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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会计监督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61

国有林场会计监督(精选8篇)

国有林场会计监督 第1篇

我国的国有林场, 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 保护和改善生态, 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 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国有林场依然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运行机制, 在长期发展中积淀了很多问题, 如机构臃肿、经济危困、职工生活困难、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发展后劲不足等。因此, 国有林场改革势在必行。

1. 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启动

2003年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 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将原国有林场的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行政执法、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森林资源的行政性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国有林场进行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 其性质为生态型公益性事业单位, 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管理权限, 核定事业编制人数, 其人员实行聘用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 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原国有林场从事的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育苗、造林及多种经营和产业开发等商品性经营活动拨离出来, 实行委托经营机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组建森林经营公司, 其性质为国有企业。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

2008年,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2010年5月, 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指出, 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对于改善国有林场落后面貌, 促进国有林场又好又快发展, 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估计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统筹考虑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改革。按会议要求, 国家林业局和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

2011年10月, 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提出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和甘肃7个省作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

2. 国有林场改革的实质推进

2013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将国有林场改革列入2013年全国林业重点工作。2013年8月5日, 经国务院同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7个省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方案, 它标志着我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中央财政已经下拨了第一批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12亿元。

二、国有林场体制改革下的林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至今仍使用1994年的《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随着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推进, 国有林场的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 面临改革。

1. 从适用范围来看

1994年《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总说明中规定:“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所谓“生产性事业单位”, 应理解为主观上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但是现实情况下作为企业管理。因此国有林场是被作为介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位置来看待。如前所述, 国有林场的改革是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将作为生态型公益性事业单位;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的性质则定为国有企业。国有林场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将成为历史。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提出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 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 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 “生产性事业单位”一词终将被淘汰, 国有林场要么成为生产性的企业, 要么成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不适应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需要, 更不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2. 从会计核算内容来看

由于国有林场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双重身份, 国有林场会计出现了一个会计主体内同时核算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业务的情况, 必然造成矛盾, 由此形成的问题很多。例如:《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规定将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作为负债“林业事业费”核算, 事业费拨款形成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计入“事业费支出”, 年终“林业事业费”与“事业费支出”对冲核销;同时将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的林木资本, 也与“事业费支出”对冲核销。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 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在性质上应属于收入, 但是《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却将其作为负债;收入减支出的差额本应该形成净资产, 在《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却变成了负债的余额, 收支结余越大, 负债却越多。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对于一般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育林基金等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 还要将其资金转作国家投资, 借记“育林基金”等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以上两种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形成时的处理虽然不同, 但是处置时却相同, 都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属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对于用育林基金等取得的固定资产, 就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 是增加了实收资本, 固定资产减少时却并不减少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必定会虚增。

而对于国有林区场圃中用按规定标准在木材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 借记“生产成本木材生产”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这就意味着, 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已经在木材生产成本列支, 无法继续计提折旧。但是《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该种情况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三、国有林场会计核算的设计与构想

1.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 从定义来看,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04年) 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具有国有性、公益性、专业性和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对照事业单位定义,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 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 发挥森林资源的社会公益效益, 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因此可以看出,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事业单位的定义。

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除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照2012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当然可以纳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2) 从会计核算内容来看,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适合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有时虽有一些经济收入, 只不过是对事业支出的一些补偿。国有林场收入的核算可以按照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可以将“拨入事业费”科目改为“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将“事业费支出”科目改为“事业支出”科目。对财政部门拨入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通过“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对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有指定用途, 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天然林管护经费等收支则可以通过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的“项目支出”明细进行核算, 期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对国有林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瞭望塔等固定资产, 可通过“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科目核算。采用事业单位“虚提”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 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育林基金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含义, 可以作为专用基金核算, 在“专用基金”下设“育林基金”明细科目, 先提后用, 专款专用即可。

2.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其性质为国有企业。因此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1)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采用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 按投入产出方式来管理, 计算完整的林木资产生产经营成本, 建立和完善林木资本金制度, 以此为基础设计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 设计有关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 以及森林资源资产的成本核算办法等。

(2)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具体准则38项, 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 有必要结合经营发展的需要, 结合企业会计具体准则, 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完善林木资产核算。

(3) 废除育林基金核算。育林基金在提取方式、核算方式、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使其原定的目标未能很好地实现。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内林业发展现状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就意味着育林基金可以不提, 文件发布之日起, 北京市已经停止对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育林基金。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第2篇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4]财农字第371号

发布日期:1994-11-23 执行日期:1995-1-1

一、总说明

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为加强场圃的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场圃自行规定。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林成本及资金来源表”、“育林基金、事业费及其他拨(借)款增减表”、“场圃基本情况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应按期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肘,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6、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101

现金

2102

银行存款

3109

其他货币资

4111

短期投资

5112

应收票据

113

应收账款

114

坏账准备

118

应收补贴款

119

其他应收款

121

在途材料

123

材料

129

低值易耗品

132

委托加工材料

137

产成品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39

待摊费用

141

长期投资

151

固定资产

155

累计折旧

156

固定资产清理

159

在建工程

161

无形资产

171

递延资产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91

林木资产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

2应付账款

3应付票据

206

专项应付款

207

拨入事业费

208

育林基金

209

其他应付款

211

应付工资

4214

应付福利费

5221

应交税金

229

其他应交款

231

预提费用

241

长期借款

251

应付债券

261

长期应付款

275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30

1实收资本

3302

林木资本

311

资本公积

5313

盈余公积

321

本年利润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费用

1生产成本

471

营林成本

481

制造技用

491

事业费支出

五、损益类

5250

1营业收入

3502

营业成本

4503

营业费用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05

育林及维简费

511

其他业务收入

512

其他业务支出

521

管理费用

522

财务费用

531

投资收益

532

补贴收入

541

营业外收入

542

营业外支出

550

所得税

560

以前损益调整

附注:各场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内部往来较多的单位,可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预收、预付货款较多的单位,可以增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4、对材料日常收发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再使用“在途材料”科目。

5、根据管理和核算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科目分设“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两个科目,或按产品分别设置总账科目,如:“苗木生产”、“林木种子生产”、“木材生产”、“竹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产”、“其他工业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

6、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和应收附属独立核算单住应交款业务较多的单住,可增设“所属应交款”科目。

7、如发行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场圃内部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场圃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给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因向银行出售外汇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接受外币投资时,应按接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于有关资产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所用折合率不同而产生的人民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期末,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余额,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场圃,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场圃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场圃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用银行汇票偿还债务,应根据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场圃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场圃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林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单位,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场圃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购入股票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其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场圃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所副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场圃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各场圃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除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外,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 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应收账款或预收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收货款发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3、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报经批准后,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分别设明细账,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为预收账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坏账准备。

2、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账面余额大于应准备金额,予以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为下年提取的坏账准备,该余额应等于“应收账款”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之和与规定提存率的相乘积。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2、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未收的补贴款余额。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应收所属单位利润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其他应收款的结余额。

3、本科目应区分其他应收款的类别,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在途材料

1、本科目核算货款已付,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2、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在途材料价款及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的材料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途中短缺、损耗的材料,除合理损耗部分直接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外,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物资供应部门应设置在途材料登记簿作详细记录。对超过正常时间未到达的材料,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3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物、燃料、饲料等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中的材料,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中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属于本单位资产,应单独设置“受托来料加工”备查账,反映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内容之内。

为工程项目准备的设备物资,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和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的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用于增值税产品的材料成本不含进项增值税额)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也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实行购货折扣的情况下,赊购入库材料的买价及应付账款均采用净价法核算。

材料采购人员的差旅费、非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仓库经费,可列入管理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

3、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一般纳税单位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购入免税农产品材料,应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已承付货款,尚未运达入库的材料,先通过“在途材料”科目核算,承付货款时,借记“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材料到达入库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己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评估确认或双方协商作价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全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基建借款购置完成交用入库的材料,按其实际成本和税金,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月份终了,对尚未办理结算的入库材料,应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销,待正式结算后,按实际成本和进项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科目,按全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目;直接用于非增值税产品生产耗用的材料要结转进项税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亏、毁损、盘盈时,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盘盈材料)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对于实行价外税的材料盘亏和毁损,要同时结转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别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账要根据收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2、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3、各场圃应根据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的方法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有关费用,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费用,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4、在库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5、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已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2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1、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支付加工费和应负担的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及剩余材料,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委托加工材料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7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接受外来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单位产成品,所发生的加工费和修理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品分开记账。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2、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3、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收购和承包户交来验收入库的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本年利润──承包户上交净收入”等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的产成品,结转发出产品成本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结转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产自用的产品按实际成本在有关科目中结转,借记“材料”、“生产成本”、“营林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育林基金”和本科目。

4、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区分原因进行处理。

5、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明细账,如:林木种子产品(区分树种、木竹产品(区分原木、原竹、小规格材、薪材、松木杆、杂木杆等)、林产品加工产品、其他;工业品、多种经营产品等。存在本单位所属销售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都应在本科目下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138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本科目核算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2、产品发出时,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的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货款及增值税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金”科目;同时,按商品的全部营业成本与全部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购买者)设置明细账或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名称、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资料。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已经支付或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备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税票或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期摊销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如土地开发费),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材料”、“包装物”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及应负担部门设明细账。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记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额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场圃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融资租入等类别。

各场圃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场圃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2、各场圃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或评估确认、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含手续费和利息),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6)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计价。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用育林基金、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南方集体林区维简费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还要将其资金转作国家投资,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国有林区场圃,用按规定标准在木材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生产成本──木材生产”或“预提费用”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基建借款购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含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按投资单位的账面原价或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商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商定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再将固定资产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等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商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借、贷差额,贷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6、各场圃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部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住房周转金”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住房周转金应负担的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159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进行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在本科目下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并区分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达到基本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在基建管理体制未改革之前仍通过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待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完成改革后,各种固定资产的购建工程均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场圃进行工程而使用本单位的商品产品、商品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产品”、“应交税金”、“育林基金”等科目。

进行工程试运转研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3、发生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4、工程完工结转工程成本。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成本,借记“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购建、改扩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成本,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有林区场圃应在木材生产成本(道路延伸费)中列支的工程项目成本,借记“生产成本”或“预提费用”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用育林基金、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要同时,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工程物资名称、规格及工程项目进行明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已完工及在建工程成本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计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生产成本”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销售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推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推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当在以后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推费用(如土地开发费)。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和土地开发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月平均推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月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推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材料、固定资产,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盘亏、毁损的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转销进项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及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部分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或应收赔偿金及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余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属于非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能确定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造成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尚待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191号科目 林木资产

1、本科目核算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包括人工林的造抚成本(造林、抚育、次生林改造)、管护费用(森林管护、营林设施、良种试验、调查设计)和天然林按人工林成本估价价值。

经济林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当年林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应按林种区分造抚成本、管护费用设置明细科目,有条件的地方各林种的造抚成本,可按林班或小班进行明细核算。

经济林应按树种、林龄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其制造成本。

3、终了,根据当年全部营林成本计算出各林木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扣除木竹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耗林木培育成本)、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将用于营林生产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以前未入账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根据近三年单位造抚成本、年公顷管护费、造林面积保存率、林龄等资料测算出累计成本,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有偿划入的林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用于支付林价款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4、采伐用材林、防护林林木时,应按一定方法计算出被采伐林木的培育成本,转作木材生产的直接材料费,借记“生产成本-木材产品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济林木的累计培育成本,应在林副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副产品的成本,各期结转时,借记“生产成本──林副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其培育成本应在林副产品采收期内摊销完毕。

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使林木资产遭受特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销肘,借记“林木资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为全部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场圃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及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账款

l、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代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及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2、购入材料、物资等验收入库,但货款未付或先已预付,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材料入库单、运费收据等)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购入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含应付村、屯委托生产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结算凭证,借记“生产成本”、“营林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在实行购货折扣的情况下,购货价款和应付账款均按净额法核算,由于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而丧失的购货折扣作为期间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各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付账款结余额;借方余额,为预付账款的结余额。

第203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承兑汇票购买材料物资或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材料”、“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按支付的本金,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场圃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数、收款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6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由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和维简费(更新改造基金)。

2、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工程项目的支出,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财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专项拨款转作国家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用于营林成本的拨款,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用于不形成资产的拨款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取维简费时,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的维简费应交上级主管部门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简费用于非工程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工程项目的维简费,应于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维简费和专项拨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年终的贷方余额,为专项应付款的结余额。

第207号科目 拔入事业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

2、收到拨入事业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核销应由事业费拨款核销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费支出”科目;将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

第208号科目 育林基金

1、本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提存和使用情况。

2、销售木竹产品提存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木竹产品生产成本所负担的林木培育成本要从应提育林基金数额中扣除);征收的育林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取征用林地补偿费和毁损林地赔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收入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育林基金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扣除水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消耗林木的培育成本)。

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费用性育林基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为育林基金的结余额。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应付其他单位投资分得利润、应付承包者利润等。

2、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利润分配──应付投资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收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软”科目;由财会部门直接发放的过期未领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住房周转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额,借方余额为超支额。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应交的各种税金,如农业特产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农业特产税。

(2)应交营业税。

(3)应交消费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的应交农业特产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增值税:核算场圃进行应纳增值税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单位的场圃,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中,应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冲销的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已交纳的增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增值税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场圃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应由场圃负担的进项税额。

也可按上述专栏项目设置三栏式明细账户,月份终了时,有关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应交增值税”科目。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属于小规模纳税单位的场圃(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单位),只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①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借记“材料”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合计,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③委托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等科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④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在途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场圃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材料”、“在途材料”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小规模纳税单位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

⑦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下同)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⑧小规模纳税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⑨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⑾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⑿上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小规模纳税率单位记入“应交税金──应文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应交资源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9)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核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算出工程项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贷记本科目。收到减免退回的销售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税及附加”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欠交税金。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交税金外的其他应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各种应交款项,如应交利润、应交育林基金、应交资金占用费、应交维简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财政罚款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利润”,核算应交主管部门利润。各期计算出应交主管部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交育林基金”,核算应交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各期计算出应交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应交资金占用费”,核算向上级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应交的资金占用费。各期计算出应交资金占用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应交维简费”,核算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维简费。结转应交维简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应交教育费附加”,核算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各月结转应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应交财政罚款收入”,核算应交财政的罚款收入(不包括没收木材变价及赔偿损失)。收入罚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欠交的各应交款项。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已经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运材道路维修费、维简费(原道路延伸费)等。

2、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材料”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预提数的差额,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计入成本。用维简费购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等科目同肘,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明细账。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世界银行等借入或转入的长期借款。

2、借入或转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借款,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3、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的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末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3、发行债券,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分摊溢价、折价时,应区分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销部门等在备查簿中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应按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借记“在建工程”、“材料”、“低值易耗品”、“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人民币存款或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等科日,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生产验收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因向银行购入外汇产生的银行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以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人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及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5、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的结余。

第275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2、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投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后,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还应在辅助账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5场圃还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场圃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场圃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拨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前结转的住房基金转入住房周转金的数额、场圃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借入的资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来源等,记入贷方,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支出、应由住房基金负担的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应负担的出售住房净损失、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的使用等,记入借方,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场圃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2、收到投资人(含主管部门)投入的现金,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含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价或为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增值与货物价值合计,贷记本科目。

场圃收到外币投资时,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用专项拨款、维简费等资金购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有林区场圃按规定应在木材生产成本(维简费,中列支的工程项目成本,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设明细账。

第302号科目 林木资本

1、本科目核算用育林基金、专用拨款、事业费拨款等国家资金营造林木所形成的国家林木资本以及国有天然林评估作价款。

2、按规定对未入账的林木估价入账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于自然灾害使林木资产遭受非常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产”科目。

年终结转营林成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扣除木竹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耗林木的培育成本)、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转作国家林木资本,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林木资本结余。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资产增值。

2、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借记“材料”、“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评估确定小于账面原值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建职工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按各方投资者投资此例分配、转增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提取的公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结转单项留用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

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利润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时,借记“利润分配──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的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将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应并入固定资产核算。已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要转入一般盈余公积。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区分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

2、期末结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时,借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损失、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育林及维简费”、“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收到或结转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和承包户上交的利润和承包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产成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终了,应将全年利润或亏损净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和未分配利润(或末弥补亏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归还借款的利润”,核算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借款。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单项留用的利润”,核算按规定单项留用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和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核算按规定从利润申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各期计算出应提一般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4)“提取公益金”,核算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各期计算出应提公益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5)“应交利润”,核算按规定应交主管部门的利润,结转应交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利润”科目。

(6)“应付投资利润”,核算应付给其他投资者的利润,结转应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7)“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的利润”,核算按规定用于弥补营林生产经费不足的利润。各场圃用上述分配剩余利润扣除弥补以前亏损后的余额,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年终,根据“营林成本计算表”所确定的用于营林生产的利润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8)“盈余公积补亏”,核算经营性亏损场圃,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9)“未分配利润”,核算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本年利润清算。

终了,应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二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

第401号科目 生产成本

1、本科目核算场圃为进行产品生产,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2、本科目应区分生产类别,如苗木生产、林木种子生产、木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其他工业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等设置明细科目,并根据生产特点、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计算方法,按产品类别或按产品生产步骤设置明细账。

3、各种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各生产成本,属于辅助生产为基本生产提供的直接费用,应在有关辅助生产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有关基本生产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各项生产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木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果、茶等)应负担的林木培育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产”科目。按规定标准从木竹产品中提取的运材道路维修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国有林区场圃按规定标准在木材生产成本按实列支的道路延伸费(现称维简费),按规定标准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对用道路延伸费购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份终了,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明细科目。

结转各种生产应负担时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4、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已经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终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产自用的林木种子、苗木等自制材料入库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留场准备加工的原木、原竹成本时,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育林基金”、“应交税金”和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加工完成的各种在产品成本。

第471号科目 营林成本

1、本科目核算营林生产作业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

2、本科目下设“造林”、“抚育”、“次生低产林改造”、“森林管护”、“营林设施”、“良种试验”、“调查设计”等明细科目,并按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分作业项目登记明细账。

具体核算内容分别为:

(1)“造林”,包括整地、栽植(含直播)、补值以及幼林抚育等生产作业费用,其中速生丰产林单独设账核算。

(2)“抚育”,包括中龄林抚育、成林抚育、母树林抚育等作业费用。

(3)“次生(低产)林改造”,不出产木材的低产林改造清理费用扣除收入后的部分,发生的造林费用,在“造林”科目中核算。

(4)“森林管护”;包括护林人员经费、病虫害防治费、扑火费、防火设备维修费、防火道路维修费、通讯线路维修费、其他管护费(如临时护林人员补贴、防火宣传费)、制造费用等费用。

(5)“营林设施”,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等费用。

(6)“良种试验”,是指为进行林木良种引进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

(7)“调查设计”,是指为进行造林生产的调查设计费和区划设计费。

3、发生、结转营林生产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生产成本──辅助生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制造费用”等科目。使用本场自产苗木造林时,按苗木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苗木生产”科目。

年终将发生的费用,编制营林成本计算表,区分林种的造抚成本和管护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用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育林基金等安排的营林生产资金转作林木资本,借记“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育林基金”等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将用经营利润安排的营林生产资金转作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4、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第481号科目 制造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各生产工段、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推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取暖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等费用。

2、发生制造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低值易耗品”、“应付账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等科目。

3、制造费用应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才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营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工段、部门设置明细账,区分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除季节性生产的车间、工段外,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第491号科目 事业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其他不形成资产的林业事业费支出。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支出,通过“营林成本”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各期末将应由事业费负担的人员经费由“管理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发生其他事业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的累计发生额与“拨入事业费”相对转,借记“拨入事业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预算科目的要求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产品及工业性劳务的销售收入。

自产自用的产品按实际成本,在有关生产成本和材料科目之间结转,不通过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产品和工业性劳务的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结转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销售收入的抵减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的退货款冲减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

1、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本科目的核算口径应与“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口径一致。

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生产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销售退回的产品,可以抵减本月的销售数量,也可单独计算结转本月退货的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场圃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经费等。

2、发生销售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累计折旧”等科目。

3、每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应由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农业特产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本科目应按产品类别设明细账。

3、月末,按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育林及维简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木竹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2、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育林费和维简费两个明细科目。

3、期末按规定标准计算出应从木竹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及维简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代理发送装车、运输、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2、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成本支出及税金和附加。

2、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发生或结转其他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累计折旧”、“预提费用──修理费”、“生产成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场圃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推销、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试验检验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技术开发费、坏账损失、排污费、绿化费、存货盘亏和毁损等费用。

纳入事业费预算的机构经费,日常也并入本科目统一核算,月末再按预算数结转。

2、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应交税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坏账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3、期末首先将应由事业费预算负担的机构经费数转入“事业费支出”科目;其余的管理费作为生产经费的期间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场圃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丧失的购货折扣等。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已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场圃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2、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借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收回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按投资收益的种类,如债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设明细账。

第532号科目 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场圃应取得的补贴收入。

2、按规定计算出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管理费收入、入山养蜂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处理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2、发生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未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50号科目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场圃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各期按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0号科目 以前损益调整

1、本科目核算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

2、调整以前多计的收益或少计的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调整以前少计的收益或多计的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由于调整以前损益而影响交纳所得税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所得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会计报表目录

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林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

林会02表 损益表 月报

林会03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年报

林会04表 营林支出及资金来源表 年报

林会05表 育林基金、事业费和其他拨(借)款增减表 年报

林会06表 场圃基本情况表 年报

林会01表附表1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月报

林会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年报

林会02表附表2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年报

会计报表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场圃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栏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会计报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场圃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场圃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场圃收到的未到收款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场圃因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场圃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场圃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和填列。

(7)“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场圃应收未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和其他补贴。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用“-”号表示。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场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场圃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之和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场圃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场圃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盘盈大于损失时用“-”号表示。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场圃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营林成本”、“事业费支出”项目反映场圃期末的营林实际成本和事业费支出本年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营林成本”、“事业费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年末进度,此项目应无余额。

(14)“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场圃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场圃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已提折旧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场圃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数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场圃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场圃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以“-”号表示。

(1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场圃各项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0)“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场圃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1)“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场圃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场圃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场圃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场圃因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6)“预收账款”项目,反映场圃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之和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场圃其他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场圃由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各类拨款以及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维简费。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9)“育林基金”项目,反映场圃育林基金的结余情况。本项目应根据“育林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0)“拨入事业费”项目,反映场圃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费的结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拨入事业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3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场圃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32)“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场圃职工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3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场圃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场圃除应交税金外的各种应交未交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场圃已预提计入成本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6)“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场圃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场圃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场圃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在融资租赁方式下,场圃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长期负债,如住房周转金。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41)“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场圃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不同投资人的资本额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另行反映。

(42)“林木资本”项目,反映用育林基金、专用拨款、事业费拨款等国家资金营造林木所形成的国家林木资本金以及国有天然林评估作价款。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场圃“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44)“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场圃“盈余公积”期末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4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场圃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

1.本表反映场圃在月份、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如果上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场圃主营业务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场圃主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场圃在主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场圃主营业务应负担的农业特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育林及维简费”项目,反映扬圃除销售木竹木产品应负担的育林费和维简费。本项目应根据“育林及维简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场圃除销售产品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填列,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

(7)“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场圃发生的管理费。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8)“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场圃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场圃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浅谈国有林场会计制度改革 第3篇

一、林木资产、营林成本

林场现有的林木资产入账价值是以每年营林成本所投入的资金作为入账价值, 无法真实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对于租地造林、股份合作并购森林资源、林地征占合作开发等山林权的变化、自然灾害、森林及木材采伐消耗资源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 均无法进行准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森林资源,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林场的主要资产, 加强其核算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尤其重要。因此“林木资产”科目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改设置为“生物资产”科目, 并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及林地资源资产明细科目, 分类核算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同时, 核算森林、林木培育过程中投入的肥料、苗木、人工及其林区道路、设施、良种科研、调查设计、管护等内容的“营林成本”, 其性质为资产的长期性投资, 不应列入成本类科目核算, 应改设为“营林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期末转入“生物资产”科目。

二、固定资产

随着林场的持续发展, 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林场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林业生产, 已在省内外投资购建房产或土地, 用于出租获取收益,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国有林场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致, 但按原制度规定仍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因此, 必须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强化对投资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投资性资产获得的收益不属于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这对林场的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是不利因素。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和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应扩大优惠项目范围, 对林业行业实行所得税全免, 以利于林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林场会计制度相应更改, 免征的所得税费用按即征即退申报, 作为补贴收入核算。

三、累计折旧

原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 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 计提折旧, 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可见, 累计折旧主要核算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价值转移。但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其依然会因为技术革新、自然老化等原因而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 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应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核算固定资产净值低于实际价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

四、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 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因此, 这两个科目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会计科目也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原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原预提费用核算的内容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 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新旧制度转换时, “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预提费用”余额, 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 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 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 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五、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修订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短期带薪缺勤,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国有林场已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现行计提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已失去实际意义, 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已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因此, 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合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 不能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依据是“拨缴”而非计提的金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依据是实际支出的金额, 因此,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制度上不必再规定计提, 由林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提取或直接列支。

六、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价

育林基金制度是国家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 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提出的以林养林政策, 对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征收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维简费是南方集体林区国有林场与苗圃按木竹产品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更改资金, 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林价是林场按木材生产的数量, 根据一定的标准计算后作为木材生产所消耗的林木成本核算。这种计算方法导致所计算出的林木消耗成本与实际消耗难以一致。

上述三项“金费”最终都列入林场的成本费用, 但原制度规定这三项金费需按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计算缴纳上缴款。随着我国财力的增长, 为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对林场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福建省育林基金计提标准已从20% 降至10% 。林场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中坚力量, 作为育林基金 ( 2010年后维简费已与育林基金合并) 最直接的使用对象, 还是必须按一定比例上缴资金增加成本, 这与国家对林业发展的扶持又相互矛盾。因此, 应取消对国有林场征收上述金费, 或由林场自提自用。

七、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保证会计科目的一致性, 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更改和增设会计科目。

1. 应取消的会计科目

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

2. 应更改、分设或合并的会计科目

“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

取消“短期投资”科目, 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材料”科目改为“原材料”科目。

“在途材料”科目改为“在途物资”科目。

“产成品”科目改为“库存商品”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改为“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取消“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 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林木资产”科目改为“生物资产”科目。

“营林成本”科目改为“营林工程”科目。

“递延资产” 科目改为 “长期待摊 费用”科目。

取消“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拨入事业费”科目, 重设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取消“事业费支出”科目, 重设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取消“林木资本”科目, 合并入“实收资本”科目。

“营业收入” 科目改为 “主营业务 收入”科目。

“营业成本” 科目改为 “主营业务 成本”科目。

“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科目。

“育林及维简费”科目改为“育林费”科目。

“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3. 应增加的会计科目

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核算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后, 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增设“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增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核算林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核算林场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 或林场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后, 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价值。

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 ( 经济林、薪炭林) 的累计折旧。

增设“累计摊销”科目, 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

参考文献

国有林场财务会计核算改革的研究 第4篇

一、国有林场现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基本导向

(1) 致力遵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政方针; (2) 体现国有林场作为生态资源建设主体的特点; (3) 反映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产业经营发展道路; (4) 能保护、监督和利用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 如森林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与森林资源直接有关的其他可再生性资源资产。 (5) 提升国有林场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中的可持续性发展品位。

二、国有林场财务会计核算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 把“营林成本” (营林投资) 科目归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作为“在建工程”科目的所属二级科目或子目列示

原《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 (暂行) (财农字 (1994) 第371号) (简称原场圃财会制度) 把“营林成本”科目作成本费用类管理, 营林成本完工结转时, 最终转入“林木资产”作资产化管理, 而按规定生产成本费用完工结转时, 一般是转入产成品反映, 作为直接可交易与出售的商品处置, 这违反了归属成本费用的基本原则。究竟“营林成本”是投资性质的会计科目, 还是成本费用性质的会计科目界定不清, 归属不明。

成本费用类科目, 是用来归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一阶段发生的费用, 以计算和确定有关成本计算对象的实际成本费用, 是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其具有如下特征: (1) 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 或表现为现金的支出, 或表现为其他资产的耗费, 本质上是企业一种资源的流出, 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 从而获得更多的资产; (2) 成本费用最终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3) 是企业经济资源的耗费和资金的占用, 有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之分, 重在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在建工程”科目, 核算按规定已经进行施工并构成投资支出, 但尚未完工的投资, 以及已经完工, 而尚未交付使用的长期资产价值。它的特征是: (1) 是企业发展生产力的必然投入; (2) 是构筑企业长期资产的基础, 包括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 (3) 是形成长期资产的投资成本归集分流过渡性科目。

而“营林成本”科目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方法趋同, 最终都是形成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 所起的作用没有多大差异, 其属性一样, 反映的也是长期资产规模的初始建造过程。以“在建工程”科目为主, 在其下设置“营林成本”、“工程物资”、“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二级科目, 实为合乎情理。

(二) 启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取代“递延资产”科目, 把“事业费支出”科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子目进行核算

推进国有林场生态优先改革, 确定国有林场公益性的主体地位作用, 相应取得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 相应的营林事业费支出不可或缺。

“事业费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消耗掉的资金和材料, 并取得合法的报销凭证的实际支出数, 是事业单位执行事业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 是考核事业单位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其支出的特点是: (1) 资金的计划性, 是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一部分; (2) 支出的专用性, 按预算安排的具体项目开支, 不得无故超脱预算确定的具体项目, 否则作挪用财政资金看待, 受到行政处罚; (3) 支出的限额性, 依照预算限额约束开支, 超支不加拨事业经费。

需要明确的是, 营林事业费的拨入, 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收支, 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拨款。营林事业费有的是公共经费, 人员经费, 属正常经费;有的是定项补助或专项补助的营林事业经费, 如护林防火经费、病虫害防治经费、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培育经费、林业科技推广资金补助、营林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退耕还林财政资金补助、营林生产救灾资金补助、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助等的拨款开支, 是通过“在建工程营林成本”科目核算, 最终转入林木资产反映;只有营林事业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部分才在“长期待摊费用事业费支出”科目核算, 按照核销制原则, 最终与拨入的营林事业费抵销性对冲。

通过上述变革, 就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 对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项目, 撤销营林事业费支出相应项目, 与各行业填报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排列基本趋于一致, 通用性更强一些, 给社会各方明晰阅读评价与利用提供方便。

(三) 设置“森林资源资产”总账科目, 置换“林木资产”科目, 凸显国有林场生态建设的特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把森林、林木、林地等生态资源都作为森林资源来实行法制管理,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森林资源,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成的野生动物, 植物和微生物”。其实物量的表现形式统称森林资源, 等同的价值量就是用货币作量度计价的“森林资源资产”, 这样的表述更为贴切, 与森林法确认的概念印证一致。因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解释为,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 这与森林法的认定保持一样, 是法律法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定位。而在国有林场的财务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突出“法”的定位性, 这是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 也是强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思想。

国有林场贯彻执行这一主导思想, 森林资源资产就是国有林场的主体资产, 是国有林场从事营林经营的重要内容, 这是其他生物资产所不能比拟的, 也是不能取代的, 所以, 应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自成独立的核算体系, 不能与一般生物资产支解核算, 独立核算的主要理由是: (1) 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有独特的管理要求和约束规定; (2) 其主体具有长期继起性并有集中发挥“三大功能”的作用; (3) 管理相当繁杂, 投入多, 培育周期长, 全社会受益, 变现多样化, 潜在风险大, 再生循环能力强, 财、人、地、气、水等力都作用着。

(四) 实行林地资产全过程核算, 将宜林地、有林地、苗圃地等营林性地产纳入账内反映监管

“对于有些实体附着在土地上的生物资产, 属于生物不动产, 如林木资产, 这类生物资产和土地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计量过程中往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计价, 生物资产的价值只是整体中的一部分, 将生物资产与土地相分离是没有意义的。如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环境资产等”, 其强调林地与森林价值的依存关系。从林地价值观的理念出发, 林地是地球宝贝, 没有林地地球也保不住。林地顾名思义, 指有森林、林木、宜林地、湿地的土地。林地是森林、林木、森林景观等森林资源的母地, 而森林、林木, 是林地的“子孙后代”, 这些绵延不断的子孙后代是保护地球的卫士。由此可知, 林地是有价值的, 不但有使用价值, 还有社会贡献的价值, 促进整体社会经济不断递进的能力。不能无偿剥夺林地的可利用价值, 要施行林地实物量和价值量账内同步核算, 有效控制林地无限制流失, 更好地科学培养林地复种潜能。

(五) 固定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具体财务管理方式方法由国有林场自主择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发展完善又伴随带来竞争性的千变万化情况下, 国有林场面临的经济运行问题是纷繁复杂的, 国家对国有林场财务会计的具体核算, 应赋予更多更大的自主权, 才有助国有林场激活林业经济, 介入市场竞争序列。《企业财务通则》 (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意见, 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财会 (2006) 18号) 明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所有这些政策规定, 都进一步扩大了国有林场营林财务管理的自主权。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树木园等森林资源资产, 国家政策早已放宽, 流转形式已呈现多样化, 主要包括出让青山、采伐木材出售、林地租赁等流转形式。今后国家政策还应对林场办二、三产业的开办费, 设备、设施租赁费等所涉及的折旧方式、残值率、摊销期限, 森林资源资产回收补偿方式方法, 其他长期资产摊销分流补偿期限等项目松绑, 让国有林场自主选定,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建章立制, 实现自我设规、自我制约、自我检查、自我整改, 以提升国有林场管理自主创新活力。

(六) 理应明令取消对国有林场征收育林基金的规定

建立育林基金征收制度的目的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 为营林筹集再造林及育林资金, 所以《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 (2009) 32号) 第11条明确规定, 育林基金使用的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 森林防火和扑救, 森林资源监测, 林业技术推广, 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国有林场所从事的作业, 是育林基金支出对口最直接、最真实、最具体的作业, 国有林场对森林、林木的投入与产出已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展开全程跟踪核算, 木材产销时又是核算的第一责任人, 相应按配比原则回收与补偿原来的林木培育成本, 这无可非议。问题是同时国有林场又要按比例向上缴交育林基金, 自身既回收了林木培育成本, 又增加上缴政府性的育林基金, 无形中加大国有林场成本费用支出, 资金也相应外流。本来这些上缴的育林基金是国有林场维系营林简单再造林的循环资金, 人为转化为游离于林场之外的体外资金, 以林养林、以林还林成为空谈。

现行政策规定, 育林基金是国家一项财政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上缴要入同级财政国库, 然而国有林场不具法定执收育林基金的主体资格, 连托代征资质均无, 仅系育林基金征收对象。由于林场资金运行与周转出现环节性梗阻, 迟交缓缴育林基金的经济行为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如果被当地监管部门例行公务审查发现,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427号) 给国有林场带来的处罚令国有林场苦不堪言。更难回避的是, 税法上森林资源资产的计税基础是遵从历史成本原则, 对上缴的育林基金进成本费用, 想税前扣除, 于税政部门角度不认同, 变成人为虚报经营亏损, 会受到处罚。若以减少营业收入方式剥离作应付政府基金反映, 则明显变成隐瞒收入, 也不可行。因此对国有林场来说, 按照市场经营机制, 对营林生产实际投入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 以经济核算制实行完整的投入产出的财务核算的同时, 再增加征收其自产自销木材的育林基金, 引发多方的负面弊病的现象不可低估, 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维系简单再生产法则和经济核算制规律。

(七) 免征国有林场营林区域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营业税, 以助国有林场由弱变强

国有林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骨干, 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中, 国有林场开展营林设计方案, 配套构筑林区公路、林区道路、林区便道、林区防火线路、林区防治病虫害线路、林区输水供电线路、瞭望台、供水塔、晒场等各种林区基础设施工程, 应全部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 免征营业税。这符合科学发展观, 有利于优化林种结构, 改善林木生长环境, 提高林分质量, 培育健康森林资源。现在有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对上述林区的基础设施业务投资支出, 比照建筑业核查征收营业税, 这极不利于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八) 建立国有林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以促进国有林场平稳可持续发展

建立考核与评价实用指标体系, 是要透过数字达到如下目的: (1) 有效反映国有林场特定的贡献价值; (2) 考察国有林场自身保有和发展的潜力; (3) 吸引社会各方投入生态文明建设; (4) 促使国有林场不断调整森林资源结构, 有效优化配置。

这里提出以下可供考核与评价的指标, 主要有:

(1) 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森林资源资产总值/期初森林资源资产总值100%。

(2) 森林资源资产贡献率= (当期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利润+利息支出) /当期森林资源资产平均总值100%

(3) 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利润率=当期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利润/当期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额100%。

(4) 森林资源资产成本费用利润率=当期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利润/当期森林资源资产产品成本费用总额100%。

(5) 单位面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期末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总额/期末森林资源资产总面积

(6) 单位有林地面积森林资源资产收益=当期已采收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总额/当期已采收森林资源资产面积

(7) 森林资源资产占全部资产比重=森林资源资产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8) 林地资产占森林资源资产比重=林地资产价值总额/森林资源资产总额100%

(9) 公益林森林资源资产占全部森林资源资产比重=公益林森林资源资产总额/全部森林资源资产总额100%

(10) 森林资源资产周转率=森林资源资产产品销售总收入/森林资源资产总额100%

(11) 森林资源资产收益率=森林资源资产净利润/森林资源资本金总额100%

(1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森林资源资产总额100%

(13)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之和/营林经营林地总面积100%

(14) 森林资源资产面积增长率= (期末森林资源资产面积-期初森林资源资产面积) /期初森林资源资产面积100%

(15) 森林资源资产蓄积增长率= (期末森林资源资产蓄积量-期初森林资源资产蓄积量) /期初森林资源资产蓄积量100%

(16) 单位面积森林资源资产蓄积量=期末森林资源资产蓄积量/期末森林资源资产总面积100%

参考文献

[1].褚利明.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J].绿色财会, 2012 (6)

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

一、国有林场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简介

国有林场现行会计核算遵循的是《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暂行)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暂行) 》。以上两项制度由财政部于一九九四年颁布并实施。在财务制度第二条中, 将国有林场定位为“国家培育森林资源的基地, 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并明确国有林场“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 实行经济核算”, 俗称“事业单位, 企业化管理”。在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二条上, 明确指出该制度“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和其他林场”。从而将国有林场从森工企业等纯企业性的林业单位中独立出来, 制定了一套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该核算体系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融入部份事业会计核算, 成为企业会计和事业会计的结合体。

二、国有林场会计核算现存的问题

(一) 核算内容范围狭小

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下, 国有林场核算内容的范围比较狭窄, 林场本身的价值范围远大于已经确认的价值。现行会计核算体系立足于经济效益的核算, 对木材的采用和加工使用传统的核算模式, 强调将正确核算林木价值视为目的, 对其所投入的成本只包括林木范畴内的人工以及其他的物资, 从而忽视了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

(二) 林业的价值风险被忽略

现行会计核算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历史成本计量法, 增值变化的生物资产常常被忽略, 造成了账目与实际严重不相符, 最终导致由于相关性缺失, 其可靠性也失去了自身的意义。此外, 由于林木资源具有多样性的经济功能, 必定具备资本和产出这两种属性, 初始的投资与资本的回收之间间隔时间较长, 依现行制度进行核算无法使林木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三) 缺乏会计核算信息的可比性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暂行) 》第十五条要求:“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 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新增的人工林资产, 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依此规定, 有的国有林场至今仍未将1995年前的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入帐;而有的国有林场则在主管部门的安排下, 已按一定的方法评估入帐。由此, 造成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实际价值与帐面价值严重不符, 且不同的国有林场之间会计核算信息不具可比性。

(四) 会计核算目标滞后

现行国有林场会计核算体系将木材的利用视为林场会计核算目标的核心, 过于强调经济价值而忽略了社会价值, 与我国现行生态建设目标不相适应。现行的林业会计核算目标必定会对林业的现实意义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误导作用, 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坏境破坏惨重、生态严重失衡、经济得不到可持续发展等后果。因此, 林场的会计核算目标必须与生态建设目标相呼应, 与社会的公益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性相吻合。

三、国有林场分类经营中会计核算的改革措施

(一) 生态公益型林场会计制度的重建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 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 以政府投资为主, 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

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全面启动和实施, 生态公益性林场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国有林场经济活动由以经营活动为主变为以财政投入活动为主, 这使得国有林场会计制度由过去以木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式变成了以财政资金投入和以生态保护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形式。执行现行的国有林场会计制度在理论基础、会计核算上已经不适宜当前财政的管理方式。

建议:生态公益性国有林场不再执行现行的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制度, 转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 增设“林木资本”和“林木资产”两个科目, 将营林支出类纳入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核算, 专项应付款中的财政专项拨款部份纳入财政补助收入下核算。

(二) 商品经营型林场会计制度的重建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 按市场机制运作,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 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随着国有林场分类改革的实施, 国家财政对商品型林场的投入占比不断减少, 商品经营型林场将定位为企业单位, 林场不必再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加入事业会计核算。建议商品经营型林场不再执行现行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制度, 而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 采用纯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新准则第五号文件对生物资产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规定不仅使与国际惯例实现初步接轨, 且与国内的实情相符合。例如, 新准则把生物资产分成了三个部分:生产性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的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的生物资产。对于生产性的生物资产, 其处理的方式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类似, 例如采穗圃就属于此类生产;对于公益性的生物资产, 其处理的方式与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相似, 这种处理方式的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和防护, 例如治沙林和防护林都属于此类;对于消耗性的生物资产, 其处理方式与存货形似类似, 企业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评估其公允的价值, 小型的苗木就属于此类。由此可见, 新准则中的生物资产部分涵盖了国有林场企业对主要资产的核算, 为会计核算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方法, 有利于国有林场企业以此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制度实施革新。

新准则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在资产负债观的理念下建立的, 而对公允价值实行计量的方式使其理念充分体现。对于林场企业来说, 林木资产的生产周期相对来说是比较长的, 这就导致历史成本根本就不能将其价值真实体现出来, 在新准则中提出引入时间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这项规定, 使林木资产的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核算成为可能, 同时, 那些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有更加客观的、可靠的、公允的会计信息要求的使用者也可以得到满足。此外, 对于资金的筹集, 可以按照新准则给予的相关规定把利息计入到林木的总成本中, 但是这一定需要在满足于资本化的条件下进行, 从而更加符合会计核算中的相关性的原则。

对于林场企业, 可以在原来存在的林种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 在商品林的明细科目里分别设置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等科目用来核算。与此同时, 若想使原来不分林种直接核算的方法得以改变, 需要对其相关的二级、三级的科目相应的造林的费用、森林保护的费用、营林设施的费用、调查设计的费用以及所有相关直接或间接地费用支出进行核算, 且需在每年的年度末对林木资产进行及时的结转。

四、结语

通过本文对国有林场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分析, 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 我们不难看出, 国有林场通过实施创新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不仅加强了对资金的集中管理, 还有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 从而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国有林场的分类体制改革, 林业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纪泽飞, 夏守平, 于淼.国有林场加强财务管理及规范会计核算的探讨[J].绿色财会, 2011, (12) .

[2]张新卫.如何加快国有林场资本运营探讨[J].中国外贸, 2012, (4) .

[3]齐守荣.汪精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J].绿色财会, 2010, (11) .

国有林场会计监督 第6篇

一、现有会计制度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国有林场执行的是《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林场收到补偿基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重点公益林发生的营林费用按照“制造成本法”在“营林成本”中设置与收入相对应的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年终,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林场,将收入转入“林木资本”,将支出转入“林木资产”;未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林场,将上述两个明细科目进行对冲,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

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核算的探讨

随着生态公益林林木资产在国有林场资产价值中比重的增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国家及地方财政投入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不断增加,公益林林木资产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核算的真实性将影响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国有林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必要结合经营发展的需要,结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完善生态公益林的相关核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外在形式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国家投入国有林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但其实质是对国有林场所管护的公益林向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的补偿,是政府为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买单,是国有林场通过培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生产的特殊商品森林生态效益提供给社会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国有林场应将生态公益林提供生态效益而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作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国有林场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在会计报告中列示,年终转入当期损益。

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合理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作为国有林场对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收入,对公益林的相关投入则应计入当期费用,在会计科目中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核算当期的生态公益林支出及折旧,并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一并在“损益表”中对应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自行营造的公益林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及公益林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营林生产”核算,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年终转入“林木资产”,形成公益性生物资产;生态公益林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后续支出记入收益性支出,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国有林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林木资产中受补偿部分生态公益林计提折旧,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折旧方法宜采用年限平均法,公益林使用寿命可以按照林种的更新或轮伐期确定,折旧率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通过正确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可以反映国有林场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国有林场对生态公益林的投入是否到位。

四、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理顺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关系

浅议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7篇

一、充分认识会计档案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林 场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于国有林场非常重要。首先,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可以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会计档案是国有林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了, 整个档案管理工作才有可能做好。其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可以促进国有林场工作的提高。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往往容易被忽视, 形成财务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直接影响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水平。第三,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可以促进国有林场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档案管理是一门学问, 里面有很多新的东西需要会计人员去学习、去探索。而这个学习和探索的过程, 自觉不自觉地就提高了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自身素质。

二、加强国有林场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1.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 即: 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 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2.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档案的装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 1) 会计凭证的归档。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日期顺序将会计凭证及时装订, 装订的顺序以凭证排列先后次序为准进行归档。

( 2) 会计账簿的归档。账簿是由账页组成的簿籍。它全面、系统、综合记录着国有林场的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它是将国有林场的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 入账内, 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各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 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簿记录中的日期, 应该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国有林场的会计账簿与会计记账凭证应同时归档。

( 3) 会计报表的归档。国有林场会计人员必须全面熟练地掌握单位的会计报表处理方法。国有林场的会计报表应按月、季、年上报并及时归档。

( 4) 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的归档。国有林场会计人员调动的交接手续、会计档案向国有林场或国有林场上级部门的档案室移交归档的移交手续等, 都是国有林场会计资料归档中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3.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保管

按规定,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 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国有林场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 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1) 移交国有林场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 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国有林场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以分清责任。

( 2) 国有林场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 经国有林场负责人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 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 3)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由国有林场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国有林场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 应当由国有林场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国有林场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国有林场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国有林场中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临时建设单位, 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三、加强领导

国有林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也与其他工作一样, 领导重视是关键。一是明确专人管理。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搞好会计档案管理必备的设施建设。三是应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下属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与其他工作一样明确奖惩。

四、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有林场会计监督 第8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以下简称“生物资产准则”) 规范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生物资产准则所称“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国有林场主要从事林木的种植、管护和自产自销木材及其他林副产品, 行业范围属于林业, 属生物资产准则规范的范围。目前, 国有林场仍在执行财政部于1994年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暂行) 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林场对林木等生物资产仍通过“林木资产”科目核算, 与新准则的规定不符, 因此生物资产准则在林场会计实务中的应用研究尤其迫切和重要, 准确应用生物资产准则对于国有林场会计实务有着现实意义。

一、生物资产的确认

生物资产准则界定生物资产的概念为: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 (即活的) 动物和植物。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 生物资产通常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物资产主要为林木, 主要包括商品林、经济林和生态公益林, 目前均通过“林木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林木的累计成本, 其核算较简单, 不能全面地对生物资产进行核算。根据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的界定, 可以把商品林认定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国有林场通过种植、抚育、管护和采伐等过程生产出的木材或其他一次性收获的林副产品, 是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具有一次性消耗的特点。经济林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如:国有林场的薪炭林收获柴薪但保留树干, 对松木进行采脂但保留树木, 果园种植的果树每年产出水果后、茶园种植的茶树每年产出茶叶后母树仍存在, 这些林木资产都具有产出农产品之后, 该资产仍然保留, 并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产出农产品的特点。生态公益林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国有林场中的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能带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效能, 风景林具有美化环境、休闲游览的效能等。

二、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生物资产确认与计量上,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不应追溯调整, 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 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应当在首次执行日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 遵循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 外购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随着林改的深入, 许多国有林场为了增强林场发展后劲、做大做强国有林场, 从社会上购入一部分林子, 属外购生物资产。无论是消耗性生物资产 (商品林) 、生产性生物资产 (经济林) 还是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态公益林) , 外购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支出。

(二) 自行繁殖、营造的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国有林场的生物资产主要是自行营造的, 仅有少量属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对于林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物资产, 应按照不同的种类核算, 分别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确定其取得的成本。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的相关支出应予资本化, 郁闭后的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郁闭是判断消耗性生物资产相关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的时点, 各类林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自行营造、繁殖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 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未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 按其账面余额, 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进行计量。

生物资产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 为了维护或提高其使用效能, 还需要对其进行管护。由于此时的生物资产已能够产出农产品, 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所发生的这类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林木类生物资产的生长过程中, 为了使其更好地生长, 往往需要进行补植、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 并且在采伐之后进行相应的补植,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 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天然林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 仅在林场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时才能予以确认。国有林场拥有或控制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并未进行相关的林业生产, 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 如政府向国有林场直接无偿划拨天然林, 或者向林场划拨林地从而使林场间接取得其土地上天然生长的天然林等。所以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林场几乎没有投入, 其成本难以按外购、自行营造方式下发生的必要支出, 或者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方式下确定的对价来确定。若以公允价值计量, 我国当前生物资产市场还不发达,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相当困难, 无法可靠地取得, 所以应按名义金额, 即人民币1元确定生物资产的成本, 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中, 现有的天然林已经按估计价值入账, 计入林木资产中, 只需将林木资产账面成本转入生物资产成本中就行了。

(四) 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林木类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有两种:一是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二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 处于不同生长阶段的各类生物资产尚缺乏成熟的市场, 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 因此,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

三、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 收获林产品的会计处理

1.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林产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上没有明确说明生产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时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林场生产实际情况, 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产品时的成本应由生产木材时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间接费用及应摊销的林木账面价值组成。在生产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时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借记“农业生产成本”,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间接费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计提林价和育林费等林业金费时应借计“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和“营业费用”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期末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的成本费用结转到“农产品”科目, 借记“农产品”科目, 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同时, 已采伐的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自身完全转为农产品而不复存在, 应当将收获时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的成本, 借记“农产品”科目,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具体的成本结转方法有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折耗率法等, 林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成本结转方法, 但是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因国有林场每年的产品主要是主伐采伐的用材林和抚育间伐采伐的间伐材, 采用蓄积量比例法计算更简单易行, 该方法的计算公式为:某期应结转的林木资产成本= (当期采伐林木的蓄积量÷林木总体蓄积量) 期初林木资产账面价值。如:将乐国有林场2007年初用材林蓄积量是116.21万m3, 用材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为1 318.24万元, 当年办证采伐消耗森林蓄积2.52万m3, 当年应分摊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成本= (2.52÷116.21) 1 318.24=28.59万元。期末还应结转已提跌价准备, 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结转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农产品”科目。销售木材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 从生产性生物资产上收获农产品后, 其母体仍然存在, 在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 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农产品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费等间接费用, 应当在生产成本归集, 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在会计期末, 按直接费用、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或生产工时为基础进行分配, 其公式为:间接费用分配率=间接费用总额÷分配标准 (即直接费用总额、直接人工总额或生产工时总额等) 100%, 某项生物资产应分配的间接费用额=该项资产相关的直接费用、直接人工或生产工时间接费用分配率。

(二) 生物资产的处置

1.生物资产出售。林木类生物资产出售时, 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林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其账面余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或折旧的, 还应同时结转跌价或减值准备或累计折旧。

2.生物资产盘亏、死亡或毁损。林木类生物资产盘亏、死亡或毁损时, 林场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等查明原因后, 根据现行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即:经批准后, 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余价值后, 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的, 计入营业外支出。以上业务应在期末结转前处理完毕, 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末批准的, 应当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先进行处理, 并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 应按其差额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生物资产转换。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时, 按转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 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时, 按转其账面价值, 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 应按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 借记“公益性生物资产”, 按已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公益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时, 应按其账面余额, 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贷记“公益性生物资产”。

国有林场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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