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创业指导DOC
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创业指导DOC(精选6篇)
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创业指导DOC 第1篇
目录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2.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3.关于认真做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6.《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7.长沙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迈出历史性的新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迈进的目标,为未来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完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海世界特奥会、广州亚残运会,上海世博会设立生命阳光馆,开展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残疾学生技能竞赛和残疾人特殊艺术展演,宣传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表彰全国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弘扬,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1037.9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704所,在校残疾学生总数为42.6万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704个,376.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19个,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79.7万人次;扶持618.4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城乡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分别达到1623.7万人次和4237.6万人次。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达到3231个,为57.9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创建10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城市无障碍环境显著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得到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得到改善。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国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和专项试点城市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专栏一: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实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一批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2.公共服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10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200万人次补助。
——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补助。
——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3.支撑条件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和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产出一批残疾人事业科技和理论研究重大成果。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贯彻落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中西部地区、农牧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扶持一批有条件的省、市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5.制定国家扶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完善辅助器具等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加强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扶持研发、生产一批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组织供应500万件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完善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办好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
6.制定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建立国家康复人才教育基地。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制定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技术标准。
(三)教育。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牧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继续办好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滨州医学院特殊教育学院等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完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将手语、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就业。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2.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3.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举办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
4.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组织好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扩建北京按摩医院。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结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6.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标准,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主要任务: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10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制定并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中央和地方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增加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开展产业化扶贫,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3.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培训。为1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
4.在移民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继续使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5.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6.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六)托养。主要任务:
——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200万人次补助。政策措施:
1.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省级或省会城市、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一批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示范机构。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5.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
(七)文化。主要任务: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政策措施: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农家书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扶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扶持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发行。建设网上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拓展面向各类残疾人的数字资源服务。扶持各种音像制品、网络视频和学习课件加配字幕。
3.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资助中西部地区设区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中国盲文图书馆)资源辐射和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盲人读物出版规模比“十一五”翻两番,加强盲人信息化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
4.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全国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和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博览会。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国际交流。
(八)体育。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提高社会参与能力。——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重大残疾人国际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政策措施: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经常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发展到120万人。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全国性、区域性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展示活动。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一批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促进康复健身效果的评估和科学研究。
3.改革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培育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发挥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科研工作和道德作风建设。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4.办好全国残运会、特奥会、聋人运动会等赛事。组团参加残奥会、特奥会、听障奥运会等重要国际赛事,争取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九)无障碍环境。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创建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信息方便残疾人使用。
——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政策措施:
1.制定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
2.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3.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主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残疾人的渠道,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政策措施:
1.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完成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指导地方适时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纳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一)残疾预防。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政策措施:
1.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逐步建立健全全国产前筛查诊断网络,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有效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所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有效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重度氟骨症患者、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性、亚急性克山病病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孕前优生咨询和医学检查。
4.加强有关残疾预防法律法规建设。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的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专栏二:“十二五”主要助残服务项目
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为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和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
2.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适配500万件辅助器具。
3.阳光助学计划: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康复教育资助。4.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扶持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名。
5.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6.阳光家园计划: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200万人次补助。
7.阳光安居工程: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8.残疾人文化建设工程: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设区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和省、市两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扶持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9.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器材器械,推广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10.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1000万人,受助残疾人达到1.5亿人次。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除分类指导地区外,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4.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省、设区的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省级残联配备盲人、聋人专职理事,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设区的市、县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6.制定并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7.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1000万。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发现自强典型。召开第五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
(十三)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残疾人事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布局,改善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政策措施: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国残疾人服务网,开展个性化、多形式的网上便民、惠民服务。继续加强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网站资源和无障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残联系统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政策理论研究和科技应用。发挥中国残疾人信息和无障碍技术研究中心作用,加快“中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关键技术支撑体系及示范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继续实施“科技助残行动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研发及应用示范等研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残疾鉴定、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标准和技术。培育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产业品牌和企业。
3.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福利、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继续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建未建地区要建设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不规范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进行改造;建设规模不达标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进行扩建。中央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主要任务:
——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及时跟踪残疾人事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和服务标准。政策措施: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统计指标,制定统计数据标准。加强基层业务台账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发布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筹备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进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3.加强有关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和研究机构残疾人事业研究基地的学术优势,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公民权利、人道主义思想等基础性研究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监管、无障碍等方面政策研究。编写出版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研究、培训系列丛书。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主要任务:
——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发挥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中央、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对困难地区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给予扶持。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进和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资助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竞争性投标,确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发展中国狮子联会。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慈善项目,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十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履约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加强对外宣传,展示我国残疾人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成就。
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各国政府、国际残疾人组织、各国残疾人组织和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增进与各国残疾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借鉴国外残疾人事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专栏三:“十二五”主要能力建设项目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造:扶持应建未建设施新建,建设规模未达标的设施扩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2.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省、市级骨干残疾人康复机构。3.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社区康复站。
4.专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的市、县级骨干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5.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推进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建设一批中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示范校;建立一批高等院校残疾人学生实习训练基地。
6.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省级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7.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3000万残疾人口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
8.科技助残行动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研发及应用示范等科技助残项目。9.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对主要致残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残疾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0.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体育健身、维权等专业人员和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四、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地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纲要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日趋完善,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初步形成。同时,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层次较低、就业稳定性差的总体形势没有根本改变,歧视和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残疾人状况监测和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就业年龄段近半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
“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残疾人就业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组织180万人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城镇新增就业100万,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稳定在1800万。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困难群体普遍得到就业援助。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
1.推动地方制定出台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地方性法规,明确政策重点,细化扶持措施。
2.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支出渠道,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强化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完善并落实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福利性单位发展。
4.研究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性政策。5.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二)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
1.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制定具体目标,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按比例就业。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支持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把公益岗位安置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3.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多元化发展。落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大力扶持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吸纳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鼓励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经营实体集中安排残疾人。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试点,推动试点地区率先出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目录。
4.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服务。
5.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以及社区书报亭、电话亭等服务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开发并扶持残疾人在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义齿加工、信息呼叫等岗位就业。支持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6.探索拓宽盲人就业渠道,出台促进盲人就业的专项政策。针对听力言语残疾人特点进行岗位开发和就业扶持。大力推进工(农)疗、辅助性工场、庇护工场等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7.将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农村扶贫开发相结合,引导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8.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三)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1.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结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
2.切实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以及组织专场招聘、定向职业介绍等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3.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具备独立开展职业信息分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及失业登记工作的条件,人员编制合理。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规范机构服务行为和业务流程,统一服务准则和机构标识。4.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购买培训、就业服务管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制度。有效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服务。
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结合的专业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对3000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50000名社区就业指导员开展培训。
6.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
7.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标准研发,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要联合指导各地、各行业部门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特点,在不降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鉴定专场,改善鉴定环境和条件,提供良好鉴定服务等方式,方便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开展的职业培训要将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列入培训对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依托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院)、特殊教育学校(院)、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为载体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180万人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2.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多层次的就业技能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使残疾人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的机制,培训后的就业率不低于60%。
3.对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毕业生,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的残疾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大力开展对农村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技能水平和市场适应能力。
4.加大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城乡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加强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建立残疾人优秀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树立残疾人技能人才先进典型。举办经常性、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组团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
四、检查监督
(一)各地须根据该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将组织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三)开展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工作检查和终期评估。
(四)各地对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
关于认真做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残联〔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就业的国家级专项规划,它的发布和实施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就业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规划》在对“十二五”我国就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的同时,也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精神,理清工作思路。《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国家促进就业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促进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逐条剖析《规划》内容,领会掌握《规划》精髓,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研究《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找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切入点。要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本地区总的就业形势和残疾人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
二、加强协调沟通,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大局。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建议,争取支持。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其制定本地区“促进就业规划”或实施办法时,将残疾人就业一并纳入,统筹规划,同步推进;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财政保障、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确定的任务目标。各地要把残疾人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放在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的优先位置予以安排和部署。要根据《规划》和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要把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确定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同时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四、健全实名制统计管理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情况。各地要充分调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积极性,做好本地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县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录入相关信息,开展残疾人就业与培训的实名制统计管理,为科学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请各地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划》的有关情况上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就促进就业规划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2年2月17日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仍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为残疾人康复、教育等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本级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的资金应当按照募集目的或者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依法募集的资金,应当将募集数量及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条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提供方便,给予照顾。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十一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二条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正当手段谋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第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防治遗传病、传染病、职业病和地方病等预防残疾的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民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的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第十六条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弱智人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开展残疾人生理、心理康复训练。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工作人员。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
第十七条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支付;
(四)其他残疾人,家庭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救济、补助。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计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点招收入学。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入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学校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措,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助学。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鼓励、支持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帮助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减免税收。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卫生、城管、城建等部门应当减免相关费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减免税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收取。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由负责收取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企业对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由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或者残疾人组织可以要求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逐步增设适合残疾人需要的内容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集训、比赛和表演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影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说。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有的大中型公共场所、残疾人不便使用的进出通道等设施应当进行有计划的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窗口和通道。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方便使用,不得占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九条残疾人享受下列特别照顾:
(一)优先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优先享受卫生医疗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
(四)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中心)、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
(五)残疾儿童、少年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收杂费;
(六)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招聘按摩人员,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七)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基层组织依照“五保户”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养;
(八)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
(九)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应当在安置房楼层安排上照顾残疾人。
除前款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扩大残疾人享受特别照顾的范围。
第三十条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卫生、教育、体育序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聋儿语训工作者和手语、盲文翻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年或者连续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且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基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残疾人入学的;
(二)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减免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办证。
残疾人联合会认为需要由医疗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
办理残疾人证除医疗机构收取的鉴定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6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6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被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二)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三)无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努力学习劳动技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一款所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在职职工总数,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一款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主向社会招聘。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就业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照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年审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缴入同级国库。
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上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审计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代征办法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驻设区的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市辖区相应的地方税务局代征;驻县(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三)代征程序
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含《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地税部门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未领取年审手册的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各级地税部门通过纳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它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代征保障金时间,2004保障金与2005保障金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省级收入。市州保障金从县市区集中的比例由各市州确定,报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备案。
(五)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省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级固定为10%,市州级按各地确定的比例填写。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
(六)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级文件执行。
(七)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2004欠缴的保障金,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7〕42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及营业税减征限额的确定
各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征限额,并将当地每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增值税退税核定限额、营业税减征核定限额及时报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幅度的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和幅度,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执行,即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三、关于原福利企业的税收处理
对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年6月31日以前(税款所属期)实现的税收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税款结算手续。
四、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领导,有效贯彻落实“财税[2007]92号”政策规定,我省拟建立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财政、民政及残疾人联合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也要相互配合,加强领导,密切与同级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和沟通,建立由税务部门牵头的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税务部门每半年将执行“财税[2007]92号”政策的减免(退)税收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我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七年七月九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06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二)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三)无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努力学习劳动技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一款所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在职职工总数,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一款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主向社会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就业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照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年审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缴入同级国库。
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上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审计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长沙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业主体。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地引导大学生走自主创业之路,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按照“市场调节、自主创业、政府引导、配套服务”的基本原则,激发广大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内在动力,加快推动创业式发展,建设创业型社会,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长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政策意见所鼓励和扶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二)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
(一)凡新增大学生创办企业2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基地、大学、大厦)、吸纳大学生创办企业10家以上的企业,可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每年给予30-50万元资金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基地要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其城区工程报建费均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也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三、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创业场所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处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二)在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给予补贴。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四、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市本级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新增预算部分列支1100万元,科技、工业、商贸、农业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10万元。
(三)各区(县市)要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1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帮助其降低经营风险。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四)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鼓励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帮助创业主体降低融资风险。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七)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二年政策优惠。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大学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可将档案交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免费管理。对择业期内回原籍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三)鼓励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由纳税地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六、开展创业培训辅导
(一)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大学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免费创业培训,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
(二)大学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再给予每人800元补贴。对已经参加技能培训并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可继续接受SYB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实施创业教育培训,将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逐步纳入课程设置和讲授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业综合素质。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创业培训机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并按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四)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辅导、会诊辅导、授课辅导、陪伴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七、完善创业服务和保障
(一)以教育部门为主,对创业政策实施一次性告知,并配套发放《大学生在长创业服务指南》。
(二)在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并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凡大学生注册登记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且无重大要件缺失的,实行即到即办;免费为大学生自主
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创业指导DOC 第2篇
第1题
创业是一种自主选择、风险自担的就业形式。标准答案:正确 第2题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标准答案:正确 第3题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标准答案:正确 第4题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参残疾人给予终身的小额信贷扶持。标准答案:错误 第5题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标准答案:正确 第6题
残疾人创业中的全部风险都是可以避免的。标准答案:错误 第7题
好的创业心态源自对创业的自信、对市场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对得失的淡然处之。标准答案:正确 第8题
如果有很充裕的启动资金,创业就一定不会失败。标准答案:错误 第9题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答案:正确 第10题
只要参加了创业培训,创业就一定会成功。标准答案:错误 第1题
经办机构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多少万元,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A.5万元,2年 B.6万元,2年 C.5万元,5年 D.10万元,1年 标准答案:A 第2题
小王是一名农村残疾妇女,丈夫外出务工后,她想利用自家院子开办一个杂货铺。按照国家目前的政策,小王最多能够获得()的小额担保贷款。A.5万元 B.10万元 C.8万元 D.9万元 标准答案:C 第3题
小李申请了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期1年,当地政府为其贴息50%,按照现行6.06%的贷款利息,请问到期后小李实际还给银行()。A.32000元 B.31818元 C.31000元 D.30909元 标准答案:D 第4题
下列属于康复扶贫贷款对象的是()A.贫困残疾人 B.农村贫困残疾 C.农村残疾人 D.重度残疾人 标准答案:B 第5题
根据国家规定,为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可用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费给予适当补贴。A.基本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生育保险 标准答案:A 第6题
小苏是一名盲人,从盲校毕业之后参加了职业速录员的培训,结业之后经过了两年实习,她通过了速录员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关于创业培训的现行规定,她可以享受()补贴。
A.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B.培训教材补贴 C.实习工资补贴 D.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标准答案:D 第7题
SYB培训主要适合的对象是()
A.想开办小企业的人,或是已经创办小企业但经营时间不长,缺乏经营企业系统知识的人 B.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
C.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D.为职业理想而从世界500强企业辞职出来创业的企业高管人员 标准答案:A 第8题
小杜准备开一个美容院,凑齐了钱之后却有些无所适从,不知道从哪里下手准备。社区志愿者办公室的杨阿姨从场地选择、证照办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和媒体宣传等方面对小杜进行了指导。杨阿姨提供的是创业服务中的()服务。A.创项目选择 B.跟踪咨询 C.开业指导 D.扶持政策落实 标准答案:C 第9题
陈先生在农产品市场租了一个摊位做菌类生意,开始有稳定低价的货源,市场销路很好。不久,为其供货的菌农自己也在批发市场租了一个摊位销售,陈先生供货渠道中断,经营陷入了困境。陈先生陷入困境最主要的原因是()。A.盲目选择创业项目 B.没有及时开发新的供货渠道 C.心态不稳 D.对市场分析不够 标准答案:B 第10题
李小姐开办了一间化妆品公司,因为闹市区租金太贵,所以选址在一个偏僻的郊区,晚上经常只有她一个人在公司值班,为了免遭抢劫盗窃的风险,李小姐最好采取()办法防范。A.让公司其他员工替自己值班 B.取消晚上值班制度 C.雇佣一名男性保安 D.购买保险 标准答案:D 第1题
一般小额贷款与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别有()A.小额担保贷款仅针对特定的人群发放 B.小额担保贷款由国家财政资金承担一部分利息
C.一般小额贷款仅需要金融机构审核同意,而小额担保贷款首先需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
D.小额担保贷款不属于小额信贷 标准答案:A,B,C 第2题
对于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但却不按时还款的创业者有哪些惩罚措施()? A.经办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违约金额计收罚息
B.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C.限制其他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住房、汽车、经商等其他个人贷款
D.社区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个人信用档案,不再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 标准答案:A,B,C,D 第3题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补贴。A.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B.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C.失业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标准答案:A,B,C 第4题
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营业税
D.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标准答案:B,C,D 第5题
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B.残疾人创业若是雇佣了其他的残疾人,按照雇佣残疾人的比例分别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退税优惠
C.残疾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D.有关部门应该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方面的照顾 标准答案:A,B,C,D 第6题 SYB的培训课程总共分为两大部分,主要是对()进行培训。A.创业意识 B.创业计划 C.创业支持政策 D.创业服务 标准答案:A,B 第7题
小夏是一名肢体残疾人,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想创业又不知道该做什么,自己没经验,资金也不多。以下对他较好的建议有()。A.选择参加一个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培训 B.随便先选择一个项目赶紧开始创业
C.向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当地创业能享受的优惠条件
D.向有创业经验的人请教具体市场状况、证照办理等具体事宜 标准答案:A,C,D 第8题
林先生的外贸服装店2009年因金融危机倒闭了,林先生因此欠下一大笔外债,为了还债他决定二次创业,他至少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之后,再开始二次创业?()A.做好二次创业可能会再失败的心理准备 B.对市场行情有深入的分析和把握 C.尽量选择以稳妥起见的项目 D.选择相对稳定的融资模式 标准答案:A,B,C,D 第9题
于先生刚创办的公司拿到一款新的计算机远程控制全色护栏灯代理权,产品还未经测试安全性,正好有客户看到计算机模拟演示效果后,非常喜欢,为了签下这第一个大订单,于先生决定不经测试直接开始大批量生产,投入工程安装。后由于安全性能不过关,导致客户退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先生失败的原因是()。A.不够诚信 B.太过心急
C.创业项目选择有问题 D.资金不足 标准答案:A,B 第10题
卡洛琳原是一名护士,在医院工作时遇见很多婴儿被食物烫伤的情况,她就想为何不生产一种有温度计的婴儿勺?经过联系厂家店铺,询问潜在购买者,这个设想被付诸实施,为卡洛琳累计了创业第一桶金。卡洛琳的成功之处在于()。A.观察细致,选择了合适的创业项目 B.积极思考,善于创新 C.沟通询问,确定市场机会 D.及时抓住机会,果断实施 标准答案:A,B,C,D 1.案例分析一
玲玲是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她无法到外面去寻找工作。为了让她打发时间,父亲很早就为她配上了电脑,她也十分感兴趣,参加了许多电脑培训班,很多复杂的实用软件她都能熟练的使用,flash也做得非常好。一次flash作品比赛中她的作品得了一等奖,有好几家电脑公司对她的作品表示了兴趣,愿意雇用她。玲玲知道自己性格不愿意受束缚,也清楚自己不合适去离家远的地方上班,而且从中她看到了自己作品的市场机会,由此萌发了自己组建工作室承接制作工作的想法。玲玲为此咨询了当地的社区和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父母支持、社区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玲玲社区活动室里办起了“叮铃铃电脑动漫制作工作室”,玲玲制作了精良的宣传广告片放到网上,发动身边朋友宣传,并得到社区和残联的支持,在助残日等活动时进行产品推荐,为防止风险,玲玲宁愿少赚一点钱也要确定了正规的中介公司帮他们接活、结账,至今,工作室雇佣了15名员工,其中有10名都是残疾人,玲玲成为一个成功的小老板。
1.选择题
玲玲创业成功的因素有哪些?()
标准答案:A,B,C 2.选择题
玲玲创办的工作室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标准答案:A,B,C,D 3.选择题
玲玲在创业心理认知上,有什么值得学习的地方?()
标准答案:A,B,C,D 4.选择题
玲玲为避免经营风险,有哪些举措?()
标准答案:B 5.选择题
以下对工作室下一步发展的建议,合适的有哪些?()
标准答案:A,B,C
2.案例分析二
小赵刚从大学毕业,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决定自主创业,小赵认为创业十分简单,低买高卖就能挣钱,听别人说手机买卖很赚钱,于是决定同表兄小王共同租了一个铺位经营手机,可是,他渐渐发现经营手机的经销商非常多,很多大经销在店面、资金、优惠力度上都远远优于他这样的小经销商,批发商也不把他这样的小客户放在眼里,不愿意压价,他也没什么好的办法留住顾客,经营一度出现困难。在他忧心忡忡之际,小王因要结婚说要退出经营,并让小赵归还他投入的5万元钱,小赵气愤难当,认为两人都共同有投入,凭什么让他归还,两兄弟于是翻脸成仇。
这时有一个平时认识但不太熟的朋友对小赵说自己有一批质量上乘的走私进口手机,价格只有正常批发价格的50%。小赵看完样品之后觉得十分满意,这种手机目前供不应求,他决定马上订货。付了80%的货款之后发现除了样品之外的其他手机表面光鲜但是内部都是旧零件改装的,有的根本开不了机,这个朋友已经了无踪影。
小赵遭受打击之后结束了生意,意志消沉了很长时间,他住到农村老家每天跟着姥姥耕作,调整心态之后,小赵勇敢的决定重新创业。
1.选择题
小赵在创业之初犯了什么错误?()
标准答案:A,B,D 2.选择题
小赵在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有哪些改进?()
标准答案:A,B,C 3.选择题
小赵在创业心理方面有哪些可取之处?()
标准答案:A,B,D
4.选择题
面对众多手机经营商激烈的竞争,小赵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增强竞争力?()
标准答案:C,D 5.选择题
小赵决定再次创业之前应该做什么?()
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的完善 第3篇
一、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 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工作不到位。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原因是高校内配备的就业指导处没有完全发挥各自的职能, 本来该处的任务就是在学生需要进行就业指导帮助的时候出现, 能够完全分析学生的个人性格和爱好兴趣的同时, 为学生指出正确的就业方向, 这样做一方面减轻了学生就业压力, 帮助同学分担了毕业就业方面问题的困扰。另一方面, 工作的时候也就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能够为以后的学生们提供更好的更适合的建议和意见, 尽其所能发挥职能尽力做到就业指导服务。高校就业指导处还可以直接与适合本校学生的企业联系, 这样既能帮助同学找到最适合的专业的岗位, 反过来对企业和公司的人才招聘作出贡献, 而且这样的方式也是最安全有效的, 不仅学生放心, 企业也会有理由相信学校方面会给他们推荐好的人才, 更适合和适应学生以后工作和学习。
(二) 就业指导资源不完备。残疾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期间, 很少接触社会, 大多是按照学校给的建议为以后的工作做准备。所以学生在找工作这一方面还是经验不足的, 那么学校方面就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备的就业指导体系来帮助同学完成就业任务。学生在校期间, 通常会在学校的安排下, 听专业教师讲授就业指导课, 这些理论基础方便学生掌握和理解就业的初步阶段, 属于对就业有个简单的认识。在此基础上,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然而许多高校不具备这些就业指导资源, 学生没办法在此期间学到很多, 使学生毕业就业难度加大。有些情况下, 高校也没有完整的就业指导体系, 甚至连专业的指导教师也不具备, 都是非专业的导员或者理解不深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作指导, 效果肯定没有专业指导教师好。
(三) 对就业指导服务不重视。学生在学习期间比较随便, 喜欢做自己喜欢做的事, 别人交代的或是别人给予的通常不够重视, 即使在现如今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 没到他们真正毕业就业的时候, 就认识不到就业的严峻性。所以在校方做就业指导服务和开展就业指导课程上, 学生表现出来的行为往往是漠视, 那么学校做出的就业指导服务效果也就不明显了。在就业指导的课上, 教师给出的建议往往是大方面的, 因为要考虑到很多学生的方面, 所以做不到具体化, 那学生需要的其实是像一对一的指导, 由于学生人数多, 就达不到这样有效的方式。
(四) 就业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完全利用。现在社会科技发达, 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 再也不仅仅是看海报, 看报纸那么简单, 网络上信息量巨大, 需要我们认真筛选, 收取和发送信息的方式也越来容易。虽然许多高校都有信息发布中心, 但是像平常用的聊天软件并没有开发出很多适合接受信息的平台, 而且垃圾信息也是非常多的, 人们对于接收各类信息已经产生疲劳, 如何正确筛选有用信息至关重要。
以上几点问题, 更加显现出构建完善的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的重要性, 使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得到保障才是各方的共同努力目标。
二、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办法
(一) 提高全员对于就业指导服务的认识。构建和完善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 要从提高全员对于就业指导服务的认识着手, 高校全体师生都要改善对于就业服务的态度, 因为这关系到大学毕业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业问题, 学校应帮助学生积极参与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去, 把就业指导工作做到位, 当成每个人自己应该关注和在乎的事。只要一有机会就参与社会企业的各项活动中, 为以后就业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指导每个人该干什么, 适合干什么。大学是学生迈向社会的转折点, 这期间学生应及时培养工作就业的理念, 抛去自己还年轻这一想法, 积极并想要参与到就业服务中。学校对于学生的就业服务应当足够重视, 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 更好地为学生就业而服务。
(二) 建立专业的就业指导服务队伍。鉴于学生自主找工作困难的问题, 学校有义务和责任为学生提供更专业的就业指导, 所以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 其中包括建立专业的队伍, 来对学生就业服务进行专业的指导。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服务不够完备, 原因是师资不足和人员配备不够完善, 学校应针对这些问题, 找出正确的解决办法, 加大就业指导力度,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师资队伍, 培养出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指导人员, 增强就业指导中心的功能, 使就业指导工作真正有效有力, 把就业指导工作做出成效。
(三) 保证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运行有效。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不能只做表面, 任务要做到实际, 真正对学生就业工作起到作用。在校生常做职业规划, 分析自身优势, 结合自身特点, 更主要的是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 做出更准确的分析, 也是为以后就业做充足的准备。学校可以帮助同学寻找合适的实习岗位, 不是要找稳定的工作, 而是为以后在简历上有东西给企业做参考, 当然也要根据自身喜好来选择职业,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还有很多专业相关的证书, 需要学生不断学习, 掌握更多的职业技巧才会加大就业成功率。
三、结语
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需要校方和家长以及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 共同完善。学校方面应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对学生就业服务作指导, 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就业指导服务顺利有序进行。学校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 有助于改善现阶段学生毕业就业难问题, 缓解学生毕业压力。社会人才供需不平衡, 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 关系到社会稳定, 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残疾大学生随着人才的增多越来越难就业, 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 各高校应建立完备的残疾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调整毕业生与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关系, 高校应考虑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把更好的就业服务带给每一位学生, 帮助学生就业咨询与纠正。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下, 在保障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完善的情况下, 真正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徐敏, 潘洪涛.如何开展新时期大学生就业教育[J].经济师, 2004, 10
[2]赵志川, 陈香兰.论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及其提升[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 4
[3]韩丹.职业生涯辅导及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启示[J].职教论坛, 2004, 11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 创业 就业指导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学校就业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及其原因
据统计2013年是历年来高校毕业人数最多的一年,被人们称作是“史上最难的就业季”,而2014年高校毕业生有727万人,加上一部分未就业的往届生,以及企业计划招聘量下降的严峻形势,今年的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如果解决不妥,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力资本配置甚至社会福利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挖掘更多就业途径,开发更大的就业岗位,提供有效的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服务,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
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一是学生所读的专业与将来就业工作岗位不匹配。二是许多大学生追求高薪酬的工作,对于基层工作不愿意去尝试。三是企业对学生的出身要求高。四是“关系户”霸占岗位。
(二)高校就业服务部门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就业指导的师资力量缺乏。据了解,现在大多数高校虽然都设立了就业指导中心,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教师具体负责或者是一个学校只有几个教师抽调负责。这些教师大多都会有自己的教研任务,加上日常实务的繁杂,根本不可能有时间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辅导。因此,在实际开展就业指导的过程中,并没有专门从事就业指导的人员配备到就业指导机构,并且缺乏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和软硬件设施,很难将就业指导工作落实到实处,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
很多高校开展的就业指导形式单一、内容空乏,更多的只是给学生讲解就业政策、收集就业信息、分析就业形式、传授就业技巧等方面,这样笼统的就业指导工作根本无法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而每个学生的个性各不相同,如果仅仅以大众的方式提供指导,而不结合个人的性格特点和需求,这样的就业指导工作必然是徒劳的。
二、学校就业创业服务部门应努力的方向
(一)学校应及早开展多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
高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明确就业指导目标,丰富就业指导内容,形成有效的就业指导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就业知识应该涵盖专业知识技能教学以及介绍新观念、新思想,健全学生的身心发展,完善原本的知识结构。如果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结合个别的情况提供切身的解决方案,为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排忧解惑,进行必要的引导。
学校可以通过模拟应聘让学生提前感受应聘场景,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也可以举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让学生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提前进行规划,以应变未知之数;也可以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来提前磨练学生,从而积累一定的就业经验。
(二)学校应积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
高校应转变思想,从以前的“等企业走进学校”向“主动走进企业”的模式转变。学校可以探访一些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与其建立学生的社会实践基地,为企业输送劳动力。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提前了解社会,另一方面使得企业的用人需求得到满足,从而与学校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样便形成了良性循环。学校也可以在毕业季的时候,主动邀请企业到学校进行宣讲会,或者邀请企业到学校举行招聘会,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的平台。
(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央企、500强等这种企业就是好企业,小企业就意味着没出息没前途的企业,这种错误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而这种观念对大学生就业是有不利的,所以为了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学校有义务利用广播、校园网等新闻传播媒体,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目标和价值观念。同时学校应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乡镇、边远地区就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帮助大学毕业生认清当前就业形势,结合自身的实力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调整好择业心态,降低对职位要求的期望,合理地对自身进行定位,从而转变陈旧的择业观念。
三、结语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需要以一种创新的方法来解决,必须开拓就业思路,开发更多就业途径。改进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成为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这是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就业指导工作虽然并没有纳入教学质量管理,但是就业指导工作却是高校毕业生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搞好就业指导工作能够直接提高高校毕业的就业率,使得大学生获得较高的社会认知感和社会赞同感。学校有义务并且有责任帮助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了解其所处的环境,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得到提高,并且还有利于学校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刘东菊.创业教育与大学生就业[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
[2]杨喜红,刘荷花,郝振华.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问题研究[J].创业思考,201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文件.
[4]何孟飞,杨秀军,曾献功.构建创业教育体系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D].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19).
[5]任振成.关于我国就业与创业环境的几点思考[D].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6]赵永吉,崔润东,孙长清,吴金玲,林英.高校共青团组织服务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04(28).
[7]吴伟,当前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2009(21).
[8]王显芳.美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质量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8(2).
[9]孙长缨.当代大学生就业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吴晓雯(1983— ),女,湖北宜昌人,本科,初级(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指导。
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论述题答案 第5篇
答:作为一名基层政府的残疾人就业指导员,我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向辖区残疾人朋友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包括就业失业统计、推荐就业、宣传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提供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等。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帮助残疾人朋友解决心理层面的问题和困难,如依赖思想、自卑心理、畏难和焦虑情绪,从而帮助他们自强自立。
如辖区一名残疾朋友因意外伤害致下肢伤残,丢掉工作,长期在家,不出门与人交际,心情长期郁闷,又想重新自立寻找工作,但是自己又极度缺乏自信。我在为他提供就业服务的过程中,一开始就鼓励他积极就业遭到他的抗拒,后来就改变方式,先引导他多参加社区各类公益活动,多接触社会接触人群,提供机会让他参加一些公益服务,增强他的自信,到现在他已主动要求就业了。
2.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您所服务的残疾人创业总体状况如何,主要从事哪些创业项目,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有哪些(可举例说明),您认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可以从哪些方面为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帮助和引导。
答:我所服务的残疾人创业总体情况不佳,仅有的几位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主要从事个体经营。
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以下几点,一是残疾人自身生活水平不够,创业资金缺乏,承受风险能力弱;二是残疾人的创业意识不够强;三是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不够。
作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进行帮助。第一,现在的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逐渐完善,优惠扶持力度逐渐加大,我将加大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第二,区残联每年定期举办SYB创业培训,我将认真提供相关服务,让残疾人掌握更多的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三,加强跟踪服务能力,了解残疾人创业的动态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3.对网络学习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近一年来参加网络学习的苦和乐。
答:我认为网络学习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式,有者许多优点。第一,在空间和时间上有很大的灵活性;第二,相对于课堂教学,网络视频教学有反复学习的优点,学习者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反复的学习和深思;第三,通过网络学习获得的资源更多,更有利于学习。
残疾人创业指导多选题 第6篇
一般小额贷款与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别有()A.小额担保贷款仅针对特定的人群发放 B.小额担保贷款由国家财政资金承担一部分利息
C.一般小额贷款仅需要金融机构审核同意,而小额担保贷款首先需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 D.小额担保贷款不属于小额信贷 答案:A,B,C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3 第2题
对于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但却不按时还款的创业者有哪些惩罚措施()?
A.经办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违约金额计收罚息
B.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C.限制其他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住房、汽车、经商等其他个人贷款 D.社区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个人信用档案,不再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3 第3题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补贴。A.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B.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C.失业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 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答案:A,B,C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3 第4题
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营业税
D.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答案:B,C,D 您的答案:A,C 题目分数:3 第5题
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B.残疾人创业若是雇佣了其他的残疾人,按照雇佣残疾人的比例分别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退税优惠
C.残疾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D.有关部门应该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方面的照顾 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3 第6题
SYB的培训课程总共分为两大部分,主要是对()进行培训。A.创业意识 B.创业计划 C.创业支持政策 D.创业服务 答案:A,B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3 第7题
小夏是一名肢体残疾人,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想创业又不知道该做什么,自己没经验,资金也不多。以下对他较好的建议有()。A.选择参加一个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培训 B.随便先选择一个项目赶紧开始创业
C.向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当地创业能享受的优惠条件 D.向有创业经验的人请教具体市场状况、证照办理等具体事宜 答案:A,C,D 您的答案:A,C,D 题目分数:3 第8题
林先生的外贸服装店2009年因金融危机倒闭了,林先生因此欠下一大笔外债,为了还债他决定二次创业,他至少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之后,再开始二次创业?()
A.做好二次创业可能会再失败的心理准备 B.对市场行情有深入的分析和把握 C.尽量选择以稳妥起见的项目 D.选择相对稳定的融资模式 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3 第9题
于先生刚创办的公司拿到一款新的计算机远程控制全色护栏灯代理权,产品还未经测试安全性,正好有客户看到计算机模拟演示效果后,非常喜欢,为了签下这第一个大订单,于先生决定不经测试直接开始大批量生产,投入工程安装。后由于安全性能不过关,导致客户退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先生失败的原因是()。A.不够诚信 B.太过心急
C.创业项目选择有问题 D.资金不足 答案:A,B 您的答案:A,B 题目分数:3 第10题
卡洛琳原是一名护士,在医院工作时遇见很多婴儿被食物烫伤的情况,她就想为何不生产一种有温度计的婴儿勺?经过联系厂家店铺,询问潜在购买者,这个设想被付诸实施,为卡洛琳累计了创业第一桶金。卡洛琳的成功之处在于()。
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创业指导DOC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