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新课题
国际税收新课题(精选6篇)
国际税收新课题 第1篇
张进昌(天津财经学院财政系天津300222)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各国都在努力进行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创新,新的国际税收理念不断出现。本文从网络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税基的可移动性”,“税收凭证基础的削弱”以及“世界税基的形成”这三个税收新动向出发,提出了在国际税收新格局中,导入税收收入国际分享机制,建立国际税收信息系统和成立国际税收组织的观点,并分析了其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经济国际税收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201月27日,33个国家的领导人和1020位世界一流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会聚瑞士小城达沃斯,出席在那里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本次年会以“新开端,新思路(NewBeginning,MakeDifference)”为主题,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以及由此推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令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研讨,再一次显示了网络化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网络经济时代的特征是企业成为“网上实体”,企业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制作销售方式和实施方式、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竞争的动态关系以及企业的`财务处理模式等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网络空间的无国界特征,使得跨国贸易避开了海关的监督和检查,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则为商品和服务从有形转为无形提供了条件和途径。微观经济领域的这些变化,足以动摇与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宏观国际税收结构的基础,使基于以往经济结构和信息结构的传统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各国都在努力进行着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创新,其结果是促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理念发生了若干具有根本性的变化。
一、税基的可移动性与税收收入国际分享机制的建立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主要判定依据是纳税人在一国有无住所,其中对居民自然人的界定是以永久性住所和居留达一定时限的居所为标准,对居民公司的界定也是依据“住所”原理,以成立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或者经营地、供应地为标准。
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国经营动摇了“住所”的基础概念。因为网上交易不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现,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也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网上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和隐匿性,严重阻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性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更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显然,网络经济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第一大冲击就是动摇了各国的税基,使税基具有了高度的可移动性。各国政府如若继续固守传统的税收管辖属地原则,沿着传统征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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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新课题 第2篇
要使企业进入国际经济市场,首先需要掌握政治、经济、历史、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信息。文化氛围的异同也是不可忽略的要素。民族文化的禁忌、民间信仰、生活习俗的异同等等,处理不好有时会成为毁坏相互信赖关系的导火索。
中国有句古话,要“入乡随俗”。而在今日社会,需要事先问其俗、知其俗,然后才能在“入乡”后顺利地“随俗”。企业是盈利单位,它以经济运营为主要目标。一般中小企业无力安置专人或设置专门研究异文化的部门。以研究各“乡”之“俗”、即以文化为研究对象的民俗学科,在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恰恰可以发挥作用。民俗学关于他国、他民族习俗、信仰、文化特征的研究成果,可以成为企业开发新经济市场时的参谋,促进经济界对异文化的客观理解,帮助企业先知其俗再进入其乡以便顺利展开经营工作。
民俗学在追踪研究传统的遗留以及描述农村地区习俗变迁之外,全面深入地把握各民族文化特性,以其作为经济界理解异文化、开发异文化地区经济市场的重要参考资料,这是否可以作为民俗学在21世纪的一个紧迫任务呢?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果,只靠计算民俗用品商店或民俗旅游的营业额是无法化衡量出的。缺乏对异文化理解的国际经济市场开发,只能是构建在沙滩上的城堡。要开发国际经济市场并长久将其维持下去,则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力量打好理解当地文化这一经济发展的地基。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益,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可以发挥的作用之一,可以体现在经济界文化顾问这一角色上。它并不意味着直接进入经济运营系统,然而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得多。
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向民俗学者们提供了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大展身手的学术空间。新的学术空间也向民俗学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俗学研究要以文化上的“知己知彼”为努力的目标,为了解、把握自・他文化的异同而将研究的视野扩展到同一国内的其他民族文化。在条件允许时积极研究其他国家的民族文化,运用比较研究这面镜子,认识他国文化特征,再反照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对自己文化的多角度全方位认识。
在异文化地区发展经济,需要对其文化有深刻理解。帮助经济界理解异文化的社会学科之一,是民俗学。这是从一个跨国经济冲突中得到的启示。
注1:见《朝日新闻》1月5日、1月9日、《读卖新闻》201月5日、7日、8日、10日等的报道。由于没有前往当地实地调查的机会,只能借助报纸报道等文字资料,在此说明。
注2:见《朝日新闻》年1月9日、《读卖新闻》2001年1月10日报道。
国际工程税收征管问题浅析 第3篇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而各国税法体系包括征管体系却滞后了很多。方面提供了征管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另外一方面加重了对外承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何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促进对外企业良性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正常的经贸往来,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各国政府以及民间的互动和沟通已经在所难免,而且愈加迫切。
随着中国对外承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在越来越多的地方保护势力和各国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冲击下,这些企业受到了项目所在国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照顾”。其中,税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这些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绊脚石。除了中国企业自身素质之外,更重要的是项目所在国的地方习惯包括税收征管方式的多变性造就了众多的腐败势力,让中国企业在承担损失的同时还承担着很大的税务风险。本文通过对国际工程税务体系的分析,深刻剖析中国对外企业的困境,以求探讨合理合法解决的有效途径,供业内同行讨论。
一、国际工程税务简述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以至于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的税法体系都滞后了很多,进而给相关部门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尤其是落后国家和地区更甚。从税法体系上来说本身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却是因为无章可循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给对外承包企业尤其是不熟悉项目所在地征管体系的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同时还面临着税务风险,进而影响了企业市场开拓的动力和能力。
笔者从经历的非洲、欧洲、美洲、南亚以及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体系,力图分析中国对外承包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探讨财务处理的合理性。
从国际工程承包的价格体系来分析,工艺设计和设备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通过中国出口报关,在项目所在国进行进口清关的实际情况,出口适用出口国及中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进口适用进口国的流转税体系,而不应当适用所得税体系。
工程服务(包括现场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以及调试服务等)作为发生在项目所在国的营业活动,属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的收入适用所在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中国执行的是营业税体系,又特别明确发生在境外的建筑活动免营业税。
针对以上的活动,无论是非洲、欧洲还是美洲地区,无一例外的征收流转税为增值税和关税,所得税执行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中东地区差异比较大,阿联酋免税,叙利亚执行代扣税,沙特没有流转税等。增值税比例一般在16%到20%之间,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0%到35%之间。
二、跨国税务问题及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如前所述,工艺设计和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其价格在总承包合同中体现出来,项目所在国执行“引力原则”将全部收入纳入所在国征管体系。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因所在国海关已经征收了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不明显,问题就出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尽管部分国家和地区承认地域管辖权,但是对于合同的执行主体各执一词,造成因缺少相应的税收规定而权力寻租,在这个问题上非洲国家显得非常明显。
中国企业执行合同的模式,目前基本上是采用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分公司的方式来执行。分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经过纳税调整以后征收,但是如果是因为提供不了符合当地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要求的情况下,可能被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外国企业,作为当地税务机关往往会采用一个行业利润率来评定其实际缴纳税款的多寡,进而认定是否有税务违规。个别国家比如尼日利亚、叙利亚则直接通过业主执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从源头按照一定比例扣缴。因中国执行的是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对中国企业来源于全球收入征税,根据税收协定以及抵免税规定进行抵免,但仅以中国税率计算为限,多不退少补。这种情况下,境外多交的税款将得不到抵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总承包合同会因为项目所在国的收入界定标准认定要全额纳税,中国境内也重复纳税而不能抵免,更加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并且因此吃掉了企业的利润,丧失了继续发展的机会。
三、征管方式的差异导致财务工作的困境
如前所述,项目所在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无论项目经营成果的好坏。换而言之,项目盈利,如果税率低于国内需要补税;项目亏损,则不能抵免。事实上,中国企业大部分都是低成本战略占据海外市场,与欧洲承包商甚至是当地的承包商的管理方式乃至利润核算均有较大差异,尤其是总承包合同方式基本上锁定了收入而成本却很难可靠地估计,采用核定征收将加大境外税款在境内得不到抵免。
第二种情况,项目所在国采取业主代扣代缴的方式执行,却无法提供承包商的完税证明。越南和叙利亚都出现此类情况,没有完税凭证,缺少了国内抵免的必要手续,更不用说是多交少交了。
第三种情况,项目所在国对全部合同核定征收,而中国并没有放弃对供货和设计部分的税收管辖权,这样除了不能抵免还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蚕食了企业的利润,加大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非居民纳税人及常设机构在适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税收管辖权时划分不清。大部分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是按照居民纳税人来对待的,除非在项目所在国施工期限低于6个月或者没有分支机构,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对待。这一点,叙利亚的情况比较特殊,对非居民纳税人执行代扣税,成立分支机构仅是执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如果视同居民纳税人,就要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或者仅对其项目所在国利润征税(适用地域管辖权)。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仅对项目所在国的利润征税。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可能适用“引力原则”,对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即使不通过分支机构经营也要征税,甚至要对分支机构的全球收入征税。
因此,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应当针对目前业务形式的变化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以便使征纳双方有法可依。
四、税务筹划的探讨
承包企业为了应对诸如此类的探讨,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签署两个合同,一个是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营业活动部分,一个是国内发生的设计和供货部分,仅将项目所在国的合同提供税务机关,将执行主体规定为分支机构。但是,这种方式需要业主的配合才能完成,好多业主并不同意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合同风险,因执行主体特别是子公司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风险;二是业主不会因为合同的分拆而受益。如果合同税负由业主承担则是另外一种情况。这就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难度,操作不好将遭受很大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结合实务操作,基于现实状况和未来期望提出以下建议和想法,供业内人士探讨。
首先,中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执行合同的主体形式的确定。按照欧洲国家操作项目的方式,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成立独立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和业主签署合同。而不是中国模式的总公司签署合同后再在所在国注册公司。
以上区别就在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按照欧洲国家的做法,子公司将成为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对合同全部收入在当地完税。子公司通过和母公司签署供货分包合同的方式将供货收入转移到母公司,从而避开了非居民纳税人面临的可能的税负。
而中国公司签署的总包合同从开始就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即使是注册了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也会面临母公司重复交税的风险,特别是代扣税的风险。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在避税地注册一个中转公司,由中转公司和当地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从总体上就可以降低税负。当然,前提是税务机关不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其次,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签署或者即将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加入此类问题的明确办法,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因法国和摩洛哥政府之间的换文就规定了出口国征税,从而给操作方带来便利和有法可依。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中国税务机关有利的事情,既可以避免转移定价,又可以增加出口企业的创汇能力和增加税收。当然,这需要对方国家的外资引进的态度以及对于施工服务的限制措施来定。
五、结语
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 第4篇
中国提出了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的理念,为下一阶段国际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
伴随着全球经济疲软,国际贸易和投资低迷,国际税收舞台也并不平静。跨国公司逃避税愈演愈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源分配上的矛盾日益突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2016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到G20杭州峰会公报,国际税收合作一直都是重要议题。
在G20杭州峰会上,中国提出了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的理念,为下一阶段国际税收改革指明方向,推动各方携手共建有利于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国际税收新秩序。
打击跨国逃避税
G20杭州峰会在国际税收合作上的一个成果,就是将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行动计划在多个方面都得到了推进。
BEPS是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其目标是通过改善国际税收规则,来遏制跨国企业逃避税。
“近几年,跨国避税的现象越发严峻。”中国财政科学院副院长苏明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据不完全统计,BEPS导致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流失每年高达1000亿至2400亿美元。
其中,无形资产逃避税是“重灾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本贵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跨国公司生产链的创造价值更多地分配给了专利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一纸法律文书的签署就可以将上亿美元的资金从生产地转移出去。”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高级经济政策专家 Jane G·Gravellem曾提交给美国国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谷歌、苹果、脸谱、星巴克等跨国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模式,将美国法定的35%公司税率降低到实际税率不足10%。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身处高税国的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而身处低税国的企业则向其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整个跨国集团的税负。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泽平表示,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更加激进的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许多收入无法根据现行规则被认定为来源于任何国家,从而成为“无国别收入”,不用在任何国家纳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所有相关国家的税基都被严重侵蚀,使国际社会面临的税基侵蚀问题空前严峻。
正是在这种紧迫的背景下,G20对打击跨国公司逃避税凸显务实之风。G20公报表示,呼吁提高各国的税收透明度,对尚未在落实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上取得满意进展的辖区,将考虑制定防御性措施。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些措施可能包括G20国家单边保护税基,对跨国企业利润进行全额征税,对上述辖区采取资本流入流出限制、贸易限制、货物限制等政策。
打击跨国避税,对于中国而言,有着更为迫切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资本流动经历了从“引进来”到“‘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的转变,“一带一路”倡议在这种历史趋势下应运而生。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资本输出时代。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志勇对记者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对跨境税源的监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确立和运作,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中国在本届G20上力推加强各国税收透明度的重要原因。
在加强各国税收情报的交换上,G20公报为此设立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比如要求相关国家签署并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最迟在2018年底前实施金融账户自动情报交换标准。
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税源
如果说打击跨国公司逃避税需要G20各国携手攻坚,那么跨国公司税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则充满了博弈与竞争的意味。
G20国家代表了全球生产总值的80%,从经济实力上来讲,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然而这在国际税收上并没有对等地体现。
李本贵对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在国际税收合作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都是以发达国家及其集团为主导制定的,很多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一直是国际税收规则的被动接受者。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虽然在G20公报中并没有明确提及重构国际税收规则的条款,但在中国主持的国际税收讨论中,一直在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积极争取,力求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这一权益的争取不会随着G20杭州峰会的闭幕而结束,未来博弈仍将继续。
其中,最大的焦点便落在,如何将利润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的每个经营环节,进行合理的分配。
李本贵表示,发达国家通常认为,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一般大部分来自上游活动,包括产品设计、研发或核心部件的生产等等,以及下游活动的末端,也就是品牌营销。处于中间的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则被大大低估。而现实中,中间环节往往正是落在发展中国家。
此外,例如设计、品牌等要素到底有多大价值、在利润中应占多少比例,发达国家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的评估方法,使税收权益的争取,已然变成了各种评估方法的“艺术”。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规则的制定,通过利润分配的不平衡,让发达国家利用资金、技术优势,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源。
目前发展中国家博弈的抓手,是要求公平地评价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每一环节创造的价值,具体而言就是按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产、销售收入、雇员人数和雇员工资,来划分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
国际税收新课题 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全面发展,技术、信息、资源、市场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跨境税源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极大拓展,国际税收日常征管面临严峻挑战。而传统的粗放型、被动式的国际税收管理方式已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亟需建立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更好的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一、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新形势下提升国际税收管理质效的必然选择
国际税收管理,与国内税收管理并立,是整个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成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战略决策,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也成为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必然选择。
(一)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按照税源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把风险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融入到国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建立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形成国际税收管理合力。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税源专业管理要求“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模式,这与国际税收管理方式相契合。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国际税收管理全过程,做好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更重要的是按照风险管理流程,建立一整套的“分析发现疑点、应对解决问题、管理促进长效”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质效。二是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税源专业管理要求“根据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岗位,实施专业化管理”。而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主要实现三个明确:明确两类管理事项,按照国际税收事项的管理特点,将其划分为基础事项、专业事项两类;明确省局、市局、县局、分局四级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明确管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方法,实现具有国际税收特色的“分级分类管理”。三是以信息管税和人才保障为依托。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建立国际税收信息采集、分析、利用机制。以加强统筹协调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重点,加强人才选拔、使用、奖惩,组建专门队伍管理专门税源。
(二)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应对国际税收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和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导致跨国税源的覆盖面更加宽泛,“引进来”与“走出去”企业的规模和数量都在增多,跨国交易的形式更为多变,税务机关对交易实质内容的确认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管理面临新课题。同时,国际税收管理既要着眼于资本输入,又要着眼于资本输出,我国“走出去”企业规模的扩大,对运用税收手段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及实施有效的境外税收监管也带来了新考验。
其次,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首要职责,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跨国公司在全球资源重新配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追求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极力调整在华投资格局,避税方式更为复杂隐蔽。出现了企业的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配比,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配比,中国企业为投资集团作出的贡献与获得的回报不配比的现象,国家税收权益面临巨大威胁。国际税收管理迫切需要从战略的高度统一谋划,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优势,避免单打独斗的局限性。
再次,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构建现代征管体系的需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是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不建立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势必会造成国际税收管理上的缺位,影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还会造成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与其他征管工作的脱节,与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要从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高度予以关注,从大征管的角度推行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
最后,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特殊性的需要。以反避税为重点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居于税收管理的前沿,面向国际与国内,涵盖主要税种,贯穿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涉及商务、金融、文化等众多部门,需要税收财会、经济分析、数理统计、外语等多种专业能力,不仅要有案头分析、实地调查的本领,还要有对外磋商谈判、沟通协调的艺术,既要国际竞争又要国际合作,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实践性和系统性。面对这样复杂的工作,光凭单兵突进很难有效应对,必须针对一个个重点工作项目,依靠多部门协作、多环节配合、多种专业人才联手,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才能在与跨境纳税人、它国税务当局的多方博弈中赢得先机,争取更加有利的地位。
二、当前国际税收管理中与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的方面
从国际税收管理实践来看,无论是管理理念、管理基础,还是管理机制、管理支撑等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当前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专业化管理理念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缺乏国家税收主权意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国际税收难度太大,收入不多,成效不大,在工作部署、人员配备等方面不够重视。二是缺乏融入“大征管”意识。过于强调国际税收特殊性和专业性,管理事项大多由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个别人员承担,国际税收管理与税收管理员制度、日常征管实际脱节。国际税收管理与目前实施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没有很好的衔接融合到一起。三是缺乏责任意识。有的税务干部畏难、怕烦,对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消极、敷衍应付,影响了管理效果。
(二)专业化管理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各级没有结合上级要求与自身实际,制定程序化、制度化的管理规程,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格局还没有形成,国际税收管理基础还不够扎实。二是管理流程不明确。现行国际税收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不够细化,缺乏各管理环节的衔接,部分基层人员遇到国际税务管理事项仍不会操作。三是管理职责不明晰。各项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分解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国际税收管理岗责体系还不完善。
(三)专业化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风险管理运行缺乏机制性。没有把风险管理贯穿到国际税收管理始终,“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防范”一体运行的机制还没有完
全建立。二是风险识别监控缺乏准确性。国税税收的各项重点工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风险特征库,风险识别靠经验开展,准确性较差。三是分类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专业化服务和管理措施未能与具体工作有效衔接,无法按照风险指引对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相应应对手段。个性化与专业化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创新,国际税收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高,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专业化管理支撑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缺少信息化手段支撑。税务机关实施国际税源监控,缺乏自上而下各部门协同配合,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信息。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相对滞后,难以实现税源信息的有效归集和共享。缺少信息化手段,难以对企业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对外支付、股权变动等做到动态监管。二是缺少协作联动机制支撑。从国际税收管理内部来看,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到位,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格局没有形成。三是缺乏专业队伍人才支撑。国际税务管理专业性、政策性强,当前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反避税人员严重短缺,人员流动、人才流失现象较为普遍,还没有建立一支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团队,制约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开展。
三、某国税推行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具体实践
针对上述问题,某国税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把国际税收融入宏观征管体系之中,推出了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应用为支撑、以队伍建设为保障的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化管理机制,推动了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夯实“分级分类”跨境税源管理基础
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完善制度,理清事项,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解决了“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夯实国际税收管理基础。一是明确岗责体系,建立专业团队。重点做好设机构、定职责、教方法。“设机构”,省、市及国际税收业务量较大的县(区)局成立国际税收管理专门机构,其余县局由专人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业务,从机构、岗位设置上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定职责”,明确省、市、县、分局四级岗位职责,重点发挥市局承上启下、专业人员相对充足以及基层分局直接管户、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将重大跨境税源的调查评估、跨区域税源的调查调整、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业务交由市局直接负责,通过市局项目小组实施和指导基层组织实施两种模式,发挥市局在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将信息收集、资料受理、登记备案、调查核实、政策宣讲、日常监控等工作赋予基层分局,使国际税收管理成为基层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大征管格局中。“教方法”,制定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管理内容、工作启动方式、启动频率、落实岗位、操作方法,做到管理责任清晰细化、任务明确、标准量化。“建团队”,将各地业务骨干组成专家工作小组,负责全省重大、跨区域以及疑难项目调查调整方法的研究和集体审议。如针对关联企业间低价、平价转让股权的价格调整问题,通过集中研讨,下发了按收益法进行调整的模板并选择调整成功案例进行转发,指导各市开展工作。2012年,对某非居民企业平价转让境内制药公司股权进行调查调整,成功入库税款
2.1亿元。二是细化管理事项,实行分类管理。首先,考虑不同层级管理资源的优势,将国际税收管理事项按照管理环节分解为52个事项,划分为基础事项、专业事项两类,实行分级管理。基础事项是与基层日常征管密切相关、与企业直接对接、操作较为简单的业务,如申报征收、信息收集等,由基层分局负责在日常工作落实;专业事项是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跨区域的管理事项,如跨境所得类型及征税权的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查调整等,由市、县局专业团队实施管理。其次,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将非居民企业划分为常规纳税人和零散
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监控管理。常规纳税人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取得中国境内股息所得、取得海外代付利息、按销售收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分别落实管理措施,如对取得中国境内股息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建立居民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台账实时监控管理等;对零散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综合利用日常征管信息、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外围信息以及部门间共享信息等,使其纳入监控管理。三是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一方面,根据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与提供劳务、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管理重点难点,结合某实际,分类研究控管方法,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操作规程》、《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非居民企业税务证明开具管理操作规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等,提高了管理的规范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根据国际税收业务的内在关联关系,梳理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将跨境交易合同的签订、征税权判定、合同备案、税款征收及反馈全部纳入流程管理,明确了管理的内容、程序、标准、方法和重点,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管理空档,实现环节控制流程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风险管理机制运行
坚持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税源分析、风险应对、税收监控相结合的国际税收一体化运行机制。一是加强监控分析,明确管理重点。依托《某国税税收管理预警评估系统》,根据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加强内外部涉税信息搜集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包括合同类信息分析、分所得项目分析、管理类信息分析等5大类29项风险预警指标。通过“逾期未备案”、“已扣税未备案”、“未实行指定扣缴”等指标,实现了对跨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及税款扣缴情况的动态监控;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按所得项目建立风险特征库,实现了对各类所得项目的针对性监控。按季度在系统中自动分析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基层应对处理,有效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2013年上半年,共发布各类预警信息4520条,有效率达到73.65%。二是分类应对风险,强化质量控制。编制风险指引,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相应应对手段。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集体约谈、培训、一对一提醒等风险提示服务手段督促其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手段进行处理。对风险分析和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选择股权转让、海外代付、对外支付佣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开展了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方案制定、实地检查、抽查督导和结果考核,确保检查成效,近四年共计查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1.9亿元。对业务复杂、跨区域的事项提升风险应对层级,探索实施“大案联查”,如对某跨国电子公司的联合调查调整,单户补征税款2.08亿元。三是强化管理措施,实现关口前移。以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为切入点,加强与其相关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如通过对居民企业进口设备抵扣税款的监控,核实是否有引进技术,或将技术引进混淆为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跨境合同备案为管理起点,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款项支付、税款扣缴或缴纳等事项,对合同履行实施过程控管。按照“政府搭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模式,建立与工商、商务、地税、外管、银行、科技等单位涉税信息交流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取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技术转让费、利润再投资和企业对外付汇信息等资料。如通过《某国税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将工商部门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按月清分发布给县局核实,2012年以来,累计发布股权转让信息534条,指导各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近期,对商务部门传递的2户非居民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的调查落实,预计入库税款1.9亿元。
(三)构建一体化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应用、协作联动、人才培养三个平台,实现上下联动和协作一体化,保障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顺畅运转。一是搭建信息应用平台。开发应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部业务纳入系统,提高了管理水平。第一,实现了税务部门跨境税源监控透明化,业务处理痕迹化,增加了监控的质效和可信度。第二,实现了居民企业跨境交易信息、基层分局日常管理信息、外部信息的集约综合分析利用,实现了税收管理信息的集约化。第三,通过外网子系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网上备案、申请和业务咨询,实现了服务与管理的融合。二是完善协作联动平台。一方面,建立同级职能部门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实现国税系统内部各部门,包括国际税收、稽查、大企业、所得税、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等部门跨境税源信息共享,实现对居民企业成本费用、对外支付、进出口货物日常监控信息的有效传递,便于提前介入,及时发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防范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管理模式,畅通上下互通的信息传递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做好数据分析、任务发起、工作推送和质量考评等工作。下一级税务机关承接任务事项做好任务落实和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反馈相关处理结果,并根据上级要求,改进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质效。通过以上措施,实现了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数据分析、任务发起、工作推送、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综合评价、持续改进的闭环运行。三是建立人才培养平台。注重国际税收知识的普及,把国际税收管理知识纳入教育系统常规培训中,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领导干部上岗培训中增加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开展岗位技能实践锻炼,在专项检查中,由市、县、分局人员参加,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加快了基层干部业务成长步伐。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建设国际税收专业人才队伍的意见》,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外出学习考察、组织实地观摩等形式,对基层干部开展国际税收业务培训,省市两级每年培训都在5000人次以上。组织全省业务骨干进行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考试,建立全省国税系统的国际税收管理专业人才库。2013年,投入430多万元,选拔40名业务骨干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为期半年的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培训,为提高全省国际税收管理水平提供了智力储备。
四、进一步深化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思考
推进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总结、改进、提高的过程,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求实创新、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化、信息化、协作化。
(一)深化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要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是深化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反避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税收情报交换、“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等始终,贯穿于不同事项管理的全过程。科学界定各层级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职能。市局承担税收风险战略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评定、风险应对业务技术支持等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提供目标、指导和支撑,同时对预约定价谈签、成本分摊协议磋商等重要复杂事项进行风险应对,提高专业化管理层次。区县局主要是根据上级规划部署和风险识别排序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应对工作,推进区县局税收管理实体化。科学分解税收管理职责,深化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的体制建设,把风险应对的主要职责从税收管理员职责中分离出来。
(二)深化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要以提升专业控管能力为目标。推行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化方式,要努力做到“四化”:管理方式专业化,打破现有征管模式,科学理顺国际税收管理事项,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模式,突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管理主体团队化,改变以往国际税收管理单兵作战,效率不高的弊端,理清管理职责,借鉴“项目管理”和“虚拟办公室”的思路,组建
管理团队,依靠团队的力量去管理。管理手段信息化,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一方面加强现有国际税收数据的分析应用,另一方面拓展外部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利用,通过对内外信息数据的分析,及时掌握税源管理状况,找准税源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源,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管理机制协作化,包括与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要着力优化信息化应用平台,让运转流畅的丰富信息成为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支撑。
(三)深化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要进一步深化重点环节管理。一是深化反避税专业化管理。建立分行业企业利润率监控体系,及时发现行业及企业利润率异常变动趋势,使反避税调查案源更具针对性。深化跨国公司内控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定价政策确定、产业链增值分配、地区利润分布及企业内部各部门财务评价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建立与税务稽查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其检查中发现的关联交易避税嫌疑线索,拓宽反避税调查案源。二是强化非居民税源管理。按照统筹国际国内税收的思路,以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为切入点,实现同评同查机制,提高管理的综合效应。区分非居民企业税源性质,按照营业利润和消极所得分别明确监控要求,提高其管理的针对性。积极研究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办法,明确计算机软件使用和网络服务的征税判定方法,确保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正确有效行使。三是优化“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整合管理职责,明确对“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管理统一归口一个部门,避免工作上的扯皮、低效。建立和完善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使税务部门能充分和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跨境交易信息,解决当前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信息不全的现象;遵循我国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的路线,不断谈签及修订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协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提高 “走出去”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国际涉税业务操作能力。
国际税收新课题 第6篇
同的解决方案。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展开
在此次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世界税法协会等协办的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自189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来,现在全球约有2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在得到执行。中欧彼此都是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欧洲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发源地,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中欧税收界的学者共同探讨国际税收协定问题,从短期内而言,有利于当前减少税收壁垒和抵制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一定的现实作用;从根本上看,有助于塑造更加健康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迈克尔·兰教授说,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不断扩大,欧洲税收的一体化进程也得到发展。欧盟运用欧盟法院的裁判功能,不断取消各国对欧盟税收统一的障碍性制度。欧盟目前正在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这项工作可望在2010年启动。
奥地利财政部国际税收法律顾问、oecd税务培训中心名誉教授汉缪·鲁柯达指出,oecd和联合国(un)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平衡了协定伙伴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接受了oecd范本注释关于非成员国地位的规则,中欧之间税收协定的统一协调性大大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协定处处长傅瑶透露,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全球范围的税收协定网络,对外签署协定90个,其中欧洲38个、亚洲和大洋洲34个、美洲9个、非洲9个。中国税收协定工作发展与改革开放历程同步,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主要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的同时,开始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第三个阶段从2000年以后开始,更多地与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税收协定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法律保障、税收优惠和协商合作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双边税收关系,基本上局限于交通领域,主要是签署海运和空运税收协定。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从单一的交通运输领域,向跨国投资、技术交流和劳务流动等多方面发展。一系列税收协定的成功谈签,贯彻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的开放战略,加快了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步伐。
现行税收协定并不能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174个国家(地区)共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2730个。但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汉缪·鲁柯达举例说明了双边税收协定在欧盟内存在的一些扭曲现象。比如希腊某公司为获得税收饶让,在塞浦路斯设立控股公司;比利时银行通过奥地利银行对中国提供贷款,以享受对利息总额70%征税的好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指出,事实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但是,在欧盟现行法律框架下,27个成员国依然享有税收主权,这意味着单一的内部市场存在着27套内容迥异的所得税法。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在所难免,对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产生壁垒效应。
**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永伟指出,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缔结有数以千计的国际税收协定,但却没有负责对这些协定进行监督的国际组织,没有负责解决由协定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专门机构,也没有适用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统一的国际规则。
长春税务学院教授王君指出,目前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据估计,避税地持有的财富导致世界各国政府每年损失2550亿美元的税收。由于避税地的特殊税收政策,世界各国因为担心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或利用其他手段避税,所以都尽量避免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
签订全面的税收协定。与此同时,避税地也不愿在税收协定中加入情报交换等条款。因而,反映在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上,各大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税收协定如何应对挑战
目前,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活动的跨国色彩越来越浓厚,避免双重征税的难度不断加大,通过侵蚀税基、延期纳税、套利行为等方式的避税行为不断增加。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挑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张智勇认为,为了建立一个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缔结多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可以消除多个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双重征税,消除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便于税收协定的统一解释,促进税务当局的更紧密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汤贡亮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会逐步增多。中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应更多地关注居民管辖权规则,关注对纳税人的平等保护。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针对外国投资的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国际避税现象会更加活跃。当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加大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后,企业会通过各种隐蔽途径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名义上的投资者来设立相关企业,以图继续转移利润而避税。甚至有可能出现一些真正的非关联企业夹杂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成为所谓的过桥企业,以图迷惑、干扰税务机关的视线。对此,中国政府在签订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应对。当前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寻求税收壁垒的保护也可能成为一种选项。合理调整国际税收协定,不但对克服当前的金融危机有所助益,而且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国际经济秩序。
靳东升则提出,在税收协定上,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公平。由于发达国家间的投资和贸易往来大致平衡,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协定范本,显然不能够适用于投资和贸易往来都不相当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不同,发展中国家位于不利的地位。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发展中国家将很难参与竞争。应根据国家的差距,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一些优待政策。这符合亚当·斯密提出的量能负担理论,即相同能力者纳相同的税,不同能力者纳不同的税。
国际税收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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