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精选15篇)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1篇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二、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刷卡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价格。
三、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医保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五、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价格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处于整改一个月或三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上述规定,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2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7.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
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购进记录、上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两定”单位职责和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2.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3.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对申请病退人员病历档案资料的核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申请病退人员的病历档案资料出具真伪性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取得相关的培训资格证书。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应在门前显要位臵悬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电脑、读卡器及网络通讯设施齐全,运行情况良好;应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相关的管理制度;店内明显位臵公示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设立医疗保险服务意见箱。
2.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
业中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人数要与药店规模相适应,驻店药师不得挂名或兼职,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
3.药品经营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药品配送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药品价格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的,应在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后调配和销售。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存放,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5.定点零售药店禁止摆放、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及其他普通商品。
6.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取得相关的培训资格证书。
三、申请“两定”单位程序
1.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对申请“两定”单位实行联合办理。
2.申请“两定”单位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材料不完整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医疗监督科联合办理。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联合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定点资格证书,签订服务协议并告知“两定单位”医保网络开通手续。
四、“两定”单位资格证发放工作
1.已被批准为“两定”单位,未发放定点资格证书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补办。
2.“两定”单位资格证已到期的,应重新提交资料进行补办。3.“两定”单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后一个月内,应按申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换发新证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两定”单位资格证未到期,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换发新证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两定”单位资格证。今后,“两定”单位资格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4.“两定”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办理变更手续。
5.“两定”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换发新证的,将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6.“两定”单位资格证书按照统一格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各县(市)申请“两定”单位的由各县(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7.“两定”单位的申请、受理、资格证书的发放、服务协议的签订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两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全市“两定”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定点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两定”单位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上报、服务协议签订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应督促“两定”单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况及时纠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应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后于次季度1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做为对医院分级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4.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付预警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半年要对实行总额预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医院进行反馈,督促其整改。
5.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病退人员病历核实出具证明工作将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不积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病历档案核实工作的,服务质量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取消其医保优惠政策。
6.定点零售药店有摆放、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及其他
普通商品行为的,首次发现查实,暂停其医保服务限期整改,暂停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再次发现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首次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三个月后验收合格的,恢复其医保业务,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7.“两定”单位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同时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8.凡发现并经查实“两定”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服务协议进行违约处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处理初步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9.凡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两定”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不再发放定点资格证书,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要对“两定”单位管理实行联合办公,并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3篇
1 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制度体系
1.1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组
由于零售药店的管理涉及医保、卫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自2001年起,本市率先建立了由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公室)、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等多部门组成的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在强化定点药店的自律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一是将行业协会纳入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共同参与定点药店的扩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了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定点药店自查和互查制度,营造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根据本市医保用药规范,协会负责编制了《上海市医保定点药店非处方药、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提供了每个医保药品最高配售用量,对规范定点药店配售药行为,有效防范违规和非法配售药行为的发生,促进合理用药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配合医保、卫计委、食药监管等管理部门,为定点药店制定了医保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用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价格公布制度、药师责任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
1.2 规范定点审批,促进定点药店有序发展
2002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申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作了规定:一是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二是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三是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服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都可以申报医保定点,形成完整的定点药店医保准入和管理规范。
2003年起,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结合实际,开展对单体大型开架式药店(俗称“平价药房”)纳入医保定点工作,在合理布点、保证药学服务和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对合理降价、符合食药监管部门大型开架式条件的药店,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此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同时单体药店合理降价,让利于民,深受老百姓欢迎。截至目前,本市已有符合条件并合理降价的41家大型开架式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1.3 建立监管体系,完善医保监管手段
2011年5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医保监管框架体系,市人社局和区(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市和辖区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基本医保监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委、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建立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多种形式的常态医保监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管理考核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的定点药店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费用、行政罚款、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甚至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2 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
随着本市参保人群全覆盖、定点药店数量逐年增加,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人数、人次和费用随之增长,为了引导定点药店规范经营、参保人员合理购药,医保管理部门会同药监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指导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行为,在方便参保人员配购药的前提下,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2.1 完善定点药店配购药管理。
一是制定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用药服务规范,对定点药店每次配售药品的品种、配售数量等做了具体规定,如非处方药单次配购限5个品种以内,同时配购中成药和西药的,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慢性病西药每次可配购2-4周用量等,指导定点药店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配售药服务。二是推行定点药店首席执业药师制度,要求每家定点药店推荐1名执业药师为首席药师,明确了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配售药服务时,首席执业药师应当做好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规范药事服务,指导合理购药。
2.2 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
医保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保证参保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合理用药,制定了管理措施:一是规定定点药店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因特殊原因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次数超过2次的,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在全市所有定点药店医保结算,次日重新恢复。二是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对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以上2项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购药和非法购药行为的发生。三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累计购药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暂停其在全市定点药店的医保刷卡购药,并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违规的,在次月15日计算机恢复医保刷卡购药;经审核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计算机系统将恢复其凭医保卡结算功能。参保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进入审核约6万人次,查实不合理费用约1千多万。这一管理措施,在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3 完善相关法律文书,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处以追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中止1-6个月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参保人员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保费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二是出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近几年通过群众举报,医保管理部门查获了5起定点药店违规案例,并对查实违规行为进行了全市通报、追回违规费用近30万元,并有2家药店分别停止医保结算3个月和6个月的行政处理。三是根据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近500家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定点药店违规行为、禁止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定点药店进行分级管理。
2.4 实施定点药店统一药品结算代码管理。
2009年,医保定点药店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对每个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编制统一结算代码,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按医保药品目录库内统一结算代码及规范上传,没有统一结算代码的药品不能上传结算。杜绝非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违规医保结算,并能及时掌握各药店药品价格和药品使用情况,做到实时管理,从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行为。
3 成效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定点药店的管理水平,规范了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行为,在保证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同时,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全市结算总费用、结算人数、结算人次分别由2007年的7.63亿元、489万人、1526万人次增加到了目前的15.1亿元、794万人、2296万人次,年均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0.2%、7.3%、6.1%(见图)。
全市医保定点药店由2007年的243家增加至现在的近500家,约占全市3300多家零售药店的15%,分布在全市所有街道(镇),保证每个街道(镇)至少有1家定点药店,大多数街道(镇)有2家及以上定点药店。多年来,本市定点药店的发展基本满足本市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尤其是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种药品的老年人,到定点药店配药既节省了往返医院和排队等候时间,也降低了医疗费用,还能得到药店药师一对一的用药指导,深受本市老百姓的欢迎。
4 结语
定点药店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到医保、药监、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紧紧依靠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增强管理合力,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满足参保人员购药的同时,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下一步,人社局将结合本市定点药店发展规划,提高参保人员购药服务可及性,稳步、有序推进定点药店发展。同时,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充实定点药店协议文本内容、建立健全定点药店考核体系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促进本市定点药店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号)[Z].1998.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Z].2002.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Z].2011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4篇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也逐渐增加,截至目前,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诊所)总数已达94 家。与此同时,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销售额也逐年上升,所占的医保基金门诊支出的份额越来越大。2014年全县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刷卡总额为1500万元,占医保基金门诊支出总额的66%。
二、存在的问题
1.有些定点零售药店没有按规定经营销售药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2.部分药店存有选择性经营和销售现象,有利就图,无利就不销售;
3.个别药店存有侵害持卡人权益现象,搞压卡销售、超剂量销售;
4.极个别药店甚至刷卡不购药,直接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等。
三、强化宣传,营造医保定点药店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广泛宣传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医保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营造广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觉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1.增强倍加珍惜定点资格意识。“定点”是一种资质。获得这一资质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一把尺子,进门前要衡量,进门后还要不断接受衡量。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一旦丢掉了定点资格,重新获取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各药店增强危机意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定点资格。
2.明确知晓《通知》各项规定 。一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社保卡支付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是: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摆放支付范围外的商品,不得违规刷卡。二是明确违规操作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3个月:(1)摆放支付范围外商品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或刷卡明细与实际不符的,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3)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的;(4)不明码标价售药的;(5)对医保人员刷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6)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三是一定不要碰触“带电高压线”。《通知》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定点资格的申报。
四、严格要求,诚信经营,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购药服务
1.把好医保政策关。要及时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的服务员工,严格执行与县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医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把好药品质量关。对一个企业来说质量就是生命,对一个药店来说质量就是声誉,就是财源,要规范进货渠道,实施效期管理,真正做到对药品质量负责,对参保人员负责。
3.把好物价政策关。不管是参保人员还是一般顾客,无论是紧缺药品还是平销药品,无论是刷卡购药还是现金买药,都要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做到一店无二价。
4.把好服务质量关,要坚持服务参保人员的经营宗旨,积极探索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在一个更高层面上为参保人员搞好服务,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真正做到让政府满意,让参保人员满意,让社会满意,塑造好医疗保险良好的服务形象。
5.把好信息安全关,对医保定点药店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管理维护,安排专人操作,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等与日常医保刷卡服务无关的工作。我县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已与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网运行,新的系统庞大复杂,安全性、保密性要求更高。因此,一旦发生不能及时联网刷卡及相关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与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及时排查和解决问题,方便参保职工购药服务。
五、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全力提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水平
1.堅持依法监管。灵活采用举办广场宣传咨询、与新闻媒体合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送法进药店”、编印《政策法规摘编及实务指南》免费发放等形式,广泛开展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行阳光医保,规范医保监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2.多措强化稽查。县医保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稽查队伍,落实稽查责任,分片包干负责。要健全完善稽查制度,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行动、有通报、有反馈、有整改、有结果。要加大暗访的频度和力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督查员等多种形式开展暗访稽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稽查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监管投入,逐步建成覆盖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网络,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要重点查处一批违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3.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凡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变更地址、名称的,必须先到我局备案、报批。完善信息分析制度,用好医保数据挖掘系统软件,重点分析押卡平卡、突击开药等刷卡流量,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罚关联机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监控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逐步在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相互监督机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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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三、管理制度
1、硬件要求
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清晰准确的药品进、销、存台账。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人员配备及要求
2.1 门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执业药师在岗服务。
2.2 门店任命1名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员,负责协调督促执业药师及营业员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的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中心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2.3 门店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3、管理规范
3.1 保证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3.2 认真履行与医保中心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3.3 做好参保顾客暂缺药品缺货登记工作,记录顾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3.7 每天晚上结束营业前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禁止行为
4.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替药品,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4.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4.4 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
4.6 持卡人为非参保人员本人使用时不予确认持卡人身份直接给予刷卡的。4.7 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仍给予配药。4.8 医保中心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9 医保专用电脑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等。
5、处罚
公司总部及门店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对外公示
6.1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二)
RQMyb01-A1
附件一:
参 保 人 员 购 药 须 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时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本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三、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四、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五、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品时:严格按照处方开具品种及数量进行销售,原则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处方必须由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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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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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2 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3 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三 管理概要
1、基本要求
1.1 执业药师注册证必须悬挂于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1.2 执业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1.3 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2、处方的审核
2.1 审核处方是否为正规医疗机构处方。
2.2 审核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方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
2.3 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OTC药品的销售
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当顾客有咨询需求或较大量购买某一个商品时,执业药师应主动进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应以药典或说明书为标准,指导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为主。
5、查询和投诉
5.1 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5.2 对职责范围内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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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
一、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门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指导合理用药工作。3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三、管理概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1 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
1.1 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与医保中心相关部门联系。
1.2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是否一致。1.3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是否一致。
1.4 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1.5 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买OTC药品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2.1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因此,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进行查询。
2.2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本次药品费用的,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3 药品品种的核验
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方医师更正后配给。4 核价和帐户划扣
4.1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县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2 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
4.3 药店必须提供所购药物的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4 对于当日医保购买药品超过200元的顾客,需详细了解顾客情况,如确需购买,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5 配药
.5.1 药房必须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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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驻店执业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药。5.3 药房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6 复核
.6.1 处方药由执业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6.2 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7 资料保留
7.1 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7.2 配购药品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顺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7.3 医保文件装订成册,医保相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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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店文明服务规范
一、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 营业员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提供文明服务。
三、管理概要 操作规范
1.1 穿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药师胸卡及工号牌、仪表端正、准时上岗、不离岗、不干私活。1.2 配方做到“三查”和“三对”。
1.3 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1.4 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1.5 交待顾客药已配齐,按实开收据,提醒顾客核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1.6 核对姓名及照片,将《社会保障卡》交还参保人员。2 便民措施
2.1 对规定照顾的病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伤残军人、孕妇)可优先配药。2.2 提供必要的药学咨询服务。
2.3 提供参保人员服药用水、休息场所、健康保健知识的书报杂志。3 文明服务
3.1 热情服务,一视同仁;语气温和,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保密隐私;沉着冷静,避免矛盾;照章操作,预防差错。
3.2 接处方时说:“请您稍等”、“请您出示医保卡”等。
3.3 发药时说:“药已配齐请您复核”、“对不起,此药缺货,请您留下联系电话,我们将尽快进货尽快与您联系”、“请按说明书服药,如有疑问,请与本店药师联系”等。4.服务忌语 4.1 “不知道”
4.2 “药没有,找医生重新开处方” 4.3 “我没有办法解决” 4.4 “不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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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目的
为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文件资料便于检索查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职责
2.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管理概要
3.1 医保文件
3.1.1 及时收集市医保办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并组织医保柜人员学习。3.1.2 及时收集公司所发布的医保工作信息。3.2 医保资料
3.2.1 按规定做好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GSP质量台帐。
3.2.2 医保销售存根联,按销售日期有序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便查询。
3.2.3 医保外配处方药销售记录、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不规范处方记录、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等。
3.2.4 其他与医保相关的台帐记录等。3.3 整理归档
3.3.1 及时整理医保文件,长期保存。
3.3.2 医保发票存根根据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其他资料装订成册,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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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目的
为确保医保网络的正常运行,规范医保操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职责
2.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用计算机的运行管理。管理概要
3.1 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3.1.1 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3.1.2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3.1.3 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3.1.4 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3.1.5 定期做好计算机的清洁维护工作。3.2 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
3.2.1 做好医保门店网络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3.2.2 如遇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必须立即联系医保中心处理。3.2.3 如遇一般电脑故障,可立即与公司信息总部联系。
3.2.4 如遇局域网发生临时故障,顾客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时,应耐心细致的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3.2.5 如果医保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201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6篇
嘉峪关市世清堂药店根据嘉峪关市人社局要求,结合《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 工作的通知》和《嘉峪关市嘉峪关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本期履行《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我店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
务承诺、公布社保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社保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每季度按时报送“定点药店服务自评情况表”;药店共有店员2人,其中,从业药师1人,营业员1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检自查中发现有做得好的一面,也有做得不足之处。
优点: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保卡刷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2)认真组织和学习医保政策,正确给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没有出售任何其它不 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物品;
(3)店员积极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没有出售假劣药品,至今无任何投诉发生;
(4)店内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
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1)电脑技术使用掌握不够熟练,特别是店内近期新调入药品品种目录没能及时准确无误地录入电脑系统;
(2)在政策执行方面,店员对相关配套政策领会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具体,致使实际上机操作没有很好落实到实处;
(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尤其对刚进店不久的新特药品,保健品性能功效了解和推广宣传 力度不够;
(4)药品陈列有序性稍有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店的整改措施是:
(1)加强学习医保政策,经常组织好店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知
法、守法;
(2)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药品的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医保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参谋顾问作用;
(3)电脑操作员要加快对电脑软件的使用熟练操作训练。
(4)及时并正确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最后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药店日常工作给予进行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嘉峪关市世清堂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检报告 第7篇
渝北区和润阁药房
在渝北医保中心的指导下,在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经本店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2015年的医保工作总体运行正常,未出现各种违规情况,在一定的程度上配合了区医保中心的工作,维护了基金的安全运行。通过这次观看9月17日央视焦点访谈关于重庆市医保社保卡违规使用的视频,多次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对医保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医保基金,不越雷池一步。对其他定点药房的违规案例,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打造诚信医保品牌,加强自律管理,推动我店自我规范,自我管理。
渝北区和润阁药房
药房编码: 24951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8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法规,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继2012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之后, 省医保中心于2013年3月份起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范围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摆售日用品、化妆品、粮油副食品行为;串换售药行为;空刷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行为;私自将其未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协作机构联入医疗保险网络代刷社会保障卡、或为未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两阶段进行:2013年3月17日以前, 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自查自纠、行业自律,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并组织整改到位;3月17日以后, 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的基础上, 省医保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不到位的, 按有关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此次专项检查旨在通过专项检查, 全面整治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 进一步提升我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水平, 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售药服务行为, 为广大参保群众购药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9篇
一、秭归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也逐渐增加,截至目前,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诊所)总数已达94 家。与此同时,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销售额也逐年上升,所占的医保基金门诊支出的份额越来越大。2014年全县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刷卡总额为1500万元,占医保基金门诊支出总额的66%。
二、存在的问题
1.有些定点零售药店没有按规定经营销售药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2.部分药店存有选择性经营和销售现象,有利就图,无利就不销售;
3.个别药店存有侵害持卡人权益现象,搞压卡销售、超剂量销售;
4.极个别药店甚至刷卡不购药,直接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等。
三、强化宣传,营造医保定点药店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广泛宣传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医保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营造广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觉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1.增强倍加珍惜定点资格意识。“定点”是一种资质。获得这一资质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一把尺子,进门前要衡量,进门后还要不断接受衡量。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一旦丢掉了定点资格,重新获取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各药店增强危机意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定点资格。
2.明确知晓《通知》各项规定。一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社保卡支付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是: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摆放支付范围外的商品,不得违规刷卡。二是明确违规操作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3个月:(1)摆放支付范围外商品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或刷卡明细与实际不符的,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3)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的;(4)不明码标价售药的;(5)对医保人员刷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6)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三是一定不要碰触“带电高压线”。《通知》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定点资格的申报。
四、严格要求,诚信经营,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购药服务
1.把好医保政策关。要及时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的服务员工,严格执行与县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医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把好药品质量关。对一个企业来说质量就是生命,对一个药店来说质量就是声誉,就是财源,要规范进货渠道,实施效期管理,真正做到对药品质量负责,对参保人员负责。
3.把好物价政策关。不管是参保人员还是一般顾客,无论是紧缺药品还是平销药品,无论是刷卡购药还是现金买药,都要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做到一店无二价。
4.把好服务质量关,要坚持服务参保人员的经营宗旨,积极探索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在一个更高层面上为参保人员搞好服务,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真正做到让政府满意,让参保人员满意,让社会满意,塑造好医疗保险良好的服务形象。
5.把好信息安全关,对医保定点药店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管理维护,安排专人操作,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等与日常医保刷卡服务无关的工作。我县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已与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网运行,新的系统庞大复杂,安全性、保密性要求更高。因此,一旦发生不能及时联网刷卡及相关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与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及时排查和解决问题,方便参保职工购药服务。
五、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全力提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水平
1.坚持依法监管。灵活采用举办广场宣传咨询、与新闻媒体合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送法进药店”、编印《政策法规摘编及实务指南》免费发放等形式,广泛开展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行阳光医保,规范医保监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2.多措强化稽查。县医保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稽查队伍,落实稽查责任,分片包干负责。要健全完善稽查制度,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行动、有通报、有反馈、有整改、有结果。要加大暗访的频度和力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督查员等多种形式开展暗访稽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稽查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监管投入,逐步建成覆盖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网络,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要重点查处一批违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3.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凡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变更地址、名称的,必须先到我局备案、报批。完善信息分析制度,用好医保数据挖掘系统软件,重点分析押卡平卡、突击开药等刷卡流量,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罚关联机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监控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逐步在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相互监督机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10篇
格证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颁发新资格证书。
二、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报告书》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样式)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副本样式)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第11篇
药店
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09-2011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定点零售药店。
二、考核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
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自查自评,并于3月31日前,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自查自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自评表〙)等自查自评材料递交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
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见附件1);将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医保卡结算软件消费数据的电子文件发送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电子文件的导出指引见附件4)。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
市医保局视情组织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新是否续签服务协议以及今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请各定点零售药店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附件2),客观、真实地填报自查自评材料。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评材料有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如有疑问,请径与所属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
专此通知
附件:1.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表
2.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
3.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
况考核自查自评表
4.医保卡结算软件数据文件导出操作指引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部门: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人
87675529)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第12篇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工作总结 第13篇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 第14篇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 第15篇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票据应按购进时间顺序单独分月(季)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三、必须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各类设备应清洁卫生,计量器应秤戥准确。
四、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到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事故。装斗人员应填写装斗复核记录。
五、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统一印制的药品正名正字标识。
六、中药饮片应凭医师处方配方销售,按照审方、计价、开票、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进行操作。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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