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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金融制度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抵押金融制度范文(精选3篇)

抵押金融制度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林权抵押,贷款

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 承担重要职责。开展以林权证为基础的林权抵押贷款, 是金融有效支持林业发展、拓宽农村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的一个创新。

1 深化农村金融创新,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积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着力解决山区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 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具有重大意义。

1.1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村信贷史上的突破

林木产权的落实和林权监管、交易、流转等配套服务的逐步完善, 为金融部门在农村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巨大的需求市场。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 实现了农村信贷史上以林权证为抵押物的突破。

1.2 促进林权的合理流转, 推动林业各项要素的整合

林权抵押贷款需要一系列的程序, 这些程序中包含了林木资产的评估、林权证登记管理及林权流转等多个环节, 涉及林业资源产权、中介服务、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整合了林业中的各项资源, 有助于林业要素市场的建立, 加快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 吸引大量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3 使林权证成为名符其实的产权证, 搭建了林改的融资平台

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权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 为林改搭筑起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有效的推进了林权制度的改革, 打通林业发展体制的瓶颈, 为深化林改注入的活力, 践行了“还权与民”的林改理念, 巩固了林改的成果。

1.4 切实把准农村金融创新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关键环节

创新要立足“三农”需求。随着农村林业经济的飞速发展, 林农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多元、额度增大、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等方面。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和林农小企业信贷业务, 创新信贷机制, 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 完善贷款制度, 积极开发和推广以林户信用为基础的信贷产品。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意义重大。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 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必然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市场导向, 紧紧围绕市场变化和各种需求, 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 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投资林业的热情极高。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 大量的农民工失业返乡, 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将有效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 进而促进林农增收, 林区经济繁荣,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2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公共财政对林业、林区的扶持不足, 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如林区道路建设, 长期以来一直由林业部门承担, 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很少考虑到林区。此外, 林农的税费负担仍然较重, 国家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 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 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出台了大量农业惠农政策, 不断加大农业投入, 种粮农民补贴逐年增加。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国家出台的惠及林农政策却很少, 种粮农民和经营山林农民在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上, 差距越来越大。林农理应享受到国家给予粮农一致的政策待遇。

2.2 规制林权抵押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根据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林权抵押原则性的规定, 林权抵押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在林权改革大背景下, 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 并不统一, 或宽或严, 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 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 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

2.3 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 相当一部分林区县 (市) 尚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一些县市抵押登记机构尚未筹建, 或尽管已成立, 却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减弱了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实中低值高估, 高值低估的现实屡见不鲜。林权制度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 现有集体统管山的权属不够明晰, 林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商品林采伐制度还不完善, 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和力量不足。

2.4 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 林业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信贷品种较少, 贷款期限短, 贷款利率负担较重。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多为金融机构, 且政策性金融机构尤为甚多。政策性金融机构领先政府深厚的资金实力, 遵循政府的导向, 宏观调控资金供需极不平衡的林业信贷市场, 因此, 在林权抵押贷款这个舞台上, 我们看到的大都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身姿, 难觅与农业导向性牵连不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影踪。林权抵押贷款本为林权权利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民事行为, 应以市场化模式大规模推广开来, 然而运行至今, 商业银行的广泛介入仍存在于理想状态, 应当逐步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带动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

2.5 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增强了林权抵押推广的难度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 这些中心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林权转让市场就随此健全起来了, 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限制, 抵押物变卖、拍卖的实现还受采伐政策的影响。

3 规范农村金融市场, 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3.1 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

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方面, 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 贷款贴息对农民却是很有吸引力的, 因为我国林产品的市场潜力非常大, 服务林改和现代林业建设, 适当延长林业贷款贴息期限, 提高林业贷款贴息率。

3.2 建立林业金融体系, 健全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

优化信贷政策, 创新金融产品, 拓宽融资渠道, 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的问题。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兴林富民政策, 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消费观等生态文明观念。

3.3 金融部门要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 加大对林业发展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油茶产业等林业发展项目, 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评估管理制度。

3.4 主动配合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 增加林业信贷投入

抵押担保是广大农村地区“贷款难”和“难贷款”的主要症结,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部门寻求突破和创新路子。采取多种模式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能推进林权抵押直接贷款等多种模式的贷款, 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 并争取利率优惠和放宽贷款期限。创新融资平台。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 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 提高林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等级。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为林权抵押贷款增资扩面。

抵押金融制度 第2篇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 山西省试点县 (区) 集体林的确权、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各项配套措施也逐渐开始实施,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已经开展, 但目前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还存在一定困难, 制约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是抵押物评估难。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但是林业系统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 也没有规范统一的评估标准。二是抵押物管护难。绝大多数林业资源都分布在远离城镇市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 有的地方甚至不通公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后, 金融部门对抵押物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抵押物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金融机构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 不仅受到林业政策的制约, 而且由于林业资产流转市场尚未普遍形成, 造成林业资产流转难。四是配套政策支持难。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间较短, 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设滞后, 抑制了金融部门拓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小产权房在金融机构抵押问题研究 第3篇

所谓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 是指在广大农村或者市郊乡镇由集体经济出资比如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自行组织的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农民住宅楼。所谓的大产权房是指拥有国家土地使用权购买的住宅楼。相对而言, 小产权房主要用途在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住宅, 并且可以以低价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比如城市居民出售。此类房屋的价格一般仅仅为当地城市的商品房屋的百分之三十四左右, 主要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在建设中并不存在房屋开发商资金的直接出资。近几年来小产权房已经成为除商品楼之外的另一种重要的房屋供应类型。为此研究小产权房在金融机构抵押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与发展

对于上述小产权房的概念解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小产权房的土地本质是建立在农村的集体土地, 即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为此国家不给予个人颁发国家土地使用等各项法律性证明。因此个人在进行小产权房屋的个人交易如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等问题时往往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这使得小产权房出现的初期阶段, 对于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较少, 多数人对其法律效率持怀疑态度。但是由于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 普通民众买房压力巨大, 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十分低廉, 使得现在小产权房买卖情况依然火热。对于其合法性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383”改革方案的在土地改革方面指出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 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 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相应收缩政府征地范围, 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非公益性用地的划拨供应。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 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 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 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表示对于集体土地建设的使用权问题正在逐步进行逐批次的试点性试验。如果条件成熟可能通过立法, 解决相关集体土地转让问题。很多人对此认为这是对逐步对小产权房的合法话铺平了道路, 扫除障碍, 因此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也更加促进了当下小产权房交易的蓬勃发展。

三、小产权房在经融机构抵押方面的问题

小产权房如果想在经融机构作为抵押, 必须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不能笼统的定义为合法与非法, 必须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性质, 将小产权房加以分类处理。

第一, 根据房屋交易形式, 如果此类房屋交易属于是转让范畴, 由于该住房事属于农民自己的居住性房屋, 因此农民拥有小产权房的所有权, 但是租赁人不具备该房屋的合法产权。

第二, 根据小产权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 如果构建小产权房的土地的性质为生产经营, 比如小产权房是在城乡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建造而成的房屋。对于这类小产权房屋, 如果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并且不违背农村土地规划的总方针, 就可以在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上进行转换。之前的不合法的原因在于违背了对于原来土地的使用原则。而如果由政府出面将此类土地归入乡镇企业, 就在法律效力上得到保护。

第三, 根据小产权房土地是否属于农业用地, 如果此类土地并没有进行农村土地的农转非过程, 而在此土地上建造形成的房屋, 属于占用农民耕地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如果进行商品房的交易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因此这种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建筑, 不受法律保护。

四、小产权房在经融机构抵押问题的解决办法

由上述材料不难看出。首先小产权法交易火热。其次小产权房在合法性方面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并且小产权房合法性的未来前景十分看好。为此不少经融机构引导当地农行与政府合作, 如婺源县在景区启动试点, 创立“农户住房 (小产权房) 抵押贷款”模式。

近两年的运行情况表明, 该模式通过合理规避农户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 有效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题, 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以及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实现了“政府满意、农民受益、银行增效”的目的。提出贷款申请的农民必须为上述材料中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 等待银行同意农户提交的贷款申请之后, 农户需要将所申请的房屋到相关部门办理评估手续并且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这样才能将小产权房作为抵押。然后同银行签订相应的借款承诺书。对于银行方面需将贷款额度控制在房屋估值的70%以内。

具体操作程序分以下三个主要步骤:

第一, 对于贷款对象的要求必须严格:一该农户具有偿还贷款能力并且不能拥有不良信用记录;二该农户已办理小产权房产证;三该农户已交清土地出让价款, 并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 对于贷款审核必须满足:一是当地政府、村居委会或者村党支部对于农户所提交的作为抵押的房屋出具证明, 表示此土地的使用权跟随相应房屋作为抵押, 并且同意银行拥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二是提交申请的农户, 除抵押的小产权房之外还必须拥有其他住房作为居住房屋。对于此审核, 必须经当地农行单位和村居委会一起对该农户上交的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就行合法性证明, 最后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

第三, 确定贷款方式与授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户, 由农行提供农户大额房产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一次性授信最高额30万元的, 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0%以下的优惠利率, 三年内周转使用。

满足上述3点即可对于小产权房在经融机构进行抵押。实际工作中得主要经验做法有:

第一, 银行贷款困难的主要难题在于此类小产权房所占用土地在性质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一性质决定该类房屋不属于农户个人所有, 因此不能作为交易物品而抵押。为此需要政府出面展开调研工作,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方案。如婺源县景区经过研究同意在旅游景点附近的农民的房屋办理银行抵押登记与转让房屋手续, 并且具有优良信誉的乡镇区域优先办理。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做好:首先此类房屋的抵押与转让对象必须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中, 不得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外流动;其次所做的抵押仅限制在所建立的房屋上, 并不包括相应的宅基地, 宅基地的归属不属于农户个人;再次当地村委会必须做出相应的书面证明;最后提交抵押申请的农户必须具有除此房屋外的其他可居住性房屋作为安置之所。以上四点为当地经融机构办理小产权房屋抵押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第二, 人为进行积极鼓励, 快速引导,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集中精力对农村存在的大量小产权房屋的金融体系抵押问题作出回应, 统一意见与方针, 达到推动小产权房抵押工作的积极进行。

目前农村存在大量小产权房, 金融机构对于小产权房的抵押问题做出积极正确的回应, 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对于住房与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土地政策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帮助。土地与住房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至关重要, 合理发挥金融机构在小产权房借贷抵押方面的工作对于我国长期土地政策的修改以及国家经济建设,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锦毅.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9.

[2]谢慧敏.购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问题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 2011.

抵押金融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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