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精选12篇)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第1篇
每个人一出生就有着多重的身份,而每一个身份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人活世上,就要肩负起这些责任。是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就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我坚信,只要一个人重视并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他就会受人尊重、尊敬
受人尊敬、爱戴的人有很多,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是轻视责任的,他们都尽心尽力地肩负着自己的责任。
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不顾自己身体的劳累,与战士们一同抗震救灾。他们都是尽职尽责的好主席、好总理。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尽职尽责,才赢得了人民的爱戴。
成龙是一名著名的演员。他每年的收入多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然而,面对如此之多的金钱,他没有失去方向。他将每年三分之一的收入都用在慈善事业上。他说他自己的责任不是在观众眼中当一位巨星,而是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正是这样的责任感,才使他名扬四海,成为一位东方的永不磨灭的大侠。
不单单是名人,即使是位普通人,只要他时刻明确、铭记自己的责任,就会被人们尊重。北京奥运会上的志愿者不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吗?他们无私地奉献自己。他们留下了多少汗水,只为了北京奥运会开的圆满、成功。北京奥运会虽然已经结束了,他们的笑容却永远被世界铭记。
但其自己的责任,你会被人尊重;轻视自己的责任,你会被世人看扁。
那些作虚假广告的明星、自守自盗的贪官污吏们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他们轻视了对消费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于是,他们被人看扁,从而遗臭万年。
所以,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并且担负起我们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会被人们尊重,只有这样,我们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评语:本文结构紧凑,内容集中。全文始终围绕“责任”来论述,开头明确提出观点:“是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 只要一个人重视并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他就会受人尊重、尊敬”。中间举了国家领导、著名演员尽职尽责的事例,具体论证了承担责任就被人尊重的道理。然后又以作虚假广告的明星、自守自盗的贪官污吏们对消费者、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结果被人看扁的事实,从反面论证“轻视自己的责任,你会被世人看扁”的道理。最后总结: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并且担负起我们的责任。文章可谓深入浅出,论证严密。
作文2 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
勇于承认错误,是一种责任。1920年,有个八岁的美国男孩踢足球时,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邻居向他索赔12.5美元。在当时,12.5美元足足可以买下125只母鸡!闯了大祸的
男孩向父亲承认错误。父亲拿出12.5美元说:”这钱我可以借给你,但一年后要还我。”从此,男孩每天省吃俭用。一年后终于攒够了12.5美元还给了父亲,这位男孩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
为社会贡献,是一种责任。俄国优秀的生物学家、病理学家梅契尼科夫把一生都贡献给了科学事业,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他病逝前,早已决定将自己的遗体捐献供医学解剖用,并内定了解剖医师。临终前,他对那位医师说:“你还记得我们之间的约定吗?,你在负责解剖我的尸体时,请注意我的肠胃,我身体的毛病,八成是发生在那里。”
热爱祖国,是一种责任。南宋抗金英雄岳飞小的时候,有一次几个结拜兄弟因为没有饭吃,约岳飞去拦路抢劫。岳飞果决拒绝了他们的要约,并劝阻他们不要去干。但众兄弟并没有听他的劝说而离开了他。岳飞母亲听说此事后,很高兴。但又害怕他在自己死后经不住诱惑,于是她拿来绣花针,在岳飞的背上刺下了“精忠报国”四个大字,然后涂上醋墨。这四个字便永不裉色了。从此岳飞英勇杀敌,真正达到了他母亲的要求。
古今中外的人们,因为勇于承担责任而有口皆碑,流芳百世。“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人生的信念;“匈奴未灭,何以家为”是豪迈的誓言;“我以我血荐轩辕”是他们的情怀;“拯救祖国”是他们的呐喊。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这就是责任;关心老人,爱护儿童,这就是责任;堂堂正正做人,为人民谋利造福,这就是
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把自己身边的每一件事做好,这就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责任。
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第2篇
E、据《羊城晚报》4月19日报道,3月24日凌晨,在玉兰花开的时节,因抢救非典型肺炎病人而不幸染病的广东省中医院护士长叶欣殉职,终年46岁。生前,她留下了一句令人刻骨铭心的话:“这里危险,让我来。”
F、谭千秋
德阳市东汽中学教师谭千秋,更是保护了四个学生的性命。在地震发生的一瞬间,德阳市东汽中学教师谭千秋双臂张开趴在课桌上,身下死死地护着4个学生。
如何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3篇
一般认为,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就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 对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负责, 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可见, 无论是太湖的蓝藻危机, 还是矿业企业的事故频发, 再到“三鹿奶粉事件”, 都显示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明显不足。
既然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那么现实中企业为什么不能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次分析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历史背景不同, 我国的企业发展具有特殊性。1978年之前我国是计划经济模式, 企业隶属于国家, 没有自主经营权, 企业被赋予了经济功能以外的社会功能, 导致企业事实上承担了极其繁重的社会负担, 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 又过分强调企业的盈利性、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 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通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增长方式取得;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 职工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同时我国经济又要面对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 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重视社会责任, 企业由于外在的压力也开始关注社会责任。
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 国际社会也把社会责任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标准。2006年, 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忽视, 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06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显示, 中石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3分和0分在榜单中位居倒数第一和第二名。
市场经济虽然为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与传统企业大相径庭, 经济的全球化、社会化和信息化, 一方面使得企业及其行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 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因素也在不断增加。企业利益、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日益紧密, 冲突也更尖锐。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滋生了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不公平交易、不能同等就业等, 因此国家开始干预并制定相关法律限制企业的行为。迫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日益强大的道德声讨压力, 企业开始关注社会责任。但由于社会责任范围宽泛, 无法对实际操作进行具体量化与指导, 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往往会涉及全部的利益相关方和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各种情况, 尽管覆盖面广, 但大多是理念性、愿景性的口号式描述。如国家电网提出“坚持以人为本, 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这种宽泛的空洞界定表明企业尚处于被动履行和报告社会责任的阶段。
从成本收益分析看,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如果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代价, 在这种状态下,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
如何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1.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尽管号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但我国至今还未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规。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制定全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章, 还应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明确承担社会责任的规章制度, 将可操作性的社会责任细则明确写入企业的相关制度, 并严格执行, 让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政府应施加外部影响, 引导企业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和荣誉感, 同时还要加强对细则的研究、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
2. 转变企业观念, 将承担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
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股权的分散, 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关系日益松弛, 以董事为代表的群体取代股东成为企业的实际“掌门人”已成为确定的趋势。因此, 企业的目标从股东到整个社会利益, 这种视角的转移将成为一种必然。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已不能相提并论, 企业面对的是全球化的经济大环境, 只关注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企业已无法长期生存。因此, 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 必须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既定目标囊括在内, 根据不同的内外部环境制定相应的承担社会责任战略, 通过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来塑造企业形象, 提升企业的影响力。
3.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监督、评价对改善和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整体状况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通过建立以新闻传播媒体、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公众监督和评价的网络体系, 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新闻媒体的正面和负面报道, 既是对向社会负责企业的舆论支持和鼓励, 也是对不负社会责任企业的警示和惩戒。单靠企业的自律自愿承担社会责任, 势孤力单, 难以形成整体社会力量, 而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提倡、组织、推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能够通过企业有组织地参与, 形成组织合力、影响力、共识力, 为企业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组织基础。另外, 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管理和决策的效果应尽量透明化, 为公众和消费者提供观察、建议、评价、投诉的正常传递渠道, 对大众和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传播媒体、法律机构、行政机关的投诉, 特别是社会责任危机事件的突然爆发, 企业要作出及时、认真、坦诚、理性的回应。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往往造成公众对企业的过度负面评价, 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离开公众通行价值观的期待而由企业自我标榜。
4. 加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奉献社会 承担责任 第4篇
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的影。向,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黑龙江省水净化急需要1400吨活性炭。11月23日晚10点,国家发改委电话联系中建二局唐山建新活性炭有限公司,要求在24小时内装运出300吨水处理用活性炭,25日运抵哈尔滨。公司总经理胡勇接到电话后立即召集公司相关领导商议并决定:为解决哈尔滨市民用水的燃眉之急,将公司准备给国内外客户的相同规格的活性炭全部集中起来先发往哈尔滨。他们迅速集中了268吨,对于32吨缺口决定紧急布置突击生产。
300吨活性炭最快的运输方式只有汽车发运,这就需要10辆加长货车。24日早晨9点左右,公司安排了10辆大货车等待装运。公司总经理胡勇一方面组织职工与装卸工到库房装车及突击生产;另一方面考虑到哈尔滨用炭时间的紧迫性,提出分两批装运。他们装车的同时与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发改委联系,向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求援,安排两辆警车分批护送,同时又向交通部通报,申请沿途开“绿灯”。这样第一批150吨活性炭于24日18时、第二批于24日23时按预期时间出发。
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唐山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及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此事均进行了报道。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局等对中建二局建新活性炭公司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总经理胡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建新活性炭公司能在关键时刻为党和国家作点贡献,为哈尔滨市民解决燃眉之急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感到非常光荣。”
中建二局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筹备小组副组长、建新活性炭公司董事长陈建光对建新活性炭公司在此次松花江水质污染事件中所作的贡献给予了肯定,并对全体职工表示慰问。他同时要求公司克服困难,解决好因此次事件给国内外客户造成的损失,为建新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小责任也要承担美文摘抄 第5篇
这一幕让蔡元培若有所思,他走过去问那个学生说:“你的扫帚碰到了钱教授的脚,难道你就这样作罢了吗?”
“这又不是什么大事,更何况钱教授也没有生气啊!”那个学生说。
蔡元培摇了摇头说:“世界上的事情不是以别人有没有生气来衡量的,而是你有没有多一份在意,有些小事别人虽然不会生气,嘴上也不一定会说什么,但心里却可能会留下一根刺,这根刺可能会导致别人对你产生误解甚至是偏见,从而影响你的人缘和形象,但如果你能承担起责任,让对方明白你的过失只是一种无心之失,不仅能拔去别人心中的那根刺,还会对你的印象大有改观,你现在再想想,你就这样作罢是不是真的妥当?”
“这……”那个学生点了点头,他放下扫帚走进办公室对钱教授说:“钱教授,刚才我扫地时不小心碰到了您的脚,我向您道歉,希望您别责怪我!”
“这算啥事儿啊?我哪会因为这而生气?你看,我自己不是已经拍干净了吗?你快去扫地吧!”钱教授微笑着说。当这个学生离开办公室的时候,钱教授还跟着走出了办公室,看得出来他的心情十分愉悦。
回到操场上后,蔡元培又接着对学生们说:“看到钱教授表情的变化了吗?如果你不去解释,他可能就会心想这个学生是不是对我有意见啊,是不是故意在针对我哪,但是你去解释过之后,对方不仅会消除这些想法,还会欣赏你肯定你,最重要的是,你越是因为一件小事向人道歉或者解释,别人越是能感受到你的尊重和诚意,所以在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有敢于承担大责任的品格,还要有敢于承担小责任的勇气和智慧啊!”
高中优秀议论文:承担责任 第6篇
每个人在世界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每个角色又有多种责任需要承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许多责任需要承担,学会承担责任,这样我们才会扮演好角色,进而做好自己。
责任,是伴随着我们长大而产生的,是每个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只有承担起责任,才能使国家稳定,社会繁荣。
承担责任,需要有一颗责任心和使命感。何谓责任心,就是把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想明白了,只有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了,才能把责任内化为自己信念,内化为自己的血液,就像人必须要吃饭和喝水一样。而使命感则是责任心的进一步深化。司马迁因为有了父亲的遗嘱,因为有了一颗心,他承担起编写《史记》的责任,因为有了即使遭受宫刑都不改的使命感,最终成就了一代功绩。
承担责任,需要排除杂念,勇往直前。慢慢地我们会发现,我们需要承担的责任将越来越多。你是否曾经因为承担责任而怀疑过自己的能力?你是否曾经因为承担太多的责任而感到力不从心?摒弃这些消极的想法,勇往直前吧!一个5岁的小女孩,母亲去世,父亲瘫痪在床,只有5岁,她便学会了做饭,她便学会了照顾父亲。我们在敬佩她的时候,是否想到过自己?将心比心,我们无话可说,只有勇往直前,纵使有些风风浪浪。
承担责任更需要有一颗矢志不渝的爱国心。我们在承担起自己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国家的责任,也就是要有一颗爱国心。“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因为有了大家,才会有我们的小家,必要时我们要舍小家顾大家。荆轲虽然说有些鲁莽,但也是爱国之士,他的爱国心还是很值得我敬佩的。他不顾个人安慰和家庭幸福,为了国家,勇于承担责任,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如果没有救援人员的舍小家顾大家,怎会创造了救援的奇迹?如果没有四川人民的舍小家顾大家,怎么会迎来新四川?爱国,可以说是承担责任的最高体现。
承担责任,不是一意的空喊口号,而是要付诸行动。当我们明白了承担责任的重要性时,接下来就需要踏踏实实承担好每一份责任。
勇于承担责任议论文600字 第7篇
那时候的我很幼稚,经常打手枪,有一天我嚷着要让我的爷爷去到街道上给我买手枪。爷爷说不过我,就答应了。手枪买回来之后。我仔细打磨,这手枪真不错,太厉害了!我心里暗暗想到。我炫耀着我的手枪,随后立即叫来小伙伴准备开展打枪大赛。
我们在没有修好的楼里打手枪大赛,我们个分两队。我们划定了一块区域,可以在这个区域活动,在这个区域还有居民房。我们也没想这么多有直接。直接开始,过了一会,我们马上就要赢吗?我去找剩下的那最后一个人。
那个人躲在居民楼里,那个人非常狡猾,我打了几枪没打中之后。又气急败坏打他,碰巧他后面有一个玻璃,我想都没想,直接开了枪。我打碎了那个房子的玻璃,房主气势汹汹的跑出来,我的小伙伴吓毁了,我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抢先一步说,是我打碎的,不是他打碎的,我跟你陪吧。那个人态度转变了,忽然对我说:哎你这种孩子不多见了。我高兴的说:“为什么呀?”她对我说;“因为你敢于承担责任啊,所以我决定不让你陪了。”我心里喜滋滋的
本案王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论文 第8篇
[案情]
农民王某将自家的一条疯狗抛弃在村庄外的路旁。没想到这条狗竞将放学回家的学生胡某咬伤。胡某的父亲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王某却称他已不是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王某已将该狗抛弃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由于王某已不是该狗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王某自然也就不应承担该狗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王某抛弃该狗,不是该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由于王某抛弃该狗的行为妨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第9篇
一、构成有效代行的责任承担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本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使本人无力承担。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担,因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为票据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这种情况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票据代行与票据代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样适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当然由被代理人承担。尤其是在票据代行中,因为代行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而票据又是文义性证券,要求一个票据外之人来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故意欺骗相对人,这些情况在以下两条中讨论。
二、构成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
票据表见代行是指未经代行人授权而进行票据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行权,从而与之进行票据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担。在现实中,各国均为对票据表见代理、表见代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代理中遇到利益冲突,必然会面临是选择维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国一般都选择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代行也不例外。
票据表见代行的理论基础是“权利表见责任理论”,也就是法的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见形式,且当该表见形式与交易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律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与交易安全强制该交易发生外观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因为票据本身的文义性、要式性,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再成为票据所关注的,转而更加关注票据上表象的记载,因此,票据表见代行也就得以运转。
当构成票据表见代行时,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本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二是代行人则要事后承担票据外责任。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表见代行中的最大特点,因为表见代行中,本人并未实际授权,只是代行人凭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赖或者其他的“凭据”取得相对人的信任而为票据行为。可能有人觉得这样让本人承担责任十分不公,但实际上这是法律所导致的公平。首先,因为代行人手中握有“凭据”,相对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经授权的,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是己经取消授权,那么本人应该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正是你没有及时的通知可能的`相对人,存在过失,所以要由你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对类似情况要及时的尽到通知、督促的义务。其次,因为代行人不像票据伪造人一样,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凭据”,相对人毫无理由不去相信,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赖,确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须让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相对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是因为信赖本人的信誉与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让代行人承担票据责任,很可能使相对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从而日后不再与本人进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本人与代行人之间存在授权或者代理关系,本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的大小,通过民事手段来求得清偿,这样本人的权益也得以实现,代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表见代行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仅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且经常代替A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也信赖B能够代表公司签发票据B超越权限与M公司进行票据活动,实则是票据的表见代行,故而N公司请求A付款时,A必须无条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代行人未经授权而进行代行,且不构成表见代行时,被代行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法,承认票据代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未经授权的代行与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代行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见代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成为有效,未经授权的代行则通过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认成为有效,经追认,即成为有效代行,票据责任也应由被代行人承担。
三、构成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在这里,是指未经授权的名义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据权利、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则构成票据伪造。构成票据伪造时,对于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由于此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既非其亲自所为,又未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故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或票据外的其他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第10篇
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21世纪,21世纪是我们中华民族复兴的世纪,我们是生长在这个伟大时代的大学生,幸逢盛世,既是无限幸福,值得羡慕的一代,又是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一代。
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两大历史趋势,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平为主流的外部环境,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激烈竞争,新科技革命的浪潮,使中国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紧紧抓住机遇,沉着应对挑战,我国才能在新世纪实现经济发展、赶超先进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正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邓小平同志曾告诫我们:“中国搞四个现代化,要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我们穷,底子薄,教育、科学、文化都 很落后,这就决定了我们还有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
2、认识我国现在的发展机遇。世纪之交的年代,往往潜藏着巨大的历史机遇。从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个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我国有极大的可能争取较长时期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周边是可以实现,这有利于我国集中精力搞建设。二是从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科技革命进程加快,我们可以抓住新科技革命产业化的环节,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
作为新世纪的当代大学生要想所作为,就必须以时代的历史使命为已任,把握时代的脉搏,跟上发展的源流,迎接变革的挑战,从而树立起为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而献身的伟大志向。
社会现象小论文 第11篇
近年来,一些典型的“高考移民”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对于“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学者做出了不同解释。但分析后发现,绝大部分文献把“高考移民”现象产生原因直接归结为目前高考录取制度,具体来讲是各省域存在的高考分数和录取率的差异。然而笔者看来,固然高考录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考移民”现象,但仅仅着眼于高考录取制度改革不免过于狭隘。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审视“高考移民”现象,其背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
一、冲突“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根源
“高考移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它本来是指教育发达和较发达地区的部分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分数及录取率的差别,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转学、户口迁移等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应考,以此来增加高考录取或者到名牌大学就读机会的现象。但随着高考政策的更加严格,很多不和谐的“移民现象”也浮出水面,“高考移民”的界定扩展开来,比如民族造假,就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篡改民族身份来改变考生户籍信息,获得高考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目的。笔者认为,从“高考移民”运转过程与最终目的而言,“民族造假”同属于新形式的“高考移民”现象。因此,现在“高考移民”现象不应再单纯指户口迁移(地域转移),而篡改户籍信息(信息造假)也应包括之内。不可否认,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目前各省高考原有的平衡状态,破坏了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格局,但对“高考移民”现象不应该也不可以简单地做出是非判断,而应理性对待。
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为争夺稀缺的社会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从表面上看,“高考移民”现象只反映了“分数线不公平”这个表面的事实。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教育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换句话说是不同的群体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对其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正如上文所述,“高考移民”现象就是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改变考生户籍和学籍以获得利益,此利益就是选择更优的入学机会,尽管有些是违反了国家招生政策,却反映的是以非正常手段表现的正当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总是要趋利避害。为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很自然的也会趋易避难。能够通过较小的代价上个较好的大学,是自然的一种选择”。不难看出的是,“高考移民”本质表现的正是这种“自然选择”所造成的“高考移民”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而一个现象持续发展的源头,正是价值冲突和利益资源相互争夺的过程。由此,“高考移民”问题更应以一个社会问题对待。
二、冲突的背后“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高考移民”现象背后关键的力量是社会冲突的不断演化,当我们寻求对产生这些冲突的解释时,会含蓄地借助于马克思描绘的这样一幅图景:当社会中充斥着在稀缺资源分配上的冲突,充斥着有价值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就会使目标与利益在冲突中极端化。因此,在笔者看来,“高考移民”现象是一个集合了社会观念、利益及价值冲突于一身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观念冲突:理想与现实
高考制度的初衷是要为全国各地区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总体看来,高考也确实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公平选拔人才的制度,成为一项对一个学生十二年学习所做的最权威的评价。但教育具有促使社会分层的功能,这项功能不断引导着家长给予高考更多的关注与投入。因此,相对于中国考生及家长而言,高考有着连锁性的社会回报:优质高等教育重点大学文凭较好的就业机会,并且这种连锁反应已经在社会化过程中反复得到强化。
其强化结果是促使成千上万的学生、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在围着高考这根指挥棒转,使我们的教育活动误入围绕高考进行的怪圈。而对于公平而言,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实现教育实质公平即宪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现实的,国家只能提供一些补偿性的教育政策,例如实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弱势地区降低分数线等,通过相对公平向实质公平转化,最终实现宪法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但照顾弱势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是有时效性与地域性的,正如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的,“社会结构的个体差异使得个体达成目标的合法性机会存在着一定的分化,同时社会并没有在结构上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在没有合法的手段时就会用非社会赞同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这种“非社会赞同的手段”就是理想与现实冲突的激化。于是,在理想的公平与现实的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的考生们在家长和亲友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加入了“高考移民”的行列。
(二)利益冲突:受益者与受害者
“高考移民”总是趋利的,利益的落差越大,行动的势能越大。由于地域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各地教育资源与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我国高考不但实行地域指标制度即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而且录取分数线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马克思认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固有利益冲突。当社会群体意识到他们在资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并寻求减少不平等性时,他们将对系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然,“高考移民”群体质疑的不是合法性,而是对公平性的质问。他们认为就读名牌大学的机会不是某一小部分人的特权,而是付出努力去争取的,但相同的付出获得不同的回报,这就是难以接受的。从“移民地”角度看,“高考移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反过来讲,当地考生所谓的利益,其实就是“我们的指标会被移民’占去”。
那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衍生出利益感的地域“指标”分配是否公平?不难看出,高考制度衍生出了两方面的利益纷争。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认为录取线差异造成了教育不公平,他们的权益因户口所在地较高的录取线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移入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落后、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当地考生认为,他们教育资源匮乏而没有接受到良好的基础教育,就理应在高考录取时享受“照顾”,而“高考移民”群体的涌入损害了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益。这样来讲,就不能认定谁是纯粹的受益者,谁是纯粹的受害者了。
(三)价值冲突:权力与责任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受到了限制,户籍制度本质上是公民拥有的一种市民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但是现在的户籍与一个人的入学、求职、就业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根源来看,这就为户籍附着了高考的利益,地方考生正是通过“购买”这一权利,取得了附着于其上的本地考生才能享受的招生指标权利。所以,“高考移民”群体不管法律是否允许,就产生了权利的交易行为。因此,户籍制度可以说是导致“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从这一角度看,“高考移民”现象应该被视为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政府的户籍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
但是,也应看到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有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是按照合法渠道办理迁户手续,而且也得到了一些政府人员的认可;另外,因为出于接收外地较好生源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的升学率与知名度、收取借读费、出售房产等考虑,一些外地“移民考生”的请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默许,这样显然的政策漏洞和学校的意愿所产生的责任不应该由“高考移民”来承担。由此可见,“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凸现了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冲突。对“高考移民”现象背后进行深层次的追问,则在于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力与公民正确选择教育的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但教育权是最大的公平权,在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责无旁贷。
三、化解冲突防治“高考移民”现象的对策
对冲突的分析过后,已经清晰可见“高考移民”问题不仅是教育界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只有化解“自然选择”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才可有效防治。
(一)转变观念:淡化高考
在观念上很多考生与家长陷入“高考定终身”、“高考指挥棒”的怪圈,要真正化解观念上的冲突,必须要从淡化高考入手。现在我国高考改革已是必然趋势,但如何改革,能否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是高考改革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以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和选拔录取相结合的招考制度,比如在高考前后增加申请及面试环节,大学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爱好特长等申请材料,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再分专业进行面试,既保证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保障学校录取学生的质量。
但无论如何改革,总的方向是不变的,那就是招生制度公平且透明化,评价和测量方法值得信赖且有效。同时,要强化终身教育思想,使得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期明显缩短,产业结构调整频繁,转岗、再就业的机率增大,接受再教育已成为必然,虽然各层各类教育逐渐分化清晰,但教育的作用却统一在终身教育思想中。传统教育的终点成为终身教育的起点,高考也不再是教育的唯一起点。因此,过去那种单一的“高考定终生”的人才选拔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需求,它必将被日益多元化的选拔方式所取代。而且育人、育才也不仅是在普通高校里进行,在高职院校、中职院校中同样可以。人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远程教育、电大、夜大等,来达到获取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目的。所以,在强化终身教育观的同时,也要使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使考生与家长认识到成才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均衡利益:教育公平
只有使每个受教育者拥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获取相等公共教育资源份额的权利,才能体现科学公正的教育资源分配。一方面省域招生要统一标准,达到形式上的公平;另一方面基于“起点平等”才能“公平竞争”的考虑,继续实行补偿原则,缩小教育资源差距。只有在保证受教育者可以享受到基本教育权利的情况下,人才选拔才能体现公平。
其次,继续扩招也会对缓解“高考移民”现象做出贡献。当学历不再成为评价人的唯一标准,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不只是通过高考体现,高考这根指挥棒也就不灵的时候,“高考移民”也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在高校扩招的同时,大学要实行宽进严出,这样就会使大学生普遍质量差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也会相对地给予其他省区那些勤奋好学的贫困学生以入学机会。最后要大力提倡高校自主招生,笔者也同意在自主招生上加大力度,但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一定要在招生方式上多元化,过程上透明化,尤其是要统一起点,也就是起点平等下自主招生,否则自主招生也容易成为新的教育腐败的滋生地。
同时,政府也应提高高校录取自主权,实行“按比例投档”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选拔真正优秀的学生进入高校深造,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
(三)明确价值:有法可依
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高考移民”现象中篡改户口信息、迁移户口等从某一侧面也反映出了弱势省区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有关法律的漏洞,为“高考移民”群体提供了“合法”的权利交易。因此,治理“高考移民”首先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高考法规条例。中央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高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条例作为高考基本法;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地方人大或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高考的具体法规。招生考试的管理部门要担负起考试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工作,以法治考。
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高考而设立的法规,对高考违规现象的处罚主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临时性行政文件,这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传统造成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缺乏法律界定与依据,致使高考的公正与权威不能得到具体法律的保障。其次,各省域政府也应对“高考移民”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并努力形成省、市、区三级审查机制,其重点对象是外来移民高考子女,对其户籍严格审查。同时,由地方制定符合本区域“高考移民”具体可行的防治法规,从根源上缓解“高考移民”现象的存在。
四、结束语
关于社会现象小论文 第12篇
关于社会现象小论文篇
1浅析中日社会老龄化现象
【摘 要】世界老龄化问题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现在正在变得越来越严重。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显而易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是现在及今后世界人口的发展趋势,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也会并且已经给人类社会生活造成深刻影响,同时也成了世界各国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中国;日本;老龄化现象;社会影响
人口老龄化作为21世纪人类社会的主要发展特征之一,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从先进国家来看,70年代以后,欧洲各国首先成为人口零增长国家,步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日本从1994年开始也进入了老龄社会,现在也成为了世界老龄化现象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我国也开始出现老龄化现象的征兆。
一、中日社会老龄化现状
步行在日本街头,随处可见老年人的身影。日本已成为了老龄化现象非常明显的国家,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日本总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已超过20%,也就是说,五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根据2009年5月29日日本内阁府发布的《平成21年版老龄化社会白皮书》,至2008年10月为止,日本的总人口达到了1亿2千769万人,其中,未满15岁的儿童人口大约1740万人,仅占总人口的13.6%,而65岁以上的高龄人口为2822万人,占总人口的22.1%。老龄化比率比去年增长了1%,再次刷新了历史记录。白皮书中也同时对日本未来社会进行了预测,大约到2020年,日本后期高龄者将会超过前期高龄者,2055年,高龄化比率甚至可能上升到40.5%。
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到60年代末,中国的人口出生率非常高,除1960和1961年外,每年的出生率都达到30%以上,因为长期持续的高出生率,儿童人口的比重增加,老年人口比重减少,可以说这个时候的中国年龄人口类型是年轻型。70年代末开始,中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率大幅下降,1975年开始到1990年为止,人口出生率剧减到23.01%以下。儿童的比重明显下降,成年人口的比重则大幅增加,中国的人口年龄构成开始从年轻型向成年型转变。90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持续下滑。同时,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准开始提高,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也快速发展,导致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普遍上升,平均寿命达到了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34%。中国的人口年龄构成已经向老年型转变,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
二、老龄化的社会影响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并产生了很多问题。
第一,人口老龄化改变了抚养比率。从我国情况来看,1990年,每100个劳动年龄人口抚养13.74个老年人,到2000年,抚养的老年人口变为15.6人,预计到2025年,会变为29.46人,2050年,甚至会达到48.49人。而同样的在日本,到2025年,每2.4个劳动人口将要抚养一位老年人。而且,看护老人也将成为一个问题,例如,谁来抚养老人。从日本老龄化发展趋势来看,85岁以上的高龄者的孩子接近60岁,孙子接近30岁,四代人中有两代人同时老去,该由谁来看护老人呢。也就是说,看护者自己也将面临老年问题。
第二,人口老龄化会减缓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三个重要因素,即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老年人口变得越来越多,劳动人口就会减少,养老负担也会日益加重,如此下去一定会引起生产资金的减少,因此,极可能会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且,老年人还在工作的话,年轻人的就职机会就会减少,年轻人的就业问题也会变的越来越严重。
第三,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老年社会保障的费用也会增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化,各方面的费用也会上升,给各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带来巨大的压力。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今后如何养老,如何解决社会保障负担日益加重的问题。
第四,人口老龄化会逐渐改变现有的产业构造。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儿童的不断下降,年龄构造上的变化会引起消费需求构造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满足老年人口的物质精神文化需要,社会就必须提供老年用品。于此同时,由于老年人长期以来形成的消费习惯,接受新商品、新服务的能力较低,就会给新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开拓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如何解决老龄化问题
要解决问题就必须知晓其原因。通常与老龄化一起出现的词语还有少子化。因为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老龄化才变的越来越明显。不难理解死亡率的下滑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那么,少子化是为什么呢。
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女性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等等都深受其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等都给予女性认识理解社会的机会。但是,世界仍然是男性主宰的世界。女性为了获得跟男性同样的成绩,就要必须付出几倍的努力,如果生孩子、休产假的话,就很可能与外界隔离,还有可能连原来的工作位置也不在了。不想要孩子的女性开始增多,另外孩子的抚养费用越来越高。因此,首先要完善改革社会部保障体系。调和各方面矛盾,为了不给现在的年轻人增加多余的负担,也为了现在的老年人和将来的老年人可以安度晚年,更应当加快改革。
其次,必须从政策方面来考虑。在了解其原因和影响之深远的基础之上,找到有用的方法。这正是身为政府应该做的事,应该将民众意识往积极正确的方向引导。同时,在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上呼吁正视老龄化问题,听取民众意见,唤起民众的积极性。增加国库投入,延迟老年人退休,导入继续雇佣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问题也日渐浮出水面,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中日两国虽然在人口、政策、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但是各国应基于本国的基本国情,政府与民众、企业一起协力合作来谋求其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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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近年来,一些典型的“高考移民”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对于“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学者做出了不同解释。但分析后发现,绝大部分文献把“高考移民”现象产生原因直接归结为目前高考录取制度,具体来讲是各省域存在的高考分数和录取率的差异。然而笔者看来,固然高考录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考移民”现象,但仅仅着眼于高考录取制度改革不免过于狭隘。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审视“高考移民”现象,其背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
一、冲突——“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根源
“高考移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它本来是指教育发达和较发达地区的部分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分数及录取率的差别,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转学、户口迁移等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应考,以此来增加高考录取或者到名牌大学就读机会的现象。但随着高考政策的更加严格,很多不和谐的“移民现象”也浮出水面,“高考移民”的界定扩展开来,比如民族造假,就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篡改民族身份来改变考生户籍信息,获得高考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目的。笔者认为,从“高考移民”运转过程与最终目的而言,“民族造假”同属于新形式的“高考移民”现象。因此,现在“高考移民”现象不应再单纯指户口迁移(地域转移),而篡改户籍信息(信息造假)也应包括之内。不可否认,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目前各省高考原有的平衡状态,破坏了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格局,但对“高考移民”现象不应该也不可以简单地做出是非判断,而应理性对待。
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为争夺稀缺的社会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从表面上看,“高考移民”现象只反映了“分数线不公平”这个表面的事实。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教育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换句话说是不同的群体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对其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正如上文所述,“高考移民”现象就是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改变考生户籍和学籍以获得利益,此利益就是选择更优的入学机会,尽管有些是违反了国家招生政策,却反映的是以非正常手段表现的正当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总是要趋利避害。为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很自然的也会趋易避难。能够通过较小的代价上个较好的大学,是自然的一种选择”。不难看出的是,“高考移民”本质表现的正是这种“自然选择”所造成的“高考移民”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而一个现象持续发展的源头,正是价值冲突和利益资源相互争夺的过程。由此,“高考移民”问题更应以一个社会问题对待。
二、冲突的背后——“高考移民”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高考移民”现象背后关键的力量是社会冲突的不断演化,当我们寻求对产生这些冲突的解释时,会含蓄地借助于马克思描绘的这样一幅图景:当社会中充斥着在稀缺资源分配上的冲突,充斥着有价值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就会使目标与利益在冲突中极端化。因此,在笔者看来,“高考移民”现象是一个集合了社会观念、利益及价值冲突于一身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观念冲突:理想与现实
高考制度的初衷是要为全国各地区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总体看来,高考也确实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公平选拔人才的制度,成为一项对一个学生十二年学习所做的最权威的评价。但教育具有促使社会分层的功能,这项功能不断引导着家长给予高考更多的关注与投入。因此,相对于中国考生及家长而言,高考有着连锁性的社会回报:优质高等教育——重点大学文凭——较好的就业机会,并且这种连锁反应已经在社会化过程中反复得到强化。
其强化结果是促使成千上万的学生、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在围着高考这根指挥棒转,使我们的教育活动误入围绕高考进行的怪圈。而对于公平而言,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实现教育实质公平即宪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现实的,国家只能提供一些补偿性的教育政策,例如实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弱势地区降低分数线等,通过相对公平向实质公平转化,最终实现宪法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但照顾弱势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是有时效性与地域性的,正如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的,“社会结构的个体差异使得个体达成目标的合法性机会存在着一定的分化,同时社会并没有在结构上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在没有合法的手段时就会用非社会赞同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这种“非社会赞同的手段”就是理想与现实冲突的激化。于是,在理想的公平与现实的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的考生们在家长和亲友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加入了“高考移民”的行列。
(二)利益冲突:受益者与受害者
“高考移民”总是趋利的,利益的落差越大,行动的势能越大。由于地域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各地教育资源与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我国高考不但实行地域指标制度即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而且录取分数线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马克思认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固有利益冲突。当社会群体意识到他们在资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并寻求减少不平等性时,他们将对系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当然,“高考移民”群体质疑的不是合法性,而是对公平性的质问。他们认为就读名牌大学的机会不是某一小部分人的特权,而是付出努力去争取的,但相同的付出获得不同的回报,这就是难以接受的。从“移民地”角度看,“高考移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反过来讲,当地考生所谓的利益,其实就是“我们的指标会被‘移民’占去”。
那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衍生出利益感的地域“指标”分配是否公平?不难看出,高考制度衍生出了两方面的利益纷争。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认为录取线差异造成了教育不公平,他们的权益因户口所在地较高的录取线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高考移民”群体移入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落后、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当地考生认为,他们教育资源匮乏而没有接受到良好的基础教育,就理应在高考录取时享受“照顾”,而“高考移民”群体的涌入损害了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益。这样来讲,就不能认定谁是纯粹的受益者,谁是纯粹的受害者了。
(三)价值冲突:权力与责任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受到了限制,户籍制度本质上是公民拥有的一种市民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但是现在的户籍与一个人的入学、求职、就业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根源来看,这就为户籍附着了高考的利益,地方考生正是通过“购买”这一权利,取得了附着于其上的本地考生才能享受的招生指标权利。所以,“高考移民”群体不管法律是否允许,就产生了权利的交易行为。因此,户籍制度可以说是导致“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从这一角度看,“高考移民”现象应该被视为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政府的户籍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
但是,也应看到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有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是按照合法渠道办理迁户手续,而且也得到了一些政府人员的认可;另外,因为出于接收外地较好生源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的升学率与知名度、收取借读费、出售房产等考虑,一些外地“移民考生”的请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默许,这样显然的政策漏洞和学校的意愿所产生的责任不应该由“高考移民”来承担。由此可见,“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凸现了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冲突。对“高考移民”现象背后进行深层次的追问,则在于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力与公民正确选择教育的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但教育权是最大的公平权,在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责无旁贷。
三、化解冲突——防治“高考移民”现象的对策
对冲突的分析过后,已经清晰可见“高考移民”问题不仅是教育界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只有化解“自然选择”与招生制度的剧烈冲突,才可有效防治。
(一)转变观念:淡化高考
在观念上很多考生与家长陷入“高考定终身”、“高考指挥棒”的怪圈,要真正化解观念上的冲突,必须要从淡化高考入手。现在我国高考改革已是必然趋势,但如何改革,能否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是高考改革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以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和选拔录取相结合的招考制度,比如在高考前后增加申请及面试环节,大学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爱好特长等申请材料,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再分专业进行面试,既保证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保障学校录取学生的质量。
但无论如何改革,总的方向是不变的,那就是招生制度公平且透明化,评价和测量方法值得信赖且有效。同时,要强化终身教育思想,使得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期明显缩短,产业结构调整频繁,转岗、再就业的机率增大,接受再教育已成为必然,虽然各层各类教育逐渐分化清晰,但教育的作用却统一在终身教育思想中。传统教育的终点成为终身教育的起点,高考也不再是教育的唯一起点。因此,过去那种单一的“高考定终生”的人才选拔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需求,它必将被日益多元化的选拔方式所取代。而且育人、育才也不仅是在普通高校里进行,在高职院校、中职院校中同样可以。人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远程教育、电大、夜大等,来达到获取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目的。所以,在强化终身教育观的同时,也要使各层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使考生与家长认识到成才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均衡利益:教育公平
只有使每个受教育者拥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获取相等公共教育资源份额的权利,才能体现科学公正的教育资源分配。一方面省域招生要统一标准,达到形式上的公平;另一方面基于“起点平等”才能“公平竞争”的考虑,继续实行补偿原则,缩小教育资源差距。只有在保证受教育者可以享受到基本教育权利的情况下,人才选拔才能体现公平。
其次,继续扩招也会对缓解“高考移民”现象做出贡献。当学历不再成为评价人的唯一标准,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不只是通过高考体现,高考这根指挥棒也就不灵的时候,“高考移民”也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在高校扩招的同时,大学要实行宽进严出,这样就会使大学生普遍质量差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也会相对地给予其他省区那些勤奋好学的贫困学生以入学机会。最后要大力提倡高校自主招生,笔者也同意在自主招生上加大力度,但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一定要在招生方式上多元化,过程上透明化,尤其是要统一起点,也就是起点平等下自主招生,否则自主招生也容易成为新的教育腐败的滋生地。
同时,政府也应提高高校录取自主权,实行“按比例投档”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选拔真正优秀的学生进入高校深造,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
(三)明确价值:有法可依
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高考移民”现象中篡改户口信息、迁移户口等从某一侧面也反映出了弱势省区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有关法律的漏洞,为“高考移民”群体提供了“合法”的权利交易。因此,治理“高考移民”首先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高考法规条例。中央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高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条例作为高考基本法;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地方人大或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高考的具体法规。招生考试的管理部门要担负起考试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工作,以法治考。
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高考而设立的法规,对高考违规现象的处罚主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临时性行政文件,这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传统造成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缺乏法律界定与依据,致使高考的公正与权威不能得到具体法律的保障。其次,各省域政府也应对“高考移民”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并努力形成省、市、区三级审查机制,其重点对象是外来移民高考子女,对其户籍严格审查。同时,由地方制定符合本区域“高考移民”具体可行的防治法规,从根源上缓解“高考移民”现象的存在。
四、结束语
承担社会责任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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