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范文
贷款抵押范文(精选12篇)
贷款抵押 第1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林权,风险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产品,林农可以将森林资源进行抵押,缓解在扩大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初步发展,但由于抵押资产的评估风险、保全风险、处置风险等因素,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面临发展瓶颈[1]。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掌握有效信用信息,往往采用“惜贷”的方式控制风险[2],林权仍尚未成为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的推广[3],风险化解能力弱等原因使得林农山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4]。从笔者整理的大量文献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制约,发展遇到瓶颈[5]。鉴于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抵押林权风险视角出发,把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转化为对林权抵押物风险进行研究,对林权抵押物意义和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瓶颈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一、引入林权抵押物的意义
第一,林权抵押物具备优质抵押品的潜力,拓宽了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Benton E.Gup等(2009)提出优质抵押品需符合或部分符合几个条件:确定性、耐用性、价值稳定性、可交易性。林权抵押物基本符合这几个条件:首先,符合确定性,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森林资源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产权归属确认;其次,满足耐用性和价值稳定性条件,森林资源是可再生的生态资源,可反复利用,而且林地作为不动产,价值稳定性高;再次,具备可交易性功能,权利人可通过林木买卖、林权流转等方式进行交易,不过目前林权可交易性功能存在一些制约,一方面林权采伐指标受林业部门严格控制,另一方面林权交易市场存在市场分割严重、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可见,林权已基本符合优质抵押品的条件,只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和保障制度,就能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领域的优质抵押品。通过引入林权抵押物,可解决当前商业银行担保品单一的问题,为商业银行丰富资产组合、分散业务风险。
第二,盘活森林资源,破解林农融资难题。由于林业基础薄弱,林农内源融资有限,实现林业发展更依赖外源融资[6],不过由于银行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缺乏有效担保品,林农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阻碍较大,引入林权抵押物可以盘活森林资源,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破解林农融资难题[7]。
第三,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目前已确权林地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8%,在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从目前情况来看,用作抵押的林地面积占总的确权林地面积比例还很小,绝大部分林地尚未用作抵押。
二、林权抵押物面临的风险
(一)安全性风险
1.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包括权属清晰真实性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真实性。权属清晰真实风险取决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由于目前我国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些投机分子通过虚假抵押、抵押权虚置的骗取贷款。
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森林资源资产是特殊的抵押资产,对它们进行评估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另外,林木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很难做到准确评估,甚至一些评估人员还违反职业道德,和借款人串通报高抵押林木价值,骗取高额贷款。
2. 森林资源保存风险。
林业生产具有受自然作用影响大、资金投资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在保存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投入资金循环周期长,一般大径级材林木生产周期为25—30年,小径级材为10—15年,间伐最早为中龄林和近熟林,其中砍伐中龄林只能获取小径级材,培育周期长使得投入林业资金的循环周期也较长,增加了林权抵押贷款的不确定风险。其次,自然力作用大,其生产增值过分依赖于自然环境的好坏,自然灾害对其影响巨大。据统计,2014年全国发生森林火灾3 929次,其中一般火灾2 347次,较大火灾1 582次,受害森林面积总计13 724公顷。除此之外,每年因病虫鼠害所损失的森林面积都高达1万多公顷。另外还有寒潮、风灾、干旱、雪灾等气候灾害,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都会造成抵押物减值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最后,不良管护等人为因素也会造成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由于林业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维护的产业,要想实现林业资产增值、保值,就需要对其精心管护,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科学种植。另外,林地经营分布地点较为偏远,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法做到经常性地监管巡查,经常会有盗砍滥伐、化学污染等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
3. 价值补偿风险。
价值补偿风险是指抵押林权在遭受意外灾害后,能否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现阶段抵押林权价值补偿主要取决于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指参与投保的森林资源资产遭受损毁或是灭失后,保险公司会予以相应的补偿。健全的森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转移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然而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林业发展的风险规避需求,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险机构对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保险市场供给明显不足;险种太单一,只提供森林火灾险,没有森林资源病虫鼠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保险期限大多只有一年,而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常常是三四年,有些甚至长达十年,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很多林农缺乏森林投保意识,参保意愿并不高,这些都使得森林保险对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作用有限。
(二)盈利性风险
森林资源是能够产生价值增值的特殊抵押品,其盈利性可通过对该项森林资源的产出收入与营林成本相抵计算得到,营林成本取决于林地立地条件、森林经营水平和所采用的技术以及社会物价和工资水平,相对较为稳定。森林资源资产最终产出是林木和林产品,林木和林产品市场价格是随社会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化的,价格波动较大。
(三)流动性风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者虽获得了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林业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仍受诸多政策制度的约束,导致了抵押物流动性风险。
1. 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政府规定林业经营主体要对林木资产进行砍伐需要获取采伐许可证,而采伐许可证受林业部门的严格控制,以用材林为例,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而且主伐还需满足林木树龄、林木经、林密度等限制性要求,即使债务清偿期满,林木尚不满足这些要求,依然不能采伐,直接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能力。
2. 林权交易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林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林权流转的社会服务体系欠缺,存在市场分割、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林权交易手续烦琐,增加了交易成本。
3. 林地管理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林地统一管理政策,政府常常为满足交通、建筑等建设需求,强制征收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征占林地现象严重,导致林权权利人不能按自己意愿自由变现林权。
4. 天然林保护政策。
为保护社会生态环境,政府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严格控制采伐量甚至直接禁伐,林权所有者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变现受约束,影响林权权利人变现林权的预期。
三、化解风险措施
(一)健全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部门应对林权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权属、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对通过抵押登记审核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结。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需采伐指标的,审批机关应优先进行安排。对于列入林权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抵押双方的监督管理,防止抵押物受损。
(二)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发展
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于森林保险风险大、盈利差的情况,政府应适当提高财政补贴。同时,应加大对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林农森林保险意识。
(三)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应从完善外部评估机构行业规范和提高银行内部评估水平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健全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评估责任制度,规范外部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应提高银行内部评估能力,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不断加强信贷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吕洁华,那颂.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基于银行信贷风险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5,(3):238-241.
[2]何安华,孔祥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以浙江丽水市创新竹木专业合作社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09,(4):331-335.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4,(2):81-86.
[4]肖建中.林权制度改革与抵押贷款的政策分析——以浙江丽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9,(10):79-83.
[5]陆燕元,潘立,马焕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生成机理与防范策略[J].林业经济,2014,(1):33-35.
[6]张兰花.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贷款抵押 第2篇
房改房之前属于单位所有,随着房产市场的放开,此类房产进入了房改的序列,由原来的国家所有变成了私人所有,虽然没有土地证,但是此类房产就本质而言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尽管房改房没有产权证,但是并没有影响到此类房产贷款的办理。
我国房产抵押贷款的政策:贷款成数为房产评估值的5-6成、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年利率上浮10%。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证明。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信用记录)审核的比较严格。
另外,我国的多数银行都已经开办了此类贷款业务。因此房改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
二、如何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需要按照下列流程来: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无抵押贷款的“美味” 第3篇
如果要评选2008年金融创新产品的话,估计无抵押贷款会榜上有名。
这一年里,随着中国地产业的不景气,像房贷这样的银行优质资产风光不再,而气球贷、双周供等创新型房贷产品也无法吸引更多的眼球。不少银行则着手开发其他新的信贷产品。
一些银行应时推出了个人无抵押贷款,像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渣打银行的现贷派、东亚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宁波银行的“白领通”等。该类创新型信贷产品,不同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就能获得一笔应急的贷款,从而受到很多面临流动性问题的中产人士的追捧,并在个人信贷市场上掀起一股旋风。
当然,无抵押贷款并非谁都可以轻松获得,而是有相应严格的审核程序。那我们如何才能把无抵押贷款这道银行送出的美味餐点吃到嘴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将为此付出什么样的成本?另外,银行对无抵押贷款的用途又有哪些限制?
谁有资格?
国内银行多年来始终以抵押物作为客户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因为抵押物就像是一个杀手锏,被银行紧紧的握住不肯放弃。有了抵押物,银行对违约客户就有了一个制裁的手段。
而对那些推出无抵押贷款的银行来说,敢于放弃事后的制裁手段,则一定会在事前的资格审核上严格要求,做好客户筛选工作,尽可能把未来的坏账风险从源头上扼杀。
一般说来,推出无抵押贷款的银行,在贷款申请初期,首先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检查贷款客户有否违约情况,目前有否贷款,贷款金额多少等许多信息,以确定该贷款客户的诚信和负债情况;其次,综合贷款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目前的财务状况,银行内部风险防控部门依据有关的量化指标和一些必要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此来判断该贷款客户的风险大小如何;再次,客户除了提供身份证明、住址、单位收入证明或工资缴税单或资产权利证明、近期金融产品对账单(如信用卡)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无抵押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这些银行还把审核重点放在了个人无抵押贷款申请者的收入和还款能力上,声明贷款额不得超过贷款客户每月收入的六倍。
利息成本
虽然个人无抵押贷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询问者、需求者、办理者纷至沓来。人们庆幸这些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贷款业务,省略了许多贷款中的烦恼和繁琐。然而,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客户在享受无抵押贷款好处的时候,也必须负担一些较高的利息和管理费用。
花旗幸福时贷给贷款客户提供的是在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的利率,并要求客户在每月按照贷款额的千分之四点九交纳账户管理费。但花旗为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有一个特色,是利率锁定功能,即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利率涨跌高低,客户的还款利率始终锁定在贷款时的利率水平。这种做法让客户免去了利率上升的担忧,便于计算全部还款金额。
在渣打银行现贷派业务中,贷款人可以申请6个月、12个月、2年、3年和4年的贷款期限,而贷款利率为7.9%~9.9%,主要视贷款人的情况和贷款期限来决定。除了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还需缴纳贷款管理费,每月还款时按照总贷款本金的0.49%来收取。
东亚银行对一般的贷款客户采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的方式,但对于东亚银行认为的显卓客户,或进行购房按揭的客户则提供上浮15%的方式。同时,对所有的贷款客户每月按贷款金额的0.4%计收手续费。而渣打银行则是提供了一种特别的利率方式,它将利率与手续费合并在一起,给无抵押贷款客户提供了一个年利率9.4%~9.9%的利率。
宁波银行“白领通”业务的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具体上浮比例视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而定。另外,还需按照授信额度的0.3%收取手续费。
用途多样
花旗银行推出的幸福时贷HA无抵押贷款,主要用于除房产、股票投资以外的各类消费用途。花旗声称:“该产品的推出旨在帮助那些希望实现个人梦想的客户,早日达成一系列个人或家庭的愿望,例如个人深造学习计划、购车计划、家庭海外出游计划、家庭装修计划等。”
对此,花旗(中国)副行长石安楠说:“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消费的需求也随之大幅提升。个人无担保贷款在海外成熟市场上是一种常见且被广泛接受的金融工具。花旗幸福时贷的推出为那些心中有梦想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达成心愿的新途径。”
在贷款用途上,渣打银行表现得似乎比花旗银行更为广阔。渣打声称,本贷款可用于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并补充强调:凡能想到,您就能做到。但身处中国内地的渣打银行没有忘记中国金融监管的规定,在贷款用途中特别提示:任何贷款均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如果贷款客户违背该项规定,渣打银行将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并向该贷款客户收取相应的罚息。
在香港有着最大华人银行美誉的东亚银行,推出的个人信用贷款,其用途也与花旗、渣打相差无几,即可用于装修、教育、旅游、婚庆、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各类合法用途,不得用于投资经营、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但与花旗、渣打所不同的是,东亚银行还指明,客户在申请贷款时,除需明确贷款用途之外,还需最晚在提款之前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以防止贷款客户假借名义,挪作他用。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研究 第4篇
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林权即林业产权, 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及上述权利所派生出来的附属权利处分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的所有人或者第三人 (担保人) 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 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向相关金融机构借款, 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 抵押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依法处置, 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林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存在的问题
在抵押担保贷款中, 放贷金融机构通常接受市场上易于流通变现能力强, 权属清晰明确, 安全不易贬值等传统资产如房产、证券等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物, 而森林资源资产相较于传统抵押资产有其自身的问题。
(一) 资产风险性高
林业资源生长周期长, 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 其面临诸多风险威胁, 造成资产价值损坏。一是自然损坏, 比如:泥石流、雪灾、火灾、病虫害、等较多自然灾害, 其中森林火灾对林业资产的危害最大, 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毁灭性的。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2014年,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1206.45万公顷;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3703起, 全国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9110公顷。二是人为损坏, 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森林资源资产漫布于广阔的林地上, 往往地处偏僻, 交通不便, 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 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滥砍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易于流失, 增加了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 对资产估值困难
一是森林资源资产结构复杂, 其价值由林木的价值和林地的价值组成。林木的价值又由于树种、树龄的不同而不同, 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巨大;林地价值又由于所处区域、自然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二是由于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 市场交易程度低, 相应的参照物难以寻找,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三) 资产流动性差
一项流动性良好的资产通常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易于被交易者认可, 变现能力强。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林权流转体系逐步建立, 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相应的产权交易中心, 但是整体林权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机制,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 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混乱, 制约了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依据各省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理论上林权流转过程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 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 但实际操作过程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 对林农而言其操作复杂, 导致农户的流转意愿低, 流转市场活跃度较低。
(四)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 林地确权后, 统一颁发了林权证, 但部分抵押林权存在证界不符、界址不明、界述不准、权属不清, 产权纠纷、规划调整等问题, 其产权不清晰对抵押物的可抵押性造成阻碍。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自2003年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 至2012初, 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 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 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1]。
三、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因素分析
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时, 放贷金融机构为确保资金安全对抵押物变现主要有2种方式:一个是在林权交易中心处置林权变现, 另一个是采伐相应林木处置变现。对抵押物处置变现, 作为确保放贷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一) 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导致无法处置
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功能, 由于其特殊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政策。采伐许可证和限额采伐规定限制了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我国《森林法》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 。处置变现抵押林木时, 放贷金融机构面临申请许可证和采伐指标的限制, 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 司法、金融机构均无权对抵押物处置变现。因此, 当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 金融机构处置林木资产时, 须经林木采伐申请、作业设计、现场勘验、采伐公示、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验收等繁复程序方可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资产实行有效及时处置, 增加了放贷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变现难度, 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 缺乏规范统一的评估、交易体系, 造成处置困难
相比于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评估、登记、制度等体系完善, 房地产管理中心、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高, 而林权抵押贷款, 相应的法律法规, 管理体系不健全;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服务机构如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交易中心等虽以在各省市逐步建立, 但整体评估要求专业能力强, 林木的多样性与地区差异, 评估结果难以规范统一, 社会接受程度低, 造成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市场交易活跃度低,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 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风险。
(三)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致使林权流转困难
我国集体林权证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林业“林业三定”时发放的, 由于当时勘定测量条件和配套管理政策不到位等原因, 难免出现界址不明, 权属不清, 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2]。而目前林业部门对发放不规范的林权证核查工作相对缓慢, “林业三定”之后林权归属改变较大, 变更登记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仍然虚拟或悬置, 有些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 各种联营、合作的林权归属不够具体。由于上述问题, 使抵押物的产权模糊不清, 给抵押物的处理受偿带来纠纷。
(四) 森林资产估值虚高及价格受市场影响, 折价处置低于贷款额的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的自身的特殊性:地处偏僻之地, 范围广, 林木种类多等,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评估机构, 现阶段我国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和统一规范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还未建立, 往往造成其价值估值不准;同时,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 借款者为了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度, 串通评估机构, 双方为了各自利益虚抬高估其评估价值;再者, 林木资产的价格受市场状况的影响, 价格波动较大, 2008年金融危机时, 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木材消费市场紧缩, 林产品出口大幅减少, 人造板、木地板出口价格下降25%~30%, 林业企业销售不畅。上述因素都导致抵押物变现时, 资产折价处置的风险[3]。
(五) 抵押物灭失, 使贷款无法完全受偿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 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林业生产周期长, 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缓慢, 森林保险覆盖率低, 且保险品种单一, 主要险种为森林火灾线, 难以满足病虫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所造成的抵押物灭失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中信贷分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如此, 在林权处置过程中,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主要资产的借款人, 一旦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灭失毁损, 无其他资产和保险赔偿金补偿贷款金融机构。
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 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若干建议
(一) 加强林权资产的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与否, 关系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发放额度和资金安全, 并对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与完善产生影响。完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包括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以及科学评估标准等相关制度, 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信贷机构评估不当, 为了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提高, 应该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的规范化, 加强评估人员的评估技能和业务的培训, 从而完善森林资产价值评估制定。林权管理中心真正承担起日常林权登记、变更, 林权证发放, 以及承包合同、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责。同时, 加强林权拍卖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招标、拍卖、挂牌运行机制, 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统一纳入招投标中心, 实行挂牌流转和转让, 采取采伐计划与流转相挂钩的方法, 实现森林资源价值最大化[4]。
(二) 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 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支持。正确规划森林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开展地区等, 同时加强森林保险宣传, 提高广大林农对林业生产所面临风险的认识以及规避风险的意识。对森林保险制定差异化补贴措施, 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病虫害险、自然灾害险等林木综合险, 提高林业生产主体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 在加强信息、担保、收储等流转市场配套体系建设的基础上, 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 构建专业性的林业担保体系。
(三) 强化林权产权登记管理, 明晰产权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 林权登记信息实现各级共享, 支持社会查询, 为各级林权交易方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和设备更新, 提高林地勘测技术, 加强各管理部门的协调, 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 为林地的确权工作提供保障。林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抵押、更正、预告、异议、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工作, 明确登记类型, 对其适用情况做出清晰规定, 各种登记之间要有序衔接, 登记流程尽量简明具体, 易于广大林农理解和操作。积极妥善解决林权纠纷, 减少林权权属瑕疵, 明晰产权。
(四) 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 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不清、林权纠纷或存在一证多用, 一林多证的情况, 是否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流转或禁止、限制采伐的资源, 是否参保相关森林保险, 是否经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建立合理的放贷标准,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 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 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在贷后要跟踪检查, 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等, 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 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认真进行贷款复核,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5]。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5-12-04].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825636.html.
[2]宁文兴.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北京农业:下旬刊, 2015, 0 (4) :71-71.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 :81-86.
[4]郑开玲.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案例分析[J].绿色财会, 2014, 0 (10) :20-22.
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第5篇
1、贷款方式不同
申请信用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任何抵(质)押物,只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即可提出申请;但是申请抵押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
2、贷款额度不同
信用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个人月收入的10-15倍左右;而抵押贷款额度较高,比如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评估值的七成。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抵押贷款更具优势。
3、贷款利率不同
与信用贷款相比,抵押贷款利率稍低一些,因为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信用贷款需要贷款机构承担较高的风险,所以给予借款人的贷款利率较高。
4、贷款期限不同
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可达五年;但是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十年。
5、放款时间不同
由于抵押贷款要走评估、抵押等程序,所以放款较慢,借款人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才能获贷;而信用贷款手续简便,只要借款人手续齐全,且符合贷款机构要求,最快当天可获贷。
6、资质审核程度不同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第6篇
【关键词】 林权; 抵押贷款; 风险; 防范
一、引言
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家对林业也越来越重视,自从20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农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得到广泛的调动,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了更好地支持林权改革,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求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而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支持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能破解农村融资瓶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也能使金融机构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所谓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法定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计量确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是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也演化出多种形式,包括林木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担保基金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联保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也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起来。然而,当前我国林权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到位,如果贷款机构无法正确识别和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而盲目发放贷款,必然导致贷款遭受损失。因此,认识并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意义重大。
目前国内对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层面(谢敬,2008;黄庆安,2008),包括抵押物的估值、抵押物的价值保全、抵押物的登记以及抵押物的变现等方面的风险,他们认为抵押物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林权的特殊性所造成,林权不同于其它抵押物,林权的抵押物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因此,其评估和处置都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除此之外,林权抵押贷款还面临诸如法律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而目前国内对于这些层面的研究尚不全面,因此,本文将在分析抵押物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林权抵押贷款的其它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使我们全面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为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来源
由于林业是一项基础产业,具有生态效益和正的外部性,且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等,使得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一) 抵押物的风险
1.抵押物的估值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不仅包括林地上的林木,还包括林地的使用权,且不同林种价值差异较大。二是由于林木交易市场不规范、不完善,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三是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此外,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缺乏,这些都将导致贷款抵押物面临估值风险。
2.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一是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面临诸如雪灾、冻害、火灾、水灾、泥石流、风灾、病虫害、污染等较多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这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二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加上部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偷伐、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很难对林区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致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有两种途径:一是将林权流转变现;二是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而这两种途径都将面临风险。首先,对于林权流转变现而言,关键在于林权的流通性,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这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通,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其次,就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而言,面临木材采伐指标问题。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国家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司法、金融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目前林木砍伐指标并没有向林权抵押贷款倾斜,这就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是信用风险的直接来源,即使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做了详细的信用调查和识别,但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投资效益的好坏受到借款人个人经营能力、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借款人收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其还款能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因此,在整个贷款回收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兴的贷款业务,目前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还没有及时到位,这将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一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林权”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国有和集体林权的处置、流转等更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文件。虽然国家在2008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但该意见主要是倡导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的改革还主要依据政策推动,改革成果也需要日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二是由于森林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属性,不仅面临采伐限额政策、办理采伐许可证等问题,给林权抵押贷款带来了风险,而且抵押的林木一旦被国家划为生态公益林,林木将被禁伐或限伐,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将得不到保障。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不健全、操作失误以及员工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贷款发放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给贷款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还处于逐步成熟阶段,银行内部的管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细则,其次是各商业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没有统一信贷科目设置或无明确科目归属,影响业务开展。另外,由于林业的特殊性,信贷人员缺乏相关的林业知识,也是导致贷款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林权抵押贷款和其它贷款一样也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风险,作为商业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特征,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尽管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都是指导性的文件,由于地域的差异,不同地区的贷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在以上文件的框架内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条件、期限、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部门职责及登记的变更、续期、注销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此外,贷款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使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消除信息传导失真,有效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二)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形式
只有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开发适合市场的贷款产品才能降低贷款风险,扩大贷款业务量。贷款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运用多种信贷担保方式。发放担保基金贷款、小额贴息贷款等,积极引导各类林业合作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设立林业担保基金、贷款联保小组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体,在安全的额度内放发贷款,从而减小贷款风险。
(三)积极参与协作,转移贷款风险
一是积极与林业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处置林业资产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和力度,协同建立健全森林资产流转平台,稳定林产品价格,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保全。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拓展业务市场。银行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和林木企业生产特点的险种。三是积极鼓励借款人参与森林资产投保,甚至可以对森林资产的抵押条件进行限定,强制投保,以分散贷款的风险压力。
(四)不断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
对调查过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对借款人以往信用状况的调查成本以及防范恶意违约风险的发生。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保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安全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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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林权抵押贷款 第7篇
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司长张蕾2012年11月23日表示, 目前我国林权贷款金额达到530亿元人民币, 抵押贷款林地面积为3850万亩, 平均每亩贷款近1400元人民币。在“中国林权改革:现状、经验及展望”国际研讨会上, 张蕾说,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进展顺利,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增加。在所有抵押贷款的林地面积中, 农民抵押贷款面积为2188万亩, 抵押贷款金额为260亿元, 这些贷款盘活了林农手中的资源, 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国家林业局经济研究中心对全国70个县的3500个农户的监测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样本县抵押贷款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4.77%, 平均贷款期限为3.63年, 户均贷款近30万元, 超过70%的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发展林业。
2012年以来,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确权集体林地27亿亩, 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7%;发证面积占确权林地的95.5%, 8949万农户拿到林权证, 基本落实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在2012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表示, 目前全国共建立农民林业专项合作组织10.77万个、林权管理服务机构1435个, 林权流转逐步规范, 林权保护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森林保险投保面积14亿亩, 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676亿元。林下经济产值达2300多亿元, 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今后国家林业局将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进行督导检查, 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农民承包经营权, 加大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力度, 做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同时, 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设。争取林下经济专项补助资金, 启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科技推广项目工作。
在国家林业局、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全国涉林贷款及林权抵押贷款再创新高。截至2012年底,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林贷款余额达1800.1亿元, 同比增长17.4%,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498.3亿元, 同比增长22.6%。林权抵押贷款的增速比同期涉林贷款高出5.2个百分点, 比同期其他各项贷款高出7.6个百分点。涉林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的“双增长”, 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了林农增收致富步伐。
“云南模式”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
云南是中国的林业大省, 森林资源丰富,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3.71亿亩,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4.71%;活立木蓄积量17.12亿立方米, 均居全国第二位。2006年, 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云南省的“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队伍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督促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六到位”做法, 被国家林业局称为“云南模式”向全国推广。截至2012年末, 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三年稳居全国第一, 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突破100亿元, 达114.6亿元, 比上年增加40.5亿元, 增长54.6%;全省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16家, 108个县 (市、区) 办理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覆盖面达81.4%。大理州南涧县在全国首创的“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累计为1672户发放贷款1.65亿元。6个“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县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
云南省在完成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后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出台政策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记者了解到, 林权抵押贷款有效释放了林业生产力, 促进了林农增收和林业发展, 而云南的创新金融服务也打开了“绿色银行”之门, 将丰富的林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并且通过搭建林权交易平台、优化评估模式等措施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措施”促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规模和质量双增长
据人行昆明中支副行长于华介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加快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 确保2012年实现新增林权抵押贷款50亿元目标, 力争比2011年翻一番, 2012年,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始终把推动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出台了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并两次牵头组织召开了云南省林业金融服务联席工作会议。年初会议明确了2012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50亿元的建议计划目标, 并将建议计划目标进行了分解,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盘活信贷存量, 优化信贷结构, 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同时, 继续把涉农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测报告制度, 丰富了监测的内容, 完善了监测指标体系, 创新建立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联系行制度, 还制定了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规划, 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为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奠定坚实的基础。
于华表示, 为充分发挥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 (市) 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采取动态监测、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与云南省林业厅共同研究决定调整了部分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 (市) 区。
在宣传方面,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也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 组织召开了云南省金融服务“三农”“一创两建”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大会交流发言和书面交流。省林业厅、人行昆明中支、省银监局还联合举办了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工作业务培训班, 对全省16个州 (市) 30个重点推进县 (市) 区林业干部共计130人普及了林权抵押贷款基础知识, 讲述了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 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开办的基本情况、特点、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加快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努力, 2012年云南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较快发展, 截至当年底, 云南省林业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14.6亿元, 比年初增加40.49亿元, 同比增长54.64%, 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40.3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较年初减少0.68亿元, 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2.64个百分点。县 (市) 区覆盖面继续提高, 全省16个州 (市) 全部开始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县 (市) 区中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由2011年93个县增加到2012年的108个县, 覆盖面达83.73%, 比2011年提高了11.64个百分点,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迅速, 覆盖面继续提高。受益农户和企业也持续增加。2012年末, 林权抵押贷款涉及的农户和企业数分别为11186户和586户, 比2011年分别增加899户和258户, 受益农户和企业持续增加, 林业在富民增收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明显增多, 带动农户数明显增加, 一些林业经济发展好的山区, 农民收入已经超过了坝区。
共推林权贷款业务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和要求, 云南省金融办与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共同推动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据云南省金融办政策法规处陈云波处长介绍, 2012年3月30日, 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林业厅、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 提出创新“量价分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式, 放宽评估条件, 对100万元以下贷款和1000亩以下林木林地实行免评估, 由金融机构依据州市县林业调查机构的意见, 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开展抵押贷款, 减轻林农和企业的融资负担;鼓励村镇银行、邮储银行试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10项措施, 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力度。
2010年, 云南银监局出台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2012年五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重点推进县 (市) 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配合林业部门编发了《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简明实用手册100问》宣传指导手册。省金融办起草并联合省委农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和云南保监局出台了《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方案》,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林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信社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点多面广、贴近林农”的特点, 积极配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加大林业产业及“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力度, 在全省金融机构率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破解了制约林业及“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促进了农户增收致富、林企健康发展, 突显出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云南省农信社仅在2008年至2010年间就陆续下发了《省联社、省林业厅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 推进制度建设和信贷产品创新, 改进信贷服务模式, 不断强化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督促指导。农信社除采用林权抵押方式外, 还把成熟的贷款品种――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和其它担保方式有机结合、共同实施, 扩大了林农、林企的担保范围, 为有效解决林农、林企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产品选择, 创新了不同担保方式下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式, 实现了既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又能较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另外, 农信社采取了放宽贷款用途;根据林种、经济价值、林木生长周期、林木的熟化程度合理分类确定了40%、55%、60%三类档次森林资源抵押率;贷款期限由最初的不超过5年调整到现在根据不同借款用途最长不超过10年;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 在现行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较大优惠;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设置客户经理, 简化贷款程序、扩大各基层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审批权限等方式, 提升服务。
截至2012年末, 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有16个州 (市) 103个县 (市) 级联社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2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918户 (其中企业235户, 农户5683户) , 累计发放金额285707万元 (其中企业142812万元, 农户142895万元) , 同比增加50613万元;林权抵押贷款余额户数10611户 (其中企业332户, 农户10279户) , 比年初增加571户;贷款余额433765万元 (其中企业183114万元, 农户250651万元) , 比年初增加121839万元。
承办金融机构通过林权抵押发放贷款加大对“三农”的支持, 有效拓宽了涉农、涉林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仅2008年至2012年9月末, 农信社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6万笔、金额85.86亿元。2011年, 农信社在全省发放橡胶林权抵押贷款近7.6亿元, 支持橡胶种植、加工、销售和林权市场建立, 使橡胶成为云南省部分州市的支柱产业。另外, 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推动了产业发展, 带动了广大农户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农信社贷款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 带动农户4万余户、20万人从事咖啡种植, 亩均纯收入1000~1300元, 有效促进了农户增收致富。
云南农行林权抵押贷款绿荒山富边民
农行云南省分行于2007年在普洱景谷县发放了云南省第一笔以林权证抵押的小额信用扶贫贴息贷款, 开创了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先河。2009年, 农总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云南省分行及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相关要求。2010年以来, 云南省分行又先后下发了《转发<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对规范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云南省分行积极向总行和银监部门争取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的相关政策支持。2010年, 云南农行通过积极向总行和银监部门请示, 获得了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 可由省分行自行评估的政策支持, 有力推动了云南农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另外, 云南省分行制订了差异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根据林权抵押担保方式的特殊性, 明确差异化的实地检查、抵押物重估、抵押物价值补足相关规定, 确保抵押物足值有效, 有效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如对云南农垦集团改制贷款置换的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请示总行、银监局同意, 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
截至2012年末, 农行云南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48870.56万元, 其中企业50户, 贷款余额123628万元;农户619户, 贷款余额25042万元。
2011年以来, 农行云南省分行对林业部门立项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累计发放林业贴息贷款近2亿元。贷款的投放有效缓解了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融资难的局面, 同时支持了地方林业建设, 促进了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行红河州分行发放的林业贴息贷款重点支持石屏县采伐林场、牛达林场速生丰产林 (桉树) 种植项目2个, 种植面积5万亩, 种植的速生丰产林 (桉树) , 首轮生长期为5年, 从第二轮起生长期缩短为3年, 成材后平均亩产材 (坑木) 12立方米, 坑木平均每立方销售价为800元, 预计从2013年起企业每年可增加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利润2000万元以上。农行大理分行以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方式向3家客户发放了贷款累计987万元, 其中漾濞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400万元, 用于1.17万亩核桃种植;大理冬盛林果业有限公司300万元, 用于0.25万亩核桃种植;洱源县佳潓核桃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87万元, 用于3万亩优质核桃基地建设。上述3家公司在取得贷款后, 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并且由公司自主向财政申报了林业贴息累计29.61万元, 有效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增收致富,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农的“绿色银行”
云南南涧县在全国首创“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在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宝华镇拥政村, 林农袁丛文盖起了三层小洋楼。一楼是他的批发部, 屋里摆满了各种货物, 村里所有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东西, 在这个“发强批发部”里都能买到;二楼是卧室;三楼的会客厅窗明几净, 墙上挂着荷花等图画, 让人一走进来就感受到家的温馨。
他指着住房对面的一大片泡核桃树自豪地说:“这些都是我的基地, 有50亩, 我全部都种上了泡核桃, 有1500多株, 我还在树下种了魔芋、雪莲果、葛根等,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2012年七八月份, 由于云南连旱3年, 眼看着很多泡核桃树快旱死, 袁丛文很着急, 心想要是能在地里修水渠, 将自来水引来浇树就好了, 但是兜里没几文钱, 很是犯愁。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 听朋友说可以用泡核桃树向宝华镇农信社贷款, 就决定试试, 没有想到的是宝华镇农信社很快派人到他的核桃林里评估, 半个月就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用他的经济林木 (果) 权作抵押给他贷了30万元。他用这些钱修了水渠, 看着泡核桃树一棵棵又重现生机, 他心里无比高兴。现在他已经开了5个批发部, 自己的生活越过越好, 还带动了周边4000亩泡核桃的种植, 让其他村民一起致富。
与袁丛文一样, 在宝华镇已经有320多户农户通过经济林木 (果) 权证贷到了款。宝华镇镇长罗之华告诉记者, 2011年9月20日, 全国第一本“经济林木 (果) 权证”在宝华镇颁发, 开了全国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先河。截至今年2月底, 宝华镇共颁发6200多本证书, 6.3万亩林地有了自己的身份证, 全镇泡核桃种植面积达到11万亩, 其中颁发贷款后新增1.5万亩, 去年总收入达到8000万元。罗之华表示, 宝华镇共有农户6878户, 群众发展林业产业的热情高涨, 下一步宝华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 提高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延长贷款的期限, 努力让农民增收。
据了解, 南涧县是云南大理州一个多民族山区贫困县, 全县国土面积1731.63平方公里, 其中山区面积1719.51平方公里, 占99.3%。林地面积483.46万亩, 其中集体林175.12万亩, 活立木蓄积量450.59万立方米。全县100%的乡镇、90%的村委会、84%的村民小组、88%的农户均种植泡核桃, 种植面积达75万亩, 茶园面积达10.4万亩。经济林果业已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
然而, 长期以来, 由于广大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 加之农户林地多为低效林, 存在评估、登记、流转等困难, 使贷款工作难以推进;农户小额信贷也因为贷款金额小, 难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户增收致富的瓶颈, 迫切需要创新一条增加“三农”贷款的新途径。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就是这条新途径。”南涧县县长吉向阳向记者讲述, 前些年在大理州林业局当副局长的他, 有一次到漾濞县调研时了解到, 有外地人以农民未来泡核桃收益作为放贷依据、以未来几年核桃由放贷人收取抵债放高利贷, 放贷后并无违约。这件事启发了他, 他开始为“以未来的泡核桃收益作为抵押”寻找法律依据。他认为, 政府可以对农户种植在承包经营土地和自留山 (地) 上的经济林果进行评估, 从而颁发所有权证, 这样林农就可以用所有权证进行抵押贷款。2011年5月, 他调任南涧县县长后, 当即拍板在宝华镇和公郎镇开始试点, 命名为“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 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其权利价值进行评估并登记后, 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 并设定一整套业务流程, 稳步推进这一工作。2012年, 眼看着宝华镇和公郎镇试点效果显著, 县政府决定在县内全面铺开, 让全县林农享受这一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如今, 大理州其它县都相继学习其经验,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已经扩展至永平、漾濞和巍山3县, 日前已入围“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品牌创新产品”。
作为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主要贷款方, 南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 累计发放经济林果所有权抵押贷款1.65亿元, 其中, 投向泡核桃种植1100多万元, 新增泡核桃种植面积2.6万亩, 挂果后农民可增收近亿元;投向现有泡核桃管护5600多万元, 当年增加农民收入上亿元;投向茶园种植和管护600多万元, 农民增收近千万元;投向林下药材种植、肉牛和土鸡养殖等6200多万元, 农民增收上亿元。2012年南涧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1年的3391元增加到5203元, 增长53.44%。
2012年8月, 无量药谷成为南涧县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的最大债务企业, 得到了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据介绍, 无量药谷位于南涧县境内无量山与哀牢山谷地, 总面积293平方公里 (44万亩) 。
记者一行从南涧县城驱车40多公里, 沿着无量山蜿蜒的山路, 来到海拔2000多米的无量药谷, 见到了云南维和无量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贵华。今年50岁的他精神抖擞, 十分健谈。他指着对面浓密树林下的遮阳网向记者介绍:“这些遮阳网下种的就是名贵药材三七, 从南涧县农信社贷来的1000万元都用于这种林下种植了, 一共种植了3680亩, 这样不用砍树, 就不会破坏无量山的生态。”
他介绍说, 无量药谷在发展产业的同时, 不仅不忘保护无量山的生态, 更不忘无量山里的农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共带动1.2万多户农户参与产业开发, 做到人均年增收1743元。目前还扶持了4所小学的829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 同时按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分等次资助本地大学生, 共投入近44万元;招聘红星、卫国等周边村组的初、高中生80多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培养。
据悉, 无量药谷围绕“高原珍贵药材维和种植示范园区、无量康体休闲度假养生天然氧吧、天人合一企民拉手共建幸福家园”的建设目标, 规划用5~8年时间投资21亿元, 建成中国具规模的三七连片种植示范园、中国中药材种类较多的生态园地、中国中医药历史文化博物馆和国际养生休闲度假胜地。目前, 已投入3.75亿元, 种植三七1万多亩, 已收获278亩。
南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何义荣在谈到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给当地带来的变化时, 总结出这一做法的六大好处:一是农民增收, 精神面貌发生变化, 发展信心十足。二是农民的诚信意识增强, 整个诚信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构得以优化, 以前主要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 信用贷款占比为89.64%, 抵押贷款占比仅为8.76%。推出经济林果所有权抵押贷款后, 截至去年底, 上述比例调整为68.14%和28.01%, 有效降低了贷款风险。四是农信社信贷资金增强, 产业结构得以调整。五是农信社盈利增强, 经济效益提升。截至去年末, 存款余额11.94亿元, 较2010年末增加6.02亿元, 增幅101.69%;贷款余额8.52亿元, 较2010年末净增3.52亿元, 增幅70.4%;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占比仅为1.43%, 较2010年下降1.17个百分点;营业收入8111万元, 较2010年增长139.69%, 净利润1492万元, 较2010年增长40.62%。六是县域经济得到健康长足发展。
何义荣指出, 南涧县农信社开办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面临着政策变化和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风险,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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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几种典型做法
林权抵押贷款产生以来, 全国各地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其中, 浙江、福建、辽宁、四川、江西等集体林权改革先行省份在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中, 把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重点内容大力推进, 目前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
国内一些地区根据自身特点, 探索出适宜本地区林业发展的几种模式。现简单介绍几个典型地区的做法如下:
福建永安:三种贷款模式为林农提供个性化服务
福建永安市是全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典型, 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全国第一家林业要素市场, 当时被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构建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全国试点;2006年8月, 被列入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和农信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7个试点县之一。通过近年来的实践, 该市在林业融资方面探索出多种方式的商业性信贷支持模式, 主要有三大类六种操作方式。截至2008年10月末, 该市累计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6.64亿元, 贷款余额4.83亿元, 支持林业开发约167.54万亩。下面介绍一下永安的三大类六种操作方式:
1.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有两种模式, 一是批发式资金模式, 二是直接贷款模式。
批发式资金模式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签订贷款协议, 向国投公司发放批发式贷款 (国开行称为开发性贷款) 。国投公司与当地农信社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当地农信社向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 (国投公司成立贷款委员会, 审定借款人资格) 发放贷款。农信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发放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期还给农信社, 农信社返给国投公司, 国投再将本息还给国开行。利率 (这里指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 为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7年。这种贷款主要是政府通过自己的担保, 解决林农和中小林企贷款难的问题。自2004年开始以来, 至2007年3月, 这种贷款余额为5366万元, 其中, 支持9户中小林企, 贷款余额为1185万元;支持270户农户, 贷款余额为4181万元。
直接贷款模式主要是针对林业龙头企业的, 由国开行自主选择项目, 自主审贷, 自主发放贷款。贷款主要采取以企业所有林场产权、控股股权或其他权益作抵押的担保贷款。国开行对没有开分支机构的地方的林企进行贷款时, 委托当地金融机构进行专款专户管理。利率为基准利率, 期限最长为20年, 基本维持在15年以下。
2.商业性贷款模式。一是“林权证”抵押贷款。林农以《林权证》为抵押, 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林木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书, 按评估价值的若干比例提供贷款;二是根据林地数量, 通过计算林地前期投入, 确定贷款数量。期限一般为短期,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二是小额信用贷款。具体操作方法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 确定其最高贷款额度, 核发农户小额授信贷款证。农户要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农户凭贷款证和身份证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此类贷款免评估、免担保;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一般为1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 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三是小额联保贷款。有借款需求的3~5户林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 联保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 并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此类贷款免评估、免担保;每组贷款额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 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3.小额贴息贷款。2006年8月, 福建省林业厅拿出210万元, 在7个试点县开展小额贴息贷款, 每县30万元, 贴息率为3% (月率) 。永安为支持更多的林户发展林业生产, 实际操作中将贴息率定为3% (年率) 。
截至2006年12月末, 福建永安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450万元, 贷款余额350万元, 涉及森林面积3.25万亩;累计发放林业资源担保贷款3.91亿元, 贷款余额3.8亿元, 涉及森林面积129万亩;累计发放林户联保等其他方式贷款6880万元, 贷款余额3450万元, 涉及森林面积15万亩;永安市11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都开展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业务, 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068万元, 贷款余额798万元, 受惠农户412户, 森林抵押面积2.4万亩。
浙江丽水:“三中心一机构”搭建贷款操作平台
2012年3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联合批准在丽水进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 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为解决林农发展经济问题, 从2006年开始, 丽水市率先开展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 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使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一张张“绿色信用卡”。
在实践中, 该市探索出了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收储公司担保贷款等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而最引人关注的是, 该市2007年出台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 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 构建起“三中心一机构”贷款服务平台, 即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 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早在2009年, 该市就有9个县 (市、区) 全面构建了“三中心一机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 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三到位。据报道, 截至2012年4月末, 丽水市共有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25万笔, 金额50.55亿元, 贷款余额26.62亿元, 居浙江省首位, 惠及林农20余万。丽水在全国率先形成了“机制最健全、运作最规范、品种最齐全、受惠最广泛”的林权抵押贷款“丽水模式”, 走出了一条“全国林改看丽水”的创新发展之路。
辽宁丹东:免评估费、下调利率让农民贷得起
在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 2005年辽宁丹东市率先在全省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丹东市农村信用联社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成为辽宁省最早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并且发放贷款最多的金融机构。到2008年3月末, 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4亿元, 贷款余额近亿元, 居全省首位;支持林农和林业企业1100余户, 且无一笔出现风险问题, 贷款本息回收率达100%。2008年5月, 辽宁省林权抵押贷款经验交流现场会在丹东市宽甸县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丹东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做法, 并要求在全省推广丹东经验。
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除了同样采取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农联保贷款以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种典型模式外, 结合当地情况, 贷款模式还具备以下特点:丹东市农信社在林业要素市场设立林权抵押贷款受理窗口, 现场办公, 实行贷款一站式服务, 林农可办理贷款申请、审核、评估、抵押登记等多项手续。林农贷款从提出申请到审批发放, 一般3天办完, 一天拿到贷款。而最受林农欢迎的是免收林业评估费用、减轻林农负担的政策。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林农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为此, 该市农信社及时出台了惠农举措, 规定1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由信用社自己评估抵押资产, 且不收任何费用。同时, 下浮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激励林农参加林业保险。为减轻林农参加保险的经济负担, 对参保林户下浮贷款利率,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0.6个百分点, 既调动了林农积极性, 又健全了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探讨 第8篇
1 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对浙江省遂昌县2007年至2010年1月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给广大林农带来实惠, 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 工作有序开展, 累计发放贷款突破亿元
如表1所示, 2007年至2010年1月底, 该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 359.0万元, 抵押山林面积7 291.7 hm2, 受益农户1 470户。发放贷款金额累计达到10 359.0万元, 是2007的14倍;抵押山林面积累计达到7 291.7 hm2, 是2007年的17.11倍;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户数达到1 470户, 是2007年 (146户) 的10.07倍。
1.2 受惠范围广, 受惠农户多
如表2所示,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已惠及遂昌县20个乡镇, 截至2010年1月, 盘活1 470户林农的林木资源资产。特别是在安口、妙高、云峰、三仁、应村、柘岱口、王村口及龙洋等乡镇发展最快。
1.3 山林资本“闸门”开启, 林农资金投放合理
如表3所示, 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流向主要是林业生产, 占71.81%;其中, 林业一产占62.80%, 林业二产占4.81%, 林业三产占4.20%, 用于其他的项目占28.19%。林权抵押贷款为林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林农获得的贷款主要投向一些风险小、成本低、效益高的行业, 如抚育造林、竹木产品深开发、珍稀树种培育和珍贵动物养殖等 (林业方面) ;“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来料加工, 种植高山蔬菜、特色茶叶, 下山脱贫、整村搬迁 (非林业方面)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有效地盘活了森林资源资产, 在调整农林生产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2.1 贷款利率偏高, 融资额偏少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5%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年利率为11.3%, 随着货币稳健政策的出台, 这种利息负担林农很难承担。因为林农大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农资价格上涨快, 收益不高, 再加上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恶劣天气的影响等, 决定了林农收益的不稳定性。另外, 遂昌县现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面积15.5万hm2, 蓄积量499万m3, 林权潜在抵押融资额可达14亿元之多[1], 但3年多来, 仅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金额10 359万元, 只占潜在融资额的1/14。
2.2 林权证权利人复杂
林权抵押贷款要求林权证权力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 但20多年来, 家庭人口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 而且现在的林权证权利人大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的户主, 随着年龄的增长, 这些人目前已经没有融资要求, 反而是当时的小辈, 现在实质上的户主, 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债务偿还者, 这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3 村集体林权融资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经济组织才能作为担保人, 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将其所有的林权抵押贷款。而该县现有村级集体统管山10 572片, 面积61 086 hm2, 直接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壮大[2]。
3 对策
要进一步做好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 从上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看, 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善。
3.1 多银行参与、政府贴息齐头并进, 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瓶颈
目前, 该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联社, 且贷款标准门槛较高, 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建议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应参与林权抵押贷款, 其中政策性银行作为主体[3]。应落实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 增加贴息规模, 适当延长财政贴息期限, 按林农实际贷款规模和贷款年限给予贷款贴息, 安排林权抵押贷款专项资金, 真正做到让利惠民, 切实降低林农成本, 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广大林农享受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创造条件。
3.2 推进林权流转、化解林权证中利益人复杂的矛盾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通过放活经营, 加快山林合理流转,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实现向一户多山, 一户数地集中成片转化。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增加林业投入创造条件, 化解林权证中利益人复杂的矛盾[4]。释放岀更多可用来融资的林木资源, 解决林业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增强林业自身造血功能,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 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3.3 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
解决村集体林权融资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为此, 通过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 完整地行使其对集体林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融资, 当发生经济纠纷时, 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摘要:通过对浙江省遂昌县2007年至2010年1月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状况进行调查, 结果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给广大林农带来实惠, 在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林生产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善。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浙江遂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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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彦明, 刘德钦.云南景谷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J].西南林学院学报, 2011, 31 (2) :54-57, 69.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探讨 第9篇
1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1 推广力度不够
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贷款新品种, 启动时间短, 业务量小, 影响力不大, 地处边远山区的广大林农对此了解有限, 加之开展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较少, 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一些地方银行开通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大多数银行尚处于等待观望中。
1.2 审批程序复杂
一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很少, 业务开展上存在较多不便;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 业务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消极的规避风险;三是业务创新审批程序复杂, 需要层层上报审批, 基层银行缺乏业务创新自主权, 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1.3 覆盖林农面不广
林权抵押贷款其本质是一种信用贷款, 发贷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对抵押人的财产状况、信用水平、还贷能力的关注度远胜于对抵押人林权拥有情况。因此, 其发贷对象多集中或偏重于一些专业大户、私营林场主以及近年来新兴的一些工薪林业开发者。而持有森林资源最多、对资金需求最迫切、分布面最广的山区林农反而得不到这种本应利农惠农的贷款[4]。
1.4 贷款成本过高
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成本包括评估费、火灾保险费、利息, 有些银行还要求提供担保机构或公务人员担保。
1.4.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费一般是以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为基数用累积法计算, 包括2项:一是森林资源调查费:66.67 hm2以下, 按60元/hm2收取;66.67 hm2以上, 按37.5元/hm2收取。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50万元以下, 按0.6%收取;50~100万元, 按0.36%收取;100~1 000万元, 按0.15%收取;1 000万元以上, 按0.05%收取。
1.4.2 森林火灾保险费。按照18元/hm2a收取。
1.4.3 利息。不同银行有所差异, 一般年息多在10%左右。
1.4.4 机构担保。担保费为贷款额的1.8%。
1.4.5 公务人员担保。即以公务人员的工资作为连带担保, 一旦抵押人无偿还能力, 公务人员的工资应首先偿还贷款。
以提供33.33 hm2山林抵押贷款100万元为例, 其应支付的贷款成本 (1年) 为:森林资源调查费2 000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银行贷款折扣率约为40%, 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至少不低于250万元) 6 050元、森林火灾的保险费为600元、利息为10万元、担保费为1.8万元, 总计126 650元。
2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2.1 对抵押物监管难度大
由于森林资源自身的特殊性, 受自然条件和影响较大, 不确定因素较多, 林权作抵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 森林资源一般分布在边远山区, 交通不便, 并且分布范围广, 贷后监管十分困难, 零星的乱砍滥伐和抵押人不自觉地采伐易造成抵押物资产贬值, 以至于形成资不抵债, 归偿无期的局面[5]。其次, 森林资源在其抵押期间中虽具有不断增值的优点, 但也存在病虫害、森林火灾、重大的自然灾害等风险, 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2.2 林权抵押物变现难
林权抵押人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还贷, 其林权抵押物就存在一个资产变现的问题, 但森林资源销售有严格的规定, 这是由于其不仅具有商品价值, 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除了受到采伐限额的制约外, 还有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期限等的限制,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2.3 林权抵押期间的政策风险难以控制
一是林权抵押期间林地因国家建设或各级地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征用、占用, 致使债权银行收贷无望。即使针对这些情况在合同中有约定, 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由于法律规定,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二是抵押期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各地生态建设需要调整林种, 一旦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用材林的林种调整为国家或省级公益林, 则抵押的林权将被禁止流转和限制采伐, 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
3 结语
综上所述, 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有利于增加林农资金来源, 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同时, 林权抵押贷款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 需要政府、金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 全力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 从而实现林业经济和金融事业的持续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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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研究 第10篇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 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 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 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 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 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 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 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 即使他有偿还能力, 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 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 一般只有三五年, 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 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 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 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相比其他产业, 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 居民收入水平提高, 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 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 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 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 失业率上升, 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 大量贷款无力偿还, 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 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 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 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 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 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 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 借款额度越高, 借款期限越长, 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 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 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 给银行带来风险, 主要表现在, 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 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2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针对上面所述的这些风险,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提出一些防范的措施, 使房抵押贷款在为民众有效服务的同时所带来的风险尽量最小化。
2.1违约风险的控制
针对购房者存在违约可能性, 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银行在接到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后, 需要对购房者的基本情况 (如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购买房屋的用途等) 进行详细调查, 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贷款与否及合同条款的拟定。二是对置业者的资信进行审核。审核的指标主要有:置业者的家庭总收入及储蓄证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2.2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 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银行存款已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但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比如:覆盖率低, 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 2007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有7187.91万;公积金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 如一些民营企业还未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的公积金较少, 普及面不广。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应该着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让住房公积金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实现住房融资需求, 降低流动性风险。
2.3经济周期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业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 应建立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防范市场和政策风险。一是建立风险预警的数据库, 从各个方面取得数据, 不断积累和完善数据的收集整理, 为模型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发合适的风险预警模型, 对预警区间、警戒线以及指标权重、概率密度函数等设置合理参数;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 对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化解, 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周期给住房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
2.4利率风险的控制
针对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 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 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 可将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 同时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风险也可转嫁给银行。二是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 它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 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抵押贷款方式。在这种模式下, 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 如果银行能够通过获得固定利率资金来源与贷款相匹配 (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等) , 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3结论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 要使其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 上面所述的防范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总之, 三方都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在贷款产品的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强化风险控制, 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品种, 使其适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 最大限度的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 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摘要:从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的三角关系出发, 对现今住房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分析, 存在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和利率风险。根据风险分析的结论提出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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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贷款如何落地 第11篇
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今年3月联合印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下称“两个办法”),从贷款管理、贷款对象、配套支持、风险补偿和试点评估等诸多方面,对相关部委、金融机构和前期试点地区落实“两权”抵押贷款做出明确要求。
“两权”抵押贷款尤其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将提高涉农不动产的抵押变现能力,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从而打破此前的一系列旧规。
“可流转的土地价值或超过百万亿元。”国土部一位官员预计,其中耕地和宅基地各自约占比4成,林地约占比2成。“改革不断深入,这笔财富应该还会不断升值”。
但他进一步表示,短期内不能盲目乐观。其一,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两权”处置变现难;其二,“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不成熟,信贷风险大;其三,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劳动力转移承接能力弱。加之分管“三农”的部门与金融系统历来是“两张皮”,协调成本过高。
浙江省一位农商行高管也坦言,政策呼吁了很久,“深得人心却未深入人心”。例如,商业银行大多没有积极性,此前各地的“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几个月来并未落下几笔贷款。“经济下行时期,大银行忙着抢跑‘互联网+,小银行则自身难保,谁来支持农民”?
在他看来,银行在这方面缺人才、缺经验、缺钱且缺配套,真要落实下去,要么另设部门另给工资另招人,要么从原有部门加薪抽调团队,“没有政策扶持,左右都是负担”。
流转不动,机构观望
“之前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赖账和跑路的都有。”谈及此事,河南省一家“两权”贷款试点县的农信社负责人第一句话就抱怨说,“遇到赖账的,就算我们把土地收来了也没法流通变现;遇到跑路的,则可能从此沦为坏账”。
该负责人所说的事件背景,是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当时,根据各省的事前申报,由央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成了指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全国范围内232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59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贷款对象,包括以多种方式合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试点地区必须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等相关条文,因而2015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上述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但试点效果却远不如预期。
前述农信社负责人就称,今年一季度,该农信社一共做了三笔“两权”抵押贷款,但只落地一笔,因为土地价值很难公允评估,“农民有时对我们的评估结果不满意。”
他举例说,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就是个难题,眼下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土地面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租期、粮食产量等作为衡量标准,贫瘠土地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用地,很难就此明确区分。银行缺乏经验,也缺乏第三方公允机构。
更令银行头疼的是,前期不知道如何给“两权”资产定价,后期一旦出现无法还贷的风险,则又缺乏变现抵押物的渠道。
“各种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解决关键。”专家表示。
未来可在每个县域选择一个农村信用环境较好的信用社进一步试点因地制宜地在放贷条件、利率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必要时甚至可以一县一策。
但《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浙江、江苏等地调研发现,温州等金融改革先行城市中,原先高调设立的几家产权交易所,就因为“没有生意”已于前几年陆续关张。留下的,是在当地所谓“金融一条街”上紧锁的大门和掉漆的标牌。
另一些尚未建立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试点地区,更是持观望态度。
一名北京农商行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尽管北京大兴区、平谷区均被列入了试点县范围,但北京的金融机构还大多望而却步。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土地始终“流转不动”。
这并非单设几家流转平台,或者培育几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究竟如何跳出现有思路框架,另寻解法?例如,商业银行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招商流转?甚至流转给其他投资人?一旦农户经营困难,银行需要处置土地,土地的转手规则是否需要细致到“一县一议”?
“目前,政策尚不明朗。”北京农商行人士称,这涉及到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突破,尤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红线。
警惕“越扶越贫”
“‘两个办法的细则,多为引导,少有强制。”前述北京农商行人士称。
其实,“两个办法”的真正要义,在于对以下两方面释放出积极的改革信号:
其一,农村核心资源逐渐开始流动,能促进农村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其二,各大银行以及相关机构接下来将面对新的担保物,开展一系列新工作。而这些相关机构,至少包含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登记部门、征信机构、法院、地方政府和担保公司,等等。
一句话,这将是一笔牵动数十个领域、数万机构的“大生意”。但这笔“大生意”,其最直接的相关方——农民和商业银行,最终均将受益吗?
之于银行,除前述短期内的“负担”外,还由于目前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以及缺乏较为缜密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践中操作性、技术性难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会进一步挫伤其积极性。
之于农民,则可能出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劳动力转移承接能力弱等深层次问题。
前述农信社负责人对记者解释,农村的土地,不仅担负着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还担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尤其相对落后的县域经济,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渠道极为有限,现有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无处消化,“拿捏不好,反而会使问题恶化”。
长期以来,农民习惯于种地为生,即种地为主业,守家为本分,从事二三产业的内在利益驱动力并不高,对土地的依赖始终很强。很大一部分农民并不愿意将所承包的耕地经营使用权长期流转出去,即便是转包流转,也多是转包给同村或熟识的农户,使得省域、市域等较大面积的土地流转,常常受限。
更进一步,一部分农民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认识还不够,认为“欠银行的就是欠国家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真正要将土地抵押物收归商业银行时,一些农民的情绪障碍往往超出预料。
“保障农民利益是基本前提。”前述北京农商行人士认为,一旦贫困农户无法还贷,那么是否征收、能否征收其“两权”抵押物,就需要达成多方共识。“否则,会越扶越贫”。
因而此次的“两个办法”中,针对借款人资质给出了一定门槛——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由此,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权,引导其深入扎根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内部,或许会有所作用。
法律跟上,保险配合
有专家认为,实际上“两权”资产的流转变现,也并非无解。
“两个办法”就规定,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但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和努力。
其一,应该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此次改革的重要性,破解农民融资的这一关键瓶颈。除去对金融机构的宣传引导,还不能忽视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唯有在一片讲信誉、懂金融的农村沃土上,才可能让商业银行变负担为宝藏,也才能让农民彻底转变风险观念。
其二,法律保障必须跟上。
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性质,逐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纳入抵押设定,从法律上创新土地抵押制度。这其中,需要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证书制度等基础工作,给予商业银行足够的法律依据去金融创新。
其三,防住风险,避免金融创新成为风险的襁褓。
前期试点已经在诸多省市先行展开,未来可在每个县域选择一个农村信用环境较好的信用社进一步试点,因地制宜地在放贷条件、利率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必要时甚至可以一县一策。
“还应该借助目前央行即将颁发牌照的8家民间征信公司,为农村征信市场建设夯实基础。”前述浙江的农商行高管建议。
此外,将相关政策“普惠化”,并构建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尽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县域尤其欠发达地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因地方政府受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限制,县域享受的政策有限,因而需要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无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门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
贷款抵押 第12篇
1“三权”抵押贷款的效能分析
“三权”抵押贷款是发展民营经济有效的融资平台, 对于盘活农村资产, 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增长、质的飞跃,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1 拓展民营经济融资新渠道
2012年, 重庆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49.1%, 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重庆科学发展最活跃、最有潜力的生力军。但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 比如重庆荣昌县仅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就在3.5亿元以上。重庆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 大胆探索, 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为重庆试水“三权”抵押贷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打开了通道。开县竹溪镇蔬菜种植大户吴大权开创了重庆土地经营权作质押的先例, 云阳农民卢友章敲响了重庆林权交易“第一槌”, 石柱首先开展农房抵押贷款, 随后“三权”抵押融资迅速在全市铺开, 为民营经济筹集了宝贵资金, 有力地支持了民营经济发展。
1.2 盘活农村沉睡资产资源
民营经济中, 农业领域或农村民营企业贷款、融资最难, 它们几乎没有法律意义上可供抵押的资产。如果允许“三权”在资本市场上流通, 便可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活资本”。重庆全市有200万hm2耕地、400万hm2林地, 20万hm2宅基地, 保守估计价值1万亿元, 只要抵押其中10%~20%, 便可获得1000~2000亿元融资, 能有效缓解民营经济, 尤其是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资金压力。
1.3 促进城乡要素资源流动
农业领域或农村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成为重庆经济发展的“短板”。《意见》强调:“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三权”抵押贷款是创新农村资本运作制度的有效形式, 吸引城市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 或者与农民进行股份合作在城乡之间构建起资源融合的平台, 让土地、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资源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促进城乡民营经济发展, 提高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1.4 实现银企“双赢”
“三权”抵押贷款不仅为民营经济注入了发展资金, 拓宽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收渠道, 也为金融机构带来良好的声誉和可观的效益。开展“三权”抵押贷款扩大和延伸了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提高金融机构整体盈利水平。以石柱县为例, 2010年农房贷款为重庆市农商行石柱支行带来40余万元利润, 2011年达到200万元利润, 以后利润将会逐年增加。
2“三权”抵押贷款在重庆的探索
重庆市于2005年启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自从《意见》以后, 探索进程加快。市内各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 走出一条符合重庆实际的路子。
2.1 出台许可政策
为了推进“三权”抵押工作, 重庆市相继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有: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意见》和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报告等, 从政策和制度上为探索“三权”抵押贷款支持重庆民营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
2.2 做好基础工作
一是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 为“三权”抵押搭建了融资平台;二是由市财政牵头, 组建了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和重庆市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三权”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三是市财政注资7亿元, 在全国率先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降低金融机构参与“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四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从司法层面对“三权”抵押贷款设定的效力予以确认。以上这些保障措施, 有助于重庆“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2.3 把握核心环节
主要有三个核心环节。首先, 对“三权”进行确权颁证, 确保“三权”的权属明晰。重庆从2008年6月开始, 到2011年年底“三权”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其次, 对“三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再次, 根据评估结果, 金融机构确定“三权”的贷款能力, 发放贷款。
2.4 规范操作流程
客户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受理“三权”价值评估抵押物登记并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农委、国土局、林业局) 金融机构放款收回贷款 (无法还贷的, 抵押物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偿还) 。金融机构采取了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 收放自如, 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简化了流程, 提高了办事效率。
2.5 探索贷款担保方式
根据各类农村产权的实际情况, 采取相应的抵押贷款方式, 如担保抵押、直接抵押、产权捆绑抵押、农户联贷联保等方式, 进行抵押贷款。对担保形式进行探索,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权”抵押+联合担保+农业保险权益;“三权”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农业保险权益+融资担保;“三权”抵押+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权益;“三权”抵押+专业销售公司+自然人担保;“三权”抵押+公司+农户+专业协会;“三权”抵押+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三权”抵押+专业市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三权”抵押+农户+自然人联保+农村专业户等形式。
2.6 实施步骤
一是先试点再推广。选择条件较好的江津区、开县、云阳县、石柱县、城口县做试点, 积累经验后在全市推广。二是近郊向远郊推进。从试点区县来看, 先从城郊条件较好的乡镇 (街道) 开始, 然后逐步推广, 石柱县农房抵押贷款表现得尤为明显。三是经济组织向农户推进。经济组织与农户相比, 经济实力较为雄厚, 信用意识较强, 偿还能力更有保障。
3“三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三权”抵押贷款取得的成效
重庆市开展“三权”抵押贷款, 有力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从重庆四家主要涉农银行 (重庆农商行、农行、农发行、邮储银行) 来看, 截至2011年12月, “三权”抵押贷款达到57.07亿元,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为36.54亿元, 农房抵押贷款为18.94亿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为1.59亿元。从五个试点区县来看, 截至2010年12月, “三权”抵押贷款为:石柱52000万元, 开县4000万元, 江津4000万元, 云阳2000万元, 城口500万元, 这些款项, 为民营经济发展送去了“及时雨”。
3.2“三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
“三权”抵押贷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存在着规模偏小, 步子不快、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一是抵押价值偏低, 一般只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0%, 直接影响贷款额度。二是贷款额度偏小, 难以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三是“三权”抵押贷款比例失衡。从“三权”抵押贷款的占比来看, 截至2010年底, 林权抵押占98.6%, 农房抵押占0.9%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占0.5%。四是贷款主体集中在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组织, 个体农户很少。
3.3 原因分析
3.3.1 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的限制。目前农村“三权”抵押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限制, 无论是民法通则, 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者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 更多的是进行明确或隐含的禁止, 抵押物一旦涉诉, 金融机构无法保证胜诉。此外, 不良抵押贷款的处置办法尚未出台, 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是缺乏可靠的抵押物。“三权”的最终处置权集中在集体或国家手中, 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只拥有承包经营权, 且这种权能极不稳定 (如经常面临征地、地块调整等) 、不明确 (如无凭证、数量不清等) 。同时, 抵押物还存在管理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见效慢等问题。
三是融资条件较差。户均林地、承包地面积偏小, 土地过于分散细碎, 农房大多属于土木砖混结构, 抵押物价值较低, 有些抵押物不符合贷款条件。
四是配套体系不健全。 (1) 农村资产流转体系不完善, 有关要素市场建设相对滞后, 抵押物处置难; (2) 缺乏风险保障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 没有专业保险公司从事“三权”抵押贷款保险业务, 一旦发生风险, 借贷双方都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局; (3) 没有处置“三权”的专门机构, 抵押物处置困难; (4) 有关法律对抵押物的处置仍然有较大限制,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产权的转让原则上要在同一经济组织内进行, 变现存在困难。
此外, 传统农户贷款需求有限、贷款期限短和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少等也是重要原因。
3.3.2 主观原因。
一是对“三权”抵押贷款重视不够, 宣传不到位。二是贷款积极性不高。一方面, 呆坏账存量过大 (如截至2011年6月, 重庆市农商行荣昌支行涉农呆坏账存量为769.92万元) , 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另一方面, “三权”是村集体尤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 是他们的“命根子”, 不少贷款对象有顾虑, 持观望态度。三是部分贷款对象信用意识不强, 为规避风险, 不得不谨慎放贷。
4 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的内容
针对“三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继续探索“三权”抵押贷款, 扩大农业保险。”为此, 应充分发挥重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 大胆探索不断创新, 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4.1 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通过制度规范, 将“三权“抵押贷款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 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及时出台“三权”抵押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司法层面需要对抵押物的转让对象进行探索, 以提高风险处置效能;二是金融部门实施“三权”抵押贷款差异化政策, 提高设定风险容忍度标准;三是参照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政策, 减轻农户、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创业压力。四是从制度上规范操作流程, 简化手续, 缩短时间, 减少费用。
4.2 做好“三权”抵押贷款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三权”管理信息系统和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方便“三权”抵押贷款。二是构建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降低农民对“三权”的依赖。三是加快农村综合改革, 建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进行股份制改造, 将其量化为股权分配给农户, 便于化零为整, 增加贷款额度。
4.3 构建贷款配套体系
加快完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建设, 构建完善的贷款配套体系。一是建立“三权”抵押贷款交易平台。建设以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中心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二是建立健全“三权”贷款担保机构。在市级“三权”贷款担保机构基础上, 各区县尽快成立或确定相应的担保机构, 参与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服务。三是要加快“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落实工作, 一旦还贷出现坏账, 按照银行承担65%, 市财政承担20%, 区县财政承担15%的比例分摊风险。四是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降低和分散农业风险, 提振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信贷的信心。五是组建或引进专业评估机构, 确保“三权”抵押贷款的公平公正。六是构建“三权”抵押贷款进入退出机制, 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七是优化贷款结构, 开发贷款产品, 延长贷款期限。
4.4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议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人员可由政府部门相关人员、金融机构、法官、专家、律师、民营经济代表等组成, 负责处理“三权”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与此同时, 发挥公权力机构、民间组织、公民个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逐步形成“三权”抵押贷款的监督体系, 使“三权”抵押贷款的运行从“无序”过渡到“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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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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