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精选6篇)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1篇
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优化和规模整合,提高国有资本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X政办发〔20XX〕X号)文件规定,由各部门、单位按隶属关系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未实现集中统一监管,没有建立统一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经对县属企业资产、产权等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目前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XXX户,其中县委管理的企业X户,即鲁北企业集团和财金投资集团,下属企业XX个;县直部门、单位分散管理的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XX户,其中一级企业(即县直部门、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XX户,由其出资设立的二级企业
XX户。我县注册的一级XX家国有企业中,能够正常经营、规范管理、核算的企业XX家(将根据尽职调查的深入进行适时调整)。截至2018年底,资产总额241.63亿元,负债总额155.11亿元,国有资产总值72.67亿元。2018实现营业收入73.71亿元,上缴税金3.96亿元,实现净利润4.08亿元。其余企业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经营不佳;个别企业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困难或无生产经营,已属于“僵尸”企业;极个别企业注册登记后并无实际性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县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集中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他县直部门、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今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二)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完成。(三)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确定的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分类监管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区分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
(一)授权县国资监管机构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其中,所属行业特殊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托企业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其它职责。(二)授权县财政局对负有政府性债务企业、文化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含基金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再划转,由原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关闭、注销清算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步骤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一)动员部署(2019年6月底前)。
对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尽职调查(2019年7月底前)。
根据前期对县属企业初步调查情况,聘请、组织中介机构对拟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24户县属一级企业(不含鲁北企业集团和财金投资集团)开展尽职调查,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审计局、县人社局配合,县审计局负责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三)制定实施计划(2019年8月底前)。
对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拟定该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区分企业不同类别,确定各企业相应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配合。(四)进行改革重组(2019年9月底前)。
根据县属企业业务范围和行业特点组建3—5个企业集团,领导层由县委县政府直接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和调整由集团公司决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县属企业作为子公司划入集团具体管理,建立形成“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企业”三层组织架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五)产权划转和企业交接(2019年10月底前)。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移交手续,进行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过渡期内,委托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党组织关系归属部门不变。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办理企业长期使用的需划转为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变更和划转。六、政策措施
(一)列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对县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
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县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我县国资管理及国资国企改革等工作,实行组长分行业负责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按上级要求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县财政局负责本工作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二)确保平稳推进。
县属企业在国有产权划转前,县直部门、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会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进行产权划转。有关县直部门、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县属企业在国有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
县直部门、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产,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目前尚未将所出资或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有关情况报送县财政局的部门、单位,要在本工作方案印发后的15日内报县财政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原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促进企业发展。
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国资监管机构和承担委托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后,有关县直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县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工作方案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附件:XX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XX县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XX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XX 县委常委,副县长
XX 副县长
XX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XX 副县长
XX 副县长
成 员:XX XX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XX XX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XX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XX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XX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XX 县财政局局长
XX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X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XX 县审计局局长
XX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XX 县税务局局长
XX 县水务局局长
XX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XX 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XX XX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
XX 县财政局副局长
XX XX工业园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2篇
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
1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2.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
2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 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
52017版,第9页。
年9月发布。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与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活动,相应的风险也由自身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我国《信托法》是这样定义信托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也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核心在于资产的转移,资产的独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在我国信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方式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2.2.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是相特定委托人人发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3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要求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为了识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资金的高风险性且控制或不承诺刚性兑付,筛选出风险接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是对信托风险的合理控制。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2.2 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计划,也称单一资产信托计划,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某种特定资产或资产的组合委托与受托人进行管理,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身)获取收益的信托活动。由于财产信托计划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其委托人可以不为合格投资者。财产信托计划主要集中于家族财富管理,慈善信托之类。商业银行的银
4信业务或银信通道业务通常利用财产信托作为通道对一些不符合银行授信的客户进行授信。现银信或银信通道业务被监管机构注意到其风险的积聚,正被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监管机构对银信类业务的具体监管。
2.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需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许可。取得资管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可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单一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发行。不过,投资者都必须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6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产,相比于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局限性较大且更严格,信息披露机制更规范。
52.4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规定,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基金公司的资 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
3年修订)》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管业务普通资管计划,即为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基金公司只能设立独立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9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管业务也称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基金公司才能开展。该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投资一些非标资产,比如: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基金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者也需要符合合格投资的要求。详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872.5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主要为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
10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满足相关条件,并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12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有一个股东或发起人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只能投资相关的标准资产,比如: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非标资产则在禁止投资范围内。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如果需要投资非标资产,可以对价信托计划或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笔者将在下文详细介绍该种合作。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9《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0《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保监发【2012】6011《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监发【2012】60
1第83号。第83号。第83号。
号。号。号。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保监会令(2004)
22.6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
13者报酬的业务活动。期货资管业务不得公开宣称,可以对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可以与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基金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相对接。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不得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只能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资产。
三、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模式的监管
1.统一监管:2017年11月17日,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所迈出的第一步,其核心是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资管业务进行统一协调监管,防范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的存在。《指导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对之后各个机构所发的监管文件起到了总纲领的作用。
1.1 《指导意见》规定了资管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减少金融风险,引导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防止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放大金融风险。其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的问题进行机构及功能性监管。1.2 《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基本上为笔者前述的六种资管业务,这里笔者便不予赘述。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定义里排除了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独立的法律法规,且相关规定更加成熟,并不是本文件所规定的资管业务范围。1.3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的产品及分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意见对相关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标的意义上的分类。其中固定收益类 1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
修订)》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与权益类资管计划在国内更常见,商品及衍生品资管计划则相对稀有。资管机构须想投资者明示资管计划的分类,详细披露相关风险。
1.4 《指导意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相当于将之前六种资管计划分别独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统一。该规定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要求资管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计划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及风险偏好,向不同的投资及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销售与其投资及风险偏好相一致的资管产品。做到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
1.5 《指导意见》同时对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工作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资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一定的从业经历及资格。1.6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依法登记,财产隔离等。1.7 《指导意见》同时对资管计划的产品代销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代销机构具有一定的资质,不得虚假及夸大宣传。1.8 《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资标的分为四种,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类,及混合类。对公募与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区分规定,其中公募类偏向于投资标准化资产,以防范风险。非标准化资产投资收到限制。1.9 《指导意见》强化了对资管计划资金隔离的要求,要求资管计划设立严格的资产隔离措施,计划资金严格进入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1.10 《指导意见》对资金池进行了规范。各个资管计划形成的资金池应当相互独立,绝对隔离,不得将资金汇集到统一资金池进行统一管理。1.11 《指导意见》打破资管计划的刚性兑付要求。各资管计划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要求资管计划进行净值管理。1.12 《指导意见》对分级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列于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夹层直接认定为优先级。同时对优先级及劣后级比例进行了规定。1.13 《指导意见》最后对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嵌套只能为一层。通道业务更加规范,受到压缩。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资管计划进行统一监管的内容的整理。上述内容将会在之后各个监管部门所发的监管文件中一一体现。我们可以总结上述监管文件的一些特点。
四、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监管特点 首先资金端:进行流动性紧缩,对银行同业业务依赖降低;银行表外业务难度增加;回归银行表内一般负债;
其次资产端:限制银行同业空转;严控影子银行;防范实质风险;回归银行表内信贷;
再次业务模式: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多层嵌套;穿透监管;禁止监管套利; 最后监管自身: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监管问责;
五、强监管下,何种资管业务合法合规
在资管计划统一监管的大潮下,资管机构如何进行业务方合法合规?首先,要明确,在资金端,资管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管理性质进行资金的募集。比如,如果是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信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夸大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在资产端,就是投资标的限制。现在对非标资产的投资受到极大的限制,投资非标资产或者最后基础资产是非标资产,资管计划需要进行合理合法审慎的作出投资决策。在业务端,就是限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防止资金在银行同业内部空转。限制各个资管计划之间进行嵌套。资管机构的为了规避监管委托另一资管计划进行投资,只能进行一层嵌套。
六、总结
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多而繁杂,很难系统性进行概括,更难进行统一监管。其中各个资管计划之间复杂的嵌套,系统性风险正在积聚。统一监管的提出迫在眉睫。有学
14者提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其实笔者认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是一劳永逸的方法,不过这样会限制金融创新,抑制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各个资管计划针对的受众群体不一样,如果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监管,则会限制各个资管计划服务不同群众的基础。
笔者认为应借鉴信托结构,对宽泛的统一监管原则进行规定,各个不同的资管计划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监管。这样既能保证资管计划在具有信托结构的大原则下规范运行,同时又可以保证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从而服务不同的受众群体。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3篇
1 目前医院库存物资、医疗专用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在医院库存物资、医疗设备管理中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 采购管理不健全, 物资无计划采购现象严重; (2) 物资入出库制度不健全, 财务账与实物对不上, 造成账实不符; (3) 财务部门的设备总账与设备部门的明细账不符, 造成账账不符; (4) 设备明细账与使用科室的卡片账不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医院物资供应、设备部门工作独立, 财务核算没有统一的管理。要加强资产的管理, 措施之一是实行会计委派制。
2 会计委派制的实行是进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
为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和医院全成本核算, 增收节支, 节能降耗, 使医院整体财务工作进入全程管理, 实行了会计委派制。就是物资库、医疗设备库、药库的会计人员, 统一由财务科派。几个库的会计工作由财务科管理, 会计人员不参与所服务部门的采购管理等其他工作, 这样确定了会计相对独立的地位, 可以更好的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并且解决了会计人员不敢甚至无法实施会计监督的局面, 既能有效保证医院物资管理、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又能从源头上防止科室造假。
3 加强财务对物资、医疗专用设备的集中统一管理, 保障医院资产的安全
3.1 实现库存物资医疗专用设备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
医院财务科加强对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管理, 实行医院成本核算制度, 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 要完成这一任务, 必须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入、出库单据不再由手工填写, 而是委派会计封闭入出库端口、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把物资设备等信息输入电脑, 办理入库, 领用出库, 报废等手续。这样就避免了物品实物与财务账对不上的问题。月末委派会计根据电脑程序结账打印报表提供给财务科, 根据程序统计库存表, 按库存表与实物核对, 做到了账实、账账相符;统计出各科室领取物资及设备汇总表, 提供给财务的成本核算部门, 这样他们可准确及时取得各科室领取物品设备的金额, 提高了成本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统计出采购物品的供货商的汇总表, 便于与其办理结账。根据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会计票据从入库出库, 记账, 结账等必须由委派会计人员独立操作, 相关人员可以浏览查询各种相关数据, 但无权更改, 账务管理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3.2 统一全成本核算, 提高成本节约意识
根据实行全成本核算的要求, 月末, 委派会计凭借网络的优势, 将各科室领用物资专用设备财务数据汇总、打印报表提供给财务的成本核算部门;根据医院新会计制度要求提取的专用设备的当月折旧, 与各科室的设备修缮费用计入当月成本, 一并提供给财务的成本核算部门。通过全成本核算可以提高各科室对设备的管理和利用的意识, 提高各科室杜绝浪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用经济杠杆调节医院资金的投向, 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3.3加强对医疗专用设备的集中统一管理委派会计利用专用软件录入设备的信息, 加强核算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的卡片, 自助生成明细账, 由财务负责的总账要与设备科的明细分类账核对。按设备使用科室进行归类管理, 各使用科室建立医疗设备登记卡, 记录本科室所领用医疗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等。定期对正在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 认真做好实物核实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财务科委派会计有责任指导、监督、检查各账、卡的记录工作。
综上所述, 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 能够全面加强资产的管理, 及时发现领、用、存中存在的问题, 寻求解决办法减少浪费, 保障医院的资产安全。
摘要:本文从医院物资和医疗专用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出发, 阐述了财务对物资设备等集中统一的管理势在必行, 并从实现计算机管理、统一核算、会计委派等几个方面讨论了财务对医院物资、医疗专用设备管理的模式转型。
关键词:集中统一管理,物资,专用设备,委派会计
参考文献
[1]黄燕峰.公立医院物资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11 (8) :15.
[2]严健, 蒋文荣, 张合清.医疗设备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医疗卫生装备, 2004 (9) :15.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4篇
漫谈企业财务集中统一管理 第5篇
企业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通过母公司审批制度、资金集中运营和人员统一委派等方法,达到控制和减少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支持主业发展、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目的。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打破了集团公司内部各独立法人财务分块管理的旧模式,形成了统一的现金流、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及适合集团公司特点的现金运营思想和财务管理模式。
实现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标准是:现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要达到非受控(除公积金、保证金、质保金等)现金流的90%以上;集中统一授信和信贷应占总额的70%以上;对外投资和担保全部集中审批;逐级委派财务主管: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统一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只有具备这些基本条件,才能真正做到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但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并不是集权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的根本宗旨是通过对财务运作过程的管理,提高集团整体财务管理效率,而不是子公司财务最终决策权力的转移和消失;其目的是提高集团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协调能力,而不是取消子公司风险决策和承担后果的权力,最终还是要由子公司代表集团的股东行使决策权,来体现和执行集团的决策。因此,资金所有权不变、子公司资金存取自由和存款有利贷款付息是资金集中管理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同时,统一授信和信贷也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授信和信贷的主体是最终使用者(子公司),即授信由集团统一运作,但申办和使用的最终决策权在使用者手中。二是授信和信贷的合法使用和归还责任由使用者(子公司)承担,其法律责任不得免除。
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最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要经过很艰难的过程,绝不是集团领导讲几次话、集团公司发几个文件推行就能解决的。因此,在具体实施中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1、选择和确定资金集中管理的平台。集团公司可选择建立资金中心或结算中心,不须经其他政府部门审批,但在资金运作上不能吸收存款,支付利息与税法也有一定抵触;也可选择组建财务公司这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金运作受法律保护,但与子公司同级很难行使行政权力,且获得政府审批很难。企业应权衡利弊,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平台。
2、明确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流程和制度应根据建立的不同平台来定,主要应包括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内部结算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资金预算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办法、网络结算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稽核和审计办法等。
3、建立先进、安全的资金结算管理网络。集团公司一般下属单位较多、分布较广、业务量大,资金运行速度快,没有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支持根本无法完成资金集中管理的任务。
4、具有财务预算和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能力。可以说没有准确的预算,就没有资金的准确运营和管理,就无法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高效率。
5、配备一支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集团公司应配备一批忠诚、敬业、熟悉业务并具有创新能力的财会人才,这是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具体可采取
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第6篇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2011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旗长全国斌
(2011年3月28日)
同志们: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2011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食品安全与药品监管工作会议、旗第十次党代会、旗委十届二次全会及刚刚胜利闭幕的“旗两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2006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动员全旗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确保全旗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明确职责,狠抓落实,2006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
2010年,全旗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杭后”为契机,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认真履职,扎实工作,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了州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2010年全旗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州、旗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由政府负总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工作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以后,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综合目标进行考核。针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量大且缺乏工作平台的实际,各乡镇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延伸了监管平台,进一步健全了旗、乡、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在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全旗各级各部门积极支持,落实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较好地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食品放心工程得到全面推进。去年,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弥渡旗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要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有力推进了全旗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农产品源头监管方面,农残超标率进一步下降,全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和产品品种不断增加。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监督和产品质量检测力度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得到了严厉打击。在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进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流通秩序,强化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在食品消费环节,开展了餐饮业卫生、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儿童食品专项整治以及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和食品卫生抽查检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查处,全旗食品消费环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成效。根据全旗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整治对象,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切实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二是在“东方牌”劣质奶粉、“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及时组织了专项检查,有效遏制了我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量大和季节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特点,在“春节”、“3.15”、“三月街”民族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州庆”等节庆活动和夏季、秋冬季来临前,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四是积极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GSP跟踪检查,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在“齐二药”假药事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使流入我旗的相关药品得到完全控制,全旗范围内没有发生“齐二药”和“欣弗”药品安全事件。
(四)全社会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氛围逐步形成。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编写黑板报、悬挂横幅、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二是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对食品从业人
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三是通过旗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有效强化了食品药品卫生工作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企业质量意识、群众安全防范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提高,社会各界重视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同志们,2010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离不开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离不开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在今天的会议上,旗安委会将对2006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在此,我谨代表旗委、旗人民政府向关心支持我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食品药品安全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行政监管方法和技术监测手段相对落后。二是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配合不够,依然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现象。三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显得相对突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强化监管,再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民生,影响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此,全旗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坚持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负起总责,继续落实好“三纳入”要求。各乡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急机制,认真抓好落实。要支持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为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职能部门要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开展好工作。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畜牧、水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能职责,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事,加强信息沟通和共
享,做好应急协调配合,保证监管各环节不出问题。三是要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观念。食品药品企业是决定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四是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今天的会上,旗人民政府将与各乡镇和旗级相关部门签订2007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会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早抓好落实,把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后层层落实,做到目标、任务、措施明确,真正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年底旗人民政府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二)加强监管、扎实工作,切实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时限,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畜牧、商务、水利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和监管环节要求,认真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旗8个乡镇、8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三是要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农合”、“万村千乡”工程的有机结合,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保证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都有药品供应点,使广大农村群众用药更实惠、更方便、更安全;四是要建立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劣药品,从流通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五是要强化药品经营企业GSP质量跟踪管理,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从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
(三)齐心协力、搞好配合,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把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明确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特别是要对群众意见最大、最关注的在种养殖中违禁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滥用添加剂,在流通过程中销售假劣食品、“三无”食品、私屠烂宰,在餐饮消费中卫生质量差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开展好重点整治,加大技术检测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力促食品产业的发展。只有加快食品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工业化进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既要采取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又要强化
服务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大力扶持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质量安全有保证的龙头企业,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引导食品产业发展壮大,从根本上促进食品市场秩序的好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明确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我们要按照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要强化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行政,执法公正;三是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乱纪,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心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举措,宣传监管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重质量、讲诚信、守法经营的食品药品企业及名优食品,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有选择地曝光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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