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精选8篇)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1篇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包括边销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茶叶、边销茶。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品种,即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边销茶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

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从鲜叶加工流程

鲜叶-杀青-揉捻-干燥-绿茶

鲜叶-萎凋-揉捻(或揉切)-发酵-干燥-红茶

鲜叶-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乌龙茶

鲜叶-杀青-揉捻-闷黄-干燥-黄茶

鲜叶-萎凋-干燥-白茶

鲜叶-杀青-揉捻-渥堆-干燥-黑茶

2.从茶叶生产加工流程

茶叶-制坯-窨花-复火-提花-花茶

茶叶-拼切匀堆-包装-袋泡茶

3.精制加工

毛茶-筛分-风选-拣梗-干燥

4.分装加工

原料-拼配匀堆-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的验收和处理、生产工艺、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绿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名优茶视生产工艺而定)。

2.红茶生产必须具备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

3.乌龙茶生产必须具备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

4.黄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和干燥设备。

5.白茶生产必须具备干燥设备。

6.黑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

7.花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和干燥设备。

8.袋泡茶加工必须具备自动包装设备。

9.紧压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

10.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必须具备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

11.分装企业必须具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毛茶和茶坯必须符合该种茶叶产品正常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三)茶叶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SB/T10035《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感官品质检验: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二)水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三)净含量检验:电子秤或天平。

(四)粉末、碎茶: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五)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4-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2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速冻面米食品应注明加工方式,速冻其他食品要注明其相应的产品品种,即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3)汤圆生产工艺。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质量;2.前处理工序;3.速冻工序;4.产品包装及冻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原辅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2. 冻结过程采用缓冻代替速冻或者加工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导致速冻食品变色、变味,营养成分过多损失。3. 微生物指标超标。4. 食品添加剂超标。5. 冻藏链不符合要求。6. 速冻食品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必备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区、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速冻、包装间等)、成品库(冷库)。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用于速冻的半成品,需要冷却的,应在适合卫生加工要求的环境中尽快冷却,冷却后应立即速冻。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速冻面米食品。

(1)菜肉等原料清洗设施;(2)馅料加工设备(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3) 和面设备(和面机);(4)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醒发间或醒发箱);(5)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蒸煮箱或蒸煮锅);(6) 速冻装置;(7)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2.速冻其他食品。

(1)原辅料加工设施;(2)生制设施;(3)熟制设施;(4)速冻设备;(5)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其中速冻设备是关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速冻面米食品。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289-《速冻面米食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二)速冻其他食品。

SB/T10379-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88 《速冻菜豆》;GB 8865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92 《速冻黄瓜》;SB/T 10028-92 《速冻甜椒》;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生物显微镜。

申请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还应有:(七)分析天平(0.1mg)(八)高温电阻炉。

七、检验项目

速冻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发证检验按照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及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的要求,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百分比。

2.速冻其他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外,根据相应产品品种或类别应满足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1988 《速冻菜豆》、GB 8865-19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1992 《速冻黄瓜》、SB/T 10028-1992 《速冻甜椒》标准的规定,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每个单元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熟制品产品,在熟制品中优先抽取带馅的产品。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规定, 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5]364号) 精神, 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不含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4篇

关键词:糕点 生产许可 审查

中图分类号:TS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88-01

1 糕点产品概述

糕点产品包括以油、糖、面、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申证单元1个,即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产品类别编号2401。

2 审查依据及产品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文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20977-2007《糕点通则》;GB/T20981-2007《面包》;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19855-2005《月饼》;SB/T10377-2004《粽子》;SB/T10329-2000《裱花蛋糕》;GB/T21270-2007《食品馅料》;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企业标准等等。

3 现场审查程序:

首次会议→生产场所核查→在核查现场进行文件记录等材料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交流沟通→填写审查记录表→形成审查结论。在核查企业生产现场时要核查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等。

4 现场审查要点

4.1 厂区周围环境

厂区周围环境的审查:不得有各种污染源:符合审查通则和天津790号文件要求。790号文件规定:生产厂房应远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审查通则规定:不得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

4.2 生产现场

审查过程中应逐一核对必备的生产设备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①原料预处理间:生产蛋糕的企业应设置鸡蛋清洗间。有的企业若设有粉料过筛间、糖粉研磨间则应该有吸尘装置、排风装置。② 配料间:核查称量器具的精度是否符合称量范围,是否校准,辅助器具是否齐全,核查添加剂的存放是否合理,配料记录是否有双人复核、配料记录的追溯性:记下添加剂名称、批号(可作为抽查添加剂留样实物、添加剂留样记录的依据)。③打蛋间及和面间:核查设备性能、精度、材质是否符合要求。④醒发间(箱):核查醒发的参数是否合理,是否与作业指导书相符。⑤成型间:成型的设备与申报产品的品种是否对应。⑥焙烤车间:应配备平炉、转炉、隧道炉;核查烤炉是否具有排风系统、烤炉的温度表是否经过校准关键控制点,烤炉的能力是否与申报的生产能力相匹配,生熟传递方向是否交叉。⑦清洗消毒间:应配备清洗消毒池、晾晒架、清洗工器具、设备设施、周转箱等。周转箱材质应符合食品级要求。⑧冷凉间及内包装间(熟区):应有温度控制设施、洁净度最高。有包材消毒设施;进入应走独立的洗手消毒通道,若经过生加工区进入冷凉间与内包间,应有二次洗手更衣。⑨冷加工车间(洁净区):冷加工工艺糕点产品生产应有专门的冷加工车间,封闭式;洁净度要求非常高。 ⑩外包装间:外包装间应有必要的案台、封箱或打包设施。若产品为计量销售、用周转箱存放的产品,内衬纸、外罩塑料膜。外包间的洁净度要求应同生产车间,应有空气消毒设施。整体布局应合理,内外包应以传递口传递,库房与车间应以传递口传递。

4.3 库房

库房总面积不少于150平米,应有防鼠、防蝇、防火、防潮等设施。

①原料库:存放油脂、白糖、果葡糖槳、面粉、馅料、添加剂等。添加剂应单独存放:最好采用库中库,上锁存放,专柜放。如果生产起酥类产品,起诉片状油应冰箱存放;如果生产汉堡、皮萨产品,肉、蔬菜等应冷藏库存放。审查员可以记下批号、厂商,核查原料及添加剂的入厂检验记录。②包材库:通常分为内包材库和纸箱库;内包材库应有消毒设施(塑料袋、塑料膜、卷材等),使用前进行消毒。③成品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鼠、防蝇、防火、温湿度控制设施。物品码放合理、符合产品贮存温湿度要求。

4.4 实验室

实验室布局应合理,包括理化、微生物(无菌室、缓冲间)实验室。核查干燥箱、培养箱的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冰箱内实物;核查分析天平放置台面是否符合要求,摆放是否合理;核查辅助设备是否齐全,如干燥器、称量瓶等。核查标准溶液购买的证明、基准物证书等。

4.5 留样间

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留样产品存放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空气消毒设施,货架,标识清楚,记录齐全。食品添加剂存放应留存于上锁专柜内,专人保管,或存放于化验室内。可以采用记下产品批号溯查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可以采用记下添加剂批号溯查原料进货检验记录、生产配料记录等。

4.6 文件及记录核查

对于记录部分,抽样方式可以采用一条线追溯方法:可以采用正向追溯也可以采用逆向追溯法;也可以采用多个样品随机同时抽样方法,找出符合及不符合的充分证据。可以从生产投料追溯到产品留样,也可以从留样追溯到到产品生产及检验的系列记录。避免企业平时不做记录采用临时补救方法。包括①检验记录:原料入厂检验记录、过程控制检验记录、成品出厂检验记录、比对记录②不合格记录③采购记录④生产关键控制点记录⑤清洗消毒记录等等。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29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8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S].

[3]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S].

[4]《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S].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5篇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

3.添加剂,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

GB2730-《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18357-《宣威火腿》,

GB19088-《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

SB10251-《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酸价

3

挥发性盐基氮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5

*

6

无机砷

*

7

*

8

总汞

*

9

亚硝酸钠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1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酸价

4

过氧化值

5

*

6

无机砷

*

7

*

8

总汞

*

9

亚硝酸盐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11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食盐

*

4

蛋白质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5

酸价

6

过氧化值

7

*

8

无机砷

*

9

*

10

总汞

*

11

亚硝酸盐

*

12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13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4

标签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过氧化值

3

三甲胺氮

4

*

5

无机砷

*

6

*

7

总汞

*

8

亚硝酸盐

9

瘦肉比率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0

水分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1

盐分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2

质量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3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4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5

标签

注:依据GB2730、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酸价

4

过氧化值

5

*

6

无机砷

*

7

*

8

总汞

*

9

亚硝酸钠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1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菌落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亚硝酸钠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1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菌落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水分

10

脂肪

*

11

蛋白质

*

12

氯化物

*

13

总糖

*

14

淀粉

*

1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7

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细菌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苯并(a)芘

*

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10

亚硝酸钠

*

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12

水分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3

脂肪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4

蛋白质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5

氯化物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6

总糖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7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8

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菌落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亚硝酸盐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11

蛋白质

*

12

淀粉

*

13

脂肪

*

14

氯化物

*

15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6

标签

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

2. 熏煮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菌落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亚硝酸盐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12

苯并(a)芘

*

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13

蛋白质

*

14

脂肪

*

15

淀粉

*

16

水分

*

17

氯化物

*

1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9

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

(五)发酵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过氧化值

2

*

3

无机砷

*

4

*

5

总汞

*

6

亚硝酸盐

*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0

标签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

项目

指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mg/kg≤

0.05

镉(Cd),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6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下文是关于最新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7篇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2006版 主要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原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食用油.本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2006版 一生产加工工艺 1.制取原油毛油

◆增加了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如橄榄油.◆增加了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如芝麻油 2.油脂精炼

一生产加工工艺

◆增加了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毛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增加了油脂深加工分提工艺

二食用植物油产品及增加的相关工艺介绍

GB 8233-1987《芝麻油》根据芝麻油的香味分为香油及普通芝麻油.香油按其加工工艺分为小磨香油用水代法,压滤法制取,机制香油用机械压榨法制取.普通芝麻油是用一般的压榨法,浸出法或其他方法加工制取,香味清淡.1.芝麻油香油 2006版 ⑴ 小磨香油 1水代法制油

水代法是制取小磨香油的特殊方法,它是通过在磨制好的芝麻酱中,加适量水,利用油料的非油成分对油与水的亲和力的不同,将油脂与麻渣等物质分开的制油方法.⑴ 小磨香油

水代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较深.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清除杂质,如:泥土,砂石,杂草籽等.②漂洗:将芝麻漂洗浸泡1h~2h,含水达25%~30%,水分渗透到细胞内部,使凝胶体膨胀,有利于细胞破裂.沥干备炒.⑴ 小磨香油

③炒子:采用直接火炒子.先大火,后文火.炒熟后,泼冷水,再炒1min出烟后出锅.炒子要求不焦不煳,生熟均匀.炒子可使蛋白质变性,有利于油脂逸出,同时生成香味物质.④扬烟吹净:出锅的芝麻要立即降温,扬去烟尘,焦末,碎皮.⑴ 小磨香油

⑤磨酱:将炒酥吹净的芝麻用石磨或金刚砂轮磨浆机磨成芝麻酱.磨酱要求越细越好,这有两个目的:一是使油料细胞充分破裂,以便尽量取出油脂;二是在对浆搅油时使水分均匀地渗入麻酱内部,油脂被完全取代.⑴ 小磨香油 ⑥对浆搅油:麻酱入搅油锅,分4次加入相当于麻酱重量80%~100%的沸水.不断搅拌,水逐步渗入到麻酱中与非油物质结合,油脂被代替出来.对浆搅油是整个工艺的关键工序,是完成以 水代油的过程.适宜的加水量才能得到较高的出油率.⑴ 小磨香油

⑦振荡分油墩油:利用两个空心金属球体作上下运动,迫使包在麻渣内的油珠挤出升至油层表面,撇油.⑴ 小磨香油

2压滤法制油液压榨油机

压滤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清亮.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调温均质→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⑤磨酱与水代法工艺相同.⑥调温均质:入榨前,将麻酱胚打入均质锅内,进行调温均质,边搅拌边加热,温度保持在80℃~90℃,使胚料充分混合均匀,不分层,水分适当蒸发,达到入榨要求.⑴ 小磨香油

⑦压榨:榨油机进行预热,机体温度上升到85℃~95℃以后,进料,高压压榨,同时自动卸饼.⑵机制香油机械压榨法制油 ◆工艺流程: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⑶普通芝麻油浸出法制油 ◆工艺流程: 毛油过滤→普通芝麻油 ↑

芝麻→筛选→轻轧胚→蒸炒→压榨 ↓

芝麻饼 →溶剂浸出→混合油处理→毛油→脱胶→脱水及脱溶→普通芝麻油 2.橄榄油 2006版 2.橄榄油

橄榄油的生产和消费主要集中在地中海沿岸国家.近年来,中国作为橄榄油消费的新市场,橄榄油进口呈上升趋势.有原瓶包装进口,也有进原油再分装.我国四川,云南,甘肃少数地区引进油橄榄种植技术,也有极少量橄榄油加工生产.2.橄榄油

分类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_ |——特级初榨橄榄油 |——优级初榨橄榄油 |——普通初榨橄榄油

1橄榄油—|——初榨油橄榄灯油不能直接消费 |—— 精炼橄榄油精炼处理 |—— 纯正橄榄油初榨+精炼 2.橄榄油

|——粗提油橄榄果渣油

2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油橄榄果渣油和橄榄 油的混合油 橄榄油的生产工艺 ●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低温压榨→倾析→离心分离 ↑ ↘ ↙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_ ↓ ↑

离心倾析→离心分离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①清理:通过除杂,分类,清洗,清除混杂在鲜果中的枝叶,石块,泥土及干瘪果,霉烂果,病果等低质的原料果.②磨碎:采用破碎机把鲜果打碎成果浆.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③融合:果浆在融合器中通过搅拌混合均匀.④压榨:混合物分离.⑤倾析: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融合后的果浆通过压榨使果渣与油,果汁水沉降分离,倾析使得大部分油与果汁水分离.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⑥离心倾析: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分离出油和果渣.⑦离心分离: 融合后的果浆经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沉降分离,倾析可得到大部分油,有少量油残留在果汁水中,采用离心分离方式得到剩余的油.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离心倾析得到的油有少量水,油中少量的水采用立式离心分离机分离除出.浸出法果渣油制油工艺流程

果渣→粉碎→烘干→浸出→蒸发→汽提→粗提橄榄果渣油 果渣含有一定量残留的油,可采用溶剂浸出方法提取残留的油,精炼后可供食用.3.棕榈油,棕榈仁油 2006版

3.棕榈油,棕榈仁油

我国棕榈原油主要从马来西亚,印尼进口.国内油脂企业将其加工成精炼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作为油脂深加工的原料.棕榈油,棕榈仁油经过制油,精炼后,采用分提工艺,将多组分的甘油三酸酯混合物,按各组分在凝固性,溶解度或挥发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离,得到具有不同物理,化学特性的多种组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中将其分为三类: 3.棕榈油,棕榈仁油

食用精炼棕榈油,熔点33℃~39℃;食用精炼棕榈液油,熔点≤24℃;食用精炼棕榈硬脂,熔点≥44℃.相对于高熔点的棕榈硬脂,习惯上将低熔点的棕榈仁油,称为棕榈软脂.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1干法分提工艺

干法分提法也叫常规分提法,是指油脂在冷却结晶冬化及晶,液分离过程中,不附加其他措施的一种分提工艺.其关键是控制油脂冷却速率和冷却介质温差,使结晶颗粒的过滤性能良好,再将固,液两项的混合悬浮物,用真空吸率机进行分离.流程: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2溶剂法分提工艺

溶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中按比例加入某一种溶剂构成黏度较低的混合油体系,然后进行冷却结晶,分提的一种工艺.该法的优点是结晶迅速,晶粒大而硬,产品得率高,纯度高.目前用于油脂分提的溶剂有正己烷,丙酮及异丙醇等.流程: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3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表面活性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冷却结晶后,添加表面活性剂,改善油与脂的界面张力,借脂与表面活性剂间的亲和力,形成脂在表面活性剂水溶液中的悬浮液,促进脂晶离析的分提工艺.常用的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磺酸钠.流程: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4.椰子油 2006版 4.椰子油

椰子油主要产于东南亚地区,其产量几乎支配了世界市场,其中尤以菲律宾居首位.我国海南省为主产区,雷州半岛,广西,云南,台湾等地区也有生产.我国生产的椰子油尚不能满足国内需要,每年都需要进口.椰子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油脂深加工的原料.椰子油的制取及精炼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5.小品种植物油 2006版 5.小品种植物油

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是指不常见,产量小,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如: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沙棘油,月见草油等等.其生产加工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5.小品种植物油

个别小品种植物油也有用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不同的工艺,比如: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超临界萃取工艺,一般产量较小.保健油,风味油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2006版 ⒈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橄榄油:原料,低温冷压榨.棕榈仁油:分提工艺结晶温度,冷却速率,搅拌 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酸值酸价超标 过氧化值超标 溶剂残留量超标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2006版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主要是针对食用植物油的冷压榨工艺,水代法工艺,分提工艺及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增加了必备的生产设备.压榨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增加了: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水代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增加了油脂分提工艺设备: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2006版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GB 8233-1987《芝麻油》 增加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8-1999《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NY230-1994《椰油 食用椰子油》 增加了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删去了《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_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关于食用调和油的补充

原细则: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以大量浅色油脂为基油,加入少量深色油的调和油其质量指标能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但是目前有些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开发了新品种调和油,深色油的加入量增加,其色泽指标达不到行标的要求,如:花生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等等.此类产品允许企业做企标,色泽指标可以放宽,其他指标应符合行标,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无修订内容.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2006版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增加了“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测定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主要是针对棕榈仁油,椰子油需要测定熔点.出厂检验项目使用的检验设备见表1.表1 出厂检验项目与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 1 色泽 罗维朋比色计 2 气味,滋味 感觉器官,电炉 3 透明度 _ 4 酸值酸价 分析天平5 过氧化值 分析天平6 加热试验280℃ 电炉 7 熔点

温度计分度值0.1℃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2006版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加了熔点测定项目 棕榈仁油,椰子油 增加了抗氧化剂BHA,BHT 测定项目.在酸值酸价的备注中,注释了橄榄油测定酸度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补了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照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2006版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8篇

1 修订背景

1.1 行业现状

2010年以来,我国防水行业有了一个爆发式的增长,防水行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连续三年大幅增长,连创历史新高;行业总产值已超过1 000亿元。与此同时,建筑防水行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即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集中度低;行业进入门槛低,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低下,节能和环保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着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1.2 产业政策

1)2010年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122号公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其中涉及防水密封行业的有:淘汰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和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同时,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年产500万m2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也列入了淘汰范围。

2)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500万m2/a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m2/a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a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颁布的《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大幅度提高了新建建筑防水卷材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要求:新建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1 000万m2/a(以产品标准中厚度最小的产品、250 d/a、16 h/d运行计,下同);新建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300万m2/a。

4)从2012年3月起,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等开展了建筑防水卷材质量提升活动,修订和严格执行许可证实施细则,是质量提升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3 标准变动

自2008版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防水行业陆续制修订了一批与防水卷材生产有关的标准和规程,包括:

1)JC/T 10722008《防水卷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JC/T 2046201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涉及相关防水卷材生产设备的要求、检测等。

3)TPO卷材等3个新的产品标准颁布,PVC卷材等2个产品标准修订。

2 申证受理

2.1 申证单元

新版细则对申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进行了调整,使其按产品主体材料及其生产工艺进行明确划分,同时反映标准的变动情况。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的变化见表1(表1包括了新细则修改单的内容)。

新版细则还引用工信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落后防水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淘汰规定,作为申证企业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注意现行GB 18173.1201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一部分片材》分类增加了异型片(树脂类防排水保护板)YS,但防排水保护板不属于防水卷材,因此不属于防水卷材许可证发证范畴。

2.2 申请材料

细则4.1详细规定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按规定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覆盖申报产品。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的100万卷/a产能及以上的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正常换证;新建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5)县级以上(含)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明确出具上述材料的环保部门的级别。

申请材料填写时,须关注细则4.1.1.1规定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填写要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和“产品名称”栏均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如:产品单元填“改性沥青类”,产品品种填“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产品单元填“橡胶生产工艺类”,产品品种填“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硫化橡胶类(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产品单元填“塑料生产工艺类”,产品品种填“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复合类(乙烯乙酸乙烯防水卷材)”等。

对于防水卷材的“规格型号”,通常防水卷材一个产品标准对应一个产品品种,不再区分规格型号,除非其包含不同的主体材料类型,此时也仅针对主体材料的类型划分,不包括其他规格。目前进一步划分规格型号的产品标准有4个:1)预铺/湿铺防水卷材(GB/T 23457);2)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JC/T 1075);3)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GB/T 23260);4)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一部分片材(GB 18173.1)。

相同产品品种,其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检验设备等基本相同,许可证证书就不再填写规格型号。

有些产品有多个标准与之相关,表1中就会有多个“产品品种”与之对应,如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该产品涉及“塑料生产工艺类”产品单元的三个产品品种:1)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复合类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2)承载防水卷材;3)高分子增强复合防水片材,申请书填写“产品品种”时需要企业作出明确选择,也可全部都选择(对应的需要有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检测设备;生产设备要求相同,现场抽样需要对应相应的检测、产业政策规定)。

3 标准与技术要求

3.1 标准

新细则对企业应执行的产品标准按申证的产品单元进行了分类,便于申请和审查。同一个产品标准可能分属于几个产品单元,见表2。

根据细则要求:相关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3.2 生产设备

新细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参考了相关JC/T10722008《防水卷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JC/T2046201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的计算产能方式和设备要求等,从提高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出发,对主要生产设备能力、要求进行调整,分为既有换证和新建企业设备要求,将影响产品质量的必备设备列入,并提出不同的要求。新细则对既有企业生产设备要求的主要变化见表3。

其中的沥青类防水卷材,目前已经是成熟工艺生产设备,为了便于审查,可以参考JC/T 2046201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

在细则中许多产品单元都有生产能力的要求,考虑到成型系统设备的规格、能力无法作单独具体描述,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标志性能力就是连续可靠的达到产能要求的能力,因此用生产能力表征其稳定连续化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细则规定:生产能力(车速)以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厚度,连续生产1 h的产品数量来核查。

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时,需要注意:

1)细则规定的既有企业指申请换证的企业,新建企业指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

2)必备生产设备是针对单一生产线的,有些企业可能有多条生产线。但通常配料部分是通用的,如改性沥青卷材的改性配料系统,沥青储罐、搅拌罐、导热油炉、胶体磨等可以共用,生产能力可以按照生产线的数量累计,根据经验一般多线会比单线的能力总和的要求小。

3)塑料生产工艺类的挤出机的挤出能力是单条生产线的总挤出能力(可以单线多挤出机)。

4)生产能力,可以采用连续生产1 h中生产的产品卷数,现场抽样测量3卷的面积得到单卷面积是否符合企业明示面积,按明示面积乘以产品卷数进行计算。若生产过程不能连续,应由企业进行调整,仍无法连续生产的,认为企业不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

以SBS改性沥青卷材为例,新建线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与计算如下:

1)相应标准GB 18242规定的SBS卷材最小厚度为3 mm。

2)按照年产量1 000万m2能力,250 d/a、16 h/d运行计,相对应要求生产线的速度为42 m2/min。

3)计时和清点连续稳定生产60 min的卷材数量(卷材每卷为10 m2)。60 min内应当生产42 m2/min60 min=2 520 m2,即252卷。超过或达到该数值即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如为既有线,SBS卷材的生产能力要求为21 m2min,相对应连续稳定生产60 min清点到的卷材数量要求为126卷(厚度3 mm以上)。

TPO、PVC、聚乙烯丙纶卷材也按上述方法根据生产能力既有线6 m2/min和新建线12.5 m2/min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检查,但应注意:TPO卷材标准GB27789和PVC卷材标准GB 12952规定的卷材最小厚度均为1.2 mm;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聚乙烯芯层厚度为0.5 mm。

3.3 检测设备

`新细则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要求,对部分检测设备要求进行调整,提高了检测数据的可靠性,主要设备变化见表4。

其中,拉力试验机要有数据显示和储存功能,能显示应力应变图形,并能找到任意拉力对应的应变值。另外,对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也应关注,有些有恒温要求。

新细则还增加了原材料和过程检验设备要求,具体见表5。

检验判定要求按企业相关工艺参数要求进行检验。验证项目也可提供每批原材料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3.4 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

增加了关键工序检验及设备要求,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具体见表6。

注:检验判定要求按企业相关工艺参数要求进行检验。验证项目必须提供每批原材料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4 核查办法

4.1 核查程序的适应性

1)换证和新建、迁建企业

换证和新建、迁建按新细则附件“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增加产品单元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新细则规定的程序,按附件“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补充实地核查办法”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对所增加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3)同一单元增加产品品种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在本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新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核查相应的必备检测设备,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增加生产线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在同一地址增加生产线,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新细则规定的程序,按附件“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补充实地核查办法”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对新增生产线所申报的全部产品进行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新细则对模板要求进行了修改,由7章23项29款改为6章24条39款。

其中否决项增加了6.4型式检验。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的2.1.1款、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6.4型式检验共5款。

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4款。

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新细则要求企业具有专(兼)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与企业要有劳动关系),关键工序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具有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因为只有型式检验才能体现企业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核查过程中需要注意:新细则没有规定必须要有ISO 9000体系认证,而是应按其要求建立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体系内容。

4.3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补充实地核查办法

新细则对于已获证企业扩项增项的情况增加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补充实地核查办法”。

核查内容包括“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共4章9条款。其中否决项目为1.1生产设施、1.2设备工装的1.2.1款、4.2出厂检验、4.4型式检验共4款。

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5款。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2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5 产品抽样与检验

5.1 产品抽样

新细则规定,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数量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5 000 m2或每一班产量为一批,不足5 000 m2也作为一批;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包进行质量、规格尺寸、外观检查。

其他产品抽样数量见相关的产品标准(新细则删除了原抽样数量,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增加了新颁布和修订的产品标准)。

5.2 产品检验

相关防水卷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仅是一些简单常规的项目,无法全面反映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因此不能仅以出厂检验项目作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兼顾到检测时间和费用,将影响产品质量、检测时间相对较短、费用不高的项目列入了许可证检验项目。

6 证书与监督

6.1 证书

新版生产许可证证书将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如企业申请“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证书明细打印为:“改性沥青类: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再如企业申请“塑料生产工艺类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复合类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证书明细打印为:“塑料生产工艺类: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复合类(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的填写与细则4.1.1.1统一。

6.2 监督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精选8篇)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1篇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