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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1篇

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2篇

第一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乙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供应商定货,由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材料供应商按照甲方要求,将货发给乙方,发票也开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时,视作给乙方预付工程款,借预付账款-乙公司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发票金额1000万元。营改增后,如果乙方收到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18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作价200万元,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18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预付工程款和转让材料处理,借记预付账款200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增值税200万元,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80万元,贷记原材料18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该项业务,甲方应当给乙方开具180万元的材料发票,乙方给甲方开具1000万元工程发票。营改增后,该项业务在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供材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作销售材料处理的原因有二:一是这项业务对于甲方而言,相当于以购进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业务,应当作销售处理。二是这项业务中甲方有20万元的利润,只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才能将利润反映在甲方的利润总额中。

第三种: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不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800万元,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20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领用材料处理,借开发成本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将材料作为代管商品物资在备查账中登记。因为乙方的收入中不包括甲供材金额,所以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材料成本也不能计入工程成本。营改增后,该项业务甲方在购进材料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方发出材料时不作销售处理,乙方取得材料时不作购进处理,无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材料成本只能记入甲方或乙方其中一方成本,不能同时计入双方成本。如果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乙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如果是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甲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二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全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差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三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如果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要作销售材料处理。但是其他两种形式的甲供材,甲方发出材料不作销售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3篇

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乙方: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丙方: X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0管材集团集中采购协议》,及《长春万科XXXX项目X期水电管材采购合同》。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三方协议。

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由丙方供货,乙方为长春万科XXXX项目总包单位(或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由乙方负责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的货物验收、保管、施工安装、报批报验、发票开具等。

在此,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丙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货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6份,三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长春 。

特此说明。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xxxx年xx月xx日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4篇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

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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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

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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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

房地产甲供材的处理范文第1篇例解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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