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精选6篇)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4: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5: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6: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解读7: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解读8: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解读9:采购标准得到细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解读10:使用混合资金采购的项目有了法律适用条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11: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解读12: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转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解读13: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解读14:分散采购有了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解读15: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读16: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要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17: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解读18: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有了更具体的规则。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19: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解读20: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解读21:县级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集采目录。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解读22:政府采购电子化上升到法规层面。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解读23: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确定须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解读24: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解读25: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须公开。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解读26:公共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解读27:采购文件可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解读28: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有招。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解读29:履约保证金有10%的限制。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解读30:采购合同也要公告了。
《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解读31:对有关三方推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解读32: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县。
《条例》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解读33:明确发挥政策功能的四条路径。
《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解读34: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被禁止。
《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解读35:明确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条例》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解读36: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情况有变应主动通知采购人。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解读37: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解读38:批量集采列明例外情况。
《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解读39:工程采购可竞谈和单一来源采购。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解读4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解读41: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解读42:三种情况下,谈判小组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最后报价。
《条例》规定,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解读43: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条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解读44:专家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解读45:评审结束后的工作引入2个工作日时限。
《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解读46:对组织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解读47: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解读48: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49:政府采购工程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解读50: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解读51: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变得从容。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解读52:对采购结果公告内容提出细化要求。
《条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解读53:七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解读54:评审专家违法评审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55:采购人拖延所致时间紧急不能竞谈。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解读56: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解读57:验收应当出具验收书。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解读58:“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有了认定标准。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解读59: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会被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60:采购人该回避而不回避最高可罚款2万元。
《条例》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2篇
一、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允许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
退还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未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利息规定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方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沿袭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仅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对评标方法作规定。
六、专家库的规定不同
两部条例分别设置了两个专家库:一个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一个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七、确定中标的期限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但另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规定,即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中标人替补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采购人可以选择候选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只有一种: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四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3篇
医疗设备作为一种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和其他类别产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技术专业强。医疗设备科学技术含量高、涉及法规多。二是竞争不充分。医疗设备属于高科技产品, 许多医疗设备被少数国外厂商垄断。美国GE、德国西门子和荷兰飞利浦等国外公司在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以放射诊疗设备为例, 美国GE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分别在CT、磁共振成像装置、血管造影设备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产品专业性强、可比性相对不够, 有时没有相似产品, 竞争严重不足。三是采购成本高。相较于其他设备, 医疗设备因技术密集和专业型强, 其价格几十万甚至数百万人民币, 并且国内外同类产品差价悬殊。
近年来, 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违法案件屡见报端,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和“潜规则”都是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暴露出的问题。这些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亟待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简称《条例》) 的出台就是一场及时雨, 其对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 也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保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务操作的有序开展。
1 《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一要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对招标产品具体要求的体现, 也是供应商投标、专家评审和采购人验收时的依据, 是整个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由于医疗设备专业性强, 有时只需限制一个小小技术参数, 就能形成了某一供应商的“量身定做”方案。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是避免采购倾向性的有效办法。一般完整、明确的医疗设备采购需求应当包含采购预算、适用范围、功能要求、技术参数、基本配置、其他要求 (售后服务、交货安装、付款方式等)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深入细致进行分析和论证, 开展市场调研, 广泛收集各类主流产品的信息, 对有关参数进行分析比较, 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确定功能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 用合理的价格买到符合临床需要、性价比高的产品。
二要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当购置的医疗设备运输至使用科室后, 应由设备科验收人员、临床科室人员、设备厂家安装人员一同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以相关法律文件 (合同、投标书、招标书等) 为依据, 对照其中的技术参数、基本配置及装箱清单等材料逐一进行核对, 并进行安装、调试和培训, 确保医疗仪器设备达到要求的工作状态。验收工作必须完整记录验收结果和过程, 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条例》强化信息公开并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
全面准确的采购信息能增加采购的透明度, 也有利于医院进行市场比较, 有利于采购选择。《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公开;唯一供应商应当公示;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必须公开;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必须公开;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开等等。信息公开化, 使得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在“阳光”之下进行,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遏制寻租腐败, 使得更多供应商公平地参与竞争, 充分的竞争使采购到的设备更加“物有所值”, 提高了医疗设备的采购效率, 也提高了医疗设备的质量。
3 《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的违约情形和法律责任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条例;信息公开;研究
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生命力所在,公开透明原则对任何国家来说,特别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政府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实行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政策、办法等等,对采购整个过程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开,加快了对采购信息平台的构建,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侧重了信息交流沟通的实效性,真正使政府实现“阳光下采购”。
1.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
1.1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政府采购归根结底其资金的消费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消费,为了确保纳税人对税款消费的知情权,国家采取了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给各类参与到采购中的供应商创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社会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社会民主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财政方面的预算公开化同财政公开化都属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的范畴,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开利用规范政府采购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当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
1.3 信息公开减少信息获得的差异化,达到公平目的
采购信息的整体准确性能够作为市场主体采用采购交易的依据,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了供应商对信息把握的混乱,不同主体可能获取不同的采购招标信息,这就是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化,减少信息的差异化,真正达到公平的采购交易。
2.《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
本次《条例》的实施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信息公开就是很大的亮点,有关信息公开的方面可以进行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2.1 对项目整体采购情况的透明化
《条例》史无前例地对政府采购整体状况进行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从政府采购信息及预算的公布,到中标、成交结果附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成果签署以后要在法定规定日期即2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此之外,《条例》中对中标结果的公开相比以往力度空前,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内容(项目名称、规格、成交价格、数目等等)的信息要求更加详细,都要进行公开化。
2.2 对供应商的无差别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遵从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出台的《条例》延续继承了这一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对供应商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比如对供应商资格预审信息的公开,特别对来源单一的采购要公开仅有的供应商信息;严禁对同一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实施不同的审查标准,限定他们的地域、所有制形式等等。另外,《条例》中特别要求了供应商要符合投标的法定条件而且能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了过去三年中参与政府采购无任何严重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能够对财政部门发布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受到的财政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有效查询。
2.3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均是由国务院着手的,作为行政性法规,它具有的效力比一般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要高,本次《条例》的实施是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确定了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处理信息进行公开化,规范了采购活动,调动了全民积极性参与到采购监督中来,及时把握案例信息,对投诉处理过程决定等等进行沟通交流,改善不足。
3.《条例》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现实意义
3.1 呼应预算法的顶层设计
2015年颁布了新预算法,把“政府采购”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就整体上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公开化进行了要求,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各级单位应该做到及时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另一方面对不能及时公开信息的责任追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预算等公开化说明,就要责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正,而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本次的《条例》针对政府采购在公开化的概述有了明文规定,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方面公开化责任,与新预算法中的规定不谋而合,相互呼应。
3.2 拓展母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
《条例》是对其母法《政府采购法》的详尽解释说明和补充,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条例》从条款内容上对其进行了很大程度地拓展,细化解释了过去相对模糊的内容,推动了政府采购从发布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的进程,如今,通过整合《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可以总结出,政府采购面向社会公开化的信息包含了两大方面:采购整体过程的信息和采购操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大了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3 对“未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的强化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法律条款中对不公开责任的追究进行明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已经有相关内容规定,要求对弄虚作假,上瞒下骗的情况由上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条例》实施后对过去相关法律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优化了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行为。
3.4 对信息公开的途径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过程的信息在《条例》实施前是由政府采购监督单位指定媒体并公开,没有限定媒体级别,这就造成了采购信息发布的混乱性,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采购的竞争性。另外,为了及时达到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有效性,《条例》中对信息公开方面的时间限定有所确定,比如,在“供应商唯一”的状况下,采购项目信息和供应商信息公开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等从中标算起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等等,对采购信息公开化的途径进行了规范化调整。
4.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条例》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對采购信息公开有了不同程度地延伸,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了解了信息公开对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对实现“阳光下采购”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姜爱华,滕怀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现实意义与未来挑战[J].中国政府采购,2015(4).
[2]黄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项目信息公开规定的立法意义及落实建议[J].招标与采购,2015(3).
[3]宋雅琴.承上启下,为深化改革铺平道路——写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之际[J].中国政府采购,2015(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5篇
第1部分 判断题A、对B、错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正确答案:A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正确答案:B
解析: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可以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正确答案:A
7.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也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正确答案:A
9.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0.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正确答案:A
1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5.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可以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正确答案:B
解析: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7.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1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变更评标标准。
正确答案:B
解析: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2部分 单选题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出现下述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A、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B、符合性检查认定错误 C、实质性检查认定错误 D、主观分评分不一致
正确答案:A
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内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A、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30日 C、15个工作日,30日 D、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D
3.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下属情形应当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时间有:()。
A、对投诉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时间 B、对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C、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正确答案:D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A、1 B、2 C、3 D、5 正确答案:C
5.下列机关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A、审计机关 B、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保证金正确的规定有:()。
A、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B、只有公开招标才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C、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 D、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 正确答案:A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2月1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4月1日
正确答案:C
8.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提出回避申请。
A、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B、财政部门 C、仲裁机构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9.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A、2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A
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A、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B、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C、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
D、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正确答案:B
11.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内作出答复;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内作出答复。A、3日,7日
B、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 C、7日,15日
D、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B
1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发布于()。
A、国务院指定的媒体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 C、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正确答案:C 13.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不视同财政性资金 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14.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A、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另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B、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C、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D、重新评审 正确答案:B
1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数额为()元以下。A、5万 B、10万 C、15万 D、20万
正确答案:B
第3部分 多选题
1.以下情形哪些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A、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B、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C、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D、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正确答案:ABCD
2.政府采购政策可以通过()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A、预留采购份额 B、价格评审优惠 C、优先采购 D、强制采购
正确答案:ABCD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A、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C、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D、评审专家名单 正确答案:ABCD
4.以下哪些资格证明材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的:()。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正确答案:ABCD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标准,包括:()。A、经费预算标准 B、资产配置标准 C、技术标准 D、服务标准 正确答案:ABCD
6.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A、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B、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D、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6篇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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