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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精选7篇)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第1篇

[团支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意见范例]**同志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年**月**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争取早日实现自己的愿望,团支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意见范例。

一、思想政治方面。该同志遵守单位每周五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学习《党章》和党的知识,学习马列主义、mzd思想、dxp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会议精神,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对照党员标准,正确认识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认识问题较深刻,看问题比较敏锐,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比较坚定,政治上比较成熟,入党申请书《团支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意见范例》。

二、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始终坚持把“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宗旨,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在监察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五项承诺和“十不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能够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项任务。**年,获得了“全市优秀******”的称号,在团员中具有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团结协作,处处起表率作用。该同志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与同事相处和睦,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团支部、局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今年****篮球比赛中,获得*等奖,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总的来说,该同志表现比较突出,按照“推优”条件,经过支部全体团员讨论,支委会研究,同意推荐**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请上级组织审查。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第2篇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

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

第22页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

第23页

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第3篇

加强理论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他坚持自觉地进行理论学习, 充分发挥一名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树立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工作水平, 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打好基础。学习过程中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针对性。深入思考, 积极探索, 大胆实践,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 增强了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围绕中心, 扎实工作

邢健同志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匡扶正义, 惩治邪恶, 勇敢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在平时工作中, 他服从领导, 听从指挥, 团结同事, 虚心好学, 脚踏实地地做好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活动监督等各项工作, 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公诉工作中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无私品格、坚强意志和奉献精神。邢健同志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遇到时间紧迫的案件, 他就自觉加班加点, 利用业余时间审阅案卷, 保证办案进度。他凭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办理了许多高质量、有影响的案件, 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近年来, 邢健同志办理了“7.15”重大交通肇事案、许某某等6人飞车抢夺团伙案、寇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招摇撞骗案等一系列在本地区乃至全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他用实际行动为塘沽地区社会治安稳定、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了贡献。

在办案过程中, 邢健同志始终坚持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 精心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在审查中探微析疑、一丝不苟, 对犯罪事实情节、证据, 总是认真核对, 反复推敲, 确保案件的质量。在办理许某某等人飞车抢夺团伙案件中, 多名罪犯拒不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 邢健同志多次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分析案件证据, 由于案件涉及塘沽地区、开发区、天津市区以及武清等地, 邢健同志不辞辛劳的多次深入案发现场调查取证, 引导侦查人员完善案件证据。经过不懈的努力, 他取得多份直接和间接证据, 并运用技侦手段确定案犯当时的活动范围, 在法庭上运用大量的证据戳穿了罪犯编造的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谎言, 最终法庭采信了公诉机关调取的证据, 几名罪犯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廉洁自律执法为民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职能部门, 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政法工作的各项纪律、制度, 将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邢健同志时刻提醒自己:在办案中一定要重证据, 讲法律;以事实办案, 绝不能以权谋私。

勤于思考, 不断进取

邢健同志认为一名党员做好任何事情都必须从强化自身素质做起。要勤奋学习, 善于思考, 从平凡的小事做起, 从内强自身素质抓起, 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多年来, 他坚持在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同时, 不断钻研法律业务, 坚持不懈的探索和研究工作的新途径, 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他深知在知识经济时代, 信息与知识日新月异, 如果懈怠学习, 就会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因此, 不管平时工作有多忙, 他都会利用业余时间坚持理论学习, 购买最新的法律书籍, 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近年来, 他多次参加天津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评比, 均取得较好的成绩, 并通过评优活动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他还利用业余时间攻读了研究生课程, 如饥似渴地吸收最新法学成果, 通过理论联系实际, 自觉应用指导于办案实践, 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公诉意见书的语言特色 第4篇

关键词:公诉意见书;功能;语言特色

一、公诉意见书概述

目前,公诉意见书的概念还存在争论,但是一般认为“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出庭一审刑事法庭支持公诉时,代表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发表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系统、客观的综述性辩论词,是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阐述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意见书和演说词”。[1]通常认为公诉意见书具有三大功能,分别是指控犯罪、启动法庭辩论,树立辩论焦点、宣传法治和教育。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与其语言特色具有密切的联系,它们是论述语言特色的基础。

二、公诉意见书的语言特色

(一)用词丰富、句类多样

公诉意见书欲实现指控犯罪、陈述时需要具体。柏利民说:“公诉意见书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符合案件原发事实的词语、将鲜活的案件事实呈献在法庭上,呈献给法官”。[2]从我们目前公诉意见书的现状来看,为了尽量能够还原案件事实,公诉意见书中较多使用谚语和成语等丰富的词语。例如:“好逸恶劳、不知羞耻”、“一失足成千古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赌博是贪婪之子,邪恶之兄、灾难之父”;“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等;在叙述案件事实时使用一些网络流行语,如“小三”“躲猫猫”“五毛”等;较多使用俗语“人贩子”,“大姐大”、“帮人”和“单干”、“黑吃黑”、“黑手”等;同时在叙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较多的使用字母词“GG”,“GF”“BBS”, “WTO”, “4S”等等。

在汉语中,所有句子按照语气划分为陈述句、疑问句、反问句和祈使句。公诉意见书中,论证案件事实、分析定罪量刑部分一般使用陈述语句,少量使用反问句。陈述句是公诉法律意见书中叙述案件事实的主要句类,但并不是唯一句类,在案件事实的叙述中,如果能够恰当的使用反问句,则更能够突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一份抢劫案公诉意见书中写到:“第二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原先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锤楚之下做出的,是否‘锤楚?如何‘锤楚?辩护人能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吗?”。公诉人在此所陈述的是被告人的供述是出于本人自愿,并非受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上句中先用了一個正反问句“是否锤楚?”提出疑问;紧接着使用了一个特指问句“如何锤楚?”缩小了疑问范围,再次使用了一个是非问句“能拿出证据吗?”更进一步缩小范围。三个问句步步紧逼,其实是无疑而问。在法庭上,公诉人使用这样环环相扣的反问句,加强了语言的力度、增强了气势、突出了表达主旨。尽管使用了较多的文字,但是表达效果上远远胜于使用陈述句。所以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如果能够恰当使用反问句,往往能收到更好的表达效果。

句类最丰富的部分主要体现文书的法治宣传和教育部分,在本部中除了使用陈述句之外,由于公诉意见书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所以反问句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该句式具有增强感情、激发听众共鸣的作用,有利于谴责犯罪的危害性。同时本部分也较多的使用感叹句。例如在一故意杀人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这样说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被告曹某你扪心自问,你能感受到伤者心灵永远的痛吗?你能体会到一夜之间失去女儿的父母的心吗”?在这个例子中,使用三个反问句,有利于激发被告人真诚悔罪,也有利于从人的内心着手,宣传法制。在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这样写道:“被告人唐某某小小年纪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多么令人痛心!多么令人惋惜!”该例子中使用了感叹句表达了青少年因犯罪毁掉了自己的美好人生,也有利于警醒旁听群众,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二)感情浓厚、爱憎分明

公诉人在法庭上开展法庭辩论,主要就案件客观事开展法庭辩论,主要讲法理、讲证据,但是并不代表公诉人不使用感情手段,情感是具有感染性的,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富含情感色彩的语言,一是公诉意见书宣传教育功能的要求。在辩论中融入情感,是公诉人对被害人给予的一种人文关怀,也使公诉人的发言能够感染群众。二是公诉意见书辩论功能的要求。正如柏利民所说:“在法庭上,使用情感化的语言,从情感入手,是公诉人的一种辩论手段,若没有情理的融入,仅仅是单纯的法理是无法触动被告人内心的,辩论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2]。如:被告人曹某驾车撞人一案发生后,某某市市民纷纷议论,某市师范学院师生们倍感震惊。人们难以置信,仅仅因为一件无足挂齿的小事,被告人曹某竟然丧失理智,驾车撞人……案件发生在夜深人静凌晨,但是案发地却是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玉兴路上,这无疑给附近的居民增加了不安全感……尤其是死者家属更是悲痛欲绝,他们难以置信,一个年仅18岁的花样年华就这样葬身在被告人的车轮下。

该公诉意见中使用了“纷纷议论、倍感震惊、难以置信”等词语来描述案件给师生们造成的心理影响;使用了“被告人丧失理智、家属悲痛欲绝、18岁的花样年华就葬身于被告人的车轮下”这种语言来描述被告人的凶残。这种语言的使用具有两方面的意义,这与公诉意见书宣传教育功能以及辩护功能是相得益彰的,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是对居住社区民众的安抚和对不幸遭遇的惋惜;同时也是对包括旁听群众在内的社会大众进行一场法制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是对被告人及其犯罪行径的严厉谴责。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这种情感化的语言演讲其实也是在辩论,该部分演讲是以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和罗列证据为基础的,是公诉人对自己观点的升华,是在法理辩论之后的情理反驳,增强了说服力以及听众的可接受程度。

(三)广用修辞、文采丰富

相较于其它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在使用语言上相对灵活,其注重说理,包括法理和情理。这就使得公诉人在书写时有较大的空间;为提高公诉意见书的文采留有余地。

公诉意见书中常常使用比喻句和排比句,比喻句化抽象为浅显易懂,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排比句增强了公诉语言的气势。例如在一起贪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父母均年老退休,儿子无稳定工作,拮据的生活使得徐菊明失去了对未来的信心,产生了破罐破摔的念头,从而屡屡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司法机关的常客”。公诉人在此将“惯犯甚至累犯”比喻为“司法机关的常客”不可谓不妙,被告人之前曾两次犯罪入狱,是惯犯,通过比喻巧妙的揭示出了被告人的犯罪恶意极深。另外广泛使用排比句式,在一起抢劫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这样写道:“如果是替人正常讨债,为何要强行取走超过债权人所称金额的现金和银行卡呢?如果是正常讨债,为何事后不将追讨到的财物还给债权人而逃之夭夭呢?如果刑拘当天被公安机关人员殴打,为何当日看守所出具的体检记录表上没有受伤的记录呢?公诉人认为,这诸多矛盾恐怕连被告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三个反问句构成排比句式,不但有效的反驳了被告人的狡辩;而且在语言上增强了气势;起到了很强的感染效果;体现出在公诉中文采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公诉意见书中还会使用到夸张的手法,似乎夸张的手法和司法活动追求公平公正是背道而驰的,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正如王洁在著作中所说:“在法庭上,公平和公正是在法官中立、控辩双方相互争辩形成的三角关系来保证的。”[3]实际上在法庭辩论中适度的使用夸张修辞手段是控辩双方辩论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在曾经著名的某鹿案件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如此写道:“如果没有毒奶粉事件,田某华还执掌着庞大的某鹿帝国,但是今天却从某鹿董事长的位置上跌落下来,一个女强人的形象尽毁,荣誉辉煌在一瞬间烟消云散”。在这段论述中,公诉人借助比喻手法,将某鹿集团间接夸张为“庞大的某鹿帝国”;以和今天被告人田某华目前的境地形成强烈的反差,揭示了犯罪的不仅害人也害己。

除了上述三种手法之外,还有重复、比拟等修辞手法也偶尔出现在公诉意见书中。

三、规范意见

前面论述到公诉意见书的三种功能,三种功能在文书中使用语言的时候都应该有所体现,功能的实现,得靠语言的使用。

(一)语言规范使用是前提

公诉意见书中的语言不仅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而且,也必须符合现代汉语文字的规范要求。目前的公诉意见书中存在诸多不符合规范的现象。例如:“在书写公诉意见书开头的时候,很多文书中写‘公诉人受某某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出庭支持公诉”;但事实上应该写成“受某某检察院的指派”,虽然检察机关内部实施集体领导和检察长个人领导相结合,但是公诉人出庭公诉代表的是国家而非检察长;还有一些公诉意见书中并不写明“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李凯在其著作中指出:“庭审中公诉人除了指控犯罪之外,还具有监督庭审这一重要作用”[4]。所以目前有些公诉法律意见书如此书写是不完整的,公诉人的两项职能在庭审中缺一不可;在概括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的时候,一些公诉意见书存在叙写简单,高度概括,表述过于精简的问题。如:“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XXX构成XX罪,对此不再赘述”。如此论述是对起诉书中内容的简单重复,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充分的说明论述,起不到对起诉书补充说明和进一步论证的作用。

语言的规范使用是书写一份高质量公诉意见书的前提。也许尽管是一点点与案件的定性关系不大的失范行为,但会让人们对整个文书的可靠性,甚至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质量产生极大的怀疑。

(二)注重语言的感染性

公诉意见书中,不排除案件事实叙述、证据罗列、焦点辩论部分公诉人偶尔使用富含感情的语言,但是通常情况下该种语言集中出现在宣传教育部分;该部分在公诉意见书中往往被安排在最后,公诉人首先通过讲事实、摆证据的方式树立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在讲完法律之后,然后通过讲情理的方式深化自己的观点,如果公诉人法理部分的演讲是向让法官、被告人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公诉人演讲中情理部分的听众除了法官和辩护人之外,更重要的是被告、旁听人员、社会大众,公诉人在演讲中也应当考虑到该部分听众。所以语言的感染在公诉意见书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演说手段;公诉人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表述情理部分的时候,应该在语言使用上要注重语气和语调。尤其是在宣读公诉意见书中法庭宣传和教育部分的时候,语气要诚恳,实在。也许尽管公诉人面对的是一个即将被判死罪的被告人,但在依法执行前仍然要注意维护他的人格尊严。因此言语可以尖锐,激烈,但不应该有奚落,挖苦,讽刺,甚至侮辱的话语,应当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看到改恶从善的希望,或者带着感激的心情“上路”。

(三)注重语言的说理性

公诉意见书中,广泛使用丰富的词汇、多样的句式、情感化的语言、修辞等都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说服。说服法官、说服被告人和辩护人、其它听众。如前所述,公诉意见书具有辩论的功能,要增强文书的辩论色彩,就必须使用说理性的语言,辯论就是讲道理和反驳伪道理的过程。庭审辩论中的法理和情理是辩论的内容;而语言是辩论的形式和手段;二者相互影响;所以公诉人需要在语言上下功夫。字词之间反复斟酌;句与句之间选用恰当的关联词语;巧妙的使用修辞手法。论证某一个论点的时候,做到分条列项,条理清晰,但又要注意各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紧密;在论证的结构安排上选择恰当的方式,力求在语言上也能感染听众,增强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张宏梁. 公诉词的文采,一种特殊的力量[J]. 写作 ,2010,(17).

[2]柏利民. 公诉意见书写作与优秀范例研究[M]. 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

[3]王洁.法律语言研究[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7.

[4]李凯.公诉法律文书:写作技法与实例讲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公诉意见书 第5篇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首先,被告人张亮不仅在供述中,而且当庭承认他有把刘东置于死地的故意,并于2011年9月10日晚向金辉食堂投毒的事实。这一法律事实有证人张茜,王龙,张小虎的证言相佐证,故其杀人故意的真实性不用怀疑。

其二,包括刘东在内的六人因食用当晚金辉食堂的饭菜而中毒身亡。这一法律事实由受害人王龙的证词,受害人马桑的轻伤鉴定报告,和被害人刘东等六人的死亡证明书相证明。

其三,当晚在食堂垃圾桶发现的药瓶确为张亮作案工具的载体。虽然它是李文提供的证物,但根据我方证据显示,李文与本案当事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完全属于案外人,且这一事实由鉴定结论二和三,及药瓶照片相佐证,故此法律事实毋庸置疑。

综上,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诸多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结论相佐证,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足以认定张亮故意毒杀刘东,但客观上毒死六人的法律事实成立。

被告人张亮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他虽然只有毒杀刘东一人的主观故意,但其投毒行为却造成了六人死亡的事实。被告在着手杀害刘东之前,用了半个月时间观察其生活习性,发现每周六晚只有刘东一人在食堂就餐。但半个月内观察到的次数就只有两次,故得出的结论纯属偶然。而且,被告张亮并不是单独向刘东投毒,而是往整个食堂投毒。故张亮故意杀害刘东等六人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诉,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恳请法院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死刑。

刑事公诉意见书 第6篇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杨文

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罪

起诉书号: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公诉人就受贿和贪污事实向被告人杨文进行了核实,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杨文亦当庭作出了供述和辩解,从而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其中《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杨文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房产估价报告》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尊重并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杨文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被告人杨文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符合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因而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文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

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法律并没有区分或排除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顺序,在时间上既可以表现为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也可表现为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这一意图,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与事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相互关联的。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其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

杨文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宋涛及其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杨文明知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自己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关而收受,仍然应认定为具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故意。

(三)杨文实施了利用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的客观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文系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新的弟弟,在说情遭拒后,由杨新将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不敢怠慢”,“考虑到杨文是杨新的亲弟弟”便“尽力帮忙”,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注册时间并不太长、刚成立不久”、“竞争力不强”,但由于张继良在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可见杨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为本不可能中标的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顺利中标的不正当利益。

2.杨文收受宋涛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2014年4月19日,杨文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同时,由于参与赌博而被骗,杨文丧失了本具备的偿还15元欠款的能力,故至案发时,15万元欠款未清偿。而宋涛声称本来也没想要杨文的钱,所以不会向杨文索要这笔钱,且欠条已经遗失,因而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杨文主张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自时空上相分离,但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事后,杨文明知宋涛以不合理低价向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与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中标利益有关而接受,并于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无论杨文尚未清偿的15万元欠款是否被认定为收受的贿赂,都构成“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杨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关于杨文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杨文虽不具有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指使其具有特定身份即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房,属于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杨文虽无特定身份,但以共同犯罪的方式构成了贪污罪要件中的主体。

(二)关于单位“小金库”中财物构成“公共财物”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本案中,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金库”来自于采购教材的回扣,存在贾萍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下,且无正规账而仅记流水账,即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金库”。

教材的购买属于作为事业单位的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务行为,其中涉及的财物为公共财物,因而“小金库”在来源上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用途上,“小金库”被用于发放年终教职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占有的形式上,“小金库”处于账外暗中的状态,且仅为少数人知晓,因而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小金库”是兼具公私财产性质的特殊财物。

而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单列贪污罪,使之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来,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更大层面上是凸显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职务行为廉洁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混合型财产的侵害无疑严重侵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因此贪污犯罪的打击面应当覆盖到混合经济体中,不能盲目坚持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在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只是严格意义上所谓的“公共财产”。通过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直观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并不是把贪污罪的对象局限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贪污罪的对象是可以并应当包含非公共财产。

三、量刑情节

(一)贪污罪主犯

本案中,用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款购买房子由杨文首先提出,并在贾萍“坚决不同意”时“再三劝说”。两人一起开车去工商银行取出钱款之后,一起带着钱去售楼处购买房屋。杨文称贾萍的行为皆系其所逼迫。其后,因为杨文参与赌博被骗,杨文和贾萍丧失偿还能力,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显然被告人杨文对贾萍的犯意产生起着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杨文应承担主要责任;在犯罪实行阶段,两人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在犯罪既遂后,因杨文的过错,致使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地填补。因此,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予以严惩

(二)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款项财物退赔给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中,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对被告人的退赃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在被告人无退赔能力且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案发后,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110万元,应视为被告人杨文本人退赃,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杨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严判处。

公诉人:陈醇

公诉意见书例文 第7篇

公诉意见书范本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 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 399 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 79 年《刑法》第 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正是接受许

xx、胡 x 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属于第 2 种情况。***明明知道**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 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 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 年 7 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 年 7 月任政委,同

年 10 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今年只有 45 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知道**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 xx 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 xx 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根本听不进去,从 96 年 7 月一直到 97 年 4 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 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 月13 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 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79 年《刑法》第 188 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意见书范本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 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 399 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 79 年《刑法》第 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正是接受许xx、胡 x 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属于第 2 种情况。***明明知道**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

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 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 年 7 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 年 7 月任政委,同年 10 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今年只有 45 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知道**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 xx 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

印,预审科科长邱 xx 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根本听不进去,从 96 年 7 月一直到 97 年 4 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 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 月13 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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