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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酷刑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动物的酷刑范文(精选3篇)

动物的酷刑 第1篇

酷刑 ( Afflictive Punishment) 一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释义是“16 世纪到法国大革命期间在法国实施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刑……监禁数年, 流放, 奴役和当中认罪等。” (1) 从此词条看来, 酷刑似乎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 只涉及刑罚设置的问题。然而, 如今在国际条约中讨论的反对酷刑问题中酷刑的概念却与之相去甚远。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和人权领域内的重要文件, 其所定义的酷刑概念为诸多国家或组织在相关文件中采用。《公约》第1 条表述为: “为本公约的目的,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获取情报或供状, 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 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 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并且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属由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2)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 刑讯 ( Torture) 的释义与前文所指的酷刑定义更为相近, 为“为逼取某人口供对他 ( 她) 施加的肉体或精神痛苦”。 (3)

二、酷刑的表现

依照《公约》中的定义, 可以看出要界定“酷刑”, 不可忽视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 行为本身具有目的性, 即酷刑的目的必须限定于逼取口供、处罚、威胁恐吓或者歧视之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第二, 行为的后果具有严重性, 即酷刑所导致受害人肉体或精神上痛苦一定要达到某种限度; 第三, 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即酷刑必须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直接行使或者在上述人员唆使、同意、默许下由其他人行使的。根据《公约》的定义, 酷刑问题一般不涉及法律上的刑罚执行阶段, 而且不符合主体条件或者非故意之行为不属于《公约》所讨论的酷刑范畴。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 酷刑突出表现为以下形式: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治安管理案件里公安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当行为和监狱及其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罪犯或者被监管人的体罚、虐待行为。在这些表现形式中, 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对于《反酷刑公约》执行存在缺陷的重灾区, 对法治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

三、2012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

从运行的机制上来看, 《反酷刑公约》对于缔约国之酷刑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与约束作用, 但是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在实践中履行程度不高, 委员会的调查以及干预权力也很有限。为了加强反对酷刑的力度, 第57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旨在为保障《公约》的有效实施, 建立针对酷刑调查问题的国际和国内机构。目前而言, 我国尚未加入《任择议定书》, 此文件属国际公约性质, 对未加入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要在一国之内实践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首先要将公约内容转化为该国之国内法。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 条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权”, 此修改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贯彻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 条 (4) 可以说是我国首次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写入法律, 是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 对追求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目标起到了推进作用。

2012 年刑诉法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在反对酷刑事业上的又一重大进步。酷刑的存在不仅践踏人权, 更对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存在难以估量的损害, 与刑事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刑讯逼供的被害人在极端情况下极易为了摆脱眼前的危机而编造供述, 这类供述有着证据的外衣,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诉讼活动具有极强的误导甚至阻碍作用, 催生出诸多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一般的悲剧。可以认为, 酷刑的施用与诉讼活动的惩罚犯罪之目的从根本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对比《反酷刑公约》第15 条 (5) 与2012 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的规定, 可以看出二者至少就表面上已经取得一致。除此之外, 我国刑诉法还对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对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也表现出浓厚的反对酷刑色彩。强制措施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为代价来保障诉讼活动之进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人权公约和我国的立法精神, 在适用时必须加以严格限制。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改进以及逮捕后羁押审查程序的设定都表现了我国对牺牲公民自由权时的慎重, 体现着诉讼中的人权思想和反酷刑意识。

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反对酷刑方面尚需改进的原因

( 一) 沉默权的缺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 条, 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 然而, 在《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 (6) 中, 又存在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第50 条与第118条并不矛盾, 因为可以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不回答, 但只要选择了回答, 就要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 不过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并不会加重法律责任。显然, 这种解释是牵强的, “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追诉人, 还在实践中破坏了其供述的自愿性, 削减了被追诉人以沉默进行消极抵抗的权利。因此, 可以说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我国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规定有“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并未对此条款提出保留, 从这种意义上讲, 我国也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是对执法人员取证行为的直接规范与约束, 这是诉讼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基础形态。 (7)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意味着一种默示的沉默权, 更恰当地说, 是一种选择权, 即被追诉人应当有选择不作出证言的权利。

( 二) 尚需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杜绝酷刑是全人类的奋斗目标, 为实现这一夙愿, 对非法证据进行坚决排除是必经之路。唯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才能消灭追诉者对被追诉人施加刑讯的根本动机, 从而使诉讼活动更加接近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目标, 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的根本目的。加入《反酷刑公约》反映了我国在反对酷刑事业上的坚定立场, 但基于现状, 我国尚未在相关内容上做到与《公约》的规定高度一致, 非法证据排除为这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 我国刑诉法中所提及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在这里要理解为“用以强迫被害人进行供述而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严重痛苦”。“‘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实践中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刑讯逼供案的规定中所列举的方法, 即‘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 严重损害被告人身体健康的方法’。此类方法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 (8) “关于‘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折磨, 或者给被告人服用药物。” (9) 所以在实践中, 需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范围较窄, 若在讯问时没有采用达到上述程度的非人道手段, 即便被追诉人因威胁、恐吓等原因作出非自愿的供述, 也不能认定非法证据并加以排除。相比之下, 《反酷刑公约》对于酷刑的定义较具概括性, 并且以供述是否具有自愿性作为判断是否将供述作为非法言词证据加以排除的核心标准。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前的法律文件而言,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已经有了质的飞跃, 但仍有改进空间。为实现诉讼活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双重目的, 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杜绝酷刑。令人遗憾的是, 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执行起来不仅存在法定的排除范围较窄问题, 还表现为排除规则执行模糊, 不足以对全部非法证据加以严格排除。除言词证据之外, 上述法律对物证书证的排除限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条件, 即要同时满足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如此规定, 就给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提供了一个可以通过事后救济实现不被排除的突破口, 甚至可以让由非人道手段取得的信息而得到的物证、书证免于排除。

五、刑事诉讼方面关于反对酷刑的改进建议

唯有从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侦查行为中的刑讯逼供和其他采用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规定来看, 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需要符合相对严格的条件, 才可构成此类犯罪。《刑事诉讼法》第54 条 (10) 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 但这只是从证据证明能力的角度来限定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有效范围, 并没有提供救济途径。诱供、佯装刑讯等威胁、利诱获取口供的行为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如果羁押手续合法, 上述威胁或者恐吓行为则完全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也就是说, 在现实中,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因威胁或者恐吓而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 寻求救济是非常困难的。《反酷刑公约》将可导致精神上剧烈痛苦的威胁与恐吓纳入酷刑的范围之内,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未对此条款提出保留, 因而我国理应在国内立法上规定出关于此境遇的救济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酷刑问题因其历史与社会原因一时间难以禁绝, 但是由于其对诉讼活动的严重破坏,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公正的司法秩序, 必须严格遏制该行为。办案中的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诸如威胁、恐吓的行为无疑是践踏人权的讯问方式, 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更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更何况,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 虽然酷刑并不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 但是冤假错案中总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成分。在个案中, 即便采用逼取口供的方式得到了“高效破案”的成果, 也不能否认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办案方式。若在诉讼法中规定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便可在此权利受到侵犯时找到救济的路径, 如此才能从实际上做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强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身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没有沉默权, 就没有杜绝刑讯逼供的有力措施, 因此, 唯有承认沉默权, 才可真正实现诉讼活动保障人权之直接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健全也给酷刑的实施提供了诱因, 为绝此隐患, 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相关排除制度。要建立相对完备、合理的证据排除规则, 进一步明确证据排除的范围是改革的基础。唯有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植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中, 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从供述者所受强迫的严重程度转移到供述的自愿性上来, 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我国现今对于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过程, 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过程。要改变现状, 必须严格规定物证、书证的补正和说明理由的范围, 使此类证据的排除重心由是否干涉司法公正向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倾斜, 如此以来, 才能切实做到在取证过程中真正尊重人权、反对酷刑。

六、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反对酷刑, 最有效的方式是提高刑讯的成本。具体而言, 首先要改进羁押制度, 打破侦查机关自行羁押、自行讯问的模式, 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增加对于刑讯的监督机制; 第二, 严格贯彻刑讯逼供问题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关问题控告的, 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责任; 第三, 继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根源上消除侦查机关刑讯的动机; 最后, 承认沉默权, 从而完善应对酷刑的救济机制。“在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 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建构者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1○1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作用不容小觑。我国历史上纠问式诉讼占据主导地位, 在此环境下刑讯逼供似乎成为了一种“光荣传统”, 潜移默化地使人们对其有一种普遍的接受度, 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对于人权意识的推行尤为艰难, 但这并不是退却的理由。反对酷刑是走向司法文明的必经之路, 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注释

1 [英]戴维M沃克, 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34.

2 杨宇冠, 杨晓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201.

3 [英]戴维M沃克, 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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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209.

8 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 2013 (09) :22-31.

9 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 2013 (0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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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卷受过的酷刑 第2篇

在我小时候,经常有一个诡异的画面。小小的我,洗完头发,半干不干之际,坐在一个小凳子上,我娘坐在高处,给我把头发梳成一个马尾,然后,拿很细很长的带子,一圈一圈绕起来,在最下面打个结。怎么说呢,效果很像现在古装武打片里侠女的造型,还得是粗制滥造那种。这真不是审美层面问题,而是技术层面问题,因为每次这样缠过之后,散开来,头发会相对直一些。

明白了吗?作为一个天生自来卷,在我生命的前二十年,一直在与它搏斗。

那会儿,跟着我娘看琼瑶小说,主人公都有一头顺直、乌黑的长发。我的头发乌黑是没问题,但又多又卷又蓬,散开来,那就是活生生一爆炸头。关键是长在我这小身子骨上,怎么看怎么别扭,简直恨死!只好天天麻花辫造型,试图把它藏起来。

那会儿看过一个动画片,大概是说小女孩意外得到一朵神秘七色花,可以许七个愿望。我看完后天天想,要是我有这么一朵七色花,第一个愿望就是:让我有一头乌黑亮丽顺直的秀发吧!

后来老天似乎听到了我的呼声,传说中的离子烫流行大江南北。我绝对是最早那批小白鼠,顶着一头拉直过的长发,开心得忘乎所以,就是那种沉冤得以昭雪的感觉。然而,好景不长。我的顽固自来卷,拉直效果最多只能保持一个月……

盛极时期,我半年烫过三次,中间遭受无良理发师多次迫害。一次是给我剪得极短极薄,丑不堪言;另一次是忽悠我染黑,本来我头发就黑,染黑之后,简直跟墨汁一般,太阳光下,还散发蓝幽幽的鬼光。

再后来,我怒了,索性烫卷。二十出头,顶着一头卷发,那叫一成熟。总之,在我大好的青春岁月,没干别的,基本就是跟头发较劲,一会儿直了,一会儿卷了,往死里折腾,头发干枯、开叉、变少,我也筋疲力尽。

不知道是哪天,突然我就顿悟了,大概两年没进过理发馆,长了就自己修剪一下。平时想要直了就拿吹风机吹吹,想要卷了就拿卷发棒卷卷,实在搞不定的时候,索性盘起来。

依然会被人笑话,有同事走在我身后说,你知道你哪里最胖吗?我摇头,她说,头发。

还有一次,忘了吹,无比蓬松,有同事问你怎么了?我很平淡道,被雷击了。

真的,不知道怎么的,突然就接受自己了,那代表我的另一种性格,另一个我。

中间有一阵子动摇过,想换个颜色,觉得太黑了,穿衣服不好看。现在觉得幸好没换,不然一定会后悔。

想起多年前,刚进大学,军训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列队集合。刚洗完澡,我散着头发,拿着脸盆,沮丧地站在队伍中。身后有不认识的姑娘推我,说:你的头发真好看。回头,她冲我微笑,指指旁边的人说:我们正在说呢!真的很好看。

我没说话,认定她们在开玩笑。但是,这个场景,很奇怪地印在我脑子里,挥之不去。

其实,折腾了这么一大圈,现在我头发的样子,和好多年前一样了。多、黑、厚、硬、蓬松、卷曲。这两周北京分外潮湿,洗完头发,如果不及时吹干,因为太多太厚,最里面那层会有发霉的趋势。我怕它们长出绿毛,所以,每天早晨洗完澡,我都会把它们拿毛巾包好,出来溜达一会儿。然后,胡乱吹干,绾起来。今天,坐在这里,忽然想到原来已经很久很久没有跟它较过劲了。

来自“山巅之城”的酷刑 第3篇

如果在地球上评出名气最大的情报机构,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绝对会以高票当选。这个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情报机构以其庞大的规模、看起来无所不能的情报搜集能力、辉煌的历史闻名于世。当然,提高其知名度的也许还有一些负面新闻。最近,这家著名情报机构又一次和负面新闻缠在一起: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基地”组织袭击后,时任总统布什开启反恐战争,为获取情报,CIA在审讯恐怖和极端组织嫌疑人时,施加了一系列酷刑。2009年,奥巴马上台后禁止采用这些酷刑。今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投票,同意解密CIA一部分审问恐怖组织嫌疑人的报告。

中情局的前世今生

中情局的诞生和美国总统罗斯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39年,罗斯福总统发布秘密指示,将全部谍报工作、反谍报工作和对敌破坏工作交给联邦调查局和陆、海军情报部。同时,他还授权联邦调查局在拉丁美洲针对轴心国间谍开展反情报和安全工作。1941年6月22日,德国对苏联开战。形势的严峻程度已经大大超出之前的预料,罗斯福迅速做出决定,成立美国情报协调局,由多诺万任局长。1941年7月,多诺万从预算局要来45万美元的拨款,在白宫附近几间破旧的大楼里开始工作。正式工作是破坏、谍报、反间谍和部署、实施秘密行动,这些工作成为后来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基本行动范围。1942年6月13日,在参谋长联席会议和多诺万的联合建议下,罗斯福下令将情报协调局与军方情报力量结合,成立美国战略情报局,多诺万任局长。这是美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情报机构,也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前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杜鲁门总统解散了战略情报局,但是他总统很快发现自己无法应付来自政府各部门的情报报告。于是,成立国家情报局及其行动机构,即中央情报组(CIG),以协调并核对这些报告。1947年杜鲁门总统批准了《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美国中央情报局必须符合“没有警察、传票或执法力量或国内安全职责”的规定。这一结构导致了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其他情报机构之间以及美国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的关系紧张。1947年9月18日,世界上最公开的情报组织——美国中央情报局就在这种微妙的政治环境中诞生了。

作为丑闻主角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如今是美国最大的情报机构,主要任务是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关于国外政府、公司、恐怖组织、个人、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其它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这些情报报告到美国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它也负责维持大量军事设备,这些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例如苏联、危地马拉的阿本斯、智利的阿连德等对美国利益构成威胁的反对者。美国中央情报局总部设在维吉尼亚州的兰利。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地位和功能相当于英国的军情六处、前苏联克格勃和以色列的摩萨德。在美国情报体系中,它是唯一一个独立的情报部门。因其独立,所以胆大,因其胆大,所以做事较少顾忌,酷刑就是这种思维的产物。

中情局酷刑大揭秘

就其本质而言,酷刑是各种残酷刑罚的总称。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人类文明的耻辱。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类司法产生的那一天起,酷刑就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顽固的困扰着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犹如一条肮脏的、可怖的、反人道的浊流攀附住人类文明的巨肩,与之寸步不离的走到了今天。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和工具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古今中外,有什么样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就有什么样的酷刑品种。在这方面,中情局可谓是个中高手。

中情局的酷刑中“水刑”最为臭名昭著,自中世纪以来就被认为是酷刑。有人权组织曾说,2002年到2009年间,布什授权CIA对秘密扣押的恐怖组织嫌疑犯使用超强审问技术和“水刑”。水刑也称“水封闭”,审讯人员将审讯对象头部浸入水中,或者绑在床上或者凳子上,把四肢固定,用布盖在审讯对象脸上,然后往布上倒水,这会让人产生一种窒息的感觉。其中的原理是,由于脸部被连续倒水,审讯对象的鼻腔会被水充满,受恐惧感支配,会下意识张大嘴巴拼命呼吸,但嘴上有毛巾,拼命喘息的结果是空气从嘴里呼出后就会不再进来,让人感觉肺里的空气被一点一点抽空,直到被彻底抽空。这时,审讯对象的感受就像溺水之人临死前的感觉:窒息感,鼻腔和口腔充满水,十分强烈的恐惧感等。

据《纽约时报》报道,实施“水刑”时,CIA会安排医生在场,以免发生意外,导致审讯对象死亡。匿名消息人士说,CIA的特工曾亲身试验过水刑,他们平均能承受的时间是14秒。2009年公布的其中一份审讯备忘录显示,2002年8月,CIA对“基地”头目祖贝达使用至少83次“水刑”。一位前CIA官员2007年曾说,祖贝达仅忍受“水刑”35秒后,就同意招供。在2003年3月,CIA审讯基地组织3号头目哈立德时,使用“水刑”183次。《纽约时报》 曾报道,CIA审讯人员对哈立德动用了100多种酷刑,这使中情局官员担心自己的行为违法,一度暂停对哈立德的审讯。

其它CIA使用的酷刑还包括“立正抓领”:双手抓住囚犯的两边衣领,快速来回摇晃。

“撞墙”:审讯人员将囚犯推向一堵假墙,让囚犯的肩胛骨发出撞击声,使他误以为撞击效果十分大,事实上并非如此。囚犯的头和颈垫着毛巾,以免受伤。

“按脸”:双掌按着囚犯的脸,不让他的头转动。

“立正掌掴”:打囚犯耳光,让他感到疼痛和害怕。

“关禁闭”:囚犯被关在狭小的空间里,通常没有光线,“大间”可容人站立,“小间”仅能蹲着。

“与虫同室”:在“关禁闭”时,往囚犯屋子里放入咬人的虫子,但规定不能放危害性命的虫子。

“冷囚室”:囚犯被迫浑身赤裸地站在温度约为10摄氏度的囚室中,并被不停地泼冷水。

“手指顶墙”:囚犯离墙五尺站立,脚与肩齐,双臂前伸,手指抵墙,手指承受身体的全部重量,时间一久,会使肌肉疲劳。

“压力姿势”:各种令肌肉疲劳姿势,比如,让囚犯坐在地上,双腿伸直,双手置于头上;让囚犯跪在地上,身向后仰,呈四十五度角。

“剥夺睡眠”:又称“熬鹰”,用两个大灯照囚犯,边照边审问,并且不让他睡觉。专家介绍,人不喝水可以存活72小时以上,但很少人能熬过72小时不睡觉。

酷刑事件给美国带来麻烦

此次让中情局大出风头的酷刑事件已经成为国际新闻,其影响范围之大恐怕令当初的始作俑者做梦也想不到的。对于美国来说,该事件带来的麻烦也许才刚刚开始。具体而言,酷刑事件给美国带来的麻烦大概有以下几类:

首先,使美国的国际形象受损,借助人权牌打击异己的做法以后恐怕行不通了。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国际道德的国家,从源自威尔逊总统的理想主义传统即可看出。借助人权打击对手,比如俄罗斯(早先是苏联)、中国、朝鲜、伊朗、古巴等国一直是美国在联合国的保留节目。此次酷刑事件的发生未免使美国在人权领域多少有些底气不足。中国已经敦促美国纠正中情局有关酷刑的做法,而伊朗最高领导人哈梅内伊在其“推特”个人网页上发表评论,称美国政府是“反人类专制统治的象征”。他认为,此前公布的中情局酷刑报告正是证明了这一事实。山姆大叔为此显得多少有些灰溜溜的。

其次,违背了美国建国以来的政治思想传统,割裂了社会。美国人有这样一个观点,上帝选择他们来到北美大陆,赋予了他们一个特殊使命,即在北美大陆上建立一座“山巅之城”,一个自由和民主的样板。来自欧洲大陆的加尔文教义和来自英国的清教主义对美国公众民族认同、美国意识及开国之初的政治家们影响巨大,他们把宗教自由、个人权利、重商主义等思想从一开始就融入国家行为之中。而此次酷刑事件,不管其目的如何,其恶劣的性质恐怕与保障个人权利不沾边,甚至是背道而驰。而资料显示,这些酷刑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中情局并未通过酷刑获得其它渠道获取不了的情报。偏偏美国又发生黑人被无辜枪杀并导致大规模骚乱事件的发生,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将面临某种程度的宗教与种族对峙局面,尽管从短期来看还不至于动摇国本。

再次,无形中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了攻击美国的口实,并提升其士气。长期以来,恐怖分子一直想把美国塑造成一个恶魔帝国,并以此作为发动对美国袭击的合法性根源。此次美国在酷刑事件中所用手段之残酷,种类之繁多,估计让中国古代著名酷吏来俊臣辈看了都会感叹后生可畏,因此给恐怖分子提供了绝佳的口实,并刺激其发动对美恐怖袭击的意愿。在酷刑事件后,美国可能将要面对更为狂热的恐怖组织。

最后,将会使中东局势向着更加不利于美国的方向发展。自美军开始撤离中东以来,中东局势开始向着对美国不利的方向发展。先是美国驻利比亚大使馆遭袭,接着是反美的伊拉克黎凡特共和国成立,而反美的叙利亚现政权则始终屹立不倒,此外页岩气开采商业化使得世界石油价格下降导致传统盟友沙特与美国关系紧张,美国在中东接连失分。酷刑事件的出台将会使中东地区广泛信奉伊斯兰教的民众对美国的印象更加糟糕,美国的中东外交面临更为困难的局面。

综上所述,酷刑事件给美国的内政外交带来一系列的麻烦。然而,作为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美国仍然不失其伟大(不包括酷刑),其强大的纠错与反省能力也许会使美国最终走出酷刑的阴影。酷刑是人类的耻辱,希望美国开国元勋所坚持的民主和自由在美利坚的土地上不仅仅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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