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高校高等教育法规(精选6篇)
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第1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对教师这个职业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作为一名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任何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学校和教师的任聘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内容,对教师与学校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些知识,对于我今后做一名优秀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这一门课的学习,明确了高等学校教育的法律地位具有如下方面: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法律的角度看,高等学校分类的 标准主要有三种:举办主体、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教育法律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有:
(一)自主管理权。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高等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则学校按照自己的章程自主管理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
(二)教育教学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学校的规程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有统一的标准,其结果对社会及个人都会产生确定的影响,因此,全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法律的确认。
(三)招生权。学校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这种服务必须通过招生学生或者受教育者来实现。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学校类型,根据国家有关的招生法律、规章和制度或政策,决定招生人数,制定本校的招生办法,本着合理、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四)学籍管理权。学校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的学生奖惩规定制定奖励和处分办法。学校根据这些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学籍管理。
(五)颁发证书权。学业证书是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是学生经过学习并通过考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获得的学业资格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
(六)聘任权。我国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制定本校教职工聘任、解聘、奖励、处分办法,有权对教师和职工实行聘任和解聘。
(七)管理财产权。学校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八)拒绝干涉权。学校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
(九)其他权。高等学校还享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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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一旦学校和教师就聘任达成一致,签订聘任合同,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一旦一方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已被广泛接受和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
高等教师应当遵守作为中国公民所应当遵守的法律,除此之外,高校教师必须遵守针对教师以及高校教师的法律规范,如: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还应遵守地方和高校内部的规定,如:某省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某大学教师守册、某大学教师守则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法律权利,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义化水平和修养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权,是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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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学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六,大学生的财产权。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应该尊重并维护学生的这些权利,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教师,我们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依据政策法规教书育人。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高等学校教育法律在学校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清楚今后应当怎样做好高等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我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高等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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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第2篇
考核作业
考试科目: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高等教育法规》
工作单位: 准考证号: 姓 名:
河北农业大学 1201030226 胡宝月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简论高校教师在职业生涯中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了。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十八大报告科学地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做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基本方针和依据。
教育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是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这对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教师,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就是要将报告融入思想,化为实践,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适应素质教育的高质量教师队伍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体现了我们党对道德建设的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的坚定决心,也是对新时期道德建设的高度凝练和概括。
教师的职业就是专业,就是教书育人的事业。能否培养出高素质创造性的人才,是衡量高校教师师德的根本标准。教书育人的前提是立德树人。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是教师为人师表的应有之义。首先,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教师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都要求教师坚持学术操守,牢记学术责任,恪守“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不在课堂上散播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再其次,守法还要求教师积极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公民意识,引导学生做守法的新一代公民。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因此,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是新形势下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的劳动是塑造人的特殊劳动。教师每天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学生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变性,决定了教师必须严谨治学,必须探索创新。因人而异,方能使不同的学生都能有效地获取知识,都能有所提高,有所进步,有所发展。教育的本质是将一个自然人培养成为有知识、才能和素养的人,是具有完全人格的社会人。育人,是教师的天职。高等学校教师的职责是既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又要教会学生做人。教育的对象是学生,应当一切以学生为本。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给出了以学生为本的真谛:教育是把一个人从黑暗引向光明,教育是把一个人从低俗引向高尚,教育是把一个人从虚假引向真实。学生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学生是教育出发点,也是教育归宿;学生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学生为本,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育是引导不是去左右,教育是影响不是去支配,教育是感染不是去教训,教育是解放不是去控制。真正的教育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让学生体验美好,体验崇高,体验成功,培养积极的人生态度,鲜明的价值判断,丰富的思想体系。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十八大报告不仅为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赋予了教育工作者沉甸甸的历史重任。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生涯的根本。敬业爱生,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严谨治学,诚实守信,力戒浮躁,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服务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除了教书还要育人。要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要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我相信,怀着浓浓的民本情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着数万万中华儿女的不懈努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必定会稳步推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也将指日可待。
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第3篇
“无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不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在我们教育工作的具体体现, 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 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如今, 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 然而, 现有的教育体制缺乏与之相匹配的、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较难推进教育法规的普及工作。这不仅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而且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变革进程。因此, 普及高校教育法规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较为紧迫的任务。
从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 教育法规的普及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 高等教育的发展日趋大众化, 高等教育的类型不断丰富和多样, 高等教育逐渐关注于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性。高等教育要想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和趋势, 法律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 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 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发展的目标和规章制度, 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发展顺利有序的开展。本文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 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 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1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建设历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①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6年, 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奠基阶段。政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等基于《共同纲领》和宪法所制定及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 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1957年至1966年, 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探索建设阶段。在此阶段中, 国家制定了带有根本指导性质的教育法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和《高教六十条》。
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 高等教育法规遭受重大挫折阶段。在该阶段, 建国以来相继制定的许多行之有效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都被破坏殆尽, 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
第四阶段:1977年至1992年, 高等教育法规恢复建设与加强阶段。1980年, 在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建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 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真正走入正轨。
第五阶段:1992年至今, 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立和健全阶段。1995年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为建立和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截至目前,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 等, 这些法规分别对高等教育学位、自学考试、教师资格、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有效地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高层次人才。
2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制度建立的不规范, 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瓶颈,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规范。目前, 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缺乏前期规划, 规章制度的审查机制有待加强, 规章制度起草水平较低, 规章制度的透明化不高。
(2)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恰当。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问题, 过多强调行政职能和权力, 忽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 规章制度的适用和解释较混乱。目前, 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其适用范围、权力和义务等规定较为模糊, 甚至对于同一事项, 相关行政部门的解释不一致, 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
3 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但长期以来的规章制度建立不规范, 抑制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当、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比较混乱等方面。因此, 加强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迫在眉睫。②
(1)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重要指标。我们知道, 调整高等教育的格局, 可以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 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但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对高校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行政的各项工作需要服务于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 需要保障高等教育格局调整的实现。同时, 高等教育格局调整是否完善和成功, 不仅是高校行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反映, 同时也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体现。
(2)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国家法律在高校实行的重要保障。目前, 我国已明显加快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要建设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需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否则, 就很难保证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协调, 不仅制约着高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度, 而且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进程, 影响着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在高等教育的贯彻实施。
(3)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建设是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的必要保障。在高校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如果过分强调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效率, 就会忽视对行政人员及行政工作权力的约束, 就会忽视对教职员工、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 要推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良好发展, 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法规体制, 重视和强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 规范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权力, 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一致, 行政规则透明化, 行政行为制度化。
4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我们知道, 国之兴衰, 系于教育;教育之成败, 系于教师, 因此,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过硬、梯队合理、积极进取的高校教师队伍, 是高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③
(1) 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首先,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热爱教育事业, 遵守宪法和法律, 履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次,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达到教育教学能力标准要求,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最后, 努力提高自我修养, 不断完善自身的师德修养, 培养耐心、豁达、宽容的个性品质, 以深厚的学养和高尚的人格吸引学生。
(2) 需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高校教师的专业素养, 不仅是教师教学水平的体现, 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成果。作为高校教师, 要献身高等教育事业, 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教师在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储备的基础上, 必须随时对自己的专业结构、教育教学技能进行调整,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研究和反思, 必须对自己的知识、能力与经验进行整合, 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目标, 善于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教学成果和技能。
(3) 需具备高尚的人格。要想成为一名高尚品德的高校教师, 首先, 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较强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 要具有修身意识, 正人者必先正己, 做到为人师表, 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用豁达的胸怀、积极的处世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去感染学生、教化学生。
(4) 要真切地关爱学生, 理解并尊重学生。高校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教师与学生, 不仅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还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 教师处于主导地位, 是学生发展的引导者, 教师要用自身的学识去教书育人, 要以自身的人格去感染学生。在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使命感的驱使下, 教师要将培养学生作为自己的天职, 对学生的发展尽心尽力。真诚关心学生, 是爱生的核心内容;尊重和信任学生, 是师生感情沟通的桥梁;严格要求学生, 是爱生的理智表现。高校教师要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知法懂法守法, 以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5 总结与展望
高校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前沿, 加强法规建设, 建立统一协调、依法治校的规章制度体系, 加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作为一名高校教师,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教学活动,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只有我们更好地学法、懂法、依法执教, 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 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11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探索与争鸣, 2007 (12) .
22 饶凤英.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高教高职研究, 2011 (9) .
完善教育法规 维护高校正当权益 第4篇
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学校方面却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事实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条文缺乏保护高校正当权益的条款。为此建议:
1.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与外延,即学校所拥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内部管理中的人事聘用与解聘权、学生奖惩权、资产处置权,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领导权和管理权、高校与所在辖区的权属关系。
2.修订《教师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其所聘用的教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延伸至校内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发生争议时所应当诉诸解决的法律程序。
3.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高等学校学生通则,明确规定学校和其注册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涉及学生权益的纠纷处理所应遵循的法律条款。
4.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区分学术问题和民事问题的本质,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与高等学校相关的案件的范围,尽量避免将学术行为和民事行为混在一起而影响学校正常的办学活动。
5.对于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学校本体利益和声誉的新闻报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审查此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测其可能给学校和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和名誉上的损害,并及时加以引导或阻止。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 第5篇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教育法规的作用:1 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 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 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 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法规的渊源:即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律(最主要的渊源)1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是指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织。
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民事责任
办法)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横向结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构纵向结构
式。一般包括物(物资 财产 设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 1986、施 场所 资金)、行为(行政的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高等教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育法1998、社会教育法、特殊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教育法1990、教师法1993、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以育经费法)
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纵向结构(宪法、教育法律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其他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教育权利的分类:家长的教育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组成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法的基本细胞。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义务的分类:国家的教育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部分及相互关系。由法定条件、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行为准则(核心)、法律后果三学生的教育义务
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权利和义务关系。
质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度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止。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消灭需要教育法律事实(行为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和事件)。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教育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教育政策定义:①是一个政党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容组成。
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负有教育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据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体现 2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动准则。③是国家和政党为实执行的社会关系3 某种教育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的行政准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则。④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做出的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定。
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法律关系
稳定性与可变性、教育政策的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型教育法律关系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性教育法律关系
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能(具有的基本特点:多维性、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动态性、适度性)、教育政策的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
控制功能(具有的特点:强制
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认定政策问题(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 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
性和连续性b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1时间效力(教育法规何时生效、失效等)2地域效力(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3人的效力(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教育守法;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无论是依法作为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教育违法的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教育守法的主体: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严肃性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有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欠职工工资、拒绝符合入学条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件的受教育者都是违法行为)4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不得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康)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收监督
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主要有:校长负责制(限定于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党委领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的高等院校)、董事会领导下的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三、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人的三大特征):1办学自主性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学校不能经营营利等,学校现,也是学校实现衣服治校的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前提;
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干涉,学校不得借口拒绝阻挠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2财产独环;
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立性(a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赠者的财产相分离b学校不承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只有将成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熟的管理经验用制度固定下c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来,才可能上升为科学的管理护)3机构公益性
方式,也只有有了制度,才能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保证在管理中的民主参与。)
4、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保证。
育机构)和审批制度(适用于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调与稳定作用;
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可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为以下层次:第一,元制度;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第二,学校章程;第三,学校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宏观管理制度;第四,部门制资金和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度与专项管理制度。)
2、制度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是合法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可的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能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4、并以所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制度教育系统(可通过专门的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学习进行、制度化宣传强化、反法律原则的)
参与制度制定过程培养、制度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执行进行感染等)。
管理(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要求:
1、整体性原则;
2、重体现,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点突出原则(应该在制度制定重要保障)2组织实施教育教的程序、制度的管理层次、制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度内容的详略上有轻有重);
3、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适量适度原则(不应过多过繁,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应详略适度,应宽严适度)。育者颁发相映红的学业证书6
四、学校的民主管理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的实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和监督。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
1、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片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面追求升学率、举办贵族学校、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弃学经商等都是违法行为)3监督权。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
2、教代会的代表:教师代表
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3、教代会的组织制度: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4、教代会与工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筹备教代会、征集议案、起草大会决议、关心教职工生活,建立和管好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五章 教师
教师是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议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在形式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
6、进修培训权(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即具有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制度。条件: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制度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六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在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学阶段的4-6年级和初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都在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中
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
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适应身的人。
心);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员。
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宪法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
3、社会保护:(1)开展有利于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动;(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法》是1998年8月29日在第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物;(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健康和安全;(4)保护未成年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人的隐私权;(5)保护未成年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人的发展权。
4、司法保护:对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5、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1)对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的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预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的保护。
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岁不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法律援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助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业性法律帮助;而法律救济在容教养。”
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
1、逃学、辍学行为:在校生如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缺课到一定的课时量,就要受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到某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
2、考试舞弊行为:学校的平常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可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校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规校纪,对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评教育或取消其成绩或考试资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格,以及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纷存在为基础(行政纠纷、民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事纠纷);
2、以受损为前提(就为,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侵权的救济手段而言,有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撤销违法、恢复权利;撤销违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法、物质赔偿等。从救济程序严重者,触犯了刑法则应承担上看,行政救济是以相对人提形式处罚责任。如果涉及到侵出救济请求开始,行政机关无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权提出;而民事救济的提出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
3、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本目的(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家庭供充分的救济,是教育法律救保护;
2、学校保护:第一,学济的基本目标。
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权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教育益保护);第二,学校应当关心、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学生三个重要主体的诉讼救济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渠道,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环校格尊严的行为(尊重人格);第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渠道,如调解。
教育申诉:教育申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的受理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行政、民事、刑事)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向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检察部门、权利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征:
1、法定申诉制度;
2、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申诉人可以是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派代表申诉;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环节包括审查、退回重写和要求补充)和处理(1、维持原处理结果;
2、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3、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
分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分为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性;
3、准司法性(是一个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其最大价值是能够体现公正性。主要表现在:(1)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2)司法诉讼制度;(3)职权行为。);
4、准独立性(申诉机构应不依附于学校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是能体现其相对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公信力的机构);
5、非诉性(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申诉的范围:
1、《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处分”和“处理”都可以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申诉人: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涉及学校负责人;受理机关:尚未规范。
教育行政复议: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1、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4、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实行一级复议制;
5、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相对人可对部分抽象行
政行为申请复议;对人事处理定,法律上的惩戒,法律上的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救济)。构成要件:
1、损害事能申请复议救济;对处分只能实(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害)、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议途径获取救济)。程序:申请、务的行为违法(根本原因)和受理(标志是立案)、审查、决因果关系。
定和执行。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规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范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只有复议决定加重了被复议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机关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才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程序)两部分组成。
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动。特点:
1、主管恒定(人民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法院);
2、诉讼专属(教育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政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赔偿校都是原告,教育行政机关恒的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定为被告;
3、被告举证(被告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序求得损害赔偿。
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和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
3、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并不等于不追究公务员的侵权责任,机关内部可以对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
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第6篇
法的起源
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特殊之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特殊之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特殊之三:法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 特殊之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提示:权利义务产生在特定人之间
解决教育社会关系中突出矛盾和问题最主要手段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尽管风俗、宗教、纪律等手段依然在维护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法律反映谁的意志,它的内容会随着什么的变化而变化?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决定法,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和变化。其他因素对法有影响
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评价
人类历史上有多少类型的法律
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价值
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
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篇:知法 原理篇
最早进行教育立法的国家:英国;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教育法制的基本内涵 P 49
和基本特征P5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23
4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道德与法律的都是行为规范
2、以德治国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异同:他们都是规范性文件,都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掌握:
(一)教育法法律渊源的体系P63-7
1(二)教育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四)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掌握:教育法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职权范围P72-7
4《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P78-991、学制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4、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的定义和类型 P97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社会关系2)是权利义务关系3)是体现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分四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工程项目 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范 和 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现实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立法四步骤:法案提出——法案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
法律规范三个构成要素:适用条件——假定,行为标准——处理,法律后果——制裁(奖惩)第三篇:懂法 解析篇要点
重点掌握:
我国教育的性质:3条 P138 社会主义
我国的教育方针: 5条 P139
“两个必须和一 个培养目标 ”
我国的德育原则:6条 P140
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8条 P140
我国当前的学制:17条 P1
42义务教育的年限:18条 P144
学业证书的定义和种类:22条 P150
学业证书的发放:P150-1
51学位的定义:P151
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P1
5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26条 P154-155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30条 P156
学校的权利:28条九项权利P156-159
学校的义务:29条 六项义务P159-161
重点掌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作为公民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宪法》规定
二、作为受教育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24条 P166-17
1掌握和理解;
第4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P175-177
对各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P184-190
重点掌握和应用
教师及其地位与作用和《教师法》的制定(掌握)
重点知识点:教师的法律概念和地位P191-19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 作为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 7条 P193-19
5二、教师的义务:8条 P195-196
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掌握)
掌握重点: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0条 P197
教师资格的认定:P198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P199
教师职务制度:P199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特征:P200
教师的各种待遇P 201-203教师医疗保险教师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项:失业、工伤、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等五项
教师考核的内容P206-207 《教育法》 34条 《教师法》22条
法律责任(掌握)
掌握知识点(P208-210)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点知识点: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被管理
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单位与职工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与被教育者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 知识点: P234-2
42一 法人的分类
二、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和性质
高等教育三大基本职能:
一是根据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书育人;
二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
三是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掌握)
一、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P25316条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P254-25
5三、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255-256
高等学校的设立(重点掌握)知识点:P258-260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重点掌握)
一、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七项权利 P262-26
5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P266-267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掌握)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P269 三条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P270 四级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的学生(掌握)P36356,57,58
第四篇:守法 养成篇 学习要点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实践
第五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一)诉讼途径 二)非诉讼途径 三)寻求法律帮助 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高校高等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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