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体系范文
保险体系范文(精选12篇)
保险体系 第1篇
赵苑达在其主编的《再保险学》一书中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可能突然发生的严重灾害或灾难, 它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共同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外, 更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第一, 巨灾的发生频率低。对比一般灾害, 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所以导致保险人无法根据概率论的方法合理的厘定相关的巨灾保费。第二, 巨灾的损失程度巨大。第三, 损失风险难以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困难。巨灾风险可以造成相当大面积范围的风险单位同时受损, 形成巨大的理赔金额, 从而严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中国巨灾保险现况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 (主要指财险公司) 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 只是在部分险种, 如家财综合险、企业财产综合险、机动车辆险等中对于由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 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列为免赔范围, 只在少量建工险中作为附加险。因此, 巨灾之后能够得到保险赔付的损失微乎其微。我国大灾之后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 然而国家财力非常有限, 对损害的补偿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我国政府近10年来对巨灾损失所提供的直接财政救济占损失的比例非常低。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现实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 经营技术和服务水平都有限。第二, 巨灾保险市场供需不足。由于我国国民保险意识薄弱, 购买巨灾保险的意愿不强, 投保率过低, 导致巨灾内需不足;而保险公司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不能提供巨灾保障, 导致无相关保险条文。第三, 保险业资本金单薄且再保险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不充分。
三、巨灾保险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不同的角色定位对应于政府是否介入保险市场有三种理论, 在国际巨灾保险市场中, 各国政府主要有三种参与模式:放任模式、主导模式和协作模式, 其中政府分别充当局外人、主导者与协作者三种角色。
1.在自由放任说下的放任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来提供, 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由保险公司依据精算结果进行制定。同时, 政府也不为巨灾保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
该运作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原有的专业人员和销售渠道, 新增成本较低。但商业保险公司制定的费率包含盈利因素, 因而较高, 业务规模较小,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2.在公共利益说下的主导模式:
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 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同一区域内采用统一费率;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
该模式的问题是:首先, 在定价方面, 出于政治因素考虑, 政府往往不愿意“歧视”任何投保人, 因而采用统一费率, 这将使得低风险客户不愿意投保, 从而产生典型的“逆选择”现象。其次, 政府提供的巨灾保险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风险的“专项保险”, 单一险种无法满足需求。
3.在市场增进说下的协作模式:
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 政府充当协作者在协作模式中, 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中国若想快速推广巨灾保险事业, 则应该采取主导模式和协作模式相结合的新方法。因为在这种市场定位下, 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效率。在产品定价方面, 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已有人才和经验储备, 制定出合理的精算费率;在投保过程中, 通过给予优惠费率的方式鼓励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索赔较少的客户;在巨灾发生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能够组织专业力量, 快速反应, 定损理赔, 并按照合同规定规范地发放赔偿金, 减少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但现在, 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尚不成熟, 需要政府作为市场主导者, 在公众投保, 风险意识教育、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方面提供相关工作。兼顾保险公司盈利的商业目标和维护公众利益的社会目标, 进行协调沟通与监督管理。
四、针对中国巨灾保险中政府职能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 确立由国家财政部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
政府应制定半强制性法律条文, 呼吁全民投保强制性且基础性的巨灾保险。
中国人口基数大, 要做到全民投保很困难, 故对于不同地区, 采取不同的巨灾投保机制。投保机制的主体为个人。依据各地的自然特征, 对于有家庭组织的, 强制要求人均收入超过一定额X的家庭投保巨灾险, 对低于此人均收入的家庭 (如五保户, 困难户等) , 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每年度根据一定比例提取地方财政资金上缴国家财政作为此类家庭的巨灾保险金, 国家财政部再拿出一部分款共同为其投保。对于无家庭组织者, 按年平均收入额Y计算, 高于此额度的强制投保巨灾险, 低于此额度的, 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每年度根据一定比例提取地方财政资金上缴国家财政作为此类人的巨灾保险金, 国家财政部再拿出一部分款共同为其投保。
(二) 建立风险分担体系
1.发行巨灾债券。
2.强调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3.与国际机构挂钩, 同时可以允许境外分出业务, 进行部分保险外包, 积极在发达国家中寻求再保险伙伴。
4.提升巨灾风险分析与分散技术。
(三)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1.建立特别专用账户, 各级财政部每年向账户里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2.具有保费追加机制, 具体周期和追加额可由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但全国有一个半强制性的基础追加额和追加周期, 如5年一追加, 每次追加100元保险费。
3.建议该基金下设子基金, 作用独立。如效仿美国, 设立巨灾保险投保补偿基金和巨灾保险再保险基金。前者主要用于对居民进行资金补偿;后者主要用于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
(四) 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予以优惠政策
1.将保险金的运用权交给保险公司, 但用于A级别下的投资时, 要上报财政部, 获得允许后方给进行较高风险的投资。财政部对保险金每年予以一定的利息补偿。
2.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资质进行认证和管理。只有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获得巨灾保险运营资格, 并对这些获得认证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优惠, 并特许经营。
3.利用国家财税杠杆, 对承保公司实行减税政策。
(五) 财政部与保险公司分担风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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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表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理赔量, X表示巨灾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量, L、M、N、P分别为各不同级别的损失额度, A、B为相关系数。
巨灾发生后, 财政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分摊时, 当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量小于L时, 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量处于M和N之间时, 财政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责任;当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量超过P时, 保险公司赔偿具体一个额度, 余下的赔偿责任由财政部全部承担。
(六) 差异化, 区域化条款
1.划分不同级别的巨灾保险级别。
这要依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自然状况等指标。
2.进行保险分类。
如农业巨灾险, 商业巨灾险, 人身巨灾险, 对于不同类别巨灾险予以不同的赔偿和保金系数。
3.财政部采取不同保金拨付机制。
如进行垂直拨付, 分级拨付, 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等方式。
(七)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风险意识
1.整合行业力量, 指定宣传教育计划。
2.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宣传典型案例。
五、结论
由于中国是巨灾多发国家, 所以迫切要求尽快建立巨灾保险业务。出于承担风险过重和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不发达的原因, 要求政府介入到巨灾再保险的市场中。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的问题上, 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是:资金支持, 监管政策支持, 包括:建立巨灾资金的优惠税收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立法、公众教育、审计与监督等。相关保险公司则主要承担定价、销售、核保及风险管理、理赔管理、支付保险赔偿金, 巨灾保险项目管理等责任。为尽快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人民的全力支持, 进行合理的资金和资源配置, 以达到巨灾补偿的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1]滕五晓, 加藤孝明.日本地震灾害保险体制的形成及其问题[J].自然灾害学报, 2003, (12) :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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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艳, 米建华.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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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段胜.雪灾之后的巨灾保险思考[J].商业文化.财金视点, 2008.
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保险制度 第2篇
日本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7亿,全国设47个都、道、府、县。
日本的政治体制是君主立宪制。保留天皇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但皇室不直接操纵国家权力。国家事务的管理由首相及其内阁承担。国家权利实行行政(内阁)、立法(议会)和司法(法院)三权独立运行。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来自各个党派。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日本的政府管理层次分三级: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首脑也是由民众直接选举(地方全民公选)产生的,不是上级任命的。
日本的经济体制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以“株式会社”的形式组织和经营经济实体。在某些特殊行业,也有国有经济成分。日本的GDP总量在世界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美国),人均GDP也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瑞士)。
日本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很高,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已不存在。而且,国家对农业实行很高的补贴,城乡差距很小,农民生活富裕而且安祥。其实,日本的各行各业、各地区、各种人群的收入差距都较小,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所以,社会比较稳定,人们安居乐业。
日本是一个人口老龄化很严重的国家。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人口的比例是18.5%(中国为7.3%),远超过国际通用的65岁以上人口比重达7%以上即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日本是一个实行高福利(日语称“福祉”)的资本主义国家,母子保健福祉、老人保健福祉、精神保健福祉等方面相当完善,著名的“社会福祉六法”即:生活保护法、儿童福祉法、身体障碍者福祉法、精神薄弱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单亲家庭福祉法是全民福祉的法律保障。同时,日本还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上,包括公的扶助(即公费扶助,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几个方面。
二、日本的医疗保健体系概况
(一)日本的卫生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厚生劳动省”(对应于我国的卫生部和劳动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政策、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和领导全国47个都道府县推行卫生保健计划,设有统计信息部、障害保健福祉部、健康政策局、生活卫生局、医药安全局、老人保健福祉局、儿童家庭局和保险局、社会保险厅、地方医务局等。
47个都道府县都独立设置自己的卫生主管部门,名称自主决定(注:前面已述,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体制)。大多数将“卫生保健”与“福祉”的功能设置在一起,称为“保健福祉部”或“健康福祉部”,一般设有健康福祉课、医疗对策课、健康对策课、健康增进课、高龄福祉课、障害福祉课、儿童福祉课、药务课、福祉指导课、食品及生活环境卫生课,等等。
在基层的市町村,一般设有保健福祉课,下设民生系、保险系、卫生系等,主管当地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二)日本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医疗与保健分工
日本的医疗卫生体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医疗系统和保健系统。
日本的医院有国家办的,有地方政府办的,有行业部门公立的,也有私人办的。从数量上看,私立医院(民营性质,医疗法人)不少;但从规模上看,300张病床以上的大中型医院基本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办的。中等以下规模的医院和诊所以民营为主。由于公立医院的社会定性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所以,以“提高效率、服务透明、安定运行”为目标,2003年全国平均医院收入/支出之比为93.9%,比去年还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说明公立医院总体上是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日本的“保健服务”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综合概念,可以说是除了医疗内容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关系到人的健康问题都属于保健的范畴。他们将“保健”的领域分为:对人的保健和对物的保健。前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营养改善法、母子保健法、老人保健法、预防接种法、健康促进对策等,后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医疗法、药事法、水道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还有特殊领域的保健则涉及到检疫法、医师法等各资格法,学校保健和职域保健则分别与学校保健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有关。保健服务由保健所和市町村的保健中心提供。
三、日本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地方自主、住民参与型的卫生保健计划运行模式
过去,日本卫生系统的运行也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管理,由国家制定计划和指令,下达地方各级执行。随着地方自治体制的完善,这种 “垂直命令”的运行方式已经停止。现在是倡导以市町村自主决策、住民参与型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卫生保健服务计划。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由地方自主决定开展哪些卫生保健服务,而不是等上级发指示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厚生劳动省和各都道府县对市町村给予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资金补贴。
(二)保健所的综合服务和保健师队伍是日本公共卫生管理的特色
保健所为疾病预防、健康促进、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活动的重要机构,主要承担地域保健相关知识的普及和促进,人口动态和地域保健有关统计,营养改善与食品卫生,住室、水道、下水道卫生,废弃物处理、清扫与环境卫生,医事及其药事,保健妇(士)相关事项,公共医疗事业促进和增进,婴幼儿和老人保健,齿科保健,精神保健,传染病预防,卫生检验,住民健康促进以及健康危机管理等事务。保健所一般配备职员有医师、齿科医师、药剂师、兽医师、诊疗放射线技师、临床检查技师、保健管理营养士、保健妇及事务员等。
保健所的工作基本上把公共卫生面临的所有的问题都包含了。一个保健所的工作,在中国,是分散在卫生、民政、环境、药品监督、教育等5个政府部门,涉及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CDC、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老人院、环境监测站、药品监督所、学校等10种单位。所以,日本的保健所是日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一大特色,精干、高效。
很多国家都有公共卫生护士这一职业,英文为public health nurse。日本的保健师英语名称虽然也叫public health nurse,但是比公共卫生护士的学历要求高,55%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全国保健师资格获得执业资格的;42%是在社区护士的基础上再学一年,参加全国的保健师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保健师资格;13%是短期大学专攻科毕业再学习一年取得保健师资格。
保健师主要分布在病院、诊所、保健所、保健中心等机构,但80%以上的保健师分布在保健所和保健中心。保健所的保健师主要从事保健所内其它职种的协助,精神保健福祉,难病、结核、感染症对策等专门保健服务,参与制定保健计划,进行相关部门协调,参与健康危机管理以及对住民进行有关的支援等。市町村保健师则主要从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家庭访问指导和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保健计划并参与制定和实施市町村介护保险事业计划、障害者保健计划等。
(三)深山、孤岛和偏僻地区的医疗供给体系
目前日本有1000个左右的无医地区。这些地方的居民虽然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和各种福利,但是却不能及时方便得到医疗服务,所以叫“有保险、无医疗”。偏僻地区医疗保健工作由市町村政府承担,但国家和都道府县都给予支持和援助,如运营赤字的补贴、设备建筑补贴等。但是,最大的难题仍然是如何动员医师到偏僻地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32年前,各都道府县共同出资,办起了一所“自治医科大学”,为每一个都道府县培养能在农村和偏僻地工作的医生。学生读书期间的学费由各都道府县财政承担,但学生毕业后必须按所在的都道府县的要求到农村服务9年,其中5年在偏僻地区。服役期间享受地方公务员待遇。
目前,自治医科大学的毕业生已有2000多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但凡是服役9年期满的,大部分已经改行当专科医生了。愿意一辈子留在农村做通科医生的毕业生不到10%。所以说,自治医科大学的做法有成功的一面,也有悲哀的一面。
(四)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分别隶属于两个系统管理。一是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二是国民健康保险。凡没有加入职工医疗保险者,均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目前,全国加入企业医疗保险的人数7500万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人数5000万人。健康保险对所有的人员均按70%的比例报销医药费用。看病时,个人负担30%的医疗费,直接付给医院。其余的70%由保险组织与医院结算。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企业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一般是8.2%。其中,个人承担一半,所在单位承担一半。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交纳,一般与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合并计算。分以下类型进行测算:类型A,所得税比率额:根据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来计算。类型B,平等比率额:一个家庭要交多少,按人口平均计算。类型C,均比率额:不论收入和年龄,根据加入人口数平均计算。医疗保险金上限额是53万日元,养老保险金上限额是7万日元。
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株式会社)运营,国民健康保险由市町村运营。国民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叫“国保连”,全称是“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连合会”,这是各市町村联合举办的一个公营组织,负责国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运行工作。这是一个委员会性质的组织,其议事决策层由市町村(市长、町长、村长)组成,下设办事机构叫“事务局”,作为办事机构。“国保连”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经费均由市町村合作供给。每年年底,“国保连”向市町村汇报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和预算,由市町村议会商议,市町村长官会议议定预算。连合会下面组成一个“医疗费用审查委员会”,分别来自民营医院、公立医院和国立医院三个方面,分别代表医疗机构、市町村和公益事业,集体办公,公正审查高额医疗费用的案例。为了减少和节约国民健康保险资金的支出,“国保连”还经常与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健所共同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五)老人介护保险制度
老人介护保险制度开始于2000年。这一制度是将老年福祉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合并而成的。其主要背景是:①由于人口的迅速老龄化,而且是高龄化趋势明显,痴呆老人越来越多,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②老年人的医疗消费和医疗费用负担很重。③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劳动人口比重和绝对数量也在下降。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女性增多,没人照顾老人。
所以,国家创立了介护保险制度,既能保障老年人生活不便时有人照料、有病能及时得到医疗和护理,又要尽可能提高劳动人口伺候老年人的效率(节约劳动人口的劳动力),而且通过专业人员的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延缓衰老进程,促进和维持健康状况,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
《介护保险法》规定,介护保险对象主要为65岁以上的老人,称为第一号被保险者。还规定40岁以上的国民必须加入并缴纳介护保险金,但65岁以上人群交纳数目根据家庭人口、是否领取老龄福利年金及家中是否有交纳居民税的人等不同而有不同。按规定,享受介护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岁以后。但是,对于参加介护保险但不满65岁的中老年人,如患有早期痴呆、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15种疾病,可以享受介护保险服务。
老年人(被保险人)如果需要介护服务,个人必须先向市町村提出书面申请,市町村在听取主治医生(直接与该老人经常接触的社区医生)意见的基础上,派调查员前往老人家中调查健康状况。将调查结果送交介护认定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标准进行判定。30个工作日以内将判定意见和介护等级以书面形式通过市町村转告申请人。
申请人得到介护保险的认定后,有一名专业的介护师(取得国家认定的介护师资格)上门帮助申请人制定一份符合认定的介护等级、也适合本人健康状况和要求的介护服务计划。将此计划交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照此计划上门提供介护服务,或用车接患者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然后送患者回家。介护计划实施半年后,再进行一次健康调查和重新评估,根据健康状况的改善程度(或恶化程度),调整介护等级,制定新的介护计划。
社保体系建设不可忽略补充保险 第3篇
今年“两会”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重要意义,“两会”将根据中共“十八大”所确立的政治纲领和民生规划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成立新一届“两会”,批准新一届的国家和政府领导集体。其中,作为践行“十八大”精神,根据“两会”代表的要求和人民的委托,具体执行中共“十八大”所确立的政治纲领和民生规划的新一届政府,将围绕小康社会、美丽中国、小城镇建设和居民收入倍增等关键词制定相应政策和量化评价指标,社会保障体系将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这些指标将成为夯实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程度是国际社会评价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指标。从国际社会来看,凡是那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受到国际大家庭的欢迎,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入境免签待遇,因为这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对于其国民医疗、健康与财产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些国家的国民很少有偷渡或出境滞留不归及增加第三国医疗救助成本等现象。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国民享受免签待遇的国家和地区非常有限,其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也是重要因素。在我国,许多人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过于偏颇,将社会保障体系仅限于政府提供或安排的保障,并没有将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所建立的市场化或半市场化的补充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目前,我国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养老及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但是,由于历史、人口和经济发展等原因,我国由政府主导和管理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很难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之后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国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高福利的做法,必须在不断完善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在政府支持和监管之下的市场主导的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国民用自己的力量选择补充保险,自我补充解决基本保障的不足。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和市场主导的补充保险共同构成的,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是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两个重要支柱,二者缺一不可。
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来看,大多是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都非常发达的,并且真正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两个支柱所构筑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两会”代表和新一届政府在围绕小康社会、美丽中国、小城镇建设和居民收入倍增等关键词召开讨论,制定相应政策和量化评价指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将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整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奠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第4篇
1950年, 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建立了全面的出口保险体系, 为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在通产省 (2001年更名为经济产业省) 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局, 设立“出口收益保险”。
1953年, 《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改名为《出口保险法》, 并设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 先后设立了“汇兑风险保险”、“出口债券保险”。
1987年, 《出口保险法》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 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出口信用保险”, 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1989年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 (以下简称JTIO) , 先后设立了“短期综合保险”、“一般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
2001年, 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 (以下简称NEXI) 。
二、组织管理
(一) 组织机构
在NEXI成立以前,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NEXI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 它的成立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
JTIO负责与保险有关的具体事务, 比如海外买主的信用调查、文件处理、保险资料提供及咨询、研究等工作。
日本经济产业省只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由贸易经济协力局负责再保险业务。
在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中, 出口商协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由商会作为投保人, 商会的会员作为被保险人, 并由商会和NEXI总部统一签署保单, NEXI的分支机构负责对会员的具体服务。
(二) 出口信用保险专营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贸易和投资保险法》, 而其他商业保险则适用于《保险业法》。《贸易和投资保险法》明确规定出口保险只能由NEXI经营, 既不对内开放, 也不对外开放, 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 行业协会统一投保
日本采用的利用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 凡协会与JTIO签署的统保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都必须交纳保费, 适用险种为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NEXI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
(四) 风险保障基金
日本政府对NEXI的风险基金补充采用政府为NEXI再保险的形式, 分保比例高达95%。
首先, 每年底NEXI制定下一年度保险计划, 报经济产业省审核, 经济产业省再报国会通过特别会计制度安排风险保障基金。近两年日本政府每年特别会计制度准备金约为4 000亿日元。
然后, NEXI与经济产业省签订再保险协议, 报经济产业省大臣审批后实施。如NEXI出现赔付, 日本政府将承担95%的风险。同时NEXI也将9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政府, 并转入政府出口专用风险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5篇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
保险类别
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保险的类别
待遇条件
特殊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 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一些例外:
第三十条(不支付的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工伤排除情形)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十一条(待遇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先行支付
五、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
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这5条是关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问题。理解它们很简单,首先把握一个最基本、最根本的道理:“倘若公司未能成立,所有债务和费用均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类合伙的连带关系;倘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解释三中有一点特别重要,总结如下:
(1)尽管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只要是以公司设立为目的,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公司求偿。
(2)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拒绝偿还。但这一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发起人出资责任
1.对出资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第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重申,对于股东而言,在公司设立时(也包括公司成立以后的增资),唯一的法定义务就是合法、足额出资。实践中,股东用以出资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也容易引发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怎样,记住一句万变不离其中的总结:“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都必须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利完整、彻底、合法地转移给公司,股东对这一义务负有当然的担保义务。如果出资有任何瑕疵,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害,出资人要依法赔偿并承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权利被剥夺或限制)。”在此基础上,记住公司法解释三的一个新规定:即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
七、股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认可了股权出资的效力、以及股权出资的要件,这属于对公司法规定的增补,适当注意。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八、出资瑕疵责任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比如补足责任、违约责任等。由于股东之间最清楚彼此的出资状况,所以要对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设定连带责任,以惩罚他们的怠于监督,维护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般原理。公司法解散三这几条的规定属于对这一原理的强调和具体化。需要掌握的要点是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和情形,包括: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注意不同情形对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同,这是司考常见的手法之一,切不可混淆。第二,出资瑕疵一般都是“悄悄的干活”,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想知道:)所以一般 都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特别是在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时发现,此时的连带责任最核心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违反出资义务,除了补足、违约以及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义务以外,还要承受其他各种后果,比如各种权利的被剥夺或限制、股东资格的除名等。但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并不属于出资瑕疵。
第20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内容比较简单,但因属于公司法与民诉法的交叉领域而可考性大大增强。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出资义务虽然可以类比为一项合同义务,但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即可。至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违法出资人的要求,更加不受此限。
九、关于股权确认
1.股权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第21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2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3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4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几条考到的可能性比较大,公司法基本不关注诉讼问题,但有关股东诉权的问题这几年是热点,公司法、民诉法都可能有所涉及。这几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出资争议,二是股权归属争议。后者基本没有超出以往法律规定,但在出资争议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将出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属于一种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为了便利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加强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监督。
十、名义股东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对于名义股东,一定要记住“内外两条线、交叉看情况”。
所谓内外两条线,就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内部之间的合同这样一种“内部关系”,与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互不冲突、互不干涉。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找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变更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名义股东也不能仗着登记入册的是自己而否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所谓交叉看情况,是指当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发生交叉或重合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显然是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可以形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导致名义股东出资有瑕疵、并受到债权人追讨时,名义股东不能因“名义”而拒绝履行。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内部的过错”,事后分担。
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 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6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冒名出资
第29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第6篇
摘 要 军人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部分。本文就我军军人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后,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出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里不完善的方面,并作出详细论述,最后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 保险基金管理 完善
军人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組部分。自军人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军队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围绕保险基金管理这条主线,坚持分类指导、全程管理,有计划、按步骤地抓了达标工作,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当前工作中还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专项人员专业差、会计核算不准确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运行尚无一部权威的法律可遵循,有关军人保险基金监管的法规只出台了一些基金管理办法,没有形成一个项目齐全、要素规范、功能互补的有机体系。出台的各种方案制度大都以部门条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约束力不强,无法适应军队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权威性的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从宏观上界定军人保险的对象范围工作原则,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缴费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侵犯军人保险权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速度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二是范围窄、险种少。虽然开设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险种。但从保险对象看并没有包括所有军人,开设险种的数量与社会保险险种相比相对较少,且与地方没有完全接轨;三是标准低。比如,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标准总体水平是2%,而地方医疗保险为10%,与高额的社会商业保险赔付金相比显然太低。另外,与发达国家军人保险待遇相比差距也很大。
(二)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不同于正常的经费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其审核环节多、赔付时间长、标准复杂,客观上需要大批具备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既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又懂得基金管理业务的管理人才。而目前我军绝大多数保险基金管理人员都不是本专业毕业的,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保险基金管理业务培训,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存在标准不熟、制度不清、核算不细不准等问题。从各级重视的程度上看,由于标准低,经费少,加之培训不及时、不系统、不全面,人员变化频繁,整体素质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制度的顺利实施监管的有力进行增加的不确定因素。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正确核算军人保险基金是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我军现行的《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虽然对军人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做了一些规定,但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准确,影响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按照总部《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部队保险基金的会计业务,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分别在“专用基金”、“应上缴经费”、“拨入专项资金”和“拨出专项资”金四个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却将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列同一类会计科目核算,将保险基金的拨款列入正常经费核算,很难真实地反映出一个单位的保险基金收支结存情况,从而造成上报数据失真。
二、完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使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是我军财务工作的基本准则,是落实军人保险基金工作、实现基金安全运行的法律保证。要坚持依法管理,就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要依据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新时期部队的任务和要求,按照党委负全责、主官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和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制度规定,按工作程序办事,落实基金收支两条线,做到操作规范、存储安全、合法支付;严格个人账户管理,及时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扣缴、按险种记入、按时间计息,确保官兵保险权益;严格基金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认真考核和分析基金运营情况;严格管理工作考评,总结基金管理先进经验,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序,对于未认真执行标准制度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速人才培养
制度再完善、机构再健全、配套管理手段再先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制度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当前,我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战线急需大量精保险、懂管理的专门型人才,从人力资源开发的高度,培养、引进和造就高素质的保险管理人才队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在人才培养方面,必须及时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规划,要在军队有关院校开设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课程或专业,对现有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建立健全军队院校在保险管理而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和培养计划,同时要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引进地方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的业务骨干,增强军人保险基金管理队伍活力,还应依托国民教育,从地方院校招收保险专业毕业生,充实军人保险基金管理队伍。军队在职人员也要立足岗位成才,通过自学和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培育军人保险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理论研究领域,应当进款建立军队专门的保险研究机构,创立专门的军人保险学术期刊,为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理论研究和业务经验交流平台。同时,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建立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真正做到奖优惩劣,任贤选能。
(三)规范会计核算
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正确核算军人保险基金是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会计科目的设置、组织核算、结转。都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和《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保险基金和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做到会计核算凭证真实、科目正确、记账准确、报表规范。
2.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军人保险业务资料多、保管周期长,要切实按照分类准确、编排有序、装订整齐、格式统一、利于保存、方便查阅的要求管好档案资料。进一步细化档案管理,把军人保险档案资料分为规范性文件、综合资料、账户资料、会计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档案资料等分为六类存放,按《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管理的整理、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确保军人保险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实用、安全。
3.规范工作考评。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是保证军人保险制度落实的有效措施。按照《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集中考评、抽样考评等方式,把考评业务项目的保险金审批、基金预算、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收支、基金存储、基金决算、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管理和组织计划,作为考评重点。对考评的实施要计划周密、组织严密、客观公正,考评结果按等级确定后,及时通报考评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丁继业.新世纪军人保险.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
[2]郑传峰.军人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军事经济学院院报.2002(4).
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CIRS
一、绪论
随着巨灾在我国的频发, 关于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2008年5月12日, 汶川里氏8.0级大地震爆发, 同年9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了“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 从战略层面分析并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的诸多问题及症结所在。2011年6月18日, “巨灾:挑战与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于西南财经大学举办, 会议从各个层面总结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可行性。时至今日, 关于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越来越丰富。
二、建立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一) 我国自然灾害损失频次分析
1949年以来, 影响较大的旱灾平均每年7.5次, 洪涝5.8次, 台风7.0次, 低温冰冻灾害2.5次。60年间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60次左右, 其中8级以上5次。由表1可知从19002013年的110多年间我国发生频次最高的三类灾害依次是洪水、风暴和地震, 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三类灾害依次是干旱、洪水和地震, 造成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四类自然灾害依次是洪水、干旱、风暴、地震。
资料来源:EMDAT[EB/QL]http://www.em-dat.net
(二) 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分析
根据马宗晋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的衡量标准灾损率 (年度灾害经济损失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 , 将年度灾情划分为轻灾年、中等偏轻年、中等偏重年和重灾年四个等级。
数据来源:马宗晋等:《灾害学导论》,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年
通过表3可以得知, 我国自然灾害在19921998年 (除1993年和1997年) 属于中等偏重灾年, 1999年和2000年属于中等偏轻灾年, 2000年2012年属于轻灾年。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加快, 使得国民生产总值增加, 进而使得灾损率呈减小趋势, 但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仍不容小视。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19922012年的《国民经济
(三) 我国和世界巨灾保险赔付情况对比分析
目前开展政策性巨灾保险的主要是在发达国家 (如美国和日本等) 和少数发展中国家 (如土耳其和墨西哥等) , 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因巨灾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占总损失之比在60%左右 (图1为美国一典型案例) , 世界巨灾保险平均赔付率在36%左右。由此可见, 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然而, 我国尚未推出政策性巨灾保险, 已有的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并不乐观, 大多以附加险形式推出, 且保险公司并不鼓励购买。“125”冰冻灾害保险赔偿占比只为3.7% (见表3) , 且主要是对全国电网财产的赔付, “512”汶川大地震非人身险和人身险合计赔款只有18.56亿元, 保险赔偿占比为0.19%, 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巨灾保险在我国远没有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资料来源: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和巨灾保险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综上, 我国巨灾风险发生具有客观性、不可预测性, 且一旦发生损失程度高, 对国民经济冲击性强。保险是风险分散转移的重要方式, 但在巨灾触发条件下,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作用因超出赔付能力而常常失灵 (比如农业保险) , 而再保险体系作为“保险的蓄水池”, 则应在巨灾的保险补偿中发挥出巨大的引领作用。然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巨灾风险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来支撑和促进再保险体系的发展, 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 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除了建立巨灾保险以外, 还通过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巨灾基金转移巨灾风险。
(一) 建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由于其不满足大数法则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拒而远之。然而在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 他们通过政府参与方式, 协同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构建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分散机制, 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日本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和再保险, 并借鉴其经验, 为我国创建巨灾再保险体系提供思路。
1、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 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再保险体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包, 然后全部分给由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再保险公司, 该公司自留一部分, 再按照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分回各保险公司, 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 (见图2) 目前, 日本政府对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其承包方式为:750亿日元以下由民间保险公司全额承保, 7508186亿日元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各承担50%, 8186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 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这样的保险制度有效克服了民间保险公司对地震承包能力不足的限制, 既可以为遭受地震巨灾的居民提供经济补偿, 又不至于对民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巨大的冲击。
资料来源:赵苑达:《再保险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再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 (火险) 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 (成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过政府批准) 单独承包, 日本政府并不参与其中, 这一点和家财险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民间保险公司承包能力有限, 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一般采用比例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相结合的承包方式。这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又为企业提供了保障。
(二) 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 (CIRS)
1、CIRS的概念内涵
CIRS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保险公司特定的巨额承包风险暴露汇集起来, 形成一个风险池, 通过结构性重组与分割, 设计出一种承载该特定风险池中风险的新型的金融工具CIRS产品, 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买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而达到转移风险和为这些风险融资的目的过程 (李勇全, 2005) 。CIRS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巨大的风险暴露而带给保险业的困境, 这也决定了CIRS的两个基本目的:转移风险和为风险融资。
2、CIRS的运行过程
资料来源: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总结已发行的CIRS, 发现CIRS的运营方式如图3所示, 首先, 建立一个独立的、靠负债为其融资的组织特殊目的的再保险机构 (SPRV) , 该组织向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保障, 接收原保险 (发起人) 分出来的巨灾风险和相应的再保险保费, 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开发CIRS产品;接着, 信用评级机构为发行的CIRS进行信用评级, 由证券承销商承销进行证券化销售;之后, SPR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同时收取保险人的再保险费, 并将收益存入信托机构;最后, 积累现金流, 在没有事故发生时, 向投资者支付合约规定的本金和利息, 若发生事故, 则先向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将剩余的现金进行支付。
3、CIRS与传统再保险的比较分析
CIRS虽然也是以再保险为基础分散巨灾风险, 然而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 CIRS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1) CIRS利用资本市场为超额风险暴露融资, 可以极大增加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CIRS在资本市场进行的证券化产品的交易, 相当于搭建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桥梁, 为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充足的损失准备金以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保险索赔创造了条件, 利用充足的资本市场的资金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 极大增加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2) CIRS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融资成本
CIRS使保险公司能够直接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资金, 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 由于CIRS是与保险公司实行了风险隔离的SPRV组织发行的, 不受保险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的影响, 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
(3) CIRS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于原有投资组合无关的高收益投资产品
Markweiziti投资组合理论认为, 组合中各产品的相关性越低, 其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CIRS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 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高收益投资产品, 优化其投资组合。
(三) 建立巨灾基金分散巨灾风险
为弥补再保险市场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并且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 有些国家成立了巨灾基金来分担巨灾风险, 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四、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总体思路
巨灾再保险体系是指主导国内巨灾再保险业务、行使巨灾风险再保险职能的机构以及相应配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的以再保险为依托, 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运作系统。因此,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成为构建巨灾再保险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个主题充分发挥其职能, 并在一定政策环境下, 我国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才得以完全实现。
(一)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经验, 以上文中分析的三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工具, 构建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其包括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转移巨灾风险四个过程 (如图4) 。
该机制运行的假设条件是巨灾风险具有可保性, 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保持流畅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途径。图4描绘的是完整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以及各参与方在巨灾风险转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该机制的每一过程都必须要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每一个主体参与完成。具体运行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后只承担部分免赔额 (小于A的损失) , 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付;直接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层损失, 即A和B之间的损失, 对于B以上的巨额损失由直接保险公司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分保给共保体;共保体承担第三层的损失, 其根据自身实力自留一部分风险, 该部分自留风险可以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设计发行CIRS产品, 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其他的在一定限额下的损失分保给实力雄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 如果风险较大, 可以在多个再保险人之间进行超赔再保险分层设计, 确保损失得以赔付;最后一部分, 通过提取准备金等形式, 协同政府设立巨灾保障基金, 由政府承担最后赔付责任, 以便减轻巨灾对整个保险业的冲击。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一是设定多层次免赔额, 防止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二是提出共保体的设想, 由国内数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联合组成, 具体做法是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巨灾风险的业务或扣除自留额后, 通过集团在成员之间分保, 各成员按约定比例接受。这样有利于简化再保险手续, 节省管理费用;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实力, 提高其承包能力;也有利于达成合理费率, 避免目前市场上因巨灾再保险供求失衡而使得巨灾再保险价格过高的问题。
(二) 构建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障碍
1、缺乏巨灾损失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
由第二部分巨灾损失数据分析可知, 巨灾风险下风险暴露单位之间并不独立, 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 个体损失风险没有服从一定的指数分布;另外, 巨灾风险属于低频率、高损失事件或者是高频率、高损失事件, 因而理论上属于厚尾分布, 导致风险分散的可能性大大下降, 这样, 根据目前保险行业费率厘定的基础大数定律测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下相差很大, 巨灾损失极需要建立依托巨灾风险特征的数据库以及开发出新的符合其损失分布的模型。
2、居民投保巨灾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 保险市场仍不完善, 居民保险意识薄弱成为限制我国巨灾保险产品推出的制约因素。在我国, 自然灾害一般发生在较为贫困的地区, 尤其对农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然而, 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运转资金有限, 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这都限制了巨灾风险在全国甚至各大范围内有效分散。基于此, 政府应该大力倡导并补贴巨灾保险, 提高居民投保巨灾保险的意识, 为巨灾保险保驾护航。
3、相应的强制性法规缺失
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最为完善的国家, 尤其是其洪水保险。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 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资源性改成强制性。该法规定, 如果财产所在社区没有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NFIP) , 或资助申请者没有购买洪水保险, 联邦政府对因洪水而发生损失的财产所有者不提供资助。此后, 虽然法案几经修改, 但洪水保险仍然属于强制性保险, 为美国居民提供特大水灾的损失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也是如此, 由政府修订系列法案以予支持。我国要推行巨灾保险, 政府并需承担其政策制定的职责,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巨灾保险实施, 加强巨灾再保险市场的监管, 促进巨灾再保险体系良好运行。
五、结语
我国是世界是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深入分析我国巨灾风险损失数据, 探讨目前国际通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能良好运行的巨灾再保险体系, 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然而, 由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不完善, 再保险市场刚刚起步, 且其资本规模有限、承保能力不足, 缺乏大量从事巨灾风险研究和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专业精算人才, 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这都限制了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进行创新, 设计出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巨灾再保险体系, 但是由于目前学识有限, 更为完善的体系制度的构建, 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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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统计年鉴
保险营销信用体系构建 第8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信用体系,构建
保险营销是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营销员制度已成为我国寿险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 但伴随我国保险营销员数量的增加, 有关其负面报道也逐渐增加, 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 保险市场的侵权行为, 责任虽在营销人员, 根子却在营销体制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应标本兼治, 既要改革营销体制, 又要强化监管, 治理保险市场的乱象, 只有这样, 保险业的发展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越走越顺。
一、保险营销及我国保险营销体制发展现状
保险营销是保险公司以保险这种特殊产品作为商品, 以市场为中心, 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目的, 实现保险公司年度和长期目标、永续经营的一系列活动。从保险营销的概念可以看出, 保险营销不是单一的某项活动, 或某一险种商品的销售, 而是贯穿于保险公司全部工作的整个过程, 可以说保险营销是一个系统工程。保险营销的好坏, 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企业目标实现。因此, 保险营销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 逐渐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 其成功与否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性作用。
我国保险营销体制发展现状是:保险市场还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 近年来, 新险种开发较多, 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扭曲了保险营销更适用非价格竞争的原则。
二、制约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 营销观念不正确
面对市场竞争白热化和指标考核的现实, 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为赢得客户, 抢占市场, 不遗余力地加大新产品的开发, 增加市场供给, 主观意图是通过产品创新吸引客户, 扩大市场份额, 但却是本末倒置, 严重忽视了保险作为一种“产品”的本质服务。在投保前业务员通过种关系与客户套近乎, 甚至以天天上门拜访或电话搔扰的方式, 软磨硬泡逼客户就范, 而一旦签订保单、收取保费后, 就不闻不问, 很少能够提供延伸服务, 一旦出现保险责任要联系业务员索赔事宜时, 业务员却杳无踪影或搪塞推诿, 给人以一种“被骗”的强烈的心理反差, 以致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社会声誉, 这在寿险个人营销业务中是屡见不鲜。以上种种, 归根到底是保险公司重视保费收入, 轻视理赔服务;重视保前服务, 轻视延伸或后续服务的具体体现。
(二) 市场定位不明, 产品设计没有特色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 基本是顾客有什么需求, 就设计什么产品, 如足球明星马拉多纳的腿、著名钢琴家克莱德曼的手, 保险公司就设计了相应的产品。而我国, 目前仍是保险公司推出什么产品, 客户就买什么产品, 很少考虑消费者的需求。
三、完善和创新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建议
(一) 明确顾客导向, 树立正确营销观
通过主动性营销, 将企业要传达的信息, 通过信息传播媒介传递给消费者, 并跟踪和注意消费者对信息的反馈, 收集消费者对所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意见和反应, 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策略, 以实现顾客满意。
(二) 通过信用评价机制, 有效地将客户, 营销员, 保险机构, 监管机构紧密结合
营销员信用评估是对一段时期内影响营销员诚信状况的诸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得到评估结果, 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营销员信用品质分级管理的工作。可以根据营销员各项信用评估指标得分, 计算出综合信用得分, 并根据分数对应相应信用级别。例如采用五级评分制, 信用得分最高者为AAA级、较高者为AA级、合格者为A级、较低者为B级、最低者为C级。
营销员信用评估结果得出后, 必须对评估结果加以运用才能充分发挥信用评估对营销员的激励约束作用。可以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营销员开展信用品质分级管理。
客户只要拨打查询电话, 输入职业证书号, 就能获知正在向您推销的保险营销员的姓名、当前服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保险以来的奖惩记录。号召所有保险公司加入这一系统。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诚信服务承诺书》, 授权所在保险公司将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及保险执业信用信息提供给社会联合征信系统。
实施保险营销员信用品质评级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保险营销员自觉规范从业行为, 提升保险营销员的信用品质, 促进保险营销员队伍的诚信建设, 对保险营销员实施信用品质评级制度, 无论对保险营销员个人还是客户都是好事。对个人来说, 信用等级是公司对其工作和能力的肯定和鼓励, 良好的信用也有助于开展工作。对于客户来说, 查看信用等级证书, 可以了解保险营销员的信用状况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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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研究 第9篇
一、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从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 “绿色保险”可以促进社会保险需求的扩大。目前, 我国保险业基本是一种靠供给拉动需求的状况, 其作用空间是十分有限的。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保险供给能力存在缺口, 且有扩大之势, 无法满足保险需求。“绿色保险”理念的引入, 可以使保险企业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自觉体现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 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自觉抵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有害营销。
从保险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讲, 构建“绿色保险”体系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向绿色产业转变。一方面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嫁机制, 不仅能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充分、及时、有效的解决, 切实保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实现, 维护社会安定;另一方面, 可通过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机制, 促使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或企业, 使用绿色技术, 开发绿色产品。
二、保险业内部绿色保险系统的构成
绿色保险体系的构筑首先应该从保险业内部构建绿色保险系统开始, 其构成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 绿色保险理念。
这是绿色保险经营的指导思想。实现绿色保险, 首先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员工中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保险的理念。中国于1992年7月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编制出本国21世纪议程行动方案的国家, 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基本发展战略, 这同样也是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2006年1月举行的浙江省保险工作会议上, 也提出了优化保险生态环境的目标, 说明保险业内部已经开始认可并重视绿色保险理念。
2. 绿色保险消费。
它是实现绿色保险的前提。绿色保险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 表现为投保人更具理性投保意识, 更加注重长期保障;同时, 主动参加各种责任保险, 向社会承担责任, 或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 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生态保险费。同时, 通过风险转嫁, 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 也促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 绿色保险营销。
绿色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 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实现企业利润目标, 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 故亦称生态营销。保险企业的绿色营销可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
(1) 开发绿色保险产品。目前保险企业的绿色产品微乎其微,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最典型的绿色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环保浪潮和公民环境权理论。西方国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 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 企业转嫁环境污染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基于这种背景, 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内容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居权和宁静权等, 具体的险种类别也很多, 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险、水污染险、声震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但我国保险业由于相关制度尚未配套, 故绿色保险险种只有油污责任险, 且投保及承保的单位都不多, 其他涉及到环境责任的险种则有待进一步开发。此外, 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 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
(2) 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 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 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 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 提高其经营成本, 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3) 构建绿色保险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的销售除了运用保险公司的直销渠道之外, 越来越多地使用代理、经纪等间接渠道销售。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规范与否, 直接关系着保险业是否能健康发展。近年来, 在一些地区的寿险产品销售中, 出现了非法的地下销售机构, 即设立于海外的保险机构借助境内一些非法兼职人员推销保单。这种非法销售渠道的存在使得境内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大量流失, 而且其采用的高佣金销售方式也极大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消费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有益保障。它是绿色保险渠道构建过程中.的障碍, 应坚决制止。
小结
绿色保险在我国已经起步, 但发展尚缓慢,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 市场对于绿色保险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多, 乘此契机, 打造优质绿色保险产品, 构建新型绿色保险体系将成为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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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巨灾保险体系建立 第10篇
关键词:风险巨灾,保险机制
从2008年初南方冰冻雨雪灾害、“512”汶川大地震到2013年的芦山地震、“菲特”台风, 近几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需求不断增加。今天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巨灾保险条例》也有望加速出台。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巨灾保险问题研究也在加强。
一、实行巨灾保险的必要性
(一) 巨灾保险的概述
1. 巨灾的概念、特点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 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 但一旦发生, 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 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 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2. 巨灾保险定义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 通过巨灾保险制度, 分散风险。
3. 巨灾保险基金来源
1) 保险再保险;2) 发行巨灾债券;3) 巨灾彩票。利用目前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积累规模和成功经验, 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巨灾彩票的接受程度等问题, 由政府来推动我国第三种彩票的诞生;4) 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近期也有所突破。明确了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怎样提取、怎样管理、怎样使用和怎样列账等问题。
(二) 实行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
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指导、协调及推动建设巨灾保险制度工作, 政府以资金和政策投入、分配一定公共资源形成的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 对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单位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加快巨灾风险分散的金融体制创新。
2. 巨灾风险的客观要求
面对我国除火山爆发之外, 几乎所有自然巨灾风险都具备、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的客观现实, 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作为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我国一直在尝试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 并在国务院2006年6月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建立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是按照政策提供支持, 政府加以推动, 立法实行强制, 市场机制参与运作的总体思路设计的。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5.12”汶川大地震造成包括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 我国最终赔付率只有5%左右的现实与平均赔付率36%的国际水平相比低得多得多, 原因是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目前, 我国巨灾损失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 灾情的不断加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二、建立巨灾保险的措施
(一) 以财政支持为主构建我国巨灾风险事件紧急处置机制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由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要想完善应急法律体系、整合各种减灾 (城市、农村、矿区、江河流域、沿海防台风、区域合作) 资源, , 让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就必须健全灾害监测自主创新的预警体系, 增强灾害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早预测、早防治的层级多样、资源匹配的救灾减灾预防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 建立以财政支持和商业保险人运作的巨灾风险综合保险体系
国家要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要从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出发。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结构、内容。
(三) 推进的步骤、措施和安排
从成功经验运作来看, 通过建设规划能够明确职责与协调力量, 在建设有序、协同推进中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现, 创新包括资产避险, 负债避险、损失后融资及杠杆管理四类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仅2010年, 盐城市共有289万户 (次) 农户投保水稻、棉花、玉米、小麦、油菜、蔬菜大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家禽以及养蚕保险, 风险保障总额达48亿元, 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也达到了8800万元。云南省对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做了有益的尝试。
(四) 巨灾风险再保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从产业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 巨灾风险再保险机制完善措施有:
1) 优先扶持国内再保险公司发展;
2) 用足国内再保险的承保能力;
3) 优先安排直保公司的国内分保;
4) 做大做强国内再保险公司, 扩大承保能力。手段是:嫁接建立通过国内再保险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沟通桥梁、增加分保业务、扩展交流渠道。
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 培育再保险市场, 提升国内再保险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和承灾能力。大力发展通晓国际规则的再保险经纪人在内的专业再保险中介, 对全国性巨灾风险实行法定分保, 减少中央财政的灾年负担, 还应加强再保险监管规模、机构、组织以及指标体系方面的建设。
(五) 全民巨灾保险意识的提升
在传统理念中人们不愿意主动用保险的方法来规避风险。国家已建议普及保险知识要从娃娃抓起, 主管保险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保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纳入岗位考核, 保险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保险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大家从参与投保意识的增强和身边接触的理赔实例来加深对保险的认识, 以专业化的服务使客户增加对保险的认识, 强化新闻媒体的宣传。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 也是一项宏伟工程, 需要群策群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涉及大量管理和技术问题, 所以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Z].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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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第1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42-02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到2000年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10448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之一。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出台,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2006年的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新的调整。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对于每次出台的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都具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始终跟不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节奏。这足以说明直至今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是滞后的。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总体覆盖面偏窄。
我国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是偏窄。目前,真正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只有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实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这对于全社会参与养老保险来说,造成了社会总体参与养老保险的缺失。由此,拓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当前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二)缺乏政府财政投入,养老保险举步艰难。
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养老保险基金应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然而进十几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较差,财政收入都难以维持经常性支出。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基金赤字运转的局面。况且养老保险数额巨大,企业和个人缴费也同样面临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十分困难的,其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目前尚不统一,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管理是按照养老保险的不同对象分部门、分行业进行多头管理,政策不协调现象极为严重。同时,我国养老保险机构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集三权于一体,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迅速确立和经济制度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实践后,这种管理模式却严重制约着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之举,也是我党和政府迫切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借鉴现有养老保险改革经验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拓宽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好养老保险问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十分狭窄,所以应及时调整制度设计思路,将灵活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发展的新增长点。建议要改变养老保险发展必须以正规就业人群为主要实施对象的观念,在具体政策设计上要降低灵活就业者参保费率,统一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办法,从而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我国2006年新的养老保险改革措施中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政府可通出售、租赁国有房地产,发行政府债券等融资手段,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真正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金,以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养老保险。
(三)加快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养老保险立法尚不完善。直至今日,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因此必须要明确立法部门,进而建立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严格监督体系。
四、结语
“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只有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破除观念、技术和体制的障碍,才能给逐渐进入老龄社会的人们以稳定感和安全感。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待老年人的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养老保险制度及养老保险工作解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圆了国人的心愿。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会日趋完善,养老保险工作会不断进步,养老保险事业会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陈兵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J].中国社会保障,2005(4).
[2]王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J].管理科学,2005(12).
借助商业保险重建养老保障体系 第12篇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现状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主导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军人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养老保险) ;第二个层次是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第三个层次是靠个人资金力量养老 (包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理财等手段积累的资金) 。这三个层次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管理水平不高, 使得前两个层次的绩效并不很高。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 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与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制度之间有矛盾
根据国际经验, 支撑一个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三个条件: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富有效率的税收体系以及有效且安全的基金管理和治理结构。从我国的情况看, 养老体系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现收现付体系入不敷出, 个人账户持续空转, 养老体系存在巨量的隐性负债。仅就个人账户规模看, 2008—2012年, “空账”由1.4万亿元升至2.2万亿元, 4年增加8 000亿元。与此同时, 按照既定政策目标, 第一层次覆盖面仍将持续扩大, 与之相伴的就是政府长期承诺的迅速扩大, 这些承诺的最终承担者仍然将是国家财政, 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压力。二是人口迅速老龄化。受生育政策和生育意愿的影响, 我国总和生育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6.11持续下降至目前的1.64左右, 且已持续多年低于2.1的生育更替水平。同期, 人口预期寿命已从44.6岁延长至74.8岁, 共延长30.2岁;老年抚养比从7.4%迅速升至11.9%。也就是说, 现在退休的人多, 独生子女这代人上班了, 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少, 如果考虑我国未来经济潜在增长率的减速趋势, 改革的确刻不容缓。
(二)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水平不高造成覆盖面低
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的缺陷, 扩面工作收到了制约。社保基金由于挪用、违规投资运营等形式出现的基金漏损现象非常严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在各种体制单位之间和各个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 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 造成这些企业无法参保, 甚至造成大量已经参保的在外务工人员停止缴费, 要求退保, 被迫弃保。
在我国, 由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多为年轻人, 因此加重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2000年, 按照常住人口普查, 乡村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达到8.1%, 已经高于镇 (6.0%) 和城市 (6.7%) , 现在过去14年了, 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三) 多种原因造成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近年来, 人们普遍期望企业年金能够快速发展, 特别是金融 (包括保险公司) 机构, 但是这需要有几个条件:一是需要专业的展业推进人才;二是众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三是国家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论是企业自己运作还是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操运, 都需要科学的精算、高水平的资金管理以及决策层的共识。近年来, 很多大型国营企业效益不好, 连连亏损, 连员工日常开支都困难, 这种锦上添花的事情根本排不上日程。富裕企业的员工, 本来在职收入就高, 再加上企业年金计划, 退休时可以增加一部分收入, 已经在客观上扩大了行业间、企业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再给予年金计划税收优惠, 无疑是不公平的, 也怕因此减少了财政收入。从制度角度讲, 企业年金保险难以强制执行, 仍属于自愿操作阶段, 很难普及。
三、构建商业保险参与下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社会养老体系的完善, 需要全局性、长远性的规划, 是各个环节联动的系统工程。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旨在兼顾再分配、保险和促进资本积累等多重目标。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 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 尤其是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障对象,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 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可见, 商业保险业务与社会保险有很多交叉业务, 养老保险也在其中。
(一) 商业保险对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作用
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中指出, 保险公司要“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明确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定位和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 在精算方面、资金运用、客户管理等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管理方法, 储备了大量人才, 建立了众多的服务网点, 完全可以为帮助社会保险的运作提供各方面资源。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等形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 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养老保障体系。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可以参照商业养老保险, 将现收现付制全部或部分改成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积累制, 使资金更合理地保值增值, 有效使用。
(二) 商业保险对企业年金保险的作用
多数企业不具备经营运作企业年金的硬件和软件, 而年金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中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 其丰富多样的年金保险产品和专业人才, 一定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对企业年金保险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 要支持保险公司办理“税收递延年金保险”, 还要根据地域差异和不同年金产品等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积极办理年金保险业务, 分担社会责任, 提高社会效益。遍布全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强大的电脑技术支持, 将为养老金的异地转移、内容变更提供便捷的服务。高效的专业服务将有效扩大保险服务面, 争取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三) 商业保险对个人养老力量的作用
个人力量养老, 是靠个人进行储蓄、理财、投资等资产管理方式积累养老费用。在这些方式中, 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大量的人寿保险产品都具有养老功能。商业保险公司, 尤其是养老保险公司都设计有各种养老保险产品, 即使是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 当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时, 也可以转换成某种年金领取方式, 增加养老金保障。而定期的生死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具有保障老年生活的作用, 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保证老年人的生命尊严, 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商业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缴费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量身订制保障计划, 体现个人公平原则, 满足众多客户的不同需求。人寿保险金现在可以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将来可以规避巨额遗产税;保险金也可以不必清偿债务, 是最安全的传承财产。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 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努力, 才能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在这三个支柱中, 都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 进行产品研发、保费收缴、资金的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支付和保全服务。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 一定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效率, 体现国家对民生的关怀, 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摘要:目前, 中国处于一个以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启动为特征的转型期,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相互交织, 形成特殊的综合系统性风险, 大大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构建并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旨在兼顾再分配、保险和促进资本积累等多重目标。商业保险在养老服务领域具备风险管理、资金支持和社会化服务等专业优势, 是较为适合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供应商。商业保险要利用自身优势, 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行一定的优化, 提高其运行效率。
关键词:养老保障,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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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兆奇.重构养老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应积极参与[N].证券日报,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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