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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精选6篇)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第1篇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以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柳村为例

摘要城市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现代化的一大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住房等非农用地需求的增加,必然造成一定数量的农民失去土地。由于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单

一、安置费用低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都没有解决好。只有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妥善解决农民失地问题。之中西藏也不例外,西藏的部分农牧民为青藏铁路建设和城市化发展献出了他们最宝贵和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或草场,成为失地或无地农牧民.本文以因拉萨火车站的建设和柳梧新区建设而土地被征用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柳梧乡柳梧村为例,分析了青藏铁路通车对柳梧村失地农牧民的影响,并对西藏失地农牧民的就业及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城市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 拉萨市堆龙县柳乡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现状

(一)柳乡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现状描述

柳梧乡是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是青藏铁路最重要的火车站——拉萨车站所在地,是以农牧业结构为基础的一个乡镇,全乡下辖4个行政村,即:达东村、德阳村、桑达村,桑达村为乡政府所在地,与拉萨市区约有13公里路程。全乡共有22个自然村,4所小学。据村调查,全村居民445户,约为1565人,其中1561人是藏族,其他4人是汉族(其中3人是四川人,因与村里的藏族女孩结婚而入赘)。因拉萨火车站和新区建设,柳梧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全村原有土地面积5368.78亩,其中被铁路建设征用1870.45亩,被新区建设征用2820.2亩,目前全村仅剩678.13亩土地。柳梧村分为由于火车站建设搬迁的柳梧新村和原来的老村。我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因火车站建设而搬迁的柳梧新村作为调研对象,柳梧新村共129户、502人,原土地面积为1784.43亩,其中被铁路建设征用1615.92亩,被新区建设征用168.5亩。目前所有土地被铁路和新区建设征用,已经没有土地。

(二)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

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土地补偿。因开发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需上缴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全部返还,直接兑现给农民。同时,对

每户每亩地的提留资金留于村委会发展第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

二是对当年的地上附着物实行青苗补偿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利益。

三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资金将由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安置补偿费中共同出资筹集。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对无地、少地的农民实行城镇人口低保制度;对耕地占用人均不足0.6亩的农民,收入城镇户籍,并享受一定数量的差额低保补助;在养老保障方面,将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财政拿一点、村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落实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医疗保障方面,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以农民大病为主,政府推动、个人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 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堆龙德庆县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工作问题,详细统计劳力,由市、县两级政府协调安排,职能部门付诸实施,组织劳动力向工厂、城市、建设工地等方面有序转移;在引进工业项目时附加安置失地农民的条款。

五是提供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部分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为此,为自愿学习驾驶等技术的失地农民,政府出面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减半收费培训各类技术;由县政府投资扶持失地农民从事种养殖业,对饲养优质奶牛的农户每头奶牛补助600元,对种植蔬菜的农户每亩补贴2000 元;政府对失地农民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是放宽了信贷条件,降低了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提高“造血”功能,增加农民收入。

六是合理规划,加快社区建设,引导失地农民住宅向公路沿线、集中村转移。对搬迁户的民房改造,实行地方各级政府、援藏地区两级资金配套;实行统一管理,专门成立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实行日常综合管理;加强新区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文化生活。、现在,开发区整天机器轰鸣,建设场景热火朝天。总投资9311 万元、建筑面积达78121.93平

方米,配套齐全的江苏省小康示范村、岗德林、和平路新村已投入使用,成为搬迁农户的乐园和拉贡公路、和平路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三)造成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化和市场化。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农村的城镇化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分离。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大量失地农民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可以说,没有圈地运动就很难出现工业革命,也就没有英国现代经济制度。[2]一方面,大工业的建立迫切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也无法容纳原来庞大的农业劳动人口。这样,必然使得广大农民与土地分离,流向城市自由劳动力市场,从而加速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

(二)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征地的程序不民主,漠视农民的意志。我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赋予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规定农村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本来,只有农民和村集体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处置权,可以买卖土地。但是这一规定使得在事实上只有国家才是买卖土地的合法主体,农民和农民利益代表者的村集体却无权享有对土地买卖处置权,农民无权作为卖方与购买土地的买方处于平等的谈判和签订契约的市场主体地位上,无论是公用事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国家作为市场主体与开发商谈判土地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政府通过低价补偿或强制征地之后,凭借自己对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拍卖、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给土地使用者。但征收后转让所得却远远高于补偿价格,政府可以获得垄断利益,并长久形成制度租金。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征地的剪刀差从农民身上取走了近5万亿元。这些巨额收益悉归政府所有,对于农民极不公平。在巨额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低价征之于民,高价卖之于商,既违背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公共利益而征用的立法宗旨,也激化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但目前还没有一种法律能为农民土地提供有力的保护,使土地集体所有权能够成为农民对抗政府滥用职权,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保障。

(三)安置办法单一,补偿费用低,且支付方式不合理。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多是采用一次性的货币支付,只是保证农民失去土地后几年以内生计的货币发放,而对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再就业等问题,却极少考虑。在补偿的标准上,根据1998年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一律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只是对农民原来在土地上从事生产收益的补偿,完全没有考虑到土地的非农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后级差收益的增值。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产值倍数来计算,法律规定为高限产值的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3]另外在支付方式上,《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直接归农民。这一规定实际是将村民作为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收益权收归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为乡村两级干部贪污、浪费、挪用土地补偿费提供了方便,为基层组织通过参与征地谋取利益提供了动力。

(四)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失地农民成为“网”外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这一体制构成了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障碍。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制度以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严格的户籍制度为特点,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在城市居民中已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惠及广大的失地农民。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四)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土地是我国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农民就业、养老的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生存保障,相当部分失地农民一夜之间成为失地又失业的新的困难群体。当前失地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难”:

一是失地农民就业难。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来经商办企业外,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除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外,其它工作岗位在竞争中几乎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尤为突出,虽然他们过去是农业生产的能手,但缺乏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呆在家吃闲饭,大多数只能就业于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环卫、保安等强体力劳动岗位,收入少且不稳定,还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即所谓的“同工不同酬”,不少人即便占时有被安置就业,由于多种原因,往往成为优先下岗的对象,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二是失地农民生活难。由于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基本生活也就无法保障。虽然从短期看,一次性安置费能维持一时期的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明显下降,但必竟不是长久之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远不能取代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很容易造成生活无着落,陷入困境。调查发现,失地农民中,经济收入丰厚,生活水平较失地前提高的不足

10%;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占30%;而占60%的失地农民因经济收入无来源,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生活水平呈不断下降趋势。除原来少数以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户收入变化不明显外,其他以农业为主的农户,因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尽快解决,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少于土地带来的农业与副业的收入,收入明显下降,而失地后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却有所增长,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三是失地农民的保障难。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出现了后顾之忧。而目前普遍实行的货币补偿办法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一次性货币安置只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偿,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其次,由于社会保障门槛较高,现行征地价格满足不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随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逐步用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突现出来。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自谋出路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少,而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特别是老年人、病残人等弱势群体,养老保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是失地农民发展难。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规模、快节奏的征地而引发的“失地综合证”,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冲击很大,引发农民“厌农”情绪。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依靠有限的补偿费和“房租经济”坐吃山空,对今后的生活缺乏信心和长远打算,失去了重新创业的勇气和拼搏精神。表现出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听天由命的低落情绪,甚至赌博。

(五)解决农民失地问题的对策

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做到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

(一)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将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分开,缩小政府征地范围。为了保护耕地,中央政府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其宏观目标是防止耕地总量降至最低警戒水平以下。“基本农田”,即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转为他用。但是,中国现在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按照有关法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使用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如果所有建设用地全部采取征用方式转变为国家所有,也就意味着要由政府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压力,而且也难免出现大量的盈利性项目假“公共利益”之名,大量非法征地。所以,我们应把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分开,公益性用地可以启动国家征地权,经营性项目用地不得启动国家征地权,这样就必然会缩小政府征地范围,也可一定程度上遏制耕地减少的趋势。

第二,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让农民代表成为委托人。从法理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然而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性质。集体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用于非农业用途。但是,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是国家和土地集体所有者之间的市场合约行为。所以,首先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必须让作为集体每一分子的农民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给其以产权主体的地位,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对涉及土地重大变革和切身利益的集体土地用途、征地赔偿、征地款用途等进行决策。其次,土地的产权明确之后,还要让农民在他们当中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来代理他们行使关于经营、出售土地所有权的事项。因为农民集体代表也是其中的一分子,在和地方政府交涉过程中会全力听取农民的要求和建议,为集体利益着想。农民可以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主动要求提供目前或附近地区的土地市场价格、以及未来可能的价值来确定出让土地所有权的价格。这样就让农民直接参与到和政府的交易中来,真正成为这项交易事项的委托人,而避免了由于代理人的错位,导致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着想产生由于业绩和权利驱使的权力寻租的发生。

第三,改变以土地的原用途为标准的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方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为了切实保护农民耕地,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现行征地补偿费中国家和集体截流的太多,个人的比例太少,应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中个人的补偿比例。另外,还要考虑到其补偿是否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功能,现行的一次性补偿措施有时不但不能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区甚至连刚刚失去土地的安置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因此,还可以尝试改变一次性补偿的手段,采用连续性按损失程度补偿。例如,可以从土地征收后的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红利或直接分配给失地农民或注入其社保账户。高补偿和高保障可以激励农民积极配合征收过程,大大减少社会矛盾。

(二)建立健全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机制。

其一 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 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将来作为新市民的竞争力。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其二,在引导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政府可以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植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失地农民如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各部门要简化手续,并保证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的税费待遇。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长远看,农民失地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以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才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治本之策。

其一,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有机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应逐步消除造成失地农民问题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切实改变农村人口与城市居民社会权益不对等的局面。由于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在就业和社会竞争力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操作上,政府应当从土地补偿金和土地征收后的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注入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保障基金账户。此外,政府也应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部分资金,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通过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建立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看病难、住院贵的问题。结束语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必须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就业的非农化同时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空间转移和农民就业的产业转移同时实现,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从而真正融合到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第2篇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指导老师: 职 称: 完成时间:

谢淑谦 20097530110005 2009春行管专科班 汪 燕 讲 师 2011年6月

目 录

摘要„„„„„„„„„„„„„„„„„„„„„„„„„„„„„„„„1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研究的背景„„„„„„„„„„„„„„„„„„„1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1

(一)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1

(二)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中角色的缺失„„„„„„„„„„„„1

(三)失地农民缺少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2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不足„„„„„„„„„„„„„„„„3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3

(一)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3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3

(三)增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3

(四)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激励标准„„„„„„„„„„„„„4

四、结论„„„„„„„„„„„„„„„„„„„„„„„„„„„„„„4 参考文献„„„„„„„„„„„„„„„„„„„„„„„„„„„„„„4 致谢„„„„„„„„„„„„„„„„„„„„„„„„„„„„„„„„5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这一个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障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中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 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中角色的缺失;失地农民缺少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不足四个方面,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期望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对策.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研究的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开展,土地征收的规模不断增大,出现了一个新的群体——失地农民,它是指由于原来拥有的农田被部分或完全征用或占用而失去土地的那一部分农民。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1987—2004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000多万亩,其中70%的耕地是通过行政手段征用,这还不算其他形式的失地在内。按照城郊人均占有土地0.7亩计算,估计失地农民数约为5000多万。2005年国土资源部调查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2004年减少为18.37亿亩,这期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约885万亩。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地计算,意味着每年增加7000多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35亿左右,这个庞大的数字对国家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压力。

失地农民既有别于一般的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大部分处于种地无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状态,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现状更是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是成为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关注这个群体,不重视这些问题的话,势必会影响城乡的稳定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政府并没有将失地农民纳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范围,导致失地农民没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根据以往的调查发现,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现行做法中大部分地区采取货币安置,而且大都是一次性补偿,只有极少数地区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养老问题,并且现行失地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二)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中角色的缺失

在社会保障运行中,政府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的角色,在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却往往是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作为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无法完全代表农民利益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公平分配土地收益,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究竟有谁来保障并不明确。[1]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中角色的缺失还表现为:

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征地补偿费是其未来生活的基本保证,直接关系到他们未来生活的状态。[2]然而,现行的征地方法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占用方式,具有强制、垄断性,把农民排除在土地利益的分配体系之外,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失去保障等问题由此产生。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补偿的办法完全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并且征地补偿费大都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仅能得到一小部分。

2.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不当

土地征地补偿费可谓是失地农民“养命”的本钱,在农村,失地补偿费通常由村干部直接掌管,但由于部分干部素质不高,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财务缺乏透明度,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形式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2]另外,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于非生产发展方面的其他用途,弱化了征地补偿费的保障作用。

3.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创业需求没有足够的重视

目前,各地普遍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然而失地农民再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要么休闲在家,要么从事技术含量低且工资不高的工作,没有好的收入来源,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而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并没有采取有利的措施来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或创业。(三)失地农民缺少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

失地农民对未来自身养老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很多中青年人还没把自己的养老问题提上日程,从来没有认真的考虑过,而是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考虑的是目前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以后的出路。

大部分失地农民习惯于传统的货币安置的补偿方式,并不了解或信任长远且预期的养老保障权益。况且,商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相对的新生事物,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缴纳费用过高、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人们对该险种的不接受。[3]

另外,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又普遍不高,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大都只能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现阶段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偏低,普遍只能维持3—5年,而且补偿金大都用于解决眼前的问题——建房、子女教育和生活费用,失地农民没有更多的能力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不足

由于有些地方政府的“零招商”行为或是开发商有意压低土地出让金,再加上出让金内部分配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在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下,农民的负担比例过高,政府没有有效的资金支持,各方明确的负担比例没有规定,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持怀疑的态度。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克服一次性发放补助的弊端,还应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是失地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4]同时,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以家庭养老为补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人们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模式。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政府应该从以下方面来努力: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从农民的自身角度出发,不断完善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同时加强土地补偿费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防止非法侵吞,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加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农民充分了接相关政策,了解其优越性;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促使其就业,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以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三)增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年轻的失地农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无法保证其未来几十年的生活,只有充分就业,才能为其未来的生活提供切实的保障。就业是生活的保障,也是未来养老的基础。[2]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增强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同时要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另外,政府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正确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养老观念,增强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四)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激励标准,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的运营和监督机制

就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而言,单一的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失地农民自己负担是无法筹集到足够的养老保险资金的,所以应积极从多方面筹集资金,集合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促使投保资金多元化,同时增加政府缴纳的比例,增强农民的信任感和积极性。另外,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的运营和监督机制。

四、结论

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有一系列与土地直接或间接相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及由此引起的征地矛盾,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城市化战略目标的实现。[5]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是其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解决这一群体的养老隐患,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参考文献

[1]宣榆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J].科教文汇,2007.5 [2]陈康来,赵芸: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D].山东大学,2008.5 [3]许月明,贾启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证分析——以保定市康庄村为例[D].河北农业大学,2008.2 [4]张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调查分析——以南京市为例[J].三农问题,2009.4 [5]蒋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D].2006.9

致 谢

对于这次毕业论文的撰写,最需要感谢的是汪燕老师。她在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充分的帮助与支持。老师不仅耐心地为我指出论文中的不足之处,对论文的改进提出宝贵的建议,而且还在我遇到困难时尽心地进行指点与解答。在此借论文完成之际,表示由衷的感谢与敬意。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第3篇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城市化浪潮悄然兴起。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至2001年5月,随着城乡分隔制度在小城镇的废除,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被大大提速,城市数量急剧增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一片欣欣向荣之景。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包括环境污染等在内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其中失地农民的出现就是城市化负面影响的一大产物。 由于新城镇的建设及旧城镇的扩张,大片农田耕地被征用,许多农民被迫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 由于土地兼具了六大社会保障功能(鲍海君、 吴次芳, 2006),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在现今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全面覆盖的情况下, 游离不定的失地农民成为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对此国外已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陈信勇、蓝邓骏,2003)。

为了我国经济能够持续地稳定健康增长, 有不少学者将城市化进程下失地农民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研究方向, 提出了不少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言。 综合来看, 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分别从两个切入点着手:一是现行征地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卢海元(2003)就指出政府施行的补偿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其对失地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深刻影响,使农民的利益遭受巨大伤害。 张翠云、王裕明(2009)也提到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保障水平低,安置方法单一的弊病。 一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问题。 张发恒(2007)、孙慧梅(2008)就分别撰文论述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下面临的严峻的养老问题。 而杨雪(2006)、马弛等学者(2004)则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通过对失地农民就业状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作出一些有益探讨。 另外一些学者,如王凤明(2005)、 嘉蓉梅(2006)、温皓(2006)、马强(2007)等,将他们的注意力投放到医疗领域,详细阐述了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缺失的现状,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向提出建议,并客观评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效果。

然而, 从研究内容来看, 已有的相关文献存在着如下三个明显不足:一是相比于制度性保障问题,更注重分析征地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二是相对于全面、综合性分析,倾向研究制度性保障问题的单一方面;三是相较于普适性较强的理论探讨,更强调个体间差异明显的实证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将首先从城市化下的失地农民的现状入手,在详细分析失地农民损失的权益及承担的风险后, 着重关注失地农民面临的,包括经济补偿不足和制度性保障缺乏在内的两大问题,其中会对现存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三大问题进行详尽的综合性理论探讨, 最后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分别提出解决方法与途径。

二、城市化进程下的失地农民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全国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据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 2011年我国共批准建设用地61.17万公顷, 其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41.05万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25.30万公顷, 同比分别增长26.3%、21.6%、19.4%。 随着建设用地增加和农用地减少,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上升。 据测算,1999年至2010年,将近3000万农民失去其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而这一数字还将继续增加。 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最大成就者,然而随着土地的流失,他们被迫作出巨大牺牲,丧失诸多权益。

(一)与土地相关的权益流失

1、失去宝贵的家庭财产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此可见土地是隐含巨大价值的家庭财产,能够为农民带来稳定收入。 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赋予了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及继承权等。 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即无法享受这些权益带来的经济利益,这对失地农民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损失。

2、失去基本的就业岗位

耕作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工作岗位。 他们学习到的、 掌握到的知识与技能,皆是与耕地相关。 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地农民的技能不再有用武之地。 同时由于长期耕作的缘故,大部分失地农民缺乏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劳动知识及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失地即意味着失业。

3、失去可靠的生活保障

农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的收益, 这也是他们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一道屏障:土地不仅为他们提供果腹的粮食,还为他们提供晚年养老的方式与手段。 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失去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直面来自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二)社会身份转换带来的风险

绝大多数失地农民都经历了社会生活的巨大转变, 不仅包括从农民到其他行业工作者的职业转变,还包括了从农村到城市的环境转变, 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 他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将被迫城市化,与此同时却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 这些失地农民被迫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 在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已经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政府应当对他们给予关注与保护。

三、当前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失地农民为城市化所作出的牺牲是巨大的, 然而他们却没有受到与此牺牲相应的补偿,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社会对他们未来生活所给予的保障与支持是远远不足的。

(一)经济补偿不足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及实际执行的偏离, 我国现今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与他们的损失相比,显得杯水车薪。 表1显示的是我国4个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对比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 各地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仅相当于他们在3至12年内的人均纯收入之和(而事实上,大部分地区的补偿仅相当于3至5年的人均纯收入之和, 仅个别耕种条件极为优越的地区可获得相当于12年人均纯收入总和的补偿)。 在考虑了通货膨胀后,这点补偿远不足以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实际中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都面临着收入下降、生活水平恶化的情况。

我们认为,经济补偿的不足主要由以下两点原因导致:

1、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2012年11月2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则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简言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下限是10倍,上限是1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 问题在于上述补偿标准根本不足以保持失地农民原有收入水平,不足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

2、农民只能领取到部分补偿

首先, 各地在具体执行补偿办法时, 往往采取最低限度的补偿水平,更有甚者还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农民一人并不能取得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7月发出的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中也明确地指出,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 因为上述规定,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往往只有财政拨付的一半或是三分之一; 最后,村集体、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 例如,自2011年12月以来江苏省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镇长就以 “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不让他们坐吃山空’”为由,私自截留500多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款项总和超过5000万元。 对这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该镇长竟理直气壮地以“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作出回应。

(二)制度性保障问题严峻

经济补偿的不足已经使得失地农民面临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危机, 而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缺位更使得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尖锐与凸出。

1、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危机

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教育程度偏低: 据中国统计局综合司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 文盲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8.7%,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3%。低水平的受教育程度,再加上职业技能的匮乏,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无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三无”弱势群体,再就业率不足20%。

然而, 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并不能完全解释他们再就业时面临的巨大困难,征地制度与保障制度的缺陷才是两大主要原因。

(1)征地制度缺陷。 现行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征地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二是把征地款付给乡、村集体,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虽然大部分乡、村集体试图以乡村企业的形式来吸纳失地农民,但是,由于产权不明晰、监督不健全、管理不有效等问题,大部分企业遭市场淘汰, 小部分存活企业也自顾不及; 三是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失地农民,这也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安置方式。 但是失地农民在以土地使用权置换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推向劳动力市场。 在机制缺漏、信息零散同时卖方过度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工作技能和经验的农民便茫然失措, 真正再就业的人不多,留下了失业隐患。

(2)保障制度缺陷。 如前文所述,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异化特征。 在我国,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失业保险制度。 而农村居民基本上无法进入失业保险制度的涵盖范围。 因此没有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处于失业困境,另一方面却无权享受政府提供的较高水平的失业保险。

2、失地农民医疗问题突出

城镇居民享受着政府提供的较好的医疗保险, 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也不断提高。 然而,迄今为止尚没有较为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险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原因归纳为以下三点: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问题丛生。 受城乡二元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所限,城镇居民享受的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农民则是初具社会医保雏形的新农合。 而且,新农合的制度设计不完善,问题较多,主要包括:一是保障水平低。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主要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而普通的门诊、跌打损伤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因此农民的实际受益不如预期;二是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 就参加保险而言, 必须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的规定使多数在外务工的农民缴费不便。 就报销费用而言,占花费大头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对准予报销的住院费用来说,如果报销金额小于往返路费,同样得不偿丧;三是全国范围内制度设计不统一。 新农合的制度设计因地而异,由此出现了不同地方交费数额不一,交费时间不一、报销比例不一,准予报销和不予报销的项目不一,报销所需证据不一等现象,造成了农民的迷惑和茫然。

(2)失地农民进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困难。 在新农合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 再就业的困难又使失地农民无法通过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来获得保障。 即使能够及时再就业,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流动性较强,加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很难查证其就业单位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失地农民往往无法使用商业保险。 一般而言,失地农民缴费能力偏低,无法利用商业保险的形式来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避免健康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所以他们也无法通过商业保险的手段来抵御自身风险。

3、失地农民养老前景堪忧

对农民而言, 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 还是农民在最重要的养老保障。 失去土地,也意味着失去这项重要的保障基础。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激化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引起, 分别是传统养老方式的衰弱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无效。

(1)农村传统两大养老方式的衰弱。 农村传统的两大养老方式分别为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 而这两种养老方式的作用都随着土地被征用情况的加剧而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一方面,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不复存在。 另一方面,家庭在养老方面的作用也出现了弱化。 这是因为一般父母与子女的土地会被同时征用,一起失去保障,面临生存问题。 这样农村主流的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养老模式就难以为继。 同时,在土地被大量征用的背景下,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以21至40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占了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 如此高比例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失造成的后果是留守老人的生活起居无人照料,陷入晚年贫困的境地。

(2)现行新农保无法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009年9月1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新农保工作开展至今以来,取得了不少成功。 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一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许多地区, 有关机构或部门对于如何处理集中起来的基金普遍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解决。 基金的增值部分只按银行的活期利率计算, 利率低,收益少,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遑论增值。 二是新农保实际保障水平低。 出于自由选择、灵活缴费的考虑,新农保允许农民在交纳保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2000元等多个档次缴费。 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100元/ 年的投保档次。 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选择100元的档次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 则每月可以领取72元(包括基础养老金55元),如果考虑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 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根本起不了任何保障的作用。

四、针对失地农民制度性保障问题的解决方法

失地农民保障严重缺失的问题应当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如果政府不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严峻的社会问题,更有甚者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解决失地农民缺乏保障的问题,政府不仅要集思广益,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更需要对症下药,从问题根源入手,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构筑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解决方法

1、建立和完善 “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征地补偿机制

农民从失去土地到寻找到工作,存在一个时间差。 如果这个时间差过长就会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政府在给予失地农民经济补偿外, 还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征地安置服务机制,向失地农民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与服务,缩短时间差,助其顺利再就业。

2、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

政府应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素养培训, 培养他们的竞争优势。 同时,政府应积极建立政企合作关系,及时掌握企业缺工招工信息,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招工信息,避免年轻劳动力在家待业,防止无业人员闲置,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二)针对失地农民医疗问题的解决方法

鉴于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 失地农民普遍收入水平较低, 因此寄希望于失地农民凭借一己之力解决医疗问题是既不现实也不负责的。 我们应当从制度入手,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让政府负担起失地农民的医疗重担。

在现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有两种不同方式可供选择。 一种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种方式不仅符合失地农民从农民向市民的社会身份转变, 同时还能够提高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形成较好的抗风险合力,实现共济互助。 另一种则是根据失地农民现有的经济情况、收入水平,将其纳入新农合,鼓励并要求失地农民人人参加,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形成社会合力,共抗医疗风险。

此外,政府在建立医疗保障制度时应特别注意重疾保障功能。 这是因为重大疾病通常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失地农民受限于收入水平, 抵御此类风险的能力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考虑大病风险问题。 设计人员在设计保障制度时也应注重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三)针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下, 失地农民的养老除了仰赖政府的支持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 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与强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加重惩罚措施与力度,促使家庭养老在全国地区得到有力实行。 二是加强宣传工作,制造舆论氛围,强调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伦理道德义务。 自古以来,在深厚的儒家文化影响下,因血缘、姻亲和经济关系互相结合而产生的家庭一直是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的基本社会单元, 担负着解决家庭成员生、老、病、死的重任。 我们应坚持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荣辱精神,努力形成“幼有所爱,老有所养”的社会气氛,以道德为指引,以舆论为监督,共同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失地农民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征地制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性保障问题,还有文化上的认同感问题,我们通过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的专门剖析,得出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是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丧失了包括家庭财产、就业机会、生活保障等在内的一系列权益;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在从社会身份转换这一过程中, 由于缓冲措施的缺失, 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直接推向市场,直面市场经济的挑战,承担了过多风险。

(2)现行征地制度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测算依据不足,导致失地农民收到的经济补偿不足以维持他们的长远生活;同时法律规定的缺漏,村集体、村干部截留补偿款现象严重,使得失地农民实际到手的资金往往只有极小的一部分。

(3)失地农民还面临着制度性保障问题:一是受制于安置方法单一和综合素质较低,失地农民再就业十分困难,在政府没有提供相应的就业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失地农民还面临失业难题;二是由于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划分, 失地农民既没有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障又无法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较低的收入水平也减少了失地农民投保商业保险的可能性; 三是农民拥有土地的减少直接导致农村传统的两大养老方式的衰弱,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如何养老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4)针对上述制度性保障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建议:一是政府应加强工作,完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岗位,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 二是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方式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通过教育、舆论宣传等手段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上的重要作用, 使其成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已取得不俗成绩,但也遗留下不少社会问题。 失地农民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其庞大的数量、尖锐的问题成为了制约我国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现阶段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 同时也为我国未来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37-42

[2]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J].中国软科学,2004(3):15-21

[3]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04(1):47-51

[4]孔祥智,王志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5):60-65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第4篇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

(一)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大多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我市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大多数城边村已无土地,但这部分村的村民多数还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集体企业少或效益不佳,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仅靠有限集体积累来对村民或仅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生活补助,且补助额度偏低。四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由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对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有的村负债大于资产,村里也没有集体企业,村民主要靠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如果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的村村民有愿望、集体也有愿望,村集体有部分积累,但是不愿一下子拿出很多的资金为村民缴纳保险费。村民的经济水平也不一样,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有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也无力参加保险,造成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二)就业安置困难。从我市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三)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在保障对象问题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在保障形式上,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在资金筹集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在资金管理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办集体企业安置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一是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一是培训方式要采取定单培训和意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定单培训即针对用工企业所需用工条件,对征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负责安置就业。意向培训即根据农民的技能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组织参加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二是资金筹集要采取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的办法解决,保证有充足的培训经费。三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农民培训要求联系培训单位,与单位协商所需费用,并印制成培训券发放到农民手中,由农民持券参加培训。具体办法是:对现安置在村办企业中的劳动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现从事个体或失业农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必要条件。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4.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第5篇

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作者:粟琪 姜泽芳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却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对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失地农民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失去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益和利益。其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权利等。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对农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正在逐步消失。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同时,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资源,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他们面临着来自生活、就业和社会保

障多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暴露出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且费用分配不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西部城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平均标准为每人18000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6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的生活。虽然近几年各地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出现大量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外,在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其它安置方式却很少采用。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障政策只能称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相去甚远,更不具备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这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而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看,最主要的保障方式是养老保障,而医疗保障等其它保障方式则鲜有涉及,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提供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也是在极个别地方实行。另外,目前普遍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定位于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没有得到普及推广,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2.3资金筹集困难,就业培训不到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并以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主。有的地区专门成立了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要求征地单位一次性将为失地农民补缴的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区则由地方财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较低,而失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费能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所以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另外,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就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局限,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在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2.4保险费用缺乏精算且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险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诸如资金的时间价值、平均余命、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缺乏对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支付水平精算。目前许多地区的保险费缴纳直接根据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支付水平则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对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需求,也没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于保险资金具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各地方在试行的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上监管方面的缺失,都增加了保险资金的风险。

3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坚持分类实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在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着手,建立起具有当地特色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和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可以逐步提高保障的标准。另外,在明确并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不能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在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分类型分层次的扩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使其界于两者之间,既为失地农民失去工作退回农村留有退路,又为其农转非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过度衔接。第二,分层推进,逐步完善保障项目。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体系,因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医疗保险;接着是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让各种保障项目能够在各地得到普遍实行,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3.3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安置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畅通、可持续。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失地农民承担保障资金的不现实状况,社会保障资金可采用“存量+增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为保障资金的一次性存量供给。增量部分来源于政府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或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收益主要进入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口袋”。这不仅加剧了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愈加诱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强烈动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取之于民(失地农民),用之于民(失地农民)”,因此,应将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支出。总而言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中予以解决,从而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3.4构建就业保障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

由于我国农民长期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水平低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

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一种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机制,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统一、公平竞争的就业格局。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展开和进行。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资源,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通过落到实处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勇于创业,使失地农民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3.5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健全监管机制

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在制度建设、政策评估、财务预算、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通过精算,可以测算在给定的社会保障资源下可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具备的经济能力,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通过长期精算评估报告,反映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可见,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对于评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评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是否能有效提供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在健全监管机制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其次,明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增强监督部门对资金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尽可能地将资金的使用渠道及办法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参考文献

[1] 宋斌文,荆玮.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04(3).[2] 肖立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研究[J].农业考古,2012

(3).[3] 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4] 朱明芬.浙江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3(3).[5] 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J].中国软科学,2004

(3).[6] 潘海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3.[7] 白呈明.农民失地问题的法学思考[J].人文杂志,2003(1).[8] 王琼,李薇.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

(6).[9] 杨卿.对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评估[J].商业时代,2008

(32).[10] 王桐,金喜在.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2(4).[11] 郭兴友.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安徽农学报,2012(12).[12] 钟水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J].中州学刊,2009

(1).[13] 劳动保障部课题组,何平,金维刚,刘燕生,费平,武玉宁,田晓雯.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2007(2).[14] 董恒瑞.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15] 申政光.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3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6篇

作者:汪金敖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织外出务工20728人、其他形式就业的17172人;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2、失地农民生活总体上得到了基本保障。目前,全省特困失地农民16万人中已有6万人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近2万人被列为农村低保对象,领取社保金人数达2万人,其他保障人数为6万人。同时,正在酝酿试点推广“征地补偿变养老保险”的征地保险模式,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此外,商业保险也开始关注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正在筹建“县域保险部”,将组合推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拆迁户保险、务工人员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涉农险种,大规模进军农业保险市场。省保险行业将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酝

酿推出“政府+ 保险公司+ 农民”的补偿金发放新模式,计划用1到2年时间,鼓励各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使县域保险保费力争达到整个保费收入的50%。

3、各级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就业服务。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开展为失地农民“送政策、送培训、送项目、送服务”活动。大力实施“一帮一”就业援助,举办失地农民现场招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培训,广辟就业渠道,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有效地提高了失地农民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1997 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民政厅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地也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总的说来,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人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政府补助,补贴农民看大病,农民的负担稍轻点,但是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农民”身份,不再具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3、资金供给上有缺陷。公共财力紧张,财政负担过重,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严重不足。据统计资料,湖南省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997年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的理论收支差和实际收支差都为正,到1998年理论收支差为正,实际

收支差为负,到2001年都为负,差距越来越大。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市县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无力担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4、培训制度上有缺陷。目前对失地农民的一般安置模式是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工作调研等方面,仍没有正常渠道的资金来源,从而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多地方虽然举办了多种类型的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就业培训班,由于财政投入培训资金严重不足,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是很明显,目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5、管理体制上有缺陷。至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仍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社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当地政府无力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少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了无人过问的工作,特别是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将过去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了居民委员会,而实际上成了“村不村”、“居不居”的空间地带,失地农民则成了边缘群体。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被证明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较为成功的通行做法,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把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湖南目前的现实,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开辟以下渠道。一是政府统筹。公共事业征用土地的,由政府从土地转用后所获取的巨额增值收益中,提出部分资金作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另外由政府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包括住房、生活补贴等等)。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四是农民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进入农民社保基金个人账户,采取量力而行、自愿存储的方式,并给予一定利率上的优惠。五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开征社会保障税。

根据国内发达省市的做法,建议湖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筹集比例以下列标准为宜。从土地补偿费中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按应征收的50%筹集;另外还可以从其他资金渠道中筹集。

2、加速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涉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因此,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至男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要通过市场服务和政策引导,将劳动力市场或专业市场推荐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实行平等就业。并在政策上将失地农民视同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扶持,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方面进行社会援助,鼓励他们就业再就业、自谋职业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很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抓好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是一件本小利大的好事。对此,要通过“阳光工程”抓好基础性培训,在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职业指导、就业观念等方面加强培训,为失地农民做好进城就业的准备;要通过“企业定向”抓好技能性培训。组织用人单位在失地农民中定向招聘,按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组织定向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发给《技能等级证书》。按上岗者交费、企业帮助、政府补贴的方法解决培训经费,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成功率;要通过社会力量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建立培训基地。通过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完全失地农民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组织失地无业农民免费培训。免费职业培训的经费采取土地收益提取一部分、政府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补助一部分的办法筹集。免费职业培训,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承担培训任务。通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帮助失地农民增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参与市场就业竞争。

开展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救助活动。对失地无业农民中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无业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以及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农民,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收集、开发就业岗位,协调、落实优惠政策,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再就业。

3、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涉及农口系统、信访等部门。具体到村组或者居民委员会来说,更是出现了乡镇不管、城市社区也不管的局面。不少基层干部和失地农民对此反映强烈,纷纷提出意见,迫切要求各级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管理机构。第一,建议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组织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根据我国社会保障组织体系现状,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县(市)三级,省级机构担负组织实施国家社会保险主要法规,指导全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地市级机构担负组织指导和经办双重职能,县一级机构主要负责经办工作。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构可从目前各级劳

动保障厅(局)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或处)中增设。为更好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服务,各地可在乡镇一级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体系在职能分工上形成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相分离,业务管理与监督管理相分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组织体系为政府主导型,经办机构隶属于主管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为事业编制,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二,建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应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4、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县区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应依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为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营,必须建立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加强行政监管。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二是法律监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社会监管。主要是公众、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通过一定途径了解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并反映运行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5、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城市化背景下西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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