定,并没有认真研究对方的规定,所以对接非常粗糙,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影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作用的有效发挥。
比如,按照《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明确了“安全生产条件”是由“国家规定”的,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所称的安全生产条件却不仅仅是由“国家规定”的,如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而且非“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可能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从现实的角度讲可能更为重要,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对接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施处罚,《刑法》没有规定的就不应当处罚,但这样必然出现同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的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相对比较轻的违法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相对严重得多的行为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又与《刑法》的立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刑法》应当是只把相对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实施处罚。
另外,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来可能更多地是由行业自律组织来规定,这样针对性会更强,“国家规定”只会越来越少。
4 强化《刑法》安全生产规制功能的几点思考
4.1 明确“准用性规范”在刑事立法中的界限
要明确刑法典在安全生产刑事立法中的界限到哪里,安全生产专门法在刑事立法中的界限在哪里,具体划分刑法典与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刑事立法中的对接界限。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典在安全生产刑事立法中主要是要明确每一个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量刑方式及幅度,其中犯罪主体、量刑方式和幅度只能由刑法典来规定,而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典以“准用性规范”的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即可,具体的内容则留给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来作详细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减轻刑法典的立法重担,也可以充分发挥出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的“长处”,这也就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的刑事立法界限。
4.2 完善安全生产刑事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
从目前情况看,《刑法》中不断增设涉安全生产罪,且罪名更加准确。但从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看,安全生产刑事立法仍需进一步增强刑罚的准确性及威慑性。
(1)还要加大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范围,要把更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加大刑罚的安全生产震慑功能,如对拒不支付事故被害人赔偿金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双罚方式,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会增加,单位负责人就会引起重视;而现行安全生产刑事法律法律制度多是针对个人,现实情况是,不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单位实施的;
(3)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还要加重,现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还是偏轻,震慑力度不足以有效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
(4)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实施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从实践结果看,现行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实施多是采取缓期执行的方式,刑罚的震慑作用大打折扣,应当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实施不能采取缓刑的方式,让犯罪分子实实在在进行劳动改造,加强刑罚的引导、教育、震慑作用。
4.3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规范,充分发挥专门法律的补位作用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特殊性,要由刑法典对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所以,必须要由相关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对刑法典进行补位。
这种补位要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更不错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安全生产刑事立法要与刑法典的安全生产规范相对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刑事立法的补位功能,而不是各行其是;
(2)安全生产刑事立法要对刑法典的安全生产“准用性规范”进行具体细化,保证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能够真正落实;
(3)精细处理好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既不互相替代,也不各自为战,实现各种责任间的合法、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各种法律责任在规范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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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法律规制研究 第14篇
内容摘要:随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添加剂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元凶之一,完善其法律规制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规制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分散,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立,食品添加剂清单设计不合理,导致法律适用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埋下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为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大众身体健康,需对食品添加剂相关立法加以整合,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件,将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统一起来,制定合理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同时完善监管,为食品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关键词:食品安全 添加剂 法律监管
2005年,“苏丹红”事件爆出,肯德基遭受严重质疑;2008年,“三聚氰胺”引起广泛关注,三鹿奶粉成毒奶粉,至今各类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政府也将食品安全定位为保障民生的重要环节,食品添加剂也成为一时热词,虽然政府在预防和事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制还在起步阶段,所以对于目前较多的小范围食品安全事件仍然防不胜防。
一、现状:食品添加剂的系统管控
(一)立法流变
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始于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条例中对食品添加剂做出明确定义,但是规定得极为简单且不规范。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进入了萌芽时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经过修订升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较条例而言,试行的食品卫生法通过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做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范,提出了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市场准入以及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各项措施。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3月,卫生部颁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取代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确立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制度和许可范围。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列入2015-2017立法规划中,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二)标准厘定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三套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由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主导颁布的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三套标准均为国家标准,都具有强制性,由于是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制定颁布,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三套国标之间也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国家对原有的三套标准进行情理整合,制定了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确立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作为基础标准,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2008)等若干项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在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翻开一页新的篇章,同时也强化和完善了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和标准组成。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三个层次,一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以及三部部门规章,加上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挥作用,我国近年来在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防治食品安全事件中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三)监管体系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进行宏观统筹。同时,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分段监管制度,各部门分工负责。由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新品种和需要扩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和审查许可,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的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制定,以及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生产许可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监管工作。具体来说,各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在不同的环节开展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问题:食品添加剂的隐患呈现
(一)不尽协调的立法布局
纵观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体系,核心和基础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生产、经营、使用及标签做出了宏观概括性的规定。但在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较为散乱,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以及冲突,例如,食品添加剂的标签管理,最初由《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的标签和食品添加剂包装的标签进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8条和第39条又对食品添加剂包装的标签重复规定,但内容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此外,我国卫计委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等内容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类此情况在我国的立法中较为常见,尤其在多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的情况下,各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时缺乏沟通,容易出现重复和矛盾的现象。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是衡量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1]
而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备,专业性有待加强。例如,我国现有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标准只有数十个,所涉及的食品添加剂仅十几种,一些标准已经落伍,而且通用性不强,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现状,现有的检测技术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2]
(二)不尽统一的规范标准
我国采用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立的模式,其中,关于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我国学界尚无明确的定论,但由于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直以来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法规与标准分立的模式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立法本身已存在较为分散的问题,每一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同,虽然都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和指导,但法律法规和标准之间难免出现重复、交叉和冲突,导致对某一事项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督,不利于消费者对于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了解,也给食品企业和食品添加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带来极大的不便,为由食品添加剂诱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三)不尽合理的清单设计
欧盟食品添加剂统一清单最初是以1333号法规的附件形式规定的,2011年,先前授权的食品添加剂经过重新评估和授权后,对1333号法规的附件一和二进行修订,形成新的统一清单,并以1129号和1130号法规的形式公布。由于食品添加剂清单反映的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且我国采用法律法规与标准分立的模式,因此,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清单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即《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的附录。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统一清单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编码系统,第二是清单结构。关于食品添加剂清单的编码,我国采用的是中国编码系统(CNS),在食品添加剂清单中以CNS编码为主,同时也有对应的国际编码系统(INS)。[3]按照我国采用的CNS编码原则,如果有些食品添加剂具有多种用途,许多添加剂可能就有多个编号,这一编码系统也没有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因此在食品添加剂编码方面,我国没有选择更加完善的国际统一编码系统,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时存在诸多不便。在结构方面,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列表,包括食品添加剂编码、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而且我国是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拼音排序,对其可使用于哪类食品以及使用量进行规定,由于附录F中食品分类系统对食品的分类是有级别的,这样的排列次序不便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具体食品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四)不尽健全的监管体系
首先,监管模式不合理。我国的监管采取分散模式,即分段式监管。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国家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四大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主要是依据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生产许可、经营流通和使用这四大环节划分的。但是,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每一阶段的划分并不一定有明确的界限,导致每个阶段之间的监管很难做到无缝衔接,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同时,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也时有发生,导致政府执法成本上升执法效率下降。
其次,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在食品添加剂监管方面一直在借鉴西方先进的制度经验,也尝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快速预警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但由制度建立成本较高,经验不足,国情较为复杂等一系列原因,我国在对食品添加剂的防范和监管上一直未形成长效机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因此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并未取得应有的成效。
最后,事后监管为主。我国目前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预防机制欠缺,往往在某种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被曝光后,相关监管部门迫于舆论等各方面压力,对同类食品一一进行突击排查,处理相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很多不法企业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只要没出事就不会被查,更有甚者在“严打”之风渐渐平息之后“重操旧业”,从长远利益来看,这样的监管根本无法取得持久的效果,也不能有效地遏制食品添加剂相关的违法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对策:食品添加剂的范式整合
(一)标准:从分散到集中
我国目前的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框架,但体系过于分散,生产监督、经营监督、审批许可、使用标准和标签制度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多为部门立法和分段式立法。此外,法律法规与标准分立,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情况多见,而且《食品安全法》的统领协调作用不明显,法律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而欧盟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的立法修正中始终秉持整合统一的理念,将众多指令以及修正案统一为一个法案,[4]并将科学评价和协商作为测度立法水平的指标。[5]我国应当加以借鉴,将食品添加剂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同时也将以国家标准形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标签制度与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避免由于制定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而产生的法规规定之间的重叠和矛盾,便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以及广大企业公众的查询知晓。
(二)清单:从简略到繁复
在食品添加剂监管中,添加剂清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欧盟一直以来对食品添加剂统一清单的体系和内容给予较高的重视,尽管在1333号法规颁布之初暂时作为其附件公布,但经过数十年对原有食品添加剂的重新评估与授权,也将统一清单进行修订并形成独立的法规文件1129号和1130号法规。[6]借鉴欧盟经验,首先,建立食品添加剂完整目录,分别设有编号、中英文名称、以及食品添加剂编码。其次,改变以食品添加剂首字母排序方式,按照统一清单的模式,以食品分类为基础,制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方便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查询。再次,改进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使用国际通行或认可的编码系统,有利于食品出口的需要以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的学术研讨交流。最后,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化,在清单中增加对某些针对特殊群体(如婴幼儿)食品的特殊标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机构:从多元到统一
在监管职能分配方面,欧盟采用的是集中式监管模式,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职能统一于一个独立的机构,即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并通过内部的具体分工将监管覆盖整个食品供应链,实现对食品添加剂从生产加工到经营再到使用的整个过程的全面监控和连续管理。[7]针对我国目前食品添加剂分段式监管模式的采用和监管机构职能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从长远利益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在食品添加剂法律统一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础上,将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统归于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笔者建议由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独立并统一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内设部门按照食品供应链不同的阶段进行职责划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全程监管。如此以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内设部门之间可以高效地进行沟通与协商,监管过程能够实现无缝衔接,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的状况。
(四)监管:从滞后到前置
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最终目标是防范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行为的发生,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的安全和健康。针对目前事后监管的弊端,笔者认为,首先,完善快速预警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组织开发“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RARSFS)”,并于2007年正式推广使用,目标是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快速发现和处理问题,但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效果不明显,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食品添加剂监管机构分散和监管职能混乱导致的,一旦食品安全事件爆发,不能及时由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监管机构给出处理意见并全国范围内进行控制。根据前述食品添加剂监管机构改革建议,在我国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核心,连接各省、市食药监局,一旦某地发现问题,应当由地方食药监局向总局汇报,再由总局将处理意见向全国各省市进行通报,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避免更多消费者健康受到威胁。同时,在系统建设方面,技术上应当保障信息网络的顺畅,实现信息的有效互动。其次,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一项极为复杂和系统性的工程,要确保食品在每一环节是否受到污染或者一旦出现问题是否能够及时定位污染环节及污染源,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跟踪和记录需要细化到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并且涉及每一环节中的所有企业,我国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从法律法规开始引导制度的建设,组建形成长效机制,以避免“虎头蛇尾”的现象。同时,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第三,强化科学技术和专家作用。我国在接下来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和监管中,也应该加大对食品科学技术的投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技术经验,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食品添加剂立法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食用安全,充分利用政府机构以外的专家资源,例如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权威专家力量,同时,开展合作的形式可以多样化,通过诸如合作研究、技术咨询、学术研讨等方式对食品添加剂传统问题以及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及时分享研究成果,并应用于监管中。
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民以食为天,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生命安全。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食品行业发展缓慢,21世纪以来,食品科学技术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然而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制却没有跟上步伐,导致大量利益熏心的食品企业和工厂作坊开始利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先前曝光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都是性质较为恶劣并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然而,不为人知的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每天都在发生,甚至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随着众多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添加剂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政府将大有所为,而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制过程也必然是一个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且不断修正的过程。
注释:
[1]参见魏益民:《基于风险分析原理的中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载《中国食品与营养》2009年第8期。
[2]参见邹志飞、林海丹、易蓉、陈永红、刘超:《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现状与应用体会》,载《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年第7期。
[3]参见邹志飞、代汉慧:《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指南》,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4]参见曾文革、罗燕:《欧盟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1-2期。
[5]参见刘春青、鲍建忠:《对欧盟食品行业技术法规体系的研究》,载《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3年第7期。
[6]参见Ioana Ratescu. Safe Use of Food Additives under EU Law[J], 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 2010,4.
班组长安全生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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