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精选12篇)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1篇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债权人: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保证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主债务情况
第二条 债务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货物,直到债务人全面履行义务时止。
第三条 债权人留置货物,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在_____日内履行主合同债务。
第四条 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处理留置物办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可以拍卖,也可以由他人收购)。
第五条 留置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一)主债务;
(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造成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债权人在扣除全部债务后,其剩余费用应于_____日内退还债务人。
第七条 因债权人超值留置货物或者因留置物保管不善而造成债务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主债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债权人:______________(签章)债务人: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2篇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已经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担保制度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
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3篇
1.1 计量是获取准确施工工作量的有效途径
工程工作量清单仅仅可以代表估算的工作量, 而无法当作工程承包商实际应该完成的工作量, 实际工作量仅仅在工程施工中予以实际测量之后才可以获得。所以, 在高速公路工程中唯有通过计量支付工作才能获取准确的施工工作量。
1.2 计量是控制质量与进度的重要手段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是开展计量支付工作的重要基础, 工程进度是计量支付的重要保证, 合理的开展计量支付工作有利于工程实现科学化管理。通过工程施工中的计量, 不仅可以使得业主发现工程施工中与质量要求不符的工程项目与工作内容, 并监督承包商予以及时整改;而且可以了解承包商的工作紧张情况与工程进度, 使得承包商可以根据计划进度开展具体施工, 进而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
1.3 计量支付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
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计量支付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规范工作, 而且有助于节约工程建设各方面的管理成本, 对工程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唯有真实、准确的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才可以对建设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进而推动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与国民经济效益得以有效提高。
2 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的主要内容
2.1 预付款计量支付
(1) 开工时的预付款。所谓的开工时预付款就是指工程业主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开工时所使用的费用, 其是无息贷款形式, 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价的10%。在工程承包商签订过施工合同, 并且交付开工预付款保函之后, 相关监理工作者应该在付款证书上给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开工时预付款总额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与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后, 再将剩余的30%价款支付清。
(2) 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预付款主要是由业主所负责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 是由工程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给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 从而用来支付购置所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款项。不过其有一定的预付条件, 主要有: (1) 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一定要与相关规范要求相符合, 并且得到相关建立人员的认可; (2) 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购买或租赁所花费费用的有关证明; (3) 施工机械设备与材料应该在工程现场进行交货, 而且应该予以妥善保存, 采取的相关存储方法一定要与相关要求相符。
2.2 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进场的时候, 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认真核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施工图纸, 从而保证没有勘误的发生。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之中有遗漏项或者计算误差, 一定要根据新的清单数量对建设与监理单位进行上报并且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 根据新的合同工程量来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2.3 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为了有效增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 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 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三方共同签署确认之后, 才可以开展计量变更。若原本清单之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以利用, 变更项目时需要重新对新增单价进行上报, 并通过建设与监理单位的认可;若合同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就需要将变更金额算入结算合同总价之中。
2.4 质量保证金的抵押与返还
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约定, 在应付的工程款项之中预留一部分, 用来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对建筑工程所出现缺点予以维修的资金, 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过后, 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向工程发包人申请返还这一款项向。
2.5 农民工工资的抵押与返还
为了使得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性与可靠性得到有效确保, 在进行每期工程款项支付时, 都应该根据结算时价格款项的1%当作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间, 工程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收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一旦查实, 工程监理人就会从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项金额, 对欠薪农民工进行工资结算。此外, 还应该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额的具体金额予以适当的赔偿, 通常而言会以所拖欠薪资的2倍作为标准予以扣除, 将这项资金当作工程的违约金, 而且不会再予以返还。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及其以上, 那么不仅要予以赔偿而且还要予以批评, 把相关记录交至工程主管单位, 并且将其记录到工程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之中。
3 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3.1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相关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 一定要拥有由相关单位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 应该对工程整体施工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 而相关单位也应该对监理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考核与培训, 使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有效提高。此外, 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对所有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 开展公开监督管理机制, 从而使得整个计量支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确保。
3.2 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得以有效确保, 在工程建设初期, 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从而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上报时间、支付报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据等予以规范、详细的规定, 并且对各个单位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熟悉计量支付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等予以统一的组织, 使得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3.3 遵守计量支付原则, 严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时, 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根据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原则, 对那些不能满足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相关内容不符的, 一定要予以严格的治理, 决定不可以支付有关款项;对每期计量支付台账进行按时更新, 对工程计量支付情况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 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超支与冒支现象出现。在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基础上, 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提高计量支付工作的速度, 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的周期, 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得以有效缓解。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知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 有助于对我国高速公路工程成本造价、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推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 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计量支付工作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然后分析了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的主要内容, 最后提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高速公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参考文献
[1]华文娟.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科技与创新, 2014 (8) :85-86.
浅析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4篇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担保分类;与德国的对比;需要改进之处
一、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了解
瑕疵担保指的是卖方承担的担保所支付的物品,符合当初所达成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的需求,并且不能出现任何的不为人知的缺点。类似于这样的担保是卖方的依照法律义务的所在,亦或是出卖人没有遵守也没有实施该有的行为,那么出卖人就理所应当的对这类的民事案件负责任,那也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了。
1.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传统契约的发展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也经历了很多复杂的阶段,由最开始的从无到有到后来由简到繁,逐步的发展并且得以完善。相比较现在所存在的一些资料来看,在汉代发展以来,涉及到有关买卖的法律问题几乎是没有提到的,就算是到了汉朝时期,有瑕疵担保条款的契约也非常少见,但早期的保修责任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涉及一般主体的质量缺陷问题,如质量差量不足,等等。
发展到唐朝的时期,在相关的条文中就将买卖契约解释的笔墨增加了很多。不仅有对于明确标的物的表述的瑕疵担保,还添加了相关于物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些解释。比如说唐朝的专买骆驼的所有权一说①。到了宋朝,又进一步的对瑕疵担保作了新的解释,并要求在民事交易合同实践中要求加入瑕疵担保内容。
2.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
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概念是说出卖人对買卖标的物自身或者是在物品本身的权力所存在的缺陷而要担负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益的职责。那对于这一职责来说,又归类于物的瑕疵担保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两个方面。
对于物上的瑕疵担保的法定意义,有时也会被称作是物品的质量的必要性。那就是说出卖人要确保自己向承受人所提供的物品,或者是涉及到别的一些利益的时候,在转移的过程中,没有涉及到有关有损失或者是降低该商品的价钱或者修补有存在的缺陷。与此同时,还要确保必须具备当初约定要负责担保的质量保证;比如说要确保他所供应的配套产品的质量质地,要和当初在签订合同时介绍和允诺的一样。对于权利瑕疵担保来说,就是出卖人要确保他所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提出质疑和防止不良现象的出现。
3.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性所在
瑕疵担保责任,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的。在一般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权利亦或是物上存在着缺陷,要承担后果的必然是出卖人,所以此时就相当于无过错责任。这与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责任大同小异。这个制度存在的目标就是为了要将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与风险放在一个天平之上。前面说过瑕疵担保责任是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所以这也是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所在。
二、瑕疵担保的分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两个方面: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就是卖方对于所要交易的物品在质量和服务上的,要保证该物品没有任何本身的问题。换句话说,卖方保证买方在主体的转移后,质量或价值不存在缺陷②。也就是物品的卖方对于标的物自身所存在缺陷应该要承担的担保责任。不管是在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还是在一些国家相互对比之下来看,都没有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放入到一般的法律体系之中。因为我国还没有比较系统的民法典章,所以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方面的问题都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那就是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2.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到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那么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出卖人也就要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我国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一些法条中。这些法条从内容和表达上都是相比较来说完整到位的。但在一些规定方面依然有些不妥之处:
1.过度的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合同法中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第154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条的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立法者却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说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举证证明买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卖方没有任何的抗辩的理由,所以这个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这样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2.对于修补缺陷的建议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应该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能像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于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方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所以需要对权利担保的相关法条进行完善,对买方的权利进行限制,要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一致的水平。
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要随着时代发展,不仅在理论中而且在实务中都要精益求精,共同发展。另外也要加强公民对这一制度的了解,以便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使法律充分发挥保护人民实际权利的职责。
注释: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02、207、202、48页。
②沈宁﹒从德国法改革看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期,第158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J].比较法研究,1991,3(56).
[2]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5篇
(内部简本)
第一章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商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向我公司申请出具农民工资支付担保保函及工程保证金履约担保保函。申请担保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简介(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7、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8、企业近两年的业绩证明、证书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材料均须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条:我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当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章 调查审理
第三条:我公司受理申请后组织调查,其内容如下:
(一)委托人的施工能力、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资信登记,并认真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查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能力,并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要求
3、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及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对委托人的经营运作、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我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建筑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及《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并签订《法人承诺书》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同时办理相应的公证事宜。我公司审查后,需提供反担保条件的,应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担保费的收取
第五条:委托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收取的标准是每年2-4%。
第五章 出具担保书
第六条:经我公司审核通过后,开具担保书。
第七条:担保书应载明被担保人、监管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以及担保的有效期等。担保书内容必须与《建筑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及《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出具的担保书应经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本公司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授权所签的担保书无效。
第六章 担保履行
第九条:承建单位工程完工后付清农民工工资,经监管方审核,承建单位无拖欠克扣工资情况,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条:在担保书有效期内如委托人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并得到确认,且我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索偿通知书》后,我公司将进行核实、协商,协商无果后,先行在担保书所载明的担保金额内履行担保书中的义务及责任。
第七章 处置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代偿责任后,根据《建筑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及《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有权将其委托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及反担保物进行处置用于赔偿该公司代偿后的损失,如处置后不足部分委托人应及时补足。
第十二条:内部详细操作,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办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办法 第6篇
建市[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
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第7篇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
鉴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XX年2月28日参加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标段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零贰万肆仟伍佰元(¥202. 45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建设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签字)
地址:市新建路56号
邮政编码:030001
电话:-3342533
传真:X-3342533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公路过程,合同,计量支付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法对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 并予以确认结果, 然后在确认工程数量的基础上, 按照合同规定和清单单价计算出金额, 对承包商进行付款的工作即为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工作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工作, 通过计量确定和计算出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 按合同中的支付规定支付工程费用, 于工程施工有着非常重要意义。计量支付是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以支付为控制手段, 通过计量与支付的协调控制来提高承包商的合同意识, 树立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心理, 保障公路工程合同的全面执行。
一、计量支付工作在合同管理中的意义
1) 只有通过计量才能获得准确的实际工作量。工程量清单仅代表估算的工程量, 而不能作为承包商应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只有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实测才能获得, 因而, 公路工程中的实际工程量只有通过计量获得准确值。
2) 计量是控制质量与进度的有效手段。虽然在招标阶段就已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 但在实际施工时还可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予以否定, 并视情况进行罚款, 相反可以对质量较高的承包商进行奖励, 以此来迫使承包商在质量有保障的前提下严格依合同施工。业主还可以按时计量及时了解承包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
3) 项目造价控制需求。做好计量支付工作可以随时了解项目的造价执行情况是否遵循合同条款, 并为项目的结算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公路工程合同文件的计量支付工作
(一) 预付款的计量支付
1. 开工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又称为动员预付款, 是承包人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后, 业主在当期计量支付证书中向承包人先期支付的用于开工费用的无息贷款, 国际上规定的范围为0~20%, 江西省采用合同价值10%的比例。具体为, 监理工程师通过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协议的签署以及提供出履约担保或银行保函后, 即向业主签发按合同金额的付款证明, 业主应在收到支付书后14天内进行核批, 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价款, 待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余下的30%, 但承包人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其它与工程无关的支出。通常, 开工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价值的30%后, 即按照工程进度以固定的比例分期从各月工程项目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 所有金额应在支付证书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 材料、设备预付款
是由业主提供的专项用于支付购进的工地上各种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和设施的一笔无息款项。此项预付款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单据费用百分比支付, 在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要求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出具材料和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的才可进行预付。
(二) 清单内工程量的计量支付
清单内工程量的是指实际完成的且质量等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文件要求的工作, 其计量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单位、方法、单位计量, 必须与合同条款和工程图纸相对应, 而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和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费用, 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本合同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 业主将不予再支付。
(三) 进行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由于公路工程施工周期长, 施工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因素导致工程变更, 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 表现在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变更、技术标准变更、进度计划调整变更等,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变更, 变更工程审批程序也不尽相同, 但都应具备健全的变更审批程序, 有造价较大的设计变更必须上报原设计单位, 得到认可后方可进行, 对于突破概算的变更应经审批单位的审查同意。遇较大变更费用存在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时, 可实行暂付方法。进行变更费用计算应遵循的顺序为:依照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和细目的单价;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的费用计算方法;借鉴国家、省级机构制定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文件;参考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采用计日工单价。在核定后的变更工程单价的基础上, 将支付证书中的数量与变更单价相乘汇总即得出变更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最后把所有变更工程进行汇总, 就可确定整个工程项目的变更总造价。
(四) 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及返还
为使承包商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 业主可以在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一部分, 待合同被完全履行后再还给承包商, 这就是公路工程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 按承包商申报的计量支付证书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除, 总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金额。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后, 双方进行竣工证书交接签发, 而一些地区是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 由监理人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并退还承包商的全额质量保证金。
三、加强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
(一)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水平
监管部门要对每个监管人员进行严格审查, 要求持证上岗参加监理工作, 并对每个监理人员进行建立工作跟踪档案, 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进行检查。对专业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实行三方公开监督, 以保证计量与支付公平、公正。
(二) 抓好计量支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保证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开工后针对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及时与监理商进行商议, 编制下发具体的计量支付管理法, 要求其要与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说明保持一致, 应对各项目的机构设置、工程特点、人员情况以及计量规则、支出的流程、各种报表编制格式、计量上报附表等做出详细规定, 使计量支付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做到流程清晰、格式清楚、资料齐全、有理有据, 既方便了审核流程, 又大大简化了支付流程。
(三) 恪守计量支付原则, 严格控制超支出
在保证计量质量、杜绝超支付现象的条件下, 业主应尽量加快计量支付速度, 缩短计量支付周期, 加快承包商的资金运转, 从而促进工程速度。但对于不能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计量支付办法和相关规定的, 要把好支付关, 坚决不予支付。
参考文献
[1]辛娟娟, 陶富有.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J].科技信息, 2010.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第9篇
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第10篇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
鉴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XX年2月28日参加××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标段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零贰万肆仟伍佰元(¥202. 45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建设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签字)
地址:××市新建路56号
邮政编码:030001
电话:××××-3342533
传真:×××X-3342533
工程担保合同示 第11篇
为工程项目作一个担保合同,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一:
工程项目担保合同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3%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二:
工程担保合同
甲方:xxx
乙方:xx
丙方:xxx
甲方承揽的,工程造价为 万元,乙方自愿单独施工,丙方自愿为乙方施工全过程提供责任担保。为了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履行职责,经甲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遵照执行。
一、丙方于 年 月 日以全部工资收入及资产为乙方承建工程提供施工履约担保。
二、丙方保证乙方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制订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抓好落实。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甲方同业主签定的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因质量给甲方造成的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丙方要与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方保证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抓好落实。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民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丙方负责配合与乙方积极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丙方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工程费用而发生的一切问题或经济纠纷由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负责任。
五、丙方保证乙方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经济往来,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交易,自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和丙方处理、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甲方按照乙方分包工程投资额的 %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在施工工程款到位(含供应材料款)50%后扣完。
七、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 两 年,保修及保修费由丙方和由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八、如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了垫付责任或其他损失,乙方和丙方自愿赔偿甲方垫付和损失金额的两倍。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结算完成两年后及保修期满后协议失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篇三: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不包括 第12篇
篇一:《建设法规》第04章在线测试
《建设法规》第04章在线测试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模拟试卷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模拟试卷--28
1.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采用的担保方式有()。
A.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
B.中标人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书
C.发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D.发包人提供的在建工程留置权担保
E.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答案]ABCE
[解题要点]选项D中的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2.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是不正确的。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C
[解题要点]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决
定代理是否有效。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
A.合同当事人
B.债权人和债务人
C.保证人和债权人
D.保证人和债务人
[答案]C
[解题要点]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为,所以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4.下列财产中,()可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有权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C.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支票
[答案]A
[解题要点]《担保法》对不得抵押的财产有硬性规定见教材。支票作为动产,可作为质押物。
5.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
A.保证
B.定金
C.留置
D.质押
[答案]D
[解题要点]考概念。
6.建设单位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后来又办理了柢押登记。则()。
A.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B.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D.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D
[解题要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
A.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向债权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B.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明确保证人,保证人向债务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C.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D.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答案]D
[解题要点]教材内容,考概念。
8.招标人对施工投标保函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退还
B.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的同时退还
C.在中标的投标人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后退还
D.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后退还
[答案]C
[解题要点]评标结束后,未中标的、提交履约担保后的中标人应退还投标保函;而没收投标保证金有两种情况: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②中标后,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由()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项目经理
[答案]A
[解题要点]FIDIC规定是承包人投保,我国规定发包人投保。
10.依据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而不包括公共工程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C.发包人未经过竣工验收即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保险公司不再对该部分工程承担保险义务
D.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答案]C
[解题要点]此题考的概念较多,A.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公共工程;B.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D.保险期限的终止Et是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1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
A.担保财产是否为第三人的财产
B.担保财产变卖后的剩余部分是否归债务人
C.担保财产是否转移占有
D.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C
[解题要点]重温一下两种担保方式的概念这道题就迎刃而解。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押——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12.对处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拖欠监理费的纠纷,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A.人民法院的判决
B.仲裁机构的裁决
C.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
D.经过鉴证的还款协议
[答案]D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若工程师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工作,致使工程暂停,承包商均有权索赔。()
A、是
B、否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要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A、是
B、否
3、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中标价格()
A、是
B、否
4、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发还。()
A、是
B、否
5、当递交最终报表之后,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终止了()
A、是
B、否
6、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15%,且不能证明能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的,则该报价作废标处理。()
A、是
B、否
7、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A、是
B、否
8、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来源:学易
A、是
B、否
9、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A、是
B、否
10、在评标过程中,将报价外的其他因素折算为货币价值,并加减到承包商的报价中,这是评标价法评标()
A、是
B、否
1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规定业主经与监理单位协商后方可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A、是
B、否转自学易
12、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总额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A、是
B、否
1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A、是
B、否
14、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
A、是
B、否
15、《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A、是
B、否
1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医院、学校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
A、是
B、否
17、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承诺。()
A、是
B、否
18、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A、是
B、否
19、代理不合法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A、是
B、否
20、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受到非自己应承担责任原因事件的干扰而受到损害时,他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A、是来源:学易
B、否
二、单项选择题
1、施工合同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目的是为了()。A、避免风险 B、克服风险 C、转移风险 D、控制风险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视工程进展情况,有权发布暂停施工指令。属于()的暂停施工,承包商可能得到补偿。
A、合同中有规定
B、由于不利的现场气候条件影响
C、为工程施工安全来源:学易
D、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者障碍导致
3、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经工程师批准后,应由()。
D、发包人办理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费用
4、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义务的是()。A、工程建设外部协调工作 B、按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 C、不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D、运用合理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5、工程师有权处理的索赔是承包商()。A、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 B、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索赔 C、提出的道义索赔 D、提出的缺少证据索赔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对已达到基本竣工的工程,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影响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确定为()。
A、工程已竣工不需竣工试验
B、工程已竣工还需竣工试验
C、经竣工试验判定是否竣工
D、经竣工试验后判定是否合格
7、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通知,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修复缺陷后,发出复工通知,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作答复,承包人()。
A、继续后续工作的施工
B、向发包人请示复工
C、向工程师再次请示复工
D、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8、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合同争议时,提出争议方应首先将自己的要求()。A、通知对方并与他协商 B、提交监理工程师请他作出决定 C、自己提交仲裁 D、直截提请诉讼
9、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我国施工合同范本规定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工期概念应为,从()的日历天数计算。
A、合同签字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B、合同签字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C、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D、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10、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关系。A、债权与债务 B、代理与被代理 C、法人与自然人 D、权利与义务
11、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修改,()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负责。
D、承包人
12、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
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
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
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
13、材料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提前1个月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将订购物资运抵项目所在地的车站,且交付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尾差,()。
A、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B、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C、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D、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14、当投标人对现场考察后向招标人提出问题质疑,而招标人书面回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一致时,应以()为准。
A、现场考察时招标人口头解释
B、招标文件规定
C、书面回函解答
D、仲裁机构裁定
15、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给付货币地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应在()履行。
A、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货币存放地
D、货币使用地
1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指定分包商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对此事件()。A、承包商承担部分责任 B、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C、如果承包商没有向指定分包商发布错误指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D、应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17、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之后,退还承包商合同约定的全部保留金。A、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B、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C、签发分部工程移交证书 D、退还履约保函
18、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实际施工落后于进度计划,若此时工程的某部位施工与其他承包人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此时,承包人()。
A、有权要求赔偿
B、只能获得增加成本的一定比例的赔偿
C、由发包人协调不同承包人间的赔偿问题
D、无权要求赔偿
C、交易习惯 D、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0、必须以第三方财产提供担保的方式是()担保。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2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基准日是指()的日期。A、提交履约保函的日期 B、递交投标书截止的日期 C、递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D、签署协议书的日期
22、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以()。A、立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B、立即停工并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 C、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 D、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停止施工
23、因发包人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当设计工作不足一半时,应该()。A、不退定金 B、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C、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D、不支付设计费
24、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自()止。A、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施工合同终止时 B、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C、履约保函约定生效日起,到约定的期满之日 D、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使用之日
25、无责任方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留置权时,所留置的财产应当是()。A、违约方抵押的财产 B、违约方合同外的财产 C、违约方合同内的财产 D、违约方所拥有的财产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A、定金来源:学易 B、留置 C、抵押 D、质押
27、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所称的“合同工期”是指()。
A、完成合同内注明的全部工程的时间
工程建设中的支付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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