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并设有专有管理。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别设专人负责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三、全市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工作由保健部负责,并需做好发放登记及存根联的回收。
四、本院设有出生医学证明签章处,由专人负责为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及资料留存。
五、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由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并保留补办手续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色书写,禁用其他文笔书写。
三、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四、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一、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政治面貌以及查阅内容或范围。
二、查阅党总支、院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一般档案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三、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得随意翻阅、摘抄。
四、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五、查档抄录的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六、借出的卷案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延期使用,需要补办延期手续。
七、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2篇
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及单位实际制定三塘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由本院固定的管理人员持本单位证明到县保健站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2、每年12月底向县保健站预定下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凡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均发卫生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胡功菊专管,新生儿出生后由接生医师填写出生登记,再由胡功菊核实、填写出生登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盖专用章;
5、《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有钢笔或碳素笔属实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6、在本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随时进行核查;
7、本院出生人口《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情况,在本院住院分娩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取得本院有关卫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当事人持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证明到本院补办,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户籍手续前遗失的,只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3月1日出生的婴儿;
(4)对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因入学、移居境外等原因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院可根据有关病历资料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的情况说明函,加盖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8、非本院出生而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2)出具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证明(同时出具家庭接生员资质考核合格复印件)或婴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留存备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3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析与管理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2007~2010年长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登记本。
1.2 方法
从签发情况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资料,核对年报表,按补发、换发、废证原因进行分类,使用Epidata录入数据,经核校后的资料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使用我院计算机室自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签发,2007~2010年共签发4 218套《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首次签发3 587套,占使用数的85.04%;换发138套,占使用数的3.27%;补发41套,占使用数的0.97%;废证452套,占使用数的10.72%。见表1。
2.2 原因分析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数大于活产数220套,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其中,145套是由于2007年以前《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妇幼保健院办理,在签发时限上未作规定,复杂的办理程序给部分家庭带来不便,又由于当地户籍部门管理不严,无《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上户口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未婚先孕证件不齐等,导致部分家庭不把《出生医学证明》当回事,直至因其他原因需要时才来办理;另有75套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办证原则不够了解,违规办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138套换发证明中,50套为儿童随父或随母姓存在争议更改孩子姓名,或领养儿童将亲生父母换为养父母姓名,占换发数的36.23%;33套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拆迁补偿或为保险或为上学报名等更改出生日期,占换发数的23.91%;20套为保管不善,证明损毁,占换发数的14.49%;15套为2007年刚开始办理证明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格不统一,跨地区不能使用,占换发数的10.87%;7套为使用假身份证,占换发数的5.07%;13套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办理原则,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占换发数的9.42%。总体来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为换发的主要原因。
41套补发证明中,多因家长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遗失所至。
29套遗失证明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占废证数的6.42%,占使用数的0.69%。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够,交待不清,家长不知需要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生效,领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未交给医生填写打印即自行带走。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是造成废证的主要原因,占废证数的85.18%,占使用数的9.13%。主要原因为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出错或填写时不认真核对,导致姓名字、身份证号填错或其他项目错误或不全。
3 讨论
《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制订的,是我国加强人口管理,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新举措,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及入户的申报依据,已经成为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医院必须高度重视[3]。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995年至今,卫生部与公安部4次联合下发通知,卫生部也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但是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文件相对分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签发、换发与补发等工作做出系统的规定[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内公民在境外生育和外籍人口在我国境内生育的数量大幅增加,这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户籍人口登记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鉴于世界各国办理公民人口登记以及办理公民出入境、移民等许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鉴国外出生证明的管理与发放、人口登记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遏制某些不良现象,减少换发、补发及废证数,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对照国家公安部与卫生部精神执行,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1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签发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减少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3.2 签发机构作好宣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为提高办证及时率,减少换发及补发数,签发机构应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的必要性,告知家长在办证前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带齐所需证件,使办理、领取证明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3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
为提高信息填写正确率,避免一个婴儿持有多张《出生医学证明》,减少换发数、废证数及纠纷,签发部门可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由产科在产妇出院时出具并做好记录,以后不得再次出具。签发部门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规定证件办理,其项目包括: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及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填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 实行责任追究制
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谁发生问题、违规办理,追究谁的责任,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发生。
总之,家长不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重要意义及工作人员不了解办证原则、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换发、补发、废证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聂妍,徐鑫鑫,杜玉开.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5):2056-2058.
[2]阮香莲,陈国娟.上虞市《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现状及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15-3516.
[3]顾祖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护理,2007,7(6):69-70.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4篇
2014年11月,央视报道了一则名为《宁静小镇卖子成风》的新闻,其中提到福建省长汀县警方通过DNA检测确认,该县童坊镇上一户童姓人家的“儿子”并非亲生,但这名男孩是以童家亲生儿子的名义上了户口。
经警方调查,这名男孩其实是童家买来的,为了给孩子上户口,童家找了中介买了张出生医学证明,“花了1000元在广东买的”。童家正是拿着这份证明,通过了福建当地派出所的检验,顺利给孩子上了户口。
这份买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着“铁涌镇卫生院”的公章,并写着一名梁姓医生的名字。福建警方专门到广东惠东县铁涌镇卫生院调查,结果发现医院保留着这个孩子从产妇入院到孩子分娩的全套住院记录,意味着这是一张“真证”。
1月9日,央视记者前往该医院,并找到了在出生证上签字的梁医生。记者谎称由于福建警方已经查出孩子并非家庭亲生,所以没收了原来的出生证,希望医院方面能重新补办一张。听闻记者的来意,梁医生显得非常紧张,压低声音说:“出生证在这里补办可能补不到,要河源的,我可以帮你找。”在打了一通电话后,梁医生表示,“要过两天才买的到,要7500元。”
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售假
据“打拐”志愿者仔仔向媒体透露,网络上还有大量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其中不少中介都在医院工作。
记者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来自河北的中介,他表示自己已经卖了三年的出生医学证明,从来没有出过事。在与记者见面后,该男子先是保证他拿出的绝对是真证,并称“拿的都是当地小医院的证”。
该中介介绍,如果要绝对真证,价格不能低于1.3万元,但不是河北本地的,而是广州市番禺区妇幼保健院的,“这个是以前医院里保留下来的,他保留下来的都是2012年、2013年的东西,现在没剩几张了。”
随后,记者还在河南省安阳市见到了一名孙姓中介,该男子也从事与医疗相关的工作,他表示自己办理的证上所盖公章同样为“番禺区妇幼保健院”。他还向记者展示了真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辨别方法。
无法跨省查询难封杀假证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部分假证也可依照各省公安机关下发的户政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文规定,为非亲生的孩子上户口。
央视记者拿着河南中介提供的已上户口的出生证图片到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求证,专门负责出生证管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证件肯定是假证。”
每一张出生证明都有唯一的编码,为何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编码核实真伪呢?河南警方指出,跨省查询暂时没有实现,省内的也只能查2014年以后的出生证。而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的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公安机关和卫生职能部门的数据库互相不连通,唯有警方怀疑该证有假,才会联系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核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5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汀州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蓝东辉
副 组 长:韩步升、沈煜春
成员:廖海兰、曾水丽、廖陈洁、程祥在、戴香秀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后,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一)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妇产科护士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四)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五)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四、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二)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三)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院书面申请换发。
(四)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产生的废证及时上交县妇幼保健院,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计局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四)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院及县卫计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二)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四)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汀州中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6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7篇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机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导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四)《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张上盖章。
(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
(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储存、打印、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空白证件。签发机构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不超过1%。
(二)签发机构应设立废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信息等,确保废证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废的证件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防止废证重新使用。
(四)所有废证均应将废证编号录入“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予以销号。
(五)所有废证均应按照“打印错误”、“遗失”和“其他原因”分类统计,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六)换证后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应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与新证存根及相关换证资料一起存档,其他废证均应于每年年底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集中到市州销毁。
五、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二)签发机构应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人,设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室、档案柜,配备档案夹、卷宗盒及档案归档工用具,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
(三)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含外籍人员护照翻译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归档资料按内容分为管理类资料和签发类资料,并按首次签发、换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六)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二)签发机构应采用计算机联网管理,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录入、存储、上传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孩子就学、民族的更换、出国、留学等, 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为凭证, 其档案管理状态必然体现着人口管理、社会福利状态、人员流动监管、社会稳定维持等重大公共事件及民生的和谐程度及幸福指数。为了更好保护《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2013年10月,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发文关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自2014年1月1日起, 浙江省全面启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由原先的单机版办证改为网络办证, 即进入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 给每一位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 不需要手工上传就能在网络上保存。当前, 温岭市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各家医院进行培训, 上门指导等工作, 已全面落实《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谈谈《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一) 实现资源共享, 方便办证流程
应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 分娩室, 手术室以及乡镇具有接产资格没有签发资格的单位, 在平台上输入产时信息, 妇保院办理出生证窗口即可看到新生儿的基本资料, 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信息核对, 核对无误后, 给予办理, 产时信息签发状态会显示已签发, 以减少差错, 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碰到有产时信息核对不一致的, 工作人员及时与相关科室或医院取得联系, 进行核实并修改, 以方便群众。
(二) 减少工作失误, 提高工作质量
在办证过程中通过使用身份证扫描仪直接扫入父母亲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 既节省了办证工作人员输入的时间, 又减少以往因输入父母身份信息而导致的废证率高。通过双显示器双方核对信息, 双签名等制度减少医患间的矛盾。
(三) 增设信息平台, 操作简单快捷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出生证档案案卷管理, 操作简单, 遵循100个出生证编号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规定, 新增案卷后输入出生证起止编号, 便会自动产生100个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即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责任者、新生儿姓名、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出生日期、发证日期等, 档案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每一位新生儿的文件材料的起始页号即可完成此案卷的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可以直接打印。随之, 案卷封面上的相关内容, 如全宗名称、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保管期限、起止日期, 件数, 页数等都会自动产生。与以往相比, 手工录入案卷目录和案卷封面, 大大节省了档案工作人员的时间, 避免了在输入信息时出现的错误。
三、《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查阅利用
近年来,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人数也越来越多, 如出生证遗失补证、出生证上信息错误来换证、孩子迁户、父母离婚、公安查真伪信息等, 对于来电、来函、来人查档要遵循相关规定, 提供相关证明, 传真要再复印以便保存。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做好登记手续。
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移交工作
签发工作完成后, 将出生证档案进行编号、整理, 用相关工具固定以避免散落, 造成档案丢失, 材料不齐, 材料错放等现象, 并在3个月内将出生证档案及时归档至综合档案室, 签发数量较少可以收集到100编号后及时进行归档, 如果年末仍不足100编号的, 以实际占用编号组卷,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本机构保管满五年, 移交同级档案馆。
五、结论
1.提高法制意识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严把质量关, 减少差错率, 提高服务满意率。
2.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及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签发信息人员培训力度。《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签发人员要掌握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发证人员要相对稳定, 对签发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应加大力度,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如需要更换岗位, 必须做好交接培训工作, 以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3.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 使出生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 让出生证档案管理进一步跨入信息管理的时代。
参考文献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9篇
今年5月,长沙的徐女士顺利生下个大胖小子,然而等她想到要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早就过了1个月的有效期。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近一年,12月18日,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发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以来的常见误区。如果像徐女士这样忽略了办理时间,时间如果拖至孩子出生后6个月以上,必须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大产科主管护师赵敏提醒各位新手爸妈,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出生后6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经确认新生儿在该院出生的便可以签发,但是必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取名不能使用生僻字
市民孙耀方(化名)是大学语文老师,想让女儿叫孙瞐,寓意为“美丽的样子”。但是“瞐”字是生僻字,结果上户口时被告知无法录入。
赵敏解释,按照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婴儿的名字必须在8000余字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内,生僻字及繁体字不能上户口,必须符合派出所上户口系统要求。“有些字我们用电脑能打得出,但派出所的系统不会认可。”赵敏举例说,比如“菓”“浤”“珮”“澔”“浵”等字,就是她在日常办理工作中遇到过无法录入的字。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生日不能随意更改
另一种误区是,部分家长想让孩子提前入学,因此动了改出生日期的念头。刘女士的女儿生于9月,为了能提早上学,她希望能够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改成阴历生日,遭到了拒绝。
“新生儿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不能够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赵敏表示,想把出生日期从公历改为农历,或是任何随意更改,都是不允许的。
(摘自 潇湘晨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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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医务科到县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6、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7、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11篇
1.《出生医学记录》由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3.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
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5.严禁将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倒卖、转让其它机构和个人。
6.严格发放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7.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8.《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9.应按规定格式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10.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生效。
12.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不得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的。
蚌埠二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12篇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高危孕妇筛管理查制度
一)主要高危因素
1、基本情况:年龄过小或过大,身材矮小,体重轻,胎产次(初产或高产次)。
2、不良产科病史:围产儿死亡、流产、早产、先天畸形、剖宫产史及其他妇科手术史。
3、妊娠合并症:肾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心脏病、内分泌病、血液病、肿瘤等。
4、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多胎、胎位不正、早期妊娠出血、晚期妊娠出血、过期妊娠、胎儿生长发育迟缓等。
5、其他:包括各种不利的社会、经济及个人文化、行为等因素,诸如未婚、贫困、文盲、无产前检查、有烟酒嗜好等。
二)产科医疗机构要按照“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每位孕妇进行评分筛查。
1、孕妇在12周前,城区应到二级以上产科医疗单位、农村到乡卫生院产科进行初诊检查。
2、各级产科单位对前来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要按照《哈尔滨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分别于孕12周前、28周、37周进行高危评分,如系高危孕妇应增加评分次数。
三)登记
1、标记
产科高危门诊及乡镇卫生院产科要有专用“高危妊娠”印章,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首页右上角印上“高危妊娠”标记。将每次评分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的“高危评分”栏中。
2、登记
各产科医疗机构要使用统一的“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首次发现的每例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将“高危妊娠报表”逐级上报到市、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各产科医疗机构对复诊的高危孕妇不予重复上报。
四)转诊与追访
1、转诊的要求:
(1)转出医院应认真写好《母子健康手册》中“孕产妇转诊记录”,交给孕妇自行带到转入医院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上级医院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转出医院的负责医生要及时追踪转出孕妇的转归情况,并进行完整登记记录。
(2)经上级医院诊治病情缓解或高危因素消除者,需转回时应认真写好“孕产妇转诊回执记录”由转出单位继续管理。
2、追访的要求
各级产科医疗机构的高危妊娠门诊要做到:(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
(2)针对每位孕妇的高危因素定时进行检查监护处理,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情况,认真记录预约下次检查日期,或转诊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臵。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追踪、对预约追访2次未来诊者要及时上报所在地区的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负责采取相应措施,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4)高危门诊的医生要对每位高危孕妇产后情况进行电话等方式随访,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3.做好相关避孕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方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我院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职责”和“县卫生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原则
实行逐级指导的原则,注意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职能。
二)指导的覆盖面(每年)县妇幼保健院
产科单位、计划生育(乡镇卫生院产科)网点100%;
二、三级园100%;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站100%;农村村卫生所50%;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三)相关要求
1、按“哈尔滨市妇幼保健监测指导工作要求”执行。
2、使用指导意见书,在指导中注意跟踪问效。
3、各基层单位均要按要求使用“技术指导跟踪情况登记本”
4、方正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形成对基层指导的报告,纳入全年总结,上报卫生局防保股;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对基层指导的报告按内容分别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妇保科,年终将全年情况纳入工作总结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妇幼健康教育制度
1、定期向家长了解并且通报幼儿健康状况。
2、每季度出黑板报一次,印发健康卫生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教育。
3、每学期在家长学校中开展卫生保健知识讲课。
4、由班主任老师通过游戏儿歌寓言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随时进行卫生保健知识教育。
5、组织园所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期1—2次。
妇幼保健例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妇幼保健管理,提高我县妇幼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按“黑卫生基妇发[2003]4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防保站长工作例会
1、组织单位:方正县妇幼保健院
2、时间:每年1—2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各乡镇防保站长。
4、内容:
1)总结全县妇幼保健工作。2)布臵妇幼保健重点工作。
3)妇幼保健工作交流、针对当时妇幼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制定解决方案。
二)产科主任工作例会
1、组织单位:方正县妇幼保健院
2、时间:每年1-2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各乡镇产科质量负责人,二级产科主任。
4、内容:
1)总结通报产科工作情况 2)布臵产科工作重点
3)针对产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制定解决方案
4)交流当前产科先进的管理经验
5、要求:例会要有记录,如在产科工作中解决不了的问题,县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负责人要形成报告上报县卫生局。
三)儿保主任、妇保主任工作例会
1、组织单位:依兰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儿保科
2、时间:每年师资培训班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各乡镇妇保主任、儿保主任。
4、内容:
分妇保、儿保别进行
1)总结前一年妇幼保健工作情况 2)布臵下一年重点工作
3)交流各地妇幼保健工作经验
4)征求对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防保站妇幼医生工作例会
1、组织单位: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儿保科
2、时间: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3、参加人员:乡镇防保站妇保、儿保医生。
4、内容:
1)总结上一阶段全县妇幼保健工作。2)布臵下一阶段全县妇幼保健重点工作
3)第一次例会时传达县妇幼保健院师资培训班内容 4)针对当时妇幼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制定解决方案。
五)托幼机构例会
1、组织单位:方正县妇幼保健院
2、时间:每1个月或2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3、参加人员:管辖内的所有幼儿园保健人员,定期要求园长参加。
4、内容:
(1)总结前一年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布臵本年工作要点。
(2)总结每个月的工作指导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卫生保健知识讲座。
妇幼保健培训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素质及我县整体妇幼保健工作质量,按“黑卫生基妇发[2003]4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1、真正做到以会代训,每次工作例会时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所讲内容符合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实际,并要具有实用性、先进性。
3、培训前要了解学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4、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培训资料、培训小结等装订保存。
5、每年底对全年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归入全年工作总结,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质量评估工作制度
为加强妇幼保健管理,提高我县妇幼保健工作质量,按“黑卫生基妇发[2003]4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1、评估对象
全县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妇幼保健网点,包括:产科医疗机构;计划生育网点;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托幼机构。每次评估抽取一至两个基层妇幼保健单位进行评估。
2、时间
每年在年中和年底两次进行全面考核,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3、考核标准
黑卫基妇发[2003]414号文件“关于下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工作要求的通知”;
黑卫基妇发[2003]595号文件“关于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及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区、县(市)级妇幼保健院、所考核标准”(试行); 二、三级、乡镇卫生院产科单位质量考核细则”(试行); “社区妇幼保健工作考核标准”;
“全市示范、一级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评估标准”
4、考核内容
对保健指导工作的投入、人员安排、整个地区妇幼保健指标完成情况,妇幼保健措施落实情况,健康教育工作,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各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要求,为了不断提高我县人口素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现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职责。
1、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
2、在我院生产的新生儿必须登记清楚、全面。
3、向其家长详细介绍采血目的及方法。
4、采血日期及采血人要记录清楚。
5、如有复采与补采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尽快补采。
6、如有家长不同意采血,要写明疾病带来的后果,让其在病历上签字。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
1、各级分娩单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初级卫生保健站、乡妇幼干部、女村医生)发现孕产妇死亡,于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女村医发现孕产妇死亡当天报乡妇幼干部。并做好相关登记。
2、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连同原始病例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一同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作为区、县(市)级评审的备案材料。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束的一周内将“孕产妇、围产儿区、县级死亡评审记录”,原始记录复印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
1、各级分娩单位,各级儿科单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初级卫生保健站、乡妇幼干部、女村医生)发现儿童死亡,填写孕产妇、儿童死亡登记,按要求每季度上报县妇幼保健院、所;各级分娩医院同时上报危重新生儿未愈出院或转院新生儿名单。
2、县妇幼保健院、所除按要求每季度进行死亡交换、上报死亡报表外,要通过基层网点对各级分娩医院(包括儿童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及本地县医院、保健院)上报的未愈出院或转院的危重新生儿进行愈后核实。
三)每季度上报死亡报表前各县妇幼保健院、所要到所辖各大医院病案室、急诊科进行死亡数据的核实。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孕产妇产后访视制度
1、根据产后访视卡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进行访视。
2、于分娩后三天内进行第一次访视,分娩后一周、十四天、第二十八天分别再访视一次。
3、访视内容: 产妇:观察体温、血压、乳腺、子宫复旧、会阴、恶露、大便等情况是否正常。
婴儿: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皮肤、脐部、大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4、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细致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5、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6、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报表,按时参加县妇幼保健院例会。
孕妇学校管理制度
健康教育是一门有关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的新兴科学。是一门研究以传播保健知识和技能,影响个体和群体行为,预防疾病,消除危险因素,促进健康的科学。它重点研究知识传播和行为改变(或养成)的理论,规律,方法。是集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科学、传播学、科普学、统计学和美学为一体的科学。通过大众传播和教育手段向社会、家庭和个人传授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养成健康行为,纠正不良习惯,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疾病发生,促进人类健康和幸福。为使我县的广大孕产妇得到孕产期保健知识、科学育儿知识,按黑卫基妇发[2002]198号文件要求成立孕妇学校。
1、时间
每月至少一次
2、授课教师
专人负责,每期由专业医生授课,每次一个主题
3、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第13篇
1 衡量《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的指标
1.1 完整率
完整主要是对《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患者基本信息的填报要求。由于《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临床医生出具的一份(一式五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并且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
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因此,对于死者性别、年龄、身份证、居住地址、职业等信息的有无不仅会影响死因统计与分析的准确性,还会给死者家属在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甚至遗产继承等方面带来麻烦。
1.2 正确率
正确主要是对《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因诊断部分的填报要求。作为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死因诊断及疾病编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死因统计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现状
目前,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环节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医院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质控。为达到填报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死因诊断及编码的一致性、正确性的要求,医院内部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流程细化为:
针对《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医务处主要从填报流程中的三个环节进行控制,以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
3《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常见问题
3.1 因填写医师主观疏漏引起的问题
例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信息不完整,漏项、空项。这些问题虽不大,带来后续麻烦并不少,只要临床医师稍加注意就可避免。因此,在审核时,质控人员会监督医师认真填写,将可知的死者信息尽量填写完整、准确。
3.2 因填写医师缺乏知晓造成的问题
例如病因诊断的不规范、疾病编码有误等等。有研究资料表明:在死因分类为大类时,如脑血管病、COPD、缺血性心脏病等,人群中病因诊断的敏感率基本在70%以上。但分为更细的死因后,其诊断的敏感度降低,如慢性缺血性心肌病的敏感度低于50%[1]。因此,在使用更细的死因分类时,对常规死因登记资料的准确性需要加以关注。
作为全国三级甲等的心血管病专科医院,我院的病种相对单一,病因分类理因做到更细。通过对我院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填写的437份《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资料整理发现:由医务处质控人员审核中有18.78%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存在死因诊断不规范或错误,需返回由首次填报医师进行修正;有5.72%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未通过西城区卫生局的审核,存在死因填写或编码的问题。
4 提高填报正确率的方法实践
作为从事《死亡医学证明书》专职质控2年的工作人员,在市、区卫生局的培训、学习及日常工作的积累、思考中,笔者认为:在全人群范围内,城市死因登记资料还是比较合理的描述了中国城市人群真实的死因模式[2]。对于人群健康模式比较重要的心血管类疾病,其死因错分依靠补偿效应虽然得到了相对准确的死因模式,但这种效果是带有机会性的[3]。惟有通过科学、严格的质控措施和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再培训,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才能有效地减少准确死因模式的机会性,增加其客观必然性。以我院急诊室为例,通过加强质控和培训,在医务处质控环节的指标显示: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均能及时填写、上报,其完整率达到94.3%,正确率达到90%;在西城区卫生局审核的指标显示:及时上报率、完整率达到100%、正确率均达到96.7%。各项指标较2007年上半年的填报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4.1 科学、严格的质控措施
质量控制是确保《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常见问题中,因填写医师主观疏漏引起的空项、漏项、基本信息不全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质控人员的检查而杜绝。这些因填写医师工作忙碌或态度不认真而产生的疏漏,若以培训的方式来改进犹如敲边鼓敲不到点子上,医师仍就会在听完培训课后觉得与己无关而一错再错。惟有通过严格的质控,当时当面指出问题的所在,填写者才会记忆犹新,下不为例。
对于因填写医师缺乏知晓造成的问题,培训是个良好的解决方法,而质控的过程无疑是对该填写医师“一对一”的个性化培训。这类质控要求质控人员熟知死因填写的规范和诊断标准,才能有理有据地与填写医师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找到正确合理的死因。笔者认为,只要质控人员以虚心的态度,科学的依据进行质控,说服临床医师将返回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修正并不困难。
4.2 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再培训
“再培训”是指除对新入职医师(包括进修医师)开展的岗前培训中进行“初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培训外,每年定期对已有工作经历的临床医师组织的培训。再培训对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的作用毋庸多言,但因临床医师主观认识的差异和客观工作的忙碌等原因,再培训往往难以得到临床科室的重视和支持,曾经出现主办部门无奈之下以护士充数来应付“全员培训”的上级检查。
经过两年的实践,笔者发现:以往的再培训内容与初培训一样,主要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目的、意义、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等,对于近期临床填写中主要出现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法很少涉及。这就难怪临床医师对如此再培训认为是重复培训、浪费时间。因此,在培训的内容上首先应做到有针对性。针对经常出错的临床科室和近期临床医师填写中的常见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导致这些疏漏的原因,帮助临床医师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修正,进而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从而达到临床医师与质控人员一起共同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效果。为此,质控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做好每一份网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者姓名、病案号、所在病区、死亡时间、上交时间、审核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主要问题等信息。登记工作不仅可以防止漏报,还能为日后的再培训提供有针对性的第一手资料。第二,根据登记资料,每月进行自查。自查主要是统计当月各病房的填报工作中有无瞒报、漏报以及各病房填报完整率、正确率的情况。这些数据为日后的定期再培训完成了必要的铺垫,以保证再培训的有效开展。第三,培训方式的多样性。“全员培训”是最令组织者头疼的工作,然而笔者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定出全员培训的考核指标,其目的在于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本身,而非培训的形式。那么在针对产生的问题、培训的对象、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同样能达到“全员培训”的规模和效应。例如:针对我院急诊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比例最大、出现问题较多的现况,医务处专门对急诊室的医师组织了全员培训,主要宣讲急诊室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机会较多的外科病房和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医务处只对其骨干医师进行再培训,由骨干医师回到科室利用早交班等时间针对本科室的问题进行科内全员再培训;在新进职工开展初次培训时,医务处广泛通知并积极鼓励其他临床医师来旁听;将培训资料挂在内网上,供广大医师参阅;针对个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问题,与其填写医师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培训。通过如此丰富多样的培训方式,不仅达到了培训的效果和目的,对填报质量较差的科室也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和督促,对填报质量较好的科室更是一种间接的奖励和肯定。当然,所有的这些方式的再培训方式都是在医务处质控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的。
5 建议
综上所述,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是提高我国死因统计相关工作科学性、指导性的基础。加强质控和培训是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质控和培训并非盲目的、形式化的,惟有从临床的实际工作出发、从临床医师的角度考虑,开展的质控和培训工作才有针对性,并能够真正发挥它的效用。
摘要:《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死因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其填报质量可直接影响死因统计的科学性与指导性。加强科学、严格的质控和形式多样的再培训是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质控和培训并非盲目、形式化的,惟有从临床的实际工作出发、从临床医师的考虑角度出发,开展的质控和再培训才有针对性,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关键词: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胡建平,王黎君,杨功焕.中国城市居民死因统计资料准确性评价研究[J].中国卫生统计,2007,24(2)124—128.
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违法必究 第14篇
随着二孩政策落地,超生带来的管理问题也会减少。但此前非法出生的婴儿成了有关部门管理、执法上的“质物”,父母违法生育,给孩子的权益设置障碍来惩罚父母,这就是《出生医学证明》成为黑市商品的原因。更可怕的原因是与拐卖婴儿犯罪有关。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在上户口前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法律效力相当于成人的身份证,在新生儿上户口、报销生育险、孩子上幼儿园等阶段起着重要作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就意味着伪造婴儿身份,被拐卖的孩子完全成为另一个人,或许永远无缘与亲生父母相认,孩子及其原生家庭的命运将被改写。
本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竟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起拐卖者的帮凶,助推买来的孩子变“亲生”。虽然“害群之马”只是极少数,但危害极为严重,给整个医务界的形象抹黑,对医务群体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医护人员本应成为患者及其家人最信任、最值得依赖的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不仅与医疗伦理、职业道德严重相悖,同时冲破道德底线,伤及整个社会的信任。
除了考问人性外,此事也反映出制度与管理的漏洞。严格来说,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分三部分管理,保管、签发、盖章的人都是分开的,起到互相监督、约束的作用。但在基层,出生医学证明大多只有一两个人管理,这种管理上的随意性,让利欲熏心者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堵住出生医学证明地下黑色交易的漏洞?医者应遵守职业操守,守住底线,保有仁者善心,同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因抹不开情面或私利,犯下悔恨终身的错误。医疗机构须加强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用制度堵住虚假信息和虚假证明非法流出的漏洞。同时,应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纵向与横向共享、互查。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无论任何情况,一律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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