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精选11篇)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1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从严查处法院工作人员九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对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从严查处;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未退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
七、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八、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
对存在上述九种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2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上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和糖衣炮弹的腐蚀诱惑,私欲膨胀、不安现状、不甘清贫、不择手段地贪腐,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监狱人民警察也不能超然于社会,新形势下形形色色的违法违纪现象同样反映到我们干警队伍中来。为此,我们对新形势下监狱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在思想上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盲目乐观,必须认识到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打击还不够有力,较短时间内根除腐败现象还不现实,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干警队伍的主流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的客观实际,所以我们既要树立必胜的信心,又要树立打持久战的决心,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制度、策略和技巧,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进行到底。
一、新形势下首都监狱系统违法违纪问题的特点: 多数案件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性质
广义上讲,监狱人民警察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收监权;罪犯身体检查权;违禁品的没收权;罪犯申诉、检举、控告处理权;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减刑和假释建议权;释放权;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罪犯脱逃抓获权;戒具武器使用权;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罪犯接收财物批准、检查权;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对狱内罪犯又犯罪的侦查权;对罪犯的教育权;强制罪犯劳动权;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等),由于种种原因,少数干警不能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职权,滥用甚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出现了与罪犯界限不清,为罪犯传递违禁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人格、滥用警戒具、以权谋私等案件。经济类案件占重要比例
监狱干警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掌握有人、财、物的权力,其中个别人由于经受不住权钱色的诱惑,不惜违纪甚至违法以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经济上贪得无厌,出现了贪污、索贿、受贿、私分公款、非法侵占等经济类案件。八小时以外的违法违纪案件有上升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干警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通讯设备的改善,广大干警接触社会的机会大大提高,部分干警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负面影响,个别干警不惜违纪,甚至以身试法,滑入犯罪的深渊。表现为嫖娼、赌博、欺压群众、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治安秩序等。大要案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出现了涉案干警多、违法违纪金额大、案情复杂、情节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如“8.19”案件,共涉及违纪违法干警13人,其中,正处职2人、副处职(级)4人、科级7人。先后对9名涉案干警采取了“两规”措施进行审查。12人受到党政纪处理,其中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共挽回经济损失(款物折合)500余万元,收缴300余万元。
绝大多数违纪者属于知法犯法、主观故意
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入口关的把紧和连续多年的素质教育,监狱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政策理论水平越来越高,但仍然出现这样那样的违法违纪问题,说明多数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是知法犯法的表现,有的甚至一错再错、顶风作案。如某监狱干警齐某,因给罪犯传带违禁品受到处分后,不思悔改,而是将贪婪之手伸向罪犯家属,结果因索贿一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沦落为一名罪犯。
违纪者的反调查能力强,作案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由于我们的监察对象是受过专门培训的监狱人民警察,个别违法违纪干警的反调查、反侦察能力较强,作案手段隐蔽,给查处案件造成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为单线联系、超前防查、设置保护层等。窝案、串案增加 “窝案”、“串案”增加,呈明显的“团伙性”,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如在某些监狱出现部分干警结伙涉足不健康场所、在工作时间干警结伙饮酒、赌博等问题,干扰和对抗查处愈演愈烈
随着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个别违法违纪干警的反侦察、反调查能力也增强了,尤其是“一对一”的问题,表现为绝不轻易承认错误,而且还出现了干警指使罪犯做伪证的情况。
二、我局纪委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主要做法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3篇
一、干警违法违纪的原因
1.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淡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由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干警经不住金钱、物欲、美色的诱惑,贪欲心逐渐膨胀。
2.宗旨意识不牢固。少数干警行为不规范,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没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误解,盲目举报、上访。
3.制度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有的案件办理制度责任还不明确、不够完善,有的制度落实不好。有的领导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作怪,出于怕“伤和气”的心理,对干警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没有及时提醒,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刑检、自侦工作环节监督不力,对个别干警在社会上滥交友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放松了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干警违法违纪的防治对策
(一)注重教育,不断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干警的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有效预防干警违法违纪的中心环节。要始终把政治思想教育作为队伍建设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首要任务,坚持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思想上筑起一道“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铜墙铁壁。
2.坚持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常抓不懈,筑牢检察官行为规范的第一道防线。经常性地抓好检察官职业道德、纪律教育。一是要开展“讲三职,纠三风”教育,即讲职业职责、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纠正说隋风、泄密风、吃请风,增强干警廉洁办案的观念。二是要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为核心的“五讲一树”肼政治、讲正气、讲宗旨、讲学习、讲纪律、树形象)活动,引导干警争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三是要开展“三比四爱”教育,即:与老检察比待遇,与下岗职工比条件,与先进模范比贡献;强调爱党、爱国、爱民、爱岗,引导干警解决好“和谁比,怎样比”的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3.认真开展纪检典型教育。坚持开展宣传模范典型活动,警钟长鸣,弘扬正气,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起到固本强基的作用。同时注重运用反面典型对干警进行警钟长鸣教育。组织干警学习省(市、区)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文件,经常开展以正面典型引导干警、以反面典型警示干警的教育活动,增强干警的纪律观念和公正执法、清正廉洁意识。坚持开展以“公正执法树形象”为主题的学习讨论,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秉公执法意识。
(二)突出重点,健全纪检工作管理机制
在预防干警圭法违纪工作中,实行“案件、权力和人钱物三个重点管理机制”,以有力地预防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1.加強对案件的重点管理机制。办案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办案环节也最容易藏污纳垢。为使纪检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一是要规范案件管理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问题。突出办案人职责,实施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科局长、承办人分级分段对案件质量负责的“五级责任制”,使案件质量得到根本保证。二是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确保队伍纯洁。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四条禁令”、“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一旦违反,严肃处理。
2.加强对权力的重点管理机制。一是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二是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三是重大事项分级负责报告、请示、审批程序制度。四是干警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实现对各项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杜绝权力滥用的问题。
3.加强对“人、钱、物”的重点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列》,在干部调职、调级,干部任用和岗位竞争上,通过个人公开竞争、党组集体研究、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和公示等程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对钱、物的管理上,一是坚决杜绝“小金库”的存在。对检察院以及业务科室的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各科室办案中收缴的款物始终坚持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资金使用均做到审批有据,支付有凭。二是实施赃款赃物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认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各项经费的正常使用和赃款赃物的合法管理,防止占用、挪用赃款赃物以及向发案单位要钱要物,乱拉赞助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防治违法违纪
1.严格管理干警非工作时间行为。为强化队伍管理,应继续把推行“四条禁令”放在首位,并把干警管理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对违禁者坚决予以处罚。并把执法办案过程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借执法办案之机或利用检察人员身份吃、拿、卡、要、以案谋私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中对上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的问题,以及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的问题作为重点纠正治理内容进行专项清理。同时,纪检部门对个别有影响的自侦案件的查办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严格按照上级院要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监督效果更为明显,从而促使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程序化、规范化。
2.严格处理违规行为。在规范和监督办案部门一般干警执行各项纪律制度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县检察院党组及机关建设的意见》实施,要求院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警要一个样,领导要求普通干警做到的,领导要首先带头做到,该处罚的坚决处罚。院领导违反管理制度和干警同等处罚,一视同仁,使干警心服口服。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4篇
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
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
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03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04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
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此外,对于投诉与被投诉双方的纠纷,我们根据调查结果和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它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又关系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确有一部分投诉是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了解,或者是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5篇
行,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旗号,但目的却是为了损公肥私。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如查处某单位预算外收入作为福利发给全体干部案和学校班子集体以发电话费的名义得回扣案就说明了此问题。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趋向财产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国有资本)退民(民间资本)进”等战略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大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改制。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将改制当成“最后的晚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实现自有资本的低成本扩充。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据查资料,2005年上半年,某县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侵犯国有资产类案件占30。三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领域向多部门渗透。党政机关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开支较乱。主要表现:赊账、挪用现象严重,在餐馆、酒家的招待费仍有百万元未予结付并列记当年会计支出;举债消费突出,由于费用开支大,入不敷出,为维持正常运转,常常是借钱过日,拆东墙补西壁;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钓鱼、洗头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这些开支,成了一些党政机关财务支付的“黑洞”和滋生不正之风的温床。一年下来,一个县吃掉上千万,小车跑掉几百万,考察学习几十万,导致了地方建设性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经济的发展。
四是法人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率仍呈上升趋势。近年,反映村级组织法人违法乱纪的信件增多。如去年检举控告信件71件,其中反映村级组织的就有21件,占29.57。村级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表现:公款大吃大喝、搭车收费、财务暗箱操作、作风家长化等。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商常年在外,在他们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贿赂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当事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行政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取证难历来是困扰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难题。
3、纪检监察对象的身份确定会变得复杂。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如果在管理社会事务、从事公务中违法违纪,还可以以监察对象的身份予以处分,否则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在处理上形成“真空”,而现有的党纪政纪条规中对此类问题尚无专门的规定。
4、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随着入世后新类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断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违法违纪人员的高智能化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外围调查、证据的取得。然而在大部分地区,基层办案人员只能采取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采用。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走私等涉外的新类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就寸步难行;查阅传统的会计账本时,目标明确,很快找准切入点,而面对着电脑,查看电子单证时就无从下手。至于对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惯例则掌握得更少,将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
查办案件应从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入手:
一是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经济管理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因此要把经济管理部门及其
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
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
三是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有的基层干部在为群众办事中,利用手中权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为了“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钻政策空子,损害群众的利益。有的在工作中,作风拖拉、方法简单、语言粗鲁,伤害群众感情,甚至引发冲突。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基层办案的重点区域之一。
四是高科技犯罪。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盗取国家财产。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在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提高:
一、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二、充分发挥纪委在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大兵团作战的“大纪检”格局。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的涉外性和隐蔽性,给案件查处中调查程序适用和取证手段的运用等各方面带来了新的难题。完全依靠纪委一家的办案力量单打独斗,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败局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反腐败中协调作用,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税务、海关等各部门联合办案,协同作战。充分体现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程序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各部门的办案合力,构筑严密的反腐败网络,着力扭转办案中取证难和办案手段不足的被动局面,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大纪检”、“大监察”格局。
三、引入信用监察制度。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呈现出手段上的隐蔽性和方式上的多样化,要想将每一个腐败分子的每一个违法违纪行为都查处出来是不现实的。为了最大限度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引入信用监察制度相当重要。在每年年未对党员干部进行考评时,要求被考评人就一年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申报,对申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今后如查出其有一件违法违纪行为,就宣布对其进行干部信用否决,记入干部档案,并将此作为对干部任免的重要考核标准。
四、充分发挥办案的震慑作用,消除为办案而办案的“单纯办案”现象。违法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素质的内在因素,也有管理制度层面的外在因素,还有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因素。要实行“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改”制度,通过剖析案发原因,找到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管理中的漏洞,监督体制上的弱点,查缺堵漏,有效整改。通过剖析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法院干警违纪线索举报、批转制度 第6篇
违法违纪线索收集、批办、查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院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一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 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参加核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方式方法,减少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已结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案件卷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核查人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人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案件案卷、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报送监察部门审核。监察部门审核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已经涉嫌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决定立案调查或者进一步核查。
(二)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三)不构成违纪,但存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四)举报内容失实的,应当终结核查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核查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
行核查后,认为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应当在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应当就如何答复信访举报人的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并共同做好答复信访举报人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申请再审类、申诉类、批评建议类信访材料,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阅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回复信访人。监察部门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书面反馈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反映本部门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抄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线索材料隐瞒不报或者违规泄露线索材料内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7篇
干以胜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也要看到,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地区和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组成起草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2007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出了《解释》。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反腐败斗争,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干以胜强调,要提高对《解释》重要性的认识,狠抓落实,为安全发展提供纪律保证。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真正形成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氛围。要认真学习《解释》,正确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执纪水平。要严格执行《解释》,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解释》,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他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加大对安全生产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促使责任落实。要用好《解释》这个武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和反腐败力度,惩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监管监察执法等关键环节的约束防范,提升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当前正值安全生产的关键期,要以学习贯彻《解释》为动力,切实抓好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大功夫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8篇
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0起政法干
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颜斌酒后驾车案。2013年1月,颜斌酒后驾驶制式警车,被暗访组查获。目前,颜斌已被辞退,刑警大队教导员孔祥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队长裴凤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张立刚被诫勉谈话。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原庭长张军违纪案。2010年以来,张军多次与律师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收受下级法院所送礼金1.5万元,向该省两位律师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已于案发前偿还)。目前,张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贵州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曹云平等人违纪违法案。2009年以来,贵州省部分监狱违禁品问题突出,王武监狱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省监狱管理局对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曹云平等人对此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目前,违规办理的减刑已依法按程序予以撤销,相关直接责任人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曹云平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纪委书记项继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武监狱原监狱长伍军、原副监狱长孟晓冬、原监区长王嘉鲤、原副监区长刘睿、原分监区长宿臣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晓萍受贿案。2008年5月以来,杨晓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五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79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余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目前,杨晓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涉嫌受贿案。2008年以来,刘涌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请托,为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涉嫌收受贿赂200余万元。目前,刘涌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已决定开除其公职。
6、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原主任佟建鸣涉嫌受贿案。佟建鸣自2001年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违警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处处长以来,特别是在担任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涉嫌索贿、受贿223万元。目前,佟建鸣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鹭江站派出所原副所长刘钊受贿案。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刘钊利用负责安排亚运会地铁沿线安保人员入住酒店职务之便,收受酒店贿赂20万元。目前,刘钊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关部门已决定开除其党籍、公职。
8、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胡正昌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2003年至2011年,胡正昌在担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科科长、龙山派出所教导员、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为他人违规办理虚假户口121个、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5个,涉嫌收受贿赂27.5万元。目前,胡正昌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9、广西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故意杀人案。2013年10月28日晚,胡平在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民警调查办案期间,酒后滋事,持枪将平南县个体经营人员吴英、蔡世勇击伤,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胡平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日,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平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周贤,公安局原政委李坚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10、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于立峰交通肇事案。2013年2月,于立峰驾车肇事逃逸,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于立峰逃离现场后找人顶替,后投案自首。目前,于立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中央政法委要求,全体政法干警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政法机关要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好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攻坚战。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9篇
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2005>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10篇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出《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明华、陈雪明等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整顿作风,严肃纪律,坚决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报指出,近日网络曝光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夜总会涉嫌违纪违法的事件后,上海市纪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四名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通报指出,四名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以本次事件为反面典型,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同时,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由,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第11篇
更新时间:2007-5-15 19:59: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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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4年9月22日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纪委、高检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六、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主动通报和移送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八、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九、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十、在案件初核阶段,相关成员单位发现共产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需建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报市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审批。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与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查办。
十一、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平均(或协商)分配给联合办案单位。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原查处单位追缴;在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金额,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十三、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十四、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拒不执行协作与配合、移送案件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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