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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

第一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乙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供应商定货,由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材料供应商按照甲方要求,将货发给乙方,发票也开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时,视作给乙方预付工程款,借预付账款-乙公司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发票金额1000万元。营改增后,如果乙方收到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18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作价200万元,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18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预付工程款和转让材料处理,借记预付账款200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增值税200万元,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80万元,贷记原材料18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该项业务,甲方应当给乙方开具180万元的材料发票,乙方给甲方开具1000万元工程发票。营改增后,该项业务在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供材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作销售材料处理的原因有二:一是这项业务对于甲方而言,相当于以购进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业务,应当作销售处理。二是这项业务中甲方有20万元的利润,只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才能将利润反映在甲方的利润总额中。

第三种: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不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800万元,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20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领用材料处理,借开发成本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将材料作为代管商品物资在备查账中登记。因为乙方的收入中不包括甲供材金额,所以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材料成本也不能计入工程成本。营改增后,该项业务甲方在购进材料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方发出材料时不作销售处理,乙方取得材料时不作购进处理,无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材料成本只能记入甲方或乙方其中一方成本,不能同时计入双方成本。如果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乙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如果是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甲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二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全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差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三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如果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要作销售材料处理。但是其他两种形式的甲供材,甲方发出材料不作销售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2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学习一个帖子《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下午有点时间,学习了一个帖子。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7.07.03作者:赵国庆 来源:中国税网

([#0040ff]以下为原文,特别标注的地方为我的一些体会[/#])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ff0040]。(注1)[/#]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ff0040]。(注2)[/#]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文件的下发日期是2006年8月17日。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ff0040](注3)[/#]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00万元 [#ff0040]。(注4)[/#]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ff0040]。(注5)[/#]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 [#ff0040],(注6)[/#]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ff0040]。(注7)

[/#]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ff0040]。(注8)[/#]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模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0040ff](以下为学习体会) 注1:

1、 除了双包、劳务清包以外,还存在大量的部分甲供材料

2、通常意义的甲供,包括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

注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注3:

入库的时候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甲方先入库再出库。甲方通常没有自己的保管场地,所以虚拟的入库和出库;

2、甲方直接交给乙方。

不管哪一种处理方式,都需要有完善的进库(出库)的手续,乙方的接收手续。

同时,对于主要的甲供材料和设备,需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乙方的检验报告,除了实物的手续外,也需要注意书面材料的交接手续。 注4:

这里面是理论的相等。

例如:购买500吨钢材,7-9月间购买,购买单价从3500-4200不等,总数量确定500吨。 在决算的时候,会就应当使用钢材的数量和价值进行测算,数量按照图纸和签证单计算,单价会取材差,但是很难完全等于4000元/吨。

注5:

这种处理方式,在会计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实际决算中包括的甲供材料数量是多少,容易出现实际甲供500吨钢材,决算包括400吨钢材,乙方挪用100吨的情况。

同样,对于大型开设项目(例如酒店),工期长,甲供设备多,容易出现财务政界下成本,决算又包括了一遍的情况。

注6:

按照1200计算并交纳营业税没有问题,但是开具1200万营业税的发票需要探讨。发票预计税依据并不总是相等的,个人认为应当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健身单位。

注7:

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会对加工材料进行取费(包括税金),所以开出的发票会高于1200万元。

注8: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3篇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代购材料”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用于甲方的建筑工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此部分材料金额。

“合同外供料”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即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装饰劳务。

“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票开具、营业税计算、增值税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其总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如上例,该项厂房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为(100+600)3%=21万元,但施工企业仅就合同中列明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则由于施工方不用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18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如果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施工方除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要被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筑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果建设方将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等在建工程项目,而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则会降低工程成本,一方面偷逃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房产原值,会偷逃房产税。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建筑材料,材料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应注意付款方必须是乙方,而不应由甲方直接向材料商付款,否则会产生“票款不一致”及材料款挂往来帐,抵顶工程款等涉税问题。

三、发票开具的涉税风险分析乙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含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情况,乙方应全额计算工程结算收入,全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依据合同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材料价款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列明甲方“自购材料”,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建筑材料内容,即甲方“合同外供料”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应该按不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金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因为甲方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工程成本核算,若乙方再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金额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会导致甲方虚增工程成本,待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后可以多提折房屋旧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征管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时必须将“甲供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金考虑并计算在内,不管合同如何签订,发票如何开具,税务检查时“甲供材料”部分一定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将“甲供材料”并入工程结算总收入中申报交纳营业税,被检查出来后,不仅会造成滞纳金罚款损失,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4篇

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

房地产甲供材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第一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乙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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