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范文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范文第1篇
1、本制度管理对象为本科室公章。
2、本科室公章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保管,保管人员临时外出时可临时委托下一值班人员代为暂时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3、科室下发的通知、证明、变更等技术类文档需加盖科室公章的,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见文档上的正/副科长签字或口头同意后方可加盖。
4、技术协议、合同、上报报表等合约性文档及对外文档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经正职科长同意后,在分管副科长监督下方可加盖;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科长电话向正职科长请示同意后,方可加盖。
5、科公章每天保管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工作期间如发现人员私拿私盖应立即制止,并问清原委,然后按本制度“
3、4”条规定执行。
6、保管人员负责监督保管期间公章的使用监督及维护,缺油时及时补充,发现损坏及时上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范文第2篇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需提供资料
(按以下顺序整理)
封面(样表附后)
1、 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2、 开工条件审查表(一式2份);
3、 安装(拆卸)告知表(1份),顶升、加节、附着时需注明顶升前
后高度、标准节个数和附着道数,并有标准节、附着进场验收记录;
4、 使用登记注销表(上一个项目)原件,需使用登记部门盖章(1份);
5、 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外省设备另需入湘登记证明);
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7、 租赁合同(要求是公司签订、内容翔实,法人亲笔签名或授权给代
理人签名、盖公章)、租赁单位营业执照;
8、 安拆合同(要求是公司签订、内容翔实,法人亲笔签名或授权给代
理人签名、盖公章)、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9、 专项安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由安装、总包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
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安装高度超过36米的需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10、 基础验收表(含基础方案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电梯安装在
地下室顶板上面的需提供专项加固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基础验收表上“其它需说明的内容”一栏需简单说明现场搭设情况并附照片粘贴于后)、安装自检表、安装验收记录表等;
11、 设备检测报告(施工电梯附防坠安全器检测报告);
12、 安装、拆卸、维修、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
证件四证合一(上岗证、网上查验情况、身份证和本人照片复印在一张纸上),附委派书或任免书,施工、监理部签字、盖章确认;
13、 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
注意:
1、资料建立时间顺序为: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基础验收表、安装告知表、安装自检表、设备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记录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资料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安装位置或编号、备案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租赁单位
安装单位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范文第3篇
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皇城相府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同时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进行购买,
第三条 项目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邀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查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第九条 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条 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查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经查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没注意,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拟定,并由工程技术部附则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0日
附:设备材料基础验收程序: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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