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乱象范文
电视购物乱象范文(精选5篇)
电视购物乱象 第1篇
关键词:法制节目,乱象,探析
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 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在这一年, 中宣部、司法部制定的“一五普法规划”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由专人负责, 办好法制宣传栏目。”随之各级电视台纷纷开办了名目众多的法制栏目。法制节目的“繁荣”对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有些由于制作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素养, 媒体缺乏自律机制、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 在选题、表现方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违法治精神、违法甚至犯法的“乱象”, 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我国法制节目中存在的“乱象”
第一, 报道内容过实与失实。
报道内容过实。新闻的价值在于真实性。但在媒体的报道中, 对某些题材的真实报道就可能不被许可, 甚至可能违法, 报道过实可能产生“悖法”现象。“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 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 全面再现犯罪过程, 详细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方向和侦破手段, 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1]“有的出现凶杀场面、有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有犯罪嫌疑人被擒拿后的垂死挣扎这些报道的内容无疑是真实的, 但是让人看后感觉很不舒服。”[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判决前,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00年1月金华未成年人徐力一案, 有关媒体的报道严重违反了现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在某些媒体的首次报道和追踪深入报道中, 徐力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等关于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全都公之于众, 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有些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鉴别能力较弱, 如果媒体提供了大量的涉黑、色情、凶杀等犯罪类的法制节目, 会使他们对犯罪行为产生一种内在的倾慕, 甚至去模仿。比如电视台《说法》有一期节目中, 曾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2003年11月28日, 湖南衡阳连续发生青少年抢劫案件, 受害人报案以后, 抢劫者的同伙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经过警方调查, 最后认定其所提供的破案线索都是假的。破案后, 公安机关才弄清楚, 原来他们为了保护同伙, 故意提供虚假线索, 转移警方视线, 逃避警方追捕, 而这些反侦查方法都是他们从电视法制类报道中或电影警匪片中学到的。
故事化和娱乐化导致新闻失实。法制节目越来越受到观众的喜爱和关注, 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设法制栏目, 竞争渐趋激烈。竞争一方面给法制类节目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利于节目本身发展的“乱象”。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和娱乐化消解了法制节目本来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某些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和轰动效应, 不惜在涉及伤害、抢劫、强奸、色情、诈骗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过分夸大渲染甚至胡编乱造, 节目中出现不当的画面表达和语言描述, 严重损害了节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造成了新闻侵权。如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尹东桂案件:尹东桂因贪污受贿被起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 媒体对她进行了很多报道, 夸大渲染, 最引人注目的是她被称为女张二江 (张二江号称五毒书记, 吹、卖、赌、贪、嫖五毒俱全, 曾经与107名女性有染) 。为此, 尹东桂提出了侵害名誉权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 媒体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赔偿尹东桂经济损失2.8万元, 同时给她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指出:有些制作者有急功近利的倾向, 疲于应付播出节目的数量而导致一部分节目粗制滥造。“许多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背景、条件、司法机关裁判的理由甚至一些基本的法律程序和根据都没有搞清就急于制作, 只得大量省略或删改细节, 容易造成事实不清和评论者的片面评论。”[3]作为电视节目, 合理运用各种手段追求收视率以提高节目的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 但是法制节目的宗旨是护法、普法、释法和指导用法。
第二, 采编方式失范。
偷拍偷录、身份冒充采访误区。偷拍偷录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但作为“党的喉舌、人民的代言人”的新闻媒体有一定的监督权力, 新闻界偷拍偷录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 如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采访既受法律保护, 又受法律制约。然而, 目前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 人们对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的权力理解模糊, 甚至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自己应有的权力也无法明确, 这就使得一部分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访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 不知不觉地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造成侵权。有些记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偷拍偷录器材, 在采访过程中假冒嫖客、假充人贩子等进行卧底暗访。如果记者没有参与到事件当中, 只是客观地观察和记录, 没有推波助澜, 也不构成侵权。可是在一些暗访和偷拍中, 记者主动扮演一些角色, 还使事件有了质的发展, 这样记者就违反了《刑法》, 可能犯“引诱别人犯罪”罪。有些新闻从业人员越位成为“警察”、充当“执法者”的现象在法制报道中也屡见不鲜, 这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79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依照前款从重处罚。”只要是行为人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谋取非法利益就构成了此罪的要件, 就可能触犯法律。
“真实再现”引发负面效果。目前, 在法制类节目中出现了一种倾向, 就是“表演”成分过大, 甚至为了引发观众兴趣, 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 不惜对一些恶性情节详细地加以描述或再现, 让人倍感惊险刺激。有些节目甚至演绎如何偷盗、如何杀人等。某法制栏目有一期节目讲一个男子和两名女性发生了关系, 然后把她们捂死, 再后来碎尸、吃肉的报道, 实在让人毛骨悚然。宁夏发生的为了抢枪而袭击110的案件, 被某栏目“真实搬演”上了荧屏, 当一个罪犯对警察描述引埋在路上的炸药炸毁警车的情景时, 脸上洋溢着得意、满足的神情, 真是令人费解。“真实再现”是法制节目常用的报道手段, 本来无可厚非, 但是一旦节目的报道尺度把握不好, 就会引发严重后果, 甚至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法制节目的制作人员更要牢记法制节目的宗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降低媒介暴力的消极影响。
第三, 影像声音处理不当。
报道过程中影像声音处理不到位, 引发侵权。某法制节目记者在跟拍“三陪小姐”时, 镜头里摄入了与“三陪小姐”在同一餐厅用餐的一名年轻女子, 竟未加处理一同播出, 使得这名年轻女子的名誉无辜受损。法制节目的制作过程中技术处理不到位的现象非常普遍, 笔者在查阅有关法制节目的视频资料时, 发现很多法制节目在播放时对报道主体的肖像没有做仔细处理, 特别是在做有关未成年人受害的节目时, 经常只是简单地蒙盖上受害人的眼睛, 其他肖像识别系统都没有处理;有的虽然在受害人脸部打上马赛克或进行虚化, 但是对其家人和家庭环境都不处理, 这样仍然能通过各种信息推测出受害人的相关资料。
错用法律术语, 导致媒体审判。法制节目经常有这样的镜头, 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示众, 新闻报道者动辄以“罪犯、犯人”称呼之, 在法院未判刑之前, 就给犯罪嫌疑人话语定罪, 形成“媒体审判”, 违反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一个人有罪有错, 媒体不能随便给其乱加恶名。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容践踏, 即使是腐败分子, 也不可以随便打、随便骂, 法律对他的人格尊严给予同样的保护。法院判决只剥夺了他的政治权利, 但作为人的权利还存在。法治时代, 已不同于古代封建社会, 媒体更有责任引导人们走出误区, 更好地理解法律意义。
法制节目产生“乱象”的原因
第一, 新闻自律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新闻法》, 这对规范新闻监督过程中的“乱象”来说是严重的缺失。此外, 我国新闻自律机制不够完善。发达国家限制媒体或规范媒体行为的法律也并不多, 但是其媒体自律机制却非常完善, 在涉及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上, 都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机制。在新闻职业道德和电视的节目标准中, 媒体自己制定行为准则, 遵守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新闻自律机制不完善, 对媒体报道就不能很好地规范, 特别对法制节目中的暗访偷拍现象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 比如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行暗访偷拍、何种偷拍工具可以使用等。
第二, 节目制作人员。法制节目“乱象”很大程度上是由制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造成的。节目繁多, 制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缺乏、责任心不强等。还有人照搬书本知识, 观众看后不知所云, 往往只看到了案件本身, 却并不理解案件里包含的法律内容。有些制作人错用法律术语, 滥用“十恶不赦”、“恶魔”等污蔑性术语, 间接干涉司法审判, 形成“媒体审判”。再加上有些制作人过度追求经济效益, 大肆夸张渲染案件本身, 使案件故事化、娱乐化, 对案件的侦查过程和手段也不加选择地报道, 更有一些制作人员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妄加评论。还有些节目制作人在节目制作时粗心大意、把关不严, 图像技术处理不到位, 也同样会产生新闻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 新闻媒体承担了部分舆论监督的功能。同样, 根据《宪法》规定, 我国的司法权是依法独立行使的, 除了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之外, 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由此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就存在一些矛盾。观众常常会对媒体报道的监督功能产生误解, 往往把媒体作为“包青天”, 有事找媒体而不诉诸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如此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破坏。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许多媒体对相关案例的报道却有违这一原则。有些法制报道为追求时效性, 甚至在法院介入前或未作出判决前就针对一些热点法律问题、案件进行品头论足, 形成“媒体审判”, 干扰司法审判,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如“张金柱案”、“夹江打假案”等。此外, 法制节目中经常涉及司法腐败, 也会造成降低司法权威、影响司法系统声誉的不良后果。法制节目中有庭审直播, 司法部门对入堂记者带的采访工具和采访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定, 但有些记者违反规定, 私藏禁止带入的采访工具。
法制节目“乱象”治理对策
第一, 电视媒体本身要进一步改进。
报道内容要层层把关, 报道方式要掌握好分寸。法制节目的报道内容要层层把关, 报道要客观公正, 避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 避免涉及新闻侵权, 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在作有关未成年人的报道时一定要慎重选择, 不能仅仅考虑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而漠视新闻客观存在的对受众包括未成年人的涵养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细节和手段要淡化。过分地细化报道无疑有“指导”别人犯罪的嫌疑, 也容易使一些不辨是非的未成年人模仿作案, 甚至学会反侦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未成年受害人应全部采用“马赛克”或虚化处理, 避免暴露其他识别标志。慎用“真实再现”的报道方式, 坚决杜绝大肆地“再现”血腥杀人等作案过程, 回避尸体、凶杀血腥等场面, 避免观众产生不适反应;对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要做倾向性的报道, 避免由“媒体审判”造成的不良后果;尽可能地少使用暗访和偷拍手段, 避免误导观众。
提高节目制作团队的法律素养。节目制作团队的法律素养高低关系到节目本身的质量。一个好的法制节目制作团队不仅应该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 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我们并不强调团队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专业出身, 但是必须确保团队中的任何一个人对本行业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行业规则了如指掌。只有了解什么内容应该报道、怎样报道, 才能减少媒体对公民或法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才能在报道中不会出现法律常识错误, 不会误导观众, 媒体也不会因此经常被推上被告席, 因此加强法制节目制作队伍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
加强人文关怀, 规范使用法律术语。河南电视台李玉洁认为:“应该把法律事件从案件转向人本身, 法制节目必须关注人、帮助人、教育人。”节目制作人特别是主持人应该有较强的人文关怀意识, 从节目的选题到节目的拍摄录制, 以及最后节目的播出都要深深浸透着人文内涵, 不能为了追求收视率而违背道德伦理。有的法制节目的“真实再现”可能会伤及很多人, 比如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节目邀请专业人士对节目中涉及法律的阐释, 也应当浅显易懂, 避免照本宣科, 使受众能真正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法制新闻报道要求法制节目制作人运用法律术语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否则会使人对新闻报道的事件和内容产生歧义, 影响宣传效果。报道用语一定要认真辨别、运用准确, 否则就会在内容上产生歧义, 避免使用“杀人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场毙命”等词语。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案例的报道在涉及案件定性、量刑及未成年当事人名誉等诸多方面的时候, 应尽量体现理性、公正和法治精神。
第二, 端正观众看待法制节目的态度。
作为法制节目的观众, 不能一味追求节目带来的感官刺激, 而应积极思考节目中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学习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如果和未成年人一起观看, 应积极引导他们, 必要时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的内容, 消除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和模仿心理。观众在思考节目的借鉴作用和教育意义时, 也可以站在一个高度理性的角度对节目进行评价, 帮助法制节目真正实现规范化。可能有些观众看节目的目的是从中“推敲”作案手段和反侦查手段, 当然这类观众动机不良, 一旦犯罪, 迟早会被法律制裁。
第三, 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法制节目大多在司法机关已下结论 (如判决后、提起公诉等) 之后再发表意见。对于已决案件, 即使发表不同意见, 也应尽量避免片面极端的评论, 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对于未决案件, 记者有权利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但只能作转播或庭审实录, 不能发表倾向性意见, 更不能在报道中擅自下结论, 或者自称代表群众的意见给审判人员施加压力。媒体与司法都是社会中平等而相互独立的系统,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只应限于贪赃枉法、违反程序、吃拿卡要等工作作风与办案程序方面, 对于法律的运用则无权进行干涉。司法机关有时会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 而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 这时就依赖媒体报道来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所以司法机关在特定的时候需要寻求媒体的帮助。当然司法部门应杜绝腐败行为, 呈现给媒体公正严肃的正面形象,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是说避免和媒体合作, 必要时司法机关确实应该和媒体交流沟通, 以期在媒体监督的压力下, 真正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四, 完善法律自律机制。
法制节目自律机制不健全, 这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新闻媒体主管机构的国家广电总局近年来在规范媒体报道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比如为规范电视法制类报道, 国家广电总局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 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执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等。对于法制类新闻报道, 国家广电总局重拳出击遏制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的倾向, 对法制类节目片面追求收视率超过必要限度的谬误做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等, 这些规定对治理法制节目“乱象”起了一定的作用。
第五, 呼吁出台《新闻法》。
我国社会各种法规日臻完善, 唯独新闻法滞后。新闻媒体行业仍依靠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广告法》的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报道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缺乏对新闻这一特殊行业的针对性, 而且在实际运作中漏洞颇多, 这是法制节目记者常常处于尴尬地位的重要原因。媒体如何履行新闻监督的责任?媒体如何确保在报道的同时不会同司法独立相冲突?媒体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对案情知情权的同时不侵犯其隐私权?偷拍偷录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是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的。总之希望我国的《新闻法》早日出台, 使我国的媒体运作走上规范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张晓禾.国家广电总局要对法制节目“消毒”称其危害年轻人[N].华商报, 2006-11-18.[1]张晓禾.国家广电总局要对法制节目“消毒”称其危害年轻人[N].华商报, 2006-11-18.
[2]诸葛红梅.办法制节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魅力中国, 2010 (10) .[2]诸葛红梅.办法制节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魅力中国, 2010 (10) .
基层疫苗乱象 第2篇
2015年8月3日下午,焦卫敏抱着不满一周岁的女儿孙姝瑶来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洪山镇卫生院接种了三种疫苗。接种后约3小时,孙姝瑶突发高烧。在本地诊所使用退热贴和输液无效后,先后转诊周口县人民医院和周口市中心医院,8月8日晚被紧急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噬血细胞综合征、肺炎、电解质紊乱。
在四处求医的同时,焦卫敏夫妇怀疑:女儿的病是接种疫苗引起的。
8月19日,周口市疾控中心组织调查诊断会,并在当日做出诊断:受种者接种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和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后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为噬血细胞综合征。但诊断结论为“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偶合症”。
近年来,儿童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病症甚至死亡的事件已发生多起。《财经》记者调查得知,仅在河南沈丘县,2014年曾集中出现多起疑似病例,都被定性为“偶合症”、“没有证据表明与预防接种有关”。
尽管如此,这些家庭希冀在救济机制、鉴定的独立性方面得到更多关注。此话题也曾被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提案呈递到全国“两会”上。
2015年再次出现疫苗接种事件后,河南省疾控中心组成调查组启动调查。调查组成员、河南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副所长张延炀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否存在因果关联最终会有结论,如果有关联,将进行补偿;如果没有关联,比如偶合症,受种者可对有异议的诊断结论申请再鉴定。混乱的接种证
沈丘县于2014年进行了整顿,卫生部门全面收缴和换发新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整顿之前,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管理颇为混乱。
接种证是民众了解和记录接种信息的重要凭证,却在实际操作中错误频出。
一岁女童赵一晨是一起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病例,2014年5月9日下午,她在沈丘县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接种疫苗,两小时后出现发烧、呕吐等现象,后经医院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肺炎、脑性瘫痪。从赵一晨的接种证上看,记录失误甚至错误比比皆是。
接种医生将赵一晨5月9日的接种时间,写成了4月9日。该接种证既没有填写发证单位,也没有发证单位加盖的印章。内页里,除了潦草的手写接种日期外,其他必须填写的项目均未填写。例如,“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单位”、“医生签字”等皆为空白。
赵一晨的父亲曾联系不少接种儿童的家长,收集了大量接种证。这些接种证大多没有填写发证单位,这违反了原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
按照预防接种证规范,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盖公章;接种单位要做好记录,实施接种人员在接种后要及时在接种证、计算机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日期及批号,填写准确、齐全。
此外,2015年9月18日沈丘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联合发布的“情况汇报”称,赵一晨接种的是乙脑灭活疫苗。但赵一晨的接种证记录显示,她接种的是“乙脑减毒活疫苗”。两个疫苗性质不同。
对于这一信息的勘误和矛盾,沈丘县疾控中心计免科长梁俊称,赵接种的是乙脑灭活疫苗,至于接种证上的记录,“可能是基层工作人员填写失误”。
2014年6月6日,赵德营镇的王欢欢带女儿到镇卫生院接种“精制百白破疫苗”,随后一直高烧不退,在医院诊治十几天后出院。与卫生院交涉过程中,王欢欢发现接种当天登记的疫苗批次是20111260-3,生产企业为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该批次疫苗的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卫生院工作人员否认疫苗已过期超过半年,称该批疫苗共有360针,其他儿童都没有不良反应。有媒体据此报道“近400例儿童接种过期疫苗”。
对此,梁俊解释,由于赵德营镇卫生院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儿童接种信息平台上的各种疫苗批号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9月24日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均未更新,造成接种证登记的疫苗批号与实际接种疫苗不符。
过期疫苗会对受种者身体带来怎样的安全隐患,因每个人体质不同、每种疫苗成分和机理差异,无法轻易得出结论。正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各地疾控部门均设置过期疫苗的登记销毁管理制度,对过期疫苗登记、上报并统一销毁。
按照沈丘县官方的说法,接种证填写混乱、接种信息平台没有更新,在此期间至少数千名儿童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批次等重要信息无法彻底查证。
一位生物制药企业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记录不全也致使出现事故后无法倒查追责。
由于关键信息的缺乏,也可能引起公众信任缺失,继而导致疫苗预防接种率的下降,这也是政府不愿看到的“双输”结局。
如今,沈丘县疾控系统经整顿后,在孙姝瑶的新“儿童预防接种证”上,详细打印了她接种的两种疫苗的“疫苗与剂次”、“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有接种医生的签名。
不过,她接种的第三种疫苗记录,只手工填写了接种日期和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三栏仍为空白。疫苗渠道存疑
孙姝瑶接种的三种疫苗中,乙脑减毒活疫苗和麻风疫苗为一类疫苗,即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免费接种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属于自费、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焦卫敏不懂两类疫苗的区别,也不知道哪些是自费,哪些可免费,只是按照医生的要求缴纳了175元,且没有收据,医生也没有对收费项目给出详细说明。按照国家疫苗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规范,疫苗的种类、用途和价格应充分说明,并应在接种单位设置公开宣传栏进行公示。
《财经》记者在沈丘县采访多位儿童家长,他们基本与焦卫敏相似,不懂接种疫苗的种类,让交钱就交钱,且未收到缴费票据。2014年5月9日,赵一晨在接种乙脑疫苗时缴费74.5元亦无收据。
卫生院收费不给收据,接种记录不全,因而孙姝瑶的家长怀疑:接种人员可能私自销售来自不明渠道的疫苗牟利。同在周口市辖下的项城市,2013年曾经发生过卫生院防保站站长私自购买疫苗被免职的先例。
对此,梁俊称,沈丘县的疫苗采购按照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接种条例》),所有的一类疫苗都是由河南省疾控中心统一采购,沈丘县的疫苗来自省疾控中心。按《接种条例》规定,一类疫苗是从省、市、县到各级接种单位层层下发且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一类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有“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梁俊介绍,该省一类疫苗由省疾控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周口市疫苗专用仓库储存,沈丘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向市疾控中心申请,定时到疫苗仓库取货,再按需分发到各乡镇的接种点,全程按照要求冷链运输。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梁俊称,虽然沈丘县疾控中心有资格购买并分发二类疫苗,但从未行使此项权力,该县所有二类疫苗都是向周口市疾控中心报计划,由其统一采购分配。
一部分二类疫苗可替代一类疫苗,在“查漏补种”时允许接种人员向儿童家长推荐,但这部分疫苗接种量很少,不到接种总量的5%。
焦卫敏回忆称,女儿使用的口服轮状病毒疫苗是接种人员从冰箱里拿出的裸瓶,没有包装和说明书,也不知道生产厂家和批号。根据《工作规范》,接种单位人员在接种前,应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近年来,儿童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病症甚至死亡的事件已发生多起,这些家庭希冀在救济机制、鉴定的独立性方面得到更多关注。
被疏漏的留观环节
基层接种疫苗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重要的环节被疏漏。一些受访儿童家长反映,接种前,医生没有问及孩子身体状况,告知是否适合接种,介绍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禁忌等,也未在接种后留观一定时间。
赵一晨的母亲邵段回忆,注射完疫苗后,只缴纳了74.5元没有收据的疫苗费用,医生未要求孩子在医院留观。
《接种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
接种后留观,也是《工作规范》中所强调的,接种后现场观察15分钟到30分钟,如出现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接种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一位华东地区的疾控中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留观是为了辨别预防接种后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的机制。
一般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通常不需任何处理,必要时适当休息、多饮开水,最长可至三天自行恢复;反应较重的,可单纯对症治疗,如降温或局部热敷等。
异常反应则是,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的接种后造成的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发生异常反应,须及时送医诊治,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在两个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上报,并由后者立即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和处理。
上述华东地区疾控人士称,预防接种后,会发生不良反应的一定为少数人。这些反应中,绝大多数是一般反应,但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出现异常反应,这或与疫苗种类有一定联系,也可能与受种者的体质有密切关系,而过敏体质者或免疫缺陷者往往更易出现。
不过,因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或者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等,都不属于异常反应范畴。
重庆市永川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成世伦等人在2011年发表论文指出,基层接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疫苗接种知识匮乏、宣传不到位,不熟悉疫苗免疫程序,疫苗接种剂量不准确、接种途径不正确、提前接种或重复接种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接种后机体免疫水平达不到保护儿童的效果,且增加了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
2014年接连发生几例接种疫苗纠纷后,沈丘县委县政府于当年8月进行疫苗接种情况大排查和整改。整改中,20多名资质不全、业务不熟的人员被调离了预防接种工作岗位。这些人员有的已为当地儿童接种疫苗多年。
此外,沈丘县卫生局2014年7月30日下发的文件显示,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华、公共卫生服务站副站长王秀民,分别被行政警告、撤职处理,工作人员赵丽被调离工作岗位。
从法律规范看,沈丘县疾控部门也难避其咎。在疫苗信息日久未更新、混乱的管理系统中,疾控中心负有直接指导责任。按《工作规范》,所在地的疾控中心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一次,做到账、疫苗相符。
而从追责力度上,沈丘县卫生部门在上述2014年的文件中指出,查明赵德营镇中心卫生院“在疫苗存放及发放过程中不遵守疫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接种不规范”。按《接种条例》,仅是“违规储存、运输疫苗”这一行为,即可由当地的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并要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然而,记者在沈丘县采访期间,未发现在整顿整改中有“销毁不符合运输、储存规范的疫苗”、“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等情况。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各类接种单位21.6万个,其中乡镇和社区的接种单位提供接种服务的比例不断增加。
在基层预防接种点,接种信息错误登记、接种证管理不规范等乱象多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在2014年8月至12月间组织《接种条例》落实情况全国监督检查显示,地方机构部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接种单位未遵守接种公示制度、接种管理的情况,是全国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今年5月,福建省食药监局通报了为期50天的全省范围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管专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纠正的共324项。在对89家疾控中心、1144家接种单位的检查中,基层的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比如,疫苗供应方面票据不全、不规范,基层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在非医用冰箱等问题较突出,温湿度控制不精确,有些单位没有对储存的疫苗进行监测和记录,个别单位储存的疫苗温度超过标准要求等。随后,对这些不符合储运规范规定的疫苗进行了监管、销毁,存有问题的机构、人员被处理。
当下电视剧的产业乱象与发展出路 第3篇
“剧”(巨)变和“剧”(巨)制:电视台的角色
徐晓艳(东方卫视副总监):从频道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整个电视剧的产业链从创意到制作再到播出,在这几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电视台一直对影视剧又爱又恨。一部好的影视剧对电视台的意义有哪些呢?首先所有的节目类型当中影视剧是最受欢迎的,一个观众一天看电视的两三个小时当中,有1/3的时长都在收看影视剧,所以一部好的作品可以及时拉升频道整体的收视表现。
这几年影视剧的发展有了很多变化,影响了整体产业链的发展趋势。第一是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目前影视剧制作公司在6年之间翻了将近3倍,尤其随着上市热潮,2011年的增长幅度破天荒达到32%,也就是说一年之间多出了1000多家影视制作公司,这直接影响了影视剧发展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电视剧制作机构已达3000多家。
第二个变化是制作产量,从2010年、2011年开始,由于互联网,尤其是视频网站的崛起,购买价值疯长,又一次刺激了影视剧制作的疯长,所以这几年产量也是大幅度攀升,导致的后果就是成本越做越高,电视台的购置成本从几年前的几亿增加到现在的上十亿。2011年,全国立项制作电视剧达469部共14942集,交易总额约76亿,其中卫视的比例占最大,以一部电视剧的电视播映权为例,卫视首轮的价格可占到总盘的60%—80%。
第三个变化是影视剧播出渠道的多元化。以前最大的消费量在电视媒体,但是现在我们都全媒体化了,我们有手机和电脑,只要有一个屏幕就可以去看。这就使得影视剧不单单是与海外的市场竞争,还要考虑到与全媒体化的竞争。
第四个变化是影视剧市场的宣传推广。以东方卫视为例,我们一年花在黄金剧场宣传推广的资金已经占到资金总额的20%,甚至更多。可见电视领域、传媒领域竞争相当激烈。
第五个方面不得不提的就是政策。每一年都有针对影视剧市场的相关政策出台,而且一个政策出来后是不会被取消的,因此政策越来越多,这对创作和播出的影响都比较大。尤其是限广令出台以后,在整体经济比较萧条的情况下,怎么做好广告策划、产品组合,都是比较大的考验。
刚才讲的五个方面的变化最终导致的是影视剧的成本越来越飙升,以前讲影视剧有人力成本、播出成本等等,如果算全成本的话这个价格真的非常巨大。我记得2000年的时候,全国卫视整个的购置经费是30亿,2010年是80亿。现在一个比较大的卫视,一年的购置经费是10亿,甚至15亿。
上述六个因素共同作用,使得中国电视剧市场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高价值、高风险的市场。在国内一年大概生产1.5万集影视剧,实际上可以被播出的和观众见面的只有60%,40%基本上永无天日,没有办法播出。而影视剧播出当中有一半是亏损的,真正盈利的只有20%。
我们经常会讲,一剧一枯荣。中国电视剧市场目前是一个高成本、高风险的市场。有这样一种现象,一部好剧可使一个制作公司活3年,而一部差剧可能会让一个制作公司活不下去。而对电视台来说,选择好剧对我们太重要了。这就非常考验我们的购剧与选剧能力。东方卫视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确立整体的定位风格,我们的黄金剧场定位为承接新锐和都市,也即都市气质和现实观众,这样定位之后,我们对市场上所有剧目定位明确,以都市系列为主。我们在购置上采取东方卫视的总编室和影视剧中心双重负责,共同评估、共同决策的作业模式,并采用数据化的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系有两个维度,一个是观众的感性维度,一个是专家、专业的资深购置人员的理性维度。在剧制方面,播出格局一定影响产业链,市场一定是跟着资金走的,整个SMG的8个亿的资金里面东方卫视占6个亿。东方卫视在2011年尝试了第一部定制剧《杜拉拉升职记》,我们现在更多以播出平台的需求为侧重,由播出平台的意向去引导创意、引导后面的制作。
浴火能否重生——电视剧,从主流到市场
张洁(央视综合频道制片人):我的部门是央视综合频道的项目,就是以前的影视部,负责央视一套白天和晚间电视剧的采购以及生产、定制等工作。最近我们跟八套合并,成立一个电视剧采购中心。
2012年7月3号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央视一套黄金时段电视剧《我的法兰西岁月》收视率为0.08%,创下了历史最低值。而同一天湖南卫视的《天涯明月刀》收视率1.63%,央视一套黄金时段在当天的收视率排名中是第16位。去年一套黄金时段电视剧《现代革命》收视率是1.5%,创造了去年“一黄”的最低收视率。今年的最低收视率被《阿P书记》的1.37%刷新了,然后又被《我的法兰西岁月》刷新。
一套黄金时段收视率为何面临危机?首先是“央视一黄”有台内观众分流的客观现实,更有台外省级卫视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空前的竞争压力。中央电视台有15个专业的频道,有稳定的收视群体,少儿频道和电视剧频道经常超过我们的收视率。同时中央电视台在全国的覆盖优势正在被逐步削弱,部分省级卫视正普遍成为全国性电视台。如2007年,CCTV1有90.14%的覆盖率,全国前十名中只有山东卫视覆盖率达到65%,湖南卫视覆盖率达到64%,四川卫视达到了58.8%。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和村村通工程的普及,全国上星卫视的覆盖程度在提高。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山东卫视等频道的覆盖率已近80%,超越了中央电视台属下的CCTV3、CCTV4、CCTV5等10个全国频道。第二方面的原因,就是市场剧的神幻、武打、战争、苦情、戏说、穿越、婆媳剧创造的走向,在重构观众欣赏趣味的同时,造成了高品质和主流题材电视剧无法有效地实现收视。第三方面的原因,我觉得是主流界的创作不接地气,观众对其主题叙事模式产生了疏离。第四个原因是编排,现在有一个专业的设备叫卡位编排。因为“央视一黄”是8点10分开始播出,而地方卫视都是在7点30分播出电视剧,造成了1/3的新闻联播的观众流失到地方卫视去了。另外一个就是节目4+1的播出模式和购片模式。前些年由于央视的一家独大欺负地方工作台,现在地方工作台联合起来,四家对付你一家。所以4+1模式出来以后,它的联合购片的单集购买单,现在已经突破了200万,而央视是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的。
刚才是在“央视一黄”的角度上分析了产生收视危机的原因,但是还有一些其它的原因。接下来谈一谈电视剧市场的面貌。当然好处就不用说了,它带来了丰富的产品,大量的资金,电视剧制作生产的技术进步,以及演员事业的发展。市场这只手有令我们欣喜的一面,还有令我们忧虑的一面。各家卫视都把收视率作为竞争的第一手段,从而压缩其他节目类型的时间,导致电视剧的播出比急剧上升。前些年很多北京的专家给地方卫视的建议都是加大电视剧的播出力度。还有一个隐忧就是有分量的大师精品剧越来越少,以前有些编剧一年、两年投写一个剧,现在一年3到4个剧。很多一流的编剧都成立了工作室,但很多以他们名字出现的剧本,其实都是雇来的一些枪手在写。
另外,播出平台的广告绩效和试片后的卖片价格达成空前共识,公共文化产品的引领被冷落,洒狗血的创作越来越多。人对信息的需求有低、中、高之分,低端信息抵达率较高,但是只能走进人们视野,却走进不了人们的心灵,没有生命力。此外还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提高了明星片酬。因为明星越多,电视台才满意,买的价格越高,明星成为收视率的保证。电视剧的市场化已经出现了足够引起我们从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要警惕的苗头。
现实主义到底该怎么做:电视剧行业乱象丛生
何文(湖南电广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编辑):我要说的是什么呢?实际上和张洁说的比较像,就是责任与困惑。我们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就是电视节目的内容提供商,第一我是商人,第二我从事的买卖是文化。所以对我来说对投资负责,对市场负责,是我要做的首要。第三我才可能去做对文化市场有价值的事。
我觉得在市场环境里面,对我们电视制作公司而言,可能表现大众的新的诉求、新的期待、新的变化,这是我们制作公司、制作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的一个基本思路。
现在的电视剧行业,说实话,我觉得有“四大乱”。一个是投资乱,国有、民营、矿产、地产、房地产全都进来投资电视剧了。二是市场乱,市场乱是什么呢?供大于求。三是价格乱,演员的价格,现在最多已经到了90万一集了,单个演员一集90万,相当于过去拍两集戏。网络剧的价格乱,最高出现120万一集制作费。第四乱就是表现的主旨乱,各方为了各自利益,违背主流价值观。我们把原来传统的价值观完全给抛弃了,我们传统的价值观是家和万事兴,但是现在都是婆媳战、父子战等等。我们的电视剧海外市场只占5%,因为我们的价值观是人家根本不能接受的。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电影叫《一切为了家庭》,老婆因为什么进了监狱,她还得了糖尿病,丈夫为了救她,想办法把她从监狱里面救出来。有家才有国,不是有国才有家。《甄环传》在八个月内在乐视获得25亿点击率,超过《男人帮》10亿,我认为该剧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传统价值观“麻将心理”——看住上家,防着下家。
另外,管理部门政策不明确,往往一个通知下来,只有开始的时间,没有结束的时间。受收视率影响,严肃题材,如对历史有重构意义的题材、批判现实主义的一些题材,这样的戏越来越少。如《走向共和》,从创作剧本到制作,我们花了4年时间。后来听到一些意见,就一下子给毙了。白干4年没挣到一分钱。因此,严肃题材的戏可能会越来越少,因为资本不允许你这么做,你不能投资了几千万,最后血本无归。审查越来越细给制作带来困扰。除了既定的禁区,穿越剧和古装剧的审查越来越细了。SMG把主流放在以都市剧为主,是品牌也是无奈。
我们刚刚做了一个剧叫《青瓷》,这个小说按道理来说是不可改的,很难改编成电视剧。但是我们觉得,这个小说的点特别好——关系,按照中国的说法,中国人做事、学习、生活,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关系。民间是这样的,政府也是这样的。后来由于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对公检法不能以反面形象出现,婚外情要适度控制,我们修改了剧情,比如王志文演的婚外情,只能改成精神恋。所以我就想请教学术界,今后现实主义到底应该怎么做。
学术界在大众文化这一块有自己的声音。我看了专家的很多分析,我想今后能不能少一点事后分析,少一些技术统计,多一点事前的前瞻,多一些思想性的批判,为我们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作为制作机构,我特别清楚我们在技术能力上能做得一点不比国外的差。你说《大明王朝》的画面、《中国往事》的画面,它比国外的画面差吗?一点都不差。差在哪里?差在思想上。
让正面的力量成长不等于反市场
吕新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我们做了很多文化研究的分析,电视剧在哪里?在市场里面。如果我们不能对市场有自己理解的话,其实不能真正理解中国的电视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在资本生产剩余价值和生产链里面去看电视剧的文化生产机制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讨论实际上是需要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读市场空间。
我们可以首先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今天电视剧的播出,实际上已经或者说是正在走向播出平台的中心化这样一个趋势。像SMG、央视,他们现在做的事情就是以播出平台作为一个要求市场来迎合它的需求。这样的一个播出平台中心化,使得这些规制都聚集在这个播出平台上,比如说国家控制也是通过播出平台来控制。所以播出平台的控制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都会聚集在播出平台上。我们之前讨论文化、主题、导演,但是实际上市场是直接塑造电视剧文本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如果今天还按照这样一个规制,政府的规制和市场规制,有个性的导演和影片,包括民营公司非常值得敬佩的那些努力,都会被化为乌有,这是一个非常让人担忧的局面。而这个局面是双重规制的后果,所以我们其实要打开来讨论双重的规制。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规制和社会脱离直接伤害了电视剧的生产,影响了电视剧文本的生产过程。我觉得这个是需要关注的。作为政府的规制,它为什么要出台,如何改变出台规制的不合理,或者说推动它进行改变,怎么样推动政府的决策向有利于电视剧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走,这都是重大的课题。
在这些课题上,以往传媒经济学研究的框架都不能给我们一个足够的视野来往这个方向去走,就是通过政府规制的层面和社会进行良性互动的层面,因为今天已经明显地看到二者相互背反的局面。从市场层面上来讲,我们也看到市场巨大的伤害力,它会生产出无主体的电视剧。这就是刚才张洁说的洒狗血,越洒狗血市场越好,洒狗血的市场是无主体的市场,也就是说市场要什么给什么,导演自己是没有主体的,导演是以市场为主体的,受众要什么就给什么。
另外一个层面,我们也看到民间的力量也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在发挥作用,比如说何总所在的湖南卫视,是中国卫视里面特别重要的一支生力军,他们做过非常多的努力。湖南卫视不甘心把自己界定在一个只是娱乐节目的层面上,不甘心于只局限于地方台,如果做政治,所有的框架都要被打回原形,他们觉得唯一能够发挥作用的就是做娱乐。在做娱乐的过程当中,由于看到《走向共和》《雍正王朝》这样的作品恰恰是通过民间的方式和市场方式运作起来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在正面的市场力量和今天这个环境下,我们怎么样能够制作出有质量的作品出来?在这样一个市场体制环境下,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我们才有可能讨论文化的问题。大众传媒必须通过资本化的大众媒介往外推广,资本的力量是不可忽略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怎样创造一个环境,可以通过市场让这种艺术生长起来,获得真正的艺术价值,这是值得讨论的,而不是简单地反市场。
所以把规制和市场的问题打开来讨论,再回到文化生产的时候,提出来的问题才有可能是真正有针对性的,才会在文化界的讨论和传媒业的讨论之间,有可能(其实是困难很大)建立一个对话关系,而不是自说自话、各自为政的方式(现在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我们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如果做传媒经济学,去做市场分析,就会被各个媒体奉为上宾,如果你做文化研究,就没有媒体来搭理你。但是我刚才跟张洁也在讨论,如果一个导演是有担当的,比如说这个导演想做的作品不是那种无主体的作品,这个导演有理想、追求,他的东西怎么样能够获得市场保证,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出去,产生社会影响,接下来就是文化研究的问题。
电视购物乱象 第4篇
1 电视养生栏目的乱象
1.1 电视养生节目把关和监管不严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下, 有些电视台养生栏目负责人受利益驱使, 为了提升电视台养生栏目的收视率和生存发展, 夸大养生内容, 故意捏造一些虚假养生信息, 专家之间的养生观点, 互有矛盾。比如:生茄子, 有的说可以吃, 有的说不能吃。还有一些伪专家一包装就上节目了, 导致完全失去媒体和社会信任, 例如:某电视养生栏目, 在播放过程中邀请了某养生专家, 在媒体面前说这位专家是中华中医药学会健康分会的理事、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首席食疗推广专家和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科技合作中心研究人员, 后来这些信息被有关部门证实都是虚假信息。这些问题的出现, 是电视媒体和有关部门在审核信息真实性过程中, 没有严格把关、监管所导致的[1]。
1.2 将我国传统医学过度神秘化
从“神农尝百草”到“本草纲目”, 从“黄帝内经”到“针灸集成”, 中医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瑰宝。大医精诚, 医者仁心, 中医的哲学思想就是辨证论治。这种传统医学的“神秘色彩”却被某些不良企图的人肆意发挥, 将土方和有理有据的中医观点结合起来, 把我国传统医学过度神秘化, 以欺骗人民群众。
1.3 节目同质化模仿严重
虽然健康养生节目即挣钱也吸引大家的眼球, 但从养生节目角度来看, 除了部分电视台养生栏目具有地方特色外, 大部分电视养生栏目仍停留在生搬硬套、模仿阶段, 没有打造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节目品牌, 简单的跟风、抄袭在扰乱电视养生节目市场秩序同时, 给电视台经济效益带来影响, 从而给自身未来发展趋势带来不利影响。因此, 必须在已有基础上不断创新电视养生栏目, 打造独具特色的节目品牌[2]。
2 加强电视养生栏目制作的对策
2.1 严谨制作电视养生节目
电视台节目录制把关、监管不严都是因为责任的缺失, 针对这一问题, 要求电视台养生节目的有关制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严格把关电视台养生栏目制作环节, 实时监控养生栏目制作的每一个环节, 保障参与录制的人员信息真实性与权威性, 按照相关医学依据传播正确的科学健康知识, 防止受众被虚假信息所欺骗, 给电视台声誉带来影响, 损害了电视台的形象。作为媒体人, 必须具备较高的个人修养、信息敏锐度及知识储备, 但某些主流媒体机构却注重节目宣传效果, 导致虚假言论不断扩散。另外, 应仔细、认真核实邀请到电视养生栏目的医药专家和学者身份真实性, 尤其是电视栏目中养生专家提倡养生理论的, 节目组应设立专家团队, 认真监督、审核养生专家的言论和观点, 防止错误的养生观念在栏目中播出给电视受众带来误导[3]。例如:太原广播电台的《健康时间》节目为了确保宣传养生知识的真实性, 在邀请某医学专家开设讲座过程中, 坚持“不是专家, 不上节目”的基本原则, 倡导“健康之路, 医生天天来帮忙”理念, 以“大型日播医学科普类节目”为栏目目标, 成立伦理委员会, 安排工作人员全面核实该名专家的身份, 避免滥竽充数, 并和当地医疗卫生局合作, 请他们推荐把关, 保证养生栏目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同时, 在制作节目过程中, 还通过演播室+主持人+专家+嘉宾+患者录制模式, 加入专业的医疗仪器设备, 利用一问一答方式展示出疾病机理语态、逻辑和手段, 以权威、大气、严谨的新姿势成为业界的标杆。
2.2 科学理性传播养生知识
现如今, 总会有某些人利用人们对健康专家、学者的尊重之情, 大力宣传虚假信息, 通过歪门邪道蛊惑人心。针对上述问题, 电视养生栏目在制作节目过程中, 应在节目制作原则基础上, 科学理性传播养生知识, 避免播放过程中出现虚假信息误导受众, 或者是夸大某些药物作用。同时, 还应生动化处理养生节目制作内容, 做好节目的自我审核。另外, 在讲述养生知识过程中, 还应以典型的故事为切入点, 利用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讲述生活中的健康养生方式, 增加电视养生栏目的亲和力与可信度[4]。例如:某电视养生栏目, 以“让中国人多活十年的电视栏目”为主题, 通过脱口秀方式, 将“看病”和谈话栏目结合起来, 通过演播室主讲人讲述方式, 充分运用实景外拍、影视作品、历史故事和历史文献资料, 按照受众收视习惯通过电视化手段开展“百病从腿养”和“话说中药”等传播养生知识讲座, 气氛轻松活泼, 片中播放的故事和趣闻都出自经典, 真实可信。
2.3 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节目品牌
品牌节目对一个电视节目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例如《快乐大本营》《中国新歌声》和《非常完美》等, 这些电视节目一直以来都有着自己相对比较稳定的忠实观众, 正是由于长时间稳定的高收视率吸引了各广告投资商投入大量广告, 这样就会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共赢的目的。而对于具有公益性的电视养生栏目来说, 要想长期稳定发展下去, 必须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养生节目品牌, 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据相关数据统计, 我国电视养生栏目已经超过100个, 而且现在还有各种新的养生栏目正如雨后春笋, 正在不断崛起, 这就要求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应强调品牌的打造, 不断深入传播良好的文化, 以扩大养生栏目的品牌价值[5]。
严把质量关, 理性传播知识, 打造品牌, 是笔者为医治健康养生节目乱象开出的“药方”。此外, 审时度势, 把握时机, 分析受众心理, 精心安排播出, 加强团队建设, 提高业务素养。以节目内容为主, 不跟风不模仿, 不过度娱乐化, 这些方面也是提升节目质量的有效办法。
3 结语
电视养生栏目肩负着社会整体传统正确科学的医学养生保健知识的使命与任务, 必须全面分析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并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处理, 找准节目制作定位, 严谨制作电视养生节目, 以正确态度理性传播养生保健知识, 并不断创新、完善, 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节目品牌, 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达到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同步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郝首芳, 张茹, 李春燕, 等.关于地方电视台健康养生类节目的发展及思考[J].采写编, 2015 (3) .
[2]陈星.我国电视养生类节目的现状与思考——以《养生堂》为例[J].西部广播电视, 2014 (20) .
[3]曹德兴, 金燕, 王征, 等.养生节目火爆荧屏背后的冷思考——对当下养生节目制作的几点建议[J].西部广播电视, 2015 (14) .
[4]贾惠.从《养生堂》看电视健康养生类栏目的问题与发展[J].中外企业家, 2013 (24) .
治理广告乱象 第5篇
【背景链接】
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也全面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文化张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空间。但是,美好的事物往往会被鱼目混珠、夹泥带沙。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广告乱象大量存在,这一违背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正日益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深度解析】
【广告乱象的表现】
广告乱象的主要表现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越来越多元化。虚假广告除了少量违规通过正规媒体如电视、广播、户外媒体、正规报纸及杂志等发布以外,大多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进行传播。其传播的媒体呈多元化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通过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小广告。这一形式已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尤其是给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是通过印刷纸质的小传单、小手册、小卡片等随处进行散发,或者通过杂志或报纸及通过邮政等渠道进行散发。这类广告大多是虚假医药广告、虚假的服务广告、非法的交易广告等等。
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虚假广告。这一形式已引起有关法律专家的高度重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需要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双方无法真实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这给不法者造成大量的可乘之机。
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的钱财,达成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五是通过电视及广播发布有偿新闻或者其形式与新闻相混淆,让消费者无法分清是广告还是新闻。现在很多的商家与电台及电视台联办节目,将广告制作成新闻或专题片的形式,在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而不注明是广告。有的在报纸上请记者写专题报道,与新闻混在一起而不注明是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新闻而上当受骗。还有的药品厂家请来专家或者老人现身说法,故意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还有的商家请来名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
【社会危害】
虚假广告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有着极大的危害。具体来说,其危害性如下:
一是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虚假广告内容不实,受虚假广告宣传的影响而购买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必然会在经济、身体、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是阻碍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的暴利使得虚假广告的主体有利可图而对虚假广告乐此不疲,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会造成很大的冲击。面对暴利的诱惑,人们会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如何制作貌似真实的具有更大欺骗性的虚假广告上,这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广告业而言,无疑是其健康发展一个巨大障碍。
三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有序化、有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核心在于竞争的公平性,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然而,虚假广告却大大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在使不法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同时必然会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虚假广告是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障碍,影响竞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引起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大量的虚假广告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这同时意味着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消费与生产领域,因其质量不可靠、无效而被废弃不用或提前淘汰,而大量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却“英雄无用武之地”;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必然以合法广告的舍弃为代价;还有被侵权企业不得不斥巨资打假。这一切都将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五是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造假企业因消费者拒绝再购买而使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下滑;受害企业因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农民和生产企业购买虚假广告商品,会直接破坏工农业生产。这些都会使国家税收减少,同时,国家又要支付大量的打假费用,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六是影响社会再生产的健康运行。社会再生产离不开准确的供求信息,然而,虚假广告使得客户和消费者被误导,导致供求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致使供求机制受阻,长此以往,必将使得社会再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成因分析】
第一,暴利诱惑是虚假广告产生的经济动因。
一些生产和服务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生产利润,扩大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公开违法,无中生有地编造或者肆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使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如在一些药品宣传中,往往只强调药品的疗效,而回避其副作用,一些厂家生产的化妆品宣传言过其实,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一些生产者将其食品冠以“保健”两字,甚至有的当作“药品”进行销售,夸大其保健作用,误导、坑骗广大消费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第二,信息不对称为虚假广告存在提供契机。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由于对产品的成本、质量等信息非常清楚,从而在交易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消费者具有非专家购买等特点,故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或劳务不可能具有百科全书般的知识,其劣势地位显而易见。
第三,广告媒体素质低下为虚假广告泛滥架设桥梁。
一是部分广告经营者职业道德观念淡漠。在近几年的经济活动中,他们只注重追逐物质利益,导致了道德水准下滑,庸俗的“搞活观念”使一些人产生了“只要赚钱就是本事”的想法,见利忘义,抵制不了广告主的物质引诱,拉拢腐蚀,为虚假广告大开方便之门。二是法制观念淡漠。一些广告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尊严,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明知故犯。三是广告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层次不合理,教育投入薄弱。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而目前广告从业人员多数为初、中级专业水平,广告教育投入薄弱,既无长远的教育规划,也没有专门的基地,而且大学院校培养广告专业人才与实际需要存在很大缺口。
第四,消费者弱势地位造成纵容空间。
一方面“消费者惰性现象”较为常见。所谓“消费者惰性”,是指消费者在受了广告的欺骗后,如果预期投诉收益小于投诉成本,他就会放弃投诉。另一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第五,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够使虚假广告有机可乘。
自广告业恢复发展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律法规日益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对虚假广告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二是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缺乏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三是现行广告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统一的广告内容审查细则。《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广告内容规定了原则、标准,但过于笼统、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可操作性较差。
第六,社会力量未能全力参与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消费者未能有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由于广告法尚未广为人知,消费者自觉抵制虚假广告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而对虚假广告未能形成家家参战、人人围攻的势态。二是新闻媒体参与广告监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强。表现为未能对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未能对商德进行引导和灌输,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三是广告行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我国广告行业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自律规则不够完善,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开展公平有序的正当竞争和时时处处注意职业道德规范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广告行业自律的作用尚需加强。四是与广告有关的其他部门亦未能积极主动地协同广告执法机关开展对虚假广告的综合治理。
【建议对策】
第一,完善立法。一是建立规范的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二是赋予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的起诉权。
第二,强化执法。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
第三,行业自律。一是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行业规则,形成审查监督机制;三是加强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第四,严格审查。对电视、广播、报刊和户外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全部实施发布前审查。对于审核不严格,造成消费损害的,广告审查部门承担审核责任;对于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1.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理应担责
2.整治广告乱象难凸显法律空白
3.从卖产品到卖服务 广告也可以快乐传播
【开头示例】
1.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商品经营者开拓市场的重要营销手段。但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有些企业为牟取暴利,无视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违反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利用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欺骗消费者,广告乱象长期禁而不止。
2.在当前社会,广告早已成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人们会对环境做出反应,也会被广告影响。广告不仅能传递信息,指导消费,有着强大的商业功能,也会传递情绪,指导行为,甚至改变人的审美和生活方式,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分析示例】
1.研究和比较世界上广告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不难看出,广告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套完备且具有较高权威的行业自律准则和运行机制,而这正是广告自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的中国需要学习和借鉴的。无论是构建专门的自律执行机构,制定完善自律规则,还是推动广告自律成为普遍的基本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广告自律传统和自律氛围,我们既有巨大空间可为,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告语早已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着名的广告流传已久,早已成为社会精神文化的一部分。积极向上的广告语传递的是积极向上的力量,能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低俗的广告语,会对社会道德造成伤害,与健康向上的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可能拉低公众的道德底线,对商家来讲,雷人广告语可能造成短期的“眼球效应”,然而对商家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已不知不觉地置身于广告的海洋之中。不论你喜欢与否,广告都以独特的方式,成为影响人们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和全面进步的背景下,广告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面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商业广告中不时出现一些非道德甚至违法的现象,不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且还污染了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广告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出现,使广告业存在的负面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都反映出现阶段中国广告文化的幼稚和薄弱以及广告伦理的失范与监管的匮乏。
【结尾示例】
1.商家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产品本无可厚非,但是广告宣传应当坚持一定的底线和原则,而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不顾一切。规范使用汉字是尊重民族文化的表现,更是一个企业、一个媒体、一个城市良好文化形象的表现。规范广告用语,减少虚假宣传,给不规范广告语贴上休止符,刻不容缓!
2.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自然希望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等成为过去式,在加大对始作俑者的处罚力度时,也应对监管者本身的失职进行严惩。毕竟,垃圾短信横行、虚假广告满天飞,这背后除却监管失职外,还可能有“保护伞”。只有解决了这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彻底杜绝垃圾短信、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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