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精选7篇)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第1篇
2009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会议由中国国务院温家宝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有必要对现行保密法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第2篇
一、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保密奖励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和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就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开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衽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为解决当前定密主要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二)上收定密权限。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明确保密期限。为突出重点,保住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战时新闻传播与保守国家秘密 第3篇
战时新闻传播是有别于和平时期新闻传播的一种特殊传播形态。“报馆一间, 犹联军一队也。”拿破仑一语道破了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新闻传媒有着如此显著的作用, 所以在战时环境中,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 媒体不仅要遵守和平时期强调的国家相关保密法律和法规, 还必须严格遵守官方特别是军方制定的战时新闻宣传报道条例。于是, 新闻传播和国家秘密之间的较量就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如今总体战短期内不会爆发而局部战有可能持续不断的国际环境里, 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探讨有着相当的贴近性、急迫性和必要性。
国家秘密与战时新闻传播
我们必须先确定国家秘密的外延和内涵。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把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本身包含着三层意思:
第一, 从利益相关性的角度看, 凡是被定为国家秘密的, 是因为它关系到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 国家秘密的生成必须是合法的, 即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 而不是由个人随意决定的。这就保证了国家秘密事项保护的权威性, 避免了“人治”色彩。
第三, 指明了国家秘密的存在特性, 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具有鲜明的时空性。 (1)
而与此对应的新闻泄密, 是指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 以致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相对于和平时期外延广泛的定义, 战时国家秘密更多指向的是有关战争的各种军事信息和情报。本文着重从这个角度探讨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的博弈。
关于新闻传播泄密的事件历史上有很多记载, 其中最广为流传的可能就是雅各布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一名叫雅各布的英国人编写了一本《德军编制结构》一书, 详细地介绍了德军的编制结构、武器装备、战斗序列和后勤保障等, 并列出160多名部队主官的姓名、简历, 甚至连德军新成立装甲师中步兵小分队也作了介绍。希特勒为此勃然大怒, 令其情报头子舒伦堡绑架雅各布, 挖出混进德军内部的间谍。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雅各布绑架至柏林, 摆开架势要他交代提供情报人员的姓名时, 雅各布的回答却使法西斯分子瞠目结舌———原来, 《德军编制结构》一书是雅各布从长期搜集、剪贴和摘抄的德国报刊发表的有关军事方面的报道中整理出来的。 (2)
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情报来源, 有相当一部分是靠从各种资料中搜集获取的。难怪有情报专家声称:最公开的报刊往往隐蔽着最秘密的情报。美国前总统杜鲁门为了要求新闻界自律曾经说过:“美国有95%的秘密情报都曾在报纸或其他刊物上发表过。” (3) 各种公开的新闻出版物本身就是重要的情报源, 正因为如此, 政府和军方对传媒的控制在战时状态下, 随着战争的持续进行会越来越严格。
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的矛盾
有这样一句话把军方和传媒的关系描写得淋漓尽致:战争成功的诀窍是保密, 报道成功的诀窍是公开。很明显, 战争与报道、保密和公开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从来就是一对矛盾, 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任何一方的强势都是以打压和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强化信息保密必然要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管控, 有时甚至会以牺牲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而放宽对新闻传播的限制、提高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必然会对信息保密造成损害, 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当然, 我们也很清楚, 新闻事业是国家公共事业的一部分, 服从国家利益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天职。因此, 当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发生矛盾的时候, 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 新闻传播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 为信息进行保密。但这其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 就是对战争新闻的真实报道与泄密之间是有区别的, 我们不能把媒介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等同于泄露国家秘密。
“如果抛开战争, 我们如何理解20世纪?历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认为, 离开战争, 我们无法理解这个世纪。” (4) 同样, 对于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我们仍旧可以在战争这种特殊的语境里展开讨论。让我们以越南战争为例来考察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的博弈。
越南战争被称为第一场“电视战”, 它是第一场可以几年如一日地出现在美国人电视屏幕上的战争。虽然美国对越南的这场军事干涉已经过去30多年了, 但是它的阴影却一直笼罩着这两个国家。
美国在越南的这场战争毫无疑问揭示了军事和传媒的关系, 其影响不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 而是遍及整个世界。“越战综合征” (害怕卷入战争, 国民对战争热情减弱) 使得美国军方在之后的战争中对新闻传播活动做出了较之以往更为严厉的管束, 于是有了1983年美军入侵格林纳达时完全排除记者报道的企图, 有了1989年巴拿马事件中军方部署限制传媒发生作用的组织, 也有了第二次海湾战争中“嵌入式记者”的安排。其实, 已经过去30多年的这场战争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这些, 这场被称为由媒体结束的战争还应该教会我们一些别的东西:正是新闻媒介对客观现实的真实再现才让公众看到了战争有别于军方宣传的一面;正是媒介工作者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才让公众开始了关于战争实质的深度思考。更重要的是, 媒介冲破重重阻力给公众展现的政府所谓的“国家机密”让反战的浪潮席卷美国, 并最终结束了这场没有道义的战争。
除了越南战争外,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应该也是新闻传播与国家秘密之间较量的典型案例。
1971年6月, 《纽约时报》和其他一些报纸披露了一批描写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国防部绝密文件。这些文件是由国防部官员丹尼尔·艾尔斯伯格透露给外界的。这批绝密档案表明, 美国政府在越战初期就采取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 以后这些手段更是成了政府的家常便饭。《纽约时报》顶住了美国政府查封报社的压力, 全文刊出了美国国防部的这些绝密报告。在文件公布之前, 美国政府曾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文件的发表。但在秘密听证阶段, 政府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文件会危及国家安全, 所以政府的阻止失败了。这种欺骗行径引起了早已强烈不满的美国民众更加高涨的反战情绪。这就是美国政治史和新闻史上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在这个事件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新闻传播与信息保密之间激烈的较量。
不能无限制地对新闻传媒进行控制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 是为维护国家、民族利益而采取的最激烈、最集中、最强硬的政治手段。一旦进入战争状态, 构成国家的任何组织和团体都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地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以及战争的需要为最高准则。
比如美国, 每当国家处于特殊时期, 特别是战争时期, 政府对新闻传播的保密控制会更加严厉。“一战”和“二战”时期, 美国就先后颁布了《反间谍法》、《对敌贸易法》、《煽动罪法》和《第一战争权利法》等一系列法令, 以保护国家秘密为由, 来管束大众传媒的采编活动, 而且同时还设置专门的机构 (如“一战”期间的公共信息委员会、“二战”期间的新闻检查办公室等) , 来强化行政控制, 协调与媒体的关系, 监控媒体的报道, “净化”战争信息流通。但是“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却提醒我们, 政府或军方不能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无限制地对新闻传媒进行控制。
国家利益其实是国家内全体公民利益的集中体现, 国家利益不等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利益。掌握国家权力的小部分人不可以打着“国家”的旗帜谋私利。所谓的国家利益如果是指政府利益或者政党利益, 那么人民的利益又该归于何处?所以“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正是对所谓的“国家秘密”的质疑。国家秘密的生成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国家秘密”并未涉及大部分公民的利益, 而只是小部分利益集团的利益, 就不能打着“国家秘密”的旗帜限制新闻传媒的报道和信息公开, 即便是在战时这样非常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相反, “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正好向我们表明:在战时, 新闻传播者秉承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采写和报道事件不仅有利于人们对遥远战场事态进程的了解, 而且也有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深度认识, 并据此作出自己的价值考量。
新闻传媒不能退缩:在开放与保守之间权衡
美国参议员海勒姆·约翰逊1917年在美国参议院抛出一句名言:“战争发生时, 真相是第一个牺牲者。”传媒如果只是报道政府或军方要求发布的信息, 则可能导致军方的意图得到了体现,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却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在此后美国参与的历次战争中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而这恰好从反面证明:新闻传媒为受众服务的最好方式永远在于客观和真实, 在战时新闻传播中尤其如此。
战时传播状态下, 传媒受到的阻力明显要强于和平时期, 但是, 这并不能成为传媒退缩的借口。在处理所谓的“国家秘密”时, 应该仔细判别它的性质与真伪。如果它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及利益带来危害, 那么传媒应该自觉放弃对于“独家报道”轰动效应的热衷, 真正做到保守国家秘密, 恪守职业道德, 把国家和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如果相反, 传媒则有责任将之公布于众, 让公众了解到事情的全貌,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黑格尔说, 在战争中整个民族都被动员起来, 在集体情况中经历着一种新鲜的激情和活力, 因为这里的动因是全民族作为整体去保卫自己。国家利益是关乎每一个个体的, 战争更是关乎生命的, 它不是掌权者或掌权集团的私事。人们有权决定关乎自己命运的国家大事, 包括战争。“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相对笼统的原则和标准, 如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如何对保密程序方面的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在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 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传媒利益, 有效地协调三者的关系, 这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课题。
美国的新闻保密曾给这个国家带来了沉痛的教训, 那些不必要的所谓“政府机密”使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现在, 美国人有一个观点, 那就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 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 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下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 (5) 其实, 新闻传播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博弈在所难免。究竟哪些信息应该向媒体开放, 哪些信息需要保密, 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兼顾媒体的传播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以平衡信息的保密和公开。
参考文献
[1][3]赵振祥、李明合:《传播与保密——情报新闻导论》, 中华书局, 2005年版, 第185~186页, 第118页。
[2]冯延芳:《报刊与军事机密》, 《军事记者》, 2005 (2) 。
[4]苏珊·L·卡拉瑟斯:《西方传媒与战争》, 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页。
为了国家的安全而保守秘密 第4篇
你是要把情报说出来而赢得选举,还是要三缄其口而落败?
至少我们所知道的一个候选人,曾经面临这样的困境。
1944年,汤姆·杜威参与竞选总统,对手是富兰克林·罗斯福。如果他——杜威,希望击败有人气的现任总统罗斯福,他就需要极力争取一切的助力。
那年夏天,他获得了助力——不利于对手的情报。这个情报使得杜威很震惊,很难以相信,因为他获知美国情报局已经解开日本的密码——早在1941年的时候。他认为,这表示美国事先知道日本要偷袭珍珠港,但是,罗斯福总统却没有设法阻止此事。
如果杜威这位共和党候选人的消息来源不可靠的话,我想,他会排斥这则情报,视之为某一位失望的共和党同志一厢情愿的想法。然而,杜威的消息来源却是完全可以信任的,他必须相信——纵使他想到美国总统竟然让珍珠港事件发生(无论是基于什么理由),都不禁感到相当痛恶。
他的第一个反应是:必须把故事的究竟告诉人民,说富兰克林·罗斯福为了刺激我们对于战争的欲望,竟然允许日本人炸毁夏威夷群岛上的基地。
然后,参谋总长乔治·马歇尔不知怎么发现了杜威知道这个有关密码的情报。
9月26日,汤姆·杜威进行竞选活动,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吐斯拉一家旅馆做短暂的停留。他还没有亮出他的王牌。
杜威在吐斯拉旅馆的房间里。有人敲门。杜威应门。有一个人自我介绍是卡特·克拉克上校,陆军情报员。他,克拉克,奉乔治·马歇尔的指示,送來一份机密的口信。
杜威打开参谋总长封着的信,上面写着:“如果现今涉及珍珠港事件的政治辩论,使大众怀疑到我们拥有重要的情报来源,你知道会有完全悲剧性的后果产生。太平洋的一切军事行动,在观念和时间上,都和我们截获密码而暗中获得的情报有密切关联。”
马歇尔请求汤姆·杜威:请记住,1944年时美国还处在战争状态中。
但是,杜威当时只会想到罗斯福在这个秘密之中所扮演的角色。于是杜威在马歇尔的使者面前脱口而出,“他知道珍珠港事件之前的情况!他不应该竞选连任,反而应该受到弹劾!”
就这样,汤姆·杜威面临着也许是他一生最痛苦的抉择。是揭露这个不利的情报,毁了罗斯福,赢得选举,帮助日本人呢,还是保持沉默,输了选战,保持美国防守力量的状态呢?
你知道,汤姆·杜威在1944年落败了。
他不仅在选战中三缄其口,并且也“不曾”透露他知道美国破解了日本密码一事。
在汤姆·杜威去世超过十年后的1981年,一宗秘密文件公布了,这则文件揭露了汤姆·杜威不曾知道的事情。原来在1941年所破解的日本密码是“外交密码”,不是军事密码。在日本突袭珍珠港之后,美国情报局才知道如何窃听日本的军事计划。
根据这份后来公布的文件,我们知道罗斯福并没有事先知道珍珠港事件的消息。事实上,连日本的首相以及国防部长事前也都不知道!
汤姆·杜威临死时,也许在怀疑自己是否做对了事情。
你知道他做对了。因为现在你知道故事的究竟了。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第5篇
1.保密要害部门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正确 错误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正确 错误
3.除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保密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无权管理保密工作。
正确 错误
4.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一旦确定不能变更。
正确 错误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正确 错误
6.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正确 错误
7.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正确 错误
8.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正确 错误
9.机关、单位负责人是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正确 错误
10.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正确 错误
11.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正确 错误
12.不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但可以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正确 错误
13.机关、单位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正确 错误
1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正确 错误
15.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15 道)
1.国家绝密级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A.40 B.30 C.20 D.10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A.重要程度
B.实施时限
C.性质和特点
D.承担者的级别
3.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确定。
A.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单位负责人
C.本级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上级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下列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叙述正确的是()。
A.涉密人员一律不能出境
B.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C.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D.涉密人员只要签署了保密协议,其出境不再受限制
5.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
A.自行定密
B.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C.在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权限之前,该事项不用采取保密措施
D.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本级机关、单位确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通过。A.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B.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C.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D.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7.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是()。
A.机关、单位负责人
B.机关、单位纪检部门
C.机关、单位党组织
D.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8.机关、单位应当将()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A.所有涉密的机构
B.涉及绝密级的机构
C.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
D.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的机构
9.国家机密级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A.40 B.30 C.20 D.10 10.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A.如果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B.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C.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D.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批准。
A.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D.本机关、单位负责人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A.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
A.罚款
B.销毁
C.收缴
D.处分
14.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起施行。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7月1日
C.2010年10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1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
A.绝密级
B.机密级
C.秘密级 D.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三、多选题(10 道)
1.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有()。
A.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B.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C.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2.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A.制作和收发
B.传递和使用
C.复制和保存
D.维修和销毁
3.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有()。
A.编辑、出版、印制、发行报刊、图书
B.编辑、出版、印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C.制作和播放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
D.编辑、发布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
4.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的有()。
A.所有承担保密义务的单位
B.军事禁区
C.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D.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部位
5.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有()。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D.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决定。
A.原定密机关、单位
B.原定密机关的上级机关
C.机关、单位负责人
D.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和原定密机关的上级机关共同
7.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A.密级
B.保密手段
C.知悉范围
D.保密期限
8.涉密人员上岗应当(),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A.经过保密教育培训
B.掌握保密知识技能
C.签订保密承诺书
D.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9.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依法予以处理。
A.该机关主要负责人
B.该机关
C.直接责任人员
D.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10.下列关于涉密人员叙述正确的是()。
A.涉密人员不实行分类管理
B.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C.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第6篇
1、(单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A.机密级 B.秘密级 C.绝密级 D.保密级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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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B.国家秘密 C.国家秘密的密级 D.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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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机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A.极为重要的,一般的,严重的 B.最重要的,严重的,一般的 C.重要的,特别严重的,一般的 D.重要的,严重的,一般的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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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规定。
A.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家保密局 D.国防部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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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A.乡级 B.市级 C.县级 D.省级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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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A.毫无保留 B.依法公开 C.全部公开 D.延期公开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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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绝密级国家秘密
B.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C.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D.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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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B.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C.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D.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后再采取保密措施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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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选题)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掌握保密(),签订保密(),严格遵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A.知识教育,知识技术,协议,协议 B.教育培训,知识技能,承诺书,规章制度 C.实战培训,规章制度,协议,知识技能 D.承诺书,知识教育,协议,规章制度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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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选题)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的保密工作。
A.本系统,本系统 B.本系统,本单位 C.本机关和本单位,本系统 D.本单位,本机关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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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多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A.加强保密检查 B.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C.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D.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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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B.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变更,但是密级应当自始而终保持不变
C.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D.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固定,不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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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选题)《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对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A.保守国家秘密 B.改进保密措施 C.保护国家秘密 D.改进保密技术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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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多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
A.定密负责人 B.主管部门 C.知悉范围 D.保密期限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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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绝密 B.秘密 C.机密 D.保密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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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A.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C.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D.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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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多选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国家秘密的知悉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B.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C.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D.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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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多选题)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A.依法管理 B.全面保守 C.重点突出 D.积极防范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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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
A.保守国家秘密 B.保密所有国家信息 C.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D.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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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B.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
C.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D.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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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判断题)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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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判断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只能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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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判断题)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决定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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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判断题)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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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判断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二级。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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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判断题)《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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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判断题)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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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判断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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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判断题)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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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实施;(二)拟订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三)制定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和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五)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六)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七)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八)制定全国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九)代表国家处理涉外保密工作事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法规或者规章;(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审查工作;(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或者指导保密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实施;(二)制定本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三)制定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本系统的保密事项范围;(五)组织开展本系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考评体系。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将保密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备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及时检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为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在保密理论研究或者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六)长期在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的;(七)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业绩突出的。
第二章 国家保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第十条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发布。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系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变化提出调整、修订意见。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机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或者多名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被确定为定密责任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应当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的具体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的具体定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保密期限内确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作出书面记载。机关、单位应当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标志包括密级和保密期限,与国家秘密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非国家秘密,不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或者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密级或者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2个月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绝密级超过30年、机密级超过20年、秘密级超过10年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进行解密审核,并将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国家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认为符合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属于不明确事项。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之日起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拟定为绝密级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拟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不明确事项确定情况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
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定为绝密级的或者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定为机密级的或者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处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统一管理,集中实施,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在具备保密条件的环境内进行,或者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必要时设置警卫力量。
密品及其介绍、使用说明材料,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无法做出标志的,应当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密品的交接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和签收手续。
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接触密品的人员应当经过批准,作出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密码保护和边界安全防护等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运行维护等,应当选择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安全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合格后,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安全部门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分别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系统不再使用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涉密采购项目应当确定密级,采取保密管理措施。
采购涉密工程和服务,应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管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采购涉密货物,应当坚持国产优先,使用前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测;采购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备;(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二)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四)具有承担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四)从事涉密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服务,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条 日常工作中产生、处理或者保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涉密岗位按照日常工作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在绝密级岗位工作的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机密级岗位工作的为重要涉密人员,在秘密级岗位工作的为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确定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四)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四)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五)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新录用工作人员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资格审查应当与录用审查同时进行。
第四十四条 涉密资格审查由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负责。主要程序是:(一)本人如实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二)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条件,通过调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作出审查结论;(三)报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涉密资格审查档案应当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移送的,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机关、单位应当将确定的涉密人员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省级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心涉密人员确定情况逐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要涉密人员确定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涉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涉密资格复审。一般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每隔5年进行一次复审,核心涉密人员每隔3年进行一次复审。第四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保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涉密岗位资格证书。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涉密人员上岗、离岗、离职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上岗或者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经批准临时参与涉密活动的非涉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书。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第四十九条 涉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一)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二)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三)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四)与境外人员结婚的;(五)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第五十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应当经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属于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清退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国家秘密载体。
第五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至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的具体脱密期由所在机关、单位确定。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出境,不得到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由原机关、单位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执行,调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脱密期管理可以由调入机关、单位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第五十五条 涉密人员擅自离岗离职或者出境逾期不归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保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活动和项目管理情况;(十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面保密检查或者专项保密检查。第五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应当书面通知受检机关、单位,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机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保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检查时,可以就与保密检查有关的问题查阅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封存核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设施设备。
对没有书面通知、未出示工作证件或者检查人员少于两人的,受检机关、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组织复查。
第六十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二条 机关、单位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结泄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查明泄密事实、泄密责任人和相关证据;(二)已经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三)已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者已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机关、单位查结的泄密案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结的泄密案件,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泄密案件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查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当说明原因,经登记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登记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登记并出具清单。清单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但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收缴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六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第六十七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应当提交需要鉴定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物品,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第六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有关机关提请鉴定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密级鉴定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密级鉴定,出具密级鉴定意见。不能按期完成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包庇、纵容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措施进行处理。第七十三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保密审查合格证书。第七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检测评估和审批,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五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六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处罚:(一)过失泄露国家保密,情节轻微的;(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泄密危害的;(三)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泄密案件调查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或者处罚:(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屡次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一次泄露国家秘密较多的;(三)拒绝提供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或者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保守国家秘密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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